银行支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抵质押物品管理办法模版
xx村镇银行抵质押物品管理办法为了规范信贷业务经营,确保抵(质)押物品保管安全,帐帐、帐实相符,依据信贷基本制度、会计基本制度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部门职责第一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车辆、机器设备等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的核实、取回,在抵押贷款未发放前的他项权利证的保管;负责存单质押等权利凭证的核实冻结;负责存货质押清单的核对确认,并且必须在办理冻结、质押品核实后,当天发放贷款,当时交付营业室入库保管,不得存放在风险管理部门。
第二条营业部(室)负责对接收后的抵(质)押物,责成专人、专库、分类保管。
第三条各支行、市场部门客户经理依据贷款担保方式,负责抵(质)押品的录入登记及贷款结清后的出库办理、打印抵(质)押物入库清单和出库通知书。
第四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入库、出库业务的核对,确认无误后经有权审批人签批同意,与贷款客户、营业部(室)办理交接手续、登记抵(质)押物交接登记簿。
第五条审查审计岗负责对信贷管理部门、营业部(室)的抵(质)押品的交接、出入库、保管等情况进行检查,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章操作流程要求第六条各支行、市场部门客户经理必须依据抵押人、出质人、借款人情况,如实录入抵(质)押品名称、数量、价值、抵(质)押率等基本信息,确保与评估值、确认值一致,确保权利所有人与清单一致。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门经过贷款资料核对,系统审核无误后,打印物权收妥通知书,及时登记抵(质)押品交接登记簿,确保与贷款客户、营业部(室)柜员交接清楚。
原则上抵(质)押品的交接应该是权利所有人,特殊情况经有权审批人同意,在保证不出问题的前提下,可以是借款人。
第八条营业部(室)柜员依据放款合同、借据、放款通知书、物权收妥通知书,核对无误后,在交接登记簿上签收。
第九条营业室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登记,对接收的抵(质)押品分别按照房产、土地、车辆、机器设备、质押物清单、存单等按顺序编号分类入库保管。
第十一条贷款客户结清贷款后,依据还款凭证找客户经理办理抵(质)押物的出库手续,风险管理部门核实确认后,登记抵(质)押品交接登记簿,打印出库通知书,经有权人签批后,到营业室领取他项权利证或产权证。
银行分行中小企业抵(质)押品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分行中小企业抵(质)押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分行中小企业业务中心抵、质押品管理工作,加强对抵、质押品的跟踪检查和管理,有效防范授信风险,根据国家、人民银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总行授信执行工作规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质押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年版)》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抵、质押品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借款单位在办理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时,向银行提供的符合银行要求的可用于清偿银行贷款本息的合法财产,当借款单位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时,银行有权依法处置该抵押品或质押品。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抵、质押品权证包括银行本、外币存单、银行本票、商业汇票,上市公司股票、政府和公司债券、保险批单、提货单、产权证或他项权利证书及抵债物资的物权凭证等。
第四条抵质押担保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凡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的信贷业务,在信贷业务各流程,均应按照相关要求,实施严格规范管理。
(二)合规性原则。
业务叙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我行相关管理规定。
(三)审慎性原则。
审慎选择和接受押品,合理评估押品价值,并对押品实施持续监管,确保押品对我行债权的保障作用。
第五条通过对押品实施有效管理,确保押品符合以下要求,以有效保障我行债权实现:(一)真实、合法、有效。
押品真实存在,法律权属清晰,抵质押权的设立、存续和终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流动、保值、安全。
押品具备变现能力,便于进行有效的价值管理,便于进行妥善的监控或保管。
第六条抵质押担保是我行风险缓释的重要手段,可单独使用,也可与保证担保等其他风险缓释手段组合使用。
接受抵质押担保不能替代我行对信贷第一还款来源的风险评估。
第七条省分行中小企业业务中心负责全辖中小企业授信抵质押品的牵头管理、对辖内中小企业业务条线押品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以及承担对职责范围内押品的日常管理、现场核查、内部评估等工作,接受省分行授信执行部的业务指导、检查和后评价。
抵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新都桂城村镇银行抵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贷款抵质押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抵质押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抵质押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抵质押担保,是指我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抵质押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贷款抵质押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抵质押担保管理制度,完善抵质押担保手续,规范抵质押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抵质押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我行办理贷款抵质押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贷款抵质押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贷款抵质押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抵质押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抵质押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抵质押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抵质押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抵质押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五条贷款抵质押担保的范围由我行根据实际情况在抵质押担保合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抵押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我行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我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我行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出质人)将本办法规定我行可以接受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移交我行占有或者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向我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我行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银行抵质押品授后管理规定
抵质押品授后环节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对公授信项下抵(质)押品授后环节的变更、释放、部分释放涉及抵押权人、抵押人、登记机构多方关联关系,在操作层面蕴含多个风险点,为最大限度规避操作风险,明晰操作流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抵质押品变更、释放的基本原则第二条遵循偿还贷款金额高于对应释放抵(质)押品权利价值的原则,保证贷款余额与所剩余的抵押品评估价值比例不高于原批准贷款抵押率。
第三条先释放市场价值低、难以变现的押品。
第四条未经原有权批准部门批准,不得以有价证券、房地产等变现能力强的抵(质)押品置换、变更为其它抵押物.第五条拟部分释放的抵(质)押品会影响剩余授信抵押权利主张的,及剩余授信抵(质)押品价值无法确定的,未经原有权批准部门批准不得部分释放.第六条拟部分释放的抵质押品会影响剩余授信抵(质)押品抵押设定的,未经原有权批准部门批准不得部分释放。
第七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分割的抵(质)押品不得部分释放.第三章抵质押登记管理第八条《物权法》颁布实施后,房产、土地、动产主管部门颁布的登记管理办法,淡化了原有的行政管理色彩,强调客观中立的角色定位,登记机关更多地是体现记录和见证职能,因此在设定抵(质)押登记时,授信业务发起单位必须提高操作风险的自我防控意识。
第九条在以最高额抵押形式发生的授信后续提款时,存在其他债权人申请查封或轮后设定抵押的可能,使我行最高额抵押方式下授信,后续提款面临约定抵押物悬空的风险,因此,每一次提款前均应向登记机关查询、核实登记薄记载情况,确认该抵(质)押物国家有权机关查封或存在其它妨碍抵(质)押设定的情况。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贷款中,授信批复如要求用开发土地抵押,在授信过程中逐步变更为在建工程抵押或房产抵押,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时,虽然《物权法》明确规定“地随房走”,在房地产登记部门没有实际上合二为一的情况下,为了避免未建房的空地或分期开发形成的暂时空地没有涵盖在在建工程之中,或土地被另行设定重复抵押,向房管部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时,应该一并在土地部门办理土地抵押登记。
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押品是指由债务人或第三方为担保商业银行相关债权实现,所抵押或质押给商业银行,用于缓释信用风险的财产或权利。
对于商业银行实质承担押品管理1责任的有关财产和权利,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将押品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完善与押品管理相关的治理架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信息系统等。
第五条商业银行押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押品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
抵质押担保手续完备,能够合理确定押品价值并处置变现,具有债权保障作用。
(三)审慎性原则。
充分考虑押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审慎制定押品管理政策,动态评估押品价值及风险缓释作用。
(四)从属性原则。
商业银行应全面评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在此基础上考虑押品的风险缓释作用第六条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押品管理进行监督检查,2对不能满足本指引要求的商业银行,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管理体系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健全押品管理的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在押品管理中的职责。
第八条董事会应督促高级管理层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框架下构建押品管理体系 ,切实履行押品管理职责。
第九条高级管理层应规范押品管理制度流程,推动落实各项押品管理措施,确保押品管理体系与业务发展、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明确前、中、后台各业务部门在押3品管理中的职责,内审部门应将押品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进行审计。
商业银行应确定押品管理牵头部门,统筹协调押品管理,包括制定押品管理制度、推动信息化建设、开展风险监测、组织业务培训等。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根据需要,设置押品价值评估、抵质押登记、保管等相关业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配备充足人员,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银行支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银行支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一、目的为规范第二中心支行授信业务抵质押品管理工作,有效防范授信风险,保障授信资产安全,根据《ⅩⅩ银行代保管物品管理办法》(ⅩⅩ银发【】284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支行本外币表内、表外授信业务的抵质押品管理。
三、定义与分类(一)本办法所称抵质押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借款人在办理抵质押类授信业务时,由借款人或第三方向银行提供的符合银行要求的可用于清偿银行授信本息的合法动产、不动产或财产性权利,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银行授信本息时,银行有权依法处置该抵质押品获得清偿。
(二)本办法所称抵质押品权属证书主要指抵(质)押契证和有价证券及押品契证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存单、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股票/股权、政府和公司债券、保险批单、提货单、收费权/经营权的权利证明、产权证或他项权益证书及其他抵(质)押物的物权凭证等。
(三)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押品分为抵押品和质押品两类。
1、抵押是指抵押人在不转移对特定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该财产作为我行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我行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因办理抵押登记而产生的权属证书等相关权利凭证称为抵押品。
2、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我行占有或依法登记,作为我行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我行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移交我行占有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称为质押品。
四、职责与权酿部门/岗位职责与权限岗位/客户经理1、双人办理抵质押相关手续的职责客户经理应当双人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双人领取抵质押品权证,双人办理押品入库、调阅、结清出库等工作,并对押品权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2、配合办理抵质押品出(入)库手续的职责客户经理应当在出账前或业务结清后配合会计人员共同办理押品入库或出库手续。
银行分行抵(质)押品保管管理办法
银行**分行抵(质)押品保管管理办法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类代保管抵(质)押品的管理,规范代保管抵(质)押品的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押品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和《**银行抵(质)押品保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质)押品是指我行在办理抵质押类授信业务时,债务人交付我行的抵押物物权凭证、质物权利凭证、质押贵金属等相关法律文书和实物。
第三条抵(质)押品保管的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
抵(质)押品保管涉及保管部门和委托部门。
保管部门是指营业网点或运营管理部门;委托部门是指将抵质押品等交由保管机构代为保管的部门,包括授信经营部门、出账前审核部门等。
保管部门负责抵(质)押品的保管及账务核算,不对其真实性及有效性负责。
保管部门应设置押品管理岗和押品库管岗。
押品管理岗负责代保管抵(质)押品出入库的审查及核算管理,押品库管岗负责实物的保管及登记。
第四条押品保管实行“妥善存放、专人负责、双人操作、账实分离”的原则。
1、妥善存放抵质押品做为重要物品,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并及时入库集中保管。
保管场所应防盗、防火、防潮、防霉、防有害生物,保证押品的安全。
2、专人负责必须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抵(质)押品的接收、登记、核算、保管、调阅、结清等工作,确保抵(质)押品管理的安全性、正确性和合规性。
3、双人操作抵(质)押品权证的加封、入库、出库、检查等环节都应至少有双人在场的情况下操作,抵质押品库(箱)钥匙或密码应由双人分别保管。
4、账实分离抵(质)押品的保管和记账应实现分离,严禁一人同时负责抵(质)押品账务核算和实物的保管、登记。
第五条抵(质)押品保管必须使用包装袋封包,包装袋应满足以下标准:1、包装袋需防潮、防霉、防渍、防虫咬等;2、包装袋所有的粘缝处均应粘接结实,特别是开窗式包装袋的开窗部位,必须保证不能从开窗处取出代保管品;3、包装袋封口的拆封只能采取破坏性措施;4、包装袋不得重复使用。
银行押品管理及措施
银行押品管理及措施银行押品是指借款人为了获得贷款而向银行提供的可供变现的资产,以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物。
银行押品管理是指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品进行评估、登记、监管和处理的过程。
合理的押品管理措施可以有效减少银行的风险,确保押品的安全和流动性,并最大程度地提高银行的贷款回收率。
一、押品评估银行在接受押品时,首先需要对押品进行评估。
评估的内容包括押品的价值、担保物的品种和质量。
评估可以由银行的内部评估机构进行,也可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
评估结果将成为借款额度和借款利率的重要依据。
二、押品登记押品登记是指将押品的所有权和债权关系在相关部门登记备案,以确保银行对押品的担保权益得到保护。
登记可以在不同机构进行,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操作。
三、押品监管押品监管是银行对押品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防范的过程。
银行可以设立专门的押品监管部门,确保押品的安全和完整性。
监管的内容包括押品的存储条件、运输过程和变现情况等。
四、押品保险银行可以要求借款人对押品进行保险,以防止押品的损失和损坏。
押品保险可以由借款人自行购买,也可以由银行代为购买。
保险费用可以作为借款的一部分支付,以确保银行在出现押品损失时的补偿。
五、押品变现当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或贷款违约时,银行可以通过变现押品来偿还债务。
押品变现的方式包括拍卖、出售、租赁等,银行可以根据押品的市场行情和风险偏好选择最合适的方式。
六、不良押品处理对于出现不良押品的情况,银行需要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处理措施可以包括卖出、抵销债务、与借款人协商等等。
银行需要及时处理不良押品,以避免不良押品对整体资产质量造成影响。
七、押品管理制度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押品管理制度,明确押品管理的流程和责任,制定相应的监督和考核机制,以确保押品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
押品管理制度应与银行的风险管理制度紧密结合,确保风险的控制和管理。
综上所述,银行押品管理及措施是银行风险控制和贷款回收的重要保证。
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附件: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银行押品管理,提高押品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农业银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农业银行的财产或权利。
押品管理是指对押品分类、价值评估、抵(质)押担保设立与变更、押品和权属证书保管、贷后监管、风险预警、押品返还与处置等全流程管理。
押品价值评估是指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相关制度,遵循客观、独立、审慎原则,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基准日押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权属证书是指确保农业银行实现抵(质)押权利的重要凭证,包括:他项权证、产权证明和其他能够证明农业银行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书面凭证。
押品贷后监管是指信用发放后,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价值重估、抵(质)押合同履约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称。
押品风险预警是指针对押品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发布风险信号进行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银行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指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押品处置等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指担保设定手续必须完备,押品确有变现能力并且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指在押品管理各个环节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押品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因素,审慎估计押品的可行性和价值。
第二章押品的准入与分类第四条农业银行接受的押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接受的财产或权利;(二)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转让;(三)存在有效处置押品的市场且可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四)权属清晰,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五)如果押品被托管方所持有,须确保托管方将押品与其自有资产相分离;(六)保守估计押品和借款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且应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七)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农业银行能够对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银行抵(质)押品出入库操作规程
银行抵(质)押品出入库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抵(质)押品管理,促进抵(质)押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抵(质)押品是指用于抵(质)押贷款的全部抵(质)押品权利凭证,包括存款单、不动产登记证、汽车抵押登记证、机器设备抵押登记证、汇票、本票、债券、依法可转让的股份及其他权利凭证。
第三条抵(质)押品的管理应遵循双人管理、双人检查、双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抵(质)押品应存放在分行现金库房或片区现金库房,城区分支行可暂存在总行现金库房。
第二章操作规程及职责分工第五条抵(质)押品入库一、在抵押贷款发放前客户经理应填写该笔贷款的《银行抵(质)押品入库单》(以下简称入库单)一式四份,入库单要求有分支行负责人与客户经理签字(客户经理为制表人,分支行负责人为审核人),并加盖分支行公章,分支行负责人及客户经理有义务对抵(质)押品的真伪及该入库单的正确性负责。
二、运营授权人员和柜员接收到客户经理提交的抵(质)押品和入库单后,根据入库单内容和综合业务系统中的入库信息认真核对抵(质)押品凭证的完整性,审核无误后柜员进行该笔抵(质)押品入库的账务处理。
三、柜员抵(质)押品入库操作完成后,柜员、客户经理双人在监控下将抵(质)押品装入档案袋进行封口处理。
并将入库单加盖业务章、授权人员章、柜员章,保留第一联做附件,第二联粘贴到档案袋封口处,第三联、第四联和封口处理过的档案袋交予客户经理。
四、客户经理双人将抵(质)押品实物和入库单第三联、第四联交予现金库房管理员,并登记《银行抵(质)押品出入库登记簿》。
现金库房管理员接收抵(质)押品实物并根据入库单第三联登记《银行抵(质)押品出入库登记簿》,第四联盖现金库业务章后退客户经理,由信贷部门保管。
五、现金库房管理员根据抵(质)押品档案入库单第三联建立各分支行抵(质)押品台账,并每月与各分支行对账。
六、各分支行信贷部门根据《银行抵质押品保管单》和入库单第四联建立抵(质)押品台账,明确记录抵(质)押品入现金库的时间、物品、金额。
银行抵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抵、质押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辖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以抵、质押担保方式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其他贷款。
第三条抵、质押贷款是借款人向本行申请贷款时,愿意以借款人或第三者产权明晰的财物作为抵、质押物的一种贷款担保形式。
借款方到期未能偿还贷款本息时,本行有权依法处置其抵质押物作为优先受偿。
第四条办理抵、质押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信贷规章制度及原则,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抵、质押贷款合同。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支行、营业部客户经理负责受理审核借款人申请资料,抵押质押资料,对贷款风险测算,出具调查报告并报审查岗。
负责信贷档案管理、贷后管理、贷款收回及不良贷款的管理和上报工作。
第六条支行、营业部审查岗对上报资料及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及实地调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七条支行、营业部负责人在权限内对“抵质押贷款”审批后,超权限的上报总行审批后与借款人、低质押人签订抵质押借款合同,并监督抵质押的登记及保管工作。
第三章抵、质押贷款的申请和审查第八条抵、质押贷款由借款人向本行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及抵质押人的有效合法的资格证明;(二)抵质押物清单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所有权证明;(三)本行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抵质押物的资料。
第九条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贷款的抵押物:(一)抵押人有权处分的产权明晰、权证完整、处置便利的房地产;(二)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具有使用价值的机器设备、交通工具;(三)依法可以抵质押的其它财产。
银行分行抵(质)押品保管管理办法
银行**分行抵(质)押品保管管理办法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类代保管抵(质)押品的管理,规范代保管抵(质)押品的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押品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和《**银行抵(质)押品保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质)押品是指我行在办理抵质押类授信业务时,债务人交付我行的抵押物物权凭证、质物权利凭证、质押贵金属等相关法律文书和实物。
第三条抵(质)押品保管的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
抵(质)押品保管涉及保管部门和委托部门。
保管部门是指营业网点或运营管理部门;委托部门是指将抵质押品等交由保管机构代为保管的部门,包括授信经营部门、出账前审核部门等。
保管部门负责抵(质)押品的保管及账务核算,不对其真实性及有效性负责。
保管部门应设置押品管理岗和押品库管岗。
押品管理岗负责代保管抵(质)押品出入库的审查及核算管理,押品库管岗负责实物的保管及登记。
第四条押品保管实行“妥善存放、专人负责、双人操作、账实分离”的原则。
1、妥善存放抵质押品做为重要物品,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并及时入库集中保管。
保管场所应防盗、防火、防潮、防霉、防有害生物,保证押品的安全。
2、专人负责必须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抵(质)押品的接收、登记、核算、保管、调阅、结清等工作,确保抵(质)押品管理的安全性、正确性和合规性。
3、双人操作抵(质)押品权证的加封、入库、出库、检查等环节都应至少有双人在场的情况下操作,抵质押品库(箱)钥匙或密码应由双人分别保管。
4、账实分离抵(质)押品的保管和记账应实现分离,严禁一人同时负责抵(质)押品账务核算和实物的保管、登记。
第五条抵(质)押品保管必须使用包装袋封包,包装袋应满足以下标准:1、包装袋需防潮、防霉、防渍、防虫咬等;2、包装袋所有的粘缝处均应粘接结实,特别是开窗式包装袋的开窗部位,必须保证不能从开窗处取出代保管品;3、包装袋封口的拆封只能采取破坏性措施;4、包装袋不得重复使用。
最新银行抵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资料
**农村合作银行抵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质押贷款管理,依法、合规、有效办理抵质押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抵质押贷款应以风险可控为原则,接受抵质押物应以易变现和处置为原则,设定抵质押折率应以足值为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抵质押贷款中的抵押物必须办理抵押登记,质物必须办理止付、登记等手续。
第二章抵押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的抵押,是指以债务人或第三人依法所占有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五条以下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以上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六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第七条以下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①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③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④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⑤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八条新发放的房地产类抵押贷款,土地性质必须为国有出让,该宗土地上有房屋的,原则上应一并抵押。
原已办理的房地产类贷款中,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在周转过程中应予以完善或逐步压缩。
第九条办理抵押贷款必须对抵押物的合法性和变现能力进行审查,不能变现或变现能力差的物品不得抵押。
已发放贷款中原用动产抵押的在周转过程中应逐步压缩。
在接受抵押物时,除按《贷款通则》规定的范围外,还应考虑以下原则:①价格比较稳定,容易变现,市场风险小;②对抵押物价值的鉴定不需要复杂的技术;③已参加财产保险。
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抵质押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银监发[2022]16号文“商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为担保商业银行相关债权实现,抵押或质押给商业银行,用于缓释信用风险的财产或权利。
第三条某某(以下简称我行)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押品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
抵质押担保手续完备,押品价值合理并易于处置变现,具有较好的债权保障作用。
(三)审慎性原则。
充分考虑押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审慎制定押品管理政策,动态评估押品价值及风险缓释作用。
(四)从属性原则。
银行使用押品缓释信用风险应以全面评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为前提。
第二章管理体系第四条管理职责(一)治理架构1、董事会董事会负责督促高级管理层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框架下构建押品管理体系,切实履行押品管理职责。
2、高级管理层高级管理层负责规范押品管理制度流程,落实各项押品管理措施,确保押品管理体系与业务发展、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
3、押品管理职能单位:我行由信贷管理部门作为押品管理牵头部门,统筹协调押品管理,包括制定押品管理制度、推动信息化建设、开展风险监测、组织业务培训等。
(二)业务部门具体分工如下:1、前:专人保管。
由信贷管理部门设立客户押品保管岗位,由押品保管员(以下简称保管员)对客户的抵/质押财产专职点收、封存、保管并办理交还手续、并定期进行检查;2、中:专柜专管,双人保管。
客户抵质押财产存放于前台总行营业部保险柜。
保险柜双人保管,由专人保管钥匙,由专人保管密码;3、后:内审部门。
内审部门将押品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进行内审。
第五条保管原则客户抵质押财产的保管应遵循抵质押财产与客户经理分离管理,双人点收、双人封存、专人保管、专柜保管(保险柜)原则;各相关部门遵循“相互制约、控制风险”的原则下,明确分离前后台的前提下参照本标准执行。
商业银行抵质押担保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抵押担保管理 (1)第三章质押担保管理 (8)第四章附则 (13)附件 (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活动中的抵押、质押业务及抵押物、质押物(权利)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XXX银行授信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抵押担保管理第二条抵押物范围(一)可以抵押的财产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且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2.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3.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 林权,包括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
具体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5.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6.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7. 交通运输工具。
8.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不得抵押的财产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 土地所有权。
2.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 无法处置变现的林权作为抵押财产,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和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等防护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等特种用途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
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提高抵(质)押品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质)押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商业银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商业银行的财产或权利。
抵(质)押品管理是指对抵(质)押品分类、价值评估、抵(质)押担保设立与变更、抵(质)押品和权属证书保管、贷后监管、风险预警、抵(质)押品返还与处置等全流程管理。
抵(质)押品价值评估是指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相关制度,遵循客观、独立、审慎原则,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基准日抵(质)押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权属证书是指确保商业银行实现抵(质)押权利的重要凭证,包括:他项权证、产权证明和其他能够证明商业银行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书面凭证。
抵(质)押品贷后监管是指信用发放后,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价值重估、抵(质)押合同履约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称。
抵(质)押品风险预警是指针对抵(质)押品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发布风险信号进行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的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指抵(质)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抵(质)押品处置等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指担保设定手续必须完备,抵(质)押品确有变现能力并且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指在抵(质)押品管理各个环节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抵(质)押品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因素,审慎估计抵(质)押品的可行性和价值。
第二章抵(质)押品的准入与分类第四条商业银行接受的抵(质)押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用于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或权利;(二)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转让;(三)存在有效处置抵(质)押品的市场且可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四)权属清晰,抵(质)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五)如果抵(质)押品被托管方所持有,须确保托管方将抵(质)押品与其自有资产相分离;(六)保守估计抵(质)押品和借款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且应考虑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七)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商业银行能够对抵(质)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银行规范抵质押权利凭证出入库管理有关事项
银行规范抵质押权利凭证出入库管理有关事项一、关于抵质押权利凭证出入库会计凭证的保管和使用(一)抵质押权利凭证保管收据(200-37,各联格式见附件2、3、4、5)。
该凭证作为重要空白凭证保管使用,列入(628102-非控号重要空白凭证)账户核算,用于抵质押权利凭证的正常出入库。
原“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质物保管收据”(200-12)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质押贷款质押品收据”(200-10)停用,切角作废后转入(628202-待销毁非重要空白凭证)账户核算。
(二)抵质押权利凭证临时出入库申请书(兴会166,各联格式见附件6、7、8)。
该凭证作为一般凭证保管使用,用于抵质押权利凭证的临时出入库。
(三)抵质押权利凭证入库代保管清单(附件1)。
该凭证作为一般凭证保管使用,由信贷经办员办理抵质押权利凭证入库手续时,贴在信封正面。
(四)原“##银行##分行抵押(质押)品入账通知书”、“##银行##分行抵押(质押)品调整通知书”不再使用。
二、质押权利凭证出入库管理(一)正常入库1、信贷部门填制“空白凭证领用单”(兴会14)向会计部门领用空白的一式四联的“抵质押权利凭证保管收据”(200-37)(以下简称收据)。
2、信贷经办人员收妥客户交来的某笔贷款项下相关抵质押权利凭证后填制一式四联的收据,经信贷主管(机构或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章后在收据第一至三联上加盖公章(出库时才须在第四联上加盖公章),将第一联出具给客户(抵押人或出质人)。
3、信贷经办人员将入库代保管物装入专用信封并将“抵质押权利凭证入库代保管清单”贴在信封正面,将信封和收据二、三、四联以及相关代保管物品一并交会计部门办理入库手续,会计主管、管库员对信贷部门提交的所有入库物品与收据和清单当面核实无误后,会同信贷经办人员共同封包(管库员、会计主管、信贷经办均应在封包粘接处签章)。
4、管库员办理完入库后,由会计主管、管库员在收据上签章确认后交会计记账人员,会计记账人员审核收据二、三、四联,确认各要素齐全、无误后作表外账务处理,以收据第二联作表外代保管收入凭证的附件,第三联加盖会计业务公章后返还给管库员,第四联加盖业务公章后返还给信贷经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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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支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规范第二中心支行授信业务抵质押品管理工作,有效防范授信风险,保障授信资产安全,根据《ⅩⅩ银行代保管物品管理办法》(ⅩⅩ银发【】284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支行本外币表内、表外授信业务的抵质押品管理。
三、定义与分类
(一)本办法所称抵质押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借款人在办理抵质押类授信业务时,由借款人或第三方向银行提供的符合银行要求的可用于清偿银行授信本息的合法动产、不动产或财产性权利,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银行授信本息时,银行有权依法处置该抵质押品获得清偿。
(二)本办法所称抵质押品权属证书主要指抵(质)押契证和有价证券及押品契证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存单、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股票/股权、政府和公司债券、保险批单、提货单、收费权/经营权的权利证明、产权证或他项权益证书及其他抵(质)押物的物权凭证等。
(三)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押品分为抵押品和质押品两类。
1、抵押是指抵押人在不转移对特定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该财产作为我行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我行依照有关法
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因办理抵押登记而产生的权属证书等相关权利凭证称为抵押品。
2、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我行占有或依法登记,作为我行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我行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移交我行占有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称为质押品。
四、职责与权酿
部门/岗位职责与权限
岗位/客户经理1、双人办理抵质押相关手续的职责
客户经理应当双人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双人领取抵质押品权证,双人办理押品入库、调阅、结清出库等工作,并对押品权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2、配合办理抵质押品出(入)库手续的职责
客户经理应当在出账前或业务结清后配合会计人员共同办理押品入库或出库手续。
岗位/信贷管理部押品管理人员 1、审核信贷系统中抵质押品信息的职责
押品管理人员对信贷风险管理系统中已录入的押品信息应参照押品原件信息或有效的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及时补充相关信息;
2、信贷风险管理系统审批操作和抵质押品系统出(入)库的职
责押品管理人员根据相关业务人员提供的押品信息和有效证明文件在信贷系统中完成审批操作及押品的系统出(入)库相关工作;
3、抵质押品台账登记的职责
押品管理人员应建立抵(质)押品出入库台账,逐户逐笔及时登记;
4、对抵质押品检查的职责
对抵质押品进行定期核查,形成核查报告。
对抵质押品保管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对抵质押品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预警信号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5、完成与抵质押品管理相关工作的职责。
岗位/会计岗位1、对封包的完整性及签封情况进行检查职责
2、对抵质押品在核心系统记账职责
根据抵质押品清单,填写表外科目传票登记“704抵押及质押品”
3、登记“代保管物品登记簿”、编写代保管编号职责
4、定期检查职责
每周对抵质押品进行检查,并与“代保管物品登记簿”核对,做到帐实相符。
部门/支行业务部门1、审核押品登记有效性的职责
确保移交的抵质押品及相关入库材料完整、合法、真实、有效,并与贷前报告中对担保方式表述一致;
2、配合相关人员完成抵质押品出(入)库手续的职责
3、抵质押品台账登记的职责
建立抵(质)押品出入库台账,逐户逐笔及时登记,确保账实相符;
信贷评价与管理部1、抵质押品出入库相关的管理职责
根据总行及中心支行抵质押品管理相关规定,依据正确的程序办理对公抵质押品的核对,并做好对公抵质押品台账的登记,确保账实相符。
2、对抵质押品检查的职责
认真履行抵质押品核查职责,积极配合总行及中心支行相关部门对对公抵质押品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工作。
部门/个人银行部1、配合相关人员完成对私押品出(入)库手续的职责
2、押品台账登记的职责
建立对私抵(质)押品出入库台账,逐户逐笔及时登记,确保账实相符;
3、定期组织人员对对私抵质押品存在的状态和具体实物与台账中所记载的内容进行检查的职责
部门/运营部 1、定期组织检查职责
按照检查频率组织对抵质押品进行检查,并与“代保管物品登记簿”核对,做到帐实相符。
2、完成与抵质押品会计部门管理相关工作的职责。
五、押品管理基本规定
(一)抵质押品入库应遵循“谁的物品,谁封包,双人经办,双人盖章”的原则。
(二)抵质押品封包须由双人办理出、入库手续,双人保管,密码、钥匙分开保管和使用。
(三)抵质押品原封完好,封包内实物发生多缺由原封包人负责;封包破损,封包内实物发生多缺由会计部门负责;会计部门在搬运或整理时发生封包破损时,应及时通知原封包人重新封包。
(四)客户经理在办理抵(质)押品权属证书原件核对、入库、调阅、结清出库等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循“账实分管”的原则,在监控下进行双人封包。
如客户经理取得抵押品权证后当天不能办理出账的,必须于当天入支行业务部门的金柜进行保管,该操作应由客户经理双人完成。
(五)支行及中心支行业务管理部门均应建立抵质押品管理台帐,及时完成台帐更新。
业务部门在进行台账登记、会计人员在进行相关会计表外科目记账时,应按抵(质)押品的评估价或面值全额记账,做到账实相符。
(六)保管期间,业务部门因业务需要,借用代保管的抵押品单证中的有关资料时,须按照代保管抵押品单证出库与提取的规定办理。
(七)抵押品检查频率及内容
1、会计保管人员应每周对代保管抵押品进行检查,并与“代保管物品登记簿”核对,做到帐实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