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及预决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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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预算与实际发放不符情况说明

工资总额预算与实际发放不符情况说明

补充资料”由主表数据为空的调查单位填报。

4.审核关(1)01=05+06+07(2)08=09+10+11 (3)12=13+18+19 关于报送2011年度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根据国资委《关于做好2011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清算评价工作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2]22 号)要求,现就做好报送2011 年度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清算评价方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各子公司应当依据国资委和集团公司关于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政策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清算评价工作。

要坚持工资增长效益导向原则,做到“业绩增,薪酬增,业绩降,薪酬降”。

要坚持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竞争力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各子公司2011 年工资总额管理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对工资增长调控线和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的规定,以及根据调控原则预测的工资总额预算控制数。

突破工资总额预算控制数或者未完成经济效益预算目标的,应当根据工资增长调控线适用要求和工资效益联动机制核减工资总额,并相应调整财务决算报表。

对于超发工资总额的企业,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将核减该企业工资总额清算额度,同时还将视情况提出其他处理意见。

价工作以各子公司工资总额预算清算额的审核认定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情况的考核评价为主要内容,按照以下工作程序进行:各子公司预清算和自我评价。

各子公司根据2010年度工资总额财务决算相关指标,结合2010 年申报的预算方案以及2011年度经济效益指标实际完成情况,合理确定企业2011 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清算额,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附件保利人表9)和《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分解执行情况表》(附件2),撰写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全面总结分析各子公司实施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集团公司汇总编制《集团公司2011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文件并报国资委进行审核认定,以国资委对集团公司出具的清算评价批复意见,作为审核认定各子公司工资总额预算清算额的依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度全国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1999]第32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度全国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1999]第32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度全国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度全国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1999]第3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切实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现就进一步做好1999年度全国企业年检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人员少、任务重、时间紧的情况下,要重视年检质量,提高年检效率。

二、1999年度年检的重点是检查股东或投资人是否出资到位,严厉查处抽逃出资、虚假出资行为,继续查处“三无企业”。

三、继续做好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的工作。

军队、武警部队所办企业在参加年检时,应提交《军队企业证书》或《武警企业证书》,提交不出证书的,不予通过年检,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对按规定应与党政机关脱钩而漏报或隐匿不报的企业,暂缓通过年检,并督促其按规定办理脱钩手续。

四、对已经登记注册其名称中含有“金融”、“借贷”等字样的咨询企业及其他非金融性企业,应在年检时责令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对以金融咨询等名义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咨询企业及其他非金融性企业依法予以查处,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五、认真落实国家清理整顿“五小企业”(小煤矿、小炼油、小水泥、小玻璃、小火电)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取缔、关闭“五小企业”工作。

凡按照规定必须在1999年12月31日前关闭的“五小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为这些企业办理年检。

督促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继续加强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监管力度,重点查处中介机构代企业出资,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帮助企业骗取营业执照的行为。

财政部关于开展2008―2011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开展2008―2011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开展2008―2011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11.09•【文号】财企[2012]384号•【施行日期】2012.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开展2008—2011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财企〔2012〕384号)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国资预算)管理,研究改进国资预算制度,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12〕23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决定试行国资预算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范围和内容国资预算绩效评价自2012年起试行,评价范围和内容包括:2008-2011年安排的“国有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兼并重组”、“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等支出项目。

(一)资金管理情况,主要评价每类资金支出的项目目标和项目决策、资金管理制度建设、资金到位和财务处理、资金使用合规性等情况。

(二)资金使用效益,主要评价国资预算资金用于国有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兼并重组、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等重大专项的使用效益。

评价内容细化为指标体系,每类支出分别评价资金管理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具体评价指标表见附件。

二、评价程序和方法(一)企业自评。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评价范围和内容,尽快启动评价工作;采用有效方式和措施,抓好组织实施,提出具体要求,布置和指导所属项目单位比照所附评价指标表开展自评;审核汇总所属项目单位的评价结果,分析国资预算资金使用绩效及存在问题,提出支出方向和重点、完善绩效评价等改进国资预算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综合书面材料,于2012年12月20日前上报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试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试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试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05•【文号】国资发分配[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预算、决算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试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送工作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0]24号)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完善中央企业收入分配管理调控,继续做好 2010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试点中央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预算编制报送工作,提升预算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我们制定了《2010年度试点中央企业行业工资增长调控线》、《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2010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及报表编制报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新形势下收入分配工作的新要求。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2010年,我国经济回升向好的基础逐步稳固,但中央企业改革发展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收入分配调控工作难度不断加大。

试点企业应当全面、客观分析当前经济形势,深入研判国际国内经济发展变化对企业收入分配工作的影响,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妥善处理职工工资增长与保持企业竞争力的关系,进一步完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体系,围绕企业发展战略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需要,切实增强预算管理对企业发展的战略支撑和引领作用,不断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二、2010年度试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送工作,严格按照《关于做好2009年度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9]86号)的要求执行。

编报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财务预算合并报表范围相一致。

试点企业预算编报后实际新增或减少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在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或工资总额预算清算中处理。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的通知-财办文资[2012]7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的通知-财办文资[2012]7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的通知(财办文资[2012]7号)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为做好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以下简称中央文化企业)2012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9号)、《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企[2010]392号)、《财政部关于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企[2012]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具体体现。

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相关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及时申报和交纳中央文化企业(名单见附件1)2012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并确保国有资本收益申报结果的真实和准确,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收入。

二、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范围是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具体情况如下:(一)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2011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当年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余额的5%进行申报。

1、应交利润基数为负数的,按零申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20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20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20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3•【文号】国资发财评〔2020〕79号•【施行日期】2020.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2020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2020〕79号各中央企业:为做好2020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与报表编制工作,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更好服务中央企业发展改革监管党建大局,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2020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会计核算和数据统计各中央企业要严格遵守会计法、统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各项规定,加强各级子企业会计核算管理,认真做好户数清理、资产盘点、往来款项核对等工作,夯实报表编制基础,确保会计信息和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是统一集团内同行业、同类型、同板块子企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二是全面厘清各级子企业和各类机构的股权架构,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

三是严格对照确认的原则和条件计量收入、结转成本,不得跨期确认,不得通过虚构交易、循环交易等方式人为做大收入规模。

四是不得通过擅自变更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滥用会计差错更正、随意调整合并范围等方式人为调节经营成果,不得通过公允价值计量、资产重分类以及减值准备计提或转回等人为调节利润。

五是科学统计研发(R&D)经费投入,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研究与试验(R&D)投入统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统字〔2019〕47号)的相关标准,严格界定统计范围,真实反映研发投入情况。

六是做好历史工资结余清理工作,全面排查工资结余明细项目,按要求认真清理、合理使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31•【文号】国资厅发法规[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1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局),委指导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的总体要求以及全国国资委系统指导监督工作座谈会的统一部署,为加强对地方国资工作的指导监督,提高指导监督工作的规范性、预见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制定了《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

2011年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的重点是:指导推进面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指导地方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指导推进地方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

各地国资委可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本地区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

请你们将本通知传达到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各个处(室)。

本通知贯彻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为加强对地方国资工作的指导监督,提高指导监督工作的规范性、预见性和可操作性,按照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明确的工作重点,现将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和具体分工通知如下:一、指导推进面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一)组织召开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全国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08•【文号】国资发评价[2011]167号•【施行日期】2011.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1〕167号)各中央企业:近年来,中央企业大力开展管理创新,普遍建立了预算管理工作体系,预算在企业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运行效率、加强风险管控中的作用日益显现,为中央企业实现稳健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网络化步伐加快,以及中央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内部资源整合力度不断加大,部分企业现有的预算管理模式已难以适应企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为推动中央企业不断改进预算管理,加快实施全面预算,有效应对复杂形势,实现做强做优,提升国际竞争能力,现就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全面预算管理组织体系。

全面预算管理是现代大企业围绕发展战略,运用现代网络与信息技术,融经营(业务)预算、资本预算、薪酬预算、财务预算于一体的综合管理系统,是企业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运行质量、改善经营效益、加强风险管控的有效管理工具和管理机制。

全面预算管理水平直接决定大型企业战略和决策的执行力、集团管控力、内部各单元的协同力和各要素的集成力,是现代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体现。

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对企业做强做优、提升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组织体系,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工作责任,梳理工作流程,规范工作内容,明确质量标准,不断增强预算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和协同性。

各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并组织推动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努力营造全面预算管理的工作氛围。

各中央企业预算管理决策机构不仅要负责审议全面预算目标的合理性,还要高度关注预算组织机制、编制方法、编制基础、执行、监督与考核等预算管理关键环节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省属企业工资总额清算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省属企业工资总额清算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省属企业工资总额清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2.20•【字号】浙国资考核[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省属企业工资总额清算工作的通知(浙国资考核〔2012〕13号)各省属企业:为了切实做好2011年省属企业工资总额清算工作,根据《浙江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浙国资发〔2011〕7号)的规定,现将清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资总额清算的内容2011年工资总额清算的主要内容包括: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尚未纳入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企业的工资情况、职工平均工资情况、劳务派遣用工情况。

具体内容与要求如下:(一)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各企业对经批复的2011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并填列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清算表(附表1)和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清算分户汇总表(附表2)。

1、工资总额预算范围2011年纳入工资总额预算范围的企业,与工资总额预算批复是否一致,说明变动的原因;与合并报表范围(不含事业单位)企业尚存在的差异。

2011年纳入工资总额预算范围的职工平均人数,与工资总额预算批复的变动情况及原因。

2、预算利润完成情况2011年合并利润总额的完成情况,与经批复预算利润相比的偏离幅度及原因。

对于需剔除新增企业利润的,说明新增企业利润的完成情况及与预算批复数的差异及原因。

3、工资总额预算的完成情况2011年工资总额的计提与实际发放情况,工资总额计提数与工资总额预算数的偏差及幅度,计提数与实际发放数的差异及原因,并对以下五项构成进行分析:(1)工资效益联动执行情况。

实际完成利润的增减率和与效益联动的工资总额增减率。

(2)上年新增人员及翘尾工资情况。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若干规范意见》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若干规范意见》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若干规范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3.15•【文号】国资办发[1995]27号•【施行日期】1995.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废止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若干规范意见》的通知(国资办发〔1995〕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为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立项、确认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评估质量,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1年第91号令)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规定精神,特制定《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若干规范意见》,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若干规范意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五日附件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若干规范意见一、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1年第91号令)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确认。

二、归属中央管辖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确认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

归属地方各级管辖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构确认,一般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其中,重大的、亿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和经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评估,须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必要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立项和确认评估结果。

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以及境外发行股票、境外上市交易和其它重要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审批立项和评估结果确认。

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XXX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目录1 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3术语和定义.................................................................................................... 错误!未定义书签。

4职责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管理内容与方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5.1国有资本收益申报.................................................................................... 错误!未定义书签。

5.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申报............................................................ 错误!未定义书签。

5.3投资计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国资委继续保留及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国资委继续保留及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国资委继续保留及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5.22
•【字号】浙国资发[2012]7号
•【施行日期】2012.05.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国资委继续保留及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国资发〔2012〕7号)
各省属企业,各市国资委,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要求,为进一步健全国资监管制度体系,推进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近期我委对委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继续保留73件,废止10件。

现将继续保留及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附件:
省国资委继续保留及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2.05•【文号】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施行日期】2004.0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财务制度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各中央企业:为加强中央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中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促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企业自身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四年二月五日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促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以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为依据,对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末结账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

第四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计机构委托第五条为保障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根据财务监督工作的需要,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沪国资委统[2009]70号

沪国资委统[2009]70号

沪国资委统[2009]70号关于做好2008年度资产统计和企业财务预、决算报告审核工作的通知各出资企业,各委、办、局,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中央在沪集体企业主管部门:为了做好2008年度资产统计和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预、决算报告的审核工作,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沪国资委秘[2003]55号)、《关于做好2008年度本市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8]672号)和《关于做好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2008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和决算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8]671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审核工作的内容、报送要求、报送时间等予以明确,请按照《2008年度资产统计报告报送和审核工作的具体要求》(见附件1)、《2008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报送和审核工作的具体要求》(见附件2)的要求做好报送审核工作。

工作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市国资委(统计评价处)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1、2008年度资产统计报告报送和审核工作的具体要求2、2008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报送和审核工作的具体要求联系人:郭嘉英联系电话:23115881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主题词:国资管理审核工作通知抄送:国务院国资委财务监督局、市财政局上海市国资委办公室 2009年3月11日印发校对:郭嘉英(共印220份)附件一:2008年度资产统计报告报送和审核工作的具体要求一、审核内容资产统计报告的审核市国资委正式印发的有关文件、软件格式及相关参数以及相关会计制度规定为标准进行审核。

主要对报表数据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报表填报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方面的审核。

具体内容如下:1、报表数据审核审核报表表内、表间的勾稽关系是否相等,计算机数据与报表数据是否一致,汇总数据与基础数据是否一致,上下年度间数据是否衔接。

2、规范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审核审核是否按有关规定编制报表,报表的填报和录入是否完整,录入和汇总方法是否正确,树形结构是否清晰,上报资料是否齐全、及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党委关于2011年度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及党内统计工作情况的通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党委关于2011年度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及党内统计工作情况的通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党委关于2011年度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及党内统计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20•【字号】石国资党委[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党委关于2011年度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及党内统计工作情况的通报(石国资党委〔2012〕21号)各企事业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国资委机关党委:2011年12月,市国资委党委对所属124家企事业单位和国资委机关党委进行了2011年度党内统计年报汇总工作,对直接向国资委党委上缴党费的单位进行了党费决算和检查。

为了进一步促进工作,提高业务水平,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2011年,国资委系统各级党组织高度重视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把这项工作纳入作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按照“管理有制度、收缴有标准、使用有依据”的原则,认真落实中组部和省、市委组织部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我系统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不断提高。

一是党费工作制度进一步健全。

多数单位以创先争优活动和党务公开为契机,积极研究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党员思想教育新方法,进一步完善和创新党费工作新机制。

有的单位使用了党费收缴一览表、明细表和党费预决算情况报告,做到了党费定期收缴、定期公布、定期总结;有的单位还建立了党费收缴责任制和党员联系制度,实行了《党费收缴责任卡》。

许多单位都实行了制度上墙,进行了党费收缴、使用情况的公示。

二是党费收缴力度进一步加大。

去年,国资委党委进一步规范了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核定标准及交纳比例,明确了向国资委党委缴纳党费的基层单位党费必须100%上缴国资委党委的要求,对于存在留成或坐收坐支党费现象的个别单位进行了纠正和追缴。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办发[1992]6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办发[1992]6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办发〔199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李鹏总理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六日签署国务院91号令,正式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这个《办法》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法规,是我国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

该《办法》的发布,对在经济活动中引入产权管理机制,保卫国有资产的权益,促进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

现对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广泛宣传《办法》,并将《办法》中的规定认真贯彻到有关资产评估的各项工作中去。

在贯彻《办法》的过程中,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争取人民政府对开展资产评估工作的支持。

对《办法》各条款有不解之处或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中心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目前,我局正在制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待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意见后下发执行。

二、各地应依照《办法》的规定,认真抓好各项资产变动的评估工作。

凡是《办法》第三条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除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意不予评估外,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各方投入资产数额涉及国有资产和外国资本的权益分配,因此这类项目必须在中外双方签署合同前进行资产评估,资产未进行评估的合同无效。

各地应同计委、经贸等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办法》第四条可以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也要按照规定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30•【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6.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国务院国资委对截至2015年底现行有效的国务院国资委及承继原国家经贸委部分职能的政策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国务院国资委第8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现予公告。

附件:废止失效的政策性文件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资委2016年6月30日附件废止失效的政策性文件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1.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4〕225号)2.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82号)3.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资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计划》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154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形势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9〕50号)5.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保障中央企业做强做优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1〕161号)6.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资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1〕84号)7.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1〕85号)8.关于印发加快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4﹞172号)9.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指引)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6﹞305号)10.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7﹞114号)11.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8﹞143号)1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十二五”科技创新战略实施纲要》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11﹞153号)13.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十二五”转型升级战略实施纲要》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11﹞163号)14.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煤化工项目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12﹞95号)1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16.关于印发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87号)17.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304号)18.关于做好新会计准则过渡期间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7﹞12号)19.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7﹞38号)20.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8﹞4号)21.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7﹞60号)22.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8﹞63号)23.关于改进和加强地方财务快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11﹞3号)24.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编报月度企业财务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23号)25.关于印发中央军工企业所属事业单位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66号)26.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7﹞25号)27.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财务快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11﹞444号)28.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29.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76号)30.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89号)31.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95号)32.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33.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34.关于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暂停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电力企业的紧急通知(国资改革﹝2003﹞37号)35.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深化中央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总体思路与具体措施》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1﹞160号)36.关于2015年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14﹞59号)37.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中央企业任期节能减排管理目标》的通知(国资发考核﹝2007﹞194号)38.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国资发考核﹝2007﹞224号)39.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国资发考核﹝2008﹞36号)40.关于积极发挥国有企业表率作用全力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10﹞99号)41.关于加强中央建筑施工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资厅发综合﹝2014﹞14号)4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资厅发综合﹝2014﹞38号)43.关于做好当前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综合﹝2014﹞58号)44.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收益〔2009〕22号)45.关于印发《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成果运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厅监督﹝2003﹞62号)46.关于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监督﹝2007﹞45号)47.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国经贸政法﹝1999﹞188号)48.印发<关于企业加强应收应付帐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综合﹝2000﹞130号)49.关于印发《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154号)50.印发《国家经贸委监事委派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342号)51.关于公布1993年度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4﹞743号)52.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4﹞485号)53.关于开展“转机制、抓管理、练内功、增效益”活动的通知(国经贸企﹝1994﹞249号)54.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56号)55.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实施方案〉论证、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242号)56.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操作实施阶段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706号)57.关于印发《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工作试点阶段目标要求(试行)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378号)58.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选报的30户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649号)59.关于公布1994年度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851号)60.关于印发《关于1995年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190号)61.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895号)62.关于当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375号)63.关于1995年度全国新增大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922号)64.关于认真贯彻全国学习推广邯钢经验暨企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202号)65.关于当前学习推广邯钢经验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345号)66.关于国家经贸委有关司局分工联系50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60号)67.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1996年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159号)68.关于印发《“九五”企业管理纲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7﹞458号)69.关于印发《关于1997年加强企业管理深入推广邯钢经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7﹞141号)70.印发《关于围绕三年两大目标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改﹝1999﹞116号)71.关于贯彻执行《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1999﹞308号)72.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0﹞1017号)73.关于非中央管理企业办理香港主板及境外上市有关工作程序的通知(国经贸厅企改﹝2002﹞43号)74.关于大力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123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2.04•【文号】国资发评价[2005]13号•【施行日期】2005.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13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清产核资后续管理工作,规范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五年二月四日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属于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账销案存资产是指企业通过清产核资经确认核准为资产损失,进行账务核销,但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按规定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和进行专项管理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

(一)债权性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短期债权性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委托贷款和未入账的因承担连带责任产生的债权及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款项等;(二)股权性资产包括短期股权性投资及长期股权投资等;(三)实物性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第四条本规则所称资产的事实损失是指企业有确凿和合法的证据表明有关账销案存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集体资产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集体资产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浦东新区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统计及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发文字号】浦国资委[2011]398号【发布部门】80903I04080903I041【发布日期】2011.12.02【实施日期】2011.1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浦东新区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统计及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浦国资委[2011]398号)新区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相关镇人民政府,各直属公司:为了做好2011年度浦东新区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统计(以下简称资产统计)及报告编制工作,依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关于做好2011年度本市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统计及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和《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沪国资委秘[2003]2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资产统计工作资产统计工作是国有资产管理、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新区经济结构调整、优化经济布局和企业改制与重组、提高资产营运效益、制定资产监管政策的基本依据。

认真组织做好2011年度资产统计工作是浦东新区各国有、集体企业及单位的共同任务,各部门、各企业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资产统计工作,树立全局观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体系,改进工作方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探索做好企业资产统计工作的有效方式,努力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业务培训,严格工作规范,确保工作质量,按时编制上报企业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统计报告。

二、2011年度资产统计工作的主要内容(一)工作范围2011年度资产统计的工作范围包括各类国家投资的企业(含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含集体独资、控股企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的通知-国资企发[1995]9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的通知-国资企发[1995]9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的通知(国资企发〔199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处、室),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关于颁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从1995年1月1日起,国家对国有企业实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

为了做好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考核,是贯彻《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规定,并对1995年度的实施方案进行具体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二、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企业提出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申报方案及其具体实施方案应报国家授权的监督机构进行审查。

在国家授权监督机构工作尚未全面实施之前,有关监督机构的工作暂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三、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应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进行。

鉴于1995年是《办法》实施的第一年,企业提出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申报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可于3月底前报送企业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下同)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申报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汇总,并于四月底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

四、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申报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应按《办法》规定,认真填报《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申报表》(见附件1);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结合企业外部经营环境、所在行业性质和特点,前两年的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以及1995年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因素,提出审查意见,并填报《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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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国资考核[2011]109号
关于做好财务预决算及2011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编制工作会议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财务预决算及2011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根据工作需要,我委拟定召开财务预决算报表、2011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编制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九点半
二、会议地点:韶关市国资委二楼会议室
三、会议内容:
(一)传达2011年度全省国有资产统计工作会议精神,明确下一步财务监督工作思路和主要任务。

(二)布置2011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财务决算报表和2012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三)讲解2011版企业报表处理软件操作技巧以及报表填报方法与要求。

四、参会人员:各单位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财务预决算报表)的财务人员1~2名。

五、其他事项:各县(市、区)有关单位于12月26日前将参会人员名单(报名回执)传真至市国资委。

联系人:8889089(滕荷秀、刘庆丰);传真:8877166。

附件:会议报名回执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会议报名回执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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