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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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济南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2〕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济南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济南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管),完善监管体制,落实监管和经营管理责任,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适用本办法。

县(市)区所属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应当坚持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四条市国资委为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下简称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县(市)区政府应当授权一个部门作为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完善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

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市政府负责,向市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接受市政府监督和考核,依法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遵循统一授权、统一规则、分类监管原则,建立健全监管体制、机制,实现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无缝隙、全覆盖监管。

第六条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坚持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相结合、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原则,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出资人监管责任和企业经营责任。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7〕78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7〕78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7〕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7日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企业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市企业是指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称市属一级企业)及其子企业和县(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称县区属一级企业)及子企业。

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县(区)属国有企业是指县(区)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对市属一级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市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市政府对市属一级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市国资委或经市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以下统称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第五条县(区)国资委办(局),根据县(区)政府授权,代表县(区)政府对县(区)属一级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县(区)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县(区)政府对县(区)属一级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09]32号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09]32号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09〕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百色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12月29日印发的百政发〔2008〕41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百色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保护,促进企业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优化企业国有资产的配置,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由本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

所出资企业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并予公布。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三)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四)部门行业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五)政企分开;(六)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第六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5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5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日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被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责任和义务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二章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作为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采取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方式。

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市国资委应当严格履行《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资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具体制度和实施意见。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会〔2017〕35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会〔2017〕35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会〔2017〕35号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管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市管国有文化企业,各区财政局及相关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也以“津国资产权〔2016〕24号”文件进行了转发。

现针对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管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市管国有文化企业执行中需要明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资产交易管理职责的划分根据32号令第六十二条“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持有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按照现行监管体制,比照本办法管理”的规定,市财政局作为上述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和增资行为。

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管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市管国有文化企业(以下统称一级单位)比照“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所属(投资)各级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等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管理,并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所属(投资)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一级单位要严格规范落实32号令及本通知有关要求,强化责任主体意识,切实加强所属(投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不得自行下放审批权限。

二、国有资产交易管理的补充要求(一)对于按照规定以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代替专项审计报告实施股权转让的,其评估基准日的选择应当与年度审计报告基准日保持一致。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编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编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编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11•【字号】京国资发〔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收益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编报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13〕15号各企业:为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体系建设,规范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编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 等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编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表2.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项目报告模版3.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表市国资委2013年10月11日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编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规范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编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及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开展的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包括由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统筹联席会议及市政府确定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渠道支出资金的决算。

第三条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年度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度一致,按年度单独编制,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编报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建立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编报制度体系,组织所出资企业编制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开展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审计复核。

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市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市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市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西安市市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经市国资委办公会议讨论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市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重大决策的权利,保障国有资产营运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人民政府授权(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一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第二条所列企业以国有资产(资本)进行担保、投融资、产(股)权变动、资产重组、企业主要领导人变动、资本经营预算、决算、收益分配以及其他对国有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包括事前请示和事后备案的事项。

第四条重大事项分为请示核准事项和告知备案事项。

核准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或由市国资委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以下事项为重大事项:(一)发展战略规划:包括中期发展规划和远景目标,重点是3至5年发展规划。

(二)重大产权、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臵、资产评估:重大产权、股权变动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的转让或国有产权、股权的比例发生较大变化。

重大资产处臵是指对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生产经营场地、房产等资产的处臵。

资产评估是指按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动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的现时人格进行评定和估算。

(三)重大投资、融资:重大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的重要的对外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追加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转换、对外担保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以及其他类型的投资;重大融资是指用于资本性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债券等。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最新)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最新)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本运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市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对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出资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坚持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职能分开的原则。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一)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二)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关制度;指导所监管企业改革、重组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三)推动全市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研究发展大型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四)代表市政府向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并制定市政府出资企业监事会管理制度;(五)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六)贯彻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政府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七)对县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法维护市政府出资企业的法定经营自主权,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市政府出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按照《X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普通员工聘用应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聘用情况上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上市、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3.28•【字号】•【施行日期】2008.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各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

为明晰产权,保护国有资产完整,进一步提高产权登记工作质量,调动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各监管企业及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我委制定了《济南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和本办法规定,认真组织开展此项工作,并做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汇总报表编制、年度汇总分析报告以及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工作。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济南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考核办法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明晰产权,保护国有资产完整,更好地调动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各监管企业及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企业产权登记工作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心,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单位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及企业主管部门、各监管企业二、考核内容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数据软盘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分析报告4、企业国有资产占有状况情况表5、企业长期投资情况表6、产权登记档案管理三、考核办法采用百分制,达到标准加分,达不到标准扣分。

考核时间为一个会计年度。

按得分高低分类,达到85分以上为A级,75分以上为B级,75分以下为C级,由市国资委予以考核。

四、考核标准1、年度汇总表(区县国资监管机构)、软盘、报表编制说明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企业国有资产占有状况情况表、长期投资情况表85分(1)报送时间15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区县国资监管机构)、软盘、报表编制说明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企业国有资产占有状况情况表、长期投资情况表按规定期限(5月10日)报送得15分,每迟送1天扣1分。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2020〕8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2020〕8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202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现将《芜湖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月10日芜湖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二章出资人代表机构和一般监管规定第四条芜湖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市政府)代表国家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市政府根据企业的性质,授权市级国资、财政等相关部门、机构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市属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出资人代表机构应当制订直接监管企业(以下统称市属国有企业)名单,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并报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出资人代表机构应当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突出以管资本为主的工作职能。

第六条出资人代表机构应当按规定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市级财政部门统一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于xx年1月2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称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所出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依法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备案。

第三条市政府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逐步实现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企业经营自主权,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严重疫情等重大、紧急情况时,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六条市政府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得干预所出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市政府国资委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市政府其他部门、机构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市政府国资委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市政府国资委的主要职责:(一)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三)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督机构,管理外派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四)按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分工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五)对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编制收缴计划、组织收缴和进行考核,按照投融资规划要求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计划;(六)依法对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核;(七)依法监督和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活动;(八)依法推动市属重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九)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2023年度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2023年度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2023年度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01•【文号】国资发财评〔2023〕88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2023年度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通知国资发财评〔2023〕88号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为做好全国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掌握国有资产布局结构与运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号)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制定了《2023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是贯彻《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关于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等要求的重要基础,也是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中发〔2017〕33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的重要数据来源。

各中央部门要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流程,统一工作标准,准确界定统计范围,认真分析填报统计类指标,提升数据填报质量。

二、《2023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由各中央部门直接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子企业填报。

中央部门管理的集团型企业应当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编制集团合并报表,其中:集团企业所属金融子企业直接填报本套报表;集团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在做好会计科目分类及财务报表转换工作的基础上,按规定填报;集团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和境外机构,按照境内会计准则、会计年度及母公司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后填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8.28•【字号】沪国资委秘[2003]55号•【施行日期】2003.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秘[2003]55号)各有关企业、单位:为了加强本市国有资产阶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行为,如实反映本市国有资产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计报告内容)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

第三条(统计对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和报告内容,按照隶属关系提供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

统计对象包括:(一)属于本市地方政府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各类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二)本市地方各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三)本市地方各级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四)其他需要纳入本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企业(单位)。

第四条(统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统计隶属关系包括:(一)通过投资形成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向其出资人提供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情况报告;(二)具有经费拨付关系的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向其经费拨出单位提供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报告;(三)对于没有本条第(一)、(二)项关系的企业(单位)所举办、挂靠、委托监管的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企业(单位)向行政隶属的主管部门提供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报告。

萍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萍乡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萍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萍乡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萍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萍乡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萍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15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卫民二○一二年四月九日萍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加强国有资本运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称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所出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依法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县、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体制。

第二章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四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五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市人民政府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接受市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并每季度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情况。

第六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采取直接监管和授权经营管理两种方式。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0]62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0]62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0]62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并已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市级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市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府机管局”)按规定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0•【字号】庆政发[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庆政发〔2008〕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2008年2月13日市政府8届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大庆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管理行为,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大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条企业对投资、融资、担保、产权转让、资产处置、重组、改制、清算、资本变动等重大资产管理事项,应按国家有关政策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依法、科学、集体、民主决策。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企业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监事会或其他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资产管理活动履行监督职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派出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章企业投资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或非货币资产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金融投资、其他投资等。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8〕235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8〕235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8〕2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18日福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承接福州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应严格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履职尽责、优化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所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15•【字号】阜政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阜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第三章企业负责人管理第四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第五章国有企业改制第六章附则阜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阜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阜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代表国家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阜阳市财政局(阜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是经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特设机构,依据市政府授权对所出资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督考核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收益管理、产权转让等事项,依法对各县市区政府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国资委对阜阳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阜阳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阜阳市颍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阜阳航空建设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全兴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阜阳市创新投资有限公司、阜阳市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3•【字号】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可清2014年12月13日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市、区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未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授权一个部门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市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可以授权其他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对特定的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前两款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五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区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

社会公共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业管理及业务指导职能,负责相应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突发事件应对、信访办理等行业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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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了解掌握企业国有资产运营、财务状况等情况,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规定的统一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度会计期间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企业国有资产运营基本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编报工作进行监督,对企业统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五条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向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报送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第二章报告内容第六条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由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国有资产运营分析报告两部分构成。

第七条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由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
者权益变动表、国有资产变动情况表、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表及相关附表构成。

除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外,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应当经过具备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八条国有资产运营分析报告是对国有资产及运营情况的分析说明文件,具体包括:(一)国有资产总量与分布结构;(二)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分析;(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分析;(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及其影响因素分析;(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编报范围第九条应当编报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企业包括: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境内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十条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及投资收益依据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纳入国有投资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范围,原则上不再单独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但对于重要参股企业,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单独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第十一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填报级次为全级次。

第四章组织管理第十二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财务关系或者产权关系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市国资委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二)负责全市企业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三)负责收集、审核和汇总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全市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情况;(四)
负责向省国资委报送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五)指导各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市直有关部门开展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六)负责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监控工作,并组织开展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编报质量的核查工作。

第十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制定本级国有资产统计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二)负责本级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收集、审核、汇总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情况;(四)负责向市国资委报送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五)组织开展对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的核查工作;(六)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编报工作。

第十五条各有关部门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负责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收集、审核、汇总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三)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报告质量的核查工作。

第十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相关数据资料的管理,做好归档整理、建档建库和保密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组织做好总部及各级境内外子企业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编制工作,并编制集团或者总公司合并(汇总)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情况。

第十九条凡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统一的要求,认真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如实反映本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及其运营情况。

第五章编报要求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并做好财务核算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报表格式、内容、指标口径和操作软件,认真编制并按时上报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市国资委统一要求,认真编制企业国有资产运营分析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不得虚报、漏报、瞒报和拒报。

第二十二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编制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应按照统一规定,认真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如实反映本企业有关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运营信息。

第二十三条企业要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从人员力量、办公设备、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强对财务工作人员的会计政策、财务制度等专业知识培训。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督促指导,对企业报送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一)编制范围是否全面完整;(二)编制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否符合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编制要求;(三)填报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四)报表中相关指标之间、表间相关数据之间、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之间、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之间是否衔接一致。

第二十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审核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各项数据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发现报表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错报、虚报、瞒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情况,应当要求有关企业立即纠正,并限期重报。

第二十六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采取自下而上、逐户审核、层层汇总方式收集上报。

企业应当将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和报告编制人员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第六章奖惩第二十七条为全面做好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保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提高财务数据的分析水平,建立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评价制度。

第二十八条根据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评价结果,对评价为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并建议本单位对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作为干部任用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对国
有资产统计报告完成质量较差或拒绝不报的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下列情况造成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失真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对于授意、指使、强令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编制和提供虚假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还应对企业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对于玩忽职守、编制虚假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影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三)其他造成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失真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各有关部门、企业,因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组织不力或者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各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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