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
建筑工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建筑工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一、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下列标准自由裁量处罚:1、能立即改正,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单位处以50万元罚款,对个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
2、经责令仍未改正,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单位处以60万元罚款,对个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6%的罚款。
3、造成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单位处以75万元罚款,对个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7.5%的罚款。
4、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单位处以100万元罚款,对个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二、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按下列标准自由裁量处罚:1、能立即改正,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单位处合同价款0.5%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
2、经责令仍未改正,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单位处合同价款0.6%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6%的罚款。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6.01
•【字号】鲁建法字〔2021〕4号
•【施行日期】2021.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我厅为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规范行使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你们。
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
附件: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13日。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第一章质量管理第一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一点五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已开始施工进度未达到一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点五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工程已经竣工或施工进度达到一半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工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经多次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影响非常恶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住建部发布工程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裁量基准
│2019·11 特别关注7│住建部发布工程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裁量基准本刊讯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两个文件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使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合理、过罚相当、程序正当、行政效率、教育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同时明确了依法应当由住建部实施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内容,包括对违法企业(包括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对违法执业人员处以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等。
该《实施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试行8年之久的《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建法〔2011〕6号)同时废止。
《实施办法》明确,依法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包括: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注册执业证书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处以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其他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行政处罚。
《实施办法》强调,停业整顿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承接发生违法行为的工程项目时所用资质类别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对于设计、监理综合类资质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承接发生违法行为的工程项目时所用工程类别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此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随着社会的发展,建筑工程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问题,如建筑质量不达标、建筑安全隐患等。
为了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规范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标准。
一、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于建筑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 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2. 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备案擅自改变建筑工程用途、结构、高度等的行为;3. 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备案擅自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行为;4. 未按照规定进行建筑工程的验收或者未通过验收的行为;5. 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建筑材料或者产品的行为;6. 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规定的建筑材料或者产品的行为;7. 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定的建筑材料或者产品的行为;8. 在建筑工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了多种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1. 警告:对违法行为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后果,以促使其改正违法行为;2. 罚款:对违法行为进行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决定罚款金额;3. 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违法行为的企业或个人暂扣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直至其改正违法行为;4. 暂停施工或者停工整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工程暂停施工或者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建筑工程停工整改,直至其符合相应规定;5. 行政拘留:对严重违法行为的个人进行行政拘留,限制其人身自由。
三、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了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1. 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2. 违法行为的后果和危害程度;3. 违法行为的主观和客观情况;4. 违法行为者的态度和行为改正情况;5.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筑业企业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重要分部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经返修或加固处理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吊销资质证书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3.9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吊销资质证书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3.2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由裁量
规划方面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处罚机关备注1 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情况下,不能拆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法〔2012〕99号)第五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轻微项目在基础施工但并未进行主体施工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一般主体施工在50%以下,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停止建设,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2%较严重主体施工在50%以上,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停止建设,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2%~3%严重主体全部完工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停止建设,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4%~5%特别严重在建过程中或补办手续的工程项目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第八条(四)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附件1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工程建设领域行使法定的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
本办法所称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法定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通过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后果影响大小,合理划分不同档次违法情形,明确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
第三条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未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使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合理、过罚相当、程序正当、行政效率、教育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包括下列内容:(一)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二)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注册执业证书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处以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三)其他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需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的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本办法和《裁量基准》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及时将行政处罚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逐级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收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建议,或者直接发现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的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本办法和《裁量基准》确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注册执业人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注册执业人员
本条注册执业人员指: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土木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化工工程师等)、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
本条注册执业人员指: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土木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化工工程师等)、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
本条注册执业人员指: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土木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化工工程师等)。
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19)
附件1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工程建设领域行使法定的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
本办法所称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法定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通过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后果影响大小,合理划分不同档次违法情形,明确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
第三条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未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使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合理、过罚相当、程序正当、行政效率、教育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包括下列内容:(一)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二)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注册执业证书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处以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三)其他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需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的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本办法和《裁量基准》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及时将行政处罚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逐级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收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建议,或者直接发现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的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本办法和《裁量基准》确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注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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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整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 顿,降低资质 承揽工程 等级,吊销资 质证书
1.《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 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 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 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 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建筑业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无 资质证书、超越批准的资质等级从事中介服务业务或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该项业务收费总额一倍以 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按管理权限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5.《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外资建筑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五 条,超越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 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 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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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 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 罚款 更手续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 逾期30日内 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 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30日至60日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 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 逾期60日以上 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6月25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部门(以下简称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享有的自主决定权。
本意见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第四条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第五条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二)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处罚机关按照第五条规定处以罚款,应当在违法建设行为改正后实施,不得仅处罚款而不监督改正。
第七条第四条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行为,均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目录
一、勘察企业 (2)
二、设计企业 (7)
三、建筑业企业 (15)
四、监理企业 (45)
五、注册执业人员 (58)
说明
1.本基准关于安全事故等级认定的依据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本基准关于质量事故等级认定的依据为《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
3.本基准关于工程质量缺陷规定的依据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一、勘察企业
二、设计企业
三、建筑业企业
四、监理企业。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近年来,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在该领域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如违法建筑、房地产市场乱象和建设领域的不规范行为。
为了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市场秩序,加强行业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针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定基准,使行政处罚的稳定性、统一性和公正性得到进一步加强。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概念和作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简称基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参考基准对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社会危害性、特殊情节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从而做出公正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准确评估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实现行政处罚的分类和等级化,保证其公正性和稳定性。
2、明确行政处罚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如处罚过程中的自愿、公正、公开等。
3、规范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标准,提高行政处罚的效率和质量,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管。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原则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守法原则。
基准制定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遵循法律精神,保证行政处罚实施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2、适度原则。
基准制定必须注意不同场合、不同情况下的行政处罚措施的适宜程度,既不能过于宽容,也不能过于苛刻,要达到既预防违法行为,又改正违法行为的目的。
3、合理原则。
制定基准必须合理、系统、科学、可操作,充分反映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性质和特点,保证其公正、合理、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4、灵活原则。
基准制定必须充分考虑行政处罚的特殊情况和不同时间段的具体情况,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使其具有普适性和灵活性。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主要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违法行为的分类和等级。
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性质,将违法行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重大违法行为和恶劣违法行为等不同等级,明确行政处罚决定的类别和等级。
住房城乡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工程建设领域行使法定的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在法定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权范围和幅度内,视违法情节轻重程度、后果影响大小,合理划分不同档次违法情形,并列出相对应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未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五条依法应当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包括下列内容:(一)对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资质(资格)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单位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或者暂停、取消招投标代理资格的行政处罚。
(二)对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处以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三)对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注册执业证书的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处以停止执业、吊销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
(四)对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人,作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
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实施应当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现需要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的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本办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及时逐级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
二○一三年
目录
一、建筑节能管理 (1)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8)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26)
四、勘察设计管理 (36)
五、城乡规划管理 (47)
六、城市建设管理 (52)
七、燃气供热管理 (93)
八、房地产业管理 (104)
九、住房保障管理 (123)
十、住房公积金监管 (127)
十一、村镇建设管理 (128)
十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131)
十三、建筑市场招投标管理 (135)
十四、建筑执业人员管理 (140)
说明 (151)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建筑节能管理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类
四
五、城乡规划管理类。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编建筑节能与科技类第一章建筑节能标准管理第一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上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4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的;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改正后及时纠正的。
处罚基准: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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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
一、建筑施工企业3
二、勘察企业31
三、设计企业37
四、监理企业46
五、招投标代理机构60
六、其他企业61
七、注册执业人员65
八、行政许可申请人68
九、附件70
一、建筑施工企业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节和后果处罚标准 1.1 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造成5人以上7
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造成7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4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责令停业整顿9个月造成9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4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4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责令停业整顿1年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下同)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降低资质等级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下同)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吊销资质证书事故等级认定标准引自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详见附表2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节和后果处罚标准1.2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
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较大安全事故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并处罚款)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并处罚款)造成7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4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责令停业整顿9个月(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并处罚款)造成9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4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4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责令停业整顿1年(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并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降低资质等级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吊销资质证书事故等级认定详见附表 2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节和后果处罚标准 1.3 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
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较大安全事故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并处罚款)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并处罚款)造成7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4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责令停业整顿9个月(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并处罚款)造成9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4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4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责令停业整顿1年(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并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降低资质等级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吊销资质证书事故等级认定详见附表 2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节和后果处罚标准 1.4 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较大安全事故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并处罚款)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并处罚款)造成7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4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责令停业整顿9个月(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并处罚款)造成9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4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4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责令停业整顿1年(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并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降低资质等级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吊销资质证书事故等级认定详见附表 2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节和后果处罚标准 1.5 施工单位在施工
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较大安全事故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并处罚款)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并处罚款)造成7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4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责令停业整顿9个月(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并处罚款)造成9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4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4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责令停业整顿1年(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并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降低资质等级造成特别
重大安全事故吊销资质证书事故等级认定详见附表 2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节和后果处罚标准 1.6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