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京社保发〔2007〕5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 件 号】京劳社养发[2007]110号【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7-06-28【实施时间】2007-07-01【时 效 性】有效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07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07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二)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前,低于2006年底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1227元/月)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统筹范围内调整后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1377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1377元。
三、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北京职工2010年社会保险缴纳基数
北京职工2010年社会保险缴纳基数作者:北京法律咨询网; 发布时间:2010-8-5 21:51:30 ; 来源: 点击:2535关于统一2010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37号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和市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48444元),现就统一2010缴费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037元。
二、凡是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2111元。
三、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826元。
四、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422元。
五、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615元。
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农民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其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农民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
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农民工缴费基数上限均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确定缴费基数。
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缴费基数仍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1%缴费的农民工,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12%缴费的农村劳动力参照城镇职工标准进行缴费。
七、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一)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807.4元、失业保险费48.44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3.01•【字号】京人社居发[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2﹞4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和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京政发[2008]49号)、《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劳社农发[2009]13号)和《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附件: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京政发[2008]49号)、《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劳社农发[2009]13号)和《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社保所”)具体经办,村(居)委员会协助办理。
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缴费、个人账户管理、保险金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衔接、统计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稽核与内控管理、生存认证及举报受理等环节。
第四条经办机构的职责(一)市、区(县)级经办机构设置收缴岗、支付岗、审核岗、财务岗、统计岗、档案管理岗、信息系统管理岗、稽核内控岗及需要设立的相关岗位。
(2007)关于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过程中若干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过程中若干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03月21日星期三 10:55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京劳社养发〔2007〕31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2006年第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和《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以下简称京劳社养发21号文件),现将有关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基本养老待遇计发等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1998年1月1日以后,经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批准,由机关、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工作人员;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或参保单位,下同)工作或到市、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办理社会保险的人才机构存档的人员;由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到企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二、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被保险人符合183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养老条件并办理退休时,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按183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构成;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按183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基本养老金月标准按照京劳社养发21号文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和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中的相关指标按以下办法计算:(一)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公式中,“实际缴费工资指数”即Z实指数(下同)为被保险人参保缴费至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期间,相应年度的实际缴费工资基数,与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比值之和的平均值。
被保险人曾在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并在统筹范围办理退休的,Z实指数为其各阶段的实际缴费工资基数,与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比值之和的平均值。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7年调整北京市企业退休、退职、退养等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7年调整北京市企业退休、退职、退养等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7.11.01
•【字号】京劳社养发[2007]188号
•【施行日期】2007.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7年调整北京市企业退休、退职、退养等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7〕188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有关要求,现将2007年调整企业(含: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非企业单位)退休、退职、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及按月领取生活费的占地农转工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675元;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592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原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527元。
二、上述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包括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发放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按月领取的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和生活费,以及按
基本养老金调整规定增加的养老金及各项现行规定的价格补贴、生活补贴。
三、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的单位,所需费用在统筹基金中列支。
四、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200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工作的通知
关于200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工作的通知2007年03月13日星期二12:05各社会保险参保单位:根据《关于进一步统一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京劳社保发[2007]32号)和《关于做好200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工作的通知》(京社保发[2007]11号)文件精神,现就200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缴费基数核定时间为2007年3月12日起至2007年4月20日止。
二、参保单位以参保职工本人2006年1月至12月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税前)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到元,不保留小数)作为核定200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相关工资指标解释口径掌握。
三、参保职工在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中统一使用一个工资收入,在此基础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不同险种政策规定,确定相应险种的缴费基数。
四、参保单位只对参保职工2006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进行填报和录入,不做上下限的限制,社保经办机构在进行基数采集时,依据有关规定统一按险种设定上限和下限。
其中,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上限统一为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待本市2006年社会平均工资发布后确定),2007年度,本市和外埠城镇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本市和外埠农民工养老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仍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2007年度为640元/月);本市和外埠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自2007年缴费年度开始统一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来确定。
五、参保单位要如实申报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如参保单位虚报、谎报、瞒报参保职工工资收入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我中心在五险基数核定工作结束后,将针对核定过程中基数申报有问题的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和重点稽核。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07年北京市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07年北京市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7.03•【字号】京劳社资发[2007]115号•【施行日期】2007.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07年北京市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7]115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属企业主管局、各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及各类企业:为加强对不同行业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丰富我市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内容。
今年在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同时,发布行业工资指导线。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今年共对13个行业发布行业工资指导线,即:食品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装饰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物业管理业、计算机服务业、批发业、零售业。
上述行业的企业可以根据行业工资指导线测算本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二、企业在使用行业指导线时,一方面要参照本年度销售收入预计可达到的水平,另一方面要注意本企业人工成本投入产出三项指标在同行业中的位置。
企业销售收入指标反映的是总产出情况,但不是最终收益结果,因此在确定企业工资水平时,必须综合考虑企业实现利润等其他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在遵循全市工资指导线规定的企业工资增长原则的前提下,合理进行当年工资增长的决策。
三、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参考不同经济类型的相关指标合理确定工资水平。
十三个行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合资、国有参股及私营企业的工资投入与销售收入产出的比较与行业工资指导线函数式、附件3并发布。
附件:1、2007年通用设备制造业等13个行业工资指导线函数式及函数图(略)2、关于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的说明3、2007年通用设备制造业等13个行业工资投入与销售收入产出状况比较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七年七月三日附件2:关于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的说明此次发布的食品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装饰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物业管理业、计算机服务业、批发业、零售业行业工资指导线,是根据十三个行业中生产经营正常、盈利能力良好的企业2006年销售收入、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等数据加工整理而形成的。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3.05.22•【字号】京劳社就发[2003]39号•【施行日期】2003.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2003年5月22日京劳社就发[2003]39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及各类用人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精神,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现将《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用失业人员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的称为“4050”大龄就业困难对象。
第四条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是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给予用人单位的资金补助。
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一)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此项政策执行到2005年。
关于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的通知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颁布机构: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2010-09-16关于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的通知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2009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于2010年7月正式公布,由于今年的发布时间晚于往年,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各项社会保险规定,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根据《关于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相关待遇水平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保发〔2010〕89号)文件精神和市统计局发布的2009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新社平),现就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缴基数差额与补发待遇差额工作的办理时间为2010年10月至12月。
二、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的补缴(一)补缴的范围及标准1、在正常缴费单位参保,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低于2010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高于2009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上限的缴费人员。
(1)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养老保险缴费下限1615元的,应按1615元标准补差;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失业保险(城镇职工)缴费下限1615元的,应按1615元标准补差;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工伤保险(城镇职工)缴费下限1615元的、农村劳动力2422元(含社区专职)的,应按1615元、2422元标准补差;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生育保险缴费下限2422元的,应按2422元标准补差;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下限2422元的,应按2422元标准补差;(2)个人上年月均工资高于11178元的参保缴费人员,应按12111元标准对各项社会保险补差。
2、在职介、人才机构个人委托存档,按照社平工资、社平工资70%、社平工资60%、社平工资40%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养老、失业原按1490元缴费的,应按1615元标准补差;养老、失业原按2236元缴费的,应按2422元标准补差;养老、失业原按3726元缴费的,应按4037元标准补差;基本医疗原按2608元缴费的,应按2826元标准补差。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7年再就业援助月活动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7年再就业援助月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1.07•【字号】京劳社就发[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7年再就业援助月活动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2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07年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函[2006]266号)要求,在总结以前活动经验的基础上,我市决定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为重点的2007年“再就业援助月活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活动时间2007年1月10日至2007年2月底,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二、活动内容此次活动以“就业帮解困,关爱筑和谐”为主题,以“零就业家庭的成员”、“城市低保人员”等就业困难对象为重点,通过开展“一次调查”、制定“一份援助计划”、提供“一个就业岗位”、赠送“一次免费技能培训”、推荐“一批创业项目”、进行“一次家庭走访”、争创“一批充分就业社区”的“七个一”活动,为就业困难群体尽快实现就业创造条件。
(一)开展“一次调查”:各区县要对辖区内“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以及本地区确定的其他需重点援助的人员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准确了解他们的实际困难,掌握其具体情况,确定需重点援助的内容。
(二)制定“一份援助计划”:各区县在确定重点援助对象范围的基础上,量身定做,为每一位援助对象制定一份援助计划并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包括落实工作岗位和享受相应政策等基本服务承诺。
(三)提供“一个就业岗位”:各区县要通过深入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指导帮助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协调有关部门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等措施,向每一位有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一个符合其自身条件的就业岗位。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0.12.24
•【字号】京人社医发[2010]304号
•【施行日期】2010.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0〕30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京政发〔2010〕38号),现对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在册学生、托幼机构儿童以及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中的城镇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由学校或托幼机构负责办理参保手续。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老年人、城镇无业居民、参保当年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散居婴幼儿,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由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二、城镇无业居民中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在办理参保手续时,没有
《北京市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金审核发放证》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免缴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不包括外国籍人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失业人员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有关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失业人员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京劳社就发[2007]9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7.06.05【实施日期】2007.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失业人员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90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为了确保《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47号)顺利执行,现就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享受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弹性)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按规定再次申请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再次申请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条件。
1、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以下简称“4050”人员)及中、重度残疾人(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见附件1);2、在失业期间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并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3、在市或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
(二)再次申请、审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程序。
1、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交验本人《身份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卡》、《再就业优惠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个人委托存档证明材料、提供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填写《(再次)申请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见附件2)。
2、社保所受理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初审,对其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再次)申请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中填写社保所意见,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参加养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参加养老保险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0.11.28
【实施日期】2000.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北京市人才
服务中心存档人员参加养老保险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11月28日)
存档单位、个人:
随着社会保障工作的发展和社会保障机构的统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试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67号)及《关于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等有关问题通知》(京劳社保发〔2000〕150号),对原按《关于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管理人事关系、存放人事档案人员中试行养老保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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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对2007年度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的公告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对2007年度养老
保险缴费情况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08.03.19
•【字号】京社保发[2008]21号
•【施行日期】2008.03.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对2007年度养老保险缴
费情况的公告
(京社保发[2008]21号)
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183号)第十六条规定,现就参保单位与参保职工核对上一年缴费记录及补缴操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08年5月31日前,参保单位应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2007年《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以下简称“对帐单”)。
二、参保单位在领取对帐单后,应于2008年6月30日前将对帐单发放到本单位职工手中,以便职工本人就2007年度缴费记录进行核对。
三、对于参保单位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的2007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误的,参保单位应于2008年9月30日前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手续。
四、参保职工与参保单位就2007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金额产生争议的,参保职工应于2008年10月15日前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投诉、举
报。
特此公告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2年北京市社会保障事务所评估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2年北京市社会保障事务所评估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4.07•【字号】京人社服发[2013]72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2年北京市社会保障事务所评估结果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3]7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建设和发展,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2年社会保障事务所评估工作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2]173号)要求,2012年评估工作采取区县自查与市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市社保所进行了评估,通过评估我市有323个社保所达到了合格以上标准。
现将2012年评估结果通知如下。
一、通过开展评估工作,社保所建设得到了区县政府的高度重视。
在相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社保所为民服务的理念不断强化、服务模式不断创新、基础建设不断完善,在改善服务环境、提高办事效率、规范服务行为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效果,切实发挥了惠民生、暖民心、解民忧的重要作用。
二、经研究决定,2012年全市达到五星级的社保所144个,四星级118个,三星级48个,二星级1个,一星级2个,合格标准10个(名单见附件1)。
为表扬先进、树立典型,决定东城区建国门街道社保所等29个社保所为优秀社保所(名单见附件2),并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民政局的名义挂牌。
三、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要高度重视社保所队伍建设,根据社保所业务工作的需要,积极与编制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综合辖区面积、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核定社保所编制,确保编制人员落实到位。
四、要加强与区县财政部门的联动,确保市级财政部门通过转移支付拨付给区县的社保所补助经费落实到位,实实在在地用于支持社保所建设。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享受工资性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享受工资性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9.19•【字号】京劳社就发[2007]170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享受工资性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170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及各类用人单位:为了进一步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拓宽失业人员就业渠道,提高失业人员就业质量,现就工资性岗位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工资性岗位补贴。
二、用人单位招用女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男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或者被招用的失业人员为城市低保人员、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见附件1)、零就业家庭人员、初次来京的随军家属以及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失业人员的,可以申请工资性岗位补贴(享受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贴的人员不享受工资性岗位补贴)。
三、用人单位招用“4050”人员、城市低保人员、中重度残疾人、零就业家庭人员、初次来京的随军家属以及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失业人员,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工资性岗位补贴。
四、工资性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从用人单位为被招用的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开始计算(以整年为单位给予用人单位工资性岗位补贴)。
五、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招聘备案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于次月1日起6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或参加社会保险地区县劳动保障局申请一年的工资性岗位补贴。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3.17•【字号】京人社就发[2010]58号•【施行日期】201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0】58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各企业集团,各企业: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精神,继续帮助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岗位,现就继续实施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09】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件)规定的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培训补贴政策的审批期限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二、2009年已经享受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困难企业,享受期满后,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继续申请享受。
(一)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费12个月以上;(二)享受2009年稳定就业补贴政策期满后,提出申请前三个月平均生产订单或销售额未恢复到2008年同期水平;(三)继续实施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四)企业履行承诺未裁减享受稳定就业政策的职工。
(五)企业申请期2月末职工总数与2009年年末相比,裁员总数不超过5%。
三、2009年未享受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2010年符合下列条件的困难企业可申请享受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
(一)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费12个月以上;(二)受金融危机影响,提出申请前三个月平均生产订单或销售额与2008年同期相比下降30%以上;(三)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四)企业申请期2月末职工总数与2009年年末相比,裁员总数不超过5%。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2013缴费年度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审计检查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2013缴费年度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审计检查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4.04.01
•【字号】京人社发[2014]3号
•【施行日期】2014.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2013缴费年度社会保险
缴纳情况进行审计检查的通告
(京人社发[2014]3号)
为规范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行为,实现应收尽收,维护职工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于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对本市部分用人单位2013缴费年度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开展专项审计检查,请用人单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经专项审计检查发现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4月1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7.22•【字号】京劳社农发[2008]139号•【施行日期】2008.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劳社农发〔2008〕139号)各郊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7〕34号)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劳社农发〔2008〕17号),现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享受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申请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人员,符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达到领取年龄时,可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可一次性清退个人账户资金;不符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达到领取年龄时,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其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二、已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再享受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从享受待遇的当月停发基础养老金,按照本人意愿,可继续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可一次性清退个人账户剩余资金。
三、参保人员2007年12月31日前累计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照本区县2008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每满一年的缴费年限视同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缴费年限不视同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四、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达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年龄的人员,在2008年12月20日前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险费的,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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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关于社区专职工作者退休后及公益性就业组织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及转接社会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07〕5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5]176号)和《关于对海淀区劳动保障局〈关于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退休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京劳社服发[2004]302号)的精神,现将社区专职工作者退休后及公益性就业组织(以下简称公益性组织)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及转接社会保险关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在街道办事处工作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和在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组织(见附件1)中工作的职工,在其退休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至其户口所在地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简称街道(镇)社保所)实行社会化管理。
二、街道办事处和公益性组织应在正式办理符合退休条件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及公益性组织职工的养老与医疗保险退休手续之月内,到参保地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区县社保中心)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减员手续。
三、社会保险关系转接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接
1、凡符合退休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由街道办事处和公益
性组织,将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社保所。
各区县社保中心参照《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二章、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的操作流程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社区专职工作者及公益性组织的退休人员在实行社会化管理后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和符合法规政策规定条件的其他待遇。
(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接
1、街道办事处及公益性组织须向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社保所提供《社区专职工作者退休人员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名单》或《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退休人员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名单》(见附件
2、3),对公益性组织的退休人员,街道(镇)社保所应对照公益性组织名册予以确认。
对符合接收条件的,街道(镇)社保所应在街道版软件中补录个人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增员表》(表八)、《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变更登记表》(表六)连同《社区专职工作者退休人员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名单》或《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退休人员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名单》报区县社保中心。
2、区县社保中心根据街道(镇)社保所提供的表册,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为其办理医疗保险续保手续。
3、社区专职工作者及公益性组织的退休人员在实行社会化管理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互助保险及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4、区县社保中心与街道(镇)社保所在变更修改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类别”指标时,应选择:“社区专职工作者社会化退休人员”及“公益性组织社会化退休人员”相应指标项。
(三)工伤保险关系转接
社区专职工作者及公益性组织中的工伤人员,在其办理退休手续后,由街道办事处及公益性组织将其工伤保险关系随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移到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社保所。
各区县社保中心参照《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操作流程办理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四、各区县社保中心和各街道(镇)社保所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要求,做好社区专职工作者及公益性组织退休人员转接社会保险关系的工作。
五、社区专职工作者退休后及公益性就业组织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工作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名单》 (略)
2、《社区专职工作者退休人员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名单》 (略)
3、《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退休人员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名单》 (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