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社保发【2010】45号附件xls
北京市2010年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调整政策解答
上述 人 员 增 加 基 本 养 老 金 后 ,低 于 2 3 02元 / 的 ,补 足 到 月 23 元 / ( 含 退 职 的 高 级 专业 技 术 人 员 ) 02 月 不 。 ( ) 军 队转 业 干 部 基 本 养 老金 调 整 标 准 是什 么 ? 四 答 :退 休 的军 队转 业 干 部 按上 述 第 ( ) 条第 1 二 、2两项
0 2元 / 的 ,补 足 到 2 3 月 0 2元 / 月 2 按 绝 对额 增 加 基 本 养 老 金 。在 按 缴 费 年 限 调 整 基 本 整 基 本 养 老 金 后 ,低 于 2 3 .
养 老 金 的基 础 上 ,退 休人 员 每 人 每 月 再 增 加 4 。 5元
3 在 21 . 0 0年 2 1日前 ,低 于统 筹 范 围 内 平 均 基 本 养 月 老 金 水 平 1 3 元 / 的 退 休人 员 ( 包 括 高 级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82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不 含 折 算 工 龄 , 含 下 同) 凋 整 基 本养 老金 。缴 费 年 限 满 1 O年及 其 以上 的 退 休 人
02 月 0 2元 员 ,缴 费 年 限 每 满 1 ,每 月 增 加 3 5元 ;缴 费 年 限不 满 1 规定 调整 基 本 养 老 金 后 ,低 于 2 3 元 / 的 ,补 足 到 2 3 年 . O
( 含 退 职 人 员 ) 不 。
( 六) 老 工 人 的基 本 养 老金 调 整 标 准 是 什 么 ?
答 :建 国前 参 加 革 命 工 作 ,按 原 劳 动 人 事 部 《 于建 国 关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原 工 商 业 者 ) 除 了 按 上 述 1 , 、2两 项 规 定 调 前参 加 工 作 的老 工 人 退 休 待 遇 的 通 知 》 ( 人 险 E 93 3 劳 18 ̄ 整 基 本 养 老 金 的基 础 上 ,再 按 下述 办 法 调 整 基 本 养 老 金 :缴 号 ) 规 定 享 受 原 标 准 工 资 10 退 休 费 的 老 工 人 ,1 3 0 9 7年 7 费年限满 3 O年及 其 以 上 的 ,每 人 每 月 增 加 4 O元 ;缴 费 年 限 月 6 日以前 参加 革 命 工 作 的 ,每 人 每 月 增 加 基 本 养 老 金 4 0 0 满 2 O年 不满 3 0年 的 ,每 人 每 月 增 加 3 5元 ;缴 费 年 限 满 1 元 ;1 3 O 9 7年 7月 7日至 1 4 9 5年 9 2日参 加 革 命 工 作 的 ,每 月 年 不满 2 O年 的 ,每 人 每 月 增加 3 元 ;缴 费 年 限 不 满 1 O O年 的 人 每 月 增加 基本 养 老 金 3 0 ;14 年 9月 3日至 14 8元 95 9 9年 9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年度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审复审结果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年度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审复审结果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07.04
•【字号】京人社发[2011]2号
•【施行日期】2011.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年度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审复审结果的通告
(京人社发〔2011〕2号)
根据《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人力资源市场相关法规规定,我局于2011年5月5日发出通告(京人社发〔2011〕1号),对暂缓通过2010年度年审的28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复审。
经复审,下列16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2010年度年审,可依法按照核准业
经复审,下列12家机构申请不再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或不符合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北京市《人力资源服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关于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的通知
附件:关于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的调整方案京社保发〔2010〕40号为做好涉及新社平的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社会保险待遇核准业务的调整工作,保证广大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切身利益,特制定此调整实施方案。
一、涉及的社会保险征缴业务市中心2010年9月4-5日统一预生成全市涉及人员报表日期为10月的正常月报缴费单位、缴费卡单位的补基差明细、汇总数据(建议经(代)办机构对此类数据不做删除处理)。
享受社保补贴人员补基差明细按照优惠政策子系统上传的数据为准。
(一)参保单位补基差1. 调整范围:2010年4-6月(含6月后的需补基差的账户)按月缴费的参保单位中需进行补基差(以下简称‚补基差‛)的人员。
2.操作流程:(1)2010年9月财务结账后,各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将统一生成补基差汇总数据转财务进行首次收款(收款方式默认为托收,可修改)。
涉及补基差的参保单位提出打印补基差明细、汇总表的,社保经(代)办机构应为其打印,并加盖参保单位章,按规定存档。
(2)对首次托收不成功的记录或调转人员的记录,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在新增模块‚补09年社平差查询‛中查询并勾选生成原单位2010年4-6月的补基差明细,补缴原因为‚补基数差‛。
后续业务按现有基金补缴流程操作。
(3)对于2010年4-6月欠费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足额还欠并且财务回款后,才可以在新增模块‚补09年社平差查询‛中查询并勾选生成补基数差明细;否则不能进行补基数差操作。
3.经(代)办机构已接收退休待遇信息的,应先进行补基数差操作,待财务回款后,通过新增模块‚补09差重打缴费情况表‛进行重新清算并打印缴费情况表。
4.经(代)办机构未接收退休待遇信息的,四险系统补基数差操作,待财务回款后,取消原预审操作,重新办理预审,打印缴费情况表。
(二)缴费卡单位补基数差1. 调整范围:2010年4-6月缴费卡单位的参保人员根据个人缴费档次按新社平进行补基差操作。
海淀区关于申报2010年度缴费工资和核对基本信息的通知
海淀区关于申报2010年度缴费工资和核对基本信息的通知各参保单位:2010年,《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将由原来邮寄到参保单位,改为邮寄到参保职工本人选定的地点,需要参保单位核对部分基本信息,并与申报2010年度缴费工资同时进行。
根据京社保发[2010] 4、6、8、9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方式及期限:为减少参保单位排队等候时间,提高办事效率,今年我区实行分时段小户前台办理和大户提前预约的方式申报缴费工资和核对基本信息,具体安排如下:1、5人(含)以下单位自2010年3月05日至3月31日申报;2、5人以上单位自2010年3月05日至4月20日申报;3、为方便百人以上大户及申报3户(含)以上单位办理业务,我们在区中心1005室开辟了大户办理专柜,实行电话预约制。
请相关单位在2010年3月05日至4月15日之间通过电话82071188-1005预约办理。
二、缴费工资确定:参保单位以参保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四舍五入,保留整数到元)作为申报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依据。
参保单位在申报缴费工资前,拟申报的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须经职工本人确认。
三、申报方法:参保单位应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V4.2.0版本)及“企业管理子系统升级补丁(V4.2.1)”(以下简称“企业版”)或网上申报方式完成本单位参保人员2010年度缴费工资的申报工作。
(一)使用“企业版”软件操作步骤第一步,下卸单位、人员信息。
参保单位持社保登记证和U盘到海淀社保中心或分中心下卸四险及医疗保险的单位、人员信息(下卸的文件为加密文件,不能修改内容和文件名。
其中:四险文件名为:社保登记证号_SX_导出日期及时间.dat;医疗文件名为:1080_社保登记证号_单位名称_V2.2.2.dat)。
第二步,核对参保人员信息并录入缴费工资1、安装“企业版”软件(V4.2.0版本)及“企业版升级补丁(V4.2.1)”参保单位必须将已安装的《医疗保险企业版》软件卸载,再重新安装V4.2.0版本“企业版”软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10)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6.08•【字号】京人社就发[2010]142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0〕14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70元。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632元;(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659元;(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686元;(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713元;(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741元;(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632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398元调整到468元。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其医疗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均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四、在2010年7月1日前,对已经办理了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发。
五、各区县、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给失业人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10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9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调整:(一)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二)按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
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
(三)在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1832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本条(一)、(二)两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032元/月。
三、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原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两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统一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经办业务的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统一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经办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3.08.19•【字号】京社保发[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统一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经办业务的通知(京社保发〔2013〕45号)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4号)和《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京人社保发[2013]210号)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我市将统一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经办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有关参保的用人单位与个人的查询经办业务(一)查询的渠道1.参保地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事业)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北京市社会保险代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代)办机构)进行查询。
2.自行操作使用安装在社保经(代)办机构服务区的自助终端进行查询。
3.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http:///csibiz/)进行查询。
4.拨打“12333”热线服务电话进行查询(预计2014年1月正式启用)。
(二)查询的内容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暂提供在本市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向社保经(代)办机构申报的登记和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的信息,有关参保的个人享受本市社会保险待遇等信息将陆续提供。
(三)查询的表格(含语音)查询的内容一律以制式表格予以体现,其中分为电子制式表格与纸介制式表格及制式语音三种形式。
1.电子制式表格暂定四种:(1)《单位登记信息》(见附件1)(2)《职工登记信息》(见附件2)(3)《灵活就业人员登记信息》(见附件3)(4)《单位职工缴费信息》(见附件4)2.纸介制式表格暂定三种:(1)《单位缴费信息》(见附件5)(2)《参保人员缴费信息》(见附件6)(3)《参保人员补缴信息》(见附件7)3.制式语音鉴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数据繁杂,加之电信资源有限,为此,特将参保的个人最为关心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进行了集合,制式语音查询内容暂定6种(见附件8)。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0年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0年北京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京人社专家发[2010]59号【发布部门】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0.03.11【实施日期】2010.03.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0年北京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专家发〔2010〕59号)各区、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有关部、委、办、局、直属机构、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33号)要求,为深入实施首都人才发展战略,切实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2010年继续在我市开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拔的数量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继续实行总量控制,本次下达给我市的指标控制数为75名,其中专业技术人才63人(含符合条件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高技能人才12人。
本市对各单位推荐人选数量不做具体规定。
二、选拔对象和范围(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从在专业技术岗位和高技能工作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中选拔,且应注重推荐那些长期辛勤工作,在专业技术和高技能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做出重要贡献,其业绩、成果和贡献为同行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
(二)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高技能工作的,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以及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三)本市公有制经济成分和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企事业单位中符合选拔条件的人员,均可按选拔程序推荐。
关于申报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及换发新版《社会保险登记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申报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及换发新版《社会保险登记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02-01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文件朝社保发…2010‟2号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申报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及换发新版《社会保险登记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辖区内各参保单位:为做好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以及新版《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换发工作,朝阳区社保中心根据北京市社保中心《关于申报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6号)、《关于换发新版<社会保险登记证>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7号)、《关于全面推广实施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与企业版软件工作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2号),以及《关于采集与核实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部分基本信息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号)文件精神,结合朝阳区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安排:(一)申报方式:本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统一采取“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五险合一企业版”软件)报盘或“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查询系统”进行,手工申报不予受理。
各单位须下载安装最新版的“五险合一企业版”软件或申请“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查询系统”的登录权限(办理CA认证证书)后进行申报。
(申报具体流程见附件一)(二)时间安排:朝阳区本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时间为2010年3月5日至4月20日。
凡未按时完成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的单位,其参保职工的四险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其最后缴费月基数的110%进行确认(依据京社保发[2008]238号文件),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确认(依据京劳社保发[2001]27号文件)。
(三)关于信息核对:各单位在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前需采集与核对参保人员部分基本信息,在企业版软件中维护个人信息,将企业版软件中有关个人信息中的必填项目维护完全,并通过企业版软件个人信息变更模块中生成的报盘文件进行申报。
社保补基数差文件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文件京社保发[2010]40号关于补缴各项社会保险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的通知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2009 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于2010年7月正式公布,由于今年的发布时间晚于往年,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各项社会保险规定,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根据《关于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相关待遇水平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保发[2010]89 号)文件精神和市统计局发布的2009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新社平),现就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缴基数差额与补发待遇差额工作的办理时间为2010年10月至12月。
二、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的补缴(一)补缴的范围及标准1.在正常缴费单位参保,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低于2010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高于2009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上限的缴费人员。
(1)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养老保险缴费下限1615元的,应按1615元标准补差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失业保险(城镇职工)缴费下限1615元的,应按1615元标准补差;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工伤保险(城镇职工)缴费下限1615元的、农村劳动力2422元(含社区专职)的,应按1615 元、2422元标准补差;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生育保险缴费下限2422元的,应按2422元标准补差;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下限2422元的,应按2422元标准补差;(2)个人上年月均工资高于11178元的参保缴费人员,应按12111元标准对各项社会保险补差。
【QQ鱼批注:这是对于我们单位来说适用的补基数差计算标准。
主要涉及“两头”人员。
】2.在职介、人才机构个人委托存档,按照社平工资、社平工资70%、社平工资60%、社平工资40%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0年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0年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0年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职业技能鉴定所:根据人力社保部对全国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要求和我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91号)的精神,为做好2010年全市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考核评估工作,现将《2010年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2010年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附件:2010年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一、目的意义开展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检查工作,是落实我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年度考核评估制度的重要措施之一,对于加强机构管理、规范工作流程、保证鉴定质量、促进鉴定所牢固树立“质量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生命线”的观念,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质量检查的目的是:以查促改,发现和纠正鉴定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和不正之风,对违规行为和违规机构提出整改建议,为年度鉴定机构考核评估工作提供依据。
二、组织管理与职责分工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年度考核评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鉴定机构考核领导小组,名单见附录1)负责本次质量检查的组织管理工作。
市鉴定机构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次质量检查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并负责组建质量检查及考核评估小组,具体实施对本市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质量检查工作。
关于做好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颁布机构: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2010-10-12关于做好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5号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各参保单位: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有效保障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人员的权益。
根据《北京市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京人社发〔2010〕205号)(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简称: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述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中包含“退职、退养人员”。
二、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简称:社保经(代)办机构)每月进行实时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依据相关部门提供的与领取待遇资格认证有关的信息,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仍在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人员(简称:领取待遇人员)的信息实时进行比对,具体工作要求如下:(一)对信息匹配的领取待遇人员,社保经(代)办机构打印《北京市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资格核实表》(简称《核实表》,见附件一)并转给其所在单位。
(二)所在单位应委派相关人员到领取待遇人员居住地的社区服务站进行核实,必要时,也可直接与领取待遇人员的亲属取得联系。
(三)所在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签署核实结果的《核实表》返给社保经(代)办机构。
社保经(代)办机构根据核实结果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进行相应业务操作。
三、全市集中进行的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认证工作期限2至3个月。
四、在每年的集中认证期内,居住在本市的领取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按以下要求办理:(一)社保所和社区服务站(简称:认证管理部门)依托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信息系统与专用软件开展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
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3.09.18
•【字号】京人社发〔2023〕10号
•【施行日期】2023.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规范性
文件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3〕10号为推进法治人社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人力社保行政管理行为,结合工作实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要求,现决定宣布废止失效5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布废止失效的文件目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18日。
北京个人社保权益记录是什么(北京个人权益记录定制及打印指南)
北京个人社保权益记录是什么(北京个人权益记录定制及打印指南)「办理流程 so easy」☞办理时间:每月5日至25日,时间为早6:00至晚22:00。
目前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有三种渠道获取:1、网上自行定制2、自助终端3、业务柜台打印,表格制式完全一致。
网上自助查询注意事项1、个人权益记录查询开放日期为每月5日至25日,时间为早6:00至晚22:00。
2、打印的个人权益记录表格上黑色“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专用章”,与红色印章效力相同。
3、同一种制式的个人权益记录表格每日限定制一次。
4、定制查询《单位职工缴费信息》时的人数上限为5000人,若查询人数超过上述限制标准,可通过分批定制获取。
5、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的最小年月为1996年1月,最大年月为申请查询时的上上月。
7、个人和单位用户首次登陆需注册,单位用户需提前开通数字证书。
个人权益记录获取渠道一、网站自行查询定制、打印二、自助终端打印自助终端位于朝阳社保中心及各分中心,用户登录后即可自助生成个人权益记录,实时打印。
注:1、开放时间:工作日全月办理(法定节假日除外);2、单位用户通过社保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登陆;三、朝阳区社保中心业务柜台根据《关于统一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经办业务的通知》(京社保发{2023}45号),通过业务柜台打印权益记录需要提供以下相关材料:1、参保个人本人办理需提供:1、《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申请表》2、参保个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需提供:注:本人必须事先在第一项所列申请表中委托人的名下用钢笔或签字笔签署,他人不得代签。
3、参保单位需提供:1、《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2、《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注:前来办理此业务的单位经办人必须与北京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经办人相关信息一致,若不一致,可通过单位数字证书进行变更。
业务柜台位于朝阳社保中心经办大厅一层30号,无需取号可直接排队办理。
北京2010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
北京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明细表
投保地: 执行日期: 内容: 城镇户口: 备注:
险种
北京 2010年7月 最低基数是1615,最高是12111 养老、失业、工伤缴费基数由原:1490~11178调整为为1615~12111; 医疗生育基数由原:2236~11178调整为2422~12111 其中具体缴费金额是按最低下限标准计算,工伤比例应为浮动费率,此处按0.3%计算。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0.12.24
•【字号】京人社医发[2010]304号
•【施行日期】2010.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0〕30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京政发〔2010〕38号),现对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在册学生、托幼机构儿童以及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中的城镇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由学校或托幼机构负责办理参保手续。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老年人、城镇无业居民、参保当年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散居婴幼儿,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由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二、城镇无业居民中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在办理参保手续时,没有
《北京市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金审核发放证》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免缴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不包括外国籍人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2010年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调整政策解答(续)
不 享 受 医 疗 保 险补 贴 人 员 :个 人 月 缴 费为 1 7 8 9 . 2元 ,其
中基 本 统 筹 1 3 6 8 . 9元 ,大 额 互 助 l . 3元 。 41
享 受 医疗 保 险 补 贴 人 员 :个 人 月 缴 费 为 2. 6元 ,其 中 82
21 0 0年 第 4卷 第 4期
北 京 劳 动保 障职 业 学 院 学 报
Vo. . 0 0 14 2 1 NO 4 .
( 7 总 ) J 1期 0URNAL OF BE JNG I I V0CAT1 0NAL COLL EGE OF LAB0UR AND S OCI S CURI AI E TY Ge ea . n rl No 7 1
年 度 各 项社 会 保 险 缴 费 工 资 基数 和 缴 费 金 额标 准如 下 :
以本 市 上 一年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4 作 为 缴 费 基 数 的 , o
2 元 93 1 凡 以本 市 上 一 年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作 为 缴 费 基 数 的 , 月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3 3 ,失 业 保 险 费 1 . 8元 。 . 其 缴 费工 资 基 数 为 4 3 元 。 07 2 凡 是上 一 年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收 入 超 过 本 市 上 一 年 职 . 工 月平 均 工 资 3 0 的 ,其缴 费工 资 基 数 为 1 1 1 。 0 21 元 3 凡 以本 市 上 一 年 职 ] 月 平 均 丁 资 的 7 作 为 缴 费 基 . - O
0. 84 元 ( )2 1 一 0 0缴 费年 度 城 镇 职 工各 项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工 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8 7 4元 ,失 业保 险 费 4 . 4 。 以 本 市 上 一年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6 作 为 缴 费 基 数 的 , O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年度《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审结果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年度《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审结果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05.05
•【字号】京人社发[2011]1号
•【施行日期】2011.05.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年度《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审结果的通告
(京人社发〔2011〕1号)
根据《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人力资源市场相关法规规定,我局对取得《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了2010年度年审。
现将通过年审可依法按照核准业务范围开展人力资源。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发文文号:京人社医发[2011]47号发文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时间:2011-3-2编辑时间:2011-3-8实施时间:2011-3-2失效时间:法规类型: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北京发文内容: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管理,不断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保障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2010-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2010〕8号)及《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3号)有关精神,经过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制定2010年版《药品目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提高保障水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2010年版《药品目录》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相对稳定连续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和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适当扩大品种范围、适当调整药品报销限制内容,适度提高用药水平。
本版《药品目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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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北京市社会保险(障)待遇退还表
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
组织机构代码:
说明:1.此表由参保单位如实填写;
2.待遇类别:分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福利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金,请如实选择填写;
3.具体退还项目请按以下要求如实选择填写:
①养老保险待遇包括: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退养金、统筹外费用、丧葬补助费、护理费、
一次性个人帐户养老金、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离休生活补贴;
②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4.回收方式:现金、支票、托收、银行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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