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障卡自助终端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8.21•【字号】京人社保发[2013]210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保发[2013]210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建立与完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查询使用管理制度,现制定《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8月21日附件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服务,有效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以下简称《权益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内容按《权益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执行。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及相关部门单位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业务管理工作,并组织、指导全市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经办业务工作;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经办业务。
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提供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服务。
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实施监督。
社保卡变身“一卡通”值得期待
社保卡变身“一卡通”值得期待作者:张淳艺来源:《职工法律天地》2021年第06期日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按照征求意见稿,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将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具有社会保障、待遇发放、养老助残、医疗健康、公园年票、城市交通、生活缴费、金融服务等功能,并逐步在政府公共服务领域实现身份信息识别查询、民生补贴待遇发放等应用的多卡合一、一卡通用。
出行需要交通卡、看病需要就诊卡、逛公园需要公园年卡……日常生活中,市民经常用到的各类民生卡五花八门,不仅携带和使用很不方便,还容易搞混密码。
同时,有关部门各自为政,单独发卡,也是一种资源浪费。
一些低频民生事项,哪怕只用到一两次,也要专门办卡。
和商业银行集中清理“沉睡卡”一樣,民生领域的重复办卡、低效利用问题也亟待优化整合。
2014年人社部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明确提出“鼓励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标,加大社会保障卡集成应用力度,逐步加载政府其他公共服务功能”。
目前使用的第三代社保卡加载了“非接触”功能,大大方便持卡人用卡,拓展应用场景。
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也为社保卡对接更多社会服务渠道提供了可能。
北京社保卡拟变身民生一卡通,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对于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打造便捷优质的民生环境有着重要意义。
依托社保卡整合各类公共服务后,百姓带一堆卡出门的尴尬和不便有望避免,可以享受“一卡在手,生活无忧”的惬意。
此外,社保卡整合的政府公共服务领域,有关部门不再单独发卡,可以有效避免多头管理,资源浪费。
社保卡“一卡通用”带来的变化,不只有形式上的多卡合一,更有数据上的深度融合。
征求意见稿指出,北京市统一权益信息共享应用平台作为全市大数据平台组成部分,实现与本市政务服务、民政、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公民信用信息系统、健康信息系统、人口管理系统以及有关用卡业务系统等涉及本市民生领域权益数据的共享。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6.10•【字号】京人社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京人社发〔2020〕5号根据我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安排,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性机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纳入第一批告知承诺事项。
为顺利推进改革试点,为经营性机构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现制定全市统一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和工作标准。
具体要求如下:一、具体含义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包含四方面:一是告知:各区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审批服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服务部门”)一次性告知经营性机构申请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的条件和标准,以及违反承诺的惩戒措施等。
二是承诺:经营性机构承诺其符合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条件,并承担违反承诺的后果。
三是审批:经营性机构作出承诺,并按照承诺约定向审批服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后,审批服务部门准予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
四是监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组织对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经营性机构履行承诺情况进行事后监管。
二、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性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均可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行政许可。
三、办理流程(一)线上办理流程1.提交申请经营性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系统”),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按照系统提示提交《北京市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电子文档)。
申请人系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附件2,电子文档)。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21•【字号】京政办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与数据安全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四章附则北京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首都社会治理现代化,规范社会保障卡的使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政府面向社会公众发放,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就医结算、费用缴纳、待遇领取和金融服务等功能的集成电路卡,是持卡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障以及其他公共服务权益的身份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障卡记录的信息包括持卡人姓名、照片、社会保障号码等基本信息和相关权益信息。
第五条本市鼓励推广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民生一卡通”服务,逐步扩展社会保障卡在政务服务、财政补贴、金融服务、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智慧城市、信用服务等领域的应用。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发放等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推动社会保障卡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应用。
市政务服务、教育、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园林绿化、医疗保障、残联等有关单位负责做好本领域内依托社会保障卡所提供公共服务的支撑和保障工作。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履诺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履诺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10.31•【字号】京人社市场发〔2022〕39号•【施行日期】2022.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履诺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市场发〔2022〕39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行政审批局,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20〕1号)和《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经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市场发[2022]12号)有关规定,现就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性机构”),开展履行承诺情况检查(以下简称“履诺检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履诺检查时限区人社部门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准予许可后,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或受理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指定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开展履诺检查。
二、履诺检查事项区人社部门应在履诺检查过程中检查下列事项:(一)是否有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开办资金。
(二)是否建立健全可行的职业中介活动制度。
(三)是否具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质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现有经营场所地址与注册地址不符的,是否按照《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公示实际经营场所地址。
(五)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是否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资质。
(六)《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服务范围包含“开展网络招聘服务”项目的,是否建立求职者个人信息安全监测预警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履诺检查实施条件区人社部门开展履诺检查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经营性机构属于首次申请或申请延续《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应进行现场履诺检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公布日期】2023.08.28•【字号】京人社事业发〔2023〕24号•【施行日期】202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3〕24号各区委组织部、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组织人事部、社会事业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大力推进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深入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引才用才机制,助力打造世界一流营商环境,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支持和鼓励持有《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来京创新创业。
现将《目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供国际专业人员来京便利服务持有《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与在京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享受以下便利化服务:1.中国籍人员可纳入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范围。
2.部分境外职业资格可对应具备相应系列(专业)中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本市高级职称的条件;本市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3.外籍人员可办理有效期5年以内的多次签证或居留许可,符合条件的纳入办理永久居留便利通道,可向公安机关口岸签证部门申请口岸签证。
4.外籍人员办理工作许可可不受学历、学位、工作经历限制,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高精尖产业领域可放宽至70周岁),符合外国高端人才(A类)条件的,可办理5年以内的有效证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十三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十三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0.06.24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十三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为确保我市社会保障卡“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顺利启动,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现场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共90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见附件)通过验收,已具备持卡就医结算条件。
经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工程指挥部第61期调度会审核同意,现开通上述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功能,参保人自2010年6月25日起,可持卡在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至此,全市开通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达到1627家。
附件:北京市第十三批持卡就医结算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附件:
北京市第十三批持卡就医结算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对白内障、青光眼、股骨颈骨折单病种付费管理办法进行调整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对白内障、青光眼、股骨颈骨折单病种付费管理办法进行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京人社医保发[2010]200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对白内障、青光眼、股骨颈骨折单病种付费管理办法进行调整的通知(京人社医保发〔2010〕200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单病种付费的管理,减轻参保人员的负担,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人工器官报销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17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现行白内障、青光眼、股骨颈骨折单病种付费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一、白内障病种费用支付额调整为:(一)参保人员因患白内障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单眼白内障类手术+单眼人工晶体植入术治疗的,病种费用支付额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4119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007元,参保人员自付1112元;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3724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2830元,参保人员自付894元。
(二)参保人员因患白内障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双眼白内障类手术+双眼人工晶体植入术,或单眼白内障类手术+双眼人工晶体植入术治疗的,病种费用支付额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241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286元,参保人员自付1955元;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6738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121元,参保人员自付1617元。
(三)参保人员因患白内障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双眼白内障类手术+单眼人工晶体植入术治疗的,病种费用支付额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66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698元,参保人员自付1368元;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4787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638元,参保人员自付1149元。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医疗保险个人基础信息二次采集与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医疗保险个人基础信息二次采集与比对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京社保发[2009]3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布日期】2009.05.04【实施日期】2009.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医疗保险个人基础信息二次采集与比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09〕35号)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参保单位:为确保医疗保险门诊实时结算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制作社会保障卡的需要,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就医实时结算实施意见》(京人社办发〔2009〕17号)文件要求,从2009年5月起,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市社保中心)将在全市范围内,对部分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个人基础信息进行二次采集与比对,现就有关采集与比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市社保中心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简称“参保人员”)的个人基础信息,与北京市人口基础信息库中的对应信息集中进行首次比对。
具体比对的数据为:公民身份号码、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五项指标。
二、五项指标比对完全一致且属于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员由市公安部门提供其二代身份证的数字照片。
三、有下列比对不一致的情形之一的,需进行二次采集与比对:(一)五项指标中公民身份号码一致,但其他四项指标中有一项或多项不一致的;(二)五项指标均未比中的(特指:北京市人口基础信息库中无指标信息);四、有本通知第三条情形的,参保人员除进行比对不一致信息外,还须提供本人近期由专业照相馆(部)拍摄或加洗的符合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要求的照片一张(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白底、服装与背景的颜色反差要大)。
对五项指标比对完全一致,但市公安部门无法提供数字照片的,需按规定要求提供照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2.24•【字号】京医保发[2010]7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0〕70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各相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北京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全市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298号),进一步方便离休干部就医,经研究决定,将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纳入社会保障卡就医管理,现将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持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就医离休统筹人员需持社保卡到本人选定的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中医、专科、A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除外)。
离休统筹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必须持社保卡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使用的《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以下简称《病历手册》),并主动出示。
(一)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保卡门(急)诊就医,按以下要求办理:1、离休统筹人员应持社保卡挂号,诊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挂号费由个人负担。
定点医疗机构为离休统筹人员提供挂号费专用票据。
2、离休统筹人员就医时,要主动出示社保卡,定点医疗机构医师要查看并按卫生行政管理规定书写《病历手册》,进行处置。
3、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保卡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应为离休统筹人员出具结算单据,垫付应由离休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离休统筹人员交纳。
4、定点医疗机构应设专人负责数据上传及入库复核工作,要在完成结算后48小时内,通过网络或报盘方式将结算数据上传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5、对于入库成功的数据,定点医疗机构可打印离休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申报表,并向定点医疗机构所属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经办机构)进行费用申报。
解析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假记载才可以申请上市。依据此要求企业在办理上市前 需到人社局开具守法证明,证明公司最近三年内在社保 方面无重大违法行为。而开具守法证明所提供的材
料就包括提供个人权益记录中的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费信息。2、企业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
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 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 资格条件。这个规定其实说简单点就是投标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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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爱 /
求非京籍个人要想在北京购房,就需要在社保开具参保 人员的连续5年缴纳社保的个人权益记录,来证明连续5 年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了。4、个人提取公
积金根据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北京住房 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 通知》第四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新单
位不满一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新单位为其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权益记录证明。如何定制权益 记录1、企业定制权益记录的方法1)单位登录网
权益记录查询申请表》,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后导出或 打印表格。2、个人定制权益记录的办法1)个人登录网 上服务平台查询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个人登录北京
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注册个人用户后进行个人用户 登录,在“个人权益记录”模块提交定制申请,定制成 功后的次日下载打印自选的制式表格。2)个人通
过社会保险自助终端查询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个人录入个 人相关信息,按照系统的提示与要求导出或打印自选的 制式表格。3)个人到社保经办机构查询个人权益
近日小编获悉北京市人社局发布通知“为倡导低碳环保, 2015年起本市将不再主动邮寄纸质社保对账单”。企业 和参保人可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
京社保发【2009】60号
关于集中发放北京市社会保障卡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09】60号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参保单位:为保证本市参保人员门(急)诊就医实时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就医实时结算实施意见》(京人社办发…2009‟17号)规定,现就集中发放北京市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保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在《社保卡》发放范围:(一)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中的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二)在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三)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管理的社会化退休人员、非在校少年儿童和散居婴幼儿、无业居民与老年人;(四)学校和托幼机构中的学生儿童。
二、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且按照1%比例缴费的农民工暂不在《社保卡》发放范围。
三、根据本市《社保卡》门(急)诊就医实时结算工程的实施进度,社会保障卡集成服务商(即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卡服务商)按照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安排与要求,将制作完成的《社保卡》送达到相关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区县社保中心)。
四、为方便参保单位和区县社保中心,对符合制卡条件的人数在600人以上的参保单位,可由卡服务商直接将《社保卡》送达到参保单位,送达前区县社保中心应通知参保单位指定专人接收;符合制卡条件的人数在600人以下的参保单位,由区县社保中心负责通知其限时到区县社保中心指定的地点领取。
届时,参保单位须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单位介绍信》(信中要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
五、考虑到集中发放《社保卡》需要一定时间,区县社保中心应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场地妥善存放与保管《社保卡》,同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做好《社保卡》的集中发放工作。
六、无论是将《社保卡》直接送达到参保单位,还是到区县社保中心领取,发放单位与领取单位均应严格履行《社保卡》的交接手续。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障PSAM卡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障PSAM卡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7.01•【字号】京人社办发[2009]81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障PSAM卡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81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卡密钥安全管理的通知》(人社厅函〔2008〕200号)和《北京市社会保障PSAM卡管理试行办法》(京人社办发〔2009〕3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社会保障PSAM卡的管理,现将《北京市社会保障PSAM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社会保障PSAM卡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附件:北京市社会保障PSAM卡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PSAM卡管理,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障PSAM卡管理试行办法》(京人社办发〔2009〕3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密钥管理单位设立卡安全服务网点,为使用单位提供PSAM卡安全服务。
第三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PSAM卡使用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专人保管”是指使用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PSAM卡的保管、管理、安装、更换及业务办理等。
第四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PSAM卡在使用过程中,变更使用位置,需办理变更手续”,根据实际工作及系统建设情况,将不必履行变更手续。
第五条使用单位申领的多于实际业务办理窗口的PSAM卡称为“备用PSAM 卡”,当出现PSAM卡丢失、损坏时可启用备用PSAM卡。
第六条使用单位申领的PSAM卡只允许在本单位内部使用。
第七条各使用单位可通过网上服务和服务热线查询PSAM卡丢失、更换、新增业务办理流程。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十四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十四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0.07.01
•【字号】京人社医发[2010]163号
•【施行日期】2010.07.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十四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0〕16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确保我市社会保障卡“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顺利启动,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现场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11号)规定,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门头沟区、通州区、大兴区、顺义区、密云县、昌平区、怀柔区共130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见附件)通过验收,已具备持卡就医结算条件。
经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工程指挥部第62期调度会审核同意,现开通上述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功能,参保人自2010年7月5日起,可持卡在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附件:北京市第十四批持卡就医结算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七月一日
附件:
北京市第十四批持卡就医结算医疗保险。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辅助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医疗保健【发文字号】京人社工发[2018]158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8.07.12【实施日期】2018.07.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8〕158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相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第27号令),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的意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7月12日附件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的意见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部位需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康复辅助器具(以下简称辅助器具)的,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承担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的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和医疗机构(以下称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协议管理,并按照规定核付配置费用。
第三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确认工作。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
市经办机构根据评估确定办法,与符合条件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称协议机构)名单。
北京市市级公费医疗改革政策解读(修改)
行备案。第二次及以后续批特殊病,应在上一次特殊病周期结束前及
时办理续批手续。
全额垫付手工报销 — 个人所需材料
(三)申报住院费用 1、社保卡;
2、收费票据;
3、住院明细单; 4、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5、诊断证明和(或)出院证明; 6、医院出具的全额结算证明。
2.密码的修改
(1)可到卡服务网点修改。
(2)在自助终端机上自助修改;
(3)拨打社保卡服务热线自助语音服务
社会保障卡的管理与使用
3.社会保障卡丢失的处理
预挂失:
预挂失有效期10天 (1)电话挂失,拨打24小时服务热线“96102”办理 (2)书面预挂失,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社保卡服务网点办理 (3)自行办理预挂失,可直接在社保卡服务网点或定点医疗机构 设置的自主终端机上办 正式挂失与补卡
2万元
第一次1300元 第二次及以后650元 <10万元 85%-97% ≥10万元 85%
无 无
<1万元 ≥1万元 无 90% 94%
住院报 销比例
住院 封顶线
94% 无
30万元
公费医疗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对比
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 起付线 门诊 报销比例 门诊 封顶线 住院 起付线
公费医疗改革前 无
北京市市级公费医疗改革政策解读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东城分局政工科
二〇一二年二月
主要内容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本概念
二、参保人员医疗待遇
三、持卡就医实时结算流程 四、全额垫付手工报销 五、特殊待遇审批 六、社会保障卡的管理与使用
七、医保常见问题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本概念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0.30•【字号】京人社发〔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告京人社发〔2020〕19号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简化审批方式,为培训机构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改革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本通告所称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
二、审批政府部门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及管理工作。
三、行政许可条件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办学条件,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不在我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范围。
设置标准按照《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执行。
四、申请材料清单(一)《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办报告》(附件1)一份;(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章程一份;(三)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一份;(四)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预留凭证;(五)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附件2)两份;(六)举办涉及消防、保安、安全生产等特殊行业的培训项目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有准入要求的,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障卡系统相关硬件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障卡系统相关硬件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4.27•【字号】京人社办发[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障卡系统相关硬件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30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确保北京市社会保障卡系统相关硬件设备在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和服务网点的正常运行,加强社保卡设备的管理,现将《北京市社会保障卡系统相关硬件设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社会保障卡系统相关硬件设备管理办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附件:北京市社会保障卡系统相关硬件设备管理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社保卡硬件设备是指在北京市社会保障卡系统建设期内统一配发的自助服务终端、读卡器、PIN码输入设备。
第二条社保卡硬件设备仅用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应用系统。
其所有权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使用单位为各定点医疗机构、各级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
第三条使用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社保卡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使用单位应提供社保卡硬件设备安装所需的空间、配电、网络环境,并由相关责任人配合设备的安装。
第四条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使用单位需要委托相关单位统一配发,并签订设备保管协议。
第五条各使用单位负责社保卡硬件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工作,须指派专人负责保管,确保其安全稳定的运行。
第六条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首信公司负责自助终端的安装、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社保卡硬件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异常情况,请及时拨打社保卡集成服务商电话96102。
第八条读卡器、PIN码输入设备丢失或损坏由使用单位承担责任和损失。
第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查询北京社保卡办卡进度
查询北京社保卡办卡进度社保问题,关乎我们生活的许多方面。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查询北京社保卡办卡进度,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北京市社保卡进度查询1、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障卡服务平台,在“便民服务”窗口,选择“发卡进度查询”,输入身份证号码,单击“查询”按钮即可!yjbys小编提醒,当然了,如果您要查询的信息不仅仅是办理进度,还包括消费情况、明细信息等,还是需要在社保网上查询平台来查询的,从刚才给您的网站进去之后点击“信息查询”,在对话框中输入个人账号和密码,就可以查到相关的信息了。
例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情况等。
2、参保人员可通过社会保障卡客户服务热线“96102”咨询或直接到本市任意一个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查询本人《社保卡》的制卡与发放情况。
对经咨询或查询确认《社保卡》可以发行的,参保人员需携带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就近的卡网点办理《社保卡》申领手续;凡委托他人代办领取《社保卡》的,代办人需同时携带本人和参保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北京各社会保险服务网点,在窗口办理个人社保卡查询业务。
北京社保查询电话96102是北京市社保服务热线,主要为北京市持社保卡市民提供咨询、查询、预挂失等服务;同时为参保企业、社保所、街道以及职介人才提供五险合一软件、网上申报系统等技术支持服务;为参保学校、社保所提供一老一小软件技术支持服务。
除了96102咨询热线,北京社保查询电话还有一个,就是12333!12333电话系统为北京市民与用人单位免费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劳动工资等法规咨询和办事指南服务,是公众获知政府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政策的便捷咨询服务平台。
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发卡进度查询一、96102热线电话查询1.办卡人或其监护人拨打24小时服务热线“96102”,按照语音提示拨“1”,选择“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业务”。
2.按语音提示拨“3”,选择“发卡进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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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障卡自助终端运行维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京人社信息发[2009]17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9.11.06
【实施日期】2009.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障卡自助终端运行维护实施细
则》的通知
(京人社信息发〔2009〕17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社会保障卡系统相关硬件设备管理办法》(京人社办发〔2009〕30号)要求,确保北京市社会保障卡自助终端在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和服务网点的正常运行,现将《北京市社会保障卡自助终端运行维护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社会保障卡自助终端运行维护实施细则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北京市社会保障卡自助终端运行维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北京市社会保障卡自助终端(以下简称“自助终端”)由触摸屏、读卡设备、PC主机、打印机等硬件设备组成,通过有线或无线网络设备接入医保专网,为持卡人或参保人提供政策信息查询、卡内信息查询和公共信息查询等自助服务。
为规范自助终端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自助终端的设置地点和场地要求
第二条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应用集成服务总体规划》的总体部署和社保卡服务工作实际需求,自助终端的设置地点包括本市的社保卡服务网点、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等。
第三条自助终端的场地要求:
一、安装在社保卡服务网点入口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厅等显要位置;同时安装位置周边有足够的空间能够使人员通过,避免由于拥挤造成自助终端使用不便或个人信息泄露;
二、提供不小于1平方米大小的区域;
三、提供220V 50Hz交流电源(最大电流不小于5A),自助终端安装处有墙插或其他牢靠电源,避免由于不慎造成系统掉电;
四、自助终端采用无线网络接入的,应在无线路由器放置地点为无线路由器提供可靠的电源(220V 50Hz 交流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