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交通事故律师成功为当事人解决了追尾纠纷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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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交通事故律师成功为当事人解决了追尾纠纷事
故
2014年12月8日,汪某某驾驶面包车行驶在郑州环城大道至出口时,与后面由邓某驾驶的私家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受毁情况,所幸并无严重的人员伤亡情况。但是对于是汪某某车速过慢,还是邓某超速,而引发该起追尾事故的责任,各抒己见。面临自己可能赔偿无望的结果,汪某某便委托了郑州交通事故律师杨晓楠代为处理。
在接受本案代理后,郑州交通事故律师杨晓楠查阅了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所对该起追尾事故的认定,为汪某某负主要责任,邓某负次要责任,认为并不合理。因为根据道路法对交通事故追尾责任的认定为:
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4、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本案中,汪某某所处为前车,邓某为后车,不管当事人汪某某有没有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都应该根据1、3条规定来判断,故在郑州交通事故律师杨晓楠的申请下,郑州交警大队重新对本起追究事故的进行了责任规划,最终双方就赔偿金额协调清楚了,本案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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