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行为规制的法经济学分析
浅析一人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担保
允许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是法无 禁止即自由的涵义所在。9 一人公司作 为被法律明文规定为承担有限责任的 公司,与其它的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 唯一差别在于股东人数的不同,除此 之外,两者并无二致。如果否认一人 公司具备为股东提供担保的能力,无 疑是从侧面否认了一人公司自身所具 有的独立性,同时剥夺了其作为公司 本应享有的自治权。
其次,在一人公司中,公司的行 为活动只服务于其一个人。即,一人 公司的活动是以保障该唯一股东的合 法利益为主。
最后,由于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 东,股东实际上掌控了公司所有事务 的最终决策权,但这并不意味着股东 可以为所欲为。一旦股东为了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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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法
JING JI YU FA
利 益 而 让 公 司 陷 入 了 不 必 要 的 风 险, 并使得公司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 损害,公司的债权人仍然可以通过公 司人格否认制度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 任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8
司法解释草案第 8 条对一人公司 或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为 其 股 东( 出 资 人 ) 提供担保所作的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为其股东、国有独资公司为其出 资人提供担保 , 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 不发生效力的 ,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 持。公司能够举证证明相对人在订立 担保合同时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系 为其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适用前 款规定。该条没有从正面直接否定一 人公司与相对人订立的关于公司股东 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只是赋予给一人 公司可以主张不对其发生效力的权利。 可见,此举不在于否定一人公司为股 东提供担保的权利,而在于明确一旦 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了担保之后很 可能行使“后悔权”,提出该担保合同 不对其发生效力。此种做法完全忽视了 一人公司为股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若 付诸实践,必会破坏市场本身的秩序。
一人公司为股东法律问题研究
一人公司为股东法律问题研究作者:黄明来源:《现代交际》2010年第12期[摘要]一人公司的“一人股东”特征成为众多人主张禁止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理由。
笔者认为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是公司利益的需求,是公司担保权能的体现,而一人股东特点、关联交易的质疑并不能成为禁止公司为股东担保的理由。
通过对我国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立法现状的分析,针对限制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问题,笔者建议我国首先应完善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定,在法规中明确规定股东的诚信义务、公司为股东担保的必要书面形式记载义务、公司为股东担保的限额以及无限责任的例外适用情形,并通过规定设立严格的资本充实维持制度。
[关键词]一人公司;一人股东;担保[中图分类号]D922.2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0)12-0024-02 引言一人公司是否可以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学界对其研究几乎为空白。
实践中,我国并没有成文法对其直接作出规定。
依据“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为自由”原则,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存在一定的法理基础。
但我国法律未对其作出规定,亦可能是由于我国公司法修订的滞后性所带来的问题。
而现实中,一人公司股东通过操控公司为其担保而转移、抽逃资金,滥用公司法人格损害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较为普遍。
因此,笔者认为探讨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可行性及完善实为必须。
一、一人公司可为股东担保的法理分析一人公司作为新兴的公司形态,股东可以成立一个不同于自己且具有法人资格的新的主体——一人公司,挑战了传统的社团法人理念。
在一人公司中,一人股东通常都身兼数职,拥有公司股东大会的所有权力,可以作出符合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各种决定。
公司的意志再也不是多数人的共同意志,而是单一股东的意思,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具有的相互制约作用无法发挥。
因此,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遭受质疑。
笔者认为一人公司一人股东的特性不能成为反对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理由,一人公司為股东担保具有法理依据。
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经济与法zhigong falv tiandi-181-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5 期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法律问题研究梁 云(810008 青海师范大学 青海 西宁)摘 要:由于一人公司组织结构的特殊性,相比其他类型的公司对交易相对人不利的可能性增大,交易的风险更大,进而影响经济贸易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社会的秩序。
而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无疑是造成此类风险增大的重要因素,本文旨在对此法律问题及相关制度的研究、梳理,促进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完善。
关键词: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法律适用;制度完善一、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问题的概述(一)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基本范畴1.一人公司的概念所谓一人公司,就是指股东只有一个人的公司。
按照公司法的一般理论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公司。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同时我国法律并未将已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减少至一人规定为公司消灭的条件,所以多数学者认为我国法律承认成立后的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文中所谓一人公司包括这种成立后的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2.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特殊性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必须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作出公司意思决策,只要股东会的决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就受到法律的保障,并且由于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被担保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其身份存在特殊性,为了防止其在参与决策过程中作出利于自己的影响,则对其实行回避。
以上所说的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要素,作为公司一种特殊存在形式的一人公司并不能完全满足,这也是目前对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存在广泛争议的重要原因之一。
浅析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能力及效力问题
浅析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能力及效力问题作者:由宗琦来源:《理论与创新》2020年第11期【摘要】为研究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能力及其效力问题,从分析《公司法》相关规定的立法角度与立法目的入手,并通过引入实践中相关案例的方法,对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制度进行分析与思考。
经分析得出,我国一人公司应然地享有对外担保的权利能力,一人公司提供担保的主体既可以是公司外部的其他主体,也可以是本公司的股东。
在实际适用领域可能会出现的风险问题可以通过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完善公司外部监督制度以及遵循债权居次原则的方法降低债权人利益受损的风险,以此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关键词】一人公司;股东;担保效力引言近年来,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各个中小型企业投资者通过设置名义股东的方法,成立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来逃避《公司法》的监管。
各个国家争相通过立法手段确立了一人公司。
我国为了鼓励创业刺激经济发展,也为了降低“拟制公司”所带来的经济风险,于2005年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该法的第二章规定了一人公司制度,虽然我国确立的一人公司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确实地解决了经济发展不均衡与投资者承担风险过大之间的矛盾,但一人公司制度不是万能的,在彰显其制度优势的同时,也暴露出该制度所产生的新问题,本文仅针对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能力以及效力问题进行分析。
该法不仅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也通过立法的方式确立了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但该法针对于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问题并没有详尽的规定,在司法审判中针对此项制度的适用与解释具有一定的争议。
对于该争议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没能达到相同的认识,针对该制度的研究变得尤为紧迫。
1.我国公司对外担保能力的立法分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保证公司可以正常运作,需要长期且大量的投入流动资金,因不能将固定资本作为流动资金使用,公司缺少资金周转时,往往会通过融资的方式解决困境。
但当公司的资金不能回流创造利益甚至造成公司亏损丧失债务清偿的能力时,公司的债权人便要承担公司经营风险的结果。
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法律问题探析-公司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法律问题探析-公司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许多国家为了满足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先后在公司法中对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予以承认。
2005 年修订的《公司法》不仅引入了一人公司制度,同时对公司对股东担保进行了改革,对公司对股东进行担保的合法性予以确认。
在此背景下,一人公司能否为股东担保的问题为更多公司法学者关注。
2009 年发生的卜邦干诉柯尼马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也反映出现行公司法律制度未能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说明。
一、现行《公司法》的规定。
现行《公司法》第16 条对公司具有提供担保的能力作出了肯定,但出于平衡公司利益的考量,这种担保需要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并且,与担保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
鉴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公司法》第57 条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结构做出了规定,有规定的优先适用,没有规定的才适用前面关于一般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但关于一人公司能否对股东担保的问题却没有阐明,这使得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合法性问题在学界引发了广泛争议。
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是否具有合法性,公司法学界存在三种看法:(一)肯定说。
该观点认为现行《公司法》并没有禁止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公司作为法人是私法自治的主体之一,在对外交往中享有以公司名义的私法自治的权利。
公司自治作为私法自治在公司法领域的延伸,其本意是公司作为私法主体应当充分享有自由的权利,所以一人公司有权自行选择是否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二)说。
该观点认为《公司法》第16 条规定的对公司股东是否提供担保应当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而决定,而一人公司仅有一人股东,不存在股东会、股东大会。
且表决权排除规则的适用在一人公司上存在缺陷,这也就意味着只存在一个股东的一人公司并不存在法律上所说的可以行使表决权的主体,主体的缺失表明了现行立法并不赞同赋予一人公司为其股东进行担保的权利。
《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效力分析》范文
《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效力分析》篇一一、引言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运营过程中时常涉及各种形式的财务交易和融资活动。
其中,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成为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
然而,这种担保行为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其效力往往受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严格约束。
本文旨在深入分析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效力,并探讨其背后的法律逻辑和实际操作。
二、担保的法律依据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效力首先取决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我国,担保行为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
根据这些法律,公司作为担保人,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如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担保合同的签订等。
此外,公司章程中也可能对担保行为做出相关规定。
因此,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效力,首先要看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担保的效力分析1. 合同效力: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其效力主要体现在担保合同上。
只有当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经过合法程序签订,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必须确保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合法性。
2. 法律责任: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后,一旦被担保方违约,担保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责任可能涉及公司的资产、信誉等方面。
因此,在决定是否提供担保时,公司需充分评估风险和收益。
3. 风险控制:为了降低风险,公司在提供担保前应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评估被担保方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
此外,公司还可以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措施,以降低自身风险。
四、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1. 遵守法律法规:公司在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担保无效。
2. 充分披露信息:公司应向股东和投资者充分披露担保信息,包括担保的对象、金额、期限等,以便各方了解公司的财务风险。
我国一人公司关联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一人公司关联担保法律问题研究我国一人公司关联担保法律问题研究引言:一人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司形式,逐渐在我国的企业界兴起。
然而,随着一人公司数量的增加,关联担保问题日益凸显出来。
本文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我国一人公司关联担保的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一人公司关联担保的含义和形式关联担保是指在一人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的担保行为。
关联企业泛指与一人公司有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公司、企事业单位以及自然人等。
关联担保的常见形式有贷款担保、债券担保、保函担保等。
二、一人公司关联担保存在的法律问题1.关联担保风险的增加:一人公司的财务实力通常较弱,因此其关联担保往往会因金融风险的传递而导致风险的集中。
特别是当关联企业陷入经营困境时,一人公司可能承担因关联担保而引发的巨额债务。
2.关联担保的法律合规性:我国一人公司关联担保的法律合规性存在一定争议。
在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一人公司是否可以进行关联担保,这给担保行为的合法性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3.一人公司的利益保护:一人公司作为一个独立法人,其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人公司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面临着关联企业过度依赖、滥用关联担保等问题,一人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
三、解决一人公司关联担保问题的对策1.完善法律法规:针对一人公司关联担保问题的法律规定应得到进一步完善和明确。
法律应明确规定一人公司关联担保的权限、数量、方式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2.加强监管机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一人公司关联担保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相关的审核制度,确保一人公司关联担保行为的合法性和风险可控。
3.提高一人公司的自身实力:一人公司应积极提升自身的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减少对关联担保的过度依赖,从根本上解决关联担保可能带来的风险。
四、一人公司关联担保的实践案例通过对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了解一人公司关联担保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有助于更好的解决这些问题。
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效力分析
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效力分析作者:陈扬来源:《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04期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理解应采“担保决议机制说”。
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之决议不符合该条的形式要求,仅意味着对担保决议程序的违反,而非对担保效力的否定,尚需进一步判定担保决议的效力。
根据公司人格理论,一人公司之独立意思也应得到尊重,唯一的股东可行使相当于股东会的职权,其作出的为股东担保的决议(决定)应属有效决议,不存在效力瑕疵。
当公司担保之标的系股权转让款时,该标的之特殊性亦不违反资本维持原则以及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定。
故应当肯定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效力。
特定情形下对公司债权人之救济,可通过法人格否认制度、债权人的撤销权与代位权等路径实现。
关键词:一人公司;担保;担保效力;债权人救济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20)04-0032-09一、案例引入(一)案情概要(1)杨光、周林、龙召刚三人投资成立四川某公司。
其后龙召刚和周林退股,二人所持股份由杨光购买,即公司组织形式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
杨光分别与该二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
杨光向龙召刚出具欠条并签订《还款协议》,公司以担保人的身份签章,为唯一股东杨光的该笔股权转让款承担担保责任。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其后,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再审一审法院认为,该担保行为违反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担保合同无效。
再审二审法院认为,该担保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三款的规定,担保合同无效。
再审法院认为,一人公司不适用《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且公司可以追偿不构成抽逃出资,担保合同有效。
(二)争议焦点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效力问题是本案的焦点。
具言之,《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内担保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第三款规定,被担保的股东之表决权被排除,而一人公司通常不设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且股东具有唯一性,因此前述规范是否意味着对该担保效力的否定?并且本案中是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提供担保,该标的之特殊性是否有损资本维持原则,是否违反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规定?对该担保效力之认定,直接决定了公司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影响相关主体的利益分配。
企业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及有关问题探讨.doc
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及有关问题探讨-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及有关问题探讨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及有关问题探讨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及有关问题探讨内容提要:公司能否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的认定是审判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理论和实务问题,本文在对公司为股东担保之立法例考察,比较分析我国相关立法的特点的基础上,通过对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权力能力、董事会决定的公司向外担保的效力问题等相关问题的分析和探讨,进而对重构我国的公司对外(包括为本公司股东的担保)担保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公司能否为其股东提供担保,一直是我国社会各界深为关注的重要法律理论和实务问题。
近年来,我国企业各种形式的联合发展很快,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和公司重组、兼并和收购形式被广泛采用,关联企业的形式也日益增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从侧重于对大股东担保和上市公司之间互保转向侧重于对子公司进行担保。
有关资料显示,2002年上半年,上市公司为子公司担保的金额已经高达111.1亿元,全年则超过了150亿元。
有些上市公司不仅给自己的母公司提供担保,还要为自己的祖父公司、姊妹公司甚至是母公司的姊妹公司提供担保,形成盘根错节的“担保圈”或“担保链”,由此引起的纠纷也呈逐年增多的趋势,此类担保的法律效力不仅对身为债权人的各大商业银行,而且对公司投资者的利益影响巨大。
因此,对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进行分析已为司法实践迫切所需,也是今后公司法修正必须面对的课题,本文拟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几种观点的碰撞和问题的提出由于公司担保问题横跨担保法、公司法、合同法、行政法甚至刑法等多个领域,法律规定不可能穷尽各种社会现象,同时我国公司担保方面的新问题已出现了如火如荼的新景观,因此,在这个问题的争论上出现了极为混乱的局面,并且新问题还在不断呈现,这说明我们只局限在对现有立法的分析和适用已远远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必须通过对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权力能力等相关问题的分析和考察,重构我国的公司对外(包括为本公司股东的担保)担保制度。
论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有效性
提供担保,在《公司法》缺乏明的法律规定时,
成为公司法》上新的争议点。
①《公司法》57条第2款: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有一个” •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084 北方金融
!"#$ /行业 2020.02
(二)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案例引入
首先介绍一个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的案例①:原告卜邦干是被告柯尼马电动车有限
解 公司必须解散的困
, 在公司之 的 中
其股
东 股东 、股
、公司
等 , 因此
立一人公司的 不
一人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的 ,
公司之全 股
, 全 于 一股东
之公司 在
公司法 中是 股东只有一
的有限 公司① 一人公司
一人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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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股东的公司,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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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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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的
法律制度的 ,最
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混同是否也违反了公司
的立原则。 议焦点在:一人公司能否
为其唯一的股东提担保,担保是否有。:
践,学者和判人员在问题的认识上也存 有分歧:例如最高人民 周伦军官在问 题持否 见,他认为,从 评价同 的
①2009常民二终字0451号判决
角度看,一方
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
保,另一方又
权人 撤销权,甚至可
能 成抽逃 资的,会 得问题复杂化;也有其
他学者为由一人公司能按照《公司
16
1款的
程序上满足
成决议,
在议
;有学者为股东与公
司的人格、财产极易混同从而一人公司
能为其股东提担保。一人公司的公司志
公司违反法定程序为股东担保的效力探析
公司违反法定程序为股东担保的效力探析公司违反法定程序为股东担保的效力认定已有相应法律规定,《公司法》第16条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得约束第三人,认定担保有效是平衡各方利益的最佳选择。
公司违反法定程序为股东担保并非当然无效,但债权人明知担保违反法定程序仍接受担保的除外。
标签: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公司内部决议程序;债权人明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越来越多的公司为股东担保的现象。
《公司法》第16条规定了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法定程序,但对公司违反该法定程序为股东担保的效力却未予明确,无论学术界还是司法实践对此均存在较多争议。
笔者试图回归法律的具体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对此问题予以明确,以求抛砖引玉。
一、公司违反法定程序为股东担保之效力的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在规范性质上应当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使将其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之亦应认定为无效[1]。
第二种意见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属于效力性规定,并且是强制性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2]。
第三种意见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该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将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得约束第三人;该条款并非效力性的规定;依据该条款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3]。
笔者基本认同第三种意见,但笔者同时认为,债权人明知担保违反法定程序仍接受担保的,担保无效。
二、公司违反法定程序为股东担保并非当然无效1.公司违反法定程序为股东担保的效力认定已有相应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50条对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已赋予该代表行为的法定效力。
具体到担保,《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条亦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一人公司能否为股东提供担保法理基础与制度设计
5、制度的完善和执行到位:要使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这一制度真正发挥 作用,必须依赖于完善的制度和执行到位的要求。对于违反规定、滥用担保等 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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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担保范围:在确定担保范围时,一人公司应考虑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并与其他股东进行充分协商。建议将担保范围限制在股东的真实需求范围内, 并制定合理的上限,以降低潜在风险。
3、担保程序:为确保担保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一人公司应制定详细的担 保审批程序,包括股东会决策、董事会审批等环节。此外,对于重大担保事项, 应征求独立董事或外部专业人士的意见,以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法理基础
一人公司是指仅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 体,一人公司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有 权力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民事活动,包括对外提供担保。而股东作为公司的 投资者和所有者,享有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权利。因此,从法理上讲,一人公 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是合法的。
2、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在为股东提供担保的过程中,一人公司应确保关联交 易的合规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风险预警和管理:制定完善的风险预警和管理机制是降低担保风险的关键。 一人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担保风险的 控制和管理。
4、监督和审计:为确保担保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一人公司应建立健全的 内部监督和审计机制。可以定期进行内部审计或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 计,以防范潜在的风险和问题。
4、风险控制:针对潜在的风险,一人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包括 定期评估担保风险、制定风险预警机制、明确风险应对措施等。此外,应定期 对担保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确保担保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及有关问题探讨
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及有关问题探讨内容提要:公司能否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的认定是审判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理论和实务问题,本文在对公司为股东担保之立法例考察,比较分析我国相关立法的特点的基础上,通过对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权力能力、董事会决定的公司向外担保的效力问题等相关问题的分析和探讨,进而对重构我国的公司对外(包括为本公司股东的担保)担保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求,则可以得到法律确认。
美国法院对于公司保证行为“有效性”的判断,在早期的案例里,必须以公司利益是否因此行为有所促进为标准,但因此种利益对保证公司而言,乃属太过遥远、间接而不可捉摸,随着时间的推移,此项限制性的解释方法变成较为弹性的“合理之营业判断”(reasonable business judgment)标准。
按照这一标准,法院往往承认一公司对其往来顾客公司的债务所为之无偿担保有效。
公司可以为除第2条所列举之外的他人提供担保。
该文件禁止上市公司为其股东及股东的控股子公司、附属企业提供担保的目的在于限制关联交易,或者说关联交易中较易发生资本流向股东的部分。
规范关联交易与维持公司资本是不同的两个问题,我们不能将其混淆。
而且,关联交易虽然较可能损害资本维持原则,但是此问题可以通过规范关联交易及其他措施进行解决,而不必强行禁止。
再次,集团公司的发展和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确立,为资本维持原则注入了新的内容。
当前集团公司飞速发展,各公司凭着法律所赋予的对外投资权能,普遍以法人持股的方式发展自己的关联企业,构架母子公司的关系锁链,逐渐形成规模不等的国内甚至国际的集团公司。
这些凭借法人持股所形成的集团公司,彼此之间的管理协调一致,利润追求之目标没有分歧,持股与被持股公司,控制与被控制公司,它们的关系不是朝分离的方向发展,而是几乎趋于完全等同的一人状态。
无论是英美企业集团法中的“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深石原则”,还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康采恩法,都可以导致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
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
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引言公司能否为其股东提供担保,一直是社会各界深为关注的重要法律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金额已经涉及数千亿银行资产,因而此类担保的法律效力不仅关涉身为债权人的各大商业银行,而且对公司投资者的利益影响巨大。
关于公司能否为其股东提供担保,以及该担保的效力如何,我国银行界与司法实务界存在完全不同的认识。
各种见解的分歧主要源于我国《公司法》第60条第3款的模糊规定,而《担保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0]6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则使得公司为其股东担保的法律效力问题更加复杂。
银行界法律人士对担保法解释第4条规定深为担忧,认为该规定违背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可能对银行的担保贷款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几家商业银行曾就此问题联名向最高人民法院上书,认为该条规定只是限制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活动,并不影响公司对外的民事责任,并请求高法对《解释》的第四条谨慎使用,并对其内容和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和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就此问题阐明了法院对《公司法》第60条第3款以及《担保法解释》第4条的理解及其立场,认为《公司法》第60条第3款的禁止性规定既针对公司董事,也针对公司董事会。
[1]我国虽然并未实行判例法,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毫无疑问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就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问题而言,目前其影响已经越出了各地各级法院的范围,影响了部分学者对此问题的看法。
更为关键的是,此判决非但没有妥善解决《公司法》第60条第3款及其相关规定的理解问题,反而进一步加深了对上述规定理解上的混淆,从而不可避免的在学界引起了一场其所料不及的更大的争议。
如何理解《公司法》第60条第3款及其相关规定,已经成为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
换言之,《公司法》第60条第3款及《担保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是限制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还是仅仅限制公司董事、经理以公司财产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此外,本文也将致力于下列问题的解决:如果上述规定仅仅是限制公司董事、经理的权力,那么公司有无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能力?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是否应有何种限制,即符合何种条件方才有效?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有效担保时,公司的其他股东及其债权人的利益应如何得到保障?一、公司法第60条第3款及其相关规定的评析(一)学说分歧简介《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财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效力分析》范文
《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效力分析》篇一一、引言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已成为一种常见的金融操作。
这种担保方式旨在增强双方的信任度,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然而,在法律上,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效力及影响是复杂的,需要深入分析和研究。
本文将详细分析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效力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二、公司担保的基本概念公司担保是指公司以其自身信用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公司成为担保人,而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则成为被担保人。
这种担保形式有助于加强双方之间的信任,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三、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效力分析1. 法律效力的认定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效力,首先取决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我国,公司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对担保行为进行了规范。
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就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还需考虑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因素对担保效力的影响。
2. 风险与责任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虽然可以增强双方之间的信任,但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责任。
一旦被担保人无法履行债务,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公司在决定是否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需要充分评估风险和责任,确保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
四、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注意事项1. 遵循法律法规: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担保行为的合法性。
2. 充分评估风险:在决定是否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公司需要充分评估风险和责任,确保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
3. 明确担保范围:公司应明确担保的范围、期限、方式等,以避免因模糊的约定而引发纠纷。
4. 完善内部审批程序:公司应完善内部审批程序,确保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决策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决议。
自由与限制——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法律规制
自由与限制——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法律规制
吴飞飞
【期刊名称】《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1(013)006
【摘要】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做出了限制性允许的规定,同时第一次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性.但是对于一人公司能否为股东提供担保问题则语焉不详.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涉及到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两极利益平衡问题.完善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制度,应主要从债权人参与、担保登记、担保数额限制、担保对象限制等方面着手.另外,还要有一人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等相关制度的配合,在当前立法规范缺失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在具体案件处理中总结司法经验,出台司法解释,最终以立法形式对该问题做出尽可能完善的规定,以确保公司法的实践品性得到彰显.
【总页数】6页(P47-52)
【作者】吴飞飞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99
【相关文献】
1.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法律规制的风险范式研究 [J], 杨青贵
2.公司对外担保的自由与限制——兼评新《公司法》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 [J], 蔡
锻炼
3.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法律制度研究\r——基于卜邦干与柯尼马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J], 宋理
4.论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有效性 [J], 蒲维丹
5.刍议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问题及其法律规制 [J], 杨青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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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及有关问题探讨
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及有关问题探讨内容提要:公司能否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的认定是审判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理论和实务问题,本文在对公司为股东担保之立法例考察,比较分析我国相关立法的特点的基础上,通过对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权力能力、董事会决定的公司向外担保的效力问题等相关问题的分析和探讨,进而对重构我国的公司对外(包括为本公司股东的担保)担保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公司能否为其股东提供担保,一直是我国社会各界深为关注的重要法律理论和实务问题。
近年来,我国企业各种形式的联合发展很快,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和公司重组、兼并和收购形式被广泛采用,关联企业的形式也日益增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从侧重于对大股东担保和上市公司之间互保转向侧重于对子公司进行担保。
有关资料显示,2002年上半年,上市公司为子公司担保的金额已经高达111.1亿元,全年则超过了150亿元。
有些上市公司不仅给自己的母公司提供担保,还要为自己的祖父公司、姊妹公司甚至是母公司的姊妹公司提供担保,形成盘根错节的“担保圈”或“担保链”,由此引起的纠纷也呈逐年增多的趋势,此类担保的法律效力不仅对身为债权人的各大商业银行,而且对公司投资者的利益影响巨大。
因此,对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进行分析已为司法实践迫切所需,也是今后公司法修正必须面对的课题,本文拟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几种观点的碰撞和问题的提出对公司能否为其股东提供担保,以及该担保的效力如何的问题,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有所反映。
我国《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担保法解释》)第4条明确指出,“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中国证监会2000年6月6日发布的(2000)61号文件《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2000)61号文件)第2条也明文禁止上市公司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刍议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问题及其法律规制
作者: 杨青贵
作者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重庆401120
出版物刊名: 理论月刊
页码: 116-120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11期
主题词: 担保权能;道德风险;限制性允许;法人型股东
摘要:我国虽于2005年修改《公司法》时引入了一人公司、公司担保制度。
但未对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问题作任何规定,这便引起公众对此形成了多元化认识,并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理论分歧。
我国现行立法在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问题上存在立法漏洞,但该行为的较强负外部性以及道德风险的客观存在又证成立法引入的必要性。
立法应对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引入采取限割性允许模式,通过权能主体限定、一人公司债权人直接性保护机制以及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加以严格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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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重 庆理工 大学 学 报( 社 会科学) 2 0 1 3 年第2 7 卷第1 期
J o u r n a l o f C h o n g q i n g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T e c h n o l o g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V o 1 . 2 7 N o . 1 2 0 1 3
摘要 : 现 行 相 关 立 法 缺 乏 一 人 公 司 为 股 东担 保 行 为 规 制 规 则 , 使 得 一 人 公 司 股 东及 其 债 权 人 极
容 易侵 损 一 人 公 司产 权 及 公 司债 权 人 的 可 预 期 收 益 , 从 而 忽 视 了正 义 和 效 率 价 值 。 重 构 一 人 公
收稿 日期 : 2 0 1 2—1 1— 0 9 基金项 目 : 国家社科基金项 目“ 经济发展方式转 变的产业 政策 协 同法律 机制研 究 ” ( 1 1 X F X 0 2 1 ) ; 教育 部社科 基金 项 目“ 外部性 问题解决 的经济法进路研 究” ( 0 9 X J C 8 2 0 0 1 3 ) 的系列成果之一 。
时 俱进 地修 订 《 公 司 法 》, 并 引入 了“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以及 “ 公 司担 保 ” 等制 度 , 但 由 于 立 法 视 野 的 局 限 以及市 场 主体 道 德 风 险 的存 在 等 因素 , 导 致 《 公 司 法 》的 实 施 仍 面 临 诸 多 不 确 定 性 风 险 。 《 人 民 法 院 报 》于 2 01 0年 1月 2 8 日 刊 载 的 《 一人 公 司为 股 东 担 保 的 效 力— — 常 州 中院 判 决 卜邦 干 诉 柯 尼 马 公 司 保 证 合 同 纠 纷 案 》说 明 现 行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仍 未 能 协 调 好 公 司 自治 与 法 律 规 制 的关 系 , 一 人 公 司 为股 东 担 保 行 为 规 制 规 则 的 缺 失 制 约 了公 司 法 制 度 绩 效 的 取 得 。 针 对 现 行 立 法
作者简介 : 杨 青贵 ( 1 9 8 5 一) , 男, 重庆綦 江人 , 西南政 法大学 中国市场 经济法 治研究 中心专职人 员 , 博 士研究生 , 研
究 方向 : 企业法 、 农村经济 法治。
重 庆理 工大 学学报 ( 社会科 学)
议 的其他 股 东所持 表决 权 的过半 数通 过 。 ” 就前 者 而 言 , 一 人 公 司 作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重要类 型 , 若 无 特 别 规 定 当 适 用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相
改革 。《 公 司法》 将 一 人 公 司 作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重要 类 型作 了特 别规 定 。而对 于 公 司 为股 东 提供 担保 问题 , 《 公 司法 》 第 1 6条 第 二 、 三款 分别 规 定 : “ 公 司为公 司股东 或者 实 际控 制人 提 供 担保 的 , 必
须经 股东会 Biblioteka 者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 …‘ 前 款 规 定 的股
现状 , 如 何 完 善 一 人 公 司 为 股 东 担 保 制 度 成 为 法
经 济学 研究 一 人公 司制 度 的重 要命 题 。
东 或者 受 前 款 规定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支 配 的股 东 , 不
得 参 加 前 款 规 定 事 项 的 表 决 。该 项 表 决 由 出 席 会
司 债 权 人 的 直 接 保 护 机 制 和 一 人 公 司担 保 行 为 强 制 性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关键 词 : 规 则缺 失 ; 隐性利 益 ; 负外部性 ; 制度 绩 效 ; 法 经 济 学
中 图分类 号 : D 9 2 0 . 0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6 7 4 —8 4 2 5( 2 0 1 3) O1—0 0 6 5—0 7
司 为 股 东担 保 行 为 的 规 制 规 则 并 非 是 要 回 到 2 0 0 5年 修 订 《 公 司法 》 前 的 完 全 禁止 模 式 , 而 是 应
当 对 相 应 担 保 行 为 加 以 严 格 限 制 。 这 就 需要 明 确 法 人 型 股 东 的担 保 决 定 权 , 建 立和 完善 一人 公
对 一 人 公 司 为 股 东 担 保 行 为 规 制 制 度 绩 效 不 佳 的
我 国《 公 司法》 颁 布 以来 , 先 后 历 经 3次 修 订 , 已 从 最 初 带 有 计 划 经 济 体 制 烙 印 的 强 制 型 公 司 法 逐 步 演 进 为 愈 加 适 应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需 求 的 自治 型 公 司 法 。其 中 引 入 了 一 人 公 司 制 度 , 并 对 具 有 强 制性 色 彩 的原有公 司为 股东 担 保 制 度作 了颠 覆性
随着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 我 国 与 市 场 经 济 直 接 相 关 的 立 法 建 设 已 取 得 了 长 足 进 步 。 但 与 此 同 时, 一些新 的 法 律 问题 不 断 涌 现 。 为 积 极 回应 并
切 实 解决 这些 法律 问题 , 立 法 机关 已通 过 立 法 、 法
一
、一
人公司为股东担保行为规制规则的
缺失及其对制度绩效的影响
( 一 ) 一 人 公 司 为 股 东 担 保 行 为 规 制 规 则 的
缺 失
1 .立 法 缺 失
律修改 、 立 法 解释 等途 径 作 了大 量 回应 , 体 现 出较
为 明 显 的立 法 “问题 意 识 ” 导 向 。 尽 管 我 国 多 次 与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6 7 4 — 8 4 2 5 ( S ) . 2 0 1 3 . 0 1 . 0 1 3
一人 公 司为股 东担保 行 为规 制 的法 经济 学分 析
杨青贵
( 西南政法大学 中国市场经济法治研究 中心 , 重庆 4 0 1 1 2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