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处置国际经验比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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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国际经验之比较(四)
------斯洛伐克的坏账处置是银行和企业改革的组成部分
斯洛伐克重组机构董事会主席米兰·斯克拉和董事会成员尤拉伊·伦科介绍了斯洛伐克的金融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
一、1998年斯洛伐克的金融业——已经到了金融危机的边缘
1998年,斯洛伐克银行系统的外国资本比例约为35%至39%,各银行投资组合中的分类资产情况明显恶化,但是银行却拿不出充足的备付金。

预计银行无法收回的损失和未列入资产负债表的债务金额,与上年同期相比,大约分别增加了111亿克朗(91.9%),达到233亿克朗。

因为几大国有银行的财务状况恶化,而这些银行大约占到银行业资本的50%,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下降。

根据斯洛伐克国民银行的统计数字,有五家银行没有达到斯洛伐克国民银行所要求的8%的资本充足率。

1999年期间,情况进一步恶化,金融危机的威胁开始显现。

为了应对这种局面,1998年底上台的新政府,决定在银行系统实行全面的重组计划,着手进行全面改革,以增加金融系统的实力,增强在金融市场的竞争能力,并将其作为企业改革的先决条件。

二、政府改革计划的主要内容
这项改革计划旨在达到以下目标:第一,解决现有的“整个系统无力偿付问题”,促进国家经济的资金流转;第二,采取切实措施以避免今后金融领域再出现类似问题;第三,把银行系统的改革与企业的改革结合起来。

(一)“整个系统无力偿付问题”的解决方案
第一项最紧迫的措施就是着手对三大国有银行实行改革(1999年12月),同时进行的还有以下工作:对《破产清偿法》进行全面修订(2000年8月1日生效);同时实行一项旨在解决陷入困境的中小银行问题的计划;制订补充性法规(拟于2001年1月1日生效);进一步完善资产处置和债转股过程中的征税;制定一项有关改革的特别法律,使斯洛伐克联合管理局(SKA)能够统一负责政府部门的追偿工作(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欠款,税务欠款)。

1.三大国有银行的改革。

1999年至2000年,VUB、SLSP和IRB三大银行采取了两项基本的改革措施。

第一项措施是1999年底实施的189亿克朗的直接股本注入,第二项措施是1999年12月和2000年6月实施的1050亿克朗的不良资产剥离。

这些贷款被转到斯洛
伐克联合管理局(SKA)和联合银行(KOB)——斯洛伐克的两家合并的金融机构,这样,这些贷款就变成了给予SKA和KOB的政府担保贷款。

2001年,这些贷款转换成为定期国债。

根据IAS的统计数字,采取这两项措施之后,这些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已恢复到12%以上的水平。

用于重组的财政支出总额达到1239亿克朗,约占1999年GDP的12%。

修订《破产清偿法》。

目前修正案的主要目的是鼓励债权人更多的参与,这将为各公司进行有意义的重组创造条件,使公司成为被关注的对象,而不是简单地进入清理程序。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除了修订《破产法》之后,还同时修订了15项补充性法规(《税收法》、《失业法》和其它一些法规)。

与此同时,由于出台了这些修正案,破产程序可以加快,这样就可以避免资产剥离,更多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目前修正案提出的主要改革措施如下:引入严格的破产启动机制;让债权人监督资产管理人的行为;更多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给予所有债权人更公平的待遇。

2.中小银行的改革。

截止1998年底,有九家中小银行没有完全达到斯洛伐克国民银行规定的要求。

在接下来的几年里,有五家银行倒闭破产或被清偿。

其他银行有的被外国投资者收购,有的处于民营化的某个阶段,还有的则被战略投资者收购。

事实上,到2001年底,斯洛伐克已没有濒临破产的银行。

有关当局认为,今后会出现兼并和收购的情况,但是银行系统不会有倒闭的情况发生。

(二)采取措施以避免今后金融领域再度出现问题。

包括:对国有大银行实行民营化;进一步改进银行的会计和审计工作;进一步完善准备金和备付金的税赋;进一步完善银行监管和监察的法律和体制框架;将经合组织(OECD)的公司治理原则纳入斯洛伐克的法律体系。

采取这些相互关联的综合措施之后,斯洛伐克的商业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使银行和公司之间的运作更加规范,同时还使人们能够尽快察觉到各个机构可能遇到的问题,从而避免这些问题影响到整个金融系统。

1.银行系统中剩余国有股的减持。

按照政府原来的意向,民营化的主要目标是加强银行系统的实力,增强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尽快使斯洛伐克的金融系统与国际金融系统接轨,在构成员的职责)。

除了修订法规之外,目前还准备对银行监管的体制进行重大改革。

(三)银行改革和企业改革之间的联系
银行改革已经对企业改革产生了间接影响。

由于1999年至2000年期间利率降低,企业少付了大约140亿克朗。

这笔资金留在了能生存下去的企业,而没有进入银行系统作为可弥
补不良资产亏损的准备金和备付金。

这笔140亿克朗的金额大约占到未偿付公司贷款的5%。

另外,目前民营化的收益大约可支付银行改革财政支出总额的60%,而民营化现在还没有完成。

斯洛伐克联合管理局(SKA)是为了管理分类资产的特别机构,它在企业改革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是国家经济中的最大债权人。

为了进行企业改革,斯洛伐克联合管理局将其资产分为以下三大类:
1.第一类资产涉及通过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对大型企业进行的改革。

著名外国投资者进入之后,这些企业可以不仅恢复生产和销售方面的竞争力,而且未来的发展前景也会看好。

这些企业发行债券和股票是解决其无力偿付问题的一种办法,比如Slovnaft Bratislava、斯洛伐克电信等。

斯洛伐克联合管理局的职责就是在企业全面改革的进程中负责资产处置的协调工作
2.第二类涉及到虽然无力偿付但还能继续生存下去的企业的改革,这些企业主要是缺少流动资金。

将不良资产从三大银行转给斯洛伐克联合管理局,使银行能够降低给各公司贷款的利率。

事实上,这方面改革受到了严重制约,原因是缺少风险投资,尤其是来自国外的风险投资。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斯洛伐克联合管理局与斯洛伐克共和国的经济部和工业工会联合会通力协作,准备成立一个合资企业,该企业负责协调和解决投资过程中的问题,为风险投资创造条件。

3.斯洛伐克联合管理局比较重视第三方面的改革,即重新利用未被利用的资产,使其产生效益。

最近出台的《破产法》修正案十分强调债权人对债务人和破产托管人的权利。

修正案使债权人可以更好地利用执行机制来启动破产程序,可以在这一过程中起到更重要的作用,可以规定破产管理的最长时限,从而增加了程序的灵活性和透明度。

修正案生效的时间虽然不长(2000年8月生效),但已经使人们在态度上发生了变化,有利于营造更负责任的信贷氛围和促使企业遵守更严格的财务纪律。

破产托管人暂时还可以继续从事交易活动,这样就增强了破产企业在财务和生产方面的有效性。

斯洛伐克联合管理局不仅接管了国有联合银行,而且还准备受让企业欠税务部门和社会及医疗保险公司的债务,根据其以前的经验和新的任务,斯洛伐克联合管理局必须实行新的资产处置策略。

斯洛伐克联合管理局准备把工作的重点从资产拍卖转向资产管理合同,与新的著名投资者成立合资企业,从而加快改革进程,以最有效的方式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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