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课件第15讲(第六章第二次讲)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五)聚众哄抢罪的相关案例
六、侵占罪
(一)侵占罪的概念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 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 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二)侵占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特征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 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 和埋藏物。需要注意:
3.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 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的特征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 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 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 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 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 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 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 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仍属于遗忘者个人之物。至于埋藏物,国家和单位一般不会 为了隐藏而埋于地,因此,不会存在本罪意义上的埋藏物。 (5)本罪这些财物的表现形式,则可多种多样,既可以是 动产,又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物,又可以是无形物; 既可以是合法之物,又可以是违禁品、赃物等等。
2.客观方面的特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 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 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五、聚众哄抢罪
(一)聚众哄抢罪的概念
聚众哄抢罪,是指纠集多人,实施哄抢公私 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聚众哄抢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本 罪的犯罪对象,是各种各样的公私财物。
公私财物,一般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财物,但至于 财物为何性质,未指明。财产有动产与不动产之分, 一般对动产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没有疑问,动产的范 围十分厂泛,包括一切可以移动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 料,而不动产上的可移动部分,如房屋上的门窗,果 树上结的果实,以及证明不动产产权的文契等,都属
(1)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 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 (2)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 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如乘坐出租车把财物遗忘在车里 等。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 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 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 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
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 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二是,拾捡他人的遗忘物;三是,发掘得到他人的埋 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 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 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 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 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 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自居,擅自
构成此罪。 (5)聚众哄抢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构成本罪。
3.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 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 罪的主体,构成本罪。并非是所有参加聚众哄 抢的行为人,而是只有其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积 极参加的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首要分子”, 是指在聚众哄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 人员。“积极参加的人”一般是指在聚众哄抢 中,积极出主意,起骨干带头作用,哄抢财物 较多的。
2.客观方面的特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 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 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 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 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 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5000—20000)
2.刑事责任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 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3.相关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 月11日实施)第十四条: 聚众哄抢林木伍万方以上的,属于聚众 哄抢“数额较大”;二十立方米以上的,属于 “数额巨大”;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依 照刑法第268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 罚。
4.主观方面的特征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具有聚众 哄抢的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包括自己占有或者第三者占用。 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不能定本罪, 实践中,有的人因与他人发生债务或财产纠纷, 采用纠集多人强行夺取对方财物的方法,用以 抵债,可以本罪论处。
(三)聚众哄抢罪的司法认定
七、职务侵占罪罪
(一)职务侵占罪的概念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 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特征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 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公司”指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 司;“企业”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工厂、 饭店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 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 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本罪侵犯的对象是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 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
(三)侵占罪的司法认定
1.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 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 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 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2.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 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 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 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主体特征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 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 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 (2)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 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3)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 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 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 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 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所谓拒 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 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 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旧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 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 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 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等等。
报案。经公安人员多方调查,查明取走赵某存款的是 与赵某邻村的陈某。在公安人员找到陈某时,陈某矢 口否认自己捡到过存单,但在公安人员提供的确凿证 据面前,陈某被迫交代了事情的经过。据陈某交代, 11月12日那天下午两点钟左右,陈某在自家责任田旁 边的路上发现了一张10000元的存单,即产生取出存 款非法占为己有的意图。陈某当即妻自行车赶到某农 业银行储蓄所以家中老母突然发病急需钱用为由将 10000元取出。 [问题] 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 罪,应以何罪论处?
2.刑事责任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告诉的才处理。
3.相关的司法解释
(五)侵占罪案例:拾到他人丢失存折拒不交出
1997年11月12日,村民赵某将自己家里的籽棉 600余公斤用手扶拖拉机运到某镇棉花加工厂卖掉, 得款4000余元,然后将已到期的6000元存款取出, 一起又存了10000元3年定期。在存完款后,赵某将 存单随手往裤子口袋里一塞,即驾驶着手扶拖拉机回 到家里。当第二天中午赵某想起要将存单交给妻子保 管时,发现存单丢失了。经赵某回忆,可能是在回家 的路上掏毛巾擦汗时,把和毛巾放在同一个口袋的存 单拉了出来,以致丢失。赵某发现存单丢失之后,即 到其存款的某农业银行储蓄所挂失,但营业员告诉他, 存单上的钱已经被人取走了。赵某即到镇派出所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 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 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 占罪没有这个限制。
(四)侵占罪的处罚
1.适用的法律条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处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 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本罪的合法持有仅包括: 一是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又包括未受委托(如无因 管理)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 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 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而持有代为保管(如借贷、 租赁等)。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
于动产范围。对于不动产是否可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存在争议。哄抢财物,意味着财物发生转移,从所有 者、保管者的控制之下,转移到哄抢者手中,而不动 产一般是不能用上述方法转移的,但是不能排除发生 以贪利动机侵犯不动产的可能性。由于本法未明确规 定哄抢只限于动产,因此,对于哄抢不动产的,也可 以本罪定罪。
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 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 (3)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 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 (4)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 单位。国家、单位之物基于委托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 代管的,行为人如果非法占为己有,则应构成贪污罪 或者职务侵占罪,他人遗忘的财物,财物的所有权虽 然可能是国家或单位的,但遗忘行为仅是个人行为, 其应对遗忘之物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从本质上讲,
2.客观方面的特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注意的是:
(1)必须是“聚众”哄抢。即从人数上来看,必须是 三人或者三人以上,有时可能达上百人,二人或者二 人以下构不成“聚众”。 (2)必须是行为人联合行动。 (3)哄抢的对象包括公共财产和私人所有的财产; (4)必须是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数 额不大、情节轻微的,虽然有聚众哄抢行为,仍不
罪和非罪的界限: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有其 他严重的情节。
(四)聚众哄抢罪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罚
1.适用的法律条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 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