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贯彻实施财政部与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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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部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部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部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为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渔业产业结构调整,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渔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从2015年起,对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作出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政策调整的必要性现行的渔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政策,是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在一定时期内较好地弥补了渔业生产成本,增加了渔民收入,促进了渔业稳定发展。

但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价格信号扭曲、逆向调节、监管滞后等问题。

为此,有必要通过调整财政补贴政策、运用价格调节机制、强化行业管理等措施和手段,推动渔业减船转产,降低捕捞强度,促进海洋生态环境修复和产业结构调整。

当前,国际国内成品油价格连续走低,也为补贴政策的调整提供了有利“窗口期”。

二、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一)总体思路。

通过调整资金使用方向,统筹考虑渔业发展、渔民生产生活等实际情况,健全支撑保障和激励约束机制,使渔业油价补贴政策与渔业资源保护和产业结构调整等产业政策相协调,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以保民生、保生态、保稳定为目标,通过调整优化补贴方式,使渔业油价补贴资金与用油量彻底脱钩。

力争到2019年,国内捕捞业油价补贴降至2014年补贴水平的40%,引导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使国内捕捞渔船数和功率数进一步减少,捕捞作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捕捞强度得到有效控制。

同时,促进渔业装备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渔业产业结构更加合理,渔业现代化建设迈出新步伐。

三、补贴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立足现行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对渔民生产成本补贴的政策属性,按照“盘活存量、调整方式、保障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将补贴政策调整为专项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相结合的综合性支持政策。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法规类别】渔业管理【发文字号】财建[2015]499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5.06.25【实施日期】2015.06.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渔业主管局:作为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对促进渔业发展、增加渔民收入、维护渔区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

为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从2015年起,对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作出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政策调整的必要性(一)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是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渔业资源环境保护的需要。

2006年以来的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覆盖面广、补贴规模大、持续时间长,扭曲了价格信号,与渔民减船转产政策发生“顶托”。

为促进渔业资源环境保护,有必要及时调整渔业油价补贴政策,有关支出不再与用油量挂钩,渔业用油成本由水产品价格“随行就市”进行传导,在相关政策引导下,主要通过价格机制调节渔船数量和作业方式,切实降低渔业捕捞强度。

(二)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是促进渔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现代渔业的需要。

2006年以来,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刚性增长,既造成了渔业对油价补贴的严重依赖,又加重了财政负担。

为激发渔业健康发展的内生动力,需要在保持现有支持力度的基础上,盘活资金存量,优化支持结构,将主要用于弥补渔业生产成本、针对渔民个人的补贴资金统筹使用,既着力保障广大渔民基本利益,又大力推进解决减船转产、渔业生态环境修复、渔船标准化建设等长期制约渔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现代渔业建设。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2.27•【字号】苏海计[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苏海计〔2012〕10号)各市、县(市)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1]126号)和《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苏财建[2012]47号,下称《实施意见》)精神,为做好我省2011年度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组织渔业油价补助申报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站在认真落实中央支渔惠民政策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尽早部署安排,确保顺利完成全年油价补助工作。

县级渔业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规定,加强补助政策宣传,尽快组织符合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报《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经初核、汇总并公示后,进行补助用油量测算,并于2012年3月10日前报送省辖市渔业主管部门,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各类报表的数据应当和“江苏省渔船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保持一致(下同)。

各省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对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核查、测算、汇总,并于3月15日前,以书面文件和电子表格将全市上年度油价补助材料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局。

远洋渔船油价补助申报工作按农办渔[2011]118号文件执行。

二、认真做好渔业油价补助审核工作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及有关文件规定,据实测算补助用油量,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要与国家渔船管理数据库进行逐船对照审核,内陆捕捞和养殖渔船要根据省级渔船数据库进行审查,远洋渔船与相关档案资料要逐船进行核对。

江苏省财政厅、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7.07.04•【字号】苏财综[2007]48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7]48号2007年7月4日)沿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江苏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域属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凡在我省管辖海域范围内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缴纳海域使用金后,方可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取得海域使用权。

国家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以及海域转让金、海域租金。

海域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将海域使用权在一定时限内让与使用权人,并由使用权人向国家缴纳海域使用金的行为;海域使用权的转让,是指海域使用权人将其海域使用权再有偿转让与其他海域使用者的行为;海域使用权的出租,是指海域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海域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算征收。

其中,对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项目用海实行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对其他项目用海按照使用年限逐年计征海域使用金。

使用海域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年征收标准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使用海域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按照年征收标准的50%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使用海域不足3个月的经营性临时用海按年征收标准的25%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

渔业油价补助实施方案

渔业油价补助实施方案

渔业油价补助实施方案为了支持渔业发展,促进渔民收入增加,我国决定实施渔业油价补助政策。

具体方案如下:一、政策目的。

渔业油价补助政策的实施旨在降低渔船运营成本,减轻渔民负担,提高渔业生产效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二、补助对象。

本政策针对符合条件的渔船和渔民,具体包括:1. 拥有合法渔船牌照的渔船所有者;2. 从事合法渔业生产的渔民。

三、补助标准。

1. 对符合条件的渔船,按照其实际使用的柴油量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按照每吨柴油的价格差额计算;2. 对符合条件的渔民,按照其实际使用的柴油量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按照每吨柴油的价格差额计算。

四、补助资金来源。

渔业油价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同时可以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形成多方共同支持的资金来源。

五、补助申请和发放流程。

1. 渔船和渔民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渔政部门申请补助,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 渔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将获得补助资金;3. 补助资金将直接发放给渔船所有者或渔民,或者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发放。

六、监督和检查。

1. 渔政部门将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法;2. 定期对补助对象进行核查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将取消其补助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七、政策效果评估。

1. 定期对渔业油价补助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政策;2. 根据评估结果,适时提出政策调整建议,确保政策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渔业油价补助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效降低渔船运营成本,提高渔民收入,促进渔业生产发展,推动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希望全国各地的渔政部门和渔民共同配合,积极落实该政策,为我国渔业发展贡献力量。

渔业燃油补贴发放规章制度

渔业燃油补贴发放规章制度

渔业燃油补贴发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渔业生产,提高我国渔业水产业发展水平,适时稳定提供渔船燃油补贴,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渔船燃油补贴发放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渔船燃油补贴的发放对象、条件、标准、程序等事项,保障渔船燃油补贴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三条渔船燃油补贴是指对合法持证经营的渔船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给予的资金补贴,用于节省渔船运营成本,提高产能和效益。

第二章渔船燃油补贴申请与发放第四条渔船燃油补贴发放单位为相关渔政部门,具体实施单位由各地渔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渔船燃油补贴发放标准由国务院渔政部门根据渔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并及时调整。

第六条渔船燃油补贴的发放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持有有效的渔船经营许可证;(二)参与相关的燃油补贴政策活动;(三)按规定使用合格的燃油产品。

第七条渔船燃油补贴的发放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渔船经营许可证、燃油购买发票等;(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将资料报送到相关渔政部门;(三)渔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四)审核通过的申请将在规定时间内发放燃油补贴。

第八条渔船燃油补贴的发放应当按照年度、季度或月度定期进行,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第九条渔船燃油补贴的发放应当公开透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提供公平、便捷的服务。

第三章渔船燃油补贴监督检查第十条渔船燃油补贴的发放由相关渔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或存在问题的申请予以退回或停止发放。

第十一条渔船燃油补贴发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已发放的燃油补贴进行核查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第十二条渔船燃油补贴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申请材料真实性;(二)资金使用情况;(三)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完善。

第十三条渔船燃油补贴发放单位应当及时公布燃油补贴的发放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规章规定的渔船燃油补贴发放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追究责任。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海监渔政专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海监渔政专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海监渔政专项执法燃油补助资金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苏财农[2014]19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海洋渔业局
【发布日期】2014.11.27
【实施日期】2014.1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海监渔政专项执法燃油补助资
金的通知
(苏财农〔2014〕19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第一批)的通知》(苏财农〔2014〕34号、苏海计〔2014〕11号)要求和省级政府采购招标情况,经研究,决定对2014年省级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中部分单位海监渔政专项执法燃油补助仍采取经费补助方式下达,现将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请列入“技术推广2130106”预算支出科目。

各单位要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和会计核算方式,确保专款专
用。

要建立与项目名称相对应的明细账,按照项目内容进行专账核算,合理列支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和改变省补资金用途,项目资金不得用于机构和人员经费支出。

对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省级财政部门有权追回资金;对拒不改正的,将终止项目实施,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 2014年省级海监渔政专项执法燃油补助资金明细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4年11月27日
附件:
2014年省级海监渔政专项执法燃油补助。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及资源环保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及资源环保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及资源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渔业管理【发文字号】苏财规[2016]18号【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04.29【实施日期】2016.05.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及资源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6〕18号)各市县财政局、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为加强和规范江苏省省级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及资源环保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江苏省省级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及资源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4月29日附件江苏省省级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及资源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江苏省省级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及资源环保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省级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及资源环保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设立,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海域内的资源、环境、权益等开展全面、系统的管理活动,全省海洋与渔业资源保护,海洋和渔业环境监测评估与改善等促进海洋与渔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及资源环保资金的使用,遵行公开、公正、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及资源环保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参与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及项目年度实施指导意见;对省海洋与渔业局资金使用建议审核后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省海洋与渔业局开展绩效评价。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贯彻实施财政部与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贯彻实施财政部与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贯彻实施财政部与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贯彻实施财政部与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财建[2012]47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发布日期】2012.02.27【实施日期】2012.0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贯彻实施财政部与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建[2012]47号)各市、县财政局、渔业主管局:为加强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确保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006号,以下简称《办法》),2010年1月,省财政厅、海洋与渔业局联合转发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现就我省贯彻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严格补助对象和补助条件补助对象为渔业生产者,包括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

辅助渔船不得作为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需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

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捕捞日志。

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并纳入全国数据库管理。

(三)内陆捕捞机动渔船:需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

全省内陆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在农业部核定数据和省海洋与渔业局下达的控制指标范围内,并纳入省级数据库管理。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下达2015年渔业资源保护与转产转业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下达2015年渔业资源保护与转产转业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下达2015年渔业资源保护与转产转业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苏财农〔2015〕11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下达2015年渔业资源保护与转产转业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15〕115号各有关市、县财政局、渔业主管部门,省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15年部分农业专项转移支付指标的通知》(财农〔2014〕222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好2015年财政支农相关项目的通知》(农办财〔2015〕8号)精神,经研究,现将2015年渔业资源保护及转产转业中央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请列入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35“农业资源保护与利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殖放流项目1.加强组织领导。

各项目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规范》,成立增殖放流工作领导小组、技术小组和监督小组,并于7月31日前编制增殖放流项目实施方案,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备案后实施。

2.抓好项目实施。

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14〕55号)、《江苏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规范》、《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组织好项目实施。

经济物种苗种供应单位须在具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信誉良好、技术水平较高并且具备相应生产能力的市级以上资质水产原良种(繁育)场中选择。

珍稀濒危物种苗种供应单位须在农业部公布的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中选择。

增殖放流苗种应当是原种或子一代苗种,禁止放流外来种、杂交种和转基因种。

项目单位应指定具有资质的水产科研单位或水生动物检验检疫机构,对放流苗种的亲本选择、种质鉴定等方面严格把关,在放流前对放流苗种进行检验检疫。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苏海传发[2008]25号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苏海传发[2008]25号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苏海传发【2008】25号)各市渔业主管局、省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确保完成全年渔业安全生产各项目标任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当前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对党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有力的措施、最严格的责任,克服麻痹松懈思想,找准薄弱环节,把渔业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抓细抓实抓好。

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一把手负责制,进一步完善市、县、乡、村和渔船船东(船长)五级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重点强化船东(船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推广渔船编队出海生产等渔业安全社会化管理机制,促进安全管理各项责任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当前正值汛期,伏季休渔也即将结束,各地要进一步强化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继续深入开展渔业行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要针对当前汛期和伏休开捕前特点,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着重对渔船的安全适航状况,通讯、救生、消防设备和职务船员配备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渔港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渔船进出港的管理,严防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渔船出海生产。

三、进一步强化应急值守和救援工作。

目前,北京奥运会已圆满闭幕,残奥会即将举行。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苏海计[2012]74号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苏海计[2012]74号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苏海计〔2012〕74号)各市、县(市)渔业主管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贯彻实施财政部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建〔2012〕47号)要求,为全面了解各地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一步完善我省相关工作制度,经研究,现决定对全省2010、2011年度渔业油价补贴资金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1、各地渔业油价补贴补助发放工作组织开展情况,主要经验和做法;2、渔业油价补贴补助对象、补助条件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超范围超标准发放情况,是否有通过编造证件、虚报船数、养殖面积等套取油价补贴资金情况;3、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渔船管理、捕捞管理、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是否规范到位,以及使用“江苏省渔船管理信息系统”情况;4、各地渔业油价补贴工作规范情况,用油量测算是否准确,申请、审核、公示制度是否认真落实到位,工作进度、数据上报、工作总结、档案资料保管是否按规定执行;5、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是否有滞留、截留、挪用油价补贴情况。

6、各地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情况,违法违规作业行为扣减补助政策执行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

二、检查时间和检查方式此次检查从2012年7月20日开始,至2012年8月31日前结束,采取全面自查、重点抽查和专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全面自查。

7月20日至8月15日,由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开展自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的通知-农办渔[2010]1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的通知-农办渔[2010]1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的通知(农办渔〔20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团: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006号,以下简称《通知》)第八条要求,我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现印发你单位。

请参照此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本省(区、市)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用油量测算标准,并按《通知》要求做好相关测算工作。

另外,远洋渔船油价补助用油量测算标准仍按《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远洋渔业用油补贴测算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07〕7号)规定执行,但朝鲜以东海域远洋渔业项目渔船执行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用油量测算标准。

附件: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二○一○年一月六日附件: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用油量以渔船主机总功率和年平均作业时间为测算基本依据。

根据《渔业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关于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综合考虑作业类型、休渔期、灾害天气和渔船维修等因素,确定渔船年平均作业时间。

根据年平均作业时间、国际通用中高速柴油机单位时间耗油量0.000205(吨/千瓦/小时)及主机总功率,确定年油价补助用油量。

计算公式为:年油价补助用油量(吨)=主机总功率(千瓦)×补助用油系数(吨/千瓦)补助用油系数(吨/千瓦)=作业天数×每天作业小时×0.000205(吨/千瓦/小时)补助用油系数按不同作业类型分为如下十三档。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渔业油价补助资金清理和检查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渔业油价补助资金清理和检查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渔业油价补助资金清理和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渔业油价补助资金清理和检查工作的通知(2011年3月9日)为加强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确保渔业油价补助政策落实到位,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和《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6号)(简称《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我部决定开展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清理和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查范围2006年以来中央财政安排的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

二、清查内容(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情况。

是否根据农业部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省渔业油价补助管理办法;是否参照农业部制定的参考标准制定本省用油量测算标准;是否建立健全本省捕捞机动渔船、养殖机动渔船管理和养殖证发放数据库,并完整准确地记录机动渔船和养殖证情况。

(二)油价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发放等管理情况。

是否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开展油价补助申请、审核、发放工作;县级渔业部门是否对申请和发放环节相关信息进行公示;省级渔业部门是否根据财政部资金下达文件制定具体发放方案;是否采用银行存折(卡)实名制发放并严格履行签名手续;是否及时总结渔业油价补助工作并上报总结材料。

(三)资金管理情况。

1.补助资金是否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2.是否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位;3.是否存在多头申报、虚报冒领、套取资金等问题;4.是否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5.是否截留、挤占、挪用资金;6.是否存在结转资金。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渔用柴油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渔用柴油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渔用柴油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8.08.20•【字号】苏海传发[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渔用柴油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苏海传发[2008]24号)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省属有关单位:近几年来,国家和省加大了对“三农”支持力度,特别是近三年中央财政连续向渔民发放柴油补贴,对改善渔民生活、稳定渔业生产、发展渔区经济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渔用柴油补贴发放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严重问题,有的问题已触犯了法纪,主要有:个别单位将不符合条件领取对象的补贴经费挪作它用;一些单位为了追求部门利益盲目增加内陆渔船,还有的为长期从事海洋生产的“三无”渔船办理内陆捕捞证;一些工作人员违规为自己亲友补办证书领取补贴;一些单位上报省局渔船数量存在虚报行为;一些单位越权和随意办理验船手续;一些单位把关不严或有意为无船人员办理多本证书;还有的单位在补贴经费领取上不执行相关规定等等。

为准确及时地将补贴资金如数发放到每一位符合条件的渔民手中,确保柴油补贴工作公正、公开、公平和社会稳定,杜绝少数人员违法违纪的行为发生,真正把这项惠渔政策落实好,现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一、进一步强化柴油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

根据政策规定,机动渔船柴油补贴工作实行市、县(市)长负责制。

各市、县(市)渔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对机动渔船柴油补贴的申报、拨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政府领导汇报。

要设立举报电话,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补贴资金如数兑付给符合补贴条件的渔民或渔业企业,确保不发生弄虚作假套取柴油补贴等违纪违规行为。

二、严格执行柴油补贴政策。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放渔业柴油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08]第66号)明文电报精神,省财政厅和我局及时联合下发了《关于下达2008年机动渔船柴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的通知》(苏财建[2008]69号),明确规定了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等。

浙江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财政部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财政部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财政部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10.01.27•【字号】浙财建[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财政部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0〕1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主管局:为加强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确保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

现将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00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内陆捕捞机动渔船申请油价补助必须具有渔船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内陆捕捞许可证。

二、养殖渔民或渔业养殖企业申请油价补助必须具有养殖证,并拥有养殖机动渔船。

养殖机动渔船须办理渔船检验及登记手续。

养殖机动渔船登记证书上姓名(或单位)须与养殖证中的姓名(或单位)一致。

三、省内跨市、县(市、区)买卖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手续办结时间以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转入证明》时间为准;省内跨市、县(市、区)购置并制造和购置并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机动渔船的,以省渔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时间为准。

四、申请程序符合补助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写油价补助申请表(见附件3-4),向所属县级(市属向市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

五、报送程序和要求(一)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初核、公示、测算后,于每年2月底前将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和船名册(见附件1表1-4)以文件形式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并抄送市渔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二)补助资金发放结束后,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渔业部门于每年8月25日前将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包括总结、统计表(见附件1表5-7,含电子文档光盘)报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局,并抄送省审计厅。

关于贯彻落实渔业成品油

关于贯彻落实渔业成品油

关于贯彻落实《渔业成品油价钱补助专项资金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各市海洋与渔业(主管)局、厅直有关单位:为增强渔业成品油价钱补助专项资金治理,确保国家成品油价钱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制定印发了《渔业成品油价钱补助专项资金治理暂行方法》(以下简称《方法》)。

现就贯彻落实《方法》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准确地把握《方法》的大体内容。

《方法》在总结成品油价钱形成机制改革工作体会的基础上,明确了燃油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申报程序和发放要求。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准确地把握《方法》的大体精神。

要及时向本地政府汇报国家燃油补助政策的调整情形,进一步确立地址政府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的燃油补助发放领导机制。

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舆论宣传工作,让广大渔民群众及时准确地把握国家政策的调整转变。

二、着力解决落实《方法》面临的突出问题。

要以贯彻落实《方法》为契机,踊跃推动渔船标准治理和养殖证发放工作,确保燃油补助政策的顺利实施。

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尽快成立内陆捕捞渔船治理数据库和与养殖证相关联的养殖渔船治理数据库,成立与养殖水域面积相对应的养殖渔船总量操纵制度和内陆水域捕捞渔船“双控”制度。

三、切实做好贯彻落实的各项工作。

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在贯彻落实中,要结合本地域实际,探讨有利于燃油补助平稳发放的工作方式和方式,并制定可操作的具体方案。

要注意政策落实进程的公布透明,切实做到“两公示”和“三公布”(补助方案公示、补助名单公示;补助政策公布、补助程序公布、补助对象公布),自觉同意群众监督。

要增强对补助资金申报及发放情形的监督检查,严禁以伪造证件等形式套取补助资金和擅自扩大补助范围,杜绝地址治理部门挤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等情形的发生。

要依照《方法》提出的要求,扎实做好2020年燃油补助的申报工作,并将落实《方法》中碰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厅。

二O一O年二月一日附件:《山东省2020年渔业成品油价钱补助实施方案》山东省2009年渔业成品油价钱补助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我省2009年渔业成品油价钱补助工作,依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钱补助专项资金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建[2020]100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放2020年上半年渔业油价补助资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20]第33号)精神,结合我省渔业生产和渔船治理实际情形,制定本方案。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渔业发展补助预算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渔业发展补助预算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渔业发展补助预算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5.20•【字号】苏财农〔2022〕40号•【施行日期】2022.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渔业发展补助预算资金的通知各有关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省有关单位:现将2022年中央渔业发展补助预算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此项资金收入列入“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农林水支出”科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根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24号)要求,抓紧做好资金分配、拨付和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

二、本次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为2022年中央直达资金(标识01中央直达资金)。

请有关市县按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管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资金时,应单独下达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

三、各地要加快资金执行进度。

加强项目管理,确保中央下达的工作任务及时落实到位,对预算执行过程中进度较慢的项目、单位要重点督导,及时采取有力督办措施,杜绝资金滞留情况发生。

四、各地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 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严格对照区域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五、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管理使用,全面落实公开公示制度,确保资金管理“阳光操作”,加强日常监督,强化资金监管。

附件:1.2022年中央渔业发展补助预算资金下达表2.2022年中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5月20日。

渔业油价补贴实施方案

渔业油价补贴实施方案

渔业油价补贴实施方案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渔业产业也逐渐成为了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近年来,随着石油价格的波动和上涨,渔业生产成本不断增加,给渔民带来了沉重的经济压力。

为了支持渔业发展,提高渔民的收入,政府决定实施渔业油价补贴政策,以缓解渔业生产成本压力,促进渔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补贴对象范围。

本补贴政策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渔业生产经营者,包括渔船船主、渔民等各类渔业从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

根据渔船类型和渔业生产规模的不同,补贴标准分为固定补贴和按比例补贴两种方式。

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三、补贴资金来源。

渔业油价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同时各级政府还可以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等方式筹集资金,保障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

四、补贴申领流程。

渔业生产经营者可以通过向当地渔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进行补贴申领。

申请材料包括《渔业油价补贴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等。

经审核合格后,渔业主管部门将按照规定的程序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者的指定账户。

五、补贴使用监督。

为确保补贴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将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对不正当使用补贴资金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六、政策宣传和落实。

为了让更多的渔业生产经营者了解和享受到渔业油价补贴政策带来的实惠,各级政府将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宣传、政策解读等方式,广泛宣传政策内容,并指导各地渔业主管部门切实做好政策的落实工作,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七、政策效果评估。

为了及时了解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实施效果,各级政府将定期组织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听取相关部门和渔业生产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政策,确保政策的科学合理和有效实施。

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实施,将有力地支持渔业生产发展,减轻渔民的生产经营压力,促进渔业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海洋综合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海洋综合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海洋综合管理与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财规[2012]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海洋渔业局
【发布日期】2012.03.22
【实施日期】2012.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海洋综合管理与产业发展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2]5号2012年3月22日)
各市、县(市)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
为了支持我省海洋产业发展,加强海洋综合管理,规范省级海洋综合管理与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了《江苏省省级海洋综合管理与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省级海洋综合管理与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海洋综合管理与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级海洋综合管理与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海洋发展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和海域使用金省级分成部分组成,用于支持海洋渔业产业发展、海洋渔业产业公益性基础设施维修改造、海洋行政综合管理等项目的实施。

第三条按照《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海洋发展资金执行期限为5年。

第二章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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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贯彻实施财政部与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财建[2012]4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海洋渔业局
【发布日期】2012.02.27
【实施日期】2012.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贯彻实施财政部与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建[2012]47号)
各市、县财政局、渔业主管局:
为加强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确保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006号,以下简称《办法》),2010年1月,省财政厅、海洋与渔业局联合转发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现就我省贯彻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严格补助对象和补助条件
补助对象为渔业生产者,包括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

辅助渔船不得作为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需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

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捕捞日志。

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并纳入全国数据库管理。

(三)内陆捕捞机动渔船:需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

全省内陆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在农业部核定数据和省海洋与渔业局下达的控制指标范围内,并纳入省级数据库管理。

(四)养殖渔民(渔业企业):需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简称养殖证),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

(五)远洋捕捞渔船:需经农业部批准确认、持有合法有效证件、从事正常远洋渔业生产。

除农业部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从事远洋渔业生产的渔船一律领取远洋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不得重复领取国内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

朝鲜东部项目渔船只领取国内渔业油价补助资金。

二、准确核算补助用油量
(一)补助用油量的核算原则上以2008年为上限。

渔业用油量由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和养殖机动渔船用油量四部分构成。

各市、县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补助年
度渔船和养殖证等情况,考虑增、减变化因素,负责补助用油量测算,经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核汇总后上报农业部。

(二)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和内陆捕捞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按照捕捞作业类型和渔船主机总功率进行核算确定。

养殖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按照养殖证确认面积和实际使用的养殖机动渔船功率情况进行核算确定。

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补助主机总功率以《渔业捕捞许可证》贴附(核定)的功率数为依据。

远洋渔业渔船补助主机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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