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签派员资质评价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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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89号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89号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89号)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FS),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1999年10月15日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照的申请与颁发第三章执照管理第四章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经历和技能第五章训练机构和训练课程第六章附则附件一飞行签派员训练课程附件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表附件三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考试成绩报告表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通用航空企业(以下统称航空营运人)指派履行民用航空器飞行签派职责的人员取得飞行签派员执照的程序以及飞行签派员执照的管理。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是飞行签派员的资格证书。

凡被航空营运人指派履行民用航空器飞行签派职责的人员,必须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飞行签派员执照。

飞行签派员取得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后,应当按照航空营运人的飞行签派员训练大纲完成训练,并取得上岗资格,方能在负责的相应区域内,履行飞行签派员职责。

第四条飞行签派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颁发。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飞行签派员执照的审批、颁发和管理,并负责批准飞行签派员课程训练大纲、制定飞行签派员执照考试标准。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的审查、执照考试和执照管理。

飞行签派员实用教程

飞行签派员实用教程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实用教程》
教材编写大纲
第一部分飞行签派员简介
第一章航空公司管理体制与资格审定
第二章飞行签派的发展历史
第三章飞行签派在航空公司运行中的作用和地位
第四章航空公司运行与手册简介
第五章 CAAC对飞行签派员的要求
第二部分飞行签派员基础
第一章航行情报与领航学基础
第二章航空气象学基础
2.3 飞行原理与飞机性能
2.4 空中交通管理基础
2.5 民航电报与地空通信知识
2.6 签派资源管理训练
2.7 危险品运输
2.8 民航法律规章简介
2.9 规章要求的基础知识
第三部分飞行签派员实践
3.1手工简易飞行计划的制作
3.2航班放行程序
3.3航班动态监控
3.4航空器运作及运行控制
3.5机组成员和其他航空人员的管理
3.6特殊运行运行
3.7紧急和非正常程序下的签派工作
3.8签派中人的因素和签派资源管理
3.9记录与报告
第四部分附录
附录Ⅰ单位换算
附录Ⅱ中国民航实施缩小垂直间隔飞行高度层配备示意图
附录Ⅲ
第一部分飞行签派员简介
1.1航空公司管理体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航进入了一个飞速发展时期,作为民航运输主体的航空公司也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变革。

从最初的各航空公司相继成立“群雄逐鹿”逐渐发展到了目前以三大骨干航空集团为主的新的竞争态势。

如何更好地发挥航空公司运行控制中心的运行控制职能这一问题被摆到了一个重要的位置。

第二部分飞行签派员基础
2.1 航行情报与领航学基础
2.1.1航行情报。

签派人员航行情报岗位技术等级和评定标准规定

签派人员航行情报岗位技术等级和评定标准规定
3、一级助理签派员航行情报岗
1)资格要求
(1)满足二级助理签派员航行情报岗位所有的经历要求;
(2)持有民航局颁发的飞行签派员执照:在二级助理签派员航行情报岗位值勤时间不少于6个月,执勤总时间不少于1000小时;
(3)未持有民航局颁发的飞行签派员执照:在二级助理签派员航行情报岗位值勤时间不少于12个月,执勤总时间不少于2000小时;
4)应接受的培训
(1)PBN及ADSB培训;
(2)航线管理培训;
(3)安全管理培训;
5)应具备的知识
(1)见习签派员航行情报岗应具备的所有知识;
(2)具备AOC运行的全面知识;
(3)熟悉航行资料及航图的制作标准和规范;
(4)熟悉航线规划与申请的规则、流程、标准。
(6)熟悉CDFA相关咨询通告的背景及规定;
(3)对于部门有重大立功表现,如成功处置航班特情,在民航局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等,经过签派技术委员会评审可优先晋级或跨级晋级;
3)应接受的培训
(1)导航数据库管理的培训;
(2)航行通告的培训;
4)应具备的知识
(1)一级助理签派员航行情报岗位应具备的所有知识;
(2)熟悉导航数据库管理的具体流程;
(3)熟悉所有航行通告的内容。
(3)对于部门有重大立功表现,如成功处置航班特情,在民航局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等,经过签派技术委员会评审可优先晋级或跨级晋级;
3)应接受的培训
(1) NAIP航图入门培训;
(2) CCAR-121部规章的培训;
4)应具备的知识
(1)签派学员航行情报岗应具备的所有知识;
(2) CCAR-121部规章中涉及签派、情报的规章知识;
(4)能够正确地维护FOC后台数据;

基于AHP航空公司签派员资质能力评估方法

基于AHP航空公司签派员资质能力评估方法

基于AHP航空公司签派员资质能力评估方法摘要:近年来,航空公司在国内外发生的多起不安全事件显现了我国飞行签派员和运行控制系统能力的不足,因此建立对飞行签派员资质能力的评定机制,有助于航空公司对签派员资质管理,切实提高签派员业务技能、履行职责和风险控制的能力,可有效降低飞行运行中发生不安全事件的风险。

本文通过使用AHP层次分析法,结合民航咨询通告和航空公司运行手册,建立签派员资质能力评估模型。

关键词:签派员资质资质能力评估AHP层次分析飞行签派员的资质是航空公司安全、高效、有序运行的关键因素之一,直接影响着运行控制的质量。

近年来,航空公司在国内外发生的多起不安全事件显现了我国飞行签派员和运行控制系统能力的不足,民航局对签派资质管理越来越重视。

因此建立飞行签派员技术管理和资质评定机制,建立签派员资质管理体系,结合签派员职责和在实际运行中的表现,评估每个签派员的资质能力,改进签派员训练,持续提高训练质量,提高签派员的业务素质,显得愈加重要。

1 飞行签派员资质的现状现阶段我国签派员资质能力存在不足,民航管理局对航空公司运行控制岗位值勤飞行签派员进行业务检查(55家航空公司1637名飞行签派员),平均合格率为98%。

其中抽查飞行签派员共479名,合格率为92%。

通过抽查结果,对于飞行签派员资质能力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专业知识掌握不深不广,综合判断能力不强。

主要原因是飞行签派员缺少继续深入学习基本专业和综合运用知识的技能训练。

(2)缺少运行经历,主动向飞行机组提供支持不够。

主要原因是飞行签派员训练大纲中没有飞行理论的训练科课目,缺少在模拟机上体验飞行和进入驾驶舱观察实际运行的经历。

(3)高等级技术标准的飞行签派员数量不能满足运行控制值勤要求。

主要原因是航空公司的飞行签派员技术等级与运行控制岗位对人员资质能力要求结合不紧密;另外,公司对评定飞行签派员技术等级有名额限制,也导致了获得高等技术标准的飞行签派员数量不能满足关键岗位值勤要求。

飞行签派人力资源(飞行签派员工作负荷)评估指南(试行办法)

飞行签派人力资源(飞行签派员工作负荷)评估指南(试行办法)

《航空承运人飞行签派员人力资源评估指南》1.目的................................................................................................................................. - 2 -2.适用范围 ........................................................................................................................ - 2 -3.依据和参考资料 ........................................................................................................... - 3 -4.背景................................................................................................................................. - 3 -5.定义................................................................................................................................. - 5 -6.评估要求和流程 ........................................................................................................... - 6 -6.1评估要求.............................................................................................................................. - 6 -6.2 人力资源评估流程 ........................................................................................................... - 7 -7.基础人力资源配置测算.............................................................................................. - 9 -7.1 签派作业活动负荷分析统计.......................................................................................... - 9 -7.2 测算签派人力资源配置基础数据............................................................................... - 10 -8. 工作负荷评估校验 ................................................................................................. - 11 -8.1 客观负荷评估校验 ......................................................................................................... - 11 -8.2 主观工作负荷评估校验 ................................................................................................ - 12 -8.3 统计和采样的要求 ......................................................................................................... - 13 -9. 生效日期................................................................................................................... - 14 -附录一:评估方案流程图........................................................................................... - 15 -附录二、签派基础人力资源配置测评样例 ............................................................ - 16 -附录三、客观负荷评估校验样例.............................................................................. - 19 -附录四、主观工作负荷评估校验样例 ..................................................................... - 21 -1.目的本通告旨在向航空承运人开展飞行签派员人力资源评估,合理配置并规划签派人力资源提出要求和指导。

航空承运人飞行签派员资格检查标准

航空承运人飞行签派员资格检查标准

航空承运人飞行签派员资格检查标准目录1、背景 (1)2、适用范围 (1)3、依据 (1)4、背景 (2)5、定义 (2)6、一般规定 (3)6.1资格检查对象 (3)6.2资格检查要求 (3)6.3飞行签派检查员 (4)6.4资格检查内容 (5)7、资格检查程序 (5)7.1训练检查 (5)7.2履职能力检查 (6)7.3训练大纲批准 (8)7.4局方监察 (9)8、记录保存 (9)附录1检查的基本原理和原则 (11)附录2履职能力检查单样例 (17)航空承运人飞行签派员资格检查标准1.目的本咨询通告为规范航空承运人飞行签派员资格检查程序,同时为局方监察员、公司检查员实施资格检查等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

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按照CCAR121部实施运行的航空承运人。

对于使用飞行签派员实施CCAR135 部、CCAR91 部运行的航空运营人,可参照本通告开展飞行签派员资格检查工作。

航空承运人应按照本咨询通告的政策、标准与指南,结合自身运行实际,建立飞行签派员资格检查程序。

3.依据(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R4;(2)《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65FS-R2;(3)《航空承运人运行中心(AOC)政策与标准》AC-121-FS-2011-004R1;(4)《民用航空航务监察员手册》WM-FS-2015-001;(5)《航空承运人飞行签派员资质管理标准》AC-121-FS-2016-043-R1;(6)《训练手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Doc7192;(7)《批准的签派员检查手册》加拿大民航TP 14114E。

4.背景飞行签派员是航空公司运行控制的核心人员,其在飞行运行中担当组织协调、指挥决策的重要职责,与机长共同对每次飞行的签派放行、安全和效益负责。

根据航空规章要求,飞行签派员必须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航空知识、技能、运行经历以及协调和决策能力。

重要《飞行签派实践考试习题及答案》

重要《飞行签派实践考试习题及答案》

飞行签派实践考试习题及答案《飞行签派实践考试习题及答案》1. 航空承运人为什么要雇佣飞行签派员?答: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对于其所实施的运行拥有足够数量的飞行签派中心,并且这些飞行签派中心的位置和能力,能够确保对每次飞行进行恰当的运行控制。

实施国内或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每一飞行签派中心安排有足够数量的合格飞行签派员,以确保对每次飞行进行恰当的运行控制。

2. CCAR65R2 对申请执照人员的要求是什么?答:第 65.53 条资格要求(a)参加飞行签派员执照理论考试的人员应当年满 21 周岁。

(b)参加飞行签派员执照实践考试的人员应当通过第 65.55 条规定的理论考试,并满足第 65.57 条规定的经历要求。

(c)获得飞行签派员执照资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年满 23 周岁;(2)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3)能够读、说、写并且理解汉语;(4)通过了本规则第 65.59 条规定的实践考试;(5)按照 CCAR67 部规定的体检标准体检,并取得体检合格证。

3. CCAR121R2 对飞行签派员的合格要求是什么?答: (a)在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中担任飞行签派员的人员,应当持有飞行签派员执照,并且按照本规则N 章批准的训练大纲,圆满完成相应飞机组类中的一个型别飞机的下列训练:(1)飞行签派员初始训练,但是如果该飞行签派员已对同一组类的另一型别飞机接受了初始训练,则只需完成相应的转机型训练。

(2)运行熟悉,在驾驶舱观察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至少 5 小时(含一次起飞和着陆)。

对于驾驶舱没有观察员座位的飞机,可以在配备耳机或者喇叭的前排旅客座位上观察。

本款要求可以用额外增加一次起飞和着陆代替一个飞行小时的方法,将运行熟悉小时数减少至不低于 2.5 小时。

(3)对于新引进组类的飞机,在开始投入本规则运行后 90 天之内,不满足本款第(2)项中运行熟悉要求的人仍可以担任飞行签派员。

航空承运人飞行签派员资质管理标准

航空承运人飞行签派员资质管理标准

航空承运人飞行签派员资质管理标准
航空承运人飞行签派员资质管理标准是指对于从事航空运输行业中飞
行签派员的资质要求和管理标准。

飞行签派员是航空公司中非常重要
的一环,他们负责着航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因此对于飞行签派员的
资质要求和管理标准非常严格。

首先,飞行签派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知识。

一般来说,
飞行签派员需要具备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并且需要通过相关的培训
和考试,获得飞行签派员的资格证书。

此外,飞行签派员还需要具备
一定的英语水平,以便与国际航班的机组人员进行沟通。

其次,飞行签派员需要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

一般来说,飞行签派员
需要在航空公司中从事相关工作至少两年以上,才能够申请成为飞行
签派员。

在这两年的工作中,飞行签派员需要积累相关的经验和技能,包括航班计划制定、天气预报分析、飞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最后,飞行签派员需要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以保证其资质和技能的
更新和提升。

航空公司需要定期对飞行签派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以确
保他们掌握最新的技术和知识,并且能够适应不同的工作环境和情况。

总之,航空承运人飞行签派员资质管理标准非常严格,对于飞行签派员的资质和技能要求非常高。

只有具备相关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和技能,并且能够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的人才能够成为合格的飞行签派员。

这些标准的实施,可以保证航空运输行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航空承运人飞行签派员资格检查标准

航空承运人飞行签派员资格检查标准

航空承运人飞行签派员资格检查标准目录1、背景 (1)2、适用范围 (1)3、依据 (1)4、背景 (2)5、定义 (2)6、一般规定 (3)6.1资格检查对象 (3)6.2资格检查要求 (3)6.3飞行签派检查员 (4)6.4资格检查内容 (5)7、资格检查程序 (5)7.1训练检查 (5)7.2履职能力检查 (6)7.3训练大纲批准 (8)7.4局方监察 (9)8、记录保存 (9)附录1检查的基本原理和原则 (11)附录2履职能力检查单样例 (17)航空承运人飞行签派员资格检查标准1.目的本咨询通告为规范航空承运人飞行签派员资格检查程序,同时为局方监察员、公司检查员实施资格检查等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

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按照CCAR121部实施运行的航空承运人。

对于使用飞行签派员实施CCAR135 部、CCAR91 部运行的航空运营人,可参照本通告开展飞行签派员资格检查工作。

航空承运人应按照本咨询通告的政策、标准与指南,结合自身运行实际,建立飞行签派员资格检查程序。

3.依据(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R4;(2)《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65FS-R2;(3)《航空承运人运行中心(AOC)政策与标准》AC-121-FS-2011-004R1;(4)《民用航空航务监察员手册》WM-FS-2015-001;(5)《航空承运人飞行签派员资质管理标准》AC-121-FS-2016-043-R1;(6)《训练手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Doc7192;(7)《批准的签派员检查手册》加拿大民航TP 14114E。

4.背景飞行签派员是航空公司运行控制的核心人员,其在飞行运行中担当组织协调、指挥决策的重要职责,与机长共同对每次飞行的签派放行、安全和效益负责。

根据航空规章要求,飞行签派员必须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航空知识、技能、运行经历以及协调和决策能力。

飞行签派中心、飞行签派员及职责

飞行签派中心、飞行签派员及职责
第121.103条 飞行签派中心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对于其所实施的运 行拥有足够数量的飞行签派中心,并且这些 飞行签派中心的位置和能力,能够确保对每 次飞行进行恰当的运行控制。
5
运行控制中心、飞行签派员及职责
第121.395条 飞行签派员 实施国内或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合格证持 有人,应当在每一飞行签派中心安排有足够 数量的合格飞行签派员,以确保对每次飞行 进行恰当的运行控制。
3
运行控制中心、飞行签派员及职责
运行控制:是指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用于飞行动 态控制的系统和程序,对某次飞行的起始、持续 和终止行使控制权的过程。(CCAR-121 附件A) 只有按CCAR-121规章实施的“国内、国际定 期载客运行”,要求建立飞行签派系统和配备有 飞行签派执照的飞行签派员。
4
运行控制中心、飞行签派员及职责
7
运行控制中心、飞行签派员及职责
第121.531条 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运行控制责任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运行控制负责。 (b)机长和飞行签派员应当对飞行的计划、延迟和签派或者放行是否 遵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和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共同负责。 (c)飞行签派员应当对下列工作负责: (1)监控每次飞行的进展情况; (2)分析与发布该次飞行安全所必需的信息; (3)如果根据其本人或者机长的判断,认为该次飞行不能按照计划或 者放行的情况安全地运行或者继续运行时,取消或者重新签派该 次飞行。
15
飞行签派员的训练
• 训练大纲的制订要求: • 按照每一飞机型别分别制订训练大纲并保持其现行有效; • 每个训练大纲应当包括:新雇员训练、初始训练、转机型训练、 升级训练、复训和重新获得资格训练等基本类别的训练提纲。 • 训练提纲应当包含:地面训练、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飞机飞行 训练、应急生存训练、差异训练和资格检查等课程段的课程设置。 • 每一课程段应当列明所训练的内容和计划小时数 • 每种训练提纲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受训人员的进入条件及训练 后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将使用的所有训练设施、设备 ;教员、 航空检查人员的资格 ;减少时数的批文 。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工作细则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工作细则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工作,保障航班运行的顺利进行,提高航班的安全性和准点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飞行计划的编制、天气情报的分析、飞行计划的修订等。

第三条飞行签派员是指经过民航局批准,具有签派资格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飞行签派员必须具备航空运输相关知识和技能,了解飞机性能,熟悉航线和航空器运行规范,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同时,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细致的工作态度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第五条民航局负责对飞行签派员的培训、考核和认证工作。

第六条飞行签派员必须遵守民航局的有关规定和本细则,严守职业道德和行业纪律,尊重航班运行管理人员的指挥和决策。

第二章飞行计划的编制第七条飞行签派员根据航班指定目的地和航段要求,制定飞行计划。

第八条飞行计划应包括飞行航线、起飞和降落机场、飞行高度、飞行速度、预计航程、预计飞行时间等信息。

第九条飞行签派员应根据天气情况和航空管制要求,制定适当的飞行计划。

第十条飞行签派员在制定飞行计划时,必须充分考虑飞机性能、燃油消耗、飞行时间以及天气条件等因素。

第十一条飞行签派员在编制飞行计划时,必须合理安排航段间的换飞机和换机组,确保航班运行的连续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飞行签派员应及时将飞行计划提交给航班运行管理人员,并在航班起飞前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调整。

第十三条飞行签派员应能独立分析和判断飞行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计划。

第三章天气情报的分析第十四条飞行签派员应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天气报告,准确分析航班起飞和降落机场的天气情况,并进行预测和预警。

第十五条飞行签派员应熟悉各类气象报告和气象图解,能独立分析和判断天气的变化趋势和对航班的影响。

第十六条飞行签派员必须在飞行计划制定前获取并分析最新的天气情报,并将其纳入飞行计划中。

第十七条飞行签派员对不利天气条件下的航班,必须及时向航班运行管理人员提出建议和处理方案。

航空承运人飞行签派员资质管理标准

航空承运人飞行签派员资质管理标准

航空承运人飞行签派员资质管理标准一、引言航空承运人飞行签派员资质管理标准是为了确保航空承运人能够拥有经验丰富、技术过硬的飞行签派员。

本标准旨在规范飞行签派员的培训、认证和监管,以确保他们具备执行航班运行和飞行任务所需的能力和职责。

二、飞行签派员的要求2.1 体格要求飞行签派员应当身体健康,符合航空相关部门对体格的要求。

身体健康检查包括身高、视力、听力、血压等方面的要求。

2.2 文化素质要求飞行签派员应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包括英语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

2.3 教育背景要求飞行签派员应具备航空相关专业的学历背景,如航空交通管理、飞行运行等。

同时,还需要有相关的培训证书和资格证书。

2.4 工作经验要求飞行签派员需要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特别是在飞行管理、航班调度、天气预报和机场运行方面的经验。

有多年的工作经验可以提升飞行签派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三、飞行签派员的培训和认证3.1 培训内容飞行签派员的培训内容包括航空相关知识、航空法规、飞行计划编制、航线选择、气象知识、飞行运行等方面的内容。

培训内容需要根据航空公司的要求和国家的法规进行规定。

3.2 培训方式飞行签派员的培训可以采用理论培训和实践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理论培训可以通过课堂教学、网络培训等方式进行;实践培训可以通过模拟飞行、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3.3 认证考试飞行签派员需要通过符合国家标准的认证考试才能获得资格证书。

认证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两个环节,确保飞行签派员具备相关知识和操作能力。

3.4 培训周期和周期复训飞行签派员的培训周期一般为一到两年,具体周期根据航空公司的需要和国家的要求而定。

同时,飞行签派员还需要定期进行周期复训,以更新知识、掌握新的技术和操作方法。

四、飞行签派员的监管4.1 监管机构飞行签派员的资质管理由国家民航局或相应的航空管理机构负责监管。

监管机构负责对飞行签派员的培训、认证和复训进行审核和监督。

航空公司飞行签派员技术能力评价体系研究

航空公司飞行签派员技术能力评价体系研究

航空公司飞行签派员技术能力评价体系研究摘要:伴随着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航空出行作为长途交通出行的方式,很多航空公司在航班运行控制方面上都要做出很多的改进,让我国的民航企业变得更加的成熟,更加的完善。

尤其是在民航飞机签派员技术能力方面上,飞机签派是航空公司航班运行管理的核心岗位,飞行签派员的技术能力就决定着航空公司在航班运行过程中的工作能力,体现出一个航空公司在航班飞行过程中的服务质量,对于航空公司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但是航空公司飞行签派员的技术能力控制方面上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有可能就会导致航空公司在运行的过程中出现相应的安全事故,甚至会导致乘客的生命受到严重的威胁。

关键词:民航公司;飞行签派员;技能评价体系前言当前的航空公司在飞行签派员的人员技能管理、定期培训工作、技能评估体系方面上仍然存在着较为明显的缺陷。

这些问题的出现都会埋藏一些安全隐患,在航班运行的过程中,轻则影响了旅客在享受航班服务过程中的体验,严重的甚至会产生一系列安全事故,威胁到乘客和航班机组人员的生命安全。

面对这样的情况,航空公司必须要积极的采取相应的措施,迅速地构建一个飞行签派员技术能力评价体系,有效地针对飞行签派员的技术能力进行评估检测,并且及时的做出相应的调整,降低民航飞机在飞行过程中发生不安全事故的风险。

本文章将会结合当前航空公司在发展过程中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研究,寻找出微型签派员技术能力评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效地改善飞行签派员技术技能评价和管理的机制,提升飞行签派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减少航班在飞行过程中的人为误差。

一、航空公司飞行签派员招募培养模式航空公司在飞行签派员招募的过程中一般会去相应的专业职业院校进行招收,选取一些应届毕业生作为航空公司招聘的对象,进行一段时间的培训工作,就能够成为航空公司的飞行签派员。

有很多航空公司都有着指定的高等院校作为飞行签派员的招聘,这些高校一般都包括中国民航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拥有着较为专业的民航专业高等院校,这些高等院校的应届毕业生,在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方面上都有着较为严格的操作,基本上是能够符合航空公司的要求的。

浅谈飞行签派员素质要求

浅谈飞行签派员素质要求

浅谈飞行签派员素质要求摘要:航空技术发展速度不断加快,航空公司不仅积极引进先进的设备,对于工作系统也不断完善,而且保证工作人员充足。

要确保飞行运行处于良好状态,需要签派员的素质达标。

飞行签派工作的有效实施,飞行签派员作为执行人员需要有较高的职业素质,这直接关乎到航空公司是否能高品质飞行运行。

所以,航空公司签派员要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平和技术操作能力,职业综合素质良好,才能顺利完成工作任务。

本论文着重于研究飞行签派员素质要求。

关键词:飞行签派员;职业素质;基本要求引言:作为航空公司的签派员,需要全面掌握业务知识,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均良好,政治责任心非常强,对于有关的规章制度以及法律、法规都能够严格执行,工作中能够主动专研专业技术,提高业务技能,使自身的综合素质满足职业要求。

航空公司在审定签派员资格的时候都按照规定执行,完成专业课程,考取执照,全面了解民航法规以及具体的运行要求,所有的签派员都要定期接受培训,并进行复训,身体的各项指标符合规定的条件[1]。

所以,航空公司对签派员有很高的素质要求,这对航空公司是否能高品质飞行运行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一、飞行预先准备阶段和飞行直接准备阶段在飞行签派工作中,飞行预先准备阶段和飞行直接准备阶段是重要的环节。

在飞行预先准备阶段,签派员不仅要掌握基本业务知识,而且综合处理能力要非常强,对于班期时刻表以及各种非正班任务的情况全面了解,对于航空器的准备情况以及飞行人员的准备情况要全面掌握,需要掌握的专业知识是多方面的,涵盖机场、航行通告、气象以及航线等,同时还要具备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的能力,对于各种问题能够综合处理[2]。

在组织飞行工作中,能将第二天的飞行计划合理拟定出来,这直接关乎到第二天的航班是否能顺利运行。

在飞行直接准备阶段,需要对天气情况进行研究,查阅航行通告,对飞行准备工作进行检查,还要了解地面保障情况,将飞行计划制作出来,与机组合作签派放行航空器[3]。

飞行签派员训练手册

飞行签派员训练手册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飞行签派员训练手册二〇〇三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概述 (1)第一节总则 (1)第二节飞行签派人员技术等级的取得和聘任 (5)第二章飞行签派员训练大纲 (11)第一节概述 (11)第二节训练设施、器材、教材和人员 (14)第三节新雇员训练 (19)第四节转机型(或差异)训练 (38)第五节定期复训 (46)第六节重获资格训练 (50)第七节飞行签派理论教员训练 (53)第八节飞行签派检查员训练 (55)附件一:飞行签派员技术档案说明 (56)附件二:飞行签派员技术档案表格式样 (58)第一章概述第一节总则1. 制定依据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CCAR-121 FS部)的规定,结合公司运行的实际情况编写本手册。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对从事或申请从事飞行签派工作的飞行签派员取得初始签派资格和持续保持签派资格所进行的训练及内部审定与管理。

适用于公司飞行签派人员进行技术等级训练、评审和管理。

3. 管理责任公司运行控制中心航务业务培训项目负责全公司的训练标准训练计划的制定和训练记录的总体管理。

公司培训部和运行控制中心负责培训计划的实施。

4. 术语和定义组类:为方便飞行签派人员的训练管理,根据飞机动力装置的区别对飞机划分的种类,将飞机分为两个组类:组类I,以螺旋桨驱动的飞机,包括以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和以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组类II,以涡轮喷气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

训练类别:根据接受训练的人和训练目的进行训练分类。

适用于飞行签派员的五个训练类别:新雇员训练、初始训练、转机型训练、定期复训、重获资格训练。

每种训练类别包含一种(含)以上课程。

新雇员训练:是指公司新雇佣的人员,或已雇佣但没有在飞行签派员工作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在进入飞行签派员工作岗位之前所需进行的训练。

新雇员训练包括基础理论教育和针对特定机型和岗位的训练。

初始训练:是指从未获得相同组类不同型别飞机的签派资格,通过初始训练获得所训练机型飞机的签派资格的训练,包括机型和与该组类运行有关的基础知识训练。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和训练机构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和训练机构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和训练机构合格审定规则目录A章总则 (5)第65.1条目的和依据 (5)第65.3条适用范围 (5)第65.5条定义 (5)第65.7条管理职责 (6)B章飞行签派员执照 (7)第65.11条资格要求 (7)第65.13条训练要求 (8)第65.15条理论考试要求 (8)第65.17条经历要求 (8)第65.19条实践考试要求 (8)第65.21条执照理论和实践考试的程序 (9)第65.23条执照的颁发 (9)C章签注 (11)第65.31条资格要求 (11)第65.33条训练要求 (11)第65.35条理论考试要求 (11)第65.37条经历要求 (12)第65.39条实践考试要求 (12)第65.41条签注理论和实践考试的程序 (12)第65.43条签注的颁发 (13)第65.45条资质管理要求 (14)D章执照管理 (14)第65.51条考试的一般规定 (14)第65.53条考试不合格后的再次考试 (14)第65.55条执照的权利 (15)第65.57条执照检查 (15)第65.59条执照有效期 (15)第65.61条签注有效期 (16)第65.63条执照的换发、补办和迁转 (16)第65.65条禁止伪造或篡改申请书、执照、签派训练经历记录、成绩单或记录 (17)第65.67条考试中禁止的行为 (18)第65.69条自愿放弃执照或签注 (18)第65.71条执照的注销 (18)第65.73条飞行签派员训练经历记录 (19)第65.75 条对于非中国民航局颁发执照的认可 (19)E章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 (19)第1节一般规定 (19)第65.101条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责任 (19)第65.103条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申请要求 (19)第65.105条合格证和训练规范的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 . 20第65.107条合格证和训练规范的内容 (22)第65.109条合格证的有效期 (23)第65.111条合格证和训练规范的修改 (24)第65.113条监督检查的实施 (25)第65.115条训练管理手册要求 (26)第2节训练课程 (27)第65.121条训练课程种类 (27)第65.123条训练大纲的审批与使用 (28)第3节人员设施要求 (29)第65.131条人员和机构的要求 (29)第65.133条训练课程主管的要求 (30)第65.135条训练课程主管的职责 (30)第65.137条训练课程主管的更换 (31)第65.139条教员的要求 (31)第65.141条教学时间的要求 (33)第65.143条教室、设施设备的要求 (33)第4节运行规则 (34)第65.151条限制 (34)第65.153条结业证书 (34)第65.155条记录保持要求 (35)F章法律责任 (36)第65.171条考试中的作弊或其他禁止的行为的处罚 (36)第65.173条伪造或篡改申请书、执照、签派经历记录、成绩单或记录的处罚 (37)第65.175条对其他违章行为的处罚 (37)第65.177条暂扣和吊销执照 (37)第65.179条未取得合格证擅自训练飞行签派员 (38)第65.181条警告和罚款 (38)第65.183条弄虚作假骗取合格证和训练规范 (38)第65.185条暂扣和吊销合格证 (39)G章附则 (39)第65.201条施行与废止 (39)附件A 飞行签派员执照和签注(重新签注)考试申请表 (40)附件B 飞行签派员执照(续签)申请和审查表 (41)附件C 飞行签派员签注(重新签注)申请和审查表 (42)附件D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申请表 (43)附件E 执照训练知识点 (44)附件F 签注训练知识点 (56)第Ⅰ分部签派放行签注 (56)第Ⅱ分部飞机性能签注 (57)第Ⅲ分部航行情报签注 (58)附件G 过渡期及换照原则 (61)A章总则第65.1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的合格审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国航签派员职务说明书

国航签派员职务说明书

签派员职务说明书主要工作席位:值班经理、区域经理、签派放行席、气象席位、性能席位、飞机排班席位、运行监控席位、协调席位(ATC/机场运行/维修/客户服务)实时监控 AOC 运行;对不正常运行的综合处理方案作出计划并组织实施;对 AOC 低层不能解决的所有运行问题做出最终决策;监视可能影响运行的天气报告和预报;保证所有 AOC 人员理解和遵守公司政策的变化;监视当前可能影响公司运行的全球事件;就全球范围存在的安全威胁,与有关政府机构联系,与当地、省政府、国家机构和公司各部门协调处理威胁安全的信息;处理运行中出现的紧急事件,例如事故、事故征候和/或有新闻价值的事件,及时地通知公司的决策层并作出反应。

持有现行有效的中国民航飞行签派员执照,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或维修人员执照;安全管理系统(SMS);航空公司航线成本/收益相关财务知识;中国民用航空相关法律、法规;航空公司的政策和程序;熟悉航空公司所有运行岗位;旅客服务;航空气象;ATC 程序、政策和出版物;防冰/除冰政策与程序;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监控正在实施中的所有飞行运行;保证飞行签派员的充足配备和工作量得到合理分配;对诸如重大取消或延误的不正常运行作出计划和处理;向有关部门发布运行信息通报(通知各种变化);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指导,协助值班经理,解决机组、航站和/或维修人员提出的问题;将任何存在的安全威胁通知值班经理;协助值班经理处理运行中出现的紧急情况;监视可能影响运行的天气;及时了解公司政策和程序的变化;监视当前世界范围内可能影响公司运行的事件。

分析运行条件,制作飞行计划、签署签派放行单,监控飞行运行全过程。

当签派放行单中所列机场天气条件不能满足运行标准时,出于安全和运行需要,延误、改航、重新安排航班、重新签派或取消飞行。

确保每次飞行都符合航空规章和运行规范规定的标准;向在飞行中的机组提供必需的安全信息,包括有关航路、目的地机场和备降场的天气、机场运行状况、NOTAM以及其他任何影响安全飞行的条件变化情况;安排和协调机组和旅客所需的紧急医疗要求;与其他飞行签派员、气象专家、机组跟踪、飞机排班、维修、机场运行、客户服务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共享信息;保证每次计划的航班都使用了合适的机组和飞机;计算和通报不正常航班的预计到达时刻(ETA);向机组和航站运行人员提供有关飞机运行、公司政策、航空规章等信息;在所有影响飞行安全的事件上,与机长共同履行确保飞行安全的职责;向飞行机组和航站管理人员发布运行状态和相应要求的信息;向 ATC 申报飞行计划(FPL);根据航班计划选择安全、经济的航路;(注:该项任务可授权导航数据库分析员实施)完成年度运行熟悉和资格检查;完成定期复训;评估和解释获得的天气数据和计算机数值预报;发布主要航站终端区气象预报;发布风切变和机场警报;向飞行签派员提供天气对飞行运行的影响趋势信息;跟踪和标绘重要天气系统,向区域经理、飞行签派员、飞行机组、定座和客户服务人员通报重要天可能对飞行运行造成的影响;向飞行签派员和运行基地分发天气信息和天气图以及结冰趋势等;回答飞行机组、飞行签派员和客户服务人员提出的天气问题;评估飞行签派员在飞行计划中选定的备降机场天气;发布飞行签派员和飞行运行简介使用的天气资料;讨论和更新雷暴警报;监视和更新天气实况和预报。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2021年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2021年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A章总则第65.1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的合格审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65.3条适用范围(a)本规则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对飞行签派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

(b)飞行签派员执照的申请与权利行使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65.5条管理机构与职责(a)民航局负责全国飞行签派员执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b)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飞行签派员执照的申请,组织飞行签派员执照考试和定期检查,负责对本地区的飞行签派员执照实施持续监督检查。

B章飞行签派员执照要求第65.7条飞行签派员执照的颁发条件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需要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为其颁发飞行签派员执照:(a)年满21周岁;(b)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c)具有教育部认可的大学全日制本科(含)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境外大学全日制本科(含)以上学历或学位(需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学历学位认证证明);(d)能够正确听、说、读、写并且理解汉语;(e)符合本规则第65.9条所要求的经历和训练要求;(f)具备本规则第65.11条的知识和能力;(g)通过了本规则第65.13条规定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

第65.9条经历和训练要求申请人应当符合本条(a)款或者(b)款的规定:(a)申请人在执照理论考试前,应当在局方批准的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完成至少1000小时的训练,并获得结业证书。

(b)申请人具有以下执照或从业经历之一,并在局方批准的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完成至少500小时的训练,并获得结业证书:(1)持有中国民航颁发的航空器驾驶员执照;(2)持有中国民航颁发的航空情报员执照;(3)持有中国民航颁发的航空气象人员执照;(4)持有中国民航颁发的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5)在国家航空器运行中担任驾驶员至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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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承运人飞行签派员资质管理标准1.目的本通告旨在向航空承运人提供飞行签派员资质评估及资质管理的标准和方法,同时为局方监察员实施持续监督检查提供指南。

2.适用范围本通告适用于按照CCAR121部实施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和使用飞行签派系统实施补充运行的航空承运人。

对于使用飞行签派员实施CCAR135、91部运行的航空运营人,可参照本咨询通告执行。

3.依据(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2)《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部;(3)《航空承运人运行中心(AOC)政策与标准》AC121-FS-2011-004;(4)《航空公司基于计算机的记录系统的申请和批准》AC-121-FS-2013-47;(5)《航空器运行》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六;(6)《人员执照》国际民航公约附件一。

4.背景飞行签派员作为航空公司运行指挥的核心人员,要成为“不上天的机长”,安全责任重大。

根据民航规章要求,飞行签派员必须具备履行运行控制职责所必需的知识、能力以及经历。

2011年,民航局出台了《航空承运人飞行签派员资质管理标准》(AC-121-FS-2011-43)咨询通告,规范并强化了飞行签派员资质管理,对航空承运人运行控制能力的提升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5年,民航局下发了《飞行签派员资质能力评估办法》,从资格、知识、能力、经历、工作绩效及工作态度等6个方面构建了飞行签派员资质评价体系,为航空公司评估飞行签派员资质提供了一套量化指标和系统化评估方法。

强化人员资质管理是民航行业持续安全发展的重要基础。

近年来,中国民航快速发展,航空公司运行规模不断扩大、运行链条持续加长、运行环境日趋复杂,对于飞行签派员的资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此,必须进一步强化航空公司的主体责任,借助系统化管理方法,完善飞行签派员资质管理体系,实现航空公司对飞行签派员资质的自主管理、自我完善和自我提升,更好地适应实际运行和发展的需求。

5.定义资质:指满足资格所需的素质和能力。

本通告要求飞行签派员达到的资质标准是指通过选拔、训练,全面掌握履行运行控制所需的知识与技能,具备在运行中应对各种影响安全运行的条件时,准确决策和处置飞行中各类不安全事件的能力。

运行控制岗位:由经审定合格的飞行签派员按照CCAR121.531条、121.621 规定履行运行控制职责的岗位,也包括向飞行签派员提供签派放行和运行监控相关技术支持的岗位。

航空承运人可以根据本公司运行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定义“运行控制岗位”。

运行熟悉训练:是指飞行签派员跟随飞行机组在驾驶舱观察飞行全过程的训练。

运行熟悉训练应当从飞行前准备开始至飞行结束。

在这个过程中,飞行签派员应当完成的工作包括:观察机组操作程序、熟悉陆空通话程序及内容,了解机载导航设备及陆空通信系统的使用、空中交通管制限制、机场气象特征、机场导航助航设施、飞行程序和运行标准、特殊运行区域限制、地面代理服务等。

6.飞行签派员资质标准航空承运人指定履行运行控制职责的飞行签派员,应当持有现行有效的飞行签派员执照,同时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6.1 飞行签派员资质要求飞行签派员主要负责航空承运人的飞行运行控制和监督工作,具体承担编制签派放行单、飞行前简介、运行监控、航班动态调整等工作职责。

6.1.1经历要求(1)在取得独立签派飞机资格前,在签派放行、运行监控、航班调整及气象、情报、飞机性能等岗位上工作实习累计不少于9个日历月,其中应在飞行签派员监督指导下,在签派放行和运行监控岗位上实习累计不少于6个日历月;(2)在取得独立签派飞机资格前,应具有熟悉AOC运行、机务维修、航班计划编排、飞机配载平衡、机组排班、旅客服务等工作职责和程序的经历。

(3)在取得独立签派飞机资格后,每12个日历月在运行控制岗位履行签派放行和运行监控责任至少30天;6.1.2训练要求完成CCAR121.501条要求的训练和检查,并满足下列要求:(1)每年在模拟机上完成实际飞行操作的训练。

经航空承运人授权独立承担编制签派放行单和运行监控工作职责的飞行签派员,在其被授权的任一机型的D 级模拟机上,进行飞行操作训练每年不得低于2小时。

(2)每年至少一次应急处置训练。

可采用航空公司运行控制模拟生产系统开展。

(3)每年至少一次DRM训练。

除理论教学外,还需通过情景模拟、角色扮演、案例讨论等方式进行DRM训练。

(4)每年至少两次在主基地以外的机场进行国内航线的运行熟悉训练。

对于经航空承运人授权独立承担编制国际运行签派放行单和运行监控工作职责的飞行签派员,还应每两年内完成一次在国际航线和境外机场的运行熟悉训练。

6.1.3能力要求6.1.3.1熟练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CCAR65、CCAR121所规定的知识,并至少满足以下能力要求:(1)熟悉民航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正确理解并应用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和运行手册的政策、授权、限制、程序和标准;(2)熟练应用各类气象资料,有效识别危险天气并判断发展趋势;(3)熟练使用航行情报资料与图表,准确把握机场运行最低标准;(4)熟练使用飞机性能、配载平衡图表,并制作航空器装载舱单;(5)熟练应用MEL、CDL,判断航空器的适航性和运行限制;(6)熟练操作AOC运行设施设备,有效实施签派放行、飞行前简介和运行监控程序,适时向飞行机组提供技术与决策支持;(7)熟悉运行控制应急处置程序,有效应对非正常及紧急情况;(8)有效运用航空承运人安全管理体系(SMS)方法和程序,识别、分析、控制运行风险的能力;(9)熟练掌握签派资源管理(DRM)技能,善于沟通协作,能够充分利用运行资源,并通过工作负荷管理,同时处理多任务并及时有效决策;(10)正确理解并应用相关航行新技术的政策和标准。

6.1.3.2按照本通告要求完成资质评估,且基础性评估得分不得低于2.0分。

6.2主任飞行签派员资质要求除飞行签派员基本职责外,主任飞行签派员还可以承担AOC团队管理、签派班组管理、运行协调与决策等工作。

6.2.1经历要求除满足6.1.1要求外,主任飞行签派员还应当具备3年(含)以上的飞行签派员工作经历。

6.2.2训练要求同6.1.2要求。

6.2.3能力要求6.2.3.1除6.1.3.1的能力要求外,还需要具备以下能力:(1)在复杂情况下处理不正常事件和做出决策的能力;(2)和各运行单位、部门有效沟通的能力;(3)在复杂运行条件下,评估和重新分配飞行签派员工作负荷的能力;(4)有效处理和解决运行中发生的各类冲突,激励和指导他人有效完成任务的能力;(5)有效调动AOC团队管理资源,处理运行事件的能力;(6)授权和委派他人有效完成任务的能力;(7)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

6.2.3.2按照本通告要求完成资质评估,且基础性评估得分不得低于3分。

6.3飞行签派教员资质要求除飞行签派员基本职责外,飞行签派教员还可以承担飞行签派员训练大纲理论课程、实践教学以及运控应急演练预案的编制与实施等工作。

6.3.1经历要求(1)除满足6.1.1要求外,飞行签派教员还应当具备2年(含)以上主任飞行签派员工作经历,且近2年无违反局方规章或公司运行手册相关规定的情况。

(2)具有组织或参与飞行签派员训练的经历,如参与培训课件制作、协助授课、协助答疑等,并完成公开试讲。

6.3.2训练要求除6.1.2训练要求,签派教员还应接受有关教学法和教学原理的培训,该训练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学习过程;(2)有效教学的基本要素;(3)对学员的评价、提问和考试;(4)课程研制开发;(5)制定授课计划;(6)课堂教学技巧。

6.3.3能力要求6.3.3.1除6.1.3.1的能力要求外,还需要具备以下能力:(1)熟练掌握航空承运人授权教学的专业知识、训练要求和标准;(2)熟知飞行签派员各类专业知识和能力在履行运行控制职责中的重要作用;(3)熟练掌握教学对象所属航空承运人运行相关政策、程序、标准;(4)能够将理论认知、实践操作和教学过程相结合;(5)善于表达和沟通,有效管理教学过程;(6)掌握教学效果评价的方法、程序和技能。

6.3.3.2按照本通告要求完成资质评估,且基础性评估得分不得低于3.0分。

6.4飞行签派检查员资质要求除飞行签派员基本职责外,飞行签派检查员还可以承担航空承运人飞行签派员训练及教学质量的监督、资格检查、资质评估以及对飞行签派员日常运行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等工作。

6.4.1经历要求除满足6.1.1要求外,签派检查员还应当具备2年(含)以上主任飞行签派员工作经历,且近2年无违反局方规章或公司运行手册相关规定的情况。

6.4.2训练要求除6.1.2训练要求,签派检查员还应接受飞行签派检查员业务培训和复训。

6.4.3能力要求6.4.3.1除6.1.3.1的能力要求外,还需要具备以下能力:(1)具备公正、严明的工作责任心(2)具备娴熟的专业知识,并熟悉与运行控制工作有关的最新技术和知识;(3)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6.4.3.2按照本通告要求完成资质评估,且基础性评估得分不得低于3.5分。

7.飞行签派员资质评估7.1评估原则(1)公正性。

评估应采用同样的标准和程序对飞行签派员进行评估,例如:评估点的难易度、考核时间的设置以及评分标准。

(2)客观性。

评估实施人员应尽量参照客观依据对飞行签派员的表现进行评价,避免主观臆断,例如:飞行签派员实操能力指标可对其制定的飞行计划进行检查,工作绩效指标可通过相关运行数据的统计分析来体现等。

(3)全面性。

评估指标体系应涵盖飞行签派员所需资格、知识、能力、经历等方面,并在评估实施过程中对所有评估指标及适用评估点进行考核。

(4)系统性。

航空承运人应注重飞行签派员资质评估的系统性,形成评估-训练-再评估的闭环管理体系,持续提升飞行签派员的资质。

7.2评估的组织实施航空承运人应对飞行签派员资质开展定期评估,总体分为三个阶段,具体实施流程如图1所示:图1资质评估组织实施流程图航空承运人应根据本通告附件的操作指南实施飞行签派员资质评估,并鼓励建立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各评估阶段工作。

(1)准备阶段建立由公司飞行签派检查员、培训管理及运行品质专家等组成的评估小组,建立符合公司自身需求的飞行签派员资质评估指标体系,确定适用于不同运行资格、技术等级和岗位经验的飞行签派员评估指标及评估点,并计算各指标权重。

(2)实施阶段从飞行签派员的资格、知识、能力、经历、工作绩效及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评估,利用飞行签派员定期资质评估、日常岗位运行检查、训练资格检查等方式收集相关数据,得出飞行签派员资质评估结果。

(3)总结阶段对飞行签派员资质评估结果进行分析,制定改进措施及计划,并及时向局方报告飞行签派员资质评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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