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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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2.07•【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9届〕第30号•【施行日期】2021.02.07•【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2020年11月27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

”二、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共供水设施的规划,由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供水设施建设使用的供水管道、材料、设备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

”四、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市规划部门”修改为“市自然资源部门”。

五、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工程建设涉及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于开工前向城建档案馆或者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

工程建设影响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后,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六、将第十六条中的“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经授权的机构”修改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经授权的机构”。

七、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经授权的机构”。

八、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第二款中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经授权的机构”,将第一款中的“国家标准”修改为“计量检定规程”。

九、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市政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由市政府负责建设,供水企业负责维护和管理;单位专用消防供水设施由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住宅小区公用消防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物业管理单位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维护和管理。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住宅小区公用供水管网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住宅小区公用供水管网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住宅小区公用供水管网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1.10.13•【字号】珠规建建[2011]66号•【施行日期】2011.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住宅小区公用供水管网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规建建〔2011〕66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住宅小区公用供水管网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建设行为,确保住宅小区供水管网工程的质量安全,保障小区居民正常供、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结合我市住宅小区供水管网建设管理现状,我局制定了《珠海市住宅小区公用供水管网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管理办法》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请直接向我局反映,以便改进和完善。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珠海市住宅小区公用供水管网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宅小区公用供水管网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建设行为,确保住宅小区公用供水管网工程的质量安全,保障小区居民正常供、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结合本市住宅小区公用供水管网建设管理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公用供水管网工程是指自市政管网起至小区内楼栋分户水表止的有关供水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公用供水管网工程建设管理和日常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公用供水管网工程应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和管理。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质检站、安监站负责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竣工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建设工程竣工安全评价书。

第五条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是住宅小区公用供水管网工程建设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单位从事住宅小区公用供水管网建设的相关活动,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2023新修订《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10篇

2023新修订《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10篇

2023新修订《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10篇2023新修订《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1第六十二条提倡社会公众珍惜水资源,减少使用化学洗涤剂,防止水污染。

第六十三条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大污染防治力度。

对被划定、调整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镇、村,由市、区人民政府予以扶助和经济补偿。

第六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投入,使本市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达到或者超过国家的要求。

第六十五条各类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排水、排污和洪水处理专项规划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建设和验收排水设施,严格实行雨、污分流。

原有城市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改造,限期整改完毕。

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地区,禁止将污水管道与雨水管道连接。

第六十六条洗车、机动车维修、餐饮等服务业项目以及建筑施工场地的废水,不得直接露天排放或者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

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禁止将污水管道与雨水管道连接。

第六十七条在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由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有特殊价值的水域内,禁止设置排污口,不得排放污水。

其他近岸海域应当按照规划,严格限制设置排污口;排放污水的,应当执行有关排放标准。

2023新修订《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2第十九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海洋环境质量监测,根据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建设环境监测网。

第二十条本市逐步推行污染源自动监控。

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排污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并纳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自动监控的具体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排污者应当保证自动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不得闲置、拆除、改装、损坏自动监控设备或者故意造成监测数据与实际排污情况不符。

自动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排污者应当立即修复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符合有关规定并正常运行情况下取得的数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后,可以作为实施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

珠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珠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珠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总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为了贯彻执行《关于加大我省污水处理收费实施力度的通知》(粤价[2008]257号)、《珠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珠府[2008]156号)及《关于调整我市主城区污水处理费问题的复函》(珠价函[2008]38号)等文件精神,确保按时、合理、足量地征收污水处理费,保证征收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征收主体珠海市水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主管部门,珠海市水资源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水资源中心)承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业务工作,负责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政策法规。

市水务局授权市水资源中心委托珠海市供水总公司(以下简称市供水总公司)代收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范围凡直接或间接向主城区(香洲区、高新区)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污水、废水、雨水的管道、沟渠、河涌、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具有调蓄行洪功能的河塘等各类市政公用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水户),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征收方式根据排水户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办法收取污水处理费,具体操作如下:使用市供水总公司的自来水的排水户,污水处理费统一由市水资源中心委托市供水总公司按售水量或排污水量随水费收取。

使用自备水源、地下水源或部分使用自来水的,并且安装了污水排放流量计的排水户,污水处理费由市水资源中心直接征收;未安装污水流量计的,由市水资源中心按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证》核定的用水量收取。

四、征收标准主城区(香洲区、高新区)污水处理费具体分类征收标准如下:第一类:居民生活为元/吨;第二类:行政事业单位为元/吨(其中学校教学用水按居民生活征收标准执行);第三类:工商服务业按排放污水的CODcr(化学需氧量)浓度分类收费,CODcr排放浓度≤250mg/L按元/吨收取,CODcr排放浓度>250mg/L按元/吨收取。

珠海市排水条例(2019修正)

珠海市排水条例(2019修正)

珠海市排水条例(2009年7月29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9月27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16日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排水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运营与管养第四章排水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排水安全、畅通,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但农田水利排灌除外。

第三条排水应当遵循雨污分流、污水集中处理和保障防洪排涝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统筹安排排水基础设施建设,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经济功能区应当保证公共排水设施的资金投入,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以及其他公共排水设施,提高本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领导与协调本行政区域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在排水管理方面的工作,建立各职能部门相互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效率。

第六条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排水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实施排水许可,依法征收污水处理费,对排入排水设施的污水进行监测,对排水设施的运营进行监督管理。

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排水主管部门)以及经济功能区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排水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排污许可,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监测,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参与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营。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正文:----------------------------------------------------------------------------------------------------------------------------------------------------建设部令(第152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国务院令第412号),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条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7•【字号】珠府办[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08〕6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一月十七日珠海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健全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以下简称水管体制),建立管理科学、运转规范和良性发展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运行机制,确保我市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发挥效益,实现珠海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构建人水和谐的珠海水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总体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效益优先的原则,健全市、区、镇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权责明确的水管体制;建立定性清晰、经费落实、管理科学和良性发展的水管运行机制;建立专业化与市场化相结合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完善规范资金的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制度,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确保我市经济实现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构建和谐珠海做出积极贡献。

二、改革的对象本次水管体制改革的对象是经各级政府或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水管单位,按照粤府办〔2005〕20号文的规定,单位成立时间截至2004年6月30日。

三、改革的阶段性任务根据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劳动保障厅、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粤水建管〔2007〕20号)的规定,我市水管体制改革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完成省下达的验收任务,即做好以下两个市直属国有水管单位的水管体制改革工作:市堤围管理中心、市大镜山水库管理处。

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城市排水质量,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市排水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可靠、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排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排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城市排水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城市排水设施布局和规模;(二)排水管网设计标准;(三)排水设施建设时序;(四)排水设施维护和管理要求;(五)排水设施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第八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城市排水规划;(二)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三)采用先进、实用、节能、环保的技术和工艺;(四)确保排水设施的安全、可靠、经济、美观。

第九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施工安全和排水设施质量。

第三章管理与维护第十一条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制度,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城市排水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三)有稳定的维护队伍和完善的维护制度;(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三条城市排水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定期检查、维护排水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二)及时修复损坏的排水设施;(三)及时清理排水设施内的垃圾、污泥等杂物;(四)保障排水设施的安全和畅通。

珠海市《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流程指南

珠海市《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流程指南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审批对象:市区范围内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审批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3、《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4、《珠海市排水条例》审批条件:1、排水口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并在排水口设置专用检测井;2、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污水排放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国家和地方现行排污规定符合排入城市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标准和规定;3、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如化粪池、隔油池、沉砂池、检测井等;4、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排污工业企业,在排水口安装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5、市、区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SS氨氮等进行检测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6、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沉淀物排水户需修建预沉处理设施,且排水经预沉设施处理后符合第2条规定的标准。

缴交资料:1、《城市排水许可证申请表》(原件2份);2、属地市政排水设施管养部门出具的《现场排水审查表》(原件2份);(香洲区城市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2635937;高新区公共建设局联系电话:3633317;保税区建设环保局联系电话:8686334。

)3、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室外排水总平面图(新建设小区住宅需提供标准层排水平面图、系统图)复印件1份需要加盖公章,CAD电子版(光盘)1份;4、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需要加盖公章,需提交原件核对);5、重点排水户必须提供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检测报告(三个月内有效,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30•【字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水务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珠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排水事业可持续发展和水环境改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含经济功能区)内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主管部门)是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各级财政、发改、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第四条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泊以及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水户),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五条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根据全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需要、排水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需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与维护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市财政收入状况,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依法制定。

第六条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同级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后拟定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金湾区、斗门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征收标准。

第七条排水户用水划分以下几类:生活类用水、工商业类用水、行政事业类用水、特种类用水。

珠海市排水条例(2009年发布)

珠海市排水条例(2009年发布)

【法规标题】珠海市排水条例(2009年发布)【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适用区域】珠海市【发布时间】2009-11-18【生效时间】2010-01-01【关键词】排水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珠海市排水条例》经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7月29日通过,2009年9月24日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11月18日珠海市排水条例(2009年7月29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排水安全、畅通,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但农田水利排灌除外。

第三条排水应当遵循雨污分流、污水集中处理和保障防洪排涝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统筹安排排水基础设施建设,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经济功能区应当保证公共排水设施的资金投入,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以及其他公共排水设施,提高本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领导与协调本行政区域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在排水管理方面的工作,建立各职能部门相互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效率。

第六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排水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实施排水许可,依法征收污水处理费,对排入排水设施的污水进行监测,对排水设施的运营进行监督管理。

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21修正)

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21修正)

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9届〕第30号【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2.07【实施日期】2021.0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6年9月29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1月27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1月20日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三章供水管理第四章用水管理第五章节约用水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生活、生产及其他供水,保证安全供水、用水,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供水,是指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设施向用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供水企业,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利用公共供水设施,从事公共供水生产经营,承担供水的法人。

政府对供水实行特许经营。

第四条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是供水、用水、节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用水、节水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监督。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市供水、用水、节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供水、用水应当以统一规划、发展供水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为原则,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提供优质服务,并保障城市发展的用水需求。

节约用水遵循计划用水、综合利用、讲究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供水设施建设的投入,使公共供水设施建设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优质供水。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2024修订)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2024修订)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2024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31•【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四十三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四十三号《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已由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10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31日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2016年5月20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月19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等两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4年10月31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第四章生态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水环境,防治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前山河流域的规划、建设、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前山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前山河自源头至下游石角咀处的所有干支流的集水区域。

第三条前山河流域的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和生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前山河流域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解决流域管理重大问题。

珠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珠水〔2021〕47号)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加强用水科学管理、实现节约用水合理用水,推动全市节约用水工作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珠海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珠海市水务局反映。

珠海市水务局2021年6月7日附件:珠海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规范全市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统称为单位用户,不包括取水户)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含原水)的单位用户实行计划用水,并实施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计划用水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计划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用水计划管理应从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以科学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为原则,满足单位用户合理用水需要,有利于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五条制定用水计划应考虑以下几种因素:(一)珠海市供水规划、节约用水规划、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用水总量指标、城市供水设施能力以及城市供水应急预案;(二)国家及广东省相关用水定额,单位用户近三年实际用水情况;(三)单位用户节水技术措施和节约用水管理现状,单位用户增产扩能情况、水平衡测试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六条年用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单位用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纳入重点用水监控名录或年用水量超过10万立方米的单位用户用水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

此范围以外的单位用户用水计划按照管理权限由所在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严禁沿前山河两岸建筑生活污水排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严禁沿前山河两岸建筑生活污水排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严禁沿前山河两岸建筑生活污水排入市政雨水管道系统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布部门】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5.11.20
【实施日期】2015.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严禁沿前山河两岸建筑生活污水排入市政雨水管道系
统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等:
为全面实施前山河流域“水更清”整治建设规则,统筹流域城乡环境整治,提升流域水系生态质量,促进流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现就沿前山河两岸的用地项目新建建筑的排水明确以下规定:
一、新建建筑的阳台、私家露台的排水禁止进入市政雨水管道系统,禁止阳台、私家露台的排水地漏支管与雨水排水管道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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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排水条例》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排水条例》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排
水条例》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2.07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3.01
•【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排水条
例》的决定
(2020年11月27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请废止《珠海市排水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珠海市排水条例》。

本决定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小区供水与排水设施维护要求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小区供水与排水设施维护要求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小区供水与排水设施维护要求引言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对小区供水与排水设施的维护提出一系列要求,旨在确保小区住户的安全和生活质量。

该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人员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并规定了设施维护的标准和流程。

本文将详细介绍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中关于小区供水与排水设施维护的要求。

物业管理人员职责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明确规定了物业管理人员在小区供水与排水设施维护中的职责。

主要职责包括:1. 日常巡查和维护:物业管理人员应每日巡查小区的供水与排水设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如漏水、堵塞等。

2. 定期检查和保养:物业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供水与排水设施的检查和保养工作,确保设施运行正常。

3. 维修和更新:物业管理人员应及时维修损坏的供水与排水设施,并根据需要进行设施的更新和改造。

业主委员会职责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还明确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在小区供水与排水设施维护中的职责。

主要职责包括:1. 监督物业管理人员:业主委员会应监督物业管理人员的工作,确保其履行供水与排水设施维护的职责。

2. 提出维护需求: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小区居民的需求,向物业管理人员提出供水与排水设施的维护需求,协商解决问题。

3. 宣传和教育:业主委员会可以组织宣传和教育活动,向小区居民普及正确使用供水与排水设施的知识,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

设施维护标准与流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对小区供水与排水设施的维护标准和流程做出了明确规定。

主要包括:1. 供水设施维护:定期检查供水管道、水箱等设施,确保其无渗漏、无断裂等问题。

清洁供水设备,防止水质污染。

定期检测供水水质,并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2. 排水设施维护:定期检查排水管道、下水道等设施,清理堵塞物,保持畅通。

定期检查排水设备,如泵站、污水处理设施等,确保其正常运行。

防止排水设施受到污染,采取防止回流、防腐蚀等措施。

3. 设施维护流程:发现问题后,物业管理人员应及时记录并报告给业主委员会。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资源【发文字号】珠府办[2012]53号【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0.08【实施日期】2012.10.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2〕53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0月8日珠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粤发〔2011〕9号)和《中共珠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珠字〔2011〕17号)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为全面考核各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目标完成情况,发挥考核的激励、约束和导向作用,推动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我市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目标的实现,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实施(一)组织机构。

成立珠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我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评分工作,组织对各区落实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区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考核。

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海洋农渔和水务工作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工贸信局、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海洋农渔水务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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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洪涝灾害,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对城市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及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排水应当遵循雨水、污水分流,污水集中处理和保障防洪排涝的原则。

鼓励与支持进行排放污水的再生利用。

排水实行许可证制度和污水处理收费制度。

第五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排水的监督管理。

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起草城市排水、排洪管理的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指导与协调市、区的排水、排洪管理工作;(二)组织编制城市排水、排洪专项规划,在职权范围内组织实施;(三)组织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的实施;(四)负责公共排水设施的运营监管、市场规范。

(五)实施排水许可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排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环保、规划、发展和改革、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国土、交通、财政、物价、经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共排水设施是市政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区财政应保证公共排水设施的资金投入,将城市污水处理费和一定比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管理,可采取政府投资、国内外贷款、受益者集资、单位自筹等多种融资渠道筹措资金,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排水设施。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鼓励城市的排水科学研究和引进、推广、使用先进技术、设备,提高城市排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共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排水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制止和举报有功者,政府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市区(含香洲主城区)排水、排洪和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由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金湾区、斗门区及各经济功能区的排水、排洪和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由当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本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委员会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排水、排洪、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确定的公共排水设施用地及污泥处理处置规划用地,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使用性质。

排水、排洪、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确定的内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修改、调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符合城市排水专项规划。

(一)新区建设、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城市排水设施必须实行雨、污水分流。

(二)原有城市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改造,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不能实行雨、污水分流地区,应当实行污水截流,并逐步向雨、污水分流过渡。

(三)已经实行雨、污水分流的地区,禁止雨、污水管道混接。

(四)已建污水截流管的地区,污水管道不得直接接入湖塘、河道(涌)、雨水沟渠;未建污水截流管的地区,污水排放应当经环境保护论证和排水许可。

第十四条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应当根据受纳水体功能区要求、水环境容量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因素,合理确定污水处理厂地址、处理深度和设施规模。

第十五条实施各类城市建设项目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排水、排洪和污水处理专项规划要求,同时建设城市排水设施。

需要建设产业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应当与城市污水处理厂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鼓励跨地区建设污水、污泥处理设施。

项目建成后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六条禁止下列污泥处置行为:(一)污泥处理厂投入运营后,擅自停用污泥处置设施或擅自将污泥随意倾倒,造成二次污染的;(二)委托他人进行污泥处置造成污染纠纷的;(三)擅自接收超标的工业废水,造成污泥重金属严重超标,不能综合利用的。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应当同步建设安装污水处理实时监控设备、设施,其设计方案应当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污水处理实时监控设备、设施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移交给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关单位维护。

污水处理实时监控设备、设施应当纳入环境保护部门的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

第十八条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规划、建设、环保等相关审批手续时,如涉及公共排水设施的,申请人事先应征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再按规定程序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

(一)城市排水设施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属不变更城市排水、排洪、污水处理专项规划,或规划条件明确的,由市规划部门依据专项规划审批,建设单位应将审批情况及有关图纸资料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属申请变更排水、排洪、污水处理专项的,或规划条件不明确的,在市规划部门审定前,申请人事先应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三)视排水条件不同,应当建设的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1、污水管线尚未覆盖区域的民用建筑物需设置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化粪池;2、从事餐饮业需设置符合有关规定的隔油设施;3、洗车场、建筑工地需设置符合有关规定的沉淀池或预处理设施;4、新增城市排水设施接口需增设沉泥井或格栅井;5、自建排水设施的,在与公共排水设施连接处需设置检测井;6、其它特殊行业的排放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自建排水设施需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在规划部门取得规划管线位置批复后,应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水许可并获批准后,方可接入。

接通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在排水口设施具有格栅和闸门等设施的专用检测井。

第二十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范围内的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

第二十一条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在施工中可能涉及和影响公共排水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通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并签订施工保护协议书,因施工损坏公共排水设施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并在竣工验收通过后三个月内分别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各区(含经济功能区)的公共排水设施建成后,应通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将其移交给建设单位或业主负责维护管理,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城市排水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按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原建设单位负责保修。

第二十五条在公共排水设施管理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建设单位或业主必须向市规划部门申报取得同意并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建设施工、活动期间必须无条件服从排水、排洪要求,保证排水、行洪畅通。

第二十六条因建设需要拆除、改建、移建公共排水设施的,应当事先报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或业主承担。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覆盖具有城市排水、排洪功能的湖塘、河道(涌)、沟渠或改变其走向、断面。

(一)属城市排水、排洪专项规划和管理保护范围内,拟覆盖或改变其走向、断面的申请,应由规划、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人民政府批准;(二)属城市排水、排洪专项规划确定不保留的湖塘、河道(涌)、沟渠,并且覆盖或改变其走向、断面对原有排水、排洪系统不造成影响的,在征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上述申请经批准同意实施,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当参照上述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同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要求,必须同本辖区市政排水专业机构签订协议,承担覆盖范围内的湖塘、河道(涌)、沟渠的堤岸修复、渠底硬化、清淤维护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壅水、阻水的桥梁、涵闸及其他水中障碍物,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排水、排洪专项规划提出意见,报建设行政部门批准后,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或改建。

第三章排水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凡直接和间接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的标准缴纳污水处理费。

排水户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水,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标准,已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标准的,应当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一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三十条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服务区域内,应当将污水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集中处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排放污水。

已建投产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必须按国家行业安全规程、技术规范正常运行。

经处理排放的污水、污泥等污染物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

第三十一条凡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水户”――前文统一)需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污染物浓度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接纳标准。

不符合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接纳标准的,必须进行预处理,未经处理或经处理仍未达到接纳标准,除按本条例第二十九第三款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外,有关部门还应责令排水户限期整改至达标排放;逾期仍未能达标排放的,不得继续排放。

第三十二条排水户实施排水前,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水许可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向市政管道、沟渠和河道(涌)等公共排水设施排水。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许可或书面答复。

第三十三条申请排水许可应提交下列资料:(一)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三)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由具有水资源论证资质、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出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质、接纳污水及取水现状;2、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排水管网平面布置图;3、生产产品种类、用水量、排水量和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4、受纳水域水质保护要求,排放污水对水域水质、水功能区的影响;5、水质保护措施、处理设施出水检测报告(由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和效果分析;6、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影响;7、论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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