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还是无权处分(许 炜)
《民法典》关于表见代理的概念是什么?
Some things, gently let go, you may not be eas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民法典》关于表见代理的概念是什么?导读:表见代理是一种代理制度,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但因为真实生活中表见代理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因此我国《民法典》对表见代理做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表见代理的概念是什么?(1)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表见代理的代理权有欠缺,本属于无权代理,因本人行为造成表面上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权存在,在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本人利益之间,信赖利益涉及交易安全,较本人利益更应保护。
所以,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之效果,即由本人而非行为人负代理行为的效果。
例如甲公司长期委任乙为总代理与丙公司交易,后甲撤销了对乙的授权,却未通知丙,乙此后再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合同,此即为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此即为表见代理发生有效代理的法律依据。
(2)表见代理,按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可分为三种类型,即未予授权之表见代理、超越权限之表见代理和代理权终止之表见代理。
二、表见代理的效果(1)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
即因行为人之行为,在本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本人不得行使无权代理之撤销权和其他抗辩权,对行为人表见代理的效果按有权代理承受。
(2)相对人有撤销权。
表见代理旨在保护相对人利益,相对人对于表见代理应享有选择权。
即可以按狭义无权代理,享有撤销权;亦可按表见代理,接受与本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本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表见代理的法律要件表见代理要发生有效代理的效果,自然要符合代理的一般要件,如须有三方当事人、代理为合法行为等等。
这里主要说明作为表见代理的特别法律要件。
表见代理的名词解释
表见代理的名词解释表见代理指的是行为人虽无代理权表见代理指的是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某种原因,本人也被视为有代理权,而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本人承担的代理。
其中包括因为行为人自己没有代理权而对外签订的合同,如在无权代理人处接受货物的消费者,因不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与之签订合同。
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合同后果有预见可能性。
另外还包括行为人虽有代理权,但不符合代理成立的条件,即行为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或代理权不明确,则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所谓“善意相对人”,指的是基于与行为人的特殊关系而与之交易的当事人。
善意相对人通常包括:( 1)债权人、股东等与公司关系密切的人;( 2)与公司有经济利害关系的人。
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内部人员,他们具有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便利,对公司的资信情况、业务往来、资金运作等比较熟悉,有时难以分清公司经营中的真正权利人和真正责任人,从而不知道该行为是否为无权代理。
“恶意相对人”,是指不知道无权代理人存在,对被代理人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并依据其行为而取得利益的人。
“明知无权代理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是指行为人根据自己对被代理人的了解,知道无权代理人并非被代理人的真正代理人。
明知无权代理人仍与其发生交易行为,就属于恶意,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该规定明确,一般情况下,法律要求行为人亲自承担责任,但是为了鼓励交易,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公平地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对于未亲自承担责任的代理行为,不宜简单的根据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此时,行为人已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制度虽然是民法领域最重要的制度之一,但却是最难判断的制度之一。
因为法官对表见代理的认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判人员的主观判断,实践中,对表见代理的认定存在很大争议,甚至出现了许多奇怪的案例,这些案例成为了表见代理研究领域里永恒的问题。
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
表见代理和⽆权代理的区别⼴义的⽆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权代理,两者在很多的地⽅都是具有相同点,但是表见代理和⽆权代理也是有⼀定的区别的。
为了帮助⼤家更好的认识表见代理和⽆权代理。
今天店铺⼩编就来为⼤家整理⼀些关于表见代理和⽆权代理的区别的相关知识,整理如下。
⼀、表见代理和⽆权代理的区别⽆权代理是指⾏为⼈不具有代理权,⽽以他⼈名义与第三⼈进⾏法律⾏为。
其外表特征与正常代理即有权代理并⽆差别,仅仅⽋缺发⽣代理权的根据。
学理上⼀般将不具有代理权⽽已他⼈名义实施法律⾏为的情形分为两类,⼀为⽆权代理,⼀为表见代理。
⼴义的⽆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狭义的仅指前者。
区别:1、发⽣⽆权代理,纯因⾏为⼈之过失,本⼈并⽆过失⾏为,即⾏为⼈冒充代理⼈或越权代理所致,⽽发⽣表见代理,系本⼈过失所致,即本⼈的⾏为不仅使得⾏为⼈能以代理⼈的⾝份去与相对⼈实施⾏为,⽽且更主要的是⾜以使第三⼈确信⾏为⼈你能以代理⼈的⾝份去与相对⼈实施⾏为,⽽且更主要的是⾜以使第三⼈确信⾏为⼈已获得本⼈的授权,这是⼆者最主要的区别。
2、⽆权代理中,相对⼈主观上的状态在所不问,即相对⼈是否知道⾏为⼈为⽆权代理,不影响⽆权代理的成⽴,⽽表见代理中,第三⼈必须是善意的,即其确信⾏为⼈已获本⼈的授权,能以本⼈名义进⾏法律⾏为,否则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以被代理⼈的名义进⾏了代理⾏为。
2、相对⼈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权代理⼈有代理权。
3、相对⼈主观上是善意的且⽆过错。
4、⽆权代理⼈与相对⼈之间的民事⾏为具备成⽴要件。
表见代理依法产⽣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即⽆权代理⼈与相对⼈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对于被代理⼈具有法律约束⼒,被代理⼈与相对⼈之间产⽣、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表⾯上、客观上具有使⽆过失的相对⼈相信他为有权代理⼈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且相对⼈主观上为善意且⽆过失,因⽽可以向被代理⼈主张代理的效⼒。
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
20XX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知识点: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一、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注意】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一种。
1.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代理人无代理权;(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
即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所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注意】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2.表见代理的效果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
即在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
被代理人应受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拘束。
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
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
因为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故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见代理而对相对人主张代理效果,但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的规定,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
二、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的情形一般包括: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的后果(1)本人的追认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即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2)相对人的保护①催告。
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以催告,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根据法律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表见代理跟无权代理比较
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备代理权,但因某种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本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
两者的相同点:首先,行为人都没有本人的授权,不具有代理权。
其次,行为人实施的都是民事行为。
下面我们主要对二者的不同点进行列表区分:1.行为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2.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即属于自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1.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 2.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即第三人无从知道无权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3.无权1.无权代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1)本人追认。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视为本人同意。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 2.无权代理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在不存在本人追认或不存在视为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为无效民事行为,应当按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则来处理。
1.如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则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该法律后果后,有权向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
2.如第三人主张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在没有代理权这一实质特征上同于无权代理,按照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则来处理。
注意领会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本人予以否认的,由本人举证,如举证不能,表见代理成立。
第一、构成要件不同。
尽管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但其构成要件不同于狭义的无权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本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且其无权代理行为也不可能使相对人信赖其有代理权。
因此,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称为“纯粹的无权代理”。
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一、代理概念:法律上代理指以他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如在诉讼中,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进行诉讼活动.有些行为如立遗嘱、婚姻登记等不能成立代理关系。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一般所说的代理都是有权代理,即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进行的代理。
在有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行为的效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受。
包括民事代理、诉讼代理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纳税。
代理具有下列基本特征:①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④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分类:依产生的根据不同,分为:①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
②法定代理,即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③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关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或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利害冲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
行使原则: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应亲自代理,严格限制转委托。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3、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谨慎、勤勉。
具体包括:接受委托人的指示义务,及时报告义务,一切利益归委托人义务,过错损害赔偿义务。
委托代理民法通则第65条第1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涉税相关法律讲义】4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3)、附条件与附期限、代理(1)
甲有笔记本电脑1台,对15周岁的乙表达出卖的意愿,限乙1周内答复,乙当即拒绝,但乙父次日知悉后表示同意。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甲乙间笔记本电脑买卖合同(A.可撤销B.不成立C.有效D.效力待定E.成立)。
【答案】CE【解析】15周岁的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根据民事法律及相关规定,下列法律行为中,属于可撤销行为的是()。
A.甲将朋友托其保管的相机卖给他人B.乙用其盗取的某公司空白合同与他人签订合同C.丙误将混纺面料当成纯毛面料高价购买D.丁在醉酒神志不清的状态下将其名贵手表低价卖给他人【答案】C【奥运会前夕,甲对乒乓球运动员乙说:1个月后的奥运会上,你若获得单打金牌,我解析】(1)选项A :构成无权处分,属于效力待定法律行为。
(2)选项B :“盗取”违法,该情形下的合同无效。
(3)选项C :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4)选项D :属于有效法律行为(行为人应当对醉酒状态下实施的民事行为和后果具有预见性,因此,醉酒后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43_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3)、附条件与附期限、代理(1)即送你1套价值500万元的海景房。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行为属于(A.附条件法律行为 B.有偿法律行为 C.实践性法律行为 D.附期限法律行为)。
【【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中,属于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是()。
A.甲对乙承诺,如果明年乙获得博士学位,甲即赠给乙宝马车一辆B.甲、乙约定,如果明天下雪,则甲将其滑雪板租给乙C.甲、乙约定,若甲的儿子明年大学毕业回到本市工作,则乙将承租的房屋退还给甲D.甲对乙承诺,下次下雨时送给乙一把折叠雨伞【【答案】D 解析】(1)选项ABC :所述事实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属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2)选项D :所述事实必然能到来,因此属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辨析
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辨析案情简介1997年6月6日,被告东方公司与第三人合利公司签订一份“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书,约定:东方公司将其开发的“翠竹园”小区全部转让给合利公司;合利公司根据东方公司的全权委托书,组建经营、管理、销售财务机构,小区项目移交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合利公司负责。
同年6月24日,为办理转让过户手续,东方公司向合利公司副总经理丁华荣出具了委托书,内容为“根据东方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即日起授权丁华荣先生全权负责经营有关公司业务,”并提供该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营业执照副本、土地使用权证以及贷款证等文件。
1997年7月30日,合利公司以东方公司名义与原告中国银行桐城路分理处签订首次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以东方公司“翠竹园”小区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向原告借款3500万元。
借款时,合利公司除向原告提供与贷款有关的材料外,还提供了“翠竹园”小区整理转让协议书,借款中的500万元用于偿还合利公司的关联公司在原告处的借款利息。
借款到期后,合利公司未能还款,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东方公司还款。
法院认为,合利公司在没有东方公司授权,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以东方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东方公司不应承担偿付借款本息的责任。
遂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借款合同均为无效合同,由第三人合利公司偿还原告本息。
争议点合利公司以东方公司名义的签订合同是表见代理还是狭义无权代理?法理分析本案是否是表见代理,决定了东方公司是否受贷款合同的约束。
无权代理可以分为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即不能构成表见代理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应当符合客观和主观两方面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主观要件是指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
主观上,所谓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行为人所为的事项无代理权;无过失,是指第三人对自己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应认真审查,惟有在第三人尽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仍可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时,才可谓无过失。
法硕民法已考简答题
1.简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将有关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事实真相和欺骗对方当事人。
(2)民事主体之间一旦作出意思表示并且达成合意,就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法律禁止当事人背信弃义、擅自毁约的行为。
(3)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损害,民事主体双方均应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
2.简述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所谓依法成立,一是指法人的目的、成立宗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方式等合法,不得违反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二是指其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要合法。
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必须依法取得批准后才能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是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保障。
所谓“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是指与法人开展的各项业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财产。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简述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及特征。
非法人组织,是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体,有特征如下:(1)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
(2)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非法人组织不具有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非法人组织不能完全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4.简述法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它有以下基本特征:(1)法人是社会组织。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
(3)法人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简述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 意思表示真实;(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国际商法习题集解答
第三章代理法一、单项选择题:(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1.依大陆法,由于本人的意思而产生的代理为( A )。
A.意定代理B.法定代理C.指定代理D.意定代理和指定代理2.依英美法,一个人以他的言辞或行动使另一个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这种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为( B )。
A.明示的指定B.默示的授权C.客观必需的代理权D.追认3.依大陆法,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本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转移于本人的,称为( C )。
A.直接代理 B.再代理C.间接代理D.复代理4.公民甲为某保险公司合法保险代理人,甲在授权内的行为应承担责任的主体是( B )。
A.代理人甲B.保险公司C.投保人D.甲和保险公司5.根据大陆法国家的法律规定,在有偿代理中,本人不应承担的义务是( B )。
A.支付佣金B.偿还代理人因正常业务支出而产生的费用C.偿还代理人因执行本人指示的任务而支出的费用D.允许代理人检查核对本人的帐册6.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代理人忠实义务内容的是( D )。
A.代理人应及时将有关客户的资料披露给被代理人B.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C.代理人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D.代理人应亲自履行代理义务,不得擅自转托他人7.在代理制度中,行为人的行为对本人具有拘束力的情况为( A )。
A. 行为人是在本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事B.行为人可以不在本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事C.行为人是以本人的名义实施的一切行为D.行为人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代理行为8.在大陆法中,委任表明了( B )。
A.本人与代理人的外部关系 B.本人与代理人的内部关系C. 本人与第三人的外部关系 D.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外部关系9.某甲经常让某乙替他向某丙订购货物,并如数向丙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乙便认为是具有 ( B )。
A.明示代理权 B.默示代理权C. 客观必需的代理权D.追认代理二、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有2个或2个以上正确答案)1.英美法认为,代理权可以产生的原因有(ABCD)。
什么是表见代理 其与无权代理及盗用、借用他人名义的区别
什么是表见代理其与无权代理及盗用、借用他人名义的区别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法条解读]1、第49条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
⑴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①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②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应当具备合法的成立和生效要件;③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④客观上相对人应当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⑵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表见代理完全符合第48条1款规定的无权代理的外部特征,其之所以成立表见代理,是因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善意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通常有如下几种情况:①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过雇佣关系;②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过代理关系;③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过授权关系;④行为人持有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
注意:“不求天长地久,但求曾经拥有”------“毕竟有过那么一回” 是导致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前提条件。
⑶表见代理与冒用、盗用他人名义的区别:主要区别是冒用、盗用他人名义时不存在善意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
《民通意见》第149条: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为有效
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为有效什么是无权处分合同,估计很多网友都不太清楚,对这个类型的合同来说大家都是比较陌生的,因为日常生活中不经常会被运用到,那么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为有效呢?接下来就让我来告诉你更多有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相关内容。
一、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有效吗无权处分合同的一方与他人签订合同就构成合同法的表见代理,合同经过权利人追认后,按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司法解释一般情况下,对财产的处分权是属于所有人的,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并且很可能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在特殊情况下的无权处分行为,法律出于鼓励交易的考虑,规定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种处分行为所订合同有效。
三、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时,合同自始有效。
行为人未取得处分权,权利人又不追认的,合同无效。
但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而,在第三人为善意时,构成善意取得,照样取得处分物的所有权。
于此场合,若采纳构成善意取得时无权处分财产的合同有效的学说,由善意取得人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无权处分人向权利人返还不当得利,甚至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解决方法相对简单。
若对第51条采取反面推论的解释,会出现一方面构成善意取得,另一方面合同因权利人不予追认而归于无效,解决利益分配的方案便复杂化。
(一)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尚未交付,买受人未支付价款场合,买卖或赠与合同等无效,在买受人或受赠人等善意的情况下,由无权处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什么是表见代理
什么是表见代理
代理的种类有很多,比较常见的是职务代理、共同代理、复代理等,《民法典》还规定了表见代理。
那么,什么是表见代理呢?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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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
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那么相对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担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受合同的约束。
二、构成表见代理合同要满足以下条件:
1.行为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就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
本条规定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这三种情形。
2.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权代理;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不是因为其大意造成的。
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理应知道行为人是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行为人签订合同,那么就不构成表见代理,合同相对人也就不能受到保护。
三、本条规定的合同不必经过本人的追认就当然具有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以上就是“什么是表见代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大家能够多多了解,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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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在现实案件中的辨析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在现实案件中的辨析关键词:追缴呆账、北京追债律师、追缴欠款强制执行律师民间借贷纠纷律师钱某与何某签订一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钱某与其妻赵某名下的房屋售予何某。
但是在房屋买卖及合同签订的过程中赵某并不知晓上述事实,也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签字(赵某的名字是别人代签的),整个过程都是钱某与何某在协商,赵某并不知情更未收到卖房的价款。
该房屋的房产证上载明钱某与赵某按份共有房屋的所有权,每人享有50%的份额,但是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钱某却假借夫妻双方的名义将房屋全部出售给何某而未告知赵某,并代替赵某签字确认。
钱某的行为构成了无权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钱某仅对房屋享有50%的份额,并未达到法律针对按份共有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份额,不能擅自处分该共有财产,因此其在没有代理权限的情况下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屋的行为对赵某不发生法律效力,应当由钱某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此外,钱某的行为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属于狭义的无权代理,何某并非善意相对人。
何某在明知房屋位于钱某与赵某名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情况下,仍然单独与钱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属于善意相对人。
并且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日期为2013年6月3日,在2013年6月5日钱某与赵某就在民政局离婚,当日签订离婚协议书。
可见,房屋买卖时间距离钱某与赵某协议离婚只差两天,当时夫妻关系很显然已经恶化,赵某不可能在毫无授权证明的情况下由钱某代其出售房屋,何某不能由此推出钱某已经得到赵某的授权。
并且在何某支付购房款的收款证明中载明售房人为钱某,并无赵某的签字确认,赵某亦未收到卖房的相应价款,收据也是由钱某出具,赵某并不知情。
无权代理的特征与表见代理的特征
无权代理的特征与表见代理的特征本文介绍了无权代理的特征与表现代理的特征。
一、无权代理的特征第一,无权代理在为无权代理行为时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无权代理尽管是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但它仍然是以他人的名义进行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以他人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本文介绍了无权代理的特征与表现代理的特征。
一、无权代理的特征第一,无权代理在为无权代理行为时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无权代理尽管是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但它仍然是以他人的名义进行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以他人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行为结果只能由自己承担,与代理毫无关系。
第二,无权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这是无权代理最重要的特征。
第三,根据法律规定,无权代理不是当然无效的行为,而是效力未定的行为。
例如被代理人事后追认,可以使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民法通则》第66条还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二、表见代理的特征1、表见代理的前提是无权代理人从事了无权代理行为。
在这一点上,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一样。
表见代理主要是因为无权代理行为而产生的,它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表见代理仍然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
2、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从而与其为法律行为。
我国民法采纳表见代理制度的根本原因在于保护交易安全。
事实上,整个民法制度要保护两种安全利益;即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
所谓静的安全,主要是指所有权人以及他物权人对财产的安全所享有的利益,而动的安全即交易的安全。
这两种安全的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发行一定的冲突。
如果注重保护静的安全,第三人在从事任何法律行为时就必须详细了解真正权利人的意思,以确定权利的形式与实质是否完全符合,然后才能从事交易。
如果没有了解真正权利人的意思,就要由第三人承担风险。
然而,这样一来必然会给交易的安全造成妨碍,不利于促进交易的迅速达成。
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及相关法律制度
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及相关法律制度内容摘要:《合同法》51条规定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之一的无权处分行为。
本文试从无权处分的概念入手,来阐述对无权处分行为的界定,论证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同时探讨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不当得利、权利瑕疵担保等有关法律制度在运用上的不一致,为无权处分设定一个合理的适用范围,以期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懂得与把握。
一、无权处分行为的概念及界定。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此条规定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之一的无权处分行为。
界定无权处分行为,笔者认为应从下列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一)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
所谓财产处分权的欠缺,是指行为人在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况下,而与第三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权利的合同。
无处分权(无权处分)要紧包含两种情形:其一是无所有权。
以某物为合同标的却没有所有权,其权利暇疵是显而易见的,如将他人之物出卖,以他人之物出租等都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其二是处分权受到限制,这是在有所有权但所有权受限制的情况下实施的处分行为。
[1]如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对抵押物的处分等。
处分财产的权利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行使,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则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
即使是对共有财产享有共有权的共有人,也只能依法处分其应有份额,不能擅自处分其他财产。
(二)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尽管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欠缺,但经有权人追认,可自始生效的合同。
主体资格欠缺要紧包含三种情形即行为能力的欠缺、代理权的欠缺及财产处分权的欠缺,前两种情形都是行为人以财产权利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财产处分权的欠缺,无权处分人须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合同。
无权处分人如以财产权利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则应作为无权代理合同处理。
(三)无权处分行为务必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无权处分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无权处分
无权代理包括狭Y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狭Y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备代理权,但因某种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本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
两者的相同点:首先,行为人都没有本人的授权,不具有代理权。
其次,行为人实施的都是民事行为。
两者的不同点:首先,构成要件不同。
无权代理,客观上没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
表见代理,客观上具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
其次,狭Y的无权代理立足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表见代理立足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最后,法律后果不同。
无权代理属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追认而确定有效,被代理人的拒绝而绝对无效。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与无权处分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一方面,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无权处分则是指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
施民事行为。
另一方面,在狭Y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不具有正当理由信赖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因而相对人是有过失的,不得适用表见代理制度。
而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相对人则可能是善意的。
在无权处分人无权处分他人的动产时,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权利。
2023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工程法规自测提分题库加精品答案
2023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工程法规自测提分题库加精品答案单选题(共30题)1、关于表见代理的错误说法是()。
A. 表见代理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B. 表见代理是无效代理C. 表见代理在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D. 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答案】 B2、《民法典》规定,违约责任除另有规定外,实行()原则。
A. 过错责任B. 严格责任C. 损害赔偿D. 公平合理【答案】 B3、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是()。
A.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资金B.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C.实施查封、扣押D.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答案】 B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此项规定体现了()。
A.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B. 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C.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D.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答案】 C5、关于施工许可中“已经确定施工企业”的说法正确的是()。
A.已与施工企业签署合作意向B.评标结果已公示C.施工合同已签订D.施工合同已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答案】 C6、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竣工决算,但该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该质量争议的解决方法是()。
A.按工程保修合同执行B.就争议部分根据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的检测结果确定方案C.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D.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答案】 A7、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法的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结果,应当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变更结果备案的时限标准为资质证书变更后()内。
A.15日B.5日C.10日D.20日【答案】 A8、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由( )组织验收。
A.建设单位B.监理单位C.使用单位D.安装单位【答案】 C9、某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为9450万,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则该项目保证金金额最高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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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还是无权处分
许炜
上传时间:2002-11-26
(一)案情:
王某由于公司派其出国学习半年,遂将市场价值为2万元之戴尔牌手提电脑交于其好友陈某保管。
李某为陈某的同事,一日在陈某家见到该手提电脑非常喜欢,陈某告之该手提电脑为其朋友所有,因不喜欢电脑的样式欲出售。
李某立即表示愿意购买,两人遂就价格、付款等问题进行协商。
最后,谈妥价格为1.5万元,李某分三次付款,每月一次,每次付款5000元。
当日,双方签定了转让戴尔手提电脑的书面协议。
协议还约定,李某付足1万元价款后,陈某应将手提电脑交付于李某。
两个月后,李某付清了1万元价款并从陈某处取走了电脑。
此时王某学习结束回到国内,发现手提电脑已被陈某卖与李某,遂向李某索要电脑。
李某认为,其与陈某的转让协议为有效合同,王某应向陈某索要1万元价款,并提出愿意将余款5000元直接支付于王某。
经多次协商未果,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的转让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王某应受到转让协议的拘束,李某根据该协议已经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对于王某的损失,只能向陈某提出,王某可依据违约或侵权要求陈某赔偿损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但李某之购买行为构成善意取得,李某已经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王某只能向陈某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
第三种观点认为,陈某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转让协议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李某之购买并非善意取得,所以王某可基于对电脑的所有权直接要求李某返还。
(三)作者的观点
本案的第一步是判断陈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还是无权处分。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代理行为有效,拘束于被代理人和相对人。
同时,相对人也可以行使撤销权,使代理行为归于无效。
被代理对于其损失可向代理人要求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49条明确承认了表见代理制度:“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为:(1)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即交易相对人为善意。
一般认为,相对人的善意是指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有一定的客观依据,并且一个正常的、理性的人在这样的情况下会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
比如,行为人占有交易物,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签章的空白合同书等等。
(2)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合于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征。
所谓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是指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②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
④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所谓代理行为的表征是指代理人以被理人的名义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陈某与李某签定的转让协议,从形式上来看,陈某和李某为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是说,陈某并没有以王某的名义与李某签署合同。
这不符合表见代理的表征要件,依此思路,
陈某的行为并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但进一步研究案情发现,陈某在与李某签署转让协议之前,曾告之李某该手提电脑为朋友委托其出售,此时由于陈某客观上占有电脑,李某自然相信其有代理权,所以李某主观上是善意的。
在协商谈判的过程中李某一直将陈某视作其朋友的代理人,到后来签定协议的时候,由于王某远在国外,所以陈某便成了签字人。
整个过程中,李某一直是在与“王某的代理人”——陈某交涉,李某主观上一直认为是与王某在发生交易,合同的当事人是他自己和王某。
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李某要能够证明在合同签署前,陈某曾经告诉其只不过是受朋友之托出售电脑。
如果李某能够证明,纵然转让协议在表见代理的表征上有瑕疵,作者认为依然能够构成表见代理,理由是诚实信用,探求合同当事人的真意。
如果李某不能证明,则转让协议只能发生在陈某和李某之间,不构成表见代理。
现在我们假设李某没能证明陈某的“代理人身份”,这样他两人之间的合同就无法拘束王某,王某此时是否可以以所有人的身份向李某要求返还电脑呢?不一定。
因为要看王某此时是否还是所有人。
为什么会出现这个问题?原因为陈某的转让(在以陈某自己名义转让的背景下讨论)构成了法律上所谓的“无权处分”,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购买者李某是可以主张善意取得电脑的所有权,完成“无中生有”这一过程的。
一旦李某取得电脑所有权,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王某就表失了电脑的所有权。
因而无法向李某要求返还了。
所以如果李某无法证明。
本案的焦点就被集中到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上。
所谓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
处分权本质上是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因此无权处分行为如可能直接损害所有人的利益。
行为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
既不以他人的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也不以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实施。
所以,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是行为人和相对人,真正的权利人并不是当事人,即使权利人事后追认了无权处分行为,也不会发生合同主体的变更,向相对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主体仍然是处分人、无权处分包括两方面的因素:一是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
二是因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无权处分所订立的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如果权利人追认后没有取得处分权,则合同无效。
本案中先于王某和陈某之间形成了一个保管合同,依据该合同陈某享有占有的权利,至多再加上使用之权利,但是毫无疑问他是没有处分权的。
在这样的前提下,陈某以自己的名义与李某签定转让协议,显然成立无权处分行为。
既然是无权处分行为,陈某与李某签署的转让协议就属于效力待定的范畴。
王某回国以后并没有对陈某的处分行为予以追认,陈某也没有取得对电脑的处分权,相反王某以向陈某和李某索要电脑的行为表明自己拒绝追认,这样就使得陈某与李某签定的转让协议归于无效。
依这样的思路,至此似乎王某就可以行使其所有权人的权利了,可以直接主张李某返还电脑了,但并非如此,因为法律在这里又设了一道障碍——善意取得制度。
该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保护交易相对人,从而达到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所以王某能否直接向李某主张,还要看李某是否取得了所有权,也就是王某是否丧失了所有权。
一般来说,善意取得制度主要适用于动产。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
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善意取得制度虽然限制了所有权之上的追及权的效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所有人的利益,但是它对于维护商品交换的安全和良好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这说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是承认善意取得制度的。
善意取得的适用,一般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由于善意与否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很难为局外人得知。
所以对受让人善意的判断应考虑当时交易的客观情况,比如受让财产的性质,有偿或无偿、价格的高低、让与人的状况以及受让人的经验。
(2)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财产,而且一般是动产。
对于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而取得财产。
受让人取得财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具有交换性质的行为实现。
如果通过继承,遗赠等行为取得的财产、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本案中李某的购买行为属于通过交换而取得财产,并且手提电脑属于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
问题是李某购买时是否出于善意呢?起初李某可以通过陈某的占有初步推定其为所有权人,此时我们可以认为李某是善意的,但这并非缔约时的善意。
双方经过谈判,市价20000元的手提电脑被陈某以15000元出售,差价达到了5000元,作为李某来说,不能不怀疑陈某的所有权人地位,虽然李某本人未必这么想,但此时应与适用一般人的标准,理由是善意取得制度既然以牺牲所有人权利为代价,就必须提高对善意取得人的要求,以期在不利于所有人的背景下进行微调获得一定程度的平衡。
所以,从一般人的标准来衡量的话,李某是有过错的,既然有过错就不能说是善意的。
所以,作者认为,李某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既然李某并没有获得电脑的所有权。
那么此所有权仍然还在王某手中。
虽然此时电脑在李某的占有下。
因此,王某应当有权直接要求李某返还财产。
至于李某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可以向陈某主张。
综观全案,我们必须首先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在李某无法证明陈某为王某代理人的情况下只能构成无权处分。
在无权处分的背景下,我们还得进一步讨论善意取得。
丝丝入扣,环环相连,逐步推进,我们才可能达到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