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见代理是指一方委托另一方代为办理某项事务的法律行为。
在法律上,见代理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
本文将介绍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并对其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委托。
委托是指委托人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将代理权利交付给另一方,并要求对方代为办理某项事务。
委托必须是明确的,即委托人的意愿必须明确表达,并且委托内容也要清晰明确,不能存在模糊不清或含糊其辞的情况。
其次,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之二是代理人的接受。
代理人必须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表示愿意承担代理责任。
代理人可以是个人或者法人,只要其具备相应的能力并接受委托即可。
在接受委托的同时,代理人应当了解委托所涉及的事务,并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以便能够胜任代理工作。
此外,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之三是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行使代理职权的权利。
代理权的行使应当在委托的范围之内,并且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利益进行。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利时,应当尽到诚实、勤勉、谨慎的义务,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和利益,也不得超越委托的权限。
最后,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之四是代理行为的效力。
代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应当符合成文法和习惯法的要求。
如果代理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该代理行为就是无效的。
另外,如果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利用职权变更委托事项或者违反代理人义务,也会导致代理行为的无效。
总结起来,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委托、代理人的接受、代理权的行使和代理行为的效力。
只有当这些要件都满足时,见代理行为才能成立合法有效。
见代理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可以为委托人减轻负担,提高效率,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合法性和合规性,确保见代理行为能够真正为委托人带来利益和保护。
在生活中,见代理的应用非常广泛。
举例来说,购房代理是一种常见的见代理行为。
购房者可以委托专业的代理人代为与房地产开发商或中介机构进行谈判和交易,并代为办理相关房产手续。
这样一方面可以减轻购房者的负担和工作量,另一方面也可以确保购房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和维护。
表见代理的看法
表见代理的看法
一、合法性
表见代理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即代理人必须具有代理权,且该代理权没有被取消或终止。
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必要条件。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表见代理的行为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二、善意性
在表见代理中,相对人应当善意无过失地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也就是说,相对人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审慎地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和权限,并相信其具有代理权。
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应知代理人无代理权,仍然与其从事民事行为,则不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
三、利益性
表见代理的形成,必须对被代理人有利,或者说对被代理人无不利或损失。
如果代理人的行为给被代理人带来损失,则不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
因此,在认定表见代理时,应当考虑被代理人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害。
四、合理审查义务
相对人在与代理人从事民事行为时,应当履行合理的审查义务,审慎地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和权限。
如果相对人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导致表见代理不能成立,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合理审查义务是表见代理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
五、风险负担
在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应当承担因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这是因为被代理人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
因此,风险负担是被代理人承担的重要责任之一。
如果被代理人因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遭受损失,则不得向相对人追偿。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一、什么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可分为三类:一是有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二是有未越权表象的表见代理;三是有代理权尚未终止的表象的表见代理。
二、为什么要建立表见代理制度代理制度的产生,实现了行为主体与行为后果的分离,使民事主体的民事能力得以扩张和延伸。
这在社会生产日益专业化、规模化,社会分工日益细密化的现代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价值。
但是与代理制度相伴而生的无权代理现象,却不时给代理制度带来不稳定因素,对各方利益影响甚大。
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十分复杂,大致分两类:即值得第三人信赖的无权代理(即表见代理)和欠缺信赖价值的无权代理的经常发生,常伴随着责任纠纷。
在真正的权利人与善意相对人这间的利益权衡方面,虽然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堪称社会经济秩序的根基,尽管罗马法上“任何人不得将超越自己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的法谚至今犹存,借以保护所有权的安全即“静的安全”,但是在以社会本位立法思想为背景的现代市场经济中,罗马法上述经典原则已经被众多的例外弄得千疮百孔,而通过权利虚象代替权利实象的方法,保护第三人对由真正权利人所造成的表见事实的信赖,即“动的安全”,已经成为各国民法所追求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价值。
对此,我国对有些虽然不具有真正的代理,但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仍然认定为有效,即:行为人的代理后果由本人承担。
最典型的就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1、表见代理体现着当事人无过错条件下的选择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人与代理人发生的法律行为的结果由本人承担。
哪些是表见代理的常见形式
哪些是表见代理的常见形式在现今经济与法治共同发展的社会中,表见代理越来越重要,很多情况下都可以见到它的⾝影。
但是,依然有⼤部分⼈不清楚表见代理的常见形式有哪些?为了给您解决相关疑惑,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哪些是表见代理的常见形式⼀、因表⽰⾏为⽽产⽣的表见代理本⼈以⾃⼰的⾏为明⽰或者默⽰授予他⼈代理权⽽实际上并未授予,或者明知他⼈以⾃⼰的名义从事民事⾏为⽽不作否认表⽰,造成第三⼈误以为⾏为⼈有代理权的,本⼈要对相对⼈的⾏为承担责任。
(⼀)被代理⼈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积极作为的授权意思表⽰。
(⼆)被代理⼈对授权表⾯持消极不作为的态度,即被代理⼈知道他⼈以⾃⼰的名义实施民事⾏为⽽不作否认表⽰的,构成表见代理。
(三)允许他⼈以⾃⼰的名义挂靠经营,从事民事活动。
⼆、因越权⾏为⽽产⽣的表见代理⾏为⼈有代理权,但其代理权受到本⼈不同程度的限制,⽽相对⼈却并不知晓。
如果,善意相对⼈与其进⾏民事⾏为,就构成表见代理。
这就是现代代理制度中“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的原则。
(⼀)本⼈虽对⾏为⼈的代理权作了某些限制,但未在委托授权书中说明,或者本⼈授予代理⼈⼀定的代理权,却事后⼜加以限制,⽽相对⼈并不知情。
代理⼈不顾其限制仍按原来的代理权限进⾏代理活动时,就构成表见代理。
(⼆)本⼈委托授权不明,依授权书的⽂义,对代理权限可作或⼤或⼩的解释。
三、因⾏为延续⽽产⽣的表见代理被代理⼈已经撤销对⾏为⼈委托授权,⽽⾏为⼈仍以被代理⼈名义进⾏民事活动的,属⽆权代理⾏为,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亦可构成表见代理。
例如:为了避免原代理⼈继续实施代理⾏为,被代理⼈撤销授权,本应采取收回授权委托书、通知相对⼈或者发布撤销授权的⼴告等措施。
如果被代理⼈没有这样做,因该过错⾏为导致相对⼈不知代理权已被撤销,仍与代理⼈为民事⾏为的,原代理⼈的⾏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对⼈可以请求被代理⼈承担民事责任。
(⼀)直接向特定的第三⼈表⽰授权的,代理权消灭后未直接通知第三⼈。
表见代理是什么意思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什么意思表见代理众所周知,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与无权代理人进行订立合同的行为一般就叫做表见代理,那么表见代理的情形有哪些?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表见代理的条件是什么表见代理的条件是什么1、� 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
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代理权,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
这一要件是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依一般交易情况而定。
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 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
4、� 如果不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则不成立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可分为三类1、有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2、有未越权表象的表见代理;3、有代理权尚未终止的表象的表见代理。
法律确立表见代理规则的主要意义就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与稳定,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保障交易安全。
在此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第三人缔结民事关系。
2、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并能够使第三人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
案例:表见代理
案例:表见代理案情:某⽊材器具⼚(以下简称⽊材⼚)与某家俱城多次有业务往来。
在1998年6⽉两⽅第⼀次签合同时,⽊材⼚经理对家俱城说,以后业务均由该⼚业务员姚某代理。
之后,⽊材⼚每次与家俱城签订业务合同,都是由其业务员姚某办理,并带有介绍信、加盖公章的空⽩合同书、授权委托书。
2003年4⽉,姚某⼜与家俱城签订了加⼯家俱合同,总价款10万元,20⽇内交货,预付款3万元。
当天家俱城将3万元预付款汇⼊姚某提供的银⾏帐户⾥。
由于与姚某是⽼关系,家俱城这次没有要求姚某出⽰⼚⽅介绍信及授权委托书,只是在姚某拿的加盖⽊材⼚公章的空⽩合同书中与姚某签订合同并签名盖章。
两个⽉过后,家俱城不见⽊材⼚发货,便到⽊材⼚询问,得知姚某早在2002年10⽉就离开了⽊材⼚。
家俱城让⽊材⼚继续履⾏合同,遭到拒绝。
5⽉份诉于法院。
问题:⽊材⼚是否有权拒绝继续履⾏合同?本案如单纯从家俱城⾓度来说,其在与姚某签订合同中,没有让姚某出⽰⼚⽅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其主观上有⼀定过失。
但从客观事实分析,⽊材⼚与家俱城长期有业务往来,每次都是业务员姚某与家俱城签订合同,并且⽊材⼚在与家俱城第⼀次签订合同时曾明确说过,以后该⼚与家俱城的业务均由姚某办理,从通常⼈(包括家俱⼚)的⾓度可以认为,以后如⽆⾮凡说明或约定,姚某可以代理⽊材⼚与家俱城从事商务⾏为。
在2004年2⽉签订合同中,家俱城虽未让姚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及介绍信,但在签合同中仍是由姚某提供了加盖⽊材⼚公章的空⽩合同书,且姚某离⼚后⽊材⼚未及时通知到家俱城,因此家俱城虽然也存在过失,但从通常的⾓度看,这种微⼩的过失不妨碍其仍有充分的理由确信姚某仍为⽊材⼚的代理⼈。
因此,姚某的⾏为构成表见代理,应按合同法第四⼗九条之规定,由⽊材⼚承担姚某的⾏为后果,履⾏与家俱城的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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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有哪些
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有哪些我们都知道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无权代理,法定代理是代理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进行代理的行为,委托代理是受他人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行为。
那么你知道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吗?接下来跟我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一、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有哪些(一)概念上的区别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
可见,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
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
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
在中国,无权代理一般指后者,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进行的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强行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二)构成要件上的区别1、两者构成的特殊客观要件不同。
表见代理中,虽行为人无代理权,因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具有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使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是本人的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无权代理,行为人不仅事实上不具备任何代理权,而且表面上也没有另相对人确信其有代理权的充足理由。
2、两者构成的特殊主观要件不同。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求本人对无权代理发生主观上有过错,相对人对此无过错。
这两点共同构成表见代理成立的特殊主观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不能构成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只要本人无过错,相对人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可成立,即使在本人有过错相对人同时有过错的情况下,仍属狭义无权代理。
(三)法律效果不同无权代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有两种:1、本人追认。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视为本人同意。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及风险
一、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凡是本人没有授权于行为人的无权代理,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都属于表见代理。
(一)、因表示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本人以自己的行为明示或者默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予,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本人要对相对人的行为承担实际授权人的责任。
1、被代理人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积极作为的授权意思表示。
(1)被代理人将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交予他人,使他人得以凭借其代理人身份实施民事行为。
被代理人虽然没有授权给行为人,但由于被代理人对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管理不善,让行为人获得,从而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这里有几种具体情形:①被代理人将其印章、空白委托书、空白介绍信或者空白合同书等交给本单位或者外单位人员携带使用,虽无具体的授权意思表示,但足以构成授权的表象,应认定为表见代理。
②被代理人虽然没有将空白委托文书交给相关人员,但这些证明文件存放和保管随意,单位人员或其他人员无须采取秘密手段就可以获得,由此导致行为人持有授权委托书等与相对人进行交易,应认定为表见代理。
③被代理人对授权委托书等有严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但是行为人和管理人员串通,管理人员私自将授权委托书等交给行为人,行为人持有授权委托书等与相对人进行交易,应认定为表见代理。
④被代理人虽然对授权委托书等有严密的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但行为人采取盗窃手段获得授权委托书等,而与相对人进行交易,由此应分两种情况:一是被代理人对被盗、丢失负有疏忽责任的,应认定为行为人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二是被代理人对被盗、丢失没有任何责任,则行为人代理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2)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直接或间接向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代理人,但事实上并未授权。
比如某甲准备购买某乙的产品,并表示将授权某丙代为签订买卖合同。
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有哪些
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有哪些
如果因为当事⼈的⾏为,造成他⼈相信第三⼈拥有代理权的现象,但是第三⼈却是⽆权代理的,这样的⾏为我们称之为表见代理,本⼈是需要承担法律后果的。
那么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呢?下⽂中,店铺⼩编给您介绍⼀下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第⼀百七⼗⼆条【表见代理】⾏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仍然实施代理⾏为,相对⼈有理由相信⾏为⼈有代理权的,代理⾏为有效。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为⼈事实上⽆代理权,但相对⼈有理由认为⾏为⼈有代理权⽽与其进⾏法律⾏为,其⾏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承担的代理。
表见代理从⼴义上看也是⽆权代理,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法律强制被代理⼈承担其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被代理⼈的过失或被代理⼈与⽆权代理⼈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有理由相信⽆权代理⼈享有代理权⽽与之为民事法律⾏为,代理⾏为的后果由被代理⼈承担的⼀种特殊的⽆权代理。
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建⽴时间不长,还有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还需要进⼀步的研究和探讨。
其中,相对⼈对义务⼈的选择权问题、⽆权代理⼈的法律责任问题以及代理⼈的抗辩权问题便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法律原因,我们在⽇常⽣活中要更加注意表见代理问题,对⾃⼰,他⼈及社会的利益负责。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
1、须⾏为⼈⽆代理权。
2、须有使相对⼈相信⾏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3、须相对⼈为善意。
4、须⾏为⼈与相对⼈之间的民事⾏为具备民事⾏为的有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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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名词解释
表见代理的名词解释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被代理人对此完全不知情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关于表见代理的内容,《民法总则》已经作了明确规定。
但关于这种代理制度究竟如何运用,如何认定以及其效力问题,理论上却存在着一些争议。
笔者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1。
适用范围那么,什么是“有理由相信”呢?应当从两方面来考察。
首先,必须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如果行为人在客观上有代理权,而本人对此又无合理的怀疑,就不能认定为表见代理。
其次,必须有客观上的事实证据证明该代理关系的成立。
2。
效力待定的表见代理根据《民法总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以看出,这是针对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而言的,但如何理解和适用“可以”二字呢?笔者认为,这里的“可以”并非绝对可以,而是具有选择性地允许适用,即如果是依照当事人约定不得变更或撤销的,则应遵循当事人的约定,认定表见代理的效力;如果是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允许变更或撤销的,则应认定为无效。
3。
表见代理的效力如果当事人之间就权利义务发生纠纷,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现有证据,能够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应当作出对原告方有利的认定。
但当事人反悔并以此为由主张权利,除非属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事由,否则应予支持。
4。
外国人表见代理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监护人发生的代理关系,都属于表见代理,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这类人的法定代理人享有代理权限的广泛性,具体包括代理行为的实施、追认权的行使等。
表见代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表见代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如果⾏为⼈没有代理的权限,但是善意第三⼈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且与之进⾏了相应的民事活动,为了保护善意第三⼈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表见代理⾏为是有法律效⼒的,被代理⼈需要接受。
那么,表见代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表见代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表见代理的初步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的⾏为,只有经过被代理⼈的追认,被代理⼈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为,由⾏为⼈承担民事责任。
本⼈知道他⼈以本⼈名义实施民事⾏为⽽不作否认表⽰的,视为同意。
“本⼈知道他⼈以本⼈名义实施民事⾏为⽽不作否认表⽰的,视为同意”的规定,是表见代理制度的“原则性规定”或“初步规定”;被代理⼈知道代理⼈以其名义进⾏活动,⽽容忍了该⾏为;或者被代理⼈尽管不知道代理⼈有此活动,但如果被代理⼈尽到相当注意,就可以知道,这时的被代理⼈要承担表见代理的责任。
⼆、表见代理的成形《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九条⾏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以被代理⼈名义订⽴合同,相对⼈有理由相信⾏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为有效。
为了了维护交易安全,⼤陆法于上个世纪初便承认了表见代理。
交易者基于对交易⾏为合法性的信赖及对交易⾏为效果确定性的正当期待⽽进⾏的交易,应当获得法律的肯定性评价,否则,交易活动就会因其过分的危险和不确定性⽽迫使交易者过分的谨慎,从⽽抑制从事交易活动的积极性。
三、其它法律法规中的表见代理《中华⼈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百七⼗⼆条⾏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仍然实施代理⾏为,相对⼈有理由相信⾏为⼈有代理权的,代理⾏为有效。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构成表见代理需要满⾜以下要件:⼀是⾏为⼈没有获得被代理⼈的授权便以其名义订⽴合同。
有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三种情形。
⼆是客观上须存在使相对⼈相信⾏为⼈具有代理权的表象特征。
什么是表见代理
什么是表见代理
代理的种类有很多,比较常见的是职务代理、共同代理、复代理等,《民法典》还规定了表见代理。
那么,什么是表见代理呢?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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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
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那么相对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担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受合同的约束。
二、构成表见代理合同要满足以下条件:
1.行为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就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
本条规定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这三种情形。
2.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权代理;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不是因为其大意造成的。
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理应知道行为人是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行为人签订合同,那么就不构成表见代理,合同相对人也就不能受到保护。
三、本条规定的合同不必经过本人的追认就当然具有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以上就是“什么是表见代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大家能够多多了解,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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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简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representation by appearance)是指一方通过其外表或行为等方式,使得对方误认为其有权或有资格代表另一方行事的情形。
在表见代理中,被代表方并不真实授权或同意代理行为,而是因为代理人的外表或行为使得对方错误地相信代理人有权代表被代表方。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 外表或行为:代理人通过其外表或行为方式向对方展示自己有权或有资格代表被代表方。
外表可能包括代理人的身份标识、姿态、服饰等,行为可能包括代理人的言辞、行动等。
2. 对方误认:被代表方需要对代理人的外表或行为产生误认,即错误地相信代理人有权或有资格代表被代表方。
这种误认可能是因为对方对被代表方的权力结构或代理制度的不了解,或是因为代理人具有一定的权威、名誉或地位等。
3. 代理人无权:被代表方实际上并没有授权或同意代理人的行为。
被代表方可能根本不知道代理人的存在,或是明确表示不同意代理人的行为,但由于对方的误认,误以为代理人有权代表被代表方。
表见代理有时被认为是一种欺诈行为,因为代理人通过欺骗他人的外表或行为获得他人的信任和合作。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法律也会对表见代理进行一定的保护,尤其是当被代表方在合理范围内应当预见到他人可能通过表见代理误认为其有权代表自己时,被代表方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总之,表见代理是指一方通过外表或行为等方式使得他人误认为其有权代表另一方行事的情形。
其构成要件包括外表或行为、对方误认以及代理人无权代表。
在处理与代理相关的事务时,特别是涉及代理授权的情况下,双方应当谨慎并确保真实的代理授权以避免可能的误解和纠纷。
表见代理的意义是什么
表见代理的意义是什么众所周知,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与无权代理人进行订立合同的行为一般就叫做表见代理,那么表见代理的情形有哪些?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表见代理的情形有哪些?哪些情况属于表见代理1、授权表示型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又称由于本人之明示或默示的表见代理,即本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权,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时,本人要对相对人承担实际授权人的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
我国民法上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有如下几种类型:1)本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向相对人表示已经授权而实际上未授权,相对人依赖本人的表示而与行为人进行的交易行为。
这种情况中,本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如广告授权方式的相对人为公众),本人对于自己的授权声明,可以撤回,但是应在相对人与行为人的民事活动成立之前撤回。
撤回的通知应有效地到达相对人,一般应以授权声明同样的方式做出。
2)本人将其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印鉴交与他人,他人凭此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相对人对此信赖而进行的交易。
这些文书印鉴包括被代理人的印章,合同章,盖章的空白证明信,空白委托书,空白合同文书等。
这些文书印鉴本身虽然不是授权委托书,但其与本人有密切联系,具有专用性,起着证明代理权的作用,善意相对人因此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应构成表见代理。
3)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本人知道他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对他人的无权代理行为明确表态。
本人所表示的不同态度,可以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行为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对表见代理制度作出了规定,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如:业务员被取消代理权后,仍旧拿着盖过原单位的章的合同去签约,合同的对方仍以为该业务员有权签约,而签订合约,业务员的这种代理行为就属于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直接发生代理的效力,无须被代理人的追认,善意的相对人(如合同的相对方)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在审判实践中,认定表见代理,一般围绕表见代理的三要件即认定代理人的行为有无代理权、相对人有无主观过失、合同的内容进行审理。
根据上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和立法规定,可知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
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
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代理权,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
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
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依一般交易情况而定。
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
对上述客观依据,依《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相对人负有举证责任。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盗用他人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但被代理人应负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则构成表见代理。
对于借用他人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由出借人与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
与项目负责人职务行为、表见代理的认定相关的法律、解释与意见
与项目负责人职务行为、表见代理的认定相关的法律、解释与意见工程实务中,项目负责人对外签订转包合同、分包合同、采购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应由承包人承担,属司法实务中的难点问题,实务中多依据代理、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责任承担主体。
下面摘录相关法律法规、解释与意见,供大家参考:1,《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2,《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3,《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十三条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如何理解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如何理解表见代理我们知道,表见代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的利益⽽设⽴的制度,表见代理⾏为是有效的。
那么,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如何理解表见代理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表见代理的后果由本⼈(即被表见代理的⼈)承担。
表见代理是指虽⽆代理权,但表⾯上有⾜以使⼈信为有代理权⽽须由本⼈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如何理解表见代理《民法典》第⼀百七⼗⼆条【表见代理】⾏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仍然实施代理⾏为,相对⼈有理由相信⾏为⼈有代理权的,代理⾏为有效。
由此可见,表见代理可分为三类:1、有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2、有未越权表象的表见代理;3、有代理权尚未终⽌的表象的表见代理。
法律确⽴表见代理规则的主要意义就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信⽤与稳定,保护善意⽆过失的相对⼈的合法权益,进⽽保障交易安全。
在此从以下⼏⽅⾯来阐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要件,即表见代理⼈须以被代理⼈的名义进⾏活动,与第三⼈缔结民事关系。
表见代理作为代理的⼀种,它就应当符合代理的表⾯要件。
否则,则不成其为代理,⽽是表见代理⼈与第三⼈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只对缔约双⽅存在法律效⼒,不及他⼈。
2、表见代理⼈与第三⼈之间的民事⾏为,须具备成⽴的有效条件。
即⾏为⼈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意思表⽰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表见代理⼈与第三⼈之间的民事⾏为⽋缺成⽴的有效要件,那么该⾏为从⼀开始就不产⽣法律效⼒,⼜怎么能够转嫁到被代理⼈⾝上呢?⼜从何谈起被代理⼈承受该代理⾏为的法律效果呢?值得⼀提的是,这⾥的“真实意思表⽰”,笔者认为,应理解为法律上的真实意思表⽰,即扩展到第三⼈根据表象完全有理由相信表见代理⼈所实施的民事⾏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的领域,⽽不是仅仅局限于事实上的意思表⽰真实。
否则,如果出现表见代理⼈为故意损害被代理⼈的利益⽽与善意⽆过失的第三⼈签订有损被代理⼈的权益的合同的情况,则会因表见代理⼈的意思表⽰不真实,导致合同⽆效,使第三⼈的权益⽆法得到充分的保护。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钟秀勇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钟秀勇摘要:一、表见代理的定义与概念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须有代理权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象3.须有相对人的善意且无过失4.须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三、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1.代理行为的有效性2.第三人的保护四、我国法律对表见代理的规定1.《合同法》的相关规定2.《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五、表见代理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1.案例一2.案例二正文: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从而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这一概念在法律领域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合同法、民法等领域。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须有代理权:被代理人需要对代理人进行授权,使其具有代理权。
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行为人无法代表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行为人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使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
这些表象可能包括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盖有被代理人公章的文件等。
3.须有相对人的善意且无过失:相对人在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需要保持善意且无过失。
如果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者因重大过失而未发现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则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4.须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行为人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违法,则即使满足上述条件,也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在法律上具有代理行为的有效性,即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承担。
同时,第三人(即相对人)在善意且无过失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法律对表见代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和《民法总则》中。
《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民法总则》对表见代理的规定与《合同法》基本一致。
在实际案例中,表见代理的应用可以帮助解决一些争议。
例如,在案例一中,行为人A 持有被代理人B 的授权委托书与相对人C 签订合同,但合同内容超出了授权委托书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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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行为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对表见代理制度作出了规定,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如:业务员被取消代理权后,仍旧拿着盖过原单位的章的合同去签约,合同的对方仍以为该业务员有权签约,而签订合约,业务员的这种代理行为就属于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直接发生代理的效力,无须被代理人的追认,善意的相对人(如合同的相对方)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在审判实践中,认定表见代理,一般围绕表见代理的三要件即认定代理人的行为有无代理权、相对人有无主观过失、合同的内容进行审理。
根据上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和立法规定,可知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
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
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代理权,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
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
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依一般交易情况而定。
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
对上述客观依据,依《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相对人负有举证责任。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盗用他人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但被代理人应负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则构成表见代理。
对于借用他人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由出借人与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
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
《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款规定,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表见代理应具备民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
如果不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则不成立表见代理。
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中,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往往与本人具有过失有关,但表见代理的成立不以本人主观上有过失为必要要件,即使本人没有过失,只要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依据,即可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表面上、客观上具有使无过失的相对人相信他为有权代理人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是一种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它具备代理行为的表象却欠缺代理权的行为。
但是,由于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代理关系的存在,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否认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由此可见,表见代理可分为三类:1、有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2、有未越权表象的表见代理;3、有代理权尚未终止的表象的表见代理。
法律确立表见代理规则的主要意义就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与稳定,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保障交易安全。
在此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第三人缔结民事关系。
表见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它就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
否则,则不成其为代理,而是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只对缔约双方存在法律效力,不及他人。
2、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欠缺成立的有效要件,那么该行为从一开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又怎么能够转嫁到被代理人身上呢?又从何谈起被代理人承受该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呢?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真实意思表示”,笔者认为,应理解为法律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即扩展到第三人根据表象完全有理由相信表见代理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领域,而不是仅仅局限于事实上的意思表示真实。
否则,如果出现表见代理人为故意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与善意无过失的第三人签订有损被代理人的权益的合同的情况,则会因表见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使第三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
3、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并能够使第三人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
第三人作为该行为的相对方,其目的应是追求通过表见代理人从被代理人处获得该民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
这就说明第三人在主观上是相信该民事代理行为是有效成立的,该代理人是有代理权的。
而第三人之所以会与该代理人为民事代理行为,其必然要求该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一种使其对该代理人的代理权达到内心确信程度的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
只有这样,法律才有必要设立表见代理制度来赋予第三人向被代理人追求民事代理行为法律效果的权利。
4、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即第三人不是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仍与之签订合同,也不是由于自己疏忽大意,缺乏应有的谨慎而轻易将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人认作有代理权的人,而是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笔者认为,表见代理虽然不具备代理权,但却赋予了第三人向被代理人主张民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维护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损人利己之嫌。
依据我国民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这必然要求第三人也给予被代理人一定的对价,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以达到法律对相互处于对立方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的平衡。
所以,这就要求第三人在主观上必须表现为善意以体现民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并表现为无过失,以更好地保护在这场交易中处于弱势的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5、被代理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
表见代理的这一构成要件,民法学界对此有较多的争议。
笔者认为,虽然表见代理不具备代理权,但却具备了代理的表象,该表象使得第三人在尽到了法律上要求的对表见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权限的注意义务后,还无法预见到该代理人并不具备代理权或者该代理人的权利存在瑕疵。
如果第三人和被代理人在主观上均不存在过失,是不可能形成代理权表象的。
表见代理制度既然规定了第三人在主观上必须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即在主观上不得存在过失,以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这就必然要求被代理人对于代理权表象的形成在主观上存在着过失,以避免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在无过失的情况下受到损害,使得双方在这场市场交易中处于同等的地位。
如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在这里,即使代理人已经越权行使其代理权,但由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存在过失,形成了代理人未越权之表象,致使第三人误以为代理人并未越权而与之实施民事代理行为,实际已构成了表见代理。
3特征表现表见代理的特征表现为:(1)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
相对人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其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如行为人持有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
(3)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
既然属于一种无权代理,本应由无权代理人自食其果方为允当。
然而不容忽视的是,由于被代理人的作为和不作为,制造了代理权存在的表面现象,并且引起了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后者的利益关系到市场交易安全的问题。
相对人可以基于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结果。
因此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依诚实信用原则使怠于履行其注意义务的本人直接承受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为代理行为而签订的合同的责任。
[1]4主要功能表见代理的功能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表见代理体现着当事人无过错条件下的选择。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人与代理人发生的法律行为的结果由本人承担。
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第三人必须是善意无过错的,对这一点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是没有争议的。
第二,表见代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事人利益的法律平衡,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有的学者认为,表见代理是为了保障财产的动态安全,也有的学者认为表见代理既为了保障动态安全,也为了保障静态安全。
第三,表见代理是效率重于公平的体现。
从表见代理的规定来看,尽管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代表本人,但实际上并不代表本人。
在代理人不代表本人,本人不同意接受代理人的行为结果,而本人又无过错的情况下,让本人对代理人的行为后果负责,实质是对本人意志的一种强制。
但是,另一方面,表见代理制度的建构,很大程度是因为在表见代理所设定的情况下,代理人的财产和信誉已不足以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本人如果不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善意无过错相对人的权益就无法保护,财产权益势必遭到损失。
因此,表见代理是在保护无过错的本人权益还中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权益的两难情况下所作出的艰难选择。
从两者权益的法律价值来看,不保护本人的权益仅仅是一个民事主体的损失(有的情况下还不一定有损失,如由本人与相对人全面履行一个代理人和相对人签订的一个合同),而不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权益,不仅仅是影响一个善意相对人的权益问题,将影响民事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的信心、改变市场主体的数量、降低市场的活动、扰乱市场的秩序、降低市场经济的效率。
[1]5表现形态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中,表见代理表现形态有三种。
即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和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