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法中表见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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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法总则》中的代理制度

浅析《民法总则》中的代理制度

浅析《民法总则》中的代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中国大陆普通民法基本法律,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并于同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代理制度是《民法总则》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其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中经济、法律交往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代理是指当事人以其名义而由代理人实施的法律行为行为。

在民事法律中,代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原因有几个方面。

首先,代理制度可以使无行为能力人(例如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实现其权利和利益。

其次,代理制度可以为具有有行为能力但因自身原因(例如身体原因、交通原因等)不能亲自行使权利的当事人提供便利。

第三,代理制度也可以避免由于当事人自身原因而未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问题。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代理行为应当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代理人应当严格按照当事人的授权行事,不得超越其授权的范围。

代理人在代理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在代理过程中,代理人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秘密,不得泄露。

代理人在代理时应当严格执行当事人的授权,不得超越授权范围。

如果代理人超越授权范围,实施的法律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

另外,当事人有权随时取消代理,代理人也可以随时退出代理,但应当提前通知当事人。

需要注意的是,代理人在代理时应当依法履行义务,否则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代理人在代理时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限而实施的法律行为,将需要承担全部费用及可能造成的相关损失,除非当事人事先同意或者该行为予以 ratification。

在实践中,代理制度应用十分广泛,例如在签订合同、代银行办理业务或者进行诉讼等方面都有涉及。

在实践中,一定要注意代理人的资格、授权的范围及时限、代理人的义务和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总之,在日常法律生活中,代理制度对于人们进行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代理过程中,当事人和代理人都应当立足诚信,充分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以维护自身和他人的权益。

《民法总则》表见代理的类型化分析

《民法总则》表见代理的类型化分析

2、有权利外观:即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需要让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 权,如持有授权委托书或者有其他能够证明其具有代理权的外观特征。
3、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被代理人需要采取一 定的措施来维护交易安全。例如,在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及时通知第 三人撤销代理关系。
二、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2、基于过失代理的表见代理
这种类型的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由于疏忽或轻率,没有发现自己的权力外观 是虚假的,从而构成了表见代理。例如,丁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以某公司的名 义进行业务往来,由于丁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并未发现自己的权力外观是虚假 的,从而构成基于过失代理的表见代理。
3、基于意外事件引起的表见代 理
6、投保风险保障:被代理人可以考虑投保商业保险,以降低因表见代理行 为所承担的风险。一些商业保险产品可以为被代理人提供一定的风险保障,在发 生损失时给予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表见代理作为一种特殊的代理制度,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被代理人需要充分认识到表见代理所蕴含的风 险,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加以规避。通过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明确代理权限、 及时更新公司文件以及投保风险保障等方法,被代理人可以降低因表见代理行为 所承担的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四、总结和展望
本次演示通过对《民法总则》中表见代理的类型化分析,探讨了各种类型的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法律效力、主观心理状态等方面的差异。对于基于虚伪代 理的表见代理、基于过失代理的表见代理以及基于意外事件引起的表见代理这三 种类型,其特点各异,因此在适用时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未来的研究中,我们可以进一步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对于不同类 型的表见代理,是否需要有不同的举证要求?其次,在各种类型的表见代理中, 如何平衡被代理人、代理人以及相对人之间的利益?最后,在实践中如何准确把 握各种类型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浅析我国表见代理制度

浅析我国表见代理制度

浅析我国表见代理制度杨宽永摘要:表见代理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越来越多,本文通过对表见代理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应用的一些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

经济代理贸易的日益频繁使得表见代理在审判实践中有着越来越多的认定和应用,而在法律规定方面,我国仅《合同法》49条对表见代理作了简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从该条法律的条文可以看出,我国立法侧重保护的是无权代理中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但由于没有对表见代理的含义作出明确的认定,导致了实践中认定的标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在此,笔者对表见代理的含义及认定做一些简单的探讨。

一、表见代理的含义有观点认为,“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依该观点,只要客观上有使相对人误认为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情形,即使被代理人没有过失,表见代理成立,即:主观上相对人为善意(无论有无过失),客观上具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某种客观情形。

该观点的理由就是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根据,也就是表见代理制度的法理价值保护的对象:交易安全。

虽然该观点在保护交易安全上有其贡献,但是该观点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即一定程度上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在表见代理中,如果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的发生毫无过错,仅存在某种原因就需要对无权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这对被代理人显然是不公平的,不仅没有法理上的依据,也不符合情理。

举例而言,如果与被代理人无任何关系的无权代理人,利用伪造的印章、合同书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其伪造的文件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

依据该观点,相对人完全有可能无法判断代理证书的真假,构成“不知”或“不应知” 代理人无代理权的善意从而构成表见代理;实际上,相对人在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原来并不存在任何信赖关系的情况下,未对虚假的代理证书作必要的审查也未尽到谨慎交易义务,该“有理由”不能构成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充分理由。

简述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定义

简述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定义

简述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定义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其中,代理是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建立起的一种法律关系。

在民法典中,代理可以分为表见代理和实际代理两种形式。

本文将主要介绍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定义。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下,通过自己的行为或言论向第三人表示代理行为的一种形式。

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并没有实际执行代理行为,而是通过自己的表现来表示被代理人的意思。

表见代理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代理形式,它可以在很多场合下使用,例如签订合同、代理诉讼等。

二、表见代理的特点1、需要被代理人的授权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必须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才能够向第三人表示代理行为。

这是因为代理人的行为或言论代表了被代理人的意思,如果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代理人就无法代表被代理人行事。

2、代理人没有实际执行代理行为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并没有实际执行代理行为,而是通过自己的表现来表示被代理人的意思。

例如,在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代理人只需要向第三人表示被代理人的意思即可,而不需要亲自签署合同。

3、第三人必须相信代理人的表现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第三人必须相信代理人的表现,才能够认为代理人代表了被代理人的意思。

如果第三人没有相信代理人的表现,那么代理行为就无法成立。

三、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表见代理可以适用于很多场合,例如:1、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被代理人可以授权代理人代表自己签署合同。

代理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或言论向第三人表示被代理人的意思,从而完成签订合同的过程。

2、代理诉讼在代理诉讼的情况下,被代理人可以授权代理人代表自己进行诉讼。

代理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或言论向法院表示被代理人的意思,从而完成代理诉讼的过程。

3、代理经营在代理经营的情况下,被代理人可以授权代理人代表自己进行经营活动。

代理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或言论向第三人表示被代理人的意思,从而完成代理经营的过程。

浅议表见代理制度

浅议表见代理制度

浅议表见代理制度内容摘要本文通过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有关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阐述了表见代理在民事代理活动中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明确了委托人与受托人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了委托人、受托人、相对人三者之间的责任分担,有利于及时解决争议。

代理制度是为适应社会生活和日益复杂的社会现状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一般情况下,被代理人仅对代理人在权限范围内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使本人利益不受损害。

但是,如果过于维护本人的利益,使第三人(相对人)处于不利地位,则可能使相对人不愿与代理人进行法律活动,从而影响代理制度。

因此,法律上设立表见代理制度,使被代理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承担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三种情况下的法律后果,从而协调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的利益冲突,既能维护被代理人的安全又能维护相对人的安全,从而更好地发挥代理制度的作用。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由于被代理人的缘故使善意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且是在代理权限内活动,从而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表见代理就是事实上没有代理权却发生代理法律后果的代理。

表见代理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对相对人而言,无权代理行为的表面符合有权代理的全部要件;2、相对人是善意的且无过错;3、被代理人自身有过错。

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1、授权表示方式;2、超越权限;3、逾期代理三种。

表见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在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有权代理的相同效果,被代理人对代理人与相对人的行为而相对人承担法律后果。

当然,如果代理人对表见代理的形成有过错,则被代理人完全有权向代理人追偿。

;关键词:代理、表见代理、法律后果;代理制度在民事法律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表见代理则是民事代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结合对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学习,对表见代理制度的认识做以下陈述。

一、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我国关于代理制度的法律规定,首先见于《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只规定了有权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并没有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简述《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定义

简述《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定义

简述《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定义《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统一的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并公布施行。

其中,表见代理是民法典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

本文将从表见代理的定义、特点、适用条件、效力等方面进行简述。

一、表见代理的定义表见代理是指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第三人代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但对于对方当事人来说,只能认定该第三人为其代理人。

也就是说,表见代理是一种以委托人的名义,由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但对于对方当事人来说,只能认定该代理人为委托人的代理人。

二、表见代理的特点1. 表见代理是一种常见的代理方式。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比如我们找人代领快递、代为签收文件等等。

2. 表见代理是一种有限代理。

表见代理只能代理委托人所授权的行为,不能代理委托人未授权的行为。

如果代理人超越了授权范围,那么该行为就无效。

3. 表见代理是一种无须告知对方当事人的代理方式。

在表见代理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只能认定代理人为委托人的代理人,无需告知对方当事人委托的事实。

三、表见代理的适用条件1. 委托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2. 代理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3. 表见代理必须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

4. 对方当事人只能认定代理人为委托人的代理人。

四、表见代理的效力1. 表见代理的效力取决于对方当事人的认定。

如果对方当事人认定代理人为委托人的代理人,那么该代理行为就有效。

2. 如果对方当事人对代理人的代理权有异议,那么代理人必须证明自己是委托人的代理人。

3. 如果代理人超越了授权范围,那么对方当事人可以拒绝接受代理行为。

五、结语表见代理是一种常见的代理方式,也是民法典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

通过对表见代理的定义、特点、适用条件、效力等方面的简述,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法律概念,保护自己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浅析表见代理制度

浅析表见代理制度

浅析表见代理制度摘要:表见代理制度对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增强代理制度的社会效益,以及平衡社会整体利益等都极具意义。

但我国表见代理制度仍有许多缺陷,完善建议有二:一是适当扩大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二是选择权的适当规制。

关键词: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完善一、表见代理制度概述代理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而表见代理作为代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最早起源于1900 年德国民法典。

我国在清朝末年的《大清民律草案》中规定了代理制度,国民党政府于1931 年颁布的民法典总则中设有专门的代理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直到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才标志着代理制度在立法上正式确立。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新情况的出现,《民法通则》对代理制度作出的简略规定难以适应新的形势。

因此,我国立法机关于1999 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一步规定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等内容。

从而弥补了《民法通则》的欠缺。

当然,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关于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仍有许多缺陷。

因此,有必要对表见代理制度的相关问题作深入的研究。

关于表见代理的本质,有的学者认为,表示代理或称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行为,即虽然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但是有可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因而本人必须对相对人负法律责任[1]。

有的学者认为,表见代理是代理的一种,是无授权的代理,而不是无代理权的代理,代理人虽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法律为了保护第三人利益以及维护交易安全仍然承认代理权的有效性。

表见代理同样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2]。

可见,学者们对表见代理有两种理解:第一,认为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第二,认为表见代理属于有权代理。

我们认为,表见代理的内在本质为无权代理。

因为,代理权成立的前提是有本人的授权,而表见代理并不具备这一前提。

但是,相对人只要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法律就应当保护相对人基于信赖所产生的有关利益。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单一构成要件说此说认为,构成表见代理,仅仅需要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本人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3]。

浅析《民法总则》中的代理制度

浅析《民法总则》中的代理制度

浅析《民法总则》中的代理制度1. 引言1.1 代理制度在《民法总则》中的地位《民法总则》作为我国民法体系的基础法规,明确规定了代理制度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

代理制度是民法领域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其在法律关系中具有特殊的作用和意义。

代理制度在《民法总则》中被赋予了法律效力,成为法律认可的一种行为方式。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代理制度被视为一种合法有效的代理行为,代理人在代理人的授权下,可以代表委托人进行特定的法律行为。

代理制度在《民法总则》中被明确规定并赋予了法律效力,其地位在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

代理制度的确立为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为法律关系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支持。

代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于维护社会利益、保障公平正义具有积极意义,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2 代理的定义和特点代理是指一方(代理人)代为处理另一方(委托人)的事务,并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其担保责任的法律行为。

代理的特点主要包括代理人以委托人名义行事、代理人必须遵循委托人的意愿和利益、代理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委托人的要求行使代理权利、代理人必须真实、忠实地履行代理事务、代理人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等。

代理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意愿,一旦代理关系建立,代理人就需要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和法律规定履行代理义务,对于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代理制度在《民法总则》中具有重要地位,成为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经济活动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2. 正文2.1 代理的种类代理的种类包括普通代理和特别代理两种形式。

普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授权委托书的规定,代表委托人从事一般性的法律行为。

特别代理则是指代理人只能代表委托人进行特定的法律行为,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代理人无权代理。

在实际生活中,代理的种类还可以细分为独立代理和合作代理。

独立代理是指代理人独立行使代理权,不需要委托人的参与。

民法典解读之表见代理制度

民法典解读之表见代理制度

(1) 向一般归责原则的逃避 (2) 向法律行为论的回归
既然代理权通知事实上成为了本人与相对人间的权利义务变动之基础, 发挥着类似于法律行为一样的作用,那么对于代理权通知以及表见代理, 可以也应当类推适用错误意 思表示可撤销等规定。
X将印章、授权委托书等交付A保管,结果A拿着这些材 料 与Y订立了合同。
思考 民法典第172条为何不表述为“代理权通知”?
日本民法典第109条:对第三人表示授予了他人以代理权的意 旨的人,就其他 人在该代理权范围内与第三人之间所实施的 行为,负其责任。但第三人知道或 因过失而不知道该他人没 有被授予代理权的,不在此限。
第110条:代理人实施其权限外的行为,而第三人有正当理由 相信代理人有权 限的,准用前条正文的规定。
•行为人自称有代理权 •本人直接或间接表示过行为人是代理人 •行为人持有代理权凭证 •本人知道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而不加阻止 •本人将行为人置于某种通常伴有代理权的地位
注意
上述情形区别于仅行为人自称有代理权的主要之处,就在于一般 情况下相对人均会认为已无 必要向本人核实确认代理权限。
相对人一般情况下之所以无需再向本人核实有无授权,皆 因本人一方的 举止态度一般情况下已构成了旨在表明行为 人有代理权的“代理权通 知”。所谓客观上存在代理权表 象,即指本人一方的举止态度一般情况 下存在“代理权通 知”的表示价值。
• “有过失”即指相对人有核实代理权存否之义务而未 尽到 • “权利外观因素越充分,越能够说明合同相对人主观 上善意无过失” •有时存在客观表象但仍可认为相对人恶意或有过失
注意
客观方面的着眼点是“一般情况”,而主观方面强调的 是“具体相对人” 的主观样态。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虽然存在就“一般情况”而言的代 理权表象,但个案中 的相对人仍须核实确认代理权之有无。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表见代理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表见代理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表见代理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中的表见代理是指,在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实施代理行为,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仍具有法律效力。

表见代理制度旨在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无权代理人给相对人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在表见代理中,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

简述《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定义

简述《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定义

简述《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定义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表见代理这一概念也开始受到广泛的关注和研究。

那么,什么是表见代理呢?本文将对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定义进行简述。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的行为,根据其所做的行为或者表述,使得被代理人或者第三人合理地相信其代理权,从而实现代理行为的一种形式。

表见代理是一种外在的、表面上的代理,是一种外在行为形式的表现。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在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代理人的行为或者表述代理人的行为或者表述是表见代理的行为基础,代理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或者表述,表现出自己具有代理权。

代理人的行为或者表述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行为上的表示,也可以是言语上的表示。

2. 被代理人或者第三人的合理相信被代理人或者第三人应当基于代理人的行为或者表述,合理地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这里的“合理相信”是指在合理的情况下,被代理人或者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3. 代理行为的实现代理行为的实现是表见代理的最终目的,代理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或者表述,使得被代理人或者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从而实现代理行为。

三、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在民法典中,表见代理适用范围较为广泛,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 商业交易在商业交易中,经常会出现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进行交易的情况,此时,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

2. 委托代理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或者表述,使得被代理人或者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从而实现代理行为。

3. 合同签订在合同签订中,代理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或者表述,使得被代理人或者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从而实现合同签订。

四、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在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 代理行为的效力当代理人的行为或者表述被被代理人或者第三人接受时,代理行为的效力即产生。

此时,代理人的行为或者表述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或者第三人承担。

浅析民法中表见代理制度

浅析民法中表见代理制度

存档日期:存档编号: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论文题目:浅析民法中表见代理制度姓名:徐一呈学院:专业:法律年级、学号:指导教师:彭松江苏师范大学教务处印制江苏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本科毕业论文原创性及知识产权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取得的成果。

对本论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因本毕业论文(设计)引起的法律结果完全由本人承担。

本毕业论文(设计)成果归江苏师范大学所有。

特此声明毕业论文(设计)作者签名:作者专业:法律作者学号:2014 年 6 月 1 日浅析民法中表见代理制度[摘要]表见代理制度在社会经济生活和人们的经济交往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作为是代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前中国的表见代理制度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

本文首先论述表见代理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接着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类型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国表见代理的立法完善之建议,以期对维护民法上的交易秩序和交易公平提供自己的一点思考。

[关键词]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类型;完善SEE THE TABLE OF AGENCY SYSTEM IN CIVIL LAW[ABSTRACT]The apparent agency system is playing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 in the social economic life and people's economic exchanges, as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agent system, the current China apparent agency system there are many imperfections. This paper first discusses the system of apparent agency of the historical background, then the apparent analysis of elements and the types of agents, on the basis of this, put forward suggestions China apparent agency legislation, in order from a point on the maintenance of fair has provided in the law of trade order and transaction.[KEY WORDS] The apparent agency;Elements;Type;Perfect目录[摘要] (I)[ABSTRACT] (II)绪论 (1)一、表见代理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 (2)二、表见代理的性质 (3)(一)有权代理说 (3)(二)无权代理说 (3)(三)观点评析 (3)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分析 (4)(一)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 (4)(二)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4)(三)代理人具有被授权的表象 (5)(四)第三人主观上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5)(五)本人在法庭判决前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追认 (6)四、表见代理的类型 (6)(一)自始无代理权的表见代理 (6)(二)逾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 (8)(三)代理权终止或撤销后的表见代理 (8)五、完善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建议 (9)(一)完善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9)(二)限制第三人的选择权 (9)(三)扩大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 (10)(四)完善第三人的注意义务 (10)结语 (11)注释 (12)参考文献 (13)鸣谢 (14)绪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归属于本人的法律制度。

表见代理制度研析(一)

表见代理制度研析(一)

表见代理制度研析(一)内容摘要:表见代理制度是民法上一个重要的制度。

而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对表见代理的本质有不同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并未确立表见代理制度。

1999年10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第四十九条才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

本文通过对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和表现形式的分析,阐述了表见代理的法律适用,指出了我国目前表见代理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了若干立法建议和设想,以期对完善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有所裨益。

关键词:表见代理本质构成要件表现形式一、表见代理概述(一)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一语,是“表面上所显示”之意⑴。

关于表见代理的概念,并没有统一的表述,有表述为“所谓表见代理,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代理权相同的法律效果”⑵。

有表述为“所谓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虽无代理权而有使第三人相信其为有代理权之事由,依法应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其后果的无权代理”⑶。

也有表述为“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并因此与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该项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的法律制度”⑷。

虽然表述不一致,但含义大同小异。

一般认为,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是指行为人在无代理权的情况下以本人名义代其同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第三人不知道真情而信其有代理权,法律即根据可信的正当现由视之为有权的代理。

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表见代理属广义的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则专指除表见代理以外的其他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制度源于德国民法典,大陆法许多国家如瑞士、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先后承袭德国规定了类似制度,但是德国民法典并未明确使用表见代理的概念,日本和我国台湾“民法”明确使用了这一概念。

在英美法系中,更没有表见代理的术语,与之相关的是“不容否认的代理”(有称作“不可否认的代理”),意指即使没有明示的委托,但如果委托代理人的行为显然表明代理人是授权代表他行事的,那么委托人也同样将由于代理人所签的合同而受到约束⑸。

浅论表见代理制度

浅论表见代理制度

表见代理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出现的新概念,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符合表见代理特征的客观现象大量存在,而在司法实践中对表见代理法律概念的内涵却存在不同意见。

为保证表见代理法律制度的正确实施,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表见代理的内涵就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就表见代理的相关问题试作如下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是否存在表见代理制度表见代理制度始于1900年的德国民法,由于历史的原因,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及经济代理贸易的日益频繁,大陆学者才开始对它进行研究,直到九十年代后期,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是否存在表见代理制度,学者对此存在争论。

持肯定说的学者的依据是民法第66条第1、4款,第65条第3款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66条第1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7且21日《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一)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授权合同签订人代理权,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签订的合同,应当承担责任。

(二)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代理权。

”认为我国存在表见代理制度。

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以上各条款都不是实际意义上的表见代理,有学者甚至从历史上我国《民法通则》承袭前苏联民法的角度,认为不存在表见代理制度。

我支持否定说的观点,因为与德、日、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相比,我国《民法通则》甚至没有对“本人由自己之行为表示以代理权授予他人”这种典型情形进行规定,可见当时并未真正确立表见代理制度,否则断不会有如此重大遗漏。

还有《民法通则》第65条之规定与表见代理制度也有冲突之处,因为委托书不明时即已经构成表见代理,本应由本人承担责任,而第65条却规定由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说明立法机关制订该条时并不是依据表见代理制度,而是根据委托书授权不明时本人与代理人都有过错而适用共同过错原则制订的。

浅议表见代理制度

浅议表见代理制度

理。
三、表见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与有权 使其行为不完全符合被代理人的意愿,则被代理人也应承当全部责任。
代理具有一样的法律效力,即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一旦产生法律关系, 第 1 页共 1 页
被代理人就必需受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约束,承受
该行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且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行为违反了自
若授权代理时未指明代理权限,或者其指明的权限未在代理证书上写明, 公告、收回代理证书等,以防止发生不利于自己的后果。如因被代理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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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必要措施或因其某种行为致使存在足以使人信任代理人仍具有代理 另一方则承当次要责任;
权的假象,相对人不知代理关系终止而仍与其订立合同的,可构成表见代 假如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不清,而代理人以合理方式进行代理活动的,即
人代理权,或者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不作反对表示,从而须对之负授权 以令人信其代理权存续的假象而发生的表见代理。此情形多发生在外部授
人责任的表见代理。但是,相对人明知其无代理权,或者应当知道者,不 权而内部撤回的场合。代理权终止后,为防止原代理人继续为代理行为,
在此限。比方在托付代理中,托付人(被代理人)应当有明确的授权范围, 被代理人一般应当接受与授权相同的方法实施撤权行为,如通知相对人、
生活中有多种表现,归纳起来可分为三种类型:授权表示型;
被代理人应对授权不明的后果承当责任。有限制的代理权,是指被代理人
权限逾越型;
对代理人原有或应有的真实代理权加以限制,却未在授权书中明示。
权限连续型。 (一)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即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 (三)权限连续型表见代理。即代理关系终止后,因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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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法中表见代理制度[摘要]表见代理制度在社会经济生活和人们的经济交往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作为是代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前中国的表见代理制度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

本文首先论述表见代理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接着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类型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国表见代理的立法完善之建议,以期对维护民法上的交易秩序和交易公平提供自己的一点思考。

[关键词]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类型;完善SEE THE TABLE OF AGENCY SYSTEM IN CIVIL LAW[ABSTRACT]The apparent agency system is playing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 in the social economic life and people's economic exchanges, as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agent system, the current China apparent agency system there are many imperfections. This paper first discusses the system of apparent agency of the historical background, then the apparent analysis of elements and the types of agents, on the basis of this, put forward suggestions China apparent agency legislation, in order from a point on the maintenance of fair has provided in the law of trade order and transaction.[KEY WORDS] The apparent agency;Elements;Type;Perfect目录[摘要] (I)[ABSTRACT] (II)绪论 (1)一、表见代理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 (2)二、表见代理的性质 (2)(一)有权代理说 (3)(二)无权代理说 (3)(三)观点评析 (3)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分析 (4)(一)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 (4)(二)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4)(三)代理人具有被授权的表象 (5)(四)第三人主观上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5)(五)本人在法庭判决前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追认 (5)四、表见代理的类型 (6)(一)自始无代理权的表见代理 (6)(二)逾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 (7)(三)代理权终止或撤销后的表见代理 (8)五、完善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建议 (8)(一)完善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9)(二)限制第三人的选择权 (9)(三)扩大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 (9)(四)完善第三人的注意义务 (9)结语 (11)注释 (12)参考文献 (13)鸣谢 (14)绪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归属于本人的法律制度。

代理制度的设立是基于民事主体延伸其意志、扩张其民事能力的需要。

如果未经本人授权、超出授权范围或授权期限届满,代理人的行为即构成无权代理。

根据法律的一般规则,无权代理原则上对本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交易安全,维系代理制度的信用,且因无权代理涉及到相对第三人的利益,法律设定了表见代理这一制度,使其与狭义无权代理相区别。

英美法系也设立了表见代理制度,与其他重要的法律制度一样,表见代理是代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表见代理制度由于其理论基础的不同而存在很多不一致之处。

在我国,《合同法》将表见代理以立法形式明确下来,多年来虽然我国学者对表见代理问题进行了众多的研究,但理论与立法上仍有待完善,为使此项制度更趋合理,本文对便表见代理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的类型以及表见代理的立法完善之建议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表见代理制度的完善提供自己的建议。

一、表见代理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伴随着新航路的开辟及海外贸易的发展,同时加上工业革命的快速推进,使代理制度的需要更为迫切。

表见代理制度的产生应追溯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经济的大发展时期,在这一时期,工业革命极大的改变了人类的经济发展方式,没有代理权却为代理行为的现象日益增多,代理制度的确立便成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而且向着越来越复杂化趋势发展。

表见权利观念在工业革命后期得到了较大发展,当时社会存在着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而表见代理就是照顾社会信用制度和交易时制度的产物,这种社会氛围为表见代理制度的产生提供了思想基础,同时,在这一时期资产阶级在全球范围内获得了胜利,为了巩固来之不易的胜利成果,资产阶级在法律上确立了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一整套制度,并形成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私权神圣,自己责任和私法自治。

然而,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必然会有冲突,这种冲突在某些方面变得不可协调,权利毫无限制地使用必然会引来一些负面后果,绝对的契约自由也会损害契约正义,同样会摧毁社会秩序,据此,在一些法学家和社会学家的努力下,人们的法律观念转向社会本位转向,人们开始注重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这就为保护善意相对人利益为宗旨的表见代理制度的确立奠定了思想基础,表见代理制度获得了初步发展。

另外,工业革命末期,刻意追求表意人的内心真实意思成为法律研究的热点,各国民法多采取真实主义的立场,重点研究行为或权利的本来面目,在此基础上,通过结合其它因素,判定民事行为的内容及其效力,善意第三人蒙受损害变成了一种不公正的现象,不仅有违民法公平、正义之理念,而且会对社会秩序的稳定带来很大冲击。

在这种背景下,善意取得制度,物权行为的公示、公信原则等原则得以了确立,以期更好的保护交易的秩序。

二、表见代理的性质无权代理分为广义的无权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的观点在学术界占主流地位,而无权代理又分为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

下面将对表见代理的性质进行分析。

(一)有权代理说持这一见解的学者认为行为人是否有代理权,归根结底取决于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之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还是有行为人承担,因而可以说其取决于行为之结果。

由被代理人承担,行为人得为代理行为,表明法律确认代理成立,也就是有代理权。

由行为人承担,行为人不得为代理行为,表明法律确认代理不成立,也就是无权代理。

既然法律规定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归本人,就足以证明行为人享有代理权非由被代理人授予,而是由法律确认,代理行为有没有超出代理权限是由法律规定。

因此,表见代理是有权代理。

这一见解不免令人怀疑它的妥当性。

表见代理人其代理的法律行为却由本人负责,但是其没有得到本人的授权,是非纯粹法学概念的语义考察。

本文认为其根基是不稳固的,有很多值得商榷之处[2]。

(二)无权代理说该学说认为广义的无权代理有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两种,为民法学界的通说,通常的表见代理定义也是基于这一立场出发的。

表见代理的争论与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区分是密切相关的。

在大陆法系,代理权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与基础法律关系分离,然而,表见代理是没有被代理人授权的代理,因此,表见代理本质上是一种无代理权之代理,但因安全的保护价值凸显的要求,立法又赋予表见代理以法律效力。

而在普通法上,其强调被代理人对这种行为的不能否认。

可见,在普通法系,代理权产生的途径也不是非要被代理人直接或间接表达授权意思。

综上,大陆法系的思维习惯往往是授权伦,而普通法思维习惯往往以结果而论。

(三)观点评析在以上关于表见代理的学说中,有权代理从词义分析出发得出表见代理为有权代理的结论,但是如未成年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有效并不意味着未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样,因此,有权代理说无法说明表见代理的特性。

表见代理作为一种无权代理,无权代理说才从本质上揭示了表见代理的性质,是代理制度扩展私法自治中的适应性表现,成文当前的通说,本文也持同样的观点[3]。

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分析(一)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不是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从而与第三人缔结民事关系,表见代理实质上是代理的一种,故而尽管表见代理就特殊性,但是其仍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前提条件之一,否则其就不成其为代理,也就当然不是表见代理了。

而且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只对缔约双方存在法律效力。

(二)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这种民事行为本身不存在依法应属无效或应撤销的内容,首先应该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如果该民事行为本身就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否则也不会构成表见代理,如果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欠缺成立的有效要件,自然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要构成表见代理,则首先应该具备民事行为的一般要件,即既要意思表示真实,又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时还要内容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里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应该理解为生活中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应理解为法律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即扩展到第三人根据表象完全有理由相应表见代理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领域,而且这种理由是充分的,而不是仅仅局限于事实上的意思表示真实,否则,则会因表见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是交易出现瑕疵,最终导致合同无效,使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表见代理制度就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4]。

(三)代理人具有被授权的表象这种表象即能够使第三人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从而使第三人自愿作为该行为的相对方,而且具有通过表见代理人从被代理人处获得该民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目的,从而自愿表见代理人发生交易关系。

这就说明第三人在主观上是相信该民事代理行为是有效成立的,而且第三人与内心确信程度的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进而与该代理人成立民事关系,例如,该表见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盖有有效印章的空白合同书或介绍信等。

只有代理人具有被授权的表象,法律才有必要设立表见代理制度,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法律赋予第三人向被代理人追求民事代理行为法律效果的权利,表见代理行为就成立了[5]。

(四)第三人主观上须为善意且无过失即,第三人不是缺乏内在的谨慎而轻易将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人认作有理代权的人,也不是在由于自己疏忽大意情况下未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仍与之签订合同,也就是说,第三人也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才与之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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