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质量评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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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实施办法(试行)

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实施办法(试行)

县人民法院案件质效评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案件质效管理工作,规范和统一法院内部案件质效监督评查制度,促进审判质效的提高,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省高级法院《全省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全省法院案件质量评定标准》、市中院《案件质效评查办法》的规定,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质效评查,是指对本院所审(执)结的各类案件的实体、程序、法律文书、案卷归档等情况进行的内部检查和评价。

第三条案件质效评查,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奖优罚劣、分级负责、尊重司法规律的原则。

第四条案件质效评查采用书面审查形式,通过审查卷宗材料对案件质效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是案件审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书和笔录。

第五条非经法定程序,案件质效评查结果不影响案件裁判的法律效力。

第二章评查的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本院成立案件质效评查领导小组,审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评查办在评查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案件质效评查的具体事务,包括制定评查方案、下达评查任务、抽调评查人员、组织评查案件、汇总通报评查结果、提出相关建议等。

第七条评查领导小组应当从本院各部门当中挑选一批具备较好的政治素质、较高的业务水平、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较丰富的审判工作经验人员作为评查人员,建立专门的评查人才库,随时抽取、随时评查。

评查工作涉及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塞责。

第八条评查人员享有如下权利:(一)了解被评查案件的基本信息;(二)查阅涉案的全部材料;(三)对被评查的案件进行评议、打分;(四)对被评查案件提出批评、建议;(五)不因所评查案件质效的等级划分等事项被审判委员会否决而承担责任。

第九条评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的承办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签发人或参与案件研究的人;(二)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近亲属;(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评查人员不对本庭(局)的案件进行评查(五)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评查的。

案件质量评查办法

案件质量评查办法

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发布时间:2005-11-29 09:07: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类案件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公司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案件质量标准规范》、《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检查评分标准》和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质量评查是对当年已审执结的各类案件另行检查,质量评定,以查错、纠错、补错和预防错误的重复发生为宗旨,以提高案件质量为目的。

第三条案件评查应当注重案卷材料,坚持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案件质量评查实行项目评查,案件质量种类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五种。

第五条优秀、合格、基本合格由审判监督庭评定,不合格、严重不合格由这审判委员会评定。

第二章案件质量评查程序第六条案件质量评查由审判监督庭负责,监督室协助并负责评查审监庭审结的案件。

第七条案件审结或执结后,承办部门应在当月20日前按照《诉讼文书立卷归案办法》的规定装订成卷,以部门为单位。

第八条评查人员应按照本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及《目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考核规定进行质量评查,对现的错误,应及时通知审判庭补正并作好评查记录,审判庭应在5日内补正。

第九条审判监督庭对评查的结果,每月向主管院长和院长书面报告,并分季度全院通报。

对应评定为不合格、严重不合格的案件,写出案件质量评定报告,提交审判委员会确定。

对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应写出专题分析报告,并提交审判委员会确认案件质量责任和责任人。

第三章案件质量评查内容及评分标准第一节立案程序的评查内容第十条立案由立案庭负责。

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庭应在2日内审查立案。

民商、行政、刑事自诉案件应在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3日内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或裁定不予受理。

当事人提出申请,符合执行案件的,应当在3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执行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由审判监督庭负责审查,并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及责任》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的通知(2005年修订)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及责任》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的通知(2005年修订)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及责任》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的通知(2005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08.25•【字号】•【施行日期】2005.08.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及责任》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的通知本院各部门:我院修订、完善的《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及责任》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已经2005年8月25日第27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希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反映。

特此通知。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及责任(经院审判委员会2005年8月25日第27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案件质量评查,全面、客观评价办案质量,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质量评查是指对各类案件从立案、审判(庭审)、执行、文书质量等方面进行的综合性检查。

第三条案件质量评查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评查的原则,严格依照程序法、实体法和本院制定的评查办法、评查标准进行评查。

第四条构成违法审判的经审委会决定后由评查办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两个办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政治部负责将案件质量评查情况记入相关人员的业绩档案,作为考核、奖励、任免的依据。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本院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简称评查办),评查人员若干名,具体工作由政治思想素质过硬并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负责。

第七条评查办每半年对案件评查情况进行通报。

需报审委会的由评查办提出初步意见报审委会讨论,由审委会对案件作出不合格、基本合格、合格的等次评定。

第三章评查范围第八条案件质量评查分为一般案件评查和重点案件评查。

一般案件评查是指对本院审结执结的各类案件按比例进行的随机抽查。

重点案件的评查是指对下列案件的评查:1、二审改判的案件;2、二审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改判的案件;3、本院再审改判的案件;4、国家赔偿被确认职权行为违法、决定予以国家赔偿的案件;5、社会反应强烈或新闻媒体披露经院领导指定评查的案件;6、上级有关部门、领导交办、转办的案件。

[制度规章]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

[制度规章]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

[制度规章]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引言概述: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是为了加强政法系统案件质量管理,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而制定的一项重要制度规章。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的内容和要点。

一、评查对象1.1 案件范围: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适合于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

1.2 评查对象:评查对象包括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

1.3 评查标准:评查标准主要包括案件质量、审判流程和法律适合的合规性等方面。

二、评查程序2.1 评查组成:评查工作由评查组组成,评查组成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2 评查内容:评查内容包括案件材料的审核、庭审过程的观摩和评查报告的撰写等环节。

2.3 评查结果:评查结果应当客观、公正,评查报告应当详细记录评查过程和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三、评查要求3.1 严格依法办案:评查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确保司法公正和合法权益的保障。

3.2 加强内部管理:评查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和信息共享。

3.3 推动改进措施:评查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对评查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评查效果4.1 促进司法公正:通过评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司法工作中存在的不公正现象,提高司法公正性。

4.2 提高工作质量:评查工作可以发现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促使政法机关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质量。

4.3 增强公众信任:评查工作公开透明,可以增强公众对政法机关的信任,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

五、评查监督5.1 内部监督:政法机关内部建立相应的评查监督机制,确保评查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5.2 外部监督:社会各界、媒体和人民群众可以对评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投诉,推动评查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5.3 定期报告:政法机关应当定期向上级机关和社会发布评查工作的结果和改进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办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办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切实发挥对案件质量的评估、监督和引导功能,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是指对本院审结的各类案件的实体、程序、法律文书、卷宗装订情况进行的内部检查和评价。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分为院和业务庭两级评查,包括自查、随机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

第三条非经法定程序,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结果不影响案件裁判的法律效力。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由院、各业务庭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组(以下简称质评组)负责。

第五条院质评组由院领导、业务庭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承担下列职责:(一)负责案件的随机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二)负责优秀、合格、不合格案件的认定;(三)对各业务庭自查的案件进行抽查;(四)总结、推广经验,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五)其他应由院质评组负责的工作。

院质评组对审判委员会和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审判管理办公室为院质评组办公室,承担下列职责:(一)确定案件评查范围;(二)负责质评工作的组织、协调;(三)负责评查结果的登记、汇总、通报;(四)其他应由院质评组办公室负责的工作。

第七条业务庭质评组评查员由庭长确定。

第八条质评组的评查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近亲属;(二)是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评查的。

第三章评查案件的确定与移交第九条随机抽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各业务庭每半年接受随机抽查的案件不少于5件。

第十条下列案件应当进行重点评查:(一)被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二)被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三)司法行为违法或严重瑕疵引起国家赔偿的案件;(四)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的案件;(五)引起当事人自残、自杀等过激行为的案件;(六)引发重大涉诉信访或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七)党委、人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督办的案件;(八)社会普遍关注或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九)适用法律有典型意义或案件处理社会效果特别好的案件;(十)新类型案件;(十一)院长指定评查的案件;(十二)其他需要重点评查的案件。

法院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法制度法规

法院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法制度法规

法院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法制度法规
目前,中国法院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法制度主要基于以下法律法规:
1. 《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法官的案件质量是评价法官职业能力的重要指标,对案件质量进行检查评价,确保司法责任的履行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2. 《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每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工作报告中通报法院案件质量情况,并对案件质量进行评估。

3. 《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管理办法》:规定了案件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机构、管理内容、管理程序等,明确了案件质量检查评价的具体内容和方法。

4. 《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暂行办法》:对案件质量评查的程序、组织、方法、结果公开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确保评查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5. 《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办法》:对案件质量评估的指标体系、评估方法、评估结果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法院对案件质量进行全面评估提供了依据。

6. 《人民法院案件质量检查标准》:制定了案件质量检查的具体标准和要求,包括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事实认定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等多个方面。

除上述法律法规外,各级法院也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地方法规或部门规章,具体细化了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法制度的实施细则。

201201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

201201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一般性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审判管理工作,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推进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及省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质量评查是法院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对审判、执行、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办案质量所做的评定,评定对象包括各类案件的实体、程序(含庭审、听证、对外委托)、裁判文书(包括优秀文书的评选)、卷宗、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等方面。

案件质量评查属于法院内部的质量监管机制。

第三条案件质量评查是增强办案人员的质量意识、责任意识,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我省法院案件整体质量的一项重要管理手段。

第四条案件质量评查的任务是通过案件的质量评定,总结审判经验,规范审判执行行为,提高司法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案件质量评查应坚持如下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公开透明原则;求真务实、讲求实效原则;全程评查、全方位评查原则;依托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评查的原则;零容忍原则。

第六条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要注重结果的运用,做到评查案件与总结审判经验的有机统一,制约机制与激励机制的有机统一,评查- 1 -结果与绩效考核的有机统一。

第二章评查组织机构、人员队伍第七条全省各级法院应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负责研究、指导、协调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第八条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审判管理办公室的主管院领导、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各业务部门(包括研究室、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以及监察室的主要负责人。

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主任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的主管院领导担任。

第九条审判管理办公室案件评查组负责案件评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全省三级法院应建立上下联动、相对稳定,内、外结合的专、兼职评查员队伍。

专职评查员队伍是指审判管理办公室内专职从事案件评查工作的人员。

兼职评查员队伍是指审判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外从事评查活动的人员,包括法院人员、同级人大代表、同级政协委员、律师、法学专家、媒体采编人员。

案件质量评查办法

案件质量评查办法

案件质量评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规范化建设,确保检察人员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办案质量,减少和避免错案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规定(试行)》、《四川省检察机关表彰奖励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控制规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设立由检察长任组长,分管副检察长、政治处主任、纪检组长为副组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办案质量评查领导小组”,负责办案质量评查的领导、组织、协调工作。

办公室设在政治处,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办案质量评查,应当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原则,力求客观、公正、准确、透明。

第四条办案质量评查的结果,作为检察人员奖惩、职级调整、岗位变动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评查标准和程序第五条办案质量评查标准分为:质量高、一般质量问题、重大质量问题和错案。

总体质量评价标准为:质量高、合格、不合格。

第六条办案质量评查,由承办案件的部门和本院办案质量评查机构共同承担。

采取部门自我评查与办案质量评查办公室评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定期评查。

第七条我院办案质量评查一般安排在9月份。

9月初,办案质量评查办公室(政治处)发出《办案质量评查通知》,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办案质量评查的时间安排,包括科室自查时间、办案质量评查办公室评查时间;2. 评查范围:评查范围为距通知日12个月以内结案的所有案件。

3. 评查的要求。

第八条办案质量评查的抽样:有些科室的案件数量很多,不可能对其全部案件进行评查,因此需要抽取部分案件作为样本进行评查。

各类案件的抽样比例为:1. 职务犯罪侦查案件、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监所检查案件:按100%抽样;2. 侦查监督案件、公诉案件:按20%抽样;3. 控告申诉检察案件:按30%抽样。

第九条科室自查。

各科室案件质量自查由科长主持,组织3—5人,对照质量标准,以查看案件卷宗、民主讨论评议的方式进行,填写《案件质量自查表》,将自查表送本院办案质量办公室评查。

[制度规章]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

[制度规章]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

[制度规章]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积极适应司法体制改革新实践,规范司法和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树立政法机关的良好形象,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评查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有责必究的原则。

(二)遵循程序与实体并重,质量与效率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的原则。

(三)部门评查与系统评查相结合的原则。

(四)集中评查与专项评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案件评查的主要内容第三条案件评查的范围主要是政法各部门办理终结的重要案件。

(一)公安局重点需要评查的案件:1、立案后撤案的案件;2、检察机关决定绝对不诉的案件;3、办理强制措施后超一年未移诉的案件;4、法院决定逮捕而公安未报捕的案件(危险驾驶除外)。

(二)检察院重点需要评查的案件:1、决定不起诉和起诉后又撤回起诉的案件;2、被法院改变定性或减少起诉事实的案件;3、法院审查后认为检察机关漏诉,需补诉的案件;4、法院决定逮捕而检察机关决定不捕的案件(危险驾驶除外)。

(三)法院重点需要评查的案件:1、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2、捕后判处缓刑的案件(交通肇事、故意伤害除外);3、经审理后变更罪名的案件;4、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5、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组织评查的重要案件:1、社会影响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2、上级交办、督办的案件;3、政法各部门报备的重点案件;4、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第四条案件评查的标准(一)定性是否恰当准确。

(二)事实认定是否清楚。

(三)证据是否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五)法律程序是否规范合法。

(六)法律文书是否规范齐全。

(七)是否符合办案流程的期间规定。

(八)卷宗装订是否符合归档要求。

(九)执法作风是否端正,是否做到公正廉洁执法。

第三章案件评查的组织实施和方式方法第五条案件评查的组织实施(一)案件评查由区委政法委牵头并邀请区人大内司委联合组织实施。

发改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

发改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

发改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强化案件质量监督,总结审判经验,提升审判质量,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健康发展,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和《中级人民法院发改案件评查办法(暂行)》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案件主要指被中院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一审刑事、民事、行政、管辖异议案件;生效后被上级法院再审改判、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指令审理案件。

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每月定期通报我院被上级法院二审、再审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指令审理案件相关信息。

发改案件信息一经通报即纳入评查范围。

第二条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

程序公开公正,认定实事求是,不夸大、不缩小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客观评价。

(二)依法评查。

严格按照实体法、程序法和各项评查标准,不得超越法律规定,对评查中发现需要启动案件纠错程序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三)注重实效。

既要注重发现问题,又要注重总结提高,及时改进,减少裁判标准差异,保障法律适用统一。

第二章评查第三条本院专业法官会议成员、资深或骨干法官等组成案件评查人员库。

每次案件评查由主管审判管理的副院长作为召集人,根据被评查案件情况,从上述评查人员库中抽取或指定若干人员组成评查小组负责评查工作。

第四条评查小组人员应为单数,且一般不少于3人,召集人指定其中1人担任组长。

第五条各审判业务部门接到发改案件信息通报后,应由原审合议庭(独任法官)自查,针对发改事由,剖析具体原因。

经合议庭(独任法官)自查后,针对以下不同情况填写发改案件评查表并形成书面评查报告:(一)经自查认为确属原审差错被改判发回的,应深入剖析差错原因,并就以后规范此类案件审理工作提出具体措施;(二)经自查认为属于因二审、再审出现新证据、新情况或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等“三种情况”而被改判发回的,应具体说明相关理由与依据。

(三)经自查认为原审无差错,系因二审、再审裁判存在问题而被改判发回的,应具体说明相关理由与依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正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管理,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进一步规范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质量评查,是指对各类案件的程序、实体及法律文书的质量进行的检查和评定。

各类案件主要包括法院审结的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复查、再审、国家赔偿确认、减刑、假释和执行等案件。

法律文书主要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三条各级法院设立由院领导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领导。

根据实际确定审监庭或由审监庭牵头具体承担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各级法院应配备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强的审判人员从事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支持保障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人员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条高、中级法院的案件质量评查机构除负责本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外,应加强对下级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三章评查方式和范围第五条案件质量评查采取常规评查、专项评查和重点评查等方式。

第六条常规评查,是指各级法院对各类审结、执结案件的质量进行的定期评查。

常规评查应按本院结案总数和法官个人结案情况确定相应比例。

第七条专项评查,是指各级法院根据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实际,对已审结、执结的某类案件进行的专门性评查。

各级法院每年都应组织开展专项评查。

第八条重点评查,是指各级法院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个案进行的重点评查。

主要包括:1、当事人多次上访、申诉的案件;2、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3、本院再审改判的案件;4、下级法院对本院改判或发回重审有重大不同意见的案件;5、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转办可能涉及质量问题的案件;6、其他可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案件。

行政复议基础工作和案件办理质量责任评查办法

行政复议基础工作和案件办理质量责任评查办法

行政复议基础工作和案件办理质量责任评查办法背景在行政机关工作中,行政复议是一项重要的职责之一。

为了保证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各级行政机关都制定了相应的行政复议基础工作和案件办理质量责任评查办法。

行政复议基础工作行政复议基础工作是行政复议工作的基本环节,包括接受申请、审查受理、调查核实、听取申请人意见、作出复议决定等程序。

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做好行政复议基础工作,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的公正、透明和及时。

接受申请在接受申请时,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及时向申请人提供申请条件、申请方式、申请材料等信息。

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并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告知申请人复议机关和复议期限。

审查受理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审查受理申请。

审查受理的程序和标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执行。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行政机关还应当将有关材料妥善保存,并为每个案件建立档案。

调查核实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和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的方式和方法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

在调查核实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告知调查进展情况,并听取其意见。

听取申请人意见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申请人或其代理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书面或口头意见,并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的意见,并按照要求记录相关内容。

作出复议决定作出复议决定是行政复议基础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

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复议决定应当依法依规作出,符合事实和法律。

如对复议决定不满意,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办理质量责任评查办法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各级行政机关还制定了案件办理质量责任评查办法。

案件质量评查办法

案件质量评查办法

案件质量评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规范化建设,确保检察人员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办案质量,减少和避免错案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规定(试行)》、《四川省检察机关表彰奖励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控制规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设立由检察长任组长,分管副检察长、政治处主任、纪检组长为副组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办案质量评查领导小组”,负责办案质量评查的领导、组织、协调工作。

办公室设在政治处,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办案质量评查,应当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原则,力求客观、公正、准确、透明。

第四条办案质量评查的结果,作为检察人员奖惩、职级调整、岗位变动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评查标准和程序第五条办案质量评查标准分为:质量高、一般质量问题、重大质量问题和错案。

总体质量评价标准为:质量高、合格、不合格。

第六条办案质量评查,由承办案件的部门和本院办案质量评查机构共同承担。

采取部门自我评查与办案质量评查办公室评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定期评查。

第七条我院办案质量评查一般安排在9月份。

9月初,办案质量评查办公室(政治处)发出《办案质量评查通知》,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办案质量评查的时间安排,包括科室自查时间、办案质量评查办公室评查时间;2. 评查范围:评查范围为距通知日12个月以内结案的所有案件。

3. 评查的要求。

第八条办案质量评查的抽样:有些科室的案件数量很多,不可能对其全部案件进行评查,因此需要抽取部分案件作为样本进行评查。

各类案件的抽样比例为:1. 职务犯罪侦查案件、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监所检查案件:按100%抽样;2. 侦查监督案件、公诉案件:按20%抽样;3. 控告申诉检察案件:按30%抽样。

第九条科室自查。

各科室案件质量自查由科长主持,组织3—5人,对照质量标准,以查看案件卷宗、民主讨论评议的方式进行,填写《案件质量自查表》,将自查表送本院办案质量办公室评查。

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司法权威,强化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的质量意识,实现审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确保司法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严谨求实、依法评查的原则,严格依照程序法、实体法和本规定的各项评查标准进行评查。

第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的案件质量评查包括对案件审判质量、裁判文书质量、卷宗装订等的评查。

第四条本院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小组,负责本院案件质量的评查和考核工作.案件评查小组办公室设在审管办。

第二章案件评查操作规则第五条各业务庭、局办理终结的案件报结后,应依据立案庭打印的结案清单,以办案人为单位填写质量评查案件登记表(一式两份),于次月5日前将案卷整理装订后送审管办,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条审管办对各业务庭、局移交的案卷要逐案核对,登记完毕后,输入计算机。

第七条评查法官在评查中,不得通知案件主审人私下进行改动或出借卷宗,确需要借用卷宗的,须经分管审管办院长批准。

第八条对当月送评的案卷,评查法官应在30日内评查终结,逐案填写《案件评查扣分明细表》(一式两份,一份附卷存档,一份留审管办备查),列明扣分原因、数额,并根据得分情况确定评查结论。

月底审管办以部门为单位汇总成表,经评查小组审核批准后送政治处及被评查庭各1份,并于每季度末进行通报。

第九条凡评查终结的案件,须加盖评查章,评查完毕退回业务庭归档。

第十条评查终结的案卷中需要补正的,由各业务庭、局负责人监督本部门承办法官补正后交审管办,审管办审查后退回相关业务庭归档,补正后的案卷不改变评查结论。

第三章案件质量评查考核办法第一节案件评查方式及范围第十一条案件评查采取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三种方式。

第十二条对当年一审审结生效、二审维持原判、执行终结、执清的案件采取常规评查,案件生效后十五日内送交审管办进行评查.第十三条对发还、改判、再审案件进行重点评查。

[制度规章]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

[制度规章]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

[制度规章]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引言概述:制度规章在政法系统案件评查中的实施办法是确保司法公正和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阐述制度规章在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中的作用和意义。

正文内容:1. 制度规章的制定和修订1.1 制定目的:确保案件评查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1.2 制定依据: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法系统的实际情况。

1.3 修订原则:根据实践经验和改革需要,及时修订制度规章。

2. 评查标准的确定2.1 公正性标准:评查标准需公正客观,不偏袒任何一方。

2.2 法律适用标准:评查标准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3 证据审查标准:评查标准需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 评查程序的规范3.1 评查范围的确定:明确评查的案件范围,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等。

3.2 评查人员的选拔和培训:评查人员需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3.3 评查程序的规定:明确评查的具体步骤和时间节点,确保评查工作的有序进行。

4. 评查结果的处理4.1 案件整改:对评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4.2 案件追责:对评查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4.3 案件经验总结:评查结果需及时总结,为今后的案件评查提供经验借鉴。

5. 评查效果的监督和评估5.1 监督机制的建立:建立健全评查工作的监督机制,确保评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5.2 评估指标的确定:制定评估指标,对评查工作进行科学评估。

5.3 评估结果的应用:评估结果可为政法系统案件评查的改进提供依据。

总结:制度规章在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中起着重要作用。

通过制定和修订制度规章,确定评查标准,规范评查程序,处理评查结果,以及监督和评估评查效果,能够确保案件评查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提高案件质量,为司法公正提供保障。

政法系统应不断完善制度规章,提高评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和法治建设的进程。

[制度规章]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

[制度规章]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

[制度规章]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引言概述:政法系统案件评查是对政法系统内部案件办理工作的一种监督和评估机制,旨在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为了确保评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制定了《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该办法的具体内容。

一、评查范围及目标1.1 评查的案件范围:《实施办法》规定,评查的案件范围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等。

评查的案件应涵盖政法系统内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

1.2 评查的目标:评查的目标是通过对案件办理过程和结果的评估,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提高政法系统的办案质量和效率。

评查结果应为政法系统的改进提供科学依据。

1.3 评查的原则:评查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客观的原则。

评查过程中应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评查结果的真实可信。

二、评查的程序和方法2.1 评查的程序:《实施办法》规定,评查工作由评查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

评查程序包括评查计划制定、评查对象确定、评查材料收集、评查结果分析和评查报告编制等环节。

2.2 评查的方法:评查工作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定性评查主要通过对案件材料的分析和评估,发现问题和不足之处。

定量评查主要通过统计和分析相关数据,定量评估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2.3 评查的周期和频次:《实施办法》规定,评查工作应按年度进行,周期为一年。

评查的频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可以根据工作重点和案件数量进行调整。

三、评查的内容和指标3.1 评查的内容:评查工作主要包括案件办理程序、证据收集、法律适用、判决结果等方面。

评查的内容应涵盖政法系统内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

3.2 评查的指标:评查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制定了一系列评查指标,如案件办理时限、文书质量、证据收集合法合规性、法律适用准确性等。

评查指标应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

3.3 评查结果的运用:评查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和个人,用于改进工作和提高办案水平。

[制度规章]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

[制度规章]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

[制度规章]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标题:制度规章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引言概述: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是为了加强对政法系统案件质量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提高司法工作水平。

本文将详细介绍制度规章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一、评查范围1.1 评查对象:政法系统各级法院、检察院办理的各类案件。

1.2 评查内容:案件审理程序是否合规、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裁判文书是否规范等。

1.3 评查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经验,制定评查标准和指标。

二、评查机构2.1 设立评查机构:建立专门的案件评查机构,由具有丰富司法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法官、检察官组成。

2.2 评查程序:评查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案件进行评查,对评查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

2.3 评查报告:评查机构应及时向上级机构报告评查结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评查方法3.1 审查资料:评查机构应当审查案件卷宗、庭审录音、裁判文书等相关资料。

3.2 实地调查: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案件,评查机构可以进行实地调查和走访。

3.3 专家评议:对于复杂或有争议的案件,可以邀请专家进行评议,提供专业意见。

四、评查结果处理4.1 发现问题:评查机构发现问题或瑕疵的案件,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4.2 纠正措施:相关部门应当对评查结果进行分析,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确保案件质量。

4.3 效果评估:对于已经进行纠正的案件,评查机构应当进行效果评估,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五、评查效果5.1 提高司法质量:通过案件评查,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政法系统的办案质量。

5.2 促进司法公正:评查结果公开透明,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和透明度。

5.3 增强司法信任:政法系统实施案件评查办法,有助于增强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支持。

总结:制度规章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是政法系统监督和自我完善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司法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司法信任。

各级政法机关应严格按照评查办法的要求,不断完善评查机制,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高效和规范。

案件评查工作实施方案 (2)

案件评查工作实施方案 (2)

案件评查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案件评查工作是对已办理完结的案件进行综合评价,旨在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建议,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

通过案件评查工作,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办案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为改进工作提供依据和参考,进一步提升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工作流程:1.确定评查范围:按照工作计划和工作要求,确定评查的具体范围,包括案件类型、时间段等。

2.收集案件材料:集中收集所选范围内的案件材料,包括案卷、调查材料、裁决文书等。

3.案件筛选:对收集到的案件材料进行初步筛选,确保评查对象的合理性和充分性。

4.案件评分:按照预先制定的评分标准,对筛选后的案件进行评分,考察案件办理的全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评估案件的质量和效果。

5.问题梳理:根据评分结果,梳理出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及造成问题的原因和影响。

6.建议提出:根据问题梳理的结果,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和措施,以期改进办案流程和质量。

7.成果汇报:将案件评查结果、问题分析和建议提出的内容进行整理和总结,并形成案件评查报告,向上级领导及相关人员进行报告和汇报。

三、工作要点:1.规范操作:严格按照评查工作规范和流程进行操作,确保评查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2.完整材料:确保收集到的案件材料齐全、准确,包括涉案材料、询问笔录、相关法律文件等。

3.评分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评分标准,涵盖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和要素,确保评分的客观性和可比性。

4.问题分析: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找出问题的根本原因和解决办法。

5.改进建议:提出具体可行的改进建议,并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间节点,推动改进工作的落实。

6.抓好落实:通过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和措施,明确整改责任,监督和推动问题的解决和改进。

四、工作保障:1.组织领导:由相关部门或单位组织负责案件评查工作,明确工作责任和推进机制。

2.人员配备:配备专门的评查人员,具备执法经验和相关法律知识,保证评查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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茌平县人民法院
案件质量评查办法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为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案件卷宗质量,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院已审结的一审刑事、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含非诉执行)、司法技术鉴定案件及各类再审(含审查起诉)案件,归档前,均应先评查后归档,切实把好案件的出口关。

第三条评查工作由院长主管,审判监督庭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各类案件的评查标准分别由各庭结合本庭特点,先草拟出初稿后,报审监庭修订,经审委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评查方法:
(一)案件审结后,在自查无误的基础上,即结即报(上诉案件除外),不受时间限制。

报评的卷宗必须附填结案卷宗明细表后,再报审监庭评查。

上诉案件中院退卷后,各业务庭须于当月报审监庭评查。

(二)经评查认为合格的,审监庭加盖卷宗评查专用章后,移交档案室归档。

凡属不合格卷宗或发现卷宗材料有需要补正和更正的,由审监庭提出补正意见,退回原业务庭补正,补正工作应在三日内完成,补正后,与新结卷宗一样,再行评查。

经两次评查仍不合格或经评查发现有明显事实和程序上的错误或案件存有严重质量间题的,由
审监庭报经审判质量监督委员会讨论处理。

(三)卷宗评查后,各业务庭的结案数均以审监庭移送归档的案件数为准,并报院考核领导小组备案。

(四)评查工作采取双向监督,评查人员要对办案人员和所评卷宗高度负责,一丝不荀,严格监督。

办案人员如对评查结果有异议,有向评查人员提出申辩理由的权利。

第六条评查标准:
(一)评查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评查得分在95分以上的(含95分)为优秀卷宗,得分在85至94分的为合格卷宗,85分以下(不含85分)为合格卷宗。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卷宗:
1、卷宗得分低于85分的;
2、事实不清、裁判错误或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3、退回补正后材料仍然不全的,或未在三日内重新报送评查的;
4、无审批手续,未在法定审(执)限内结案的;
5、生效法律文书,诉讼费用未按收费标准确定收费数额的;
6、应预交的诉讼费未交或欠交而又没有办理减、缓、免手续的(立案庭负责),缓交到期未足额收取的(审理庭负责),对未收取的以上诉讼费用,由审监庭填写催收通知书,转立案庭送达。

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自动交纳的,移送执行局强制执行。

(三)各有关庭室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评和办理相关攀宜。

结案后逾期三十日不报评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视为不合格
卷宗。

由审监庭特殊注明后归档。

(四)审监庭在每月对上月的卷宗评查情况进行评查分析,并写出评析报告,通报全院,对不合格卷宗要逐件直接通报到各单位及各负责人。

第七条奖惩条件:
(一)对全年评查案件得分居前的庭和个人,予以表扬并作为年终评先的依据。

(二)办案人员年度内不合格卷宗超过本人全年结案数的5%的,取消该办案人员当年评先的资格;审判庭年度不合格卷宗超过木庭全年结案数的3%的,取消该业务庭及庭长当年的评先资格。

(三)由于书记员或立案阶段其他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不合格卷宗超过5件的,取消责任人员当年评先资格;由于立案阶段的原因导致不合格卷宗超过15件的,取消立案庭及庭长当年的评先资格。

(四)各业务庭报送的司法统计报表上的未结及已结案件数量应与报迭评查的案件数相一致(上诉案件除外)。

已评查合格归档的案件数作为年终各业务庭完成任务数,并以此作为各业务庭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八条本办法由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二00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二00三年四月一日前未归档的卷宗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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