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老项目分包是否也能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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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项目”认定的特殊规定(老会计人的经验)

关于“老项目”认定的特殊规定(老会计人的经验)

关于“老项目”认定的特殊规定(老会计人的经验)大部分省市关于建筑业“老项目”的认定,都直接引用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即有施工许可证的,根据其上面开工时间是否在4月30日之前,没有施工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上没有注明开工时间的,按照工程承包合同上确定的开工日期。

按照上述规定,没有施工许可证或工程承包合同,或没有注明开工日期,就不能确定为老项目。

而且,文件中也没有明确规定5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分包业务如何判断。

从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来看,我个人理解,不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都应该按照“新项目”来对待,5月1日新签合同都应该按照“新项目”来对待。

不过,有几个省市在解答营改增问题时,给出的尺度是比较宽的。

山东省关于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确定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都没有注明开工时间的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可以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证明,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进行税务处理。

海南省关于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确定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都没有注明开工时间的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可以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证明,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进行税务处理。

深圳关于新增建设服务老项目的规定工程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服务工程项目,经住建部门批准在原建筑工程项目基础上进行新增建设(如扩大建筑面积等),新增合同对应项目可参照原建筑工程项目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财税实务建筑公司既有一般计税法又有简易计税法的项目,如何抵扣

财税实务建筑公司既有一般计税法又有简易计税法的项目,如何抵扣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建筑公司既有一般计税法又有简易计税法
的项目,如何抵扣
【问题】
我们是一家建筑公司,既有一般计税法又有简易计税法的项目,如果我用简易计税法的项目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用到一般计税
法的项目去这样可行吗?
【答案】
不可以,因为政策规定外购货物或服务用于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这里的不得抵扣是指不只是不得抵扣简易计税项目,也不得抵扣一般计税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的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

老项目新项目总包分包税率问题

老项目新项目总包分包税率问题

老项目“总包”是简易计税,“分包”是否适用房地产开发商甲公司与建设集团乙公司在2016年3月1日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建设集团乙公司作为总包方,承包甲公司开发的某高层住宅小区的施工工程,工程范围包括桩基、基础围护、地上主体结构等土建工程,工程包工包料,施工许可证注明开工日期为4月15日。

2016年9月10日甲公司与一般纳税人丙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住宅小区的消防、水电暖、装修等专业工程“分包”给丙公司,合同包工包料,约定开工日为9月20日。

目前的社会分工日益精细化,对于规模较大的工程,很难将全部工程完全交由总包方亲自实施,特别是消防、幕墙、电梯、弱电等专业工程,基本上会“分包”给专业承包单位来实施。

案例中的施工许可证上的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15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配套文件规定,该房地产项目和建筑工程属于老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因此,总包方乙公司和房地产甲公司,双方均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但是丙公司承建的该“老项目”的专业工程,是否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判定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关键在于丙公司是否为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

对于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在实务中判断是否是老项目时,各地执行口径一般以总包合同为准,即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第31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新老项目的划分,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应视为老项目。

《山东省国税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在判断是否是老项目时,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例如:一个项目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5月1日之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则丙方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简易征收项目涉及的行业

简易征收项目涉及的行业

简易征收项目涉及的行业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建筑业的下列情形可以选择简易征收:(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财税〔2017〕58号文: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下列情形可以选择简易征收:(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下列情形可以选择简易征收:(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建筑工程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016-07-25 09:57 来源:连云港日报我有话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七)建筑服务,明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七)建筑服务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解读】本条是关于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

理解本条规定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掌握。

一、按照统一后的增值税税制,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11%的税率,以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对于建筑工程老项目,施工方的采购活动可能在营改增试点前已经完成或大部分完成,因此,其在2016年5月1日后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或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很少。

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施工方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可能导致企业税负较高。

为保证建筑业营改增改革的平稳过渡,本条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鉴于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可能使用的是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新版取消了注明开工日期),也可能使用的旧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中明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

建筑服务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规定及注意事项

建筑服务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规定及注意事项

建筑服务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规定及注意事项税眼看世界2018-07-29 09:16:45一、建筑服务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1.老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4.30之前2.甲供工程。

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清包工。

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注意:是否简易计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非强制性规定。

二、一般计税规定1.销售额:全额计税。

2.税率:10%。

3.跨地级市预缴。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然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即[(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分包款] ÷(1+10%)× 2%。

4.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三、简易计税规定1.销售额:差额计税。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2.征收率:3%。

3.跨地级市预缴。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然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即[(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分包款] ÷(1+10%)× 3%。

4.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四、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注意事项1. 关于建筑企业2018年5月1日以前的预收的异地工程款在5月1日以后如何缴纳增值税问题。

建筑企业2018年5月1日以前收到异地工程预收款,适用一般计税方式,按11%税率进行价税分离后,采用2%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018年5月1日以后该工程项目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由于11%税率已转换为10%,是否需要对4月预收款按10%税率价税分离后,按照2%预征率重新计算预缴税款,并补足差额?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纳税实务】简易计税施工项目可以扣除的分包款有哪些要求?

【纳税实务】简易计税施工项目可以扣除的分包款有哪些要求?

【纳税实务】简易计税施工项目可以扣除的分包款有哪些要求?案例:建筑业老项目做了简易征收备案,同时将项目内的设计服务和监理服务分包出去,取得的设计服务和监理服务的分包发票可以在申报时扣除吗?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17号公告中,虽然没有明确说分包款必须是工程分包款,但从对票据要求上,所指应该是建筑服务发票。

因此,一般认为,差额纳税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应该是工程分包款,扣除的依据是建筑服务发票。

该案例中的设计服务、监理服务不属于建筑服务,不能作为分包项目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湖北省国税局在营改增问答中的答复是这样的: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的工程项目,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可以扣除的分包款项包括哪些?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款项,可以凭发票在预缴增值税时扣除。

如专项工程分包合同,其材料及劳务款均可凭票扣除。

在《青岛市建筑服务涉税业务办理指南(2017年5月版)》中的规定是这样的: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老项目房屋出租按简易计税

老项目房屋出租按简易计税

老项目房屋出租按简易计税《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比如,房企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开工建设,按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2016年5月1日之后竣工,部分商品房或商铺用于出租。

16号公告中的“取得”,应按开工时间,还是竣工时间,还是计入固定资产时间为准?“取得“时点一直未予以明确,只有部分省局的解读,给实务执行带来不必要的争议。

房产存续时间较长,此项争议必将长期存在,应由总局层面的公告来明确。

原河北国税: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新、老项目的界定标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同的经营行为是相同的,按照租、售相同,税收公平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出售的房屋进行出租,仍按上述标准判定是否属于新老项目。

原海南国税:财税〔2016〕36号文件中明确: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新、老项目的界定标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同的经营行为是同样,按照租、售相同,税收公平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出售的房屋进行出租,仍按上述标准判定是否属于新老项目。

原内蒙古国税:关于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建设的在建工程,完工后用于出租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问题,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此问题的实质是对不动产租赁中“取得”概念进行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基本出发点,是基于取得“老不动产”缺少进项税额这一事实,营改增前开工,营改增后完工的在建工程,无法取得全部进项税额。

本着同类问题同样处理的原则,可以比照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划分新老项目的标准,确定是否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原江西国税:不动产的取得的时间节点如何确定?答:在总局明确前,暂按以下原则把握:(1)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或抵债方式取得,以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为取得的时间。

清包工甲供材老项目用好简易计税政策

清包工甲供材老项目用好简易计税政策

清包工甲供材老项目简易计税政策“营改增”针对计税方法、异地施工税款预缴及纳税申报等相关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而计税方法中有争议的是关于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问题。

相关规定指出,清包工、甲供材以及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的均可采取这种计税方法。

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少企业对此仍存在一定的困惑。

清包工清包工主要是指广大的劳务分包企业。

劳务分包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其作为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的上游供应商,如果也按照11%的税率征收,其税负过高,也会通过税负转嫁效应传递给建筑业产业链下游企业,不利于建筑业企业的健康发展,也不符合税负“只减不增”的税改目标。

因此,劳务分包企业的增值税政策也一直是行业关注的焦点。

按规定,不分新老项目,只要是合同内容约定提供建筑服务的方式为清包工的,作为服务提供方的一般纳税人就有权选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为3%。

考虑到“价税分离”使销售额要比营业税体系下的营业额略低的情况,劳务分包企业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可以确保其税负只减不增。

符合规定条件并取得专用发票的,下游企业还可以抵扣3%的进项税额,这对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也有积极的意义。

甲供材从理论上分析,当工程发包方甲供比例达到一定程度时,工程承包方就变成了“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因此甲供材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的规定不仅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同时也解决了甲供这个貌似无法跨越的行业难题。

从建筑法规角度来看,法律并不禁止甲供行为;从行业实践来看,甲供行为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

由于我国目前增值税税制尚不完善,货物适用的税率要高于建筑服务适用的税率,原本行业内司空见惯的甲供突然变成了增值税体系下工程发包方的“宠儿”,考虑到工程发包方和工程承包方的议价能力和谈判地位,如何避免甲方的“不当纳税筹划”就成为了工程承包方高度关切的事情。

政策明确规定,工程承包方向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在不触及行业规定和直接纠正行业行为的情况下,通过巧妙的顶层设计,政策制定者给工程发包方戴上了一个“紧箍咒”。

清包工、甲供材、老项目:用好“营改增”简易计税政策

清包工、甲供材、老项目:用好“营改增”简易计税政策

清包工、甲供材、老项目:用好“营改增”简易计税政策“营改增”针对计税方法、异地施工税款预缴及纳税申报等相关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而计税方法中有争议的是关于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问题。

相关规定指出,清包工、甲供材以及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的均可采取这种计税方法。

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少企业对此仍存在一定的困惑。

清包工清包工主要是指广大的劳务分包企业。

劳务分包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其作为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的上游供应商,如果也按照11%的税率征收,其税负过高,也会通过税负转嫁效应传递给建筑业产业链下游企业,不利于建筑业企业的健康发展,也不符合税负“只减不增”的税改目标。

因此,劳务分包企业的增值税政策也一直是行业关注的焦点。

按规定,不分新老项目,只要是合同内容约定提供建筑服务的方式为清包工的,作为服务提供方的一般纳税人就有权选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为3%。

考虑到“价税分离”使销售额要比营业税体系下的营业额略低的情况,劳务分包企业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可以确保其税负只减不增。

符合规定条件并取得专用发票的,下游企业还可以抵扣3%的进项税额,这对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也有积极的意义。

甲供材从理论上分析,当工程发包方甲供比例达到一定程度时,工程承包方就变成了“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因此甲供材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的规定不仅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同时也解决了甲供这个貌似无法跨越的行业难题。

从建筑法规角度来看,法律并不禁止甲供行为;从行业实践来看,甲供行为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

由于我国目前增值税税制尚不完善,货物适用的税率要高于建筑服务适用的税率,原本行业内司空见惯的甲供突然变成了增值税体系下工程发包方的“宠儿”,考虑到工程发包方和工程承包方的议价能力和谈判地位,如何避免甲方的“不当纳税筹划”就成为了工程承包方高度关切的事情。

政策明确规定,工程承包方向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简述简易计税的使用范围

简述简易计税的使用范围

简述简易计税的使用范围
简易计税是一种简化税务计算的方式,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等纳税人群体。

使用简易计税可以简化税务申报流程,减少税务处理时间和成本,同时也能降低纳税人的纳税负担。

简易计税适用的情况包括:
1. 个人所得税: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等。

纳税人只需根据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即可。

2. 增值税: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不超过年度3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

这些纳税人只需按照规定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税额,不需要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账册的管理。

3. 营业税: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不超过年度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

这些纳税人只需按照规定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税额,不需要进行营业税专用发票和账册的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简易计税可以方便纳税人的税务申报,但也需要纳税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规定,保证申报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同时,纳税人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税务申报方式。

关于建筑业简易计税方式下分包抵税相关问题的一点思考

关于建筑业简易计税方式下分包抵税相关问题的一点思考

关于建筑业简易计税方式下分包抵税相关问题的一点思考作者:肖绪栋胡秀梅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2018年第21期一、建筑业选择简易计税的依据1. 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建筑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甲供工程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财税(2017)58 号文件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

2. 除财税(2017)58 号文件特定规定外,一般纳税人可根据合同清单及施工组织安排,通过工程造价人员合理分析工程成本要素构成,计算不同计税方式下的应纳税额,据以确定采用的计税方式,具体如下:假设工程价税合计( 不含甲方购买的材料和设备) 为T,一般计税税率10%,征收率3%。

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应缴增值税=T×10%÷(1+10%)- 建筑企业采购工、料、机的进项税额。

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应缴增值税=T×3%÷(1+3%)- 支付的分包款÷(1+3%)×3%。

通过比较以上两种计税方式下应缴增值税的大小来选择是否采用简易计税。

二、简易计税分包抵税存在的问题根据财会[2016]22 号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对单一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基本会计核算如下:1. 简易计税预收账款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以上是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式下的一般会计核算方式,从上表可以看出,当总包方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内未及时取得分包商发票,可能产生多缴税的问题。

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一般纳税人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 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 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 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会计实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总包扣除分包额的账务处理

会计实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总包扣除分包额的账务处理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总包扣除分包额的账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工程施工”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

根据此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总包扣除分包额的账务处理如下:第一步,总包与业主结算工程款,并全额开增值税发票给业主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第二步,总包与分包结算未支付工程款给分包方且分包方未开增值税发票给总包时的账务处理如下: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贷:应付账款——分包方第三步,总包支付分包方工程并且总包收到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时的账务处理如下:借:应付账款——分包方贷:银行存款同时,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分包额÷(1+3%)×3%]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分包额÷(1+3%)×3%]案例分析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总分包业务的财税案例分析1、案情介绍山东的甲公司承包了山西一个合同值为1000万元(含增值税)的工程项目,并把其中300万元(含增值税)的部分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乙公司,工程完工后,该工程项目最终结算值为 1000万元(含增值税)。

假设该项目属于老项目,甲乙公司均采取简易计税。

甲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500万元.总包方甲公司如何进行财务和税务处理?2、财务和税务处理(1)完成合同成本: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00贷:原材料等500(2)收到总承包款:借:银行存款 1000贷:工程结算970.88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9.12(3)分包工程结算: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300贷:应付账款——乙公司 300(4)全额支付分包工程款并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时: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300贷:银行存款 300同时,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8.74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8.74(5)甲公司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借:主营业务成本791.26工程施工——合同毛利179.62贷:主营业务收入 970.88(6)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借:工程结算 970.88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91.26——合同毛利179.62(7)甲向项目所在地山西国税局预缴税款=(1000-300)÷(1+3%)×3%)=20.38(万元),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20.38贷:银行存款20.38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0.38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20.38(8)分包给总包开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及项目名称。

老项目建筑服务不可选择简易计税

老项目建筑服务不可选择简易计税

老项目建筑服务不可选择简易计税?老项目建筑服务不能选择简易计税?这是近日部分地区的建筑公司财务人员反映的一个税务问题,具体情况是这样的:按照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相关规定,营改增后,他们所在的建筑公司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他们建筑公司在营改增后,为房地产老项目提供包工包料的装修服务时,被相关税务机关要求必须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10%计缴增值税,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征收率3%计缴增值税。

其中所指的房地产老项目,尽管相应房地产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以后,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并且相应房地产项目已经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老项目并批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征收率5%计缴增值税。

税务机关这样要求的后果可能很严重,可能导致建筑企业因为没有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而多交增值税。

那么部分税务机关怎么会提出这样的说法和要求呢?很有可能是对相关法规的个人理解出现了差异。

财税〔2016〕36号明确规定: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同时财税〔2016〕36号又明确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学习笔记:47 简易征收(简易计税)中明确的特殊规定——全国各地解答一表汇总 大力税手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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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47 简易征收(简易计税)中明确的特殊规定——全国各地解答一表汇总大力税手税务...简易征收(简易计税)中明确的特殊规定——全国各地解答一表汇总各地国税地区口径总局口径财税【2016】36号关于简易征收的特殊规定:(十四)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三只眼解读: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是指,财税[2014]57号,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计算公式为:含税卖价/(1 3%)*2%;财税[2015]90号规定,其中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放弃2%按照3%可以开专票。

河北国税【河北国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二、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及备案证明材料的问题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 或者取得(不含自建)该不动产的合同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纳税人须提供有效的会计核算凭证,凭该不动产在账簿上记录的账载日期作为证明材料。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可提供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作为证明材料。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纳税人须提供有效的会计核算凭证,凭该不动产在账簿上记录的账载日期作为证明材料。

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将工程分包给小规模纳税人,分包部分的税应该怎么处理?

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将工程分包给小规模纳税人,分包部分的税应该怎么处理?

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将工程分包给小规模纳税人,分包部分的税应该怎么处理?税收里的那些事之建筑服务业工程分包。

目前,建筑服务业里分包情况是比较常见的,可以说分包业务是建筑项目难以割舍的。

原因很多,这里就不总结分析了。

工程总包、分包相关增值税处理各有各的特点。

接着这个机会,我们来梳理相关内容。

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承揽工程,将工程分包给小规模纳税人。

这里涉及到发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增值税务处理。

首先要分为两种情况,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发包方的增值税计税方法分为一般征收计税和简易征收计税。

两种计税方式处理方法区别很大。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征收计税下的分包工程一般纳税人满足清包工、甲供材、老项目三个条件之一,可以选择简易征收计算增值税,征收率为3%,以工程的全部价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税款进项税不可以抵扣。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①工程所在地预交税款。

一般纳税人收到工程款,先要在项目所在地预交增值税。

应预交的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②预交完税款回到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

施工企业在项目所在地预交完税款之后,回到机构所在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注意:开具的发票为全额发票,不扣除分包的金额。

③开具完发票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申报。

开具发票的次月,建筑企业要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申报纳税。

请注意:申报的销售额为扣除分包款的余额。

因为之前已经在项目所在地预交过税款,所以可以直接抵减预缴的税款,实际申报纳税为零。

总结一下:预交税款为工程总价扣除分包后的余额,申报纳税销售额也为扣除分包额的余额,开具发票为工程总造价。

例如:建筑企业A为一般纳税人,承包一个项目工程选择简易计税,总造价为100万元。

分包给小规模纳税人B一部分工程,金额50万元。

A和B如何计税?首先,A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100-50)÷(1+3%)*3%=1.46万;回到工程所在地开具100万元的发票;纳税申报时扣除50万元,按照50万元申报纳税,因为之前已经预缴过税款,申报的时候直接抵减税款,申报机构所在地实际纳税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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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老项目分包是否也能简易计税?
在项目开发中,总包方和甲方,双方均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但是分包方承建的该“老项目”的专业工程,是否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在建筑工程施工中,总包是总承包单位,负责这个项目的管理运作,直接对甲方负责,由建立进行监督。

分包是与总承包单位协商以后负责其中一个分项工程的队伍,例如劳务分包、门窗分包、防水分包等。

案例:
房地产开发商甲公司与建设集团乙公司在2016年3月1日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建设集团乙公司作为总包方,承包甲公司开发的某高层住宅小区的施工工程,工程范围包括桩基、基础围护、地上主体结构等土建工程,工程包工包料,施工许可证注明开工日期为4月15日。

2016年9月10日甲公司与一般纳税人丙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住宅小区的消防、水电暖、装修等专业工程“分包”给丙公司,合同包工包料,约定开工日为9月20日。

如何界定建筑工程中的老项目?
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中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 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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