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民法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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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发展及其发展趋势探讨

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发展及其发展趋势探讨
人 文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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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发展及其发展趋势探讨
张 文 可 ( 州 大 学法 学 院 河 南 郑 州 4 0 0 ) 郑 50 1
摘 要 :人类文明历史发展到今天 已经雄辩有力的证明 , 民法是一个博大精 深的体 系位 , 我
从民法调整着手纠正经济工作中的左倾错误制定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社会规范来看民法是属于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就民法的适用范围来针在此背景下过大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新的民法典起草工作1964看的话民法是实行于一国的国内法律属于国内法而不是国家法就民月形成了民法草案试拟稿包括总则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三编法的法律效力而言民法是属于全国范围内平等主体间一般适用的法律共计262条遗憾的是这次民法起草工作因为之后的四清运动而属于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国 民法 对 于 保 障我 国人 权 , 范现 代 市场 经 济 活动 , 护 社 会公 平 正 义 , 障 和促 进 民 主 政 治 的 发展 , 进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的建 设 具 有 重 规 维 保 促 要意义。基于此 , 对于新 中国成 立以来民法的发展历史和脉络的总结梳理 具有重要 意义 , 文在 此基础上 , 本 分析 了中国民法发展 的趋势 , 使 得本文的研 究既具有理论 意义, 也有较 高的 实践参考价值。 关键词 :民法; 法律体 系; 发展趋势 ; 平等 ; 自愿 ; 诚实信 用 中图分类号:F D5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 6— 2 X( 0 1 0 10 0 6 2 1 ) 2—0 2 0 2 9— 2
民法 及 其 在 我 国 法律 体 系 中 的地 位 与 作 用 分 析 关 于 民法 (iil 的 具 体 概 念 上 法 学界 尚存 在 一 定 的分 歧 与 争 议 , c la v w)

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发展趋势

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发展趋势

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发展趋势全球化就是我们当代国际私法的大趋势,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发展趋势,希望大家喜欢!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发展趋势全球化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大趋势。

它既是一种不争的客观事实,也是历史发展到今天所表现出来的一个特征。

一般认为,全球化是指一种进程,在这种进程中,原来局限于各个不同国家疆域内的诸多活动和制度正在冲破国界的局限,而成为全球性的。

1 就当代人类社会而言,作为上层建筑的法,面临全2球化这一客观现实,不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都必然会反映这一事实。

同时,全球化的进程也是一个不断出现法律冲突的过程,因此国际私法作为调整跨国民商事关系、解决法律冲突的部门法,其发展趋势,尤其是21世纪的发展趋势也不同程度地受到全球化的影响。

3 全球化的一系列进程不同程度地促进了国际民商事交往,作为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国际私法也因之而得到了发展,有一些较为显著的发展趋势值得引起我们的关注。

综观国际私法的发展进程,我们可以看到,在不同区域或者不同国度,尽管国际私法变革的过程、特点和目标有所差异,但是作为一种模式或者势态,国际私法现代化却几乎成为这一历史过程的基本法律表现。

诚然,这个进程在不同法系或法域中的具体的实现程度各不相同;但是,他们所昭示的国际私法成长发展的时代走向却有许多共同之处。

众所周知,国际私法是随着解决各国之间法律冲突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其作用在于消除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国际民商法律的冲突。

传统国际私法选择法律的方法是选择其中一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它是法律适用法,即一国法院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及到数国法律的效力时由其确定应当1 Jost Debrack, Globalization of Law, Politics and Markets-Implications for Domestic Law - AEuropean 参见刘锦:《二十一世纪法学研究的一个新课题:法律全球化》,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

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

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

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内容提要:法律现代化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树立文明和良好形象的标志。

中国法律现代现代化的标准是“中外通行”。

当今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关键不再是观念现代化而是制度现代化。

法律现代化的切入点是实现宪政。

当今中国法律现代化的经济基础已经具备,中国实现法律现代化的有效途径是走“拿来主义”和“自上而下”之路。

一百年前中国法律近代化中的主要教训是领导主体的腐败和理论指导的错误。

一、法律理念的内涵与功能从词源上考察,“理念”(英语:idea,德语:Idee)一词源自古希腊文(ειδs)/(eidos),原意是指见到的东西,即形象。

柏拉图在其创立的理念论中剔除了“理念”一词的感性色彩,用来指理智的对象,即理解到的东西。

他认为,善的理念是理念世界的顶峰、最高的本体,认识只不过是对理念的回忆。

这实质上是关于理念的客观唯心主义本体论的解释。

亚里斯多德继承并发展了柏拉图的理念学说,他认为客观的理念并不与事物分离,它存在于事物之中。

圣·托马斯·阿奎那认为理念有三种存在:第一,存在于事物之前,作为神心中创造世界的蓝图;第二,存在于事物之中,作为事物的本质(大体相当于亚里斯多德所说的“理念”);第三,作为人心中的概念,即主观方面的思想。

作为思想的理念与作为客观存在的理念,意义有所不同,一般把思想的理念称为“观念”。

十八—十九世纪的德国古典哲学重新规定了“理念”的含义。

在康德哲学中,理念指理性所产生的概念,是理性应当追求的东西,但却是永远不能实现的理想,是不能达到的彼岸世界的自在之物。

所以,黑格尔说:“康德诚然使人知道重新尊重理念”,“但关于理念,他同样只是停留在否定的和单纯的应当阶段。

”黑格尔自己则将理念看作是世界的本质,是理性构成世界的元素。

在自然哲学中,理念为自然界的本质,自然界发展到人出现,而人是具有精神活动的,理念再复归为精神,上升为自在自为的理念。

黑格尔认为人类的法律、政治、宗教、艺术、哲学均为理念的表现。

中日韩三国民法现代化道路之比较

中日韩三国民法现代化道路之比较

中日韩三国民法现代化道路之比较法律现代化是时下在中国,抑或所有发展中国家都很流行的研究主题。

然而法律现代化的目标究竟是什么却始终令人感到模糊不清。

韩国民法典的修订是韩国民商法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一环,总体上说,两者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但就其进展的速度和节奏来看却并不完全同步。

功夫在诗外,与其近邻中国一样,民法在韩国的发展主要并不在于其自身形式的完善或体制的进步,还有赖于诸多其它因素。

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重要规范,社会自身的进步才是私法现代化的基础和根本驱动力。

韩国民法现代化的历程以及中国最近20年来的经历似乎在证实这样一个道理:民生的富庶、价值观念的转变、宪政的发展是民商法现代化的必要前提条件。

韩国介乎中国与日本之间,历史上与中国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分享着几乎相同的文化传统,在近代又有着大致相似的遭遇。

因此,以中、日作为比较的参照物,对韩国的民商法现代化道路加以研究势必会对中国自身的问题获得更清晰的认识。

一、民法典的制定韩国的法律在历史上长期受到中国法律的影响。

朴秉壕教授曾说:“尤须注意的是,近代以前,继受中国法是其特色。

一个无可否认的事实是,在悠远的历史进程中,从中国继受的儒家法律文化对韩国的传统法律及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因此,将中国文化度外视之,就不可能真正了解前近代韩国法的特征。

”[1]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自同年9月7日起,朝鲜半岛北纬38度以南地区由美国实行军政统治,但实际上仍继续援用旧有的日本帝国主义时代的法令。

后来有学者批评说:“直接援用外国法律,对于一个独立国家来说是个很不体面的事情。

这些法令不仅是用外国语写成的,而且也不是按照本国国民的意思制定的。

”1948年8月巧日,大韩民国政府成立。

韩国政府急于构筑自己的法律体系,尤其是包括民法在内的与日常生活和裁判紧密相关的基本法律。

[5]民法典总则编设“通则”、“人”、“法人”、“法律行为”、“期间”、“消灭时效”7章,有关住所、失踪、物、期间的规定,属于民法全体的通则性规范。

民法现代化抑或经济法的兴起——民法与经济法分野之争

民法现代化抑或经济法的兴起——民法与经济法分野之争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0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4 —3 1 9 9 ( 2 0 1 3 ) 0 5 — 0 0 6 3 — 0 7


引 言
中 国法治 的进 步 与法学 的推进 是分 不 开 的 , 但 中 国法 学 发 展 之路 又 是 极不 平 坦 甚 至是 反 反 复 复 的 , 其 中以 民法与 经济 法分 野 之争 为甚 。关 于 民法 、 经 济法之 争 的文献 可 以说是 浩瀚 , 但 至今 仍然 硝 烟 弥漫 , 不 见有 收 场之 势 。改革 开放 之 初 , 法 学 界遵 循列 宁 的 “ 社 会 主义 国家 一切 法 律 都是 公 法 ” 的理 论 , 经 济法
济法 的体 系构 建提 供 了很 好 的进路 。但 民法现 代 化其实 是个 悖论 , 而 解决 这一悖 论 的金 钥匙 便是 经 济 法
的兴 起 。
收稿 日期 : 2 0 1 3一O 9一O 2 作 者 简 介 :丁 国 民( 1 9 6 6一 ) , 男, 湖 北 襄 阳人 , 福 州 大 学 法 学 院教 授 , 博 士, 博 士生导师。
民法现代化抑或经济法的兴起
民 法与 经 济 法分 野之 争
丁 国 民
( 福州大学 法学 院, 福建 福州 3 5 0 1 0 8 )

要: 随 着 自 由竞 争 发 展 到垄 断 , 近 代 民法 的所 有 权 绝 对 、 契 约 自 由和 过 失 责 任 的 三 大 原 则 受 到
挑战 , 民法 学 界 积 极 回应 这 种 挑 战 的 结 果 便 是 民法 现 代 化 理 论 的创 新 。 然 而 , 民法 现 代 化 理 论 使 得 民法

民法现代化的价值目标探析

民法现代化的价值目标探析
2 、 中为我 国公 民提供了一定的 自治空间 ,使公 民在 适用 法律上 提供 了一定 的便利性 。在法律规定的程度 内 ,公 民可根据 自 己 的 实 际需 要 进 行 对 自 己 的权 利 与 义 务 的 划 分 。但 是 在 实 际 应 用 时 ,私 权 自治还存在着监管不严 、滥用职权等不足之处,因此公 民在适用法律 时首 先 要 理 解 法 律 规 定 的 内涵 ,将 私 权 自治应 用 于实 践 ,建 立 相 关 的科 学理念 ,将私权 自治从法律条文 中应用到社会 生活中。 综上所述 ,作为部 门法的 民法在很大一定 的程度上 具有独立性 ,但 是这种独立性也是相对 的。因此在讨论民法现代化 的价值 目标时 ,就要 立足 于民法本身 ,结合现代社会法律发展的规律 ,将其价值 目标体系的 分析提高到一个新 的台阶 。( 作者单位 :武 汉屈 臣氏个 人用 品商店 有限 公 司广 州 分 公 司 )


目标 ,民法应该具有 自己所有 的 目标价值 体系 。民法价值 目标 的准则 必须反映 民法的总的价值追求 ,他是 民法精神 的抽象 。在这里不 能简单 的将 民法子部门法的价值 目 标作 为民法 的价值 目 标。 三 、 民法 的 价 值 目标
1 、 民法 价 值 目标
对于民法现代化 的 目标来看 ,现代 的民法更 加注 重的是 “ 以人 为 本”,即 “ 对人 的关怀”。那 么这种对人 的关怀 该如何 在价值 目标 的基 础 上 进 行 呢 ? 还 需 做进 一 步 的探 讨 。 首先人永远是 目的 ,即当他体现在 民法价值 目标体系 中时便体 现为 私权 自治 ,这种 私权 自治将会为社会 的正义进行一定程度 的限制 ,对 于 “ 平等 ”也有 了一定层次 的深人理 解 。其 次私权 自治 是相对 于将 “自 由 ” 界定 为 民法 价 值 目标 将 更 加 体 现 司 法 的 部 门性 质 ,私 权 自治 将 更 能 突出民法作 为部 门法 的价值追 求。此 外 ,对于 平等 的追求 不仅仅 是 民 法 ,刑法 、行政法 等都应该有此价值追求。最后 ,私权 自治在我 国却并 没有 得到应有 的彰显 ,这里跟我 国的在 民法的发展过程 中的私权与公权 有 一 定 的关 系 。

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

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

关键词: 中国法制现代化/法制的作用/和谐社会/途径内容提要: 在对中国法制发展的研究中,首先必须关注的是中国法制现代化中的三个重要时期:旧中国租界首先出现现代法制;自20世纪初始,中国政府通过法制改革来推进华界的法制现代化;近30年来,中国法制现代化在改革创新中逐步走向完善。

这三个时期体现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起点、发展和臻于完善的三个阶段。

现代法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为:可以规范人的行为,实现社会和谐;可以调控人的行为,促进社会和谐;可以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等。

目前,在推进法制现代化中也遇到一些困难,十分不利于现代法制建设;克服途径在于不断营造法制环境,大力提倡现代法制文化,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等。

一、中国法制现代化中的三个重要时期中国从出现现代法制到发展成为今天的现代法制,前后历经了160余年,其中有三个十分重要的时期。

1. 1中国租界首先出现现代法制在中国大地上,首先出现现代法制的,是在中国租界,时间在19世纪中叶。

鸦片战争失败以后,中英两国签订了《中英南京条约》,其附件《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规定,在中国开放的五个通商口岸中,设立租界,实行领事裁判权。

[1]1845年,《上海土地章程》颁行。

从内容上看,这个章程已具有现代法规的性质,其取名、结构、内容、语言等均已具备了现代法规的特征;它对上海租界的设立、租地、管理机构等都作了明文规定。

1846年,上海英租界出现了。

这个租界的当局具有自己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管理权。

至此,现代法制率先于中国其他地方落户在上海英租界。

1863年,英租界与美租界合并,成立了公共租界。

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上海公共租界已颁行了不少现代法规,形成了自己的法规体系,其中包括:《工部书信章程》(1893年)、《公共租界工部局中式新房建造章程》( 1901年)、《公共租界工部局治安章程》(1903年)等等。

继上海公共租界之后,上海的另外一个租界,即法租界,也在20世纪以前就使用了现代法制。

新时代下走向现代化的中国法学

新时代下走向现代化的中国法学

新时代下走向现代化的中国法学【摘要】新时代下走向现代化的中国法学意味着中国法学要适应当代社会需求,不断推进自身的发展和现代化进程。

在这个背景下,中国法学经历了多年的发展历程,逐步形成了自己的特点和优势。

现在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如法律体系不完善、法治意识不足等问题。

针对这些挑战,中国法学需要采取有效的对策,促进法学的现代化进程。

通过这样的努力,中国法学的成果将会逐步显现,为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展望未来,新时代下走向现代化的中国法学有望取得更大的进步,为构建法治中国、现代化中国注入强大动力。

【关键词】关键词:新时代、现代化、中国法学、发展历程、特点、现状、挑战、对策、成果、展望1. 引言1.1 新时代下走向现代化的中国法学的意义在新时代下,走向现代化的中国法学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学在现代化进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法学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保障,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石。

只有将中国法学现代化,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走向现代化的中国法学还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中国自古以来就注重法治,但传统的法律体系已无法满足当今社会的需求。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代背景下,必须不断革新、发展中国法学,使之与时俱进,跟上国家发展的步伐。

走向现代化的中国法学还对提高国家法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是国家的命脉,只有依法治国,才能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幸福。

推进中国法学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

新时代下走向现代化的中国法学的意义重大而深远,是实现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必由之路,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1.2 新时代下走向现代化的中国法学的背景中国法学是一个悠久而丰富的学科,经历了千年的发展历程。

古代中国已有丰富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如《礼记》、《尚书》等古代经典都包含了对法律的规定和思考。

论法律意识现代化

论法律意识现代化
对法的理性, 情感 , 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 素的有机综合体 。在横 ” 第五, 团体的成员服从统治者 , 并非服从他个人 , 而是服从那些非 因此, 仅仅在 由制度赋予它的 , 有合理界 限的事物范围之 内有义 务服从他。 与法制现代化 的形式合理性 的现代化发展紧密联系, 法律 意识的现代化必然包含着社会主体对法律形式现代化主观把握的发 展过程, 这个过程 就是法律意识关于法律形式观 点现代化 , 是社会主 体对现代法治的形式要素的认识 , 体验和认 同的过程 。具体而言, 它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主体意识方面的转变:
第一, 关于法律在社会生活 中的地位 的意识 的现代化。 就是实现 型社会想现代法治型的法律意识的历史转 变过程 。不可将后现代化 法律意识从传统的“ 德主法辅” 观念相现代“ 法律至上 意识到创造性
传统社会 中的法律 的功能主要是实施 镇压和惩罚, 而对 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不加重视 。 以在 中国古代 所 形成 了“ 重刑轻民” 的法律意识。而现代社会法律 负担起全面 的社会 调整功能 , 社会关系的各个领域都 由法律来加 以规范和调控 。 法律呈 现 出一句社会关系的性质和 结构所形成 的以宪法 为核心 , 以民法 , 行
论法律意识现代化
代 旭
摘 要 本文在法理学领域 内对法律意识的现代化进行分析, 深刻阐述其内涵, 详细的讨论 了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模式, 对当 代 中 国的法律 意识现 状进 行 了分析 并对 其现 代化 之 实现机 制提 出 了建 议 。
关键 词 法律 意识 现代 化 合理 性 法律 价值 观 文 献标 识码 : A
论, 总是始于分析, 界定它的基本概念以来创造一个明晰的语境, 从而 制之内, 并根据一些得到团体制度的许可, 甚至没有违反团体制度的, 意识” 现代化” 与“ 两个名词组成的概念, 因此, 在解释法律意识现代化 第三, 典型的合法 的统治者, 由于他 发号施令 。 以要服从非个人 所 的含义之前, 应该对这两个概念加 以说明。法律 意识“ 是一种特殊 的 的制度, 它的号令是 以这个制度为取向的; 社会意识体系, 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 象的主管把握 方式 , 是人们 第四, 服从者仅仅作为 团体的成员, 并且仅仅服从法;

当代我国法律体系

当代我国法律体系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国民法的现代化作为一系列复杂社会因素促成的产物,具有其深刻依据,且不可逆转。

实现法律的现代化,以现代化的法律促成并维护社会的现代转型,已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不归选择。

“在全球现代化甚嚣尘上的今天,无论我们给出什么样的理由来解释中国人对民法典的想象和渴望,其本质仍然没有逃离现代化编织的普遍主义的功利罗网。

”囿于大陆法系的法治传统,中国民法的现代化必然要以现代化、体系化的成文民法典为载体。

但“自从世界进入工业化时代以来,各个国家都毫无例外地面临现代性的挑战,尤其是那些传统深厚的文明古国”。

中国正是如此。

中国民法学者在向着既定目标奋勇前行的步伐中,却时时刻刻都能感受到特殊的来自民法现代性问题的羁绊,斩不断、理还乱,使他们经常产生壮志难酬的感慨。

本文拟从分析中国民法现代化的背景出发,反思中国民法的现代性问题,提出缓和中国民法面临的悖论和加快中国民法现代化进程的策略性建议。

一、民法现代性问题及其具体表现现代化表征一个社会急剧变动的过程,现代性则表征现代社会的属性。

因此,法的现代化就是使社会生活中的法具有更多的现代性,更多地体现现代社会法的特征。

对于法的现代性因素,较为全面的概括是:1.公开性。

法律的内容、法律制定与实施的过程应该向社会公开。

未经公开的法律,不具有法律效力;2.自治性。

法律是一套独立的并由专门的机构运用专业知识加以适用的规则体系,法律活动成为一个独立的专业领域;3.普遍性。

法律调整的是一般人的行为,其价值内涵是法律面前必须人人平等,反对并消除特权现象;4.层次性或称道德性。

法律必须具有一定的内在的道德性,即法律必须符合一定社会特定历史时期普遍的价值准则,并与人类社会最低限度的价值观念保持一致;5.确定性。

法律的内容、至少它的中心含义应该尽可能明确、无歧义,能够给社会带来更多的稳定和安全,而不应模糊不定、自相矛盾、过于原则,不确定的法律只能给社会带来不确定;6.可诉性。

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7.合理性。

法理学作业答案

法理学作业答案

第一章法理学绪论1、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答: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问题,主要包括:一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二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三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四法律的创制和实现五法律的价值2、法理学的基本范畴和基本问题答:法理学基本问题主要包括3个:法律是什么法律应该是什么如何认识法律前2个问题是法律的本体论问题,后1个问题则是法律的认识论问题.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的地位答: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即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1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所谓“一般法”,首先指法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现实,即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其次指古今中外一切法.2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的对象是一般法,但它的内容不是一般法的全部,而仅仅是包含在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法理学属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最高层次,担负着探讨法的普遍原理或最高原理,为各个部门法学和法史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指导的任务.3法学的方法论.除作为法的一般理论和法学基础理论之外,法理学还是法学的方法论.法理学通过研究法学的方法,建立起科学的方法论体系,为整个法学研究提供方法论4、法理学的学习方法有哪些答: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原则;一般的科学方法;具体的科学方法;法学特有的研究方法.第二章法学研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1、20世纪西方法学的理论发展答:20世纪以来,随着殖民地的独立,法律出现了社会化的趋势,一系列社会、劳动、教育、经济等社会立法大量出现.这时期的法学理论也异彩纷呈,原来的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等法学流派出现了新的面目,与此同时,一些新的法学流派又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诞生,如行为主义法学、存在主义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等.西方法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法学的发展与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2、中国法学的未来展望答: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理学经过了比较曲折的发展,形成了比较有自己特色的一门法律基础学科,预计将来会以更加蓬勃发展的态势向前迈进.一树立学科形象.大力进行法律人才的培养,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让法理学真正成为一门社会科学,并形成自己的学术传统.二增强法理学的社会实践属性法律是社会实践很强的一门学科.法理学固然有其深厚的理论特色,但是,他必须与社会生活相联系,其理论应该建立在具体的社会实践的基础之上.三法学流派的逐渐生成.四与其他学科之间日益密切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联系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而逐步加强.五法理学学科的国际化.随着国际间经济、政治、文化交流方面的日益加强,我国法理学与外国法律理论法理学、法哲学方面的学者的交往也日益密切.3、谈谈当前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答:法学教育之存乎,则法治益兴,国家益盛.可见,法学教育关乎法治立与兴,国家安与盛.在法治建设不断开展和深入,法律信仰逐渐萌生的新时代背景下,法学教育成为了这整个过程的关键词之一.我国法学教育发展至今,毋庸置疑,已经在诸如办学规模,培养模式,教学方法和课程设置等方面取得了巨大的突破性发展.但也存在着与法律职业相脱节,国际竞争力不足,办学层次不合理以及就业前景不明朗等问题.通过改革和发展,中国法学教育最终走上持续稳定的健康之道,法治建设也将更好更快地得到发展.4、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前景答:在当代中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中国社会和法律发展的必然,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正成为我国法治社会生活的内在要求,有着深刻而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我国法治进程中,法律职业共同体建立是员工必然趋势,是员工社会法治文明和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产生和成熟相应的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深入和完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群体,是一群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和运用法律的人,是现代社会中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的守护者.他们是具有统一的法律知识背景、模式化思维方式、共同法律语言的知识共同体;它以从事法律事务为本, 是有着共同的职业利益和范围,并努力维护职业共同利益的利益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推进社会全面进步的精神力量、人力资源和制度保障.第三章历史的法1、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有什么区别答:法和原始社会的习惯都是社会行为规范,起着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所以在一定条件下原始社会的习惯能够转化为法.并且,它们都具有某种强制力,相互具有历史的联系,在形式上相似.然而,二者存在以下的区别:一、二者产生的方式不同原始习惯的产生和发展并不经由特殊的权力机关,而是人们在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从必然的和无数偶然的相互联系和关系中,逐渐地、自然而然地自发形成,并世代相传和演变下来的;法律是由国家有意识地制定或认可的,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基于自己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并出于维护和发展这种利益的目的而有意识地对原始习惯加以选择、确认或自觉创制的.二、二者体现的意志不同原始社会习惯是在生产资料氏族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存在的,原始习惯体现氏族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反映的是人们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和平等关系;而刚刚产生的法是在生产资料奴隶主占有制的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存在的,要反映社会统治集团的意志,维护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根本利益.三、二者调整的内容不同原始人依习惯而行事,在一般情况下无所谓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而法律对行为的调整是以权利和义务的分离为条件.如果没有权利与义务的区分,法律就不可能实现对各种行为的调整功能.四、二者的根本目的不同原始社会习惯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维系氏族的血缘关系,维护原始人之间相互团结、平等互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维护共同利益;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确立和维护有利于社会统治集团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由此可见,法律带有强烈的政治倾向;原始习惯具有平等性,而无政治色彩.五、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原始习惯限于在由血缘关系所结成的本氏族、部落范围内生效,适用于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同一氏族或部落的所有成员,与地域无关,遵循“属人主义”原则;法按地域划分其适用范围,即一般适用于一定地域中的所有居民,适用于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居民,而不分其属于何种血缘,即与血缘无关,遵循“属地主义”原则.六、二者实施的方式不同原始习惯和法律都有各自的实施方式和制裁手段.原始习惯是通过社会舆论、氏族首领的威信、传统力量、人们的自觉和内心驱使等因素保证实施.或者说,原始习惯虽然也具有一定的外在强制属性,但不是由什么特殊的权力机关来强迫人们遵守,因此,不具有国家强制性.而法律是由国家这一特殊的暴力机关保证实施,因而具有国家强制性.2、试述法产生的一般规律答: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的法律产生过虽然有自己的特殊性但又具有一些共同的规律.1 伴随生产力发展进程渐变的规律.法律起源本身就取决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2与国家同步产生的规律.法与国家是基于同一原因、同一条件、同一发展趋势而产生发展的.3与宗教、道德从融合到分化的规律.4法律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3、什么是法的历史类型法律继承的根据和理由有哪些答: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人类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法的继承的根据和理由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2法的相对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4法的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的继承性.4、试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现实道路选择.答:首先,中国的法制化应当把尽快发展经济,提高效率作为其价值取向.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所决定,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一方面,抓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市场主体在经济生活中拥有广泛的选择自由,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经济秩序,为经济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其次,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另一个价值取向乃是实现社会正义.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公道、平等、自由、权利等价值内涵,成为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社会正义也就自然构成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理想.在当代中国,社会正义具体表现为:消灭阶级,消除两极分化,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将关注和解决社会公平或社会正义问题作为自己的根本的价值取向.一方面通过立法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体在机会和手段选择过程中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制定一系列有关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的法律法规和保护弱者群体的法律法规,强化法律的利益调控职能,促进社会利益需求与实现的平衡发展,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在目前经济政治环境允许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正.当然,公平和公正的充分实现有赖于社会资源的极大丰富,在普遍贫穷的社会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正与公平,充其量是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平均主义.因此,经济的发展和物质的丰富是社会公正的基础.在发展经济成为核心任务的当代中国,公正会带来民心的归附和政治的稳定,但是发展会在更高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的公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反映了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因而也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价值选择.第四章静态的法1、什么是法的要素法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答: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法的要素由规则、原则和概念三个要素构成.1.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一种权威性的范畴.法律概念具有以下功能即表达功能、认识功能、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2.法律规则是法律当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与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法律规则有严密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的,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什么样的联系结为一个整体的. 有三种:两要素说: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旧三要素说:假定、处理和制裁.新三要素说:条件预设、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2、如何正确认识法的本质答:有三分法和二分法之说.三分法: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 3. 经济以外因素对法的影响.二分法: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3、什么是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是怎样的答: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法律规则有严密的逻辑结构,这是它与习惯和道德规范相区别的重要特征之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何种逻辑联系结为一个整体的问题.一假定.假定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也把假定称为“条件”或“条件假设”.二处理.处理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行为模式的规定,即法律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三法律后果.法律后果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4、试述法律原则的功能及与法律规则的关系答:法律原则的功能表现在:①它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和理解法律规则具有指导意义.②它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当某一案件的特殊事实导致适用原有规则不公正时,法律原则可作为断案依据.③许多法律原则还可作为审判依据,其作用与法律规则无异.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两者之间极有联系又有区别:一两者之间的联系:一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都是法律规范的范畴;二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都需要法律概念进行能够表述;三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都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法律规则可以反应处法律原则,法律原则可以弥补法律规则在适用过程中的不足和漏洞.法律原则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二两者之间的区别:1.来源的区别,法律规则在国家法上只能出自立法者,这在成文法国家中尤为突出;法律原则的来源较为广泛.2.内容的区别,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是笼统、模糊的.3.适用范围的区别,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不具有普遍适用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性和抽象性.4.适用方式的区别,法律规则是以“全有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法律原则不是“全有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当中.5.适用条件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比具有优先适用性.6.表现形式的区别,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嘉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法律原则一般情况下无固定的表现构成形式.7.功能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基本功能在于对人们的行为提供确定的、可预测的导向;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袁立和准则,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五章动态的法1、如何培养守法的意识答: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守法是法律实施的基本要求守法的构成要素:守法的主体、守法的范围和守法的内容.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实现了法治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公民的法律意识如何公民的法律意识是不是积极的、主动的自愿的守法.从理论上说公民法律意识中的知法、守法观念、法律信仰及法律信念是可以通过教育培养的.在我国必须通过普法教育在内的多种手段才能实现.一方面要对普法的方式方法进行反思另一方面从思想上对普法教育的长期性、艰巨性有正确的认识.普法教育的终极目标是使受教育者养成守法的品质并且特别要重视的是普法的重点对象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普法的内容上应该是让受教育者从心目中树立起正确的法制观念法制观念是守法的思想基础和精神条件是守法体系的核心.因此在普法过程中一方面要重视法律知识的普及另一方面更要重视法律观念和法制精神的教化和培养.2、当前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对策答:当前我国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执法主体太多.行政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设置混乱;二是执法依据不统一.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现象依然存在并且严重;三是执法范围不能按照法律规定.滥用职权、越权执法的现象;四是执法效率低;五是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不力对策:一是加快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改革完善立法,使之更符合社会需要.二是培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使之遵循执法的原则.执法的原则合法性即依法行政的原则.合理性原则.效率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三是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对行政执法的主体的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3、试述司法权的属性答:司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开展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由审判的形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化活动而享有的权力.司法权的独立性是司法权区别于行政权、立法权的基本属性;中立性就是司法权核心性特点,是司法权法理存在的基础和灵魂;司法权的程序性是指司法权的运作是依据程序法律所规定的顺序、步骤、程式所开展的表现形态;司法权简而讲之,就是对法律的适用权,司法权的公正性自然是源于法律的平等、公平、公正的价值内涵,如果没有法律的公正价值,则司法权的公正性就难于体现;司法权的统一性是指一国之内司法权对相同性质的案件纠纷之处理是一致的,其法律评价是一样的.4、我国现行法律监督机制及其完善.答: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的全部运作过程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制控和督导.在我国当前法律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人民群众和大众传媒.客体是法律监督中被监督人的行为和活动.法律监督的内容是法律监督客体的活动的合法性.我国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善:第一法律监督应以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充分分权和分权基础上的权力制约为基础. 第二法律监督应设立专门机构.第三监督权的实质化和监督操作的程序化.第四监督启动机制设置设计都应注意借助普通公民和组织对自己利益的关切,并力图使之成为监督的启动机制.第五对政党特别是执政党遵循宪法和法律情况的监督.第六章比较的法1、如何处理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关系答:社会主义法与党的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首先它们都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其次它们都决定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再次它们都是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的要求和人民的意愿制定的,都是我国人民用来建设社会主义的有力武器.总之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具有内在的本质的一致性,党的政策代表了法的基本精神,法是党的政策的具体化.两者的区别:两者制定的机构不同.党的政策是由党的组织制定的,社会主义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两者表现的形式不同.党的政策通常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声明、通知、报告、纪要等党的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法表现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特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两者实施的方式也不同.党的政策是党的主张和党的意志的表现,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具有约束力,并以党的纪律制裁作为实施的保障;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对国家主权所及范围内的人具有普遍的效力,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法与政策是辩证的关系.两者从总体上是统一的,但在实践中,它们的实际地位和效力可能会存在某种冲突和矛盾.2、试论法与道德冲突.答:道德主要表现为一种人情世理,法主要表现为国法.因此经常会发生冲突,主要表现在:1.法与理的区别 2.法与情的区别.法与道德的冲突的原因1.法律移植和改革造成法与社会原来的道德相冲突.2.社会发展道德随之发展,但法律滞后. 3.道德价值与法律价值的多元.4.法律的形式化要求有时会偏离实质内容.5.法的评价方式与道德的评价方式不同.3、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答: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一般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科学技术对立法的影响1科技发展对一些传统法律领域提出了新的问题,使民法、刑法、国际法等传统法律部门面临着种种挑战,要求各个法律部门的发展不断深化.2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大量新的立法领域,科技法日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3科技法的研究也随之广泛的开展起来,科技法学作为一个新的独立的学科也被广泛承认.2、科技进步对司法的影响司法过程中的三个主要环节: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法律推理越来越深刻地受到了现代科学技术的影响.3、科技进步对法律思想的影响1对立法起着指导作用的法律意识常常受到科技发展的影响和启迪.2科技进步促进了人们法律观念的更新,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3科技进步对历史上已经形成的各个法系及对于法学流派的产生、分化和发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4、试论法律全球化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答:法律全球化就意味着整个世界生活在一个单一的法律制度之下的程度,即全世界都生活在单一的法律之下.说到底,法律全球化是其他众多领域全球化制度化的表现,没有其他领域制度化的发展,法律全球化就是无本之木;而没有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其他领域的全球化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中国法律现代化探析

中国法律现代化探析
及其 财产 关系 都有非 常详细和 明确 的规定 , 以致 一切后 来 的法 律 赋 予 自己能与天 沟通 的唯一人 企 图来 统 治 自己的子 民 , 禹之 子启 都 不能 对它做 任何 实质 性 的修 改, 成 为后世 立 法的基 础 。 继 位后 , 依然效 法其父 , 借 以奉 天意 平息反对 者 , 实 际就是单 纯 的
换、 首领 选举 等等 许多行 为都 能看 到法 律 的影 子 , 虽然 不成 明 文
前 一种 观 点的支 持者 认为 , 从 古罗 马 的 《 十 二铜 表法》 、 市 民 规 定 , 但不 论是具 体 的还是 抽象 的 , 都应 该归 为法律 的范 畴 , 可 法、 万 民法 再到 后来 的《 民法 大全》 都对西 方法 学产生 了 巨大 的影 见 , 原 始社 会也 是有法 律 文化存 在 的。
2 0 1 3・1 ( 上)
{ I } ● 占 缸 金
◆ 法 学研 究
中国 法律 现 代化 探 析

摘 要

本文 就 中 国法 律文化 的现 状 与发展 进行 了相 关 的研 究 与探讨 ,并 结合新 时期 赋 予法律 文化 的现代 化 改变做 了相
关 的资料 收 集与分 析 , 就 法律 文化 的现 代化 表征 与发展 方 向谈 了谈 自己的看法 。 关键 词 中 国 法 律文化 现 代化 作者 简介 : 黄磊, 四川广播 电视 大学教 务处 , 助教 , 科员, 法 学理论 专 业。
响, 原 因有五 : 1 . 罗 马法 是建立 在简 单 商品生 产基 础之 上 的最 完备 的 法律
( 二) 奴 隶 社 会 很多人 都愿意接 受奴 隶社会是 法律产 生的阶段 这一观 点 , 严 体系, 它 对简单 商 品生 产的一 切重 要关 系如 买卖 、 借 贷等 契约 以 武 就认 为禹在 其统治 时期 , 希 望通过 垄断神 权 , 推崇 鬼神之 说 , 并

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鸦片战争前,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中国农业社会是封闭保守的。

鸦片战争后的封建法律面临来自两方面的压力:一方面,清朝政府在被迫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中承认了外国领事裁判权,对中国传统法律造成极大的修改压力;另一方面,当时的有识之士在鸦片战争前后已经看到了中国的落后,要求变法图强。

1902年,张之洞以兼办通商大臣的身份,与各国修订商约。

英、日、美、葡四国表示,在清政府改良司法“皆臻完善”之后,愿意放弃领事裁判权。

为此,清政府下诏,派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律。

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正式启动了。

在这一背景下,从起因看,中国法的现代化明显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西方法律资源也就必然成为中国法的现代化的主要参照。

中国近百年法的现代化的历史,既与所有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有共同之处,又有自己的独特之处:1、由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

清末修律,从历史的角度看是极其必要的,但当时显然是屈辱性的、被动的。

2、由模仿民法法系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由于近代以来法的现代化方式的影响,加上建国后引入的前苏联法律模式也是受民法法系的影响,所以,我国总体上仍然倾向于民法法系,但吸收了普通法系的一些经验,如审判程序等。

3、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

一方面是历史上缺乏法治传统,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现实的迫切需要,在这双重压力夹击下的现代化过程中,法制建设具有浓厚的“工具”色彩和“功利”性。

从清末修律开始,中国法的现代化一直是立法主导型,即通过大规模的、有明确针对性的立法,自上而下地建立全新的法律体制。

此后,历届政府都用立法的方式推行新政策,反映在阶级斗争中胜利了的那个阶级的意志。

这种法的现代化的启动方式,虽然能够迅速实现变法的意图,但是由于法律的社会基础不稳定,以至容易形成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其作用就比较有限。

4、法律制度变革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思想领域斗争激烈。

近代以来,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国家正式制度层面上推进较快。

我国民事立法的历史发展与最新成就

我国民事立法的历史发展与最新成就

我国民事立法的历史发展与最新成就万一一、绪言近代以来,民法就是国家(或地区)的基本法律之一,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对于保障公民和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自清朝末年的法制改革肇始,我国已有三次大规模的民法典编纂活动,分别是在清末、民国和新中国。

当然,仅就新中国的民法典制定情况来看,也已经历了三次,而目前正在进行的是第四次。

1911年底,民法典起草工作完成,形成《大清民律草案》。

该草案包括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共五编1569条。

其中,前三编由日本学者松冈义正、志田钾太郎参与起草,后两编由中国人高种、朱献文等起草。

这一法典大体上仿效德日民法,但未及正式颁行,清王朝就被推翻。

尽管如此,这个草案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一方面,它在民国政府的民法典颁行之前实际上得到了施行;另一方面,它也对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重要影响,不仅为后来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打下了不错的基础,而且为我国学习借鉴国外法律知识开启了一扇大门,成为“睁眼看世界”的一部分。

民国政府以《大清民律草案》为基础,于1925年完成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工作,形成《中华民国民法草案》(又称《第二次民法草案》),但最终未能成为正式法典。

1929年,国民政府立法院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1931年正式颁行《中华民国民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

该民法典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29章1225条。

同时,还颁布了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4部商事特别法。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废除国民党的<</span>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明确提出:“在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作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

在人民的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则应该以共产党的政策以及人民政府和人民解放军所已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条例、决议作依据。

新时代下走向现代化的中国法学

新时代下走向现代化的中国法学

新时代下走向现代化的中国法学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新时代下,法学学科发展面临很多新的问题和挑战。

全球化、信息化、多元化等因素对法学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影响和变化,需要法学界加大改革力度,适应新的时代要求。

法学的现代化建设也是当前中国法学领域面临的现实问题,需要加强研究和探索。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将着重探讨新时代下走向现代化的中国法学,分析当前法学的现状、新时代对法学的挑战,探讨走向现代化的路径以及法学教育改革和研究方法创新的重要性。

通过深入研究和探讨,希望能为中国法学的发展提供新的思路和建议,推动法学领域朝着现代化的方向迈进。

1.2 问题意义中国法学面临着新时代下走向现代化的重大课题,这不仅是中国法学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适应国家社会发展需求的迫切需要。

在新时代背景下,中国法学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和困境,如传统法学理论体系与社会实践需求不对接、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脱节、法学研究方法与实践创新的不足等问题。

研究中国法学如何走向现代化,如何更好地适应当前时代的需要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中国法学的现状需要进行全面的审视,明确其在法学理论、法学实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为走向现代化提供理论基础和实践支撑。

新时代对法学的挑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积极探讨面对新挑战的策略和应对措施。

走向现代化的路径要在理论创新、实践探索、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确立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学发展道路。

法学教育改革则是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精神的法学人才的关键途径,而法学研究方法创新将为法学理论的突破和实践的进步提供有力支持。

我们有必要深入探讨中国法学走向现代化的问题意义,从而找到解决现实问题的有效途径和策略,为中国法学的进步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问题意义】2. 正文2.1 中国法学的现状中国法学经过多年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和成就。

在当今世界格局下,中国法学正在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中国法学的学科体系日益完善,涵盖了民商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等多个领域。

试论中国的法制现代化

试论中国的法制现代化

试论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指建立一个科学、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进步。

本文尝试从中国的法治历程、法律体系建设、司法独立与公正、法治文化建设等方面探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

首先,中国的法治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

自古以来,中国就有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

古代法律以德治为主,重视道德道义。

封建时代,地方官员主持司法,法律执行存在很大的随意性,但由于社会秩序相对稳定,法制发展有限。

从清朝开始,中国开始借鉴西方法律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变法,并在1912年宣布成立中华民国,开始建立现代法律体系。

现代法律体系的建立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关键步骤。

中国历经土地改革、社会主义改造等宏观调整,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法制现代化提供了基础。

建国初期,中共领导下的中国政府积极推动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逐渐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时至今日,中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健全,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以及社会法等多个领域。

在法律层面,中国已经具备了推进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法规。

司法独立与公正是保障法制现代化的重要因素。

司法独立是指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和社会力量的干预。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司法独立与公正的建设,通过多种措施推进司法改革。

例如,设立独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实行适当的司法制约机制,通过建立合议庭、完善评议员制度等方式确保司法的独立性。

此外,加强法官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也是推进司法独立与公正的关键环节。

虽然现实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但中国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建设在不断发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法治文化建设是法制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法治文化是指国家和社会中形成的尊重法律、法律精神深入人心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

法治文化建设需要在全社会开展法制教育,提高人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中国政府积极推动法治文化建设,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制教育、加强社会法律宣传等多种手段,提高公民对法治的认知和理解,形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社会风尚。

中国法律现代化的问题:西方与本土

中国法律现代化的问题:西方与本土

中国法律现代化的问题:西方与本土——以晚清修律为例一、概念的界定对于什么是现代化,中外学者多有论述,但各自理解多有歧义。

不过,现代化一词大体上似可以理解为:现代化作为一个世界的历史进程,乃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和跃进,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说,现代化既是一个目标取向,又是一个一般的历史过程。

在现代化理论中,许多学者对“现代化”与“近代化”这两个概念并不作明确的区分,他们认为这两个概念的基本含义和取向是相通的,公丕祥先生在其《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一书中对此也是持同样观点,即直接采用现代化理论中的现代化概念。

但具体到中国法律现代化问题,有学者对中国法律近代化与中国法律现代化还是作区分的,即认为中国的法律近代化主要意指从清末修律到民国“六法体系”的确立这一段历史时期。

1笔者认为尽管现代化理论中的“近代化”与“现代化”并无多大区别,但为了理解之便利,在谈中国法律现代化这一问题时,我们区分一下也无妨。

不管怎样,法律现代化对于中国目前来说都是一个尚未完成之事业。

而不论怎样,当我们在言说现代化这个词时,则意味着我们现在还不是“现代化”的,也即我们有一个预设的目标在那里。

因法律发展始终是社会发展的一部分,而我们在政治、经济诸领域所设定的民主政治、市场经济等先在目标,也就为法治以及在法治框架内所谈的形式主义、权利本位、程序正义、有限政府等话语提供了正当性基础。

如此乎,我们所谓的法律现代化也就有了诸如从人治到法治、由义务本位转向权利本位、由司法行政不分转向司法独立等目标之设定以及平等、自由、公平正义等价值的追求。

但在中国诸如“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恭行天理、执法原情,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家族本位、伦理法治”等之法律传统中,2上述东西是比较欠缺的,甚至还存在许多阻碍因素。

因此,在法治这个框架内,我们传统提供给我们有利的本土资源是极其有限的。

另外,现代化本身是一个世界性的历史进程,这一进程中的后发型国家总会自觉与不自觉地去移植西方国家的资源。

我国民法观念之现状分析及其现代化趋势

我国民法观念之现状分析及其现代化趋势

伍治 良(90 )男 , 17一 , 华东政法学 院法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 、 法学博士 、 中南财经政 法大学法学院 民商法学系副教授。 [ ] 严存生 :略论法制观念 的现代化》 载《 1 《 , 法制现代化研究》 2 , 第 卷 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19 96年版 , l7 。 第 9页
根据对民法的主观把握方式不 同, 体现为民法知识 、 民法情感 、 民法评价和民法信仰 四种类型; 根据对民法 把握的 自觉性程度的不同 , 分为民法心理和民法思想体系。固然 , 民事立法观影响民法精神在 民事立法中 的贯彻 , 民事司法观影响民法精神在民事裁判 中的实现程度进而影响 民众对 民法 的看法、 观点 、 评价、 信
业秘密的保护导致商标在 国外被他人抢先注册 , 商业秘密在 国外被他人 申请专利 , 企业名称 、 知名商标 被他人恶意抢注为互联网的域名 , 为收回相关权利不得不付出沉重 的代价 。而另 一些企业碍于情 最后 面或压力 , 因轻视不了解担保的风险 , 随意为其他企业担保贷款, 最后不得不承担担保 责任而遭受 巨额 经济损失等等。
越来越强烈 , 权利主张的范围也越来越广 , 其权利意识也明显增强。诸如为“ 讨一个说法 ” 而打~分钱 的 官司的就不少 , 为房屋拆迁补偿、 商品房销售纠纷而起诉的也很多。但是, 城乡民众的民法权利意识发展
不均衡 , 民众的权利意识较强 , 城市 农村的权利意识则较弱 , 如有的个人之间借款 , 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 全 凭所谓“ 君子协定” 导致发生不必要 的经济纠纷 ; , 自身权利被侵害时, 一些农民要么采取忍让、 逆来顺受 等息事宁人的方式或采取暴力方式解决问题 , 而不愿采取合法的方式主张 自身合法权利 ; 农民权利受侵害 时维权意识较差 , 于担任被告应诉 , 羞 怠于主张权利 , 致使权利受到不应有的侵害。 三是一些国家官员缺乏对民法正确评价。一些国家官员基于 自身所肩负的维护社会治安 、 宏观调控 经济的职责 , 接触刑法 、 行政法较多 , 中“ 即专政工具、 头脑 法 法即刑 、 法即经济法” 的公法观念较强, 重公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基本特征与现实进路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基本特征与现实进路

·16·【收稿日期】2023-10-11【作者简介】周 宇(1997-),男,安徽安庆人,法学硕士,中共上海市金山区委党校助教。

引 言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以中国式现代化为引领,走现代化发展道路,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1]。

中国式现代化将现代化发展的普遍规律同本国内具体国情与实践相结合,具有能够被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所直接适用的普适性。

中国式现代化涵盖了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是中国各领域的现代化,法治现代化是其在法治领域内的具体显征。

法治将是未来我们党、我们国家要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所必须坚持的最根本性保障路径,必须以法治为根本手段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与基础,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制度基础与保障,而法治的发展又必须依靠中国式现代化并深蕴其中,因此,法治与现代化并非两个不相关概念,二者必须共同推进,不可分割开来。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不仅是一组新的概念,也是一种新的法治文明形态,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经过长期实践后得到的中国特色法学概念,科学把握其基本内涵与其在当代中国的推进方略,既有助于深化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理解,为将其推广至全世界奠定理论基础,又有助于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国家的全面建设夯实法治之基。

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基本特征世界上所有迈入现代化进程的国家都会将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但基于各国人文、经济、社会形态以及公民和社会意识等原因的差异性,其追求和实现法治的方式并不尽相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基于中国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等国情而生,遵循着法治发展的基本规律,是对中国如何通过法治来推动和发展中国式现代化的系统规律和经验总结,并符合中国式现代化的三大底层逻辑,国内外许多学者对其进行了深入透彻的研究,将这些研究成果同我国主旋律决策和报告相结合,可以得到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一)法治模式从法治模式上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具有完全的中国样式,其根本原因在于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鸦片战争前,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中国农业社会是封闭保守的。

鸦片战争后的封建法律面临来自两方面的压力:一方面,清朝政府在被迫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中承认了外国领事裁判权,对中国传统法律造成极大的修改压力;另一方面,当时的有识之士在鸦片战争前后已经看到了中国的落后,要求变法图强。

1902年,张之洞以兼办通商大臣的身份,与各国修订商约。

英、日、美、葡四国表示,在清政府改良司法“皆臻完善”之后,愿意放弃领事裁判权。

为此,清政府下诏,派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律。

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正式启动了。

在这一背景下,从起因看,中国法的现代化明显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西方法律资源也就必然成为中国法的现代化的主要参照。

中国近百年法的现代化的历史,既与所有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有共同之处,又有自己的独特之处:1、由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

清末修律,从历史的角度看是极其必要的,但当时显然是屈辱性的、被动的。

2、由模仿民法法系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由于近代以来法的现代化方式的影响,加上建国后引入的前苏联法律模式也是受民法法系的影响,所以,我国总体上仍然倾向于民法法系,但吸收了普通法系的一些经验,如审判程序等。

3、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

一方面是历史上缺乏法治传统,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现实的迫切需要,在这双重压力夹击下的现代化过程中,法制建设具有浓厚的“工具”色彩和“功利”性。

从清末修律开始,中国法的现代化一直是立法主导型,即通过大规模的、有明确针对性的立法,自上而下地建立全新的法律体制。

此后,历届政府都用立法的方式推行新政策,反映在阶级斗争中胜利了的那个阶级的意志。

这种法的现代化的启动方式,虽然能够迅速实现变法的意图,但是由于法律的社会基础不稳定,以至容易形成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其作用就比较有限。

4、法律制度变革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思想领域斗争激烈。

近代以来,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国家正式制度层面上推进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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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民法的现代化
论文作者:朱雅楠
论文摘要 现代化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现代化是体现由传统到现代发展的一种趋势和过程,是社会发展的必经过程。

随着我国社会现代化水平的发展以及法制社会的形成,民法现代化也成为我国民法符合理论和逻辑的一个必然发展阶段,对我国民法的现代化发展模式以及进程进行研究对我国民法的改革和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论文关键词 民法 现代化 意义
一、中国民法现代化的含义
随着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不断发展,民法现代化已经成为现代法律体系构建中一个核心的问题,那么,什么才是真正的民法现代化就成为人们非常关注的话题。

所谓民法现代化就是指中国民法为了适应当前的先进水平而进行各种运动发展的过程,简单来讲就是说我国民法与时代发展、世界发展共同进步,时刻保持自己处于时代和世界的发展前列。

从上面来看,我国民法的现代化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先进性的问题,而这一问题最重要的体现就是民法与时代和社会之间的关系。

民法与时代之间的关系就是指民法与时代保持共同发展,时刻保证自身的先进性,这也要求民法时刻与时代的先进水平保持一致,并随之发展而改变;民法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就是指民法要与世界范围内的其他民法共同进步,时刻保证自身处于先进行列,并代表着世界先进民法的趋势。

作者认为,中国民法的现代化大体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的含义,从狭义的角度来看,我国民法的现代化就是体现在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主要体现在一种形式的层面上。

而从广义的角度来看,所谓中国民法现代代主要是指民法文化层面上的现代化,它包含了民法制度现代化、民法思想现代化、民法意识和价值观的现代化等多方面内容,它体现了民法的活法化和平民化的思想,这也是当前被普遍认可的一种民法现代化含义,是一种最重要的现
代化体现。

在对中国民法现代化的认识过程中,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是其认识的基础和最重要部分,但总的来讲这一现代化过程实际上是一次民法文化运动,更深一层来讲是一次思想文化建设。

对于民法现代化而言,它离不开相关制度规范以及民法体系的建立,但是这些制度规范以及体系的建立并不能完全代表民法的现代化,因为,民法现代化最重要的本质应该是民法法治的现代化,这就需要大量的实践活动来证实和推动,并不能简单的依靠一部民法典的制定和完善来进行体现,这也无法真正的表现处现代化的真正意义。

法治的实现,除了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外,最重要的就是要有相应的守法人,人们的守法行为并不是因为法律的存在而受到约束,而是应该自身具备相关的守法意识和判断,这也是一种法律文化的重要体现。

二、中国民法现代化的意义
中国民法现代化是民法未来发展和进步的必然趋势,其发展的基本过程和路径对我国社会的现代化建设以及国家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民法现代化进程中注重民法与社会的共同发展及其相互之间的适应关系,因此,我们可以将民法的现代化放在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中,在这里并不是为了想表明民法现代化与社会之间的某种必然关系,只是想说明,民法现代化过程就像社会中其他事业的现代化一样,都需要建立在自身原有的历史、文化以及经验的基础之上。

历史本身有着自己独特的延续性,文化因为自身强大的内在力量对人们的日常行为和思想产生影响,而经验是人们通过长期的生活实践经过对错的取舍而形成的生活习惯,这三者对民法这一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法律的发展变革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民法的现代化无论是通过立法还是司法的过程得到实现,它都不可能突然之间就出现,民法的现代化的实现都需要相应的社会历史背景以及社会现实需求的促使。

民法现代化理论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要人们对民法这一重要的社会法规以及相关的调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法律与社会之间存在的相互内在关系进行一定的了解,只有这样才能够使人们对民法的现代化有一个明确的观察路径,并对传统与现代之间的实际关系进行正确的理解和判断。

其次,民法现代化的理论利用民法与社会之间关系的阐述,引起人们对民法现代化的普遍关注,也就是说,民法现代化并不单单是简单的制度现代化,它涉及到民法观念、制度、形式以及方式的变革,是一项关系内容非常广泛的工程。

民法这一规范体系也是由各种各样的制度相互组合构成的,但是各种制
度之间如何才能形成一个合理的制度体系,各种死板的条文规定利用何种方式进行阐述才能真正适应社会的发展,进而实现它对社会的规范和秩序作用等等,这些问题之间都是相互关联,互相影响的。

所以在对民法现代化进行研究和探讨时,除了对相关制度和规定进行现代化改进外,还应该注重各种方法和形式的现代化,此外,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民法观念培养和更新也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它是民法现代化重要的思想和环境基础保证。

三、中国民法如何现代化
这是一个关于中国民法现代化实施路径的问题,有的相关学者指出,我国在清朝末年开始的民法现代化过程中,人们陷入了一个认识上的误区,那就是将我国的民法现代化简单的认为是国外先进法律体系的移植过程,实际上,民法的现代化过程最重要的是法律文化的建设,同时现代化过程还要充分结合自身的实际特点,并对原有的文化进行合理的重新塑造。

随着时间的推移,到了上个世纪的中叶,我国社会上对民法现代化的认识并没有太大的改变,仍然沿用着传统的思维和方式,很多传统的文化和思想并没有在法律中得到很好的体现。

在推行我国民法现代化的进程中,加强对法律文化的建设已经被人们所普遍认可,但按照何种方式进行法律文化的建设成为当前最为迫切的问题,结合以往的经验以及国际上的惯例,按照西方民法文化的中国化方式是我国民法现代化的最佳途径。

因为,在我国以往的法律发展建设过程中,并没有独立的民法文化,现在的民法文化主要是建立在西方民法文化的基础上,因此,我国民法现代化最有效地途径就是西方民法文化的中国化方式,以西方民法文化为基础,在我国重新建立一个新的法律文化的过程,因此,根本不能是一个以传统法律文化为基础的,简单的按照西方民法文化的改造过程。

也可以这样理解,那就是这是一个关系我国民法文化现代化的主体和目标的方向性问题,关系到我国采用何种法律价值来重塑何种中国现代民法文化。

在以往,我们解决这一问题通常采用的是在不得不西方化的背景下,坚持一种原有的本土观念和文化,潜移默化中将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民法文化设立在一个对立面上,没有采取开放和包容的方式去理解民法文化的本质和现代化路径,这样做的结果必然是在我国坚实的传统文化基础上,盲目的照搬照抄西方民法文化,从而形成一种所谓的中国民法现代化。

在我国的历史发展过程甚至是现在一些特殊的民事立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有关民法文化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我国民法的现代化,与我们真正需要的民法现代化的民法文化有着较大的出入,
这些恰恰体现出的是民法文化中非现代化的弥足文化,严重背离了我国民法文化的现代化要求。

所以,在进行中国民法文化现代化的过程中,应该时刻防范这种以所谓中国化和民族化为伪装的保守和陈旧思想,这一问题也是中国民法文化现代化进程中需要解决的最大问题。

还有的学者提出了实现我国民法现代化的三条途径: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西方现代法律文化的吸纳以及时代法律文化的创新。

从理论上讲,这三条途径都是正确和可行的,但是我们经过仔细的分析就会发现,这其中也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正确的理解和运用其中的“继承、吸纳和创新”。

如果出现偏差也会给现代化路径造成误导。

比方说对于怎样开展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问题上,流行一种通过我国传统的集体本位思想来替代我国民法现代化中的社会本位思想的观点。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集体本位思想在原来很长一段时间里被抛弃在一旁,但是从当前民法现代化的发展动向来看,这一点与其有着非常的相似点。

所以,我们应该对现有的社会本位思想进行重新塑造,将其重塑为一种传统集体本位与现代观念相结合的文化,然后将这一文化通过合理的方式融合到民法中去,最终实现民法对个人和社会双重利益的共同维护和均衡保护。

在我国传统思想中的集体本位思想与现在的社会本位思想有着明显的区别,我国传统的集体本位思想实际上是一种公权专制思想,它是对个人人格的全面忽略和否定,从当前民法现代化的思想来看,它是一种违反当前社会文化的思想,与当前流行的民法现代化有着根本的区别,也可以说是一种对立的思想,这种思想的最终目的并不是使民法的现代化更加实际,相反的它会将我国现代的民法朝着原来传统的、落后的方向发展。

由此可见,在开展中国民法现代化的过程中,不管是我国原有文化的继承和发展,还是积极主动的吸收西方先进的民法现代化思想,其最主要的问题还是如何处理好传统与现代之间的关系,这也是我国民法现代化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如果不能很好的进行解决,那么最终的结果就可能是实现一种在现代化外衣掩盖下的民法传统化或西方化,而无论是哪种结果对于我国民法的现代化都是非常不利的。

我国民法的现代化过程应该是建立在西方民法现代化的基础上,对我国传统的民法文化进行一定的重新塑造和推广,完全西方化并不能真正体现中国的现代化,中国民法的现代化应该是一种我国传统的西方化过程。

所以,在进行民法现代化时,最重要也是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如何在移植西方现代化的同时,将我国原有的思想进行筛选和去除,并将西方文化科学合理的融合到我国民法中去。

首先我国民法的现代化应该坚持对西方先进民法文化
的吸收,并对其中那些与我国现实国情相违背的思想进行剔除或改进。

其次,在吸收西方先进民法文化的同时,保持我国传统文化的根本,并对其进行有效地发展和改进。

总之,中国民法的现代化过程,在本质上并不是法典化的过程,法典化也并不等于中国民法的现代化,中国民法的现代化过程,是一个人的现代化即中国人的民法思想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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