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工程结算审核中如何处理和预防不平衡报价的案例分析
不平衡报价法实例
不平衡报价法实例
不平衡报价法实例:
案例1.某办公楼施工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中规定:预付款数额为合同价的20%,开工日前一个月支付,上部结构工程完成一半时一次性全额扣回,工程款按季度结算,经造价工程师审核后于下一个月末支付。
承包商A对该项目投标,经造价工程师估算,总价为9000万元,总工期为24个月,其中:基础工程估价为1200万元,工期为6个月;上部结构工程估价为4800万元,工期为12个月;装饰和安装工程估价为3000万元,工期为6个月。
经营部经理认为,该工程虽然有预付款,但平时工程款按季度支付,不利于资金周转,决定除上述数额报价,另外建议业主将付款条件改为:预付款为合同价的10%,工程款按月度结算,其余条款不变。
假定贷款月利率为1%(为简化计算,季利息取3%),各分部分项每月完成的工程量相同且能按规定及时收到工程款。
以开工日为折算点。
问题:
1.经营部经理所提出的方案属于哪一种报价技巧?
运用是否得当?
2.被建议的付款条件工程款的现值与按原付款条件工程款的现值各为多少?据此应得到什么结论?
案例2:某单位为了能中标又能有较好的收益,决定采用不平衡报价法对原报价进行调整,见下表。
若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和装饰安装工程工期分别为4个月、12个月、8个月,贷款年利率为10%,并假定能按时完工,按月如期收到工程款,且各分部分项每月完成工程量均相等。
试评价该报价策略运用是否得当?。
【造价技巧】工程结算争议解决实例(实例解说)
实例一: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仍然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
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
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
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
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
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
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
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
实例二:我公司中标一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报价时未仔细计算工程量,合同规定工程量超出3%时允许调整。
16个结算典型争议案例
16个结算典型争议案例导语关于工程结算,实操时问题颇多。
这里以16个实际案例,展示工程结算争议的处理方法,希望能为大家带来一些参考和启发。
案例1结算计价方式引发的分歧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
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
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
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
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
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
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
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
典型案例工程结算审核中如何处理和预防不平衡报价的案例分析
工程结算审核中如何处理和预防不平衡报价层,室,框架6某国有资金房屋建筑工程结算审核,建筑面积约37000m230日至2011月年2月开竣工日期内装饰工程业主另行单独招标。
2010年91“固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的部分采用日,质量评定标准为合格。
(但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允许定单价”合同,合同实施过程中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措施费招标文件规定由于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含工程量的增减、调整除外)或设计变化而引起的措施项目费按投标报价时的措施费之和与分部增项或减项)万元,业分项工程费之和的比例作相应调整。
承包人结算报送造价为7236.56万元。
因为审核时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主委托结算审核审定造价为6150.08把预计可能时为了达到获取更大利润的目的,投标报价采用了不平衡报价策略,(楼出现变更的项目(地下室外围土方回填的措施费)和将来取消不实施的项目刻意调整了报价中的项目综合单价,面水泥砂浆找平层、天棚水泥砂浆抹灰等),多万元,所以结算审计主要130以致审核结算时不平衡报价因素影响结算造价争议是对承包人的不平衡报价项目进行了审核和调整。
双方主要争议焦点1)对不平衡报价处理是否有相关造价文件规定等。
(1 2()调整合同报价内的措施费是否合理。
2 内容简要评析争议焦点一:一般不平衡报价主要是把将来有可能减少或取消的工程项目以达到把将来可能增加的项目单价报高,和可能发生变更的工程项目单价报低,评标时对单价进行评审,获取更大利润的目的。
一般处理措施第一情况是在清标、第二情况如果在清标评标阶段没降低有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投标单位的中标机率。
要求承包人作出书有处理好,只有在签订合同前把不平衡报价的单价进行调整,以利于以后结算不面解释和承诺,对计算错误进行书面确认。
并在合同中明确,本案例的不平只有遗留到结算处理了。
扯皮。
如果前期前两道程序都没执行好,但可以参照工虽然没有明确的造价文件具体规定,衡报价就是在结算时处理的,如工程量的可以参照合同单价调整相关规定,程清单计价规范等相关规定处理。
从建设工程结算反思工程前期应注意的问题—不平衡报价
从建设工程结算反思工程前期需注意的问题—不平衡报价一、前言承包商在投标报价决策阶段,采用适当的报价技巧是保障既能中标,又能多获利的有效途径。
不平衡报价即是其中的一种,实质是把清单报价的单价经过整体分析,有意识地预先对工期与进度款的拨付做出对自身有利的不平衡分配,以便更早的回收资金并获利。
在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随着不平衡报价技巧的应用日益频繁。
对发包方而言,如何来判断与防范投标单位不平衡报价成为首要问题。
如:某工程建筑面积1664.50平方米,框剪结构,砼带型基础,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0.3g);建筑层数为3层,局部4层,高度15米。
某项目中标价为428.38万,结算价为532.75万。
增加工程造价24.37%。
1、不平衡报价的风险1)不平衡报价的方式A、设计图纸不明确或有明显错误的,估计今后增加工程量的项目,其单价则报高些;估计今后工程量减少的项目,其单价报低些。
如本项目中挖土方b、对难于准确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其单价可报高些,一旦实际发生工程量增大,投标人就可获得较大的利润。
c、对建设单位提供暂定价格的项目,如暂定价偏低,将工程量有意扩大,待以后价格提高后获取额外的差价;如暂定价偏高,则将工程量缩小。
d、投标人报综合单价分析表时讲人工费及机械设备费报的较高,而材料费报得较低。
以便在今后补充项目报价时,可以参考选用“综合单价分析表”中较高的人工费和机械费,而材料则往往采用市场价,因而可获得较高的收益。
如:e、对先期施工的项目,将其单价会提得高一些,可增加早期收入,加快资金周转,对后期施工的项目,其单价会定得低一些。
2、招标中如何预防不平衡报价1)、做好招标前期准备工作A、提高招标图纸质量招标图纸是招标人编制标底、投标人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
如果招标图纸不完善,建筑与结构相互矛盾,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与现行规范相矛盾,在施工过程中必然出现大量的补充设计和设计变更,导致工程索赔增加。
为此要提高图纸的质量,提高概算/预算的准备性,尽可能使用施工图招标,以降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变更,减少工程索赔。
结算审计中的造价争议如何解决?这5个真实案例绝了!
结算审计中的造价争议如何解决?这5个真实案例绝了!近几年房地产行业进入平稳发展期,大市场环境资金收紧,施工单位为争取更大的利润空间,势必对在建的工程结算金额尤为重视,但往往在结算审计过程中会出现诸多造价争议,双方各执一词,最终诉至法院。
事实上,许多造价问题终将演变成法律问题,而造价人该如何学会利用法律手段解决造价难题呢?接下来,笔者列举5个实际案例,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造价问题背后的奥秘。
案例一:工程量增加导致合同单价调整争议2014年建设施工某道路园林绿化项目,合同金额2200万元。
由于设计图纸原地形与实际地形相比差异较大,进场复测后,实际开挖土方量较原清单量增加5万方。
施工合同未约定任何调价方式,2016年结算期间,双方就工程量增加导致合同单价是否需要调整成为争议焦点。
解析: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对应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虽然合同未约定任何调价方式,在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可以按交易习惯确定,什么是交易习惯,个人认为是某个行业大多数人都知道的行业惯例。
比如:《2015版合同》及《《2013年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调价规定。
依据《2015版合同》的通用条款的第10.4.1项,对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5%,或者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013年清单计价规范》9.6.2 条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
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也就是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合同量15%以上部分,单价应予调低。
(典型案例)工程结算审核中如何处理和预防不平衡报价的案例分析.doc
(典型案例)工程结算审核中如何处理和预防不平衡报价的案例分析1工程结算审核中如何处理和预防不平衡报价某国有资金房屋建筑工程结算审核,建筑面积约37000m2,框架6层,室内装饰工程业主另行单独招标。
开竣工日期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2月30日,质量评定标准为合格。
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的部分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实施过程中综合单价不作调整(但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允许调整除外),措施费招标文件规定由于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含工程量的增减、增项或减项)或设计变化而引起的措施项目费按投标报价时的措施费之和与分部分项工程费之和的比例作相应调整。
承包人结算报送造价为7236.56万元,业主委托结算审核审定造价为6150.08万元。
因为审核时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为了达到获取更大利润的目的,投标报价采用了不平衡报价策略,把预计可能出现变更的项目(地下室外围土方回填的措施费)和将来取消不实施的项目(楼面水泥砂浆找平层、天棚水泥砂浆抹灰等),刻意调整了报价中的项目综合单价,以致审核结算时不平衡报价因素影响结算造价130多万元,所以结算审计主要争议是对承包人的不平衡报价项目进行了审核和调整。
1 双方主要争议焦点(1)对不平衡报价处理是否有相关造价文件规定等。
(2)调整合同报价内的措施费是否合理。
2 内容简要评析争议焦点一:一般不平衡报价主要是把将来有可能减少或取消的工程项目和可能发生变更的工程项目单价报低,把将来可能增加的项目单价报高,以达到获取更大利润的目的。
一般处理措施第一情况是在清标、评标时对单价进行评审,降低有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投标单位的中标机率。
第二情况如果在清标评标阶段没有处理好,只有在签订合同前把不平衡报价的单价进行调整,要求承包人作出书面解释和承诺,对计算错误进行书面确认。
并在合同中明确,以利于以后结算不扯皮。
如果前期前两道程序都没执行好,只有遗留到结算处理了。
本案例的不平衡报价就是在结算时处理的,虽然没有明确的造价文件具体规定,但可以参照工程清单计价规范等相关规定处理。
工程施工不平衡报价的分析及控制措施
1.不平衡报价产生的原因
1.1不平衡报价的直接原因
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模式、投标人的竞争形式主要体现在综合单价的竞争上,投标人无需对工程数量负责。而且受目前招标方式和评标办法的限制,评标一般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参加投标的单位少则数十家,多则上百家,但评标时间却很短,多则一两天,少则半天,所以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对所有投标人所报综合单价进行仔细分析,导致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合理性缺乏约束,这是形成不平衡报价的直接原因。
1.2不平衡报价的核心原因
承包人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不平衡报价的核心原因。因为不平衡报价可以为承包人带来超额利润,是其进行不平衡报价的在动力。
1.3不平衡报价的外在诱因
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陷,让投标人有机可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招标图纸有缺陷,导致施工时经常发生设计变更,为投标人采用不平衡报价提供了机会。
2.不平衡报价的形式
2.1时间的不平衡报价
投标人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通过提高早期施工项目的单价和降低后期施工项目的单价,在总价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来获得工程款的净现值最大。投标人在报价时把清单中先行完成的工作容的清单项目单价调高,如土方平整、基坑开挖、地下室、桩基础工程等,将后续完成的工作容如安装工程、室外工程的清单项目单价调低。投标采用前重后轻的不平衡报价方式可尽早收到更多的工程款,有利于资金周转,降低了财务成本,同时在后续施工过程中和业主谈判地位上也能有所提高。
3.不平衡报价的案例分析
【工程造价】用4个案例告诉你:工程项目结算常见的“坑”以及如何处理
【工程造价】用4个案例告诉你:工程项目结算常见的“坑”以及如何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结算时会遇到诸多问题,这里,以工程咨询单位视角,通过4个案例,将其中涉及的问题或违规行为展示给大家,期望给存在类似问题的同业以警示与借鉴。
案例一:招标程序不合规,施工合同、过程审核不到位,引起的竣工结算问题1、案例背景某国有投资项目,在未获得立项批复和招标图纸的情况下,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要求投标人对该工程的工期、质量、让利幅度进行报价,最终确认中标人。
然而,该项目在没有签订正式《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情况下就开工建设,况且过程中的进度款支付也未经审计部门审核、累计付款比例已经超出初次批复的投资概算。
目前工程已基本竣工、进入工程竣工结算阶段。
由于上述原因,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初步拟定的合同预算、窝工停工损失、零星用工等提出了大量不合理要求,导致工程不能正常进行竣工结算。
2、案例分析该工程招标程序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具体如下:(1)《招标投标法》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程序不正确。
《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3)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合规。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项目进行招标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具备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本项目没有招标图纸,未编制工程量清单,其作法违规。
在过程跟踪过程中,咨询人员一定要注意提醒建设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
在有满足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情况下及时编制工程量清单;在没有图纸的情况下(如EPC项目招标时无图纸,图纸要求由中标人绘制),可参考类似项目编制模拟工程量清单。
如何防范和控制“不平衡报价”
如何防范和控制“不平衡报价”案例分析:所谓不平衡报价是指投标人在保持工程总价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利用清单项目收款的先后次序关系和工程量清单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变更,在一定范围内有意识地调整工程量清单内部某些子目的报价,以期既不提高总价,也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利益。
由于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综合单价均包含管理费及利润(管理费的大小取决于投标人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项目部管理水平,而利润总额则与投标人的投标策略有关),这就给施工企业利用不平衡报价策略创造了更加隐蔽的空间。
投标人常见的不平衡报价做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能够早收到钱款的项目,如大型临时设施费、土方、基础等,其单价可定得高一些,以有利于资金周转。
后期的工程项目单价,如粉刷、油漆、电气等,可适当降低。
2、估计今后会增加工程量的项目,单价可提高些;反之,估计工程量将会减少的项目单价可降低些。
3、图纸不明确或有错误,估计今后会有修改的;或工程内容说明不清楚,价格可降低,待今后索赔时提高价格。
4、无工程量而只报单价的项目,如土木工程中挖湿土或岩石等备用单价,单价宜高些。
这样,既不影响投标总价,以后发生此种施工项目时也可多得利。
5、暂定工程或暂定数额的估价,如果估计今后会发生的工程,价格可定得高一些,反之价格可低一些。
整改措施:由于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不确定的因素比较多,这给投标人实施不平衡报价带来了机会,项目业主可以通过以下方法防范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
1、提高招标图纸的设计深度和质量。
招标图纸是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
目前大部分工程在招投标时设计图纸还未满足施工需要,在施工过程还会出现大量的补充设计和设计变更,导致了招标的工程量清单跟实际施工的工程量相差甚远。
虽然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一般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按实计量的计价模式,但这也给投标人实施不平衡报价带来了机会。
因此,业主要认真审查图纸的设计深度和质量,避免出现“边设计,边招标”的情况,尽可能使用施工图招标,从源头上减少工程变更的出现。
工程结算审计中不平衡报价的审计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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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工程结算审核中如何处理和预防不平衡报价的案例分析
工程结算审核中如何处理和预防不平衡报价某国有资金房屋建筑工程结算审核,建筑面积约37000m2,框架6层,室内装饰工程业主另行单独招标。
开竣工日期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2月30日,质量评定标准为合格。
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的部分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实施过程中综合单价不作调整(但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允许调整除外),措施费招标文件规定由于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含工程量的增减、增项或减项)或设计变化而引起的措施项目费按投标报价时的措施费之和与分部分项工程费之和的比例作相应调整。
承包人结算报送造价为7236.56万元,业主委托结算审核审定造价为6150.08万元。
因为审核时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为了达到获取更大利润的目的,投标报价采用了不平衡报价策略,把预计可能出现变更的项目(地下室外围土方回填的措施费)和将来取消不实施的项目(楼面水泥砂浆找平层、天棚水泥砂浆抹灰等),刻意调整了报价中的项目综合单价,以致审核结算时不平衡报价因素影响结算造价130多万元,所以结算审计主要争议是对承包人的不平衡报价项目进行了审核和调整。
1 双方主要争议焦点(1)对不平衡报价处理是否有相关造价文件规定等。
(2)调整合同报价内的措施费是否合理。
2 内容简要评析争议焦点一:一般不平衡报价主要是把将来有可能减少或取消的工程项目和可能发生变更的工程项目单价报低,把将来可能增加的项目单价报高,以达到获取更大利润的目的。
一般处理措施第一情况是在清标、评标时对单价进行评审,降低有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投标单位的中标机率。
第二情况如果在清标评标阶段没有处理好,只有在签订合同前把不平衡报价的单价进行调整,要求承包人作出书面解释和承诺,对计算错误进行书面确认。
并在合同中明确,以利于以后结算不扯皮。
如果前期前两道程序都没执行好,只有遗留到结算处理了。
本案例的不平衡报价就是在结算时处理的,虽然没有明确的造价文件具体规定,但可以参照工程清单计价规范等相关规定处理。
不平衡报价应用实例分析
不平衡报价应用实例分析摘要:本文作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通过实际典型不平衡报价实例,分析施工单位获得的收益,提出对工程量清单计价下的管理措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不平衡报价应用实例分析一、前言不平衡报价是指一个工程项目投标总价基本确定后,在保持总价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分项工程单价,使各分项工程实际报价的单价经调整后偏离原来正常报价的单价,为了在实施项目时能够尽早、更多地结算工程款,并能够赢得更多利润的一种投标报价方法。
不平衡报价是工程单位根据招投标规则而采取的一种投标技巧,在保证中标的前提下,谋求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技术策略,尽管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没有也不会规定禁止不平衡报价,国际上的通常做法也并不排斥不平衡报价,但是由此带来的可能是加大业主的投资负担,严重时影响到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良性发展,因此,有必要加以研究,而采取合理的控制措施加以约束。
本文通过审查实际工程,分析不平衡造价给业主投资造成的影响,并提出一些施工过程中的规避建议。
二、基本情况在项目审查过程中,发现某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运用了不平衡造价,具体表现是在同期工程中,该单位前期工程的单价比其它单位的要高,而后期的却略低,由此使业主前期工程的支付款项大于实际应支付的工程款项,增大了业主的前期财务压力,为分析带来的影响,查找了该单位投标阶段的调整记录,其调整前后的报价见表1,以此为基础对该案例进行了详细分析比对。
三、影响分析为分析不平衡报价调整后资金时间价值给业主带来的付款影响,这里假设施工按流水作业进行,即基础工程完成后开始主体工程,主体工程完成后开始装饰装修工程,中间无间歇时间,工程中各月完成的工作量相等且能按时收到工程款。
根据有关文献,等额年金现值计算公式为一次支付现值计算公式为年金及一次支付的现值系数见表2。
报价调整前的工程款现值为:基础工程每月工程款F1=980 万元/2=490 万元主体工程每月工程款F2=5322万元/6=887万元装饰工程每月工程款F3=4452 万元/3=1484万元报价调整前的工程款现值=F1(P/A,1%,2) +F2(P/A,1%,6)(P/F,1%,2) + F3(P/A,1%,3) (P/F,1%,8)=490×1.97+887×5.795×0.98 +1484×2.941×0.923=10031.04(万元)报价调整后的工程款现值为:基础工程每月工程款F1=1124 万元/2=562万元主体工程每月工程款F2=5850 万元/6=975 万元装饰工程每月工程款F3=3780 万元/3=1260万元报价调整后的工程款现值=F1(P/A,1%,2) +F2(P/A,1%,6)(P/F,1%,2)+F3(P/A,1%,3) (P/F,1%,8)= 562×1.97+975×5.795×0.98+1260×2.941×0.923=10064.59(万元)通过以上计算,比较两种报价的工程款现值差额为33.55万元,可见,采用不平衡报价法,该施工单位在没有改变总报价的情况下,工程款的现值比调整前报价方案的工程款现值增加33.55万元,占工程总造价的3.12%。
结算审计中争议解决思路(以5个真实案例进行剖析)
结算审计中争议解决思路(以5个真实案例进行剖析)
第二个观点认为,合同的解释顺序并无招标文件的字样,招标文件不作为结算依据,合同应为双方
结算的主要依据,虽然合同未约定措施费用计价原则,但合同约定工程量据实结算的原则,推出工
程变更引起方案变化致使措施费用也应发生变化,措施费用据实结算,可参考清单计价规范中9.3.2
条调整。
虽然看似成立,但有一疑问,招标文件作为当时各个投标人共同投标的依据,当时各投标人就应该
考虑工程的种种风险,措施费用应该一次性考虑全面,而不能由于合同未说明固定包死,而在中标
后又追加措施费用,显然对之前未中标的人是不公平的。
结论:以上两种观点是笔者个人的理解,也看各位立场不同而决定。
招标文件在合同的签订过程
中有一定的意义,如果合同中违反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内容,招标人可以拒签合同。
如果出
于双方自愿,合同也应视为真实有效。
为了避免以后扯皮,建议在签订合同时结合招标文件和投
标文件以及其它相关文件进行充分的关联考虑,才能签订出一份维护双方利益又实际价值平等的
有效合同。
以上都是我浅薄的认识和想法,不妥之处与同行共同商讨。
每一个工程造价难题最后可能都会演变
成一个法律问题,需要发承包双方掌握更多的法律、法规、规范、办法等文件,才能游刃有余的解
决各种造价问题。
工程结算审核问题的对策与案例分析
工程结算审核问题的对策与案例分析摘要: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核是控制工程造价的最后一关,直接关系到工程承发包双方利益。
如何保证结算审核工作的公平、公正,这就摆在广大工程结算审核人员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工程实际发展的过程中,结算工作较为重要,应予以足够重视,树立正确观念,使用科学的方式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处理,通过审核方式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合理的措施解决问题,在审核期间规范工程结算工作行为,并创建合理的管理机制,以此提升工程结算审核效果,为其后续发展夯实基础。
关键词: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管理措施引言对于工程结算而言,在审核工作中应制定完善的工作方案,通过审核方式创建科学的管理模式,确保在时代发展的背景下,提升工程阶段审核效果,并形成良好的工作模式,保证更好的进行审核。
1、工程结算审核工作重要性对于工程结算审核而言,属于竣工工作中较为重要的内容,具有技术经济性特点。
工程结算审核主要是在完成单项工程之后,可以结合安装特点针对施工实际工作量与设计图纸进行对比分析,结合招投标与合同文件的实际情况,完成施工图纸工程量方面、材料使用方面、机械设备使用方面与差价审核方面的审核工作,明确结算审核目标,了解具体的类别情况,在定额管理的情况下,严格开展审查活动,明确工程项目价格,在审核情况下,进行结算的处理,确保在造价管理的情况下,进行验收审核处理,以此提升固定资产的审核效果,并进行严格的协调控制。
2、案例分析2.1工程概况某办公楼位于某地级市郊区,现该某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要求将此办公楼进行整体改造,以作其他用途。
建设单位进行公开招标,由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施工单位)中标,并与建设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投标承诺签订了施工合同。
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计价方式,风险范围为施工期间的政策性调整和市场风险不做调整。
该办公楼改扩建后总建筑面积约17120m2,施工内容包括电气和给排水安装,工程合同总价为5010.23万元。
结算审计时,不平衡报价处理
结算审计时,不平衡报价处理
基本情况:
某绿化工程,栽植色带原招标采用的是A苗木,标底综合单价为161.24元/m2,中标单位投标报价为51.23元/m2,栽植面积为10000m2,这一项属于明显的不平衡报价。
施工情况:
实际施工由于A苗木无法采购,苗木稀少,随即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请变更,现场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都同意了将A苗木变更为B 苗木。
审计单位:
审计人员认为原该项投标报价属于严重的不平衡报价,这一项综合单价与标底相比下浮了69.28%,与该工程整体中标下浮11.52%相差特别大。
审计人员将此项单价按11.52%下浮调整后价格为142.67元/m2,变更后B苗木重新核价为75.36元/M2,审计人员认为该项结算价应为-10000*142.67+10000*75.36=-67.31万元,施工单位对审计如此调整不同意。
最终处理:
后经过造价处调解,按照清单规范综合单价中标了就不能随意像以上审计人员如此调整了,而且当地造价部门发布过相关文件,若材料发生变更,只调整两种材料同口径市场差价,而且本项目变更的A 和B两种苗木施工工艺相同,所以秩序调整两种材料差价即可。
经过核算,两种材料价差为-17元/m2,据此,该项最终结算价为10000*-17=-17万元,施工单位因此比先前审计要扣的67.31万元争取回来约50万元。
最高院关于不平衡报价的案例
最高院关于不平衡报价的案例一、案例索引浙江高院《杭州兴业XXX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7)浙民申3483号,审判长杨XX,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二、案情简介发包方:杭州市XXX管理局承包方:杭州兴业市XXX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工程结算最终以审计部门审定结果为价款结算依据”,案涉工程黄馨的投标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后因工程量变更导致该种植物的种植数量大幅度增加,审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6.2条及《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因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
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争议焦点:政府项目约定结算以审计为准,审计有权对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吗?三、最高院裁判摘要关于结算价款问题,兴业公司与拱墅城管局签订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明确约定,工程结算最终以审计部门审定结果作为价款结算依据。
这一约定亦不根本违背合同第九条第3款对风险范围外合同价款“按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综合单价进行调整”的基本精神。
因此,原审依据审计最终审定结果认定案涉工程结算价款,并无不当。
四、启示与总结政府项目约定结算以审计为准,审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6.2条及《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工程量增加超过15%时的清单子目单价进行调整,法院一般是尊重和认可的。
哪怕是施工合同中并没有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作为不平衡报价的调价依据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但是合同并没有排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适用,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审计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对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符合合同法的有关“约定不明”的履行原则。
在绿化工程结算审计中如何处理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
在绿化工程结算审计中如何处理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瞿明贵2010-02-23 九江市审计局所谓不平衡报价,是指投标人在保持总价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有意识地调整工程量清单内部各个子项的报价,以期达到既确保中标,又能在结算时获取较高非法利润的目的。
一、不平衡报价产生的原因及形成的后果某绿化工程由于各种原因,招标时的施工图苗木配置很少,如广玉兰只有5棵、夹竹桃只有177棵、茶梅只有1,640棵,等等。
施工单位预计到这些苗木在施工时会增加,在投标时有意识地高报投标单价,如市场价700元/棵的广玉兰高报到1,500元/棵、市场价15元/棵的夹竹桃高报到80元/棵、市场价4.8元/棵的茶梅高报到14.5元/棵。
由于这些苗木数量少,对总报价影响不大,即使是采取最低价中标的招标方法,该投标人仍然中标,合同价只有463.24万元。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绿化工程作了大量变更,苗木大量增加,而且绝大多数是施工单位高报投标价的苗木。
如广玉兰由5棵增加到144棵、夹竹桃由177棵增加到1,359棵、茶梅由1,640棵增加到57,367棵,数量翻了几番。
由施工单位编制的结算造价高达1,470.98万元,是合同价3.2倍。
这样高的造价,除了属于苗木数量大量增加必须增加的造价外,其他就是施工单位利用不平衡报价形成的非法利润,仅茶梅一项的非法利润就高达53万元,后果非常严重。
二、处理不平衡报价的方法业主单位在结算阶段发现施工单位采用不平衡报价的手段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决定“招标范围内及数量增加在10%范围内的苗木,按投标价计算;招标范围以外及招标范围内数量增加超过10%的苗木,有信息价的按信息价计算,无信息价的由市造价站进行市场询价,提供苗木市场参考价给结算审核单位进行审核”。
由业主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审定的结算造价为826.54万元,核减644.44万元。
但施工单位以改变合同约定为由,不肯签字确认。
根据九江市政府办公厅《九江市清理历年城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结算工作方案》的规定,九江市审计局对该绿化工程结算进行了审计。
工程结算审核问题的对策与案例分析
工程结算审核问题的对策与案例分析摘要:随着我国工程规模的不断增加,工程结算审核必须提升质量,避免出现高估冒算或蓄意压低造价的情况。
本文以工程造价结算审核为切入点,研究了审核的具体内容、常见问题及改进对策。
关键词:工程结算审核;常见问题;改进对策;1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中审核的主要内容1.1审核工程量对工程量的审核主要在于核算工程的分项工程是否按照工程设计标准依序完工、是否在计量依据与结算方式上保持一致、是否与施工设计图纸存在偏差、是否存在工程变更、施工程序是否处于规范状态等。
对钢筋砼、建筑面积等处于计算基础且占比重较大的分项应严格审核,禁止错漏冒估之类的情况发生。
审核人员必须熟悉整个工程的工程定额计价规范及相关资料,结合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对工程量展开逐项审核。
1.2审核工程取费根据项目所在地区的工程造价相关文件以及合同约定的条款,对工程取费状态展开审核。
查看取费文件是否符合时效范围要求、费率的计算是否存在错误、实际材料采购及使用是否符合文件中提到的价差风险调整范围、取费计算基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超合同价的增项是否符合合同允许的范围、超出合同约定部分的费用在上下浮动比例上是否符合预期制定标准。
1.3审核计价定额子目的选用对于计价而言,其根本在于工程计价依据。
定额具有权威性及唯一性的特征,审核过程中应采用补充定额、换算定额单价、套用定额单价之类的方式审核单价套用,查看机械材料人工定额单价方式是否标准、是否混淆分项子目名称的概念、项目特征及名称是否符合井田制的内容、补充子目编制是否有合理依据、机械与材料定额单价的换算系数及换算方法是否准确、人材机的单价调整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
2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工作中常见问题2.1造价人员的素质水平参差不齐在工程造价结算编制及审核人员当中,存在很大一部分人员并不具备专业的业务技术能力,在实际工作中也缺乏一定的责任心。
在具体的工作过程中,这些人员对于工程的实际造价结算工作并没有一个非常客观正确的认识,另外还有部分造价人员初涉造价领域,对于相关的审核知识并不是非常了解和掌握,没有工程施工现场的经验,从而造成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各种漏洞或者是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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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审核中如何处理和预防不平衡报价
某国有资金房屋建筑工程结算审核,建筑面积约37000m2,框架6层,室内装饰工程业主另行单独招标。
开竣工日期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2月30日,质量评定标准为合格。
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的部分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实施过程中综合单价不作调整(但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允许调整除外),措施费招标文件规定由于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含工程量的增减、增项或减项)或设计变化而引起的措施项目费按投标报价时的措施费之和与分部分项工程费之和的比例作相应调整。
承包人结算报送造价为7236.56万元,业主委托结算审核审定造价为6150.08万元。
因为审核时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为了达到获取更大利润的目的,投标报价采用了不平衡报价策略,把预计可能出现变更的项目(地下室外围土方回填的措施费)和将来取消不实施的项目(楼面水泥砂浆找平层、天棚水泥砂浆抹灰等),刻意调整了报价中的项目综合单价,以致审核结算时不平衡报价因素影响结算造价130多万元,所以结算审计主要争议是对承包人的不平衡报价项目进行了审核和调整。
1 双方主要争议焦点
(1)对不平衡报价处理是否有相关造价文件规定等。
(2)调整合同报价内的措施费是否合理。
2 内容简要评析
争议焦点一:一般不平衡报价主要是把将来有可能减少或取消的工程项目和可能发生变更的工程项目单价报低,把将来可能增加的项目单价报高,以达到获取更大利润的目的。
一般处理措施第一情况是在清标、评标时对单价进行评审,降低有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投标单位的中标机率。
第二情况如果在清标评标阶段没有处理好,只有在签订合同前把不平衡报价的单价进行调整,要求承包人作出书面解释和承诺,对计算错误进行书面确认。
并在合同中明确,以利于以后结算不扯皮。
如果前期前两道程序都没执行好,只有遗留到结算处理了。
本案例的不平衡报价就是在结算时处理的,虽然没有明确的造价文件具体规定,但可以参照工程清单计价规范等相关规定处理。
可以参照合同单价调整相关规定,如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超过10%,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均可调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
对不平衡报价的认定参照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的“投标人的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超出分部分项评标基准价±30%”规定,或按承包人的中标单价超出(标底单价*(1-中标下浮率))±30%的方法确认。
本工程中的楼面水泥砂浆找平层和天棚水泥砂浆粉刷承包人的中标单价分别为0.5元/m2和0.2元/m2,而按标底单价*
(1-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的单价分别为15.5元/m2和10.3元/m2,属严重不平衡报价,按两个单价计算的总价相差83.58万元。
按上述方法确认的不平衡报价项目,本案例参照如下调整公式:①工程量减少超过10%的,按中标单价×实际量+(重新组价*(1-中标下浮率)-中标单价)×(实际量-0.9*中标量);②工程量增加超过10%的,按中标单价×招标工程量*1.1+(重新组价*(1-中标下浮率))×(实际量-1.1*中标量)。
当然如果标底价较合理重新组价可以用标底单价*(1-中标下浮率),采用这种方式合情合理,结算实际意义大于理论意义。
通过对承包方做工作和解释,最终承包方接受了这种处理方式,结算审计工作得到了业主的认可。
争议焦点二:招标时地下室土方回填为地下室钢筋凝混土墙周边50cm范围内为灰土回填,其余均为素土回填,因小区道路距本工程地下室较近,实施过程中业主根据现场情况提请设计部门将素土回填全部变更为灰土回填土,承包人报价中的素土回填单价和灰土回填单价都正常,双方同意按中标单价结算,但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因此约增加50万元,而投标时的措施费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比例是1:1,如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措施费结算方式结算,措施费需增加约50万元,业主认为措施费增加50万元与实际费用出入较大,不同意增加此项费用。
笔者审核过程中通过了解和查阅相关监理资料,认为业主变更使承包人施工进度和地下室排水降水的时间增加(业主已在相关资料中确认了因此而延长10天工期),承包人因此项变更确实增加了措施费用,经测算约8万元,但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结算金额50万元确实相差较大,我方建议按投标时的措施费总额/投标工期*实际工期结算,按此方法结算增加措施费约10万元,与承包单位实际增加的支出较为接近,经与双方沟通得到了双方的认可。
3 案例现象反思和警示
从本案例中的启示,不平衡报价在投标报价中是经常发生的现象。
实际工作中,在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结算阶段经常会遇到不平衡报价方面的问题。
常见不平衡报价现象如下:①对早结算项目单价报高,如基础工程等,承包人能从业主更早更多得到工程款和利润,特别体现在市政、交通大型工程的土方,建筑工程中的桩基和地下室,工程量大承包人利润丰厚;②对将来可能变更的项目单价报低,如装饰工程中的主材、绿化景观工程中的石材、苗木等,承包人在施工中往往以变更更换主材品牌、更换苗木品种等来调整单价获取利润;③对将来可能取消的项目单价报低,承包人在施工中往往对报价低的项目取消,增加单价高的项目施工工程量,来获取更多利润;④技术措施费项不平衡报价,常见于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承包人投标时先按普通方案报价且价格不高,实际施工中往往更改施工方案来获取更大的造价和利润。
例如市政工程中河道围堰,先按圆木
桩土围堰报价且造价不高,施工中采用拉森钢板桩围堰方案代替,以调整措施费用造价获取更大利润。
通过以上内容分析,如何杜绝和减少不平衡报价的发生,有很多值得探究的地方。
4 问题预防、处理建议
结合以上典型案例及在平时工作中积累的经验,本人提出以下几点预防、处理建议:
4.1 前期招投标阶段
(1)在招标文件和清单编标说明中加入约束性条款,在源头上约束不平衡报价现象的发生,如对于业主分包、更换品牌、甲供材料以及取消的项目,为避免因不平衡报价对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结算时对实际工程量超出招标工程量约定幅度的以标底价(或重新组价)×(1-中标下浮率)进行扣减和调整等。
(2)标底编制时,工程量清单编制要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文件的要求,工程量计算要尽可能准确,每项清单的工作内容、项目特征、项目名称一定要描述清楚完整,以防投标人钻空子造成不平衡报价的发生。
(3)在清标、评标阶段,评标专家对不平衡报价的标书进行单价评审,降低不平衡报价达到一定幅度的投标人的中标机率,提高报价合理的投标人的中标机率。
(4)由于现阶段招投标的评标、清标、定标造价咨询单位是不参与的,通过短时间的评标是无法发现投标人所报的每个综合单价究竟合不合理,且有的地区目前电子评标系统还没有把所有清单项目纳入不平衡报价纳入评标工作中,只是抽取部分清单项目进行评审。
这就要造价咨询单位在中标单位确定后,在工程合同签定前协助业主对中标单位的商务报价作进一步的审核。
对商务报价中含糊不清的问题,要求以书面形式澄清或在合同中承诺,对计算错误进行书面确认。
对不平衡报价加大审核力度,对明显不合理单价组成要求承包方作出书面解释和修正综合单价,对计算错误进行书面确认。
(5)在合同中明确实施过程中或结算时工程量调整幅度范围和综合单价调整条件,对工程设计的主要材料细化品牌,确定哪些材料甲供,哪些材料采用暂定价格,哪些材料甲控乙购等,对承包商在投标中的所有承诺进一步体现在合同中,尽量不留隐患,避免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4.2 在项目实施阶段
(1)严把设计变更关,及时向业主提出在改变施工标准的同时不得提高造价,对有明显不平衡报价的项目变更时要谨慎办理,如果确实发生,要办理好结算时不平衡报价处理方式。
(2)对设计取消不做或增做项目严把手续关,对有明显不平衡报价的项目
取消要谨慎办理,如果确实发生,要办理好结算时不平衡报价处理方式。
(3)对主材代换项目,对有不平衡报价的主材及时向业主提出不得以提高标准变相提高造价。
为避免因不平衡报价对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结算时以标底价(或重新组价)×(1-中标下浮率)进行扣减和调整等。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不平衡报价策略是招投标中常见现象,它的存在同时制约着我国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通过典型案例分析预防和控制不平衡报价发生,预防和控制不平衡报价的发生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实践中需要政府主管单位、业主、施工方、中介管理方等密切配合、总结经验、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不断提高我们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水平,把我国的招投标市场的发展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盐城立信造价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韩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