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2011年发布)

合集下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钦政办[2010]114号【发布部门】钦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5.20【实施日期】2010.05.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钦政办〔2010〕1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钦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9〕96号)和《中共钦州市委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钦发〔2010〕1号)等文件精神,设立钦州市卫生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职责1. 取消的职责:取消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职责。

2. 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食品卫生许可审批事项;取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作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审批事项。

(二)划入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

(三)加强职责1. 强化艾滋病、结核病等重点传染病预防控制及地方病防治等重大公共卫生管理职能。

2. 加强干部保健、爱国卫生运动、无偿献血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职能。

3.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医改工作重点,逐步建立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得到普及,基本医疗服务的公益性得到充分体现。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研究拟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传染病防治规划等规范性文件,并依法组织实施与监督有关政策、标准和规范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病防治【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1]6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1.01.11【实施日期】2011.01.1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9〕4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划。

一、职业病防治现状与问题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党的十七大提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预防为主,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对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职业病等疾病的监测与预防控制。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自治区加大工作力度,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制建设,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一系列重要政策,建立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监管体制,开展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和重点职业病专项整治,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逐步增强,大中型企业职业卫生条件有了较大改善,职业病高发势头得到一定遏制,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钦州市2011年开展集中打击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钦州市2011年开展集中打击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钦州市2011年开展集中打击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选择胎儿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钦政办[2011]92号【发布部门】钦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6.07【实施日期】2011.06.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钦州市2011年开展集中打击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选择胎儿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1〕9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市卫生局关于《钦州市2011年开展集中打击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选择胎儿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六月七日钦州市2011年开展集中打击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选择胎儿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市卫生局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推动我市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深入开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全国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高问题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出生实名登记,孕产期全程服务,加强制度建设,实行规范管理,依法查处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选择胎儿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以下简称“两非”行为)。

通过集中开展打击“两非”专项活动,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平衡,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目标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生育观念;依法查处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孕产全过程的跟踪和服务,加强B超使用管理、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技术的管理;规范出生人口登记管理;完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长效机制,使我市出人口性别比逐步趋于正常。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6•【文号】国办发〔2016〕100号•【施行日期】2016.12.2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2月26日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划。

一、职业病防治现状和问题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职责,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特别是《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强化行政监管,防治体系逐步健全,监督执法不断加强,源头治理和专项整治力度持续加大,用人单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有所减少,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得到改善。

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与控制,职业健康检查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救治水平不断提升,职业病防治机构、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建设得到加强,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明显减少。

职业病防治宣传更加普及,全社会防治意识不断提高。

但是,当前我国职业病防治还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一是职业病危害依然严重。

全国每年新报告职业病病例近3万例,分布在煤炭、化工、有色金属、轻工等不同行业,涉及企业数量多。

2015年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2015年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胜利油田鲁胜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二氧化碳技术开发分公司文件[2015]12号二〇一五年职业病防治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为了搞好分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分公司安全健康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经分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分公司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一)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潘江(分公司经理)副组长:王志全(分公司副经理)组员;刘军民吴晓明王金晓于克勇李耀董本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主任刘军民(专职)(二)目的及目标1、目的:规范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控制、减少或杜绝职业危害因素,为职工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2、目标:(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完好率为100%;(2)员工个体防护用品正确配戴率为100%;(3)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职业健康查体率为100%;(4)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率为100%;(5)2015年无新增职业病人。

(三)时间安排: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四)具体措施及保障条件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实施职业卫生目标化管理为保障分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持续有效开展,成立由经理为组长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工作。

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日常开展。

实行目标化管理,将目标层层分解到各部门、车间和班组,并把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对单位领导人进行考核的重要内容。

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对各部门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考核。

2、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各项制度。

3、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权益。

4、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难;(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职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职工健康的其他要求。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

关于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改善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国家安监总局近日下发了《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09]14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职业安全健康工作事关广大劳动者生命安全健康,事关社会稳定大局,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结合《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要求,从深度和广度上推进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

二、健全机构,落实职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1号)要求,结合即将开展的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切实加强各级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的建设,逐步建立并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制机制。

同时要加强与同级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和组织的协调联系、相互支持、共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三、强化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是国家赋予安全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做好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是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四川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川安监 [2009]112号)的要求,督促企业依法如实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期完成好我省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钦政办[2015]119号【发布部门】钦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0.29【实施日期】2015.10.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5〕1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29日钦州市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印发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5〕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5〕61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结合实际,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优化县域医疗资源配置(一)明确县级公立医院功能定位。

县级公立医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是县域内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和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纽带,是政府向县域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

主要承担县域内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指导,开展传染病防控等公共卫生服务、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工作。

(市卫计委,灵山县、浦北县政府负责,列为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二)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

钦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

钦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

30
沙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规划新设 新建 2000 2000 0
30
尖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规划新设 新建 2000 2000 0
20
白石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规划新设 新建 2000 2000 0
20
金鼓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规划新设 新建 2000 2000 0
20
六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规划新设 新建 2000 2000 0
钦州市护理院
钦州市疗养院
灵山县艾滋病关爱救治中心 灵山县红十字会医院 浦北县红十字会医院 钦南区红十字医院 监管场所医疗机构
规划位置
占地面 建筑面 床位数 积(㎡) 积(㎡) (床)
钦州市乘风大道 28400
钦州市前进路 7000
钦州市安州大道 36666
待定
6700
钦州市文峰南路 140000
钦州市蓬莱大道 10000
6 三级 甲等0 1000 现址扩建
7 二级 甲等
灵山县第二人民医院
灵山县江南路
28400 16000 350 现址扩建
8 二级 甲等
浦北县人民医院
浦北县金浦新区
26870 54491 800 迁址新建
9 二级 甲等
钦南区人民医院
钦南区尖山镇
35200 19200 350 迁址新建
附件
政府举办钦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 年)——综合医院
序 级 别 等级

单位名称
规划位置
占地面 建筑面 床位数 积(㎡) 积(㎡) (床)
备注
1 三级 甲等
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钦州市前进路
153333 168000 1600 现址扩建
2 三级 甲等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钦政办[2012]227号【发布部门】钦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2.20【实施日期】2012.1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钦政办〔2012〕2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20日钦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加强政府对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宏观调控,科学、合理地设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配置和利用医疗卫生资源,体现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保护与增进全市居民的健康,满足区域内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分析(一)区域概况钦州市现辖两县四区,即灵山县、浦北县、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三娘湾旅游管理区,总面积10843平方公里,陆地海岸线长520.8里。

截止2010年底,辖57个乡镇,5个街道,年末全市户籍总人口387.65万(常住人口307.97万),其中非农业人口42.97万。

2010年全市GDP实现504.18亿元,财政收入完成58.37亿元,工业总产值593.59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451.6亿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356元。

近年来,随着中石油广西石化项目和金桂林浆纸制浆等一批重大项目相继建成投产,钦州初步形成了石化、造纸、电子、能源、粮油食品、冶金、物流等七大产业。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钦州市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钦州市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钦州市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5•【字号】钦政办[2011]83号•【施行日期】2011.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艾滋病防控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钦州市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钦政办〔2011〕8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钦州市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和《钦州市2010-2014年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2011年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工作,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进一步深入实施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在提高宣传教育广泛性及有效性、农村地区人群的防治、防治能力保障、安全套的推广使用、完善救治服务体系、健全关怀救助措施等六方面取得新的突破,力争2011年底新报告感染者年增长率控制在15%以内,接受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人病死率较上年有所下降,公众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较2010年提高10%,达到自治区标准。

二、工作内容(一)进一步扩大防治艾滋病知识的宣传覆盖面,提高防治艾滋病知识知晓率1. 制作防治艾滋病知识公益宣传广告2片、无偿献血公益宣传片1片,并在电台、电视台黄金时间和主要频道每日播出。

(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2. 在钦州日报、钦州晚报等报刊媒体开展防治艾滋病知识竞赛1期;继续设立公益宣传专栏,刊登防治艾滋病知识、无偿献血公益广告、各种报道。

(市委宣传部负责)3. 对2010年建成的防治艾滋病、无偿献血公益宣传牌进行1-2次的内容更新和调整、维护。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钦州市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钦州市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钦州市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9•【字号】钦政发〔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钦州市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钦政发〔2015〕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29日钦州市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2015年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意义重大。

根据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的总体要求,2015年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0%;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增长18%;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4%;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8%;财政收入增长6%,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8%;港口吞吐量7000万吨,其中集装箱90万标箱;外贸进出口总额增长1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3%;城镇化率达到48%;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3.5%以内;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与2014年持平;全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44334吨、3910吨、22678吨、19960吨以内(最终以自治区下达目标任务为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0%;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3%;城镇新增就业人数1.9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0‰以内。

二、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措施围绕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着力抓好以下工作:(一)狠抓三大增长支撑,增强经济发展的动力1. 狠抓重大项目建设,增强投资的拉动力(1)创新完善项目推进机制。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2014至2015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2014至2015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2014至2015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09•【字号】钦政办〔2014〕62号•【施行日期】2014.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2014至2015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的通知钦政办〔2014〕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2014至2015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9日钦州市2014至2015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高消防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1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至2015年全区消防重点建设目标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2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抓住国家加强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历史机遇,积极创新社会消防管理,加强公共消防基础建设,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进一步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整治区域性火灾隐患,不断提升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和灭火应急救援水平,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为我市实现“五年跨越,十年巨变”目标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一)全市无重大以上火灾发生,火灾形势平稳,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

(二)全市新建6个消防队(站),新购9辆消防车,消防站、消防车辆和消防器材装备建设全部达到国家标准。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钦州市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2010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钦州市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2010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钦州市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2010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1•【字号】钦政办[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艾滋病防控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钦州市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2010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钦政办〔2010〕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2010年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三月十一日钦州市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2010年重点工作安排根据《自治区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实施方案(2010-2014)》和《钦州市2010-2014年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实施方案》,2010年是实施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的第一年,为做好今年的防治艾滋病工作,现就2010年重点工作安排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实施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确保2010年底新报告感染者年增长率控制在15%以内,完成上级下达的艾滋病监测检测任务数和抗病毒治疗工作;在全市城市社区、农村基本建立艾滋病发现、告知、干预、治疗、转介、转诊防治综合服务体系,初步建立防治艾滋病工作长效机制,为防治艾滋病5年攻坚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工作内容开展艾滋病宣传教育、公共场所预防艾滋病、依法治理性接触传播与毒品传播艾滋病、防治艾滋病健康干预与传染管理、艾滋病监测检验能力建设、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预防艾滋病血液传播、监管场所防治艾滋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艾滋病社会关爱求助等10个项目,以行为干预与“打击吸毒贩毒、打击卖淫嫖娼、男性健康关怀和性接触传播疾病规范诊疗”四个相结合的干预模式,初步建立“医院-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艾滋病救治体系。

(一)艾滋病宣传教育项目内容:1.开展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4〕28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4〕28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4〕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28日钦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通告》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患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

所称患方包括患者、患者近亲属及其他委托代理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医疗机构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

第四条处理医患纠纷应当遵循“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预防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依法及时查处违法执业行为,制订文明行医制度,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患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设立医患纠纷行政调解场所,受理医患纠纷咨询、投诉和行政调解。

第六条综治部门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的组织协调,建立医疗纠纷突发事件调解处置综合协调机制,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

第七条公安机关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明确现场处置工作程序和方法,依法及时处理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钦州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钦州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钦州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钦政办[2011]51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钦州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钦政办〔2011〕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2011年钦州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2011年钦州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要求,抓紧制定本县区、本部门的具体工作方案,分解细化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落实责任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要加强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切实抓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提高监管水平,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2011年钦州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为扎实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促进食品安全水平不断提高,现就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以下安排。

一、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一)食用农产品环节。

依法查处农药生产经营中的违法问题,取缔无证无照生产农药的“黑窝点”,打击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研发、生产、销售高毒农药的行为。

加强对安全施用农药的指导和管理,严禁使用禁用农药。

深入排查并坚决打击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及在畜禽饲养、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

取缔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点),打击收购站之间违规进行生鲜乳交易的行为。

打击制售假劣兽药以及在水产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

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抽查,防止不符合粮食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二)食品生产加工和进出口环节。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3•【字号】钦政办[2011]105号•【施行日期】2011.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1〕10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七月三日钦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家计生委《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女方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其生育的第一个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四条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成立市病残儿医学鉴定领导小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局相关领导及业务科室人员组成,对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各负其责。

第二章鉴定组织第六条建立市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由市卫生局从市级医疗保健机构中具备相关诊断技术资格的副高级职称以上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推荐,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聘请组成,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更新专家库成员。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2010―2015年地中海贫血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2010―2015年地中海贫血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2010―2015年地中海贫血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5•【字号】钦政办[2010]90号•【施行日期】2010.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2010-2015年地中海贫血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0〕9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2010-2015年地中海贫血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七月五日钦州市2010-2015年地中海贫血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地中海贫血防治计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8号)要求,为做好我市地中海贫血防治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大防治力度,到2015年,我市重型地中海贫血患儿出生率比2009年下降50%以上,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明显下降。

二、实施时间从2010年5月起至2015年12月。

第一阶段(2010年6月前):制定、印发地中海贫血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2010年7月-2013年6月):全面实施地中海贫血防治工作。

第三阶段(2013年7-8月):对全市地中海贫血防治工作实施效果进行中期评估。

第四阶段(2013年9月-2015年12月):继续深入实施地中海贫血防治工作,实施结束后进行终期评估。

三、实施内容(一)加大地中海贫血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力度。

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每月刊登或播报至少一次地中海贫血防治宣传内容。

在主要街道、广场、公路、铁路、文化娱乐场所等设立公益广告牌和宣传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公共场所张贴宣传画。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钦政办[2015]60号【发布部门】钦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5.20【实施日期】2015.05.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钦政办〔2015〕6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20日钦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4〕32号)及《中共钦州市委员会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钦发〔2014〕14号),设立钦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划入的职责将原钦州市卫生局的职责、原钦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职责整体划入钦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增加的职责承接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的职责:1. 饮用水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

2. 公共场所改、扩建的卫生许可。

3.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4. 外国医疗团体来钦短期行医审批。

5. 二级以下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6. 市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监管。

7. 市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职业证书核发。

8. 医疗广告的审查、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审核。

9. 接受委托承担部分护士执业注册工作。

(三)取消的职责1. 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2. 取消对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5〕31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5〕31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5〕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24日钦州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十三五”时期(2016-2020年)是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中非常关键的五年,“十三五”规划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

科学编制和组织实施“十三五”规划,明确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路径、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对我市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建成“三枢纽一新城”、实现“五年跨越、十年巨变”奋斗目标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为做好我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编制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战略思维,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凝聚各方智慧,准确研判世情、国情、区情和市情的深刻变化,准确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机遇和挑战,创新发展思路,破解发展难题,编制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使其成为指导今后一个时期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蓝图和行动纲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新跨越。

(二)编制原则1. 全面落实中央精神和自治区决策部署。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作出的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把握好中央、自治区对北部湾经济区发展的新定位、新要求,落实好中央对广西、自治区对北部湾经济区和钦州的各项政策,紧紧结合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系统研究梳理各类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5年政府工作任务的通知-钦政发〔2015〕11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5年政府工作任务的通知-钦政发〔2015〕11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5年政府工作任务的通知
正文:
----------------------------------------------------------------------------------------------------------------------------------------------------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5年政府工作任务的通知
钦政发〔2015〕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落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现将2015年政府工作任务分解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工作任务,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有人管、有人抓,不缺项、不漏项,全面按时完成。

二、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制,各县区、各部门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对责任事项的落实负总责。

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通力合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三、市绩效办要将政府工作任务列入各县区、各部门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加强考核评价。

四、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查,跟踪督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五、各县区、各部门要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对上季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出现的新情况,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发改委;全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要于2016年1月5日前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发改委。

附件:钦州市2015年政府工作任务表
钦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9日
——结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规标题】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2011年发布)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钦政办
〔2011〕39号
【适用区域】钦州市
【发布时间】2011-03-24【生效时间】2011-03-24【关键词】职业病防治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2011年发布)
钦政办
钦政办〔
〔201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钦州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9〕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订本规划。

一、职业病防治现状与问题
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党的十七大提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预防为主,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对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职业病等疾病的监测与预防控制。

市委、市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我市加大工作力度,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制建设,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一系列重要规划、政策,建立职业病防治监管体制,开展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和重点职业病专项整治,规范用人单
位职业健康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逐步增强,企业职业卫生条件有了较大改善,职业病势头得到一定遏制,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促进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但是,目前我市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是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逐年增多。

随着北部湾开放开发建设,近年来我市工厂企业日益增多,工人数量随之增多,至2010年,我市工人数量较2002年增长近10倍。

二是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数量增多。

我市旧工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粉尘、噪声、重金属等,目前我市各大企业已涉及炼油、造纸、煤炭、冶金、化工、建材、医药、电子等,行业种类繁多,相关行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石油各种衍生物、磷化物、二氧化硫、氯气、锰等多种重金属及其无机物、电子/化工各种有机/无机化合物、粉尘、放射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数量较以往大大增加。

三是职业病三级预防工作严重不足。

2009-2010年,我市每年工人体检人数不到2000人,工人体检率达不到10%;每年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单位3-4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覆盖率不到5%;每年的新建、改建、扩建企业项目评价,除一些大型企业有相关评价外,开展率不到1%;企业职业卫生建档率不足10%;职业病申请诊断因各种原因,目前尚未开展此方面工作。

四是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损害严重。

尘肺病等慢性职业病一旦发病往往难以治愈,伤残率高,严重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放射物、苯中毒、重金属等急性或慢性中毒都可以使人致残甚至失去生命。

五是群发性职业病事件时有发生,已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严重公共卫生问题。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用人单位责任落实不到位。

一些用人单位没有真正树立以人为本思想,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不足,对劳动者健康重视不够,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没有采取有效的综台治理措施。

二是监管存在薄弱环节。

一些地方没有处理好经济发展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关系,职业病防治未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监管机构不健全,基层监管力量薄弱,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不够,没有形成合力。

部分地方和部门监管措施不到位,执法不够严格,对违法行为处理不力。

三是防治工作基础比较薄弱。

部分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生产工艺落后,设施、设备简陋,职业病防治管理水平低,投入不足。

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够完善,信息网络不健全,职业病预防、控制技术急需提高,宣传教育培训力度不够,应急救援能力有待加强。

我市尚属欠发达地区,工业生产装备水平不高和工艺技术相对落后的状况将长期存在,特别是煤炭、冶金、化工等职业病危害较严重的行业,改善工作环境需要一个过程。

随着西部大开发和北部湾经济区的发展,许多新企业陆续落户钦州,将带来一系列新的职业病问题。

在城镇化、工业化过程中,大量农民进城就业,他们流动性大,健康保护意识不强,职业病防护技能缺乏,加大了职业病防治监管的难度。

同时,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广泛应用,新的职业危害风险以及职业病不断出现,防治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