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诉讼法律合作的可行性与现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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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东盟刑事司法协助浅析

中国与东盟刑事司法协助浅析
Du Ba q n o 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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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 作要 求也 日益加 剧 , 使刑 事 司法协 助 成 为经 济 发展 与地 区稳定 的现 实需 要 。 事司 法协助 是指 世 刑 界各 国或地 区之 间为 有效 制裁 国际犯 罪行 为 , 据 依 国际条 约规定 或 双边 互 惠原则 , 接 或在 国际组 织 直 协调 下进 行 的刑 事 司法互 助 , 代为 履 行一 定诉 讼 事
t e i t r ai n o it o f n s g tmo e r ma k b e T e e o e o p r t n a n ai n s n c s a y As h n e n t a s ce y c n r t e r e r a l . h rf r ,a c o e a i mo g n t s i e e s r . ol o o o a mp r n in c u t n n e n t n r a iai n h n n EAN s o l sa l h a d r i fr e t e n i o t tAsa o n r a d i tr a i a o g nz t ,C i a a d AS a y ol o h u d e t b i n e n o c h s

中国-东盟诉讼法律合作的可行性与现实性

中国-东盟诉讼法律合作的可行性与现实性

中国-东盟诉讼法律合作的可行性与现实性[摘要] 随着中国-东盟各国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领域合作的进一步加深,各方在法律领域也进行了多方面的合作。

笔者从法律依据、法理基础、政治基础、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等方面分析了中国-东盟各国诉讼法律合作的可行性与现实性。

[关键词] 中国-东盟诉讼法律合作可行性现实性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建成,随着中国-东盟各国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领域合作的进一步加深,各方在法律领域也进行了多方面的合作。

以下笔者将从多个角度来分析中国-东盟各国诉讼法律合作的可行性与现实性。

一、中国-东盟各国的国内立法、政策和已经签订的相关条约及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为中国-东盟诉讼法律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1.国内立法。

一是刑事诉讼立法。

在中国-东盟各国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诉讼法律合作的内容。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特别是2000年12日28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为我国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提供了专门的法律依据。

1998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8部分《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l1章《刑事司法协助》,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等等。

二是民事诉讼立法。

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就以专章条款规定了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1991年《民事诉讼法》对司法协助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2.中国-东盟各国签订的相关条约。

一是刑事诉讼方面。

为开展与东盟国家具体的刑事诉讼法律合作,中国陆续与泰国、柬埔寨、菲律宾和老挝四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1993年8月26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引渡条约》、1999年2月9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引渡条约》、2001年1o月30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引渡条约》和2002年2月4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引渡条约》。

论构建中国-东盟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论构建中国-东盟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互提供 缔约双方有关民 制度的差异, 依照本 国的法律途径不能有效地解决跨 国民商事 认与执行法院民事裁决和仲裁裁决、
案 件 , 就可 能 给各 国的经 贸往 来 造 成 障碍 。 区域 经济 一 体化 商事 的法律及诉讼方面的司法实践资料等方面。 这 在 然而, 0 2 1年广 1 的时代 背 景下, 中国一 盟 自由贸易 区若 想 快 速 发展 , 国之 间加 西 南 宁 市 中级 法 院 的 调 研 结 果 显 示 :由于 中国 与 东盟 各 国之 间 东 各
0 0 0 0 ht / p / c ia e . m/ n 2 1/ O c 成 效 。 此 基础 上 , 订 有 关送 达 司法 及司 法外 文书 、 在 制 进行 域 外 2 1 年 1月3 日, t : www.hn n ws o g / 0 0 l 一
取证 、 互 问判 决和 裁 决的 承认 与执 行 制度 , 成 为 进 一步 完善 相 将 “0 1 民商事 司法 协助 机 制 的重 要议 题 。 1+ ” 现 有 法律 协 议 的强 力支撑 。在 加 强 与推 进 合 作 的过 程 中, 中 国与 东 盟 己然 认 识 到达 成 双 边 协 议 是 界 定 双 方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最 佳 手 段 。 2 0 年 l月 的 《 国与 东 盟 全 面 经 济 合 从 02 1 中
构建中国一 东盟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 的可行性
为 中国一东盟 自由贸易区的运作奠 定了合作基础 , 提供了法律 保 障, 也为各 国开展 民商 事司法协助提 供了可能性 。 随着 自贸
各项 法律制度会更加完备, 民商事司法 协助 也 欧盟在民商事司法协助领域 的成功范式。欧盟是当今世界 区的深入 展开, 上经济实力最强、 一体化 程度最高 的国家联合体 , 需要有统 会更加广泛、 这 成熟。

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研究的开题报告

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研究的开题报告

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研究的开题报告1.背景介绍中国和东盟国家之间有着广泛的经济、政治、安全等方面的合作。

但随着合作的不断发展,双方之间也出现了一些争议和纠纷。

这些争端主要集中在南海问题、边境问题、海洋安全等方面。

为了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解决这些争端成为了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在争端的解决方面,中国和东盟国家有多种机制可以选择。

其中,解决争端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解决,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仲裁、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

因此,本文将研究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与应用。

2.研究问题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是:“中国和东盟国家在解决争端时,应该选择哪种机制?这些机制之间的优缺点有哪些?在实际应用中,这些机制如何选择和应用?”3.研究目的和意义通过对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进行研究,可以更深入了解双方的争端解决方式和实践经验。

具体而言,本文具有以下目的和意义:(1)深入了解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明确每种机制的优缺点,为决策提供依据。

(2)总结中国和东盟国家在争端解决方面的经验和教训,为今后的争端解决提供参考。

(3)提出具体建议,以加强中国和东盟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促进两个地区的和平稳定和合作。

4.研究内容和思路本文拟采用以下研究方法和思路:(1)文献资料法。

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对中国和东盟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系统总结。

(2)案例研究法。

选择一些典型的争端案例并进行深入研究,以发现每种机制的适用情况。

(3)网络调查法。

通过网络调查中国和东盟国家之间争端解决机制使用情况,获取一手数据,以辅助研究。

具体研究内容如下:(1)对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进行系统总结,分别介绍协商、调停、仲裁、诉讼等机制。

(2)分析每种机制的优缺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适用于不同类型争端的建议。

(3)通过案例分析,研究不同争端解决机制的使用情况。

(4)调查中国和东盟国家企业、政府和民间组织等人员对争端解决机制的看法和评价。

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合作现状与前景展望

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合作现状与前景展望

自2002年中国与东盟签署《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来,双方积极推进自贸区建设,稳步扩大开放领域,不断加大合作力度,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双边投资、经济技术合作、次区域经济合作等多个领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展望未来,随着双方战略伙伴关系的不断加深和2010年自贸区的全面建成,中国与东盟的合作将谱写更加辉煌的篇章。

一、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合作现状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各国领导人签署了《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正式启动了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进程。

之后,双方不断推进自贸区建设,于2004年11月签署了《货物贸易协议》,2007年1月签署《服务贸易协议》,2009年8月签署《投资协议》。

在自贸区的框架下,中国与东盟的合作取得了巨大成绩。

(一)关税水平不断降低,货物贸易发展迅速自2002年双方签署《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来,中国与东盟的货物贸易额已经连续六年保持20%以上的年增长速度,2007年双方贸易额突破2000亿美元,比计划中的2010年提前三年实现目标。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从2008年开始双边贸易增长速度放慢,但当年中国与东盟双边贸易总额仍达到2311.2亿美元,同比增长13.9%。

其中,中国出口1141.4亿美元,进口1169.7亿美元。

2009年,双边贸易虽然下降,但也达到2130.1亿美元,减少7.9%,比同期中国外贸整体降幅低6个百分点。

其中,中国对东盟出口1063亿美元,减少7%;中国自东盟进口1067.1亿美元,减少8.8%。

目前,东盟已成为中国第四大贸易伙伴、第四大出口市场和第三大进口来源地,中国也成为东盟第三大贸易伙伴。

中国与东盟双方在自贸协定框架下大幅降低和取消关税为促进双边贸易的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5年7月,《协议》开始实施,中国按照规定削减了3408种产品的关税,对东盟的平均进口关税由9.9%降至8.1%。

2007年1月,中国进行第二次降税,降低了5375种产品的关税,对东盟的平均关税进一步下降为5.8%。

中国与东盟控制跨国犯罪合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国与东盟控制跨国犯罪合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国与东盟控制跨国犯罪合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随着中国与东盟经济自由贸易区的启动和建立,各国人员往来频繁,诸如走私、贩毒、贩卖人口、洗钱、贪污贿赂等跨国犯罪活动也日益增加。

文章在分析中国与东盟跨国犯罪类型和特点的基础上,探讨了中国与东盟在跨国犯罪方面的合作机制及存在的问题,并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关对策。

[关键词]中国-东盟;跨国犯罪;合作机制;问题;对策虽然近几年来,中国与东盟成员国通过各种协商机制以及签订引渡或者司法协助条约,共同致力于打击跨国犯罪并取得了一定成就。

但是中国与东盟打击跨国犯罪的刑事司法合作机制已经落后于现实需求,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无论是从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上,我国与东盟成员国间控制跨国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亟待完善。

一、中国与东盟常见跨国犯罪类型及特点在中国与东盟跨国犯罪中,常见诸如走私、非法贩卖毒品、贩卖人口、洗钱、计算机犯罪、贪污贿赂、偷越国境等类型的犯罪。

在贩卖毒品方面,集团化、职业化趋势明显,国内外贩毒势力内外勾结,形成了一套“产供销”一条龙的职业贩毒体系。

在贩卖人口方面,大都由团伙操作,贩卖妇女儿童案件日益猖獗,社会影响恶劣。

在洗钱犯罪方面,所谓洗钱犯罪就是把非法获得的资金通过存入国外金融机构、或投资办企业等手段使通过非法途径如贩毒、走私、恐怖活动等犯罪途径获得收益使其合法化,造成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种种障碍,并且犯罪集团为获得通行证而贿赂政府官员,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

从整体来看,中国和东盟间的跨国犯罪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启动,跨国犯罪的范围越来越大,不在局限于几个国家内,而是涉及整个贸易合作区范围,给侦破工作带来较大的难度。

而且其组织性越来越强,相互之间出现严密的国际分工,目标明确,形式复杂,手段更加凶残,破坏性更强。

同时,逐步从经济领域逐渐向政治领域渗透,为实现其经济目的而将魔抓伸向政治领域,寻求政治保障。

其危害性越来越大。

二、中国-东盟跨国犯罪合作机制现状(一)东盟和中日韩打击跨国犯罪的部长会议机制截至目前,在打击跨国犯罪方面,利用这一会议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明确了各组织合作应该依据原则“真诚、团结、实际、协商”;制订了应对违法犯罪的政策“开放、合作、平等、互利”;就各个组织合作方面也制订了若干制度;明确了领导国和合作地区;各个组织之间要增强联系,并制订了联系办法;共同商定打击跨国犯罪的计划;各个组织共同派驻联络官等。

中国与东盟推动社会治理合作促进社会进步

中国与东盟推动社会治理合作促进社会进步

中国与东盟推动社会治理合作促进社会进步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加快发展,在新形势下,我国与东盟国家的合作正不断扩大。

社会治理是一个国家整体发展的基石,而中国与东盟国家在社会治理方面的合作正逐渐加强,为双方的社会进步和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合作领域和机制中国与东盟国家在社会治理领域的合作涵盖了很多方面,如社会福利、教育、医疗、环境保护等。

双方通过建立多边合作机制,例如中国-东盟社会发展与社会治理合作论坛、中国-东盟合作中心等,为促进社会进步提供了有效的平台。

在社会福利方面,中国与东盟国家加强了社会保障和民生支持的合作。

双方通过开展经验交流和项目合作,共同推进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公共福利服务,提升了人民的福祉。

教育合作是中东盟合作领域中的一大亮点,通过交流项目、联合研究等方式,中国与东盟国家加强了教育系统的互联互通,促进了人才培养和教育资源的共享。

在医疗方面,中东盟国家加强了疾病防控合作,通过分享经验和技术,提升了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双方还加强了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合作,推动了医疗产业的发展。

环境保护是中国与东盟国家合作的重要领域之一。

双方在减少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加强了合作,共同推进可持续发展。

中国与东盟国家签署了一系列环保合作协议,通过共同努力,实现了环境治理的良性循环。

二、合作成果和亮点中国与东盟国家在社会治理合作中取得了丰硕成果。

首先,合作加强了双方的经济发展和区域一体化进程。

社会治理的不断完善和稳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只有社会安定和人民稳定,才能推动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中国与东盟国家在治理环境、提供社会福利、维护公平正义等方面的合作,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其次,社会治理合作加强了文化交流与民心相通。

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合作不仅仅是经济上的合作,更是文化的交流与互鉴。

通过社会治理合作,双方加深了了解,增进了友谊,为文化交流和互信建立了坚实的基础。

三、未来发展展望中国与东盟国家在未来的社会治理合作中,可以进一步加强交流与合作。

浅谈21世纪的中国与东盟国家关系:机遇、挑战、前景

浅谈21世纪的中国与东盟国家关系:机遇、挑战、前景

浅谈21世纪的中国与东盟国家关系:机遇、挑战、前景论文摘要:世纪之交,中国与东盟国家关系进展迅猛,连续上了三个台阶,从“全面友好合作关系”发展到“睦邻互信伙伴关系”,再提升至“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

当前,双方关系发展面临着难得的机遇,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与挑战。

只要双方从大局出发。

立足长远,善于抓住机遇,迎接挑战,缩小分歧,化解矛盾,强化合作,双方关系的前景一定会更加美好。

地缘政治学认为:“邻国的大小、强弱,以及发达还是落后,稳定还是动乱等基本状况,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的利益。

”因此,与邻国保持稳定的友好关系,是一个国家谋生存、求发展的重要外部条件之一。

世纪之交,中国双管齐下,在南北两个方向积极主动地推进睦邻友好外交,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尤其是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关系,更是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

当前,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关系虽然存在着一些挑战,但更面临着难得的机遇,按照目前的发展态势,双方关系的前景是令人乐观的。

一、中国与东盟国家关系发展的机遇1.和平、发展、合作的时代潮流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世纪之交,和平与发展依然是当今时代的主题。

国际形势的总趋势是:总体和平,局部战争;总体缓和,局部紧张;总体稳定,局部动荡。

在亚太地区,谋和平、促合作、求发展是本地区大多数国家的主要政策取向,汇成了地区形势的主流。

亚太地区的大国关系继续保持改善和发展的势头,国家间对话与协调增强,相互依存加深,和平协商成为解决争端的基本途径,不同形式的安全对话与合作日趋活跃。

以东盟与中、日、韩为主导的东亚区域合作方兴未艾,经济一体化进程明显加快。

亚洲经济在经受住了金融危机、非典和禽流感的冲击后,进入了新一轮增长期。

亚洲仍然是全球经济最具活力的地区之一。

这种宽松的国际和地区环境为中国与东盟国家关系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千载难逢的契机。

2.双方建立并逐步完善了多层次的对话、磋商与合作机制中国与东盟国家高层互访频繁,各个层次的交往增多,通过对话、交流、沟通,加深了彼此的了解,增进了双方的互信。

讲好中国法治故事,助力一带一路建设——新时代中国对东盟法治传播策略的转型与重构

讲好中国法治故事,助力一带一路建设——新时代中国对东盟法治传播策略的转型与重构

法治,治国之重器也,法治传播作为人类传播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中国法治经验普惠于国内外民众,将法治精神贯穿于社会生活中是时代发展的需要,也是依法治国战略的践行措施。

从国内形式来看,我国的边疆地区区位优势明显,是法治传播的重点地区,在此地区传播主流价值观有利于维护边疆地区和谐稳定,助力边疆地区生产建设。

一、当代中国与东南亚法治交往的回顾与反思东南亚地区尚未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法律大多以习惯法为主。

古往今来中国对东南亚法律体系的传播与影响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公元10世纪至郑和下西洋时期在这一阶段东南亚地区逐步从原始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这一时期,随着国家的形成,法律也随之产生并日趋完备,产生了诸如越南的《刑书》、《国朝通制》;柬埔寨的《天竺法》;缅甸勃固国的《伐丽流法典》;泰国的《三印法典》著名的法典。

[1]2.郑和下西洋至殖民前期郑和下西洋事件是中国古代交往史上最重要的事件,是中国向东南亚地区传播法治思想的突出事件,也体现了明成祖朱棣将“天朝上国”权威辐射至东南亚地区的心态,在郑和七次下西洋中,郑和秉持“安分守礼、睦邻保境”的中国传统文化思想,在调解争端时做到立场公正,赢得了东南亚人民的尊重。

3.殖民时期以后郑和下西洋之后,明清两朝持续采取闭关锁国的海禁策略,于此同时具有开拓精神的西方列强纷纷来到东南亚地区,中国“天朝上国”的逐步瓦解与西方殖民者不断蚕食东南亚领域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从公元10世纪至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对东南亚地区法律的影响有以下几点,一是中华法系中传统文化的观点深刻地影响了东南亚法律的形成。

如唐律中“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的原则思想、华人和宗亲公堂给东南亚法律带来了影响。

二是郑和下西洋的法律思想传播策略不具有可持续性,民间推动效应不太显著,呈现出短暂高峰后迅速回落的特点。

三是该时期中国对东南亚国家法治的传播具有一定的单向性,法治交往主要在官方政府之间进行,民间之间的交往侧重于经济之间的互联互通。

目标与路径: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司法交流与合作

目标与路径: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司法交流与合作
开展 司 法 人 才 培 训 , 进 司 法 水 平 的提 升 和 司 法 环 境 的 改 善 。 促
[ 键词 ] 中国一 东盟 ; 关 司法合作 与 交流 ; 法协 助 司
[ 中图分 类号] D9 0 9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18 8 ( 0 1 0 —0 90 1 0 ~ 1 2 2 1 ) 10 6 —4
伴 随着 中国 一东 盟 自由 贸易 区 的建 立 和 发展 ,
中国与东 盟 国家间 的 交 流 与合 作 日益 广 泛 、 繁 和 频
深 入 。2 0 年 《 南 亚 国 家 联 盟 与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02 东
全面 经济合 作框 架协 定 》 式签 订并 于次 年生 效 , 正 它 标志着 中国与东盟 国家 问经 济合 作 与发展 进入 新 的 历史 时期 , 为 中 国与 东盟 国家 的经 济合 作 与社 会 也 发展提 供 了 基 础 性 的 法 律 框 架 和 经 济 思 路 。2 0 05 年《 中国一东盟 全 面 经 济合 作 框 架 协 议争 端 解 决 机
基 金项 目: 广西 大学 2 l 1 工程 建设 项 目( 9 1 F 0 ) 0 2 1 X 9 作 者简 介 : 张 军( 9 5 ) 男, 北郧 西人 , 西 大学 法 学 院院 长 , 授 , 士 , 究领 域 : 16 一 , 湖 广 教 博 研 宪法 学 、 政 行
第 3 3卷
Vo1 3 .3
第 1 期
NO.1
广西大学学报 ( 哲学 社会 科 学 版 )
J u n l fGu n x ie st ( h 1 s p y a d S ca c e c ) o r a a g i o Un v r i P i o h n o ilS in e y o

中国与东盟推动法治建设合作促进社会稳定

中国与东盟推动法治建设合作促进社会稳定

中国与东盟推动法治建设合作促进社会稳定近年来,中国与东盟国家间的合作关系愈发紧密,特别是在法治建设方面的合作,既为双方国家的发展带来了巨大机遇,也为推动地区的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本文将从合作方案、实施情况及成果三个方面,探讨中国与东盟推动法治建设合作的意义。

一、合作方案为推动中国与东盟国家间的法治建设合作,双方共同制定了一系列的合作方案。

首先,设立了中国-东盟法治合作联合委员会,负责协调双方的合作计划,推动法治建设合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双方签署了多项合作协议,包括法律援助协议、司法交流合作协议、执法合作协议等。

这些协议为相关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具体操作方案。

二、实施情况在合作方案的指引下,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法治建设合作取得了显著成果。

首先,在法律交流和人才培养方面,双方开展了大量的交流活动。

例如,组织了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从业人员的互访交流,并开展了座谈会、研讨会等学术交流活动,促进了双方在法律方面的相互了解与学习。

其次,在法律援助方面,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互相提供法律援助的机制得到了建立和完善,为双方的人民提供了法律援助的保障和便利。

此外,在执法合作方面,中东盟国家之间开展了联合执法行动,加强了共同打击跨国犯罪的力度。

三、成果由于中国与东盟国家的法治建设合作,地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水平得到了显著提升。

首先,合作促进了司法体系的改革与完善,加强了司法能力建设,提高了司法公信力,为公正审判提供了有力保障。

其次,合作促进了各方法律制度的改革与法规体系的完善,为双方经济、贸易、投资等领域的合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此外,合作也促使了文化交流的深化,增强了各方民众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为地区和平稳定打下了坚实基础。

总结起来,中国与东盟推动法治建设合作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和地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双方通过制定合作方案、加强实施情况监管和提升法治建设的成果,有效推动了法治建设合作项目的顺利进行。

通过这一合作,不仅提高了双方法治水平,更促进了地区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繁荣。

广西面向东盟提供法律服务的机遇与挑战分析

广西面向东盟提供法律服务的机遇与挑战分析

广西面向东盟提供法律服务的机遇与挑战分析广西壮族自治区作为中国与东盟地区经济合作的重要枢纽,不仅在经济领域有着独特的优势和机遇,同时在法律服务领域也具有巨大的潜力。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和广西“面向东盟”的战略实施,广西对东盟提供法律服务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机遇和挑战两个方面对广西面向东盟提供法律服务进行分析,以期为广西法律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一、机遇分析1. 经济合作机遇随着广西与东盟地区经济合作的不断加深,投资与贸易的活动不断增加,这为广西法律服务业提供了巨大的机遇。

在投资合同的起草和谈判、知识产权保护、劳动合同纠纷处理等方面,都需要广西律师事务所与东盟国家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合作,从而促进经济合作的顺利进行。

2. 法律人才交流机遇广西与东盟地区在法律人才交流方面也有着广阔的机遇。

随着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相互交流加深,广西的法律人才也需要更加深入了解东盟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以更好地为东盟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东盟国家的法律人才也需要深入了解中国的法律体系,以更好地适应在广西地区的法律环境下开展经济和商业活动。

3. 法律服务市场机遇随着东盟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在东盟国家设立企业、投资、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都需要广西的法律服务机构提供专业的法律协助。

广西可以充分利用地理、文化和语言优势,获取更多的法律服务市场份额,为广西的法律服务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保障。

二、挑战分析1. 法律体系差异挑战东盟国家的法律体系和中国的法律体系有着较大的差异,从民法、商法、刑法到行政法等各个领域都存在不同的规定和要求。

广西的法律服务机构需要深入了解东盟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规,避免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出现因法律差异带来的误解和纠纷。

2. 语言文化挑战东盟地区包括10个国家,各国之间有着不同的语言和文化,这给广西的法律服务机构带来了语言和文化上的挑战。

法律文件的翻译和理解、法律咨询的沟通和交流,都需要广西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具备较强的语言和文化沟通能力,以更好地为东盟客户提供准确、全面的法律服务。

广西面向东盟提供法律服务的机遇与挑战分析

广西面向东盟提供法律服务的机遇与挑战分析

广西面向东盟提供法律服务的机遇与挑战分析广西地处中国的西南部,是中国与东盟国家接壤的省份之一,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

近年来,随着中国与东盟国家在经济、文化、政治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日益密切,广西面向东盟提供法律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随着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法律体系的交流融合,广西地区的法律服务领域也面临着许多机遇与挑战。

本文将就广西面向东盟提供法律服务的机遇与挑战进行分析。

一、机遇1.法律服务需求增加随着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经济合作的不断深化,双方在贸易、投资、人员往来等方面的合作日益密切,法律服务需求也在逐渐增加。

跨境贸易纠纷、投资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增加。

广西地处中国与东盟国家的交界处,对东盟国家提供法律服务的需求更加迫切。

2.法律服务市场空间巨大在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不断加深的背景下,广西地区面向东盟提供法律服务的市场空间将会越来越大。

东盟国家的法律体系与中国有所不同,因此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或人才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代理等服务。

据统计,2019年中国与东盟国家的贸易总额超过6000亿美元,这为广西地区的法律服务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商机。

随着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经济合作的深入,广西地区对法律服务专业人才的需求也将会增长。

这对于广西地区的法律服务行业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机遇。

广西地区的高校和培训机构可针对东盟国家的法律体系进行专门培训,以培养更多的具有国际法视野和东盟国家法律专业知识的法律人才,以满足市场的需求。

二、挑战对于广西地区来说,面向东盟国家提供法律服务的挑战之一是规范化程度不高。

与东盟国家的法律体系不同,广西地区的法律服务规范化程度相对较低,缺乏完善的法律服务体系和规范化的法律服务流程。

需要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提升法律服务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2.法律文化差异导致的挑战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法律文化和法律体系,这会给广西地区提供法律服务带来一定的挑战。

中国与东盟商事法律需求凸显

中国与东盟商事法律需求凸显

中国与东盟商事法律需求凸显文 / 本刊记者 郭艳2020年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全面建成10周年。

10年来,中国—东盟双边贸易额从2010年的2928亿美元增长至2019年的6415亿美元,2020年东盟历史性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而中国已连续10年是东盟的第一大贸易伙伴,形成中国与东盟互为第一大贸易伙伴的良好格局。

随着中国—东盟自贸区成为全球最具活力的自由贸易区之一,中国与东盟各国商事法律合作存在的语言文化、法律差异、市场需求、商事纠纷救济等方面问题日益凸显。

日前在南宁举行的中国—东盟商事法律合作研讨会上,与会代表围绕“中国—东盟自贸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与实务”的主题,全方位就中国和东盟商事法律领域的合作进行深入探讨,务实解读法律法规,阐述各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走出去企业用典型案例现身说法,提出有效纠纷解决途径。

纠纷解决机制保障贸易与投资有效运转中国和东盟之间的经贸合作迅速发展,对双边商事法律合作不断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商事争议在商事主体开展合作过程中不可避免,争议解决机制已成为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柬埔寨总商会副主席丹·莫尼旺在致辞中指出:“中国与东盟之间的贸易保持积极的势头,即使在疫情的条件下也是如此。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使得经贸关系更为紧密,支持了该区域中的经济增长和贸易发展。

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框架下具体的纠纷解决机制现在已经建立,这也是得益于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的纠纷解决机制,从而保障这个区域内贸易与投资关系和合作有效持续地运转。

”莫尼旺建议:一要增强工商会在协调贸易以及投资项目方面的职能;二要设立务实的信息共享机制;三要去找出和关注沟通与信息共享的一些关键点;四要设立联合委员会,以提供法律服务给中国与东盟各国的投资商与企业。

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副部长舒寰在致辞中就进一步推进中国东盟商事法律领域合作分享两点意见:一是进一步提升对商事法律合作重要性的认识,经贸合作,法律先行;二是进一步加强商事法律合作委员会的建设力度。

中国—东盟民事司法协助制度统一化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中国—东盟民事司法协助制度统一化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中国—东盟民事司法协助制度统一化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近年来,中国与东盟国家的交往日益密切,经济、文化、政治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各领域的合作机制逐步完善。

在此基础上,民事司法协助成为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重要的合作领域之一。

目前,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民事司法协助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合作机制,但是因为法律体系不同,协助制度存在着不同的问题,比如协助制度的统一化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因此,本研究将就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民事司法协助制度统一化问题展开调研和研究。

二、研究内容1. 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民事司法协助的基本情况本章节将对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民事司法协助的概况进行介绍,包括双方的协助机制、协助范围、协助以及协助的效果等。

2. 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民事司法协助制度存在问题的分析本章节将分析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民事司法协助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不同法律体系下的司法协助制度不同,协助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3. 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民事司法协助统一化的必要性通过分析以上存在问题,本章节将分析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民事司法协助统一化的必要性,包括解决双方在司法协助中存在的法律障碍以及促进双方司法执法体系的互通。

4. 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民事司法协助统一化的路径本章节将探讨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民事司法协助统一化的路径,包括在协助机制上开展合作,制定符合双方法律体系的协助规定等。

5. 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民事司法协助制度统一化问题的建议最后,通过对以上内容的分析,本章节将提供相应的建议,包括建立双方司法协助专家交流机制,推进双方法律体系的对接等。

三、研究意义本研究的开展将为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民事司法协助制度统一化问题提供参考,有利于推进双方司法执法体系的互通与合作,营造更加稳定和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合作环境。

四、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调研法、案例分析法、专家访谈法等方法,结合实践经验进行分析,以提高研究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靠性。

浅析中国-东盟环境合作中的法律问题-(2)

浅析中国-东盟环境合作中的法律问题-(2)

论中国—东盟环境合作中的法律问题摘要:中国—东盟环境保护合作中心的成立,使环境合作成为中国—东盟加强合作的又一重心。

本文通过分析中国—东盟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环境合作的现状以及立法状况,找出中国—东盟环境合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包括东盟国家内部、中国—东盟之间存在的问题,并从立法、组织构建、公众参与三方面提出了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中国与东盟;环境合作;法律机制;环境合作委员会2011年5月24日,中国-东盟环境保护合作中心在北京正式启动,与此同时,在2011年10月21日-26日在中国广西南宁召开的第八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也将环境合作作为其重要议题,这不仅标志着中国与东盟的环保合作迈入新起点,也使环境合作成为中国—东盟合作的重要领域。

正如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所说,该中心将成为落实中国-东盟环境保护合作战略及相关合作项目的主要实施机构和技术支撑力量,成为我国环境保护对外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和窗口。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区域贸易经济的发展,也使加强中国—东盟环境合作成为必然趋势①。

一、中国—东盟环境合作的现状(一)中国—东盟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中国与东盟国家进行经济贸易合作,最主要是双方丰富的自然资源,这些资源是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提高国家和居民生活水平的物质①基础,而且许多国家的经济增长是以牺牲资源环境为代价的。

任何一个国家不适当的环境政策,都会对双方的经济往来产生不良的影响,并损害到他方的环境利益。

目前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有,出口高资源使用产品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侵害,以及跨区域的环境污染问题。

对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而言,产生区域化的环境问题主要有水资源污染,空气污染,以及生物多样性的减少,这些问题是该地区经济、技术、信息落后,且环保观念不强,环保措施不当和措施执行不力等原因造成的。

而发达国家污染产业的进入,国内资源过度采伐和滥用,是使当地环境遭受严重污染的又一原因。

经济发展的水平与对环境质量的要求往往是成正比的,发达国家为了资源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创造干净舒适的生活环境,制定了非常严格的环境保护政策,间接地促使这些高污染产业向环保要求较低的发展中国家转移。

广西面向东盟提供法律服务的机遇与挑战分析

广西面向东盟提供法律服务的机遇与挑战分析

广西面向东盟提供法律服务的机遇与挑战分析自2010年起,广西陆续出台了面向东盟提供法律服务的政策措施,旨在进一步深化中国与东盟国家的法律交流合作,促进互利共赢。

这些政策措施为广西提供了与东盟国家进行法律合作的机遇,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机遇:1.面向东盟提供法律服务是推动区域一体化的重要手段。

因为法律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交流是地区一体化的重要内容之一。

广西始终坚持以法律交流为核心推进东盟与中国的经贸合作,积极推进两地司法体系对接, 旨在打造跨越国境的法律服务平台,从而促进区域发展和合作。

2.提高广西法律服务的国际化水平。

广西以提供法律服务为核心,加深对东盟相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了解,从而拓展了国际视野,对提高广西法律服务的国际化水平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3.促进广西与东盟国家的文化交流。

广西近年来加大了对外文化交流权力,重视与东盟国家在文化方面的交流合作。

这对于推动东盟与中国法律合作中的文化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挑战:1.由于东盟国家法律制度与中国存在较大差异,推进东盟与中国法律合作过程中面临着文化差异的挑战。

不同时代,不同背景的人会对不同的法律问题有不同的理解,因此,为了避免由于文化差异引起的疏通和历史遗留问题,需要在交流中注意尊重对方的法律文化差异。

2.东盟国家的法律“软弱”,意识形态较为复杂,法治水平普遍偏低,因此在推进东盟与中国法律合作的过程中面临法律实践落地的实际难题。

需要以开放的心态、以严谨的态度,通过不断学习和交流来加以解决。

3.我国自身的法律服务体系也存在一些问题,导致推进东盟与中国法律合作中存在一定困难。

广西的法律服务能力与上海、北京等城市相比尚有一定差距,尤其是在人才培养、法律交流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加强。

综上所述,广西面向东盟提供法律服务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在推进东盟与中国法律合作的过程中,广西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人才培养,增强自己的国际化水平,加强法律相关政策研究,通过坚持法治建设这一支柱推动和促进东盟与中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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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诉讼法律合作的可行性与现实性[摘要] 随着中国-东盟各国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领域合作的进一步加深,各方在法律领域也进行了多方面的合作。

笔者从法律依据、法理基础、政治基础、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等方面分析了中国-东盟各国诉讼法律合作的可行性与现实性。

[关键词] 中国-东盟诉讼法律合作可行性现实性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建成,随着中国-东盟各国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领域合作的进一步加深,各方在法律领域也进行了多方面的合作。

以下笔者将从多个角度来分析中国-东盟各国诉讼法律合作的可行性与现实性。

一、中国-东盟各国的国内立法、政策和已经签订的相关条约及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为中国-东盟诉讼法律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1.国内立法。

一是刑事诉讼立法。

在中国-东盟各国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诉讼法律合作的内容。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特别是2000年12日28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为我国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提供了专门的法律依据。

1998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8部分《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l1章《刑事司法协助》,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等等。

二是民事诉讼立法。

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就以专章条款规定了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1991年《民事诉讼法》对司法协助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2.中国-东盟各国签订的相关条约。

一是刑事诉讼方面。

为开展与东盟国家具体的刑事诉讼法律合作,中国陆续与泰国、柬埔寨、菲律宾和老挝四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1993年8月26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引渡条约》、1999年2月9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引渡条约》、2001年1O月30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引渡条约》和2002年2月4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引渡条约》。

中国还和越南、老挝、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和泰国五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8年10月19日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9年1月25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2000年7月24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2000年1O月16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及2003年6月21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概括起来,以上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规定了协助的范围、协助的拒绝、协助的途径、使用语言、司法协助的费用、协助的请求及认证等内容。

其中协助的范围是在刑事范围的侦查、起诉及其他刑事诉讼程序中相互提供帮助,协助形式主要有: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包括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司法勘验等)、提供和交换法律资料、通报刑事诉讼结果、执行搜查和扣押的请求、没收犯罪活动收益和工具及赃款赃物的移交等等。

二是民事诉讼方面。

1994年12月中国与泰国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民商事司法协助和仲裁合作的协定》,1999年4月中国与新加坡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9年6月中国与越南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2001年12月中国与老挝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3.中国和东盟缔结的国际条约。

目前只有刑事诉讼条约。

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发表了《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表示将联手打击贩毒、非法移民、海盗、恐怖主义、武器走私、洗钱、国际经济犯罪和网络犯罪等跨国犯罪,掀开了中国与东盟在打击跨国犯罪领域合作的新篇章。

2004年1月,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政府签署了《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为落实备忘录规定,中国公安部划拨了专门经费,又制定了与东盟在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的5年规划和2004年合作计划。

依中国建议分三个阶段实施5年合作规划;2004年为第一阶段,主要是加强各国执法机构对各自刑事司法体系和有关法律的相互了解;2005年-2006年为第二阶段,主要就情报信息交流、调查取证、缉捕和递解犯罪嫌疑人、追缴赃款赃物等执法合作途径进行研究和探索,透过典型案例开创有效的区域执法合作模式;2007年一2008年为第三阶段,目标是制定框架性程序指导和规范执法合作,争取签署双边和多边合作协议。

4.中国东盟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

一是刑事诉讼方面的公约。

首先是《联合国打击有组织犯罪公约》。

其次,一些惩治国际犯罪的国际公约规定了打击跨国犯罪的法律合作的内容:1969年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1976年《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1951年《防止并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71年《关于制止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3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90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983年《反对劫持人质公约》、2001年《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2002年《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和2005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上述公约中关于打击跨国犯罪法律合作的条款,可以作为中国和东盟参加国打击跨国犯罪的法律依据。

二是民事诉讼方面的公约。

1986年中国参加《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91年参加1965年海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诉讼文书和非诉讼文书公约》,1997年参加了1970年海牙《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

这些公约是中国-东盟民商事诉讼法律合作的依据。

二、中国-东盟各国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对于打击各种违法犯罪和解决各种民事纠纷所具有的共同价值取向为中国-东盟诉讼法律合作提供了法理基础国内刑法是一国基于维护本国基本利益和社会安定而制定的打击国内犯罪的基本法律。

国际刑法是各国在国内刑法已经不能有效预防和打击国际犯罪和跨国犯罪时,出于本国利益和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通过签订国际条约或地区性条约,预防和打击各种国际犯罪和跨国犯罪的国际性约定。

国内刑法和国际刑法的目的与价值都在于保护安全、秩序、正义、平等、自由、效益和公共福利等。

而跨国犯罪不仅破坏了各国国内法律所要保护的基本价值,而且打乱和破坏了整个国际社会秩序、安全、和平和正义的基本价值。

因此基于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开展世界性的和地区性的刑事诉讼法律合作打击跨国犯罪有其法理基础。

同时,介于各国对跨国犯罪的相对认同,各国在合作打击跨国犯罪中的法律冲突相对较小。

各国在法律精神,法律习惯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不是不可逾越的。

从一定意义上说,犯罪的范围越限定,确定一般的可接受的部分就越容易;犯罪越严重,克服不同法系之间的差别就越容易;越接近犯罪的核心,法律体系之间的共性就越多。

因此,各国在针对分歧相对较小的跨国犯罪开展刑事诉讼法律合作时,比较容易建立各国相对认同的法律准则和合作制度。

民商事法律的价值是保障民商事活动中的主体的独立、自由、平等、公平和促进社会总财富的增长。

为此,各国必须有效地解决各种民商事活动中产生的纠纷,才能维护民商事活动主体的合法民商事权利和利益。

而民商事诉讼法律的价值是平等、公开、参与和公正,使民商事实体法运行于公正而合理民商事程序规范之上,最终使社会纠纷和冲突得到公正而有效的排除。

由于民商事活动的范围不仅局限于一国境内,而且早已跨越国境,仅仅依靠一国的民商事诉讼法律远远不能实现民商商事法律的价值,这就需要不同国家之间进行民商事诉讼法律合作。

三、中国-东盟国家间良好的国家关系为中国-东盟诉讼法律合作提供了政治基础长期以来,中国和东盟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合作不断深化和拓展,在国际事务中相互支持、密切配合。

1991年,中国与东盟开始正式对话。

当年7月,时任中国外长钱其琛出席了第24届东盟外长会议开幕式,标志着中国开始成为东盟的磋商伙伴。

随着政治交往的不断加深,中国1996年3月明确提出希望成为东盟全面对话国,这个倡议得到东盟各国的积极响应。

同年7月,东盟外长一致同意中国为东盟的全面对话伙伴国。

中国首次出席了当月举行的东盟与对话伙伴国会议。

1997年12月,时任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出席首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

会议期间,中国与东盟领导人发表了《联合宣言》,确定了面向21世纪的睦邻互信伙伴关系。

中国与东盟关系进入一个新阶段。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与东盟对话合作,2002年11月,在第六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双方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确定了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目标。

中国-东盟国家间的良好国家关系为在该地区建立统一的诉讼法律合作奠定了政治基础。

四、全球化背景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为中国-东盟诉讼法律合作提供了理论基础区域经济一体化为具有相同地缘利益的国家间开展诉讼法律合作提供了推动力。

在全球化的趋势下,区域化为全球化与国家之间提供了媒介作用。

全球化和区域化的趋向,使得国家的政治、军事安全、经济和社会文化功能相对降低,国家要超越其政治社会的空间,追求更广泛的全球社会和区域社会空间。

因此在地理上临近,有相互作用,具有共同的人种、语言、文化以及历史纽带的国家为了发展的需要,加强了各国的归属意识,逐步形成区域体系。

并且,各国要维持本国经济生活、提高生活水平、确保国家安全、政治稳定、文化价值充实,就必须加强它与别国的关系。

只有在与别国的相互关系中这些目标才能实现。

全球层面的政策协调与整合还存在困难,而区域层面的却相对容易。

国家之间存在的共同目的、意识、认同、共同行动是中国-东盟诉讼法律合作是理论前提,全球化背景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为中国-东盟诉讼法律合作提供了理论基础。

五、中国-东盟各国在打击跨国犯罪方面的合作和民商事诉讼领域的合作为中国-东盟诉讼法律合作提供了现实基础依据中国-东盟各国的国内立法、政策和已经签订的相关条约及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中国与东盟国家刑事诉讼法律合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典型案件有:1.2002年l2月,中泰双方密切合作,依据两国间引渡条约的有关规定,将广东省中山市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挪用公款数亿元人民币、潜逃至泰国的犯罪嫌疑人陈满雄、陈秋圆引渡回中国,成为中泰两国检察机关打击跨国经济犯罪的成功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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