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劳动关系学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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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劳动关系导论

第一节劳动关系的概述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

(一)劳动关系的内涵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雇员)与雇主(我国称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的统称。

劳动关系究竟应包含哪些内容,一直存在很大争议。一些学者将劳动关系界定在一个较窄的范围之内,仅指劳资之间、以及工会与管理方之间的关系。另一些学者则采用更宽泛的定义,认为劳动关系覆盖了雇佣关系的各个方面,包括了与工作相关的各种问题。

(二)我国劳动关系的概念

目前我国劳动关系的具体含义是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经济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是发生在劳动过程中的社会关系,劳动过程即劳动力与生产资料两种要素的动态结合过程。

在我国,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还有其特定的内涵。主要包括:(1)从主体上看,它是以职工(雇员)身份所从事的劳动。(2)从目的上看,它是作为一种谋生手段的职业劳动。(3)从性质上看,它是履行劳动法律义务的劳动。(4)从形式上看,它是用人单位内部有组织的集体劳动。

二、劳动关系的本质

劳动关系的本质是管理方与劳动者个人及团体之间产生的、由双方利益引起的表现为合作、冲突、力量和权力关系的总和,它会受到一定社会的经济、技术、政策,法律制度和社会文化背景的影响。

双方以集体协议或劳动合同的形式,甚至是以一种心理契约的形式,规定彼此的权利义务、是非曲直。劳动关系双方选择合作还是冲突,取决于双方的力量对比。力量分为劳动力市场的力量和双方对比关系的力量。劳动力市场力量,反映了工作的相对稀缺程度,是由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供求中的稀缺性决定的。双方对比关系的力量,是指劳动者进入就业组织后所具有的能够影响资方的程度,其中尤以退出、罢工、岗位三种力量最为重要: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劳资双方合作、冲突、力量和权力的相互交织。三、劳动关系主体

劳动关系主体,是指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所有者和劳动力的使用者,即拥有劳动力的雇员(劳动者)和使用劳动力的雇主(用人单位)。从广义上讲,劳动关系的主体还包括政府。

(一)雇员

雇员是指在就业组织中,本身不具有基本经营决策权力并从属于这种决策权力的工作者。

低层管理者只负责监督和分配,而无权命令或奖惩下属,因而也属于雇员的范畴。

法定某种或某几种人员不属于雇员,如公务员、军事人员、农业工人、家庭佣人、企业的高层管理者。

(二)雇员团体

雇员团体是指因为共同利益、兴趣或目标而组成的雇员组织。

工会的主要目标是代表并为其成员争取利益和价值。

(三)雇主

雇主,也称为“管理方”或资方,是指雇用他人为其工作,并须支付工资或报酬的法人或自然人。

管理方是分层级的,权力分布是不均衡的,多集中于管理方的上层。

(四)雇主组织

雇主组织的主要形式是雇主协会,它们以行业或贸易组织为纽带。

(五)政府

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一是劳动关系立法的制定者;二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三是公共部门的雇主;四是提供有效的服务。

四、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

(一)个别劳动关系

个别劳动关系有以下两个特点:

1.人格上的从属性

人格上的从属性主要体现为:一是劳动者要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规则。二是劳动者要服从用人单位的指示和命令。三是接受监督、

检查的义务。四是劳动者有接受制裁的义务。

2.经济上的从属性

劳动者既不是用自己的生产工具从事生产劳动,也不能用指挥性、计划性或创作性方法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加以影响,这是经济从属性的最重要含义。

(二)集体劳动关系

集体劳动关系是劳动者通过行使团结权,组成工会来实现自我保护,并进而平衡和协调劳动关系。

集体劳动关系的特点是;

1.独立自主性。2.明确的团体利益意识。

集体劳动关系成为现代劳动法研究的重点。

五、劳动关系的特点

劳动关系的特性可以概括为几个方面。

(一)个别性与集体性

(二)平等性与隶属性

(三)对等性与非对等性

对等性义务,属于双方利益的相互交换,而非对等性义务则属于伦理上的要求。

(四)经济性、法律性与社会性

第二节劳动关系的实质:冲突与合作

一、合作的根源

合作,是指在组织中,管理方与雇员要共同生产产品和服务,并在很大程度上遵守一套既定制度和规则的行为。

合作的根源主要由两方面组成,即“被迫”和“获得满足”。

(一)“被迫”

“被迫”是指雇员迫于压力而不得不合作,即雇员如果要谋生,就得与雇主建立雇佣关系。

(二)“获得满足”

1.“获得满足”主要建立在员工对雇主的信任基础之上,这种信任来自对立法公正的理解和对当前管理权力的限制措施。2.大多数工作都有积极的一面,这是劳动者从工作中获得满足的更重要的原因。

3.管理方也努力使雇员获得满足。

二、冲突的根源

冲突的根源可以分为“根本根源”和“背景根源”。前者是指由于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造成的冲突,后者是指由那些更加可变的、取决于组织、产业、地域、国家等因素的属性所造成的冲突。

(一)根本根源

1.异化的合法化

工人缺乏努力工作的客观理由,因为生产的资料、过程、结果、收益在法律上都不归其所有,而归他人所有。

2.客观的利益差异

效率和创新并非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唯一途径,雇主还可以通过剥削工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雇员的利益在于工资福利的最大化,以及在保住工作的前提下尽量少工作。毋庸置疑,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利益是直接冲突的。

3.雇佣关系的性质

由于雇员难以真正行使参与管理的权利,所以工人力量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是负面的。

劳动者与管理方之间之所以存在冲突,更深层的原因是:在一个崇尚个人自由和民主的社会,劳动者不愿意处于从属地位;更重要的是,管理权力的分布不是雇员的利益所在,而是资本所有者的利益(利润)之所在。

(二)背景根源

1.广泛的社会不平等

经济增长的成果仅仅被少数人所有,多数人分享到的经济增长相对很少。

2.劳动力市场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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