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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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下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下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下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事项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粤建质函[2012]85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2.10.27
【实施日期】2012.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下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事项有关
事宜的通知
(粤建质函〔2012〕858号)
各地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我厅印发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从8月6日起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核准事项(含新申请、增项、升级、延期、变更、注销等事项)下放至地级以上市(含佛山市顺德区,下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鉴于实施过程中各地提出要明确一些具体操作问题,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受理
检测机构资质核准事项按照检测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由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受理。

考虑到前段时期我省大批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满需延期,为避免下放行政审批衔接过程出现证书有效期不连续,影响检测机构出具报告的有效性,我厅延期事项。

管桩图集

管桩图集

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局文件
顺建发〔2009〕89号
关于重新明确我区市政工程水泥土
搅拌桩质量检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市政工程水泥土搅拌桩施工质量管理,根据《广东省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DBJ15-38-2005)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我局2006年3月22日印发的《顺德区工程质量检测有关常见问题的处理办法》(顺建发〔2006〕34号)文第七条内容作出修改,明确我区市政工程水泥土搅拌桩质量检验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竖向承载的水泥土搅拌桩应进行完整性和承载力检测;
二、竖向承载水泥土搅拌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
1
采用单桩载荷试验和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载荷试验宜在成桩28d 后进行。

检测数量为总桩数的0.5%–1%,且每项单位工程不得少于3根(或3点);
三、在成桩28d后,宜采用双管单动取样器钻取芯样,鉴定持力层土性,评价搅拌均匀性,检验水泥土抗压强度;芯样直径不宜小于80mm,钻入持力层深度不应小于3倍桩径,检测数量为施工总桩数的0.5%,且不少于3根。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其它未尽事宜按《广东省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DBJ15-38-2005)有关规定执行。

原《顺德区工程质量检测有关常见问题的处理办法》(顺建发〔2006〕34号)文第七条内容同时作废。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工程 质量检验 办法 通知
发至:区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筑企业、监理企业。

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局秘书科 2009年8月12日印发
2。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8.15•【字号】粤建质[2014]134号•【施行日期】201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粤建质〔2014〕134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现将《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8月15日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1.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导则。

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管理。

3.制定依据(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二)《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10108);(三)《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四)《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五)《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 50640-2011);(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2);(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4.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4.1 施工环境污染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噪音、污水、垃圾等对周边环境所造成的污染。

4.2 施工围挡采用砖砌、工具式钢板等作为围挡墙,主要由墙身、立柱和墙体基础三部分组成,形成连续围挡墙。

4.3 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的冲洗机、水池、高压水枪、排水沟、淤泥沉淀池等设备设施。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佛建[2023] 87 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建[2023] 87 号市应急管理局、金融工作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佛山监管分局,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市建筑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进一步做好全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11月30日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的功能,防范化解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保障我市建筑施工行业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施工项目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建筑施工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建筑施工项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为投保的项目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佛山市顺德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

佛山市顺德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

佛山市顺德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粤机编〔2009〕21号一、改革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先行先试,加快职能转变,加大推行大部门体制力度,创新运行机制,建立机构精干、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运行高效的党政管理体制,为顺德加快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全国科学发展示范区、综合改革先行区、区域合作创新区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按照“对内放宽,对外开放,对下放权”的原则,全方位优化政府职能结构,科学配置行政管理职能。

强化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公平公正、惠及全民、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解决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

推动政府职能由以经济建设为主,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由以提供经济性公共物品为主,向以提供经济性公共物品和社会性公共物品并重转变;由以政府管理为主,向以吸纳社会全面参与的公共治理转变。

(二)优化整合组织机构。

强化党的领导,统筹优化党政机构设置。

全面梳理部门职能,在现行大部门体制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职能相近机构的整合力度,在发展规划、城乡建设、社会管理、经济建设、市场监管、群团工作、政务监察等更多领域综合设置机构,形成职能配置科学合理、机构设置综合精干、权责明确清晰的党政组织架构。

改革后,区综合设置16个党政机构,其中:设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和党委工作部门5个,政府工作部门10个。

区委机构:1.保留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

组建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

将区监察局、审计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

不再保留区监察局、审计局。

区信访局并入政务监察和审计局,在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内设机构挂牌。

2.保留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与区委办公室合署办公,挂区决策咨询和政策研究室牌子。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粤建法函[2012]669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粤建法函[2012]669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粤建法函〔2012〕669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市政园林局、城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省政府决定取消由我厅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有3项,决定转移的有3项,决定下放至地级以上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有7项(详见附表“2012年第一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

按照省编办《关于做好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机编办函〔2012〕724号)要求,结合我厅工作实际,现就贯彻落实第169号令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后的管理方式(一)关于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厅自7月17日起停止实施,不再受理新的申请。

对7月17日前受理的未办结申请,于8月28日前全部办结。

对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作为前置条件的相关事项,自7月17日起在我省范围内不再以其作为前置条件。

(二)关于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再属于行政审批,不作为市场准入条件,交由相应的省级行业协会承接。

选定的省级行业协会按照业必归会、行业自律的原则,发布企业名录、建立企业诚信评价体系、企业综合实力排名等办法进行行业管理。

相应的省级行业协会按照上述原则制定承接转移事项的管理办法报我厅审定,由我厅向社会公XXX公示后,签订转移承接合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粤建质函[2011]427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的通知(粤建质函〔2011〕427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为促进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的重要性当前,部分建筑施工、监理安全生产工作薄弱,主要表现在这些企业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以包代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有关监理工作制度在施工现场得不到落实,安全生产投入得不到保证,安全检查流于形式,监理人员不到位以及安全监理走过场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与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有较大的关系。

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十四条也明确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要充分认识所肩负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是法律赋予的责任,充分认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关键在于企业领导层的重视,增强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意识,增强安全生产的忧患意识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国家、省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检查督促,狠抓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夯实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提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能力。

二、明确工作职责,进一步落实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领导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负有的职责包括5个方面:一是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是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是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是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佛山市顺德区外来建筑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佛山市顺德区外来建筑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佛山市顺德区外来建筑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来建筑业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来建筑业企业,是指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企业住所地址不在顺德区内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区建设局)负责外来建筑业企业的备案登记和行业管理。

第四条凡参与本区工程建设活动的外来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备案登记管理第五条外来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项目或参加工程项目投标前,必须到区建设局办文窗口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申请备案登记的外来建筑业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拟承包或拟参与投标工程项目的要求,并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法规无要求的除外);(三)新申请资质的,暂定期已届满;(四)企业拟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班子和各技术工种作业人员符合1拟承包或拟参与投标工程项目的要求;(五)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禁止在本区承接工程业务;(六)社会信誉良好,在申请备案登记之日前一年内无下列行为:1.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2.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3.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4.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5. 发生过一起或一起以上四级或四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6. 拖延报告、隐瞒、谎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7. 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的;8. 恶意拖欠建筑工人工资,并造成不良影响的;9.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安全评价不合格的;10. 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停业整顿或限制承接工程业务的处罚。

第六条外来建筑业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应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填妥的《佛山市顺德区外来建筑业企业承接业务登记表》(此表可在顺德建设网下载,一式四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四)拟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班子的相关资料,包括项目经理、施工员、质安员的岗位证书、继续教育证、安全生产轮训证、安全生产考核证、身份证、劳动合同以及参与社会保险的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资质标准无要求具备项目经理的企业除外);(五)满足拟承包或拟参与投标工程项目要求的技术工种作业人员,包括砌筑工、木工、抹灰工、混凝土工、架子工、钢筋工、防水工、油漆工等八大工种人员的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六)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负责人、项目经理的名片各3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市局各科室,各局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企业:现将《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12月28日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第三章实名制管理信息第四章实名制管理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秩序,加强建筑用工管理,维护建筑用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建立健全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22〕5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等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立建筑施工现场人员真实身份信息的档案,并实行实名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能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9.19•【字号】粤建质函[2010]485号•【施行日期】2010.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粤建质函〔2010〕485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工程质量样板引路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做法,鉴于当前建筑施工一线作业人员多来自农村富余劳动力,文化程度和职业技能不高的现状,全面推行工程质量样板引路这一做法,使之成为施工质量管理的一项措施,有利于加强对工程施工重要工序、关键环节的质量控制,消除工程质量通病,提高工程质量的整体水平。

为此,我厅制订了《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反馈。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O年九月十九日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指引(试行)一、实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的目的当前,建筑施工一线作业人员操作不规范,技能水平不高,采取口头、文字等方式进行技术交底和岗前培训往往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同时,也由于多数施工现场未按一定程序和要求制作用于指导施工的实物质量样板,使得技术交底、岗前培训、质量检查、质量验收等方面都缺乏统一直观的判定尺度。

为解决这一问题,将逐步在全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推行工程质量样板引路的做法,使之成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一项工作制度,即根据工程实际和样板引路工作方案制作实物质量样板,配上反映相应工序等方面的现场照片、文字说明,使技术交底和岗前培训内容比较直观、清晰,易于了解掌握,同时也提供了直观的质量检查和质量验收的判定尺度,从而有利于消除工程质量通病,有效地促进工程施工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5.28•【字号】佛建〔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农民工工作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粤建市〔2019〕116号),我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并通过司法局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5月28日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推进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程序和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粤建市〔2019〕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结算周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活动。

第三条合同金额为3000万以上(含3000万)或合同工期为二年以上(含二年)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9.17•【字号】粤建法[2012]112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法〔2012〕112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市政园林局、水务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规范工期确定行为,保障合理施工工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9月17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保障合理施工工期,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附属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工期管理工作。

第四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要求的施工工期,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还应载明施工标准工期。

施工标准工期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计算确定。

因工程特殊无法计算施工标准工期的,可参考已完类似工程的实际施工工期,无类似工程参考的应根据工程规模、结构、施工难易程度等合理确定。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6.27•【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局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企业:《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已通过市司法局审查并取得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6月27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诚信登记的办理、变更及注销第三章诚信登记的使用管理第四章综合考评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行业诚信体系,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广东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建筑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建筑行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纳入诚信管理范围:建筑业企业(分施工和劳务两类),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深基坑第三方监测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检测机构。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9.04.01•【字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的产品质量和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改善城市环境,推进建筑业的技术进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包括工程施工、监理、建设、设计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遵守本规定。

预拌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系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并在资质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及地点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

混凝土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原材料、产品的质量检验和质量控制工作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行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的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区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四条在我市范围内供应、生产预拌凝土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由于预拌混凝土产品具有特殊性,必须从原材料质量到生产过程进行监控,为确保其质量,市外企业向我市建设工程提供预拌混凝土的,必须符合本办法和《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业诚信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接受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支撑体系使用的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支撑体系使用的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支撑体系使用的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1.23•【字号】粤建质函[2011]796号•【施行日期】2011.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支撑体系使用的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管理的通知(粤建质函〔2011〕796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单位:在我厅近期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发现,部分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各类脚手架、支撑体系使用的钢管、扣件、底座、可调托撑等主要构配件,存在产品质量保证资料不全、材质锈蚀严重、安装及验收不符合规范要求等问题,对施工安全生产造成不利影响。

为切实加强对房屋市政工程使用的钢管、扣件及其它构配件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省所有房屋市政工程使用的钢管、扣件及其它构配件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2010)、《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2006)的有关规定。

二、对在本省房屋市政工程使用的钢管、扣件及其它构配件,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管理。

(一)在采购或租赁钢管、扣件及其它构配件时,要与生产或租赁单位签订产品质量保证协议,查验其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或租赁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产品的出厂合格证明、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资料,加强对钢管、扣件及其它构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前的质量保障资料审核。

佛山市顺德区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若干规定

佛山市顺德区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若干规定

佛山市顺德区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顺德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区范围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准进场施工。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非自建自用的建筑工程,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工程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分别领取施工许可证,以规避资质管理、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委托监理等。

第四条按规定应招投标的工程没有招投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的,不予受理施工许可申请。

第五条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并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二次装修报建项目),已取得《房地产权证》或《商品房购销合同》。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规定应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已取得《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并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工程项目的承发包内容、形式应按《顺德区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顺建发[2005]11号)执行。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并通过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

(七)按照规定应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佛建科〔2010〕8号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加强我市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 2 —们。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3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促进资源和投资节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含除东平新城外顺德区)从事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给水和排水为主体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分级审查原则和工程监管范围(施工报建)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国家、省批准立项的建设工程外,分别向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中型— 4 —工程;(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工程。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22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22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22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工作,保证施工图审查质量,现将施工图审查设计文件机构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继续实行审查机构总量控制。

遵循审图机构的数量与地区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原则,全省现有的审查机构可以满足现阶段施工图审查工作的要求,今后我省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在该机构认定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厅提出延续申请。

逾期不申请延续的,其认定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三、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注册人员的考核1、鉴于建设部2010年4月1日已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等专业的注册工作。

自2011年4月1日起,首次申请或升级、增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考核岩土、公用设备、电气等专业注册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

2、根据我省勘察设计注册人员队伍现状,以及勘察设计单位资质重新就位对注册人员的需求,已经取得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在2011年12月31日前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延续的,可暂不考核岩土、公用设备、电气专业注册人员,但认定书有效期为1年。

3、2012年1月1日起,所有注册工程师自启动注册之日起,即对该专业注册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进行考核。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结束——。

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质〔

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质〔

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质〔2011〕13号)粤建质〔2011〕13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为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尤其是严防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装修和拆除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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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局文件
顺建发〔2006〕80号
关于加强对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
设施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确保施工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 号)和《广东省建设工程井架物料提升机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粤建管字〔2003〕39 号),现重新明确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管理职责及使用技术要求,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文所指的施工起重机械包括井架物料提升机(下称“井字架”)、塔式起重机、施工外用电梯等三类机械设备;自升式架设设施包括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自升式模板等两类机械设施。

二、凡在我区范围内使用上述五类机械设施的,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塔吊、施工外用电梯和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等设备设施,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施工单位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装拆方案、采取安全施工措施,监理单位应当对该方案进行审查。

如装拆自升式架设设施时出现三十米或以上高空作业的,应当组织专家组对其装拆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并落实现场监督。

(三)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装拆卸人员、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作业前对上述人员做好安全教育以及技术交底工作。

(四)实行使用登记制度:
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中施工起重机械必须在验收前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或复检合格。

其中对七层或以上建筑工程使用的
施工起重机械,检测机构应在主体结构封顶时复检;对停建工程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检测机构应在复工时复检。

施工单位应在对上述设备设施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施工单位应将登记牌(附件3)挂设在相应施工设备设施的显著位置。

(具体要求见附件1)
(五)实行日常巡视检查制度: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落实巡视检查工作。

每日开工前,专职安全员和操作人员应对施工现场的每一台机械设备进行试运行,并填妥《设备设施巡视检查表》(见附件2)。

在巡视或试运行过程中发现机械设备或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予以妥善处理。

三、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必须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包含详图在内的设计文件,该设计文件应符合规范和相应生产厂家的技术要求。

基础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做好相关施工记录(如打桩记录、钢筋隐蔽验收、留置基础砼试件)。

监理人员应在上述过程履行监理责任,并在浇注基础混凝土时实施旁站监理。

四、施工现场所使用的井架物料提升机和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必须分别符合《井架物料提升机安装使用安全技术要点》(附件4)和《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
230号)的要求。

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设备设施,不得使用。

五、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强日常对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监督管理。

发现未经验收或检测合格就投入使用的,要发出书面意见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及时报告监督机构查处。

六、各施工企业应制定和完善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和落实设备使用管理的安全职责。

七、自2006年9月1日起,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或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原《转发建设部<关于对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等机械设备拆装、使用安全管理等问题请示的复函>的通知》(顺建发〔2003〕6号)、《关于加强塔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管理的通知》(顺建发〔2003〕27 号)、《关于塔吊专项检查情况通报和进一步加强塔吊安全管理的通知》(顺建发〔2003〕43 号)和《关于建立建筑工地垂直运输设备巡视检查制度的通知》(顺建电传2004第6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顺德区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使用登记制度
2.设备设施巡视检查表
3.建设工程施工重要设备设施登记牌
4.井架物料提升机安装使用安全技术要点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七日
主题词: 城乡建设 安全 管理 通知
发至:区质监站,各镇质监分站,各施工企业,各监理企业,各安全检测机构。

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局秘书科 2006年8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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