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基建”项下银行授信业务拓展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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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建”项下银行授信业务拓展微指引

第一章基本概念及原则

第一条新基建为对冲当前疫情冲击,缓解经济下行压力,扩内需、稳增长、保就业、利民生的重要手段,拓展新基建业务,符合当前政府政策导向及银行“避风港”策略方向。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新基建”包括七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领域:5G 基建、特高压、城际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

第三条新基建三大特征:

一、领域特征。调整投资领域,在传统铁路、公路、机场等交通网领域基建基础上,拓展建设信息网和能源网。

二、区域特征。基础设施建设最终为人口和产业服务,“新基建”投资主要

集中于产业发达、人口净流入的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京津冀等地区。

三、主体特征。除市政国企等传统基建企业外,通讯、人工智能、新能源、互联网等行业龙头企业已经逐渐成为新基建领域的重要企业。

第四条新基建锚定信息社会发展方向,着力于高技术和补短板,覆盖未来社会七大基础设施领域,对产业链和社会经济各个子行业带动巨大,市场展业空

间较大。

第五条新基建业务投放坚持本地化原则、分散化原则、短久期原则。

第二章交通网基建领域授信业务

第六条交通网新基建指城际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对地方财政支持能力及城区人口数量要求较高,授信展业应结合地方财政支持能力及城区人口采取差别化授信策略。

一、准入区域限制在粤港澳大湾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发达地区地级市。优先支持一般预算收入 RMB500 亿元以上,市区常住人口 500 万以上区域。

二、项目立项可研、用地审批、环评审批等各项手续完备且合法合规。

三、项目支出已纳入政府预算管理。

第八条城际高速铁路主要包括铁路运输业,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

建筑业,铁路运输设备制造业三大行业。

第九条铁路施工行业、铁路装备行业采用集团客户统一管理方式,子公司授信额度(含所有表内、表外业务)占用上级母公司授信额度并纳入集团授信额度内统一管理。基础客户群定位为以下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

第十条交通网新基建授信业务准入按照国企授信要求上报。

第三章新基建领域项下供应链融资业务

第十一条新基建项下供应链融资业务指依托于新基建产业链上龙头核心企业,根据供应链中各企业间依存关系、交易特点、支付结算方式,为核心企业上下游提供融资支持的金融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鼓励介入以新基建为主营领域及服务对象的相关行业,如 5G 基础材料生产、智能终端制造、电气设备生产、机械设备制造、通信、电子等行业。

第十三条授信主体应为产业链上核心制造企业,授信主体可为核心企业或上下游合作商。若合作商为授信主体,须由核心企业提供担保并占用核心企业在我行授信额度。

核心企业优先介入已公告招投标获取订单的主板上市公司,大型央企、国企,鼓励介入由地方政府控制、区域内实力较强国企,可适当准入信用记录良好、资质较优、过往项目建设经验丰富的本地大型民企。

合作商优先准入核心企业上下游前五大客户,对核心企业明确推荐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合作商,我行可根据合作商资质及核心企业订单情况适度准入。

第十四条核心企业授信额度不应超过其上一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 10%,若可增加其他风险缓释措施,在信用风险可控前提下,额度可适当提高,但授信

总额最高不应超过 RMB3 亿元。

合作商占用核心企业授信额度,单个合作商用信上限原则上不超过 RMB3000 万元,若在核心企业担保且合作商可另行提供有效抵质押物的情形下,其可占用额度可适当提高,但所有合作商额度加总不得超过核心企业授信总额。

第十五条关注同业授信情况,原则上工、农、中、建、交及招商银行授信敞口介入占比不低于 50%。

第十六条核心企业或合作商若为民营企业,需提供实际控制人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合作商占用额度时,原则上应追加核心企业连带责任担保;核心企业不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上游合作商应提供核心企业应收账款质押担保;预付账款模式项下,需追加核心企业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七条单笔提款期限不超过 1 年,提款期限应与结算周期相匹配。

第十八条本章供应链融资业务投放区域限定在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城市、成都、重庆区域。

第四章电网领域项下授信业务

第十九条本章电网领域授信业务主要指围绕“新基建”中特高压电网建设,为特高压产业链上零配件生产企业、设备制造企业、电力建安维护企业及从事配

售电的电网企业给予的综合授信。

第二十条授信主体优先介入产业链上核心企业,零配件制造企业原则上按照供应链融资思路,从核心设备制造企业着手进行授信营销与管控,对于排名靠

前的核心零配件供应企业可单独授信。

设备制造企业以掌握核心技术、行业排名靠前的上市公司或其具有核心地位

电力建安维护企业主要以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国家能源集团、华能集团、华电集团、大唐集团、国家电投等企业下属电力建安企业为主要目标,授信主体可为以上七家企业的子公司及核心孙公司。

电网企业鼓励准入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及其下属区域、省、市级电

网公司。

第二十一条电力建安维护企业优先准入粤港澳大湾区内特高压工程项目中标企业或公司经营主体在粤港澳大湾区内企业。

第二十二条电网企业授信业务原则上要求企业的电费收入回款到我行。

第二十三条原则上单笔金额不超过 RMB3 亿元。

第二十四条综合授信项下业务品种可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保理、贴现、各类保函、核心企业担保的供应链融资等,原则上不准入项目贷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指引项下的授信业务拓展应符合我行现有的授信制度准入要求。

第二十六条本指引未提及的其他新基建领域的授信业务拓展,若符合我行现有制度准入要求的,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可以个案准入审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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