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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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人民陪审制度是指在审判过程中,由普通人民群众担任陪审员参与审判的一种制度。

作为一种民主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

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也已经得到实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

首先,我国人民陪审制度面临的问题是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不够。

由于陪审员并非专业法律人士,他们的法律素质和审判能力存在较大差距,这可能会对审判结果产生不良影响,甚至会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开展相关培训和提高招募标准等措施,提高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

其次,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是陪审员的选任和组成不够公正。

在现实中,一些地方存在着“关系户”、权贵、富豪等通过关系进入陪审员队伍的现象,这种现象破坏了人民陪审制度的公平、公正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在选任和组成陪审员队伍时,注重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杜绝门阀、权贵、财团等非法干预。

最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在陪审员选任、组成、培训等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制度,制订科学的陪审员管理制度,加强陪审员的职业培训和考核,健全陪审制度的监督机制,规范陪审员的工作流程和责任。

总之,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从多个方面加以改善和完善。

只有通过逐步改革和完善制度,才能保障人民群众权益,推动我国司法制度不断完善。

中国的陪审制度

中国的陪审制度

中国的陪审制度【原创版3篇】篇1 目录1.陪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2.中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3.陪审制度的价值和意义4.陪审制度的完善建议篇1正文一、陪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陪审制度是一种司法制度,旨在通过普通公民的参与,实现司法公平和公正。

这种制度起源于古代希腊和罗马,后来被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

在中国,陪审制度起源于清朝末年,经过多次变革和调整,逐渐形成了现行的中国人民陪审制度。

二、中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中国人民陪审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目前,陪审员制度在中国的实施情况并不理想,形同虚设。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的范围有限。

法律对是否有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采用的非强制性规定,导致邀请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的法院越来越少。

2.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考核工作不规范。

这导致了一部分陪审员在参与审判时,可能存在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不足的问题。

3.陪审制度的实施缺乏有效的保障措施。

在财政经费、人员配备等方面,陪审制度的支持力度不够,影响了陪审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陪审制度的价值和意义陪审制度作为一项司法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和意义:1.提高司法公正性。

通过普通公民的参与,可以提高司法审判的公正性,避免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2.增强公民法律意识。

陪审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3.促进司法民主化。

陪审制度使得普通公民有机会参与司法审判,实现了司法权力的民主化。

四、陪审制度的完善建议针对现行陪审制度的不足,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强化法律对陪审员制度的规定。

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陪审员在司法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陪审制度的实施。

2.完善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考核工作。

建立健全陪审员选拔任用机制,加强培训和考核,提高陪审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

3.加大陪审制度的保障力度。

在财政经费、人员配备等方面,加强对陪审制度的支持,确保陪审制度的有效实施。

综上所述,陪审制度是一项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的司法制度。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其价值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其价值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其价值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参与法院审判工作的一种司法制度。

该制度的建立旨在深化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是中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

本文将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历程、制度设计和运作机制、价值作用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历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源远流长,早在我国古代就有类似的制度存在。

近代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人民陪审员制度曾一度废止,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重新启动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一些地区率先试行,随后逐渐推广到全国各地。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陪审员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正式将人民陪审员制度纳入司法改革的总体规划,成为司法审判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后,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实践,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培训等工作,使人民陪审员制度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制度设计和运作机制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需要健全的制度设计和运作机制。

在制度设计方面,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参与程序、权利义务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保障其合法权益。

在运作机制方面,通过建立完善的人民陪审员名单库、随机抽签制度、人民陪审员信息公开等措施,确保人民陪审员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在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面,各地法院通过依法选任、公开公正的程序,从社会各界中选拔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较高法治素养的人士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根据选拔结果,形成人民陪审员名单,作为人民陪审员的候选库。

在人民陪审员的参与程序方面,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时,从人民陪审员名单库中随机抽签产生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参与案件审理。

随机抽签的机制,有效避免了人为干预和操纵,保障了人民陪审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在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方面,人民陪审员有权参与案件审理全过程,发表意见,参与裁判结果的形成,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旨在增强民众的参与度和话语权,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

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现状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 参与方式单一。

人民陪审员是的身份是公务员,需要通过考试取得资格,且数量有限。

大部分案件需要由法官和检察官独任审判或监督,缺乏多元化参与。

2. 素质参差不齐。

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和培训缺乏科学规范和机制,导致素质参差不齐。

一些陪审员可能缺乏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甚至没有法律背景,难以独立公正地审案。

3. 工作职责不明确。

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不清楚,缺乏明确的考核机制和奖励机制。

一些人民陪审员虽然在审判过程中发挥了作用,但由于没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奖惩机制,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工作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二、改革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应该进行如下改革:1.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建立科学规范的人民陪审员选拔和培训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

拓宽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包括从志愿者、民间组织和媒体中选拔,以及增加从基层人民法院选拔人民陪审员的比例。

2. 改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方式。

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方式从单一的审判和监督转变为审判、监督和咨询等多种方式,增加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建立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考核机制,明确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3. 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职责。

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应该是独立公正地审案,对判决结果负责,不能干预法官的审判过程。

同时,人民陪审员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参与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活动。

4. 建立人民的陪审员激励机制。

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宣传,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保障机制,包括薪酬、交通、住宿等方面。

同时,建立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机制,为优秀人民陪审员设置奖励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我国陪审员工作制度

我国陪审员工作制度

标题:我国陪审员工作制度一、引言陪审员制度是指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吸收普通公民参与案件审判的一种司法制度。

我国陪审员制度源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经过长期的发展和完善,已经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从我国陪审员制度的基本概念、选任条件、职责权利、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陪审员制度的基本概念1. 陪审员:陪审员是指从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中选任的,参与案件审判的普通公民。

2. 陪审制度:陪审制度是指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让普通公民参与案件审判的一种司法制度。

三、陪审员的选任条件1. 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 年满28周岁;3. 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4.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公道正派;5. 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能力。

四、陪审员的职责权利1. 陪审员的职责:陪审员应当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参加案件审判,独立发表意见,共同作出判决。

2. 陪审员的权利:(1)参加审判权:陪审员有权参加案件审判,了解案件事实,审查证据,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2)独立发表意见权: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有权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3)获得报酬权:陪审员参加审判,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4)保密权: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权予以保密。

五、陪审员的工作程序1. 随机抽取:在案件审判前,法院应当从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陪审员。

2. 告知义务:法院应当将抽取的陪审员名单告知当事人,并在审判过程中通知当事人。

3. 回避制度: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

4. 审判程序: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陪审员有权参加案件的开庭审理、调查取证、合议庭讨论等环节。

5. 判决书签署: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案件,判决书应当由陪审员签名或者盖章。

六、我国陪审员制度的意义1. 促进司法公正:陪审员制度让普通公民参与案件审判,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咨询题及完善吴莹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汲取非职业法官与职业法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表达了我国司法的民主,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全然途径。

一、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咨询题笔者认为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还尚存诸多缺乏。

要紧表现在:(一)“陪而不审〞现象突出,陪审功能难以实现。

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有相当一局部只重在参与,把参与的程度停留在“陪〞的层面上,没有从实质上往“审〞。

这种“陪而不审〞现象要紧表达在两个方面:一是“陪审〞是只“陪〞不审。

在庭审过程中,多数陪审员只是坐在审判台上,庭审完全由审判长进行,他们仅仅是一种陪的角色;二是“合而不议〞。

在合议案件时,尽管法律给予了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由于陪审员介进案件时刻较晚,对案情事先不了解,对法律专业知识又不熟悉,使其不敢贸然发言。

加之其对职业法官存在依靠心理,在表决时全然没有也不可能提出自己的瞧点。

(二)履职比例严峻失调,监督作用有所弱化。

我国现有立法没有对人民陪审员的个案选任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法院随机选任机制也没有真正确立,实践中许多法官更倾向于选择已有陪审经历和经验或与自己关系对比好的陪审员,这显然进一步削弱了陪审员对法官的监督制约作用,而且会造成陪审员之间工作任务的不平衡。

如此,即使有陪审资格的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于实际参审的只是其中的少数人或少数案件,也会使代表性变得毫无意义。

(三)选任状况对比混乱,日常治理趋于随意。

实践中,正由于陪审员的选任状况对比混乱,致使陪审员的治理无从下手。

尽管人民陪审员的任务是审判,但它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组成局部,结果法院只能用不能管;又因为他们不属于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行政部门也不管;原单位只管本职,不管兼职,也无法管;权力机关只管选任,产生后也不管。

由于无人管、无单位抓,这支队伍多是放任自流,全然谈不上真正的建立和健全。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及对策研究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及对策研究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及对策研究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推广实施。

但是,该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以保障公正司法,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参与感。

本文就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及对策研究做出如下探讨。

一、制度不足之一:人员结构单一人民陪审员是由社会各界公民普遍担任,但是在实践中,人员结构单一,大多数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专业人员和知识分子,缺乏普通群众、企业家和民间社会组织代表等。

这样的人员结构,不仅在某些案件中缺乏对民间生产、生活和思想的理解,也难以反映社会广泛的意见和愿望。

对策建议:积极联系和组织民间组织代表、企业家、农民工和普通居民参与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同时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宣传力度,鼓励更多的公民参与到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中。

案例一:某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为陪审员没有体验过该案涉及到的情况,无法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思考定罪量刑问题,最终导致判决结果不公。

二、制度不足之二:审前培训不到位培训和选拔环节不到位,许多人民陪审员由于从未接受过相关法律培训,对诉讼程序、证据调查和法律定义等方面的知识了解甚少。

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审判案件缺乏法律知识储备,难以有效发挥作用,最终也难以确保审判公正。

对策建议: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选拔工作,为人民陪审员提供全面、系统的法律知识和案例资源,并且不断加强人民陪审员的法律教育和培训,使其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

案例二:某案中,陪审员对于涉案物品、涉案金额和法律定性等关键问题缺乏明确和准确的认识和判断,导致最终判决结果偏差明显。

三、制度不足之三:政治干预流弊一些地方或单位会将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种资源配置,将陪审员的职位作为一种政治操控的工具,导致陪审员缺乏独立思考和倾向于支持某个利益集团。

对策建议:在人民陪审员的选拔、评价、任期、回避和违纪处罚等方面,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规范,杜绝政治操控等不正当干预的情况,并且对于对公正审判有明显影响的违章违法行为,要坚决惩处。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意义和作用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意义和作用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意义和作用近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司法改革中得到了广泛推广和应用。

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改革措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首先,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

以往的审判过程中,由专业法官独自作出判决,容易出现主观偏见和个人意志的影响。

而引入人民陪审员制度后,陪审员代表了社会各界的声音,能够有效地避免法官的个人偏见,增加判决的客观公正性。

通过与法官共同参与案件审理和判决,人民陪审员的参与使司法决策更加民主和多元化,增加了判决结果的可信度和公信力。

其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减少司法错误。

人民陪审员作为普通市民的代表,他们具有丰富的生活经验和社会视角,能够从不同角度审视案件,并提供更多的信息和意见。

通过人民陪审员的审判参与,可以有效地纠正法官个人主观意见的片面性,避免错误的判决。

陪审员的参与可以提高司法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减少司法失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再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推进法治建设。

人民陪审员的参与使得司法不再是一个封闭的系统,而是与社会相互交流的过程。

通过参与案件审理,人民陪审员能够深入了解法律的适用和司法实践的具体细节,增强了公民对法律的认同和遵守。

同时,人民陪审员的参与也促进了司法机关与社会的沟通和互动,增加了司法公信力和社会稳定性,推动了法治建设的进程。

此外,人民陪审员制度还有助于增加社会的参与感和责任感。

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每个人都应当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参与到国家和社会的建设中来。

通过参与人民陪审员制度,普通市民能够亲身参与到司法决策中,成为司法的一部分,增加了自身的社会参与感和责任感。

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也有助于激发公民的社会责任感,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司法改革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作用。

它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减少司法错误,推进法治建设,增加社会的参与感和责任感。

人民陪审团制度研究

人民陪审团制度研究

人民陪审团制度研究人民陪审团制度研究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完善,人民陪审团制度正在逐步发挥着其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作用。

作为一项基于公民平等参与的司法机制,人民陪审团制度不仅可以有效提升司法公正与公信力,同时也能够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本文旨在对人民陪审团制度进行研究,并结合三个案例进行分析。

一、人民陪审团制度的法律基础人民陪审团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法律基础主要有以下两点:1.宪法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行。

”这一规定为我国的人民陪审团制度提供了宪法上的保障。

2.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人民陪审团制度的适用条件、组成方式、职责义务等具体细节,为人民陪审团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指引。

二、人民陪审团制度的优点与局限性1.优点(1)提高司法公正性。

人民陪审团制度可以增强司法公正性,避免单一法官或陪审员对案件判决过程中存在的主观性、片面性进行裁决。

(2)增强司法公信力。

人民陪审团制度可以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使得被执行者和社会大众都能够更好地信任于司法的公正性。

(3)促进社会和谐。

人民陪审团制度可以促进社会和谐,增强社会公众对于国家所订立的司法行为的信任感,并且可以使得不同社会阶层的代表更好地参与到司法中来,弥合司法与社会之间的断裂。

2.局限性(1)陪审员素质参差不齐。

人民陪审团制度存在着陪审员素质调配不符合实际、陪审员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导致对案件判决时的选择可能会出现偏见。

(2)陪审员权威不足。

人民陪审团制度的设立已成为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但其权威性较低,很多基层法院的陪审员认知不足、参与的时间不足,导致很多案件中的陪审员发表有偏见的意见。

(3)陪审员数量有限。

目前,我国陪审员的数量相对有限,很多案件难以涵盖最多的陪审员代表,难以有效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论我国的陪审制度

论我国的陪审制度

论我国的陪审制度摘要:陪审制度作为一种司法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陪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历程、陪审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陪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历程陪审制度起源于古代的西方国家,是一种司法制度的发展产物。

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陪审制度就已经存在,起初是由民众自愿参与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陪审制度逐渐成为一种法定制度,被用于处理犯罪案件和公民纠纷。

陪审团由一群公民组成,他们会听取案件的证据并作出裁决。

陪审制度的核心原则是以民主公正的方式决定案件的结果。

在我国,陪审制度于1979年正式确立,并逐渐发展壮大。

我国的陪审制度主要包括陪审员和陪审法庭两个方面。

陪审员由公民自愿报名并经过选拔和培训,由法院聘任为陪审员。

陪审法庭则是一个由陪审员组成的法庭,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起到了决定案件的裁决权和意见提供者的作用。

二、陪审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陪审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陪审制度能够确保司法公正。

陪审团是公民的缩影,他们是由社会各界的代表组成。

通过陪审制度,可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从而维护了社会的公正和司法的尊严。

其次,陪审制度能够提高司法效力。

陪审员具有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他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供专业性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法官作出正确的判决。

通过陪审制度,可以避免一人独断,增加案件审理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为当事人提供了更有说服力的裁决。

最后,陪审制度能够提升公众的参与度和监督力度。

陪审员是经过公民自愿报名和选拔而成的,他们代表了公众的声音和利益。

通过参与陪审制度,公民能够更好地了解司法程序和司法实践,提高对法律的认同感和满意度。

陪审制度还可以增加司法的透明度,促进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三、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发展方向虽然我国的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人民陪审管理制度

人民陪审管理制度

人民陪审管理制度一、人民陪审制度的设计人民陪审制度是一种依法组织的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的制度。

在刑事案件中,人民陪审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审理重大刑事案件时,有法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案件。

人民陪审员是由社会各界人士中选拔产生的,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审判活动的司法工作者。

人民陪审员具有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审判案件的权利和义务,其意见和意愿对案件的审判结果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人民陪审制度的设计要充分尊重人民的主体性和社会各界的多元化,将社会各界的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充分纳入司法审判的过程中,提高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广泛征求意见的原则,确保其代表性和合法性。

制度设计还需充分考虑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考核机制,确保其具备专业素质和审判能力,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和质量。

二、人民陪审制度的实施机制人民陪审制度的实施机制包括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培训、参与和评议等环节。

首先是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各方面人士的代表性和多元性。

其次是人民陪审员的培训,需要对其进行法律和审判知识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审判能力。

然后是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应当在法官的指导下,积极参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发表观点和提出建议,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另外,人民陪审员应当履行评议职责,对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审判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同时,人民陪审制度还应当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其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社会和谐和司法稳定。

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权力或违法行为,保证司法活动的公正和正义。

三、人民陪审制度的优势人民陪审制度的实施具有许多优势,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增进社会公平和法治观念。

首先,人民陪审员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审判活动,可以增加案件审理的社会性和人民性,提高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中国陪审制度论

中国陪审制度论

中国陪审制度论中国陪审制度的引进,为司法公正和民主化的进步提供了重要保障。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陪审制度的执行依然面临一些固有问题和待解决的难题。

在此,本文将针对陪审制度的优缺点进行探讨,并重点分析与家庭乱象、侵犯公民权利和刑事犯罪有关的三个案例。

一、陪审制度的优缺点优点:1.提高庭审公正。

由于陪审员具备深入社会的生活经验,能够准确、客观地审理案件,从而避免司法人员的私心和偏见对案件判决产生影响。

2.体现民主法治。

陪审制度的实行反映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民主化方向,对于构建公正、公平、效率的司法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3.具有震慑作用。

公平公正的审判结果能够有效地震慑犯罪行为。

缺点:1.难以选出合适的陪审员。

由于对陪审员的选拔要求很高,目前在实践中很难找到合适的人选,巨大的招募数量也使得审判成本高昂。

2.陪审员的素质不足。

许多陪审员的受教育程度和社会阅历较低,导致审判能力、法律意识和判断水平低下。

3.陪审院的影响力难以忽略。

若陪审院的影响力过大,可能损害法庭独立性和司法公正。

二、与家庭乱象有关的案例案例1:刘某因为在夫妻关系中出轨并殴打妻子被起诉。

经过庭审和陪审员评议,庭审结果为被告刘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案例2:王某因非法占有妻子企业财产而被起诉。

在庭审过程中,陪审员从社会伦理、法律条文等多个角度分析案件并表决判决,最终王某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三、与侵犯公民权利有关的案例案例3:李某因无故关押被害人,并对其进行殴打和威胁。

陪审员在权衡案件中融入了法律与道德等多种因素,对加害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四、与刑事犯罪有关的案例案例4:张某因非法持有和吸食毒品被起诉。

在庭审和陪审员评议过程中,张某通过坦白供认犯罪事实和积极配合调查等方式被陪审员考虑后,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总之,中国陪审制度在司法公正和民主化方面取得了重要进步,但也面临不少的挑战。

未来需要进一步优化制度设计,加强陪审组织的管理和培训,以及坚持法治精神,保证陪审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

陪审员制度的意义

陪审员制度的意义

陪审员制度的意义一、什么是陪审员制度陪审员制度是指由一定数量的公民在审判过程中与法官共同负责审理案件。

陪审员制度作为一种民主司法制度,旨在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民主性。

在中国,陪审员制度分为两种:一是陪审团制度,第二是人民陪审员制度。

陪审团由法院抽取经过筛选的群众组成,参与审理大案要案;人民陪审员则是由选民选举,参与民事、刑事案件的审判。

二、陪审员制度的意义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推进民主司法具有重要意义。

1. 保障司法公正陪审员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安排,可以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同时也能提高判决的公正度。

一般而言,法官不可能接触到案件的所有细节和情况,一些个人的经验和主观因素也不可避免地影响审判结果。

陪审员的参与,使得判决结果能够更全面、公正、合理地反映公众的意愿和社会的期望。

2. 提升司法效率在现代化快节奏的社会生活中,法院的工作量越来越大,处理案件的难度和工作量也越来越大。

而陪审员的参与,可以使得法官的审判更加高效,从而提升司法效率。

此外,陪审员还能够挑选出不必上庭的案件,从而缓解法院的工作压力,提高执行效率。

3. 推进民主司法陪审员的参与,使司法决策更加民主化。

在陪审团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下,选民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和民主参与权。

法律法规、社会风气、民族文化等都影响着他们审判的过程。

在选择陪审员的过程中,法院会特别关注妇女、青年、边远、民族等特殊群体的代表,从而提高了他们的代表性。

三、陪审员制度的适用范围目前在我国,陪审员制度的适用范围还比较有限,目前主要适用于重大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但在未来,随着时间的推移,陪审员制度很有可能更新到各个领域。

四、陪审员制度的展望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对于司法公正和民主司法的推进都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将会不断完善陪审员制度,逐渐实现向民主司法的转变。

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工作调研报告

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工作调研报告

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工作调研报告
报告内容:
1. 调研背景: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保障公正司法、增强人民参与司法、提高裁判质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 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各级人民法院
的人民陪审工作进行了全面深入地了解。

3. 调研结果:调研表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实施情况总体良好,但仍存在以下问题:
(1) 社会认知度不高:部分公民对人民陪审制度了解不深,甚至存在误解和偏见,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2) 陪审员素质不一:一些陪审员在司法知识、审判经验和职业道德方面存在不足,需要加强培训和质量评估。

(3) 人民陪审参与度有限:一部分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发言较少,参与度较低,需要鼓励和引导其积极参与。

(4) 人民陪审职权限制: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职权较为有限,可以考虑适度扩大其职权范围,增加其决定案件的权力。

4. 调研建议:根据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对人民陪审制度的认知度,消除误解和偏见。

(2) 加强陪审员培训,提高其司法知识、审判经验和职业道德,确保其能够胜任陪审工作。

(3) 鼓励和引导陪审员积极参与庭审过程,提高其参与度,增强人民陪审制度的实效性。

(4) 考虑适度扩大陪审员的职权范围,增加其决定案件的权力,提高人民陪审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5. 结论: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培训机制、提高参与度和扩大职权范围等方面的工作,可以进一步提高人民陪审制度的运行效果,确保司法公正和人民满意度的实现。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

然而,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

一、现状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实施多年来,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1. 参与人数不足: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的参与人数相对较少,不能满足全国各地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

2. 选任方式单一: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方式多数采用推荐和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缺乏更多的参与方式,如社会推荐等。

3. 缺乏专业性:大部分人民陪审员缺乏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不能很好地发挥其在审判中的作用。

4. 约束机制不完善:人民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容易出现失职、违法等问题。

二、改革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在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
1. 扩大参与人数:加大宣传力度,吸引更多公民参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

2. 多元化选任方式:除了推荐和随机抽取以外,适当引入社会推荐、自荐等选任方式,扩大人民陪审员的来源渠道。

3. 提高专业性: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让其能够更好地参与审判工作。

4. 健全约束机制:建立健全的人民陪审员监督和约束机制,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考核,防止其在审判中出现失职、违法等问题。

三、总结
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意义。

正确处理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管理等环节,将对提高司法公正、加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和支持等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推动其不断发展。

浅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浅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浅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在司法改革中推出的一项重要创新。

它充分发挥了人民群众在司法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同时也使司法活动更加公正、合法、权威。

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存在一些缺陷,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完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目前,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主要是由人民法院、政协、人大、工会等组织推荐。

这种推荐制度容易引发一些质疑,如推荐人是否有权利推荐,推荐人的动机是否存在偏向,如何保证井然有序的程序。

对此,应该建立更为完善、具有公正性的选任制度。

比如采取公开竞选的方式,让符合条件的候选人自由竞选。

在筛选的过程中,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进行评估和审核,确保选任制度的公正性。

二、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了审判工作,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比如言论自由、庭外自由和与其他陪审员平等竞选的权利。

但是,由于新制度的不成熟和与原有系统调整存在不协调性,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保障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建议通过法律规定陪审员的权利,将其向内部和外部产生法律效力。

同时,应设立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权益保障机构,对陪审员的权益开展监管和维护,确保其公正性。

三、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晋升在参与司法活动之前,人民陪审员应该接受必要的培训,如法律法规、案件审理程序等。

现阶段,陪审员的培训还不够完善,个别陪审员普遍缺乏专业知识,导致其审判结果与专业法官的判断存在差异。

因此,应该规范陪审员的培训体系,并开展常规化培训。

对于表现优异的陪审员,应建立陪审员的晋升体系,如可以由初级陪审员晋升为高级陪审员,并提供相应激励机制,以更好的激发他们的积极性。

四、人民陪审员的实名制人民陪审员的实名制是确保公正、公平的司法审判的必要措施,同时也是保障人民陪审员的权益的重要方面。

然而,目前对于人民陪审员的实名制尚不够完善,具体操作机制还不够清晰。

实际上,在实名制方面的规范化措施尚未得到全面认可。

因此,建议对人民陪审员的实名制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化设计,明确实名制的具体操作流程、安全保障机制、陪审员保密要求和实行的具体标准。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赋予普通人扮演重要角色的机会,帮助裁判员和法官更好地了解社会的普遍态度和审判相关案件。

这个制度是取得历史性改革,也展示了中国法律制度不断改进的状态。

以下将详细探讨该制度以及最新的案例。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执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近年来内地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

人民陪审员参与刑事诉讼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他们代表了社会的一部分,其存在更加符合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

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一般情况下,陪审团应当由5名人民陪审员和1名专业法官组成。

最新案例1. 甘肃临夏民刑案件中,一名杀人案的被告人因拒绝认罪,其家属及其律师也在方方面面地反思。

陪审员此时表现出非常重要的作用。

审判长通过陪审员得知了该地区公众对此案件的观点和情绪,最终审判结果得以很好地反映了公众心中的期望。

2. 广东一宗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动过枪支。

但是,陪审员发现案子的最终结果应当更加客观,应当注意到被告人的情感倾向和社会背景。

因此,当天最终判决结果为故意伤害罪并发生意外伤害。

3. 浙江某村的一宗贪污案件中,陪审员非常重要。

在此案中,陪审员通过听取证言之后表现出沉着冷静,准确地评估了被告人的所有证言,最终得出了正确的判决结果。

结论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遇到了一些问题,但是它依靠社会的贡献来解决法律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尽管这个制度需要升级和改进,但是它紧贴社会的需要,激发出了司法纠纷解决的积极性,是一个非常有前途的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引入,不仅可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也可以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和参与意识。

同时,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行也为广大群众提供了一个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有益于增强全民法制观念以及培养公民的法治精神。

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初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陪审员的选拔与培训,但是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完善,现在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绩。

论陪审制度

论陪审制度

论陪审制度陪审制度是指在刑事审判中,由一定数量的陪审员组成的团体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做出裁决的一种审判制度。

陪审制度始于古希腊,被广泛运用于许多国家的刑事司法系统中。

下面将从陪审制度的优点、缺点以及我国陪审制度的发展来分析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的优点有:第一,陪审员代表了公众的意见和利益。

陪审员不同于专业的法官,他们是普通公民中的代表,通过随机选择的方式选出。

他们在审判中能够带来关于案件的不同观点和经验,使裁决结果更具公正性和代表性。

第二,陪审制度有助于保护人权。

在陪审制度中,被告人的命运不仅仅掌握在法官的手中,还有陪审员的共同决策。

这样可以避免法官滥用职权或对案件偏见的情况发生,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第三,陪审制度增强了司法透明度和公众信任。

陪审制度的开放性使得公众有机会亲自参与司法过程,观察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这可以促进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社会对司法不公正的质疑。

然而,陪审制度也存在一些缺点:第一,陪审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陪审员是通过随机选择的方式选出的,他们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可能有限。

有些陪审员对案件本身的了解可能不够深入,容易受到其他陪审员的意见影响,导致裁决结果不准确。

第二,陪审制度会增加司法程序的时间和成本。

陪审制度的引入会增加司法程序的复杂性和时间,在一些严重的刑事案件中,特别是大规模复杂的刑事案件中,审判时间可能会延长数周甚至数月,增加了司法资源的消耗。

第三,陪审制度容易受到舆论和媒体的干扰。

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一些陪审员可能会受到媒体报道和公众舆论的影响,导致他们在裁决时受到过多的外界干扰,使得裁决结果不够客观。

我国的陪审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自2015年开始,我国全面推行陪审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目前已在多个省份实施。

这一改革将有助于提高案件裁决的公正性和法治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参与感和满意度。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陪审制度改革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比如,陪审员的选拔机制、对陪审员的培训以及对陪审员决策的监督机制等都需要进一步完善,以保证陪审制度的有效运行。

人民陪审调研报告

人民陪审调研报告

人民陪审调研报告
《人民陪审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复杂化,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为了深入了解人民陪审的实际运行情况,我们进行了一项调研报告。

通过对陪审员的选拔、培训和实际参与案件审理的情况进行了细致的调查分析,得到了一些有益的发现。

首先,我们发现在陪审员的选拔过程中,相关部门通常会采取多种方式,包括抽签和随机抽取等,以确保陪审员的公正性和代表性。

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选拔过程中的程序不够严谨和透明,存在一定的漏洞,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督和管理。

其次,陪审员的培训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我们发现,一些地区对陪审员的培训工作并不够重视,培训内容和形式相对单一,导致陪审员对案件审理的理解和水平参差不齐。

因此,有必要加强对陪审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法律意识,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和合理。

最后,我们对陪审员实际参与案件审理的情况进行了调查。

发现大多数陪审员对案件审理都抱有积极的态度,较为理性地对待案件审理的过程和结果。

但也存在部分陪审员在审理过程中不够主动,可能存在一定的心理压力和认知偏差。

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和单位对陪审员进行更加全面的支持和指导,确保其在案件审理中能够尽职尽责。

综上所述,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是一项值得肯定和发展的重要制度。

通过本次调研报告,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制度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和亟待解决的挑战。

我们希望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根据报告的建议,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制度的建设,提高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为我国的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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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下)法制博览法学研究陪审制度研究李文娟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22摘要: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

这是我国自建国以来的首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专门法律,而且涵盖了自2015年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试点工作的改革成果总汇,《人民陪审员法》的颁布与实施有着非常重大的时代意义。

在此社会背景下,重新审视由来已久的陪审制度,剖析其产生的理论基础,对于弥补我国在《人民陪审员法》施行中产生的问题有极大的意义。

本文拟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产生进行一定的梳理,剖析陪审制度的理论基础,结合《人民陪审员法》,分析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它所呈现出的价值。

关键词:陪审制度;理论基础;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3-0094-02作者简介:李文娟(1992-),女,山东莱芜人,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2016级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一、陪审制度的产生陪审制度产生于英国,要追溯到1066年,当时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后,将法兰克王国特有的调查制度引入了英国,后来在查清全国土地状况的过程中加以运用。

陪审制度正式确立下来是在1164年亨利二世颁布的《克拉灵顿诏令》中,诏令规定: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土地纠纷案件和重大的刑事案件。

1166年再次颁布的《克拉灵顿诏令》对此作了一定的补充,规定将需要陪审团参与的刑事案件为凶杀、抢劫、伪造货币、纵火案。

1275年爱德华一世颁布的《威斯敏斯特诏令》规定:陪审制度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

这一规定导致了陪审团的职能被扩大化,陪审团不仅能够提出指控还能够参与审判,这就容易导致不公正的审判结果的产生。

1352年爱德华三世颁布了禁止陪审团参与审判的诏令,这部诏令规定:设立一种新的陪审团,这个新的陪审团主要针对专门的案件进行审理。

起诉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从这时被分离开来。

起诉陪审团又被称大陪审团,由不固定的12至23人组合而成,主要行使调查和起诉职能。

审判陪审团又被称小陪审团,由固定的12人组成,主要行使事实方面的审判职能。

二、陪审制度的理论基础首先是民主思想,民主首先是一种国家制度,它作为法的一种理想的形式源自西方人的思想,主要在马克思、恩格斯的《共产党宣言》中,他们认为工人阶级的首要任务是将无产阶级上升到统治阶级的位置,以期争得民主。

陪审制度中的民主主要是通过将部分公民提升到行使审判权的法官的位置,以此来使民众感受到自己有融入政府的机会,这为民众在司法程序的核心领域也就是司法程序中的审判阶段代表公众发表决定提供了前提和保障。

陪审制度对于案件判决结果的合法性的提升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其次是正义的实现。

陪审制度最重要的司法价值之一就是实现正义,而正义既包括实体正义又包括程序正义。

陪审员在审判的过程中保证实体正义实现的方式一是在事实的认定上的正义,二是在法律的适用上的正义。

就陪审制度在保证程序正义方面而言,审判过程中加入了陪审员的参与其实就是确保程序正义实现的非常重要的一点。

再次是权力的分权制约思想。

关于分权制约较为典型的是美国,在美国,想要对法官的权力进行一定的制约,需要分两步进行,首先是奉行三权分立,这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主旨;然后才是对司法权的分离,将审判权中的法律适用权和事实认定权分布到不同的诉讼主体身上,法律适用权的执行主要依赖于法官,事实认定权的行使主要是依赖于陪审员。

陪审制度对于司法活动中权力的行使有一定的制衡作用,它对司法独立的促进,司法民主的增强,保障裁判公正都有积极地作用。

最后是同类审判思想。

被告人享有由自己的同类来审判的权利,是陪审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前提。

①法官受其职业思维的影响往往会固守成规而排斥社会生活中的新规则。

陪审员作为一种非职业性的法官对于弥补职业法官因法律习惯形成的定式造成的缺漏有很好的互补作用。

司法是服务于民众的,民众的信赖是司法存在的基础。

三、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是陪审的适用范围,《陪审员法》第十五条规定了适用陪审制度的案件的范围,但这条规定虽然看似规定的比较详细,但我们仔细来看,它还是相对笼统的,可能会存在陪审被滥用或者某些案件应当适用陪审而不使用陪审的问题。

其次是人民陪审员的条件与任期问题。

《陪审员·49·法学研究法制博览2019年01月(下)法》第五条规定了人民陪审员需要具有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

这就在审判中融入了一般的、普通人的情感以及从某一角度来看的社会底层中的最朴素的社会正义观,社会与司法在这一基础上能够得到较为良性的互动。

但高中以上的学历相对来说又会导致很大一部分学历在高中以下的民众想要参与到司法中来却没有机会,也就是说这一部分人没有作为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权利。

《陪审员法》第13条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任期是5年,一般来说不得连任。

但这条规定对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仍然留有余地,这就使得陪审的基础被缩小。

最后是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的人数与比例问题,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的人数与比例与审判组织的组成是否满足科学性有很大的联系。

陪审员的参与对于克服没有陪审员参与的案件形成的存在偏见的判决有着有利的作用。

再者,合议庭中陪审员的人数如果过少,那么很难对法官形成有效的制衡。

实际上法官与陪审员之间既存在合作的关系,又存在互相监督的关系。

此外,陪审员的人数相对多一些,对于避免陪审法庭中的腐败现象的产生也是有利的。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首先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具有的独特的政治功能和司法功能。

托克维尔认为:陪审团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其次才是一种司法制度。

②因此,陪审制度的政治功能是优先于其司法功能的,虽然如此,陪审制度政治功能的凸显需要司法功能的顺利有效的发挥。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陪审制度的政治功能不能与其司法功能分离开来而独立存在。

人民陪审员制度从制度设计初衷来看,就是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依法参与管理国家实务的一种重要的、直接的形式,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③由此看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根本价值主要体现在对司法民主的推进方面。

但是,纵观我国的司法实践,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现象,事实证明这些现象都是致使陪审制度的司法功能无法得到有效的发挥的原因,究其现象背后的根本原因主要在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体现的政治功能和司法功能之间的关系没有得到较为有效的整合。

我们可以看到《人民陪审员法》在实施过程中这种现象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

《人民陪审员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提升陪审员选任的广泛性、代表性和随机性方式,以及对事实审与法律审作出相应程度的划分,而且对陪审员能够参审的案件的数量的上限作出了一定的设置。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解决了人民陪审员的实质参审问题,进一步来讲新法的相关规定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政治功能和司法功能之间的有效整合提供了更大的可能。

其次,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整合司法专业化和司法大众化之间矛盾的作用。

可以说司法活动来源于社会生活,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的行为,实际上是民众行使宪法赋予其民主权利中的一项权利的一条有效途径,这同时也是确保公正司法、实现公正审判的现实要求。

在我国,人民陪审员不仅可以参与一定案件的审判,而且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中,陪审员可以全身心地投入于事实认定工作。

这对于案件实体公正的实现有极大的帮助。

陪审制度所折射出的司法专业化和司法大众化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对立的关系,它们之间应当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陪审制度所体现的司法专业化已经有了很大提升,司法专业化的提高为司法大众化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基础。

最后,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公民通过理性的方式有序地参与司法活动具有重大的作用。

当今社会,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仅需要满足公正的要求,而且需要满足对于善良风俗的评定标准。

广泛集中的民意对于司法机关依法谨慎裁判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但大众的舆论往往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因此,将民众对司法参与的积极性引导到正当程序之中,减少公众基于不信任和非理性对司法的负面干扰或干预,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保障司法独立至关重要。

④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正是在于,让民众以理性的方式有序进入司法,以寻常人的生活经验和朴素正义观来保障裁判结果的正当。

⑤抽选方式的随机性使得普通民众担任陪审员的机会增大,这对稳定民众的情绪是非常有利的。

在《人民陪审员法》的调整下,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程度方面有了很大的提升。

[注释]①汪建成,谢安平.刑事陪审团选择权研究.陈卫东,主编.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5:255-269.②[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213.③贺小荣,胡夏冰,马渊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定位和改革路径[N].人民法院报,2015-4-29.④范愉.人民陪审员制度与民众的司法参与[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⑤汪海燕,陶文婷.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与完善[J].中国应用法学,2018(4).[参考文献][1]汪建成,谢安平.刑事陪审团选择权研究.陈卫东,主编.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5:255-269.[2][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213.[3]贺小荣,胡夏冰,马渊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定位和改革路径[N].人民法院报,2015-4-29.[4]范愉.人民陪审员制度与民众的司法参与[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5]汪海燕,陶文婷.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与完善[J].中国应用法学,2018(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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