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陪审制度的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人民陪审制度是指在审判过程中,由普通人民群众担任陪审员参与审判的一种制度。
作为一种民主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
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也已经得到实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
首先,我国人民陪审制度面临的问题是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不够。
由于陪审员并非专业法律人士,他们的法律素质和审判能力存在较大差距,这可能会对审判结果产生不良影响,甚至会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开展相关培训和提高招募标准等措施,提高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
其次,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是陪审员的选任和组成不够公正。
在现实中,一些地方存在着“关系户”、权贵、富豪等通过关系进入陪审员队伍的现象,这种现象破坏了人民陪审制度的公平、公正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在选任和组成陪审员队伍时,注重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杜绝门阀、权贵、财团等非法干预。
最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在陪审员选任、组成、培训等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制度,制订科学的陪审员管理制度,加强陪审员的职业培训和考核,健全陪审制度的监督机制,规范陪审员的工作流程和责任。
总之,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从多个方面加以改善和完善。
只有通过逐步改革和完善制度,才能保障人民群众权益,推动我国司法制度不断完善。
论述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意义和作用_概述说明
论述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意义和作用概述说明1. 引言1.1 概述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司法改革措施,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作用。
其核心思想是通过引入来自社会各个群体的公民参与,来增强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本文旨在全面论述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意义和作用,分析其对司法公正性、判决质量以及民众参与感和法律意识的提升作用。
1.2 文章结构本文分为五个章节进行论述。
引言部分主要对文章的背景、目的以及结构进行简要介绍。
接下来第二节将详细探讨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对司法公正性的增强作用,第三节将重点论述该制度在提高判决质量方面的重要性,并说明其对加强民众参与感和法律意识的积极影响。
第四节则通过案例分析比较国内外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情况,并借鉴经验给出启示。
最后,本文将在第五节总结主要观点和结论,并展望未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方向和挑战。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通过对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意义和作用进行论述,加深对这一制度的理解,并提供有关实施难点及解决方法、国内外案例分析及启示、未来发展方向和挑战等方面的资料。
通过文章的阐述,旨在促进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与思考,为今后该制度的改进和推广提供参考。
2. 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意义和作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多方面的作用。
以下将从增强司法公正性、提高判决质量以及加强民众参与感和法律意识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2.1 增强司法公正性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增强司法公正性。
在审判过程中,陪审员身份代表了普通人的利益,他们并非专业的法官或律师,因此能够提供独立、客观的观点和看法。
通过陪审员的参与,可以减少法官个体主观认识和偏见对案件判决的影响,确保裁判结果更加客观公正。
2.2 提高判决质量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提高案件的判决质量。
通过尽职调查、听取证据、参与讨论等方式,陪审员能够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并在集思广益的讨论中形成全面而合理的意见。
这种多方参与可以有效地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或片面性,从而减少错误判决发生。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
区域治理RULE OF LAW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 杨知行摘要: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纳普通民众加入审判体系,和职业法官一起开展后续审理活动的重要诉讼制度。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的正式颁行,使得该制度实现了显著的发展。
但是需要认识到,在正式改革之后的陪审制度依旧有着明显的问题,例如参审案件范围标准的模糊、事实认定清单规定过于简单、审判长指示制度过于原则化等。
欲全面运行《人民陪审员法》所创设的功能实现机制,需要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完善事实认定清单的内容,以及完善审判长指示制度以推动实质参审等。
关键词:陪审;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52-0070-0002陪审制度被认为在司法领域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和公众参与民主政治的一种有效制度,其缓解了民众的权利与国家的权力之间在司法领域的紧张。
我国在2018年正式出台了《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创新和发展。
随着《人民陪审员法》颁布,以及随后高人民法院所出台的《关于适用<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为《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但是,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依然存在自身的问题,参审范围模糊不清、问题清单规定过于简单、指示制度太过原则化等具体问题亟待解决。
一、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参审案件范围标准模糊不清导致随意适用《人民陪审员法》对参审范围采用了“关系到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社会影响较大”以及“案情复杂”等标准,但至今没有对上述标准如何界定给出具体解释和说明。
划分参审范围的标准模糊不清使得参审范围变得宽泛,并且导致法官对案件所运用的陪审程序并不规范。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环节中,一般情况下都是情节简单的甚至是没有争议的案件适用陪审,而遇到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的案件时却又更倾向于选择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这与立法初衷是相违背的。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旨在增强民众的参与度和话语权,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
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现状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 参与方式单一。
人民陪审员是的身份是公务员,需要通过考试取得资格,且数量有限。
大部分案件需要由法官和检察官独任审判或监督,缺乏多元化参与。
2. 素质参差不齐。
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和培训缺乏科学规范和机制,导致素质参差不齐。
一些陪审员可能缺乏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甚至没有法律背景,难以独立公正地审案。
3. 工作职责不明确。
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不清楚,缺乏明确的考核机制和奖励机制。
一些人民陪审员虽然在审判过程中发挥了作用,但由于没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奖惩机制,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工作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二、改革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应该进行如下改革:1.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建立科学规范的人民陪审员选拔和培训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
拓宽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包括从志愿者、民间组织和媒体中选拔,以及增加从基层人民法院选拔人民陪审员的比例。
2. 改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方式。
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方式从单一的审判和监督转变为审判、监督和咨询等多种方式,增加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建立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考核机制,明确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3. 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职责。
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应该是独立公正地审案,对判决结果负责,不能干预法官的审判过程。
同时,人民陪审员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参与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活动。
4. 建立人民的陪审员激励机制。
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宣传,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保障机制,包括薪酬、交通、住宿等方面。
同时,建立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机制,为优秀人民陪审员设置奖励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现状及完善建议
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现状及完善建议我国陪审制度发端于清末,经过旧民主主义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发展,在新中国成立后正式形成了人民陪审员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逐步进入改革发展的攻坚期和社会矛盾的多发期。
与此同时,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司法需求更加迫切,參与司法活动的热情也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地位和作用也更加突出。
一、陪审制度在运行上存在的问题(一)立法层面上的问题从立法角度上看,我国关于陪审制度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
至今仍没有一部统一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法。
由此导致实践中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弹性较大,对任职资格把关不严,人民陪审员产生、管理的随意性较大等一系列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调查结果,90%法院认为迫切需要加强立法,对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产生方式、职责范围、任职期限、权利义务、物质待遇、申请回避和法律责任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二)司法实践层面的问题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从设立至今,积累了大量的成功范例和实践经验,己经根植在我国的法律土壤中。
但在立法上仍明显滞后,至今尚无一部专门法律来对陪审制度进行规范和制约,导致1/ 6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没有解决的法律依据,对陪审的质量和社会效果产生了不良影响。
尤其是对于既不熟悉法律又缺乏审判实践经验的陪审员来说,需要他们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发表意见和建议时,就只能接受法官的指导,附和着法官对于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做出的说明,以及对案件事实的法律分析。
原因在于人民陪审员对法官的专业自然而然的具有一种敬畏心理,容易产生权威趋从心理,往往只听凭法官决定,甚至完全附和法官的意见。
陪审员对于案件没有自己的独的看法,陪审就仅仅成为一种陪衬。
二、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一)缩减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中国的陪审团制度是指以群众参与审判的方式,对刑事、民事等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制度。
陪审团制度在中国司法改革中的引入,旨在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实际上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法庭陪审团制度,二是人民陪审员制度。
前者专门适用于一些大案要案和重大复杂案件,而后者则适用于一般刑事和民事案件。
法庭陪审团制度的引入,使得一些重大案件能够通过公开审判的方式,让社会公众参与其中,进一步提高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陪审团由12名市民组成,经过公正抽签产生,通过审判人员的法律教育培训,使其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
在庭审过程中,陪审团根据法律规定,听取案件事实、调查取证、质证辩论等,最终作出裁决。
陪审团制度的引入,使社会舆论更加民主,审判结果更加公正,有利于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安定和公正秩序。
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则是在基层法院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中运用的一种制度。
人民陪审员由当地社区居民选举产生,他们是法院的审判组织中的成员,共同参与庭审过程,与审判员共同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陪审员的参与,增加了庭审的民主性和透明度,同时也使庭审更具有代表性和可信度。
通过选出一部分当地居民参与审判,人民陪审员制度使司法裁判与实际社会情况更加接轨,增加了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然而,陪审团制度的运作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陪审员的选拔和培训需要更加规范和完善,以确保其具备专业素养和公正判断的能力。
其次,陪审团在庭审中的角色和权责划分需要明确,避免和审判员之间权力冲突和职责重叠。
此外,社会公众对陪审团制度的了解和参与度仍有待提高,需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参与其中。
总的来说,中国的陪审团制度在司法改革中的引入,为保障司法公正性和法治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虽然制度在运作中仍有一些不足之处,但这也是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
中国将继续加大对陪审团制度的推进力度,以进一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国陪审员工作制度
标题:我国陪审员工作制度一、引言陪审员制度是指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吸收普通公民参与案件审判的一种司法制度。
我国陪审员制度源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经过长期的发展和完善,已经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从我国陪审员制度的基本概念、选任条件、职责权利、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陪审员制度的基本概念1. 陪审员:陪审员是指从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中选任的,参与案件审判的普通公民。
2. 陪审制度:陪审制度是指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让普通公民参与案件审判的一种司法制度。
三、陪审员的选任条件1. 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 年满28周岁;3. 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4.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公道正派;5. 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能力。
四、陪审员的职责权利1. 陪审员的职责:陪审员应当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参加案件审判,独立发表意见,共同作出判决。
2. 陪审员的权利:(1)参加审判权:陪审员有权参加案件审判,了解案件事实,审查证据,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2)独立发表意见权: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有权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3)获得报酬权:陪审员参加审判,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4)保密权: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权予以保密。
五、陪审员的工作程序1. 随机抽取:在案件审判前,法院应当从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陪审员。
2. 告知义务:法院应当将抽取的陪审员名单告知当事人,并在审判过程中通知当事人。
3. 回避制度: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
4. 审判程序: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陪审员有权参加案件的开庭审理、调查取证、合议庭讨论等环节。
5. 判决书签署: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案件,判决书应当由陪审员签名或者盖章。
六、我国陪审员制度的意义1. 促进司法公正:陪审员制度让普通公民参与案件审判,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浅析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制度 的意义 何在 ?如何在制度 改革与创 新的基 础上完 善和发展陪审 制度 ?本文试对此作一些 初步探 讨。
一
我国《 人民法 院组织法》 3 条规定:除 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第 8 “
以外 , 凡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 2 3周岁 的中华人 民共 和国公
、
陪审 制 度 缩 影
陪审制度是指 国家 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 官或非职业审判员为 民都可 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 如此抽象和原则性 的规定极 易导致 ” 陪审官或陪审员参加刑事 民事案件审判 的制度 。陪审制度最早起源 实际操作 中的随意性和盲 目性。实践中 , 院往往从工 厂、 。 法 街道 、 单
于 古 代 奴 录 制 国家 的雅 典 与 罗 马 时 期 , 代 意 义上 的陪 审 制度 起 源 于 现
位、 村民中选拔陪审员, 而这些人员大多文化水平不高 , 对法律或一些 专 门知识知之甚少 , 以胜任陪审工作。另外 , 难 还有的法院倾 向于从 人大代表 、 政协委员、 甚至党政干部中选任 陪审 员, 这导致陪审制度产 生“ 官化” 向0, 倾 使陪审制度起 码的“ 平民” 民主色彩也丧失殆尽 。 、 2 人 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不规范 .
十一届三中全会 民主和法制开始重建后, 先后在 《 人民法院组织法》 和 证 据材料或是在庭前准备时宣读一些程序性的文字材料, 就算陪审 员 各诉讼法中人民陪审制度被重新确认下来 。 但从 2 世纪 8 年代初开 参 与审案 了。 0 O 有的甚至连庭 审都不参加, 只是在庭审笔录和合议庭笔
度被取 消, 审判实践中陪审制度 成为一种 可有可 无的“ 在 陪衬” 制度 ,
法学理论 界和 司法 实务 界关于废 除陪 审制度 的呼声不绝于耳 。人 民 陪审制度在 我国现 阶段 究竟有无存在 的必要 ?保 留这项古老 的民主
新时代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审员制度的实施效果。
新时代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效果预期
01
人民陪审员制度将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
• 随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实施,人民陪审员制
度将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
• 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弥补专业法官在知识、经验等方面
的不足,提高司法裁判的质量。
透明度。
• 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维护社会和谐
稳定。
促进司法公正
• 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 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弥补专业法官在知识、经验等方面的不足,提高
司法裁判的质量。
新时代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
参与案件审理
• 人民陪审员可以参与案件的审理,发表自己的意见,对案件进行评
程的监督和管理。
加强人民陪审员培训
• 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业务水平,使其在参与审
理案件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 可以通过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陪审
员的业务水平。
⌛️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机制
•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机制,保证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能够充
分发挥。
和谐稳定。
新时代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性
保障司法公正
实现人民民主
提高司法效率
•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
• 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让人民群众参
• 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提高司法效率,
重要手段,可以弥补专业法官在知识、
与司法,实现人民民主,增强司法透
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
经验等方面的不足。
明度。
从基层视角陪审制度改革完善
从基层视角浅议陪审制度改革与完善摘要: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司法机关以来自社会各界的非法律专业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司法实践中对人民陪审制度有着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中国应当保留这种特色的人民陪审制度,这是由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第二种认为不应继续保留,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了更加公正高效的对待每个案件,法官队伍的综合素质在不断提高,但人民陪审员从个人素质到整个制度都有不足。
本文将从基层法院的角度出发,浅议陪审制度在基层的缺陷与未来。
关键词:陪审制度改革完善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基层的缺陷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则是专指人民陪审员制度,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说:人民陪审员是“不穿制服的法官”。
据统计,有人民陪审员参与或者监督的民事案件,有很大一部分都以当事人和解或者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往往都服判息诉,真正能做到案结事了。
因此,人民陪审员制度被认为是自建国以来所特有的的司法传统。
陪审员之所以是陪审员,是因为其具有不同于法官的平民身份,能够深入生活,对社会公平正义有现实的直觉,对社情民意有深刻的体悟。
因此要准确把握人民陪审员贴近群众贴近社会并代表人民参与司法审判的定位,充分尊重陪审员的独立地位、独特视角、朴素观念,实现法官与陪审员的优势互补,提升司法的整体能力,这是陪审制度的现实价值之所在。
1该《决定》实施多年来,既从制度上保证了普通民众可以积极主动的参与司法活动,在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方面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决定》虽然解决了一部分学术方面的问题,却并未触及人民陪审员制度问题的本身,在2008年,也就是该《决定》颁布三周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一份凋研结果称“人民陪审员制度…问题犹存…陪审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不同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类型不均衡,参审方式不平衡,主动申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的当事人很少。
”2就笔者从基层的角度来看,陪审员人员不足,结构不平衡,参与案件不足,陪而不审,权职不明,办案素质不足等情况较为严重,具体可以分析如下:(一)陪审员数量不足,结构不平衡首先从人员来看,基层法院能够直接参加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数量不足,就拿金寨县法院来说,2013年之前总共有的陪审员不过七、八人,院里的两个民庭和刑庭,包括下设的四个派出法庭,平均起来人数明显偏少,直到2013年才新任命了25人,暂时缓解了人员不足的尴尬。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随着我国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国家治理的不断深入,人民陪审制度作为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实践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逐渐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制度的落地和运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加以改革和完善。
首先,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 陪审员选拔和培训不够科学。
现行的陪审员选拔机制相对简单,只要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即可参加选拔,但在实践中却存在一些陪审员素质和能力不足的情况。
同时,陪审员的培训也存在不够科学、不够深入的问题,导致其在实践中难以胜任工作。
2. 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受限。
虽然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但在一些特定案件中,如涉及国家安全和涉外案件等,却无法进行陪审,这就限制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实践的范围和深度。
3. 陪审员权利和义务不够明确。
在实践中,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够明确,导致一些陪审员在参与司法实践时存在一定的困惑和不安。
其次,为了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1. 建立科学的陪审员选拔和培训机制。
可以通过加强对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评估,建立更为严格的选拔机制;同时,加强陪审员的培训,提高其在实践中的工作能力和素质。
2. 扩大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范围。
可以逐步扩大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使其在更多的案件中得到应用,同时也需要注重涉及国家安全和涉外案件等特定案件的处理,建立相应的专门机制。
3. 明确陪审员权利和义务。
可以通过建立相关的制度和规范,明确陪审员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利和义务,使其在实践中更加自信、明确。
总之,人民陪审制度作为司法体制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推进法治建设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和改革,才能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制度的作用,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参与到司法实践中来。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意义和作用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意义和作用近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司法改革中得到了广泛推广和应用。
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改革措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首先,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
以往的审判过程中,由专业法官独自作出判决,容易出现主观偏见和个人意志的影响。
而引入人民陪审员制度后,陪审员代表了社会各界的声音,能够有效地避免法官的个人偏见,增加判决的客观公正性。
通过与法官共同参与案件审理和判决,人民陪审员的参与使司法决策更加民主和多元化,增加了判决结果的可信度和公信力。
其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减少司法错误。
人民陪审员作为普通市民的代表,他们具有丰富的生活经验和社会视角,能够从不同角度审视案件,并提供更多的信息和意见。
通过人民陪审员的审判参与,可以有效地纠正法官个人主观意见的片面性,避免错误的判决。
陪审员的参与可以提高司法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减少司法失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再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推进法治建设。
人民陪审员的参与使得司法不再是一个封闭的系统,而是与社会相互交流的过程。
通过参与案件审理,人民陪审员能够深入了解法律的适用和司法实践的具体细节,增强了公民对法律的认同和遵守。
同时,人民陪审员的参与也促进了司法机关与社会的沟通和互动,增加了司法公信力和社会稳定性,推动了法治建设的进程。
此外,人民陪审员制度还有助于增加社会的参与感和责任感。
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每个人都应当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参与到国家和社会的建设中来。
通过参与人民陪审员制度,普通市民能够亲身参与到司法决策中,成为司法的一部分,增加了自身的社会参与感和责任感。
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也有助于激发公民的社会责任感,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司法改革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作用。
它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减少司法错误,推进法治建设,增加社会的参与感和责任感。
改革完善我国陪审制度的思考
改革完善我国陪审制度的思考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陪审制度逐渐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陪审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亟需进行和完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陪审制度进行思考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首先,应当加强陪审员的培训和选拔工作。
陪审员是陪审制度的基础,其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到陪审制度的公正性和效率。
因此,必须加强对陪审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法律知识和业务水平,使其具备适应复杂案件审理的能力。
同时,要建立起严格的选拔机制,选拔具有公正、中立、善良品质的人员从事陪审员工作,避免出现不符合要求和不公正的情况。
其次,应当建立完善的陪审制度规范。
陪审制度是一项法律制度,应有明确的法律基础和操作程序。
目前我国缺乏陪审制度的专门法律法规,导致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随意性。
因此,应当立法规定陪审制度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明确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权威和地位,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具备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再次,应当建立起有效的陪审制度监督机制。
陪审制度是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因此,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当前,我国的陪审制度监督机制较为薄弱,导致一些陪审员在执行职责时存在一定的失职和不当行为。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应当建立起专门的监督机构,加强对陪审员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对严重违法的陪审员进行处罚,以保证陪审制度的公正和有效。
此外,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陪审制度的参与方式。
目前我国陪审制度的参与范围较窄,只适用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少数类型。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需求的增加,需要将陪审制度扩展到更多的领域,如行政案件和商事案件等。
只有在更多的案件类型中实施陪审制度,才能真正发挥陪审员的作用,保障人民的权益,增强司法判决的公信力和争议解决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和完善我国陪审制度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需要加强陪审员的培训和选拔工作,建立完善的陪审制度规范,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并进一步完善陪审制度的参与方式。
人民陪审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现状和发展前景
人民陪审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现状和发展前景人民陪审制度是指在司法程序中引入一定数量的社会公众作为陪审员参与审判,并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
该制度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应用,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审判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适用现状和发展前景两个角度来介绍人民陪审制度。
1. 适用现状:(1)国际上的适用现状:人民陪审制度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运用,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这些国家中的陪审制度已经形成相对成熟的法律制度和程序,并在审判实践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中国的适用现状:中国自2004年开始试点人民陪审制度以来,逐步加大了推进力度。
201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进一步明确了陪审员的选拔、任免、工作机制等,为人民陪审制度的运行提供了法律基础。
目前,中国已设立了一批人民陪审员组织,并在刑事案件中试点应用。
2. 发展前景:(1)增强司法公信力:引入陪审员制度可以减少单一法官主观判断的可能性,增加审判公正性和公信力,提高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2)提高审判质量:陪审员的参与可以带来更多的合理观点和判断,减少法官的主观偏见,从而减少判决错误的可能性,提高审判质量。
(3)提升民众参与意识:人民陪审制度的推行可以增强公众对司法的参与感,提高其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积极推动社会公正与平等。
(4)推进司法改革:人民陪审制度的实施需要建立完善的制度和程序,并促进司法体制的改革。
在推行过程中,需要加强陪审员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完善陪审员的任免机制等。
总的来说,人民陪审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现状和发展前景是积极的。
适当的引入陪审员可以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审判质量,并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有助于推进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改革与完善
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改革与完善【摘要】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设立初衷是为了体现民主,防止司法的腐败,但是在实际操作却导致了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状况。
本文借鉴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成功经验,从而根据我国的囯情,探讨如何改革与完善我国陪审制度。
【关键词】陪审制度;陪而不审;陪审团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现状与成因(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现状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是指非职业法官的公民个体通过有组织的形式参与到案件调查、审判等过程的一项法律制度。
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到案件中审理,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法官的监督,有利于防止司法的腐败。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陪审员自身法律知识的缺乏,人民陪审员制度规定不明确,陪审员“陪而不审”的弊端更为显现。
(二)我国陪审制度现状成因1.陪审制度不完善,尚待改革我国现行陪审制度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有类似的规定。
主要特点是:(1)陪审制度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制度,陪审范围不明确,由法院决定是否需要选择陪审制度;(2)陪审员选任资格规定过于简单,结构单一化,缺乏广泛性与代表性;(3)陪审员连任制度有失公平性;(4)陪审员经费拨助不明确。
2.我国陪审员法律知识缺乏,陪审效果不明显,容易造成“陪而不审”的结果据了解,陪审员产生是由人大任命或单位推荐等方式;一般要求学历较高,缺乏代表性;他们当中大多数缺乏法律知识,在审理过程中,观点往往不专业、没有说服力,在案件合议时一般不发表意见,评议表决时信服于职业法官。
因此,我国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没有发挥出陪审员应有的作用。
二、从美国陪审团制度探析我国陪审制度的改革方向(一)美国陪审团制度特点美国各级司法机关审理过程中,按成员的人数可分为“大陪审团”与“小陪审团”。
“大陪审团”一般由案发地23名普通公民随机组成,主要负责对刑事案件是否立案进行调查取证,一旦案件进入立案阶段,那么“大陪审团”就自行解散。
“小陪审团”是指进入刑事案件审理阶段后,会有12名公民随机组成一个组织,负责对案件当事人是否犯罪及对其前期犯罪指控进行判断,如果“小陪审团”判定当事人有罪,则由法官直接根据犯罪事实进行判决,如果“小陪审团”认定其无罪,那么当事人将得到无罪开释。
陪审制度的现状
陪审制度的现状陪审团制度在当今世界被普遍接受,但东西方法律制度存在明显差异。
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xx色彩。
今天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司法独立和司法廉洁的价值,但也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不足。
陪审制度、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一、当今世界陪审团制度概述陪审制度是普通民众参与审理xx案件的司法制度。
目的是通过人民的有效参与实现司法民主。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制度起源于11世纪初的英国,但在国际上,以美国为基础的“陪审团”模式颇具影响力。
这种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然而,大陆法系的陪审制度采用的是“参与制”。
通常,两个外行和一个专业法官组成合议庭或所谓的混合法庭来审理案件。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外行和专业法官享有平等的权利,同时参与案件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的各个方面。
陪审员有权与专业法官共同主持审判活动,共同解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享有与专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在今天的德国,审判制度适用于各种案件。
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更类似于这种参与制度。
二、中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存在价值1951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号法律第:条规定“为了便于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了陪审制度。
当时人民陪审员制度通过吸收普通民众参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采取了进一步巩固政权、团结人民、共同抵御外敌的措施,使人民群众感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成为中国司法民主的先行者。
当前,坚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民主xx的客观需要,是加强司法工作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
陪审制度不再仅仅是一种诉讼制度和审判模式,更重要的是,它还是一项重要的民主xx制度。
主要思想是,中国人民的陪审制度是与中国xx制度相适应的民主xx制度和司法民主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社会公共价值的声音,在xx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公民身份的重要组成部分。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赋予普通人扮演重要角色的机会,帮助裁判员和法官更好地了解社会的普遍态度和审判相关案件。
这个制度是取得历史性改革,也展示了中国法律制度不断改进的状态。
以下将详细探讨该制度以及最新的案例。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执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近年来内地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
人民陪审员参与刑事诉讼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他们代表了社会的一部分,其存在更加符合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
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一般情况下,陪审团应当由5名人民陪审员和1名专业法官组成。
最新案例1. 甘肃临夏民刑案件中,一名杀人案的被告人因拒绝认罪,其家属及其律师也在方方面面地反思。
陪审员此时表现出非常重要的作用。
审判长通过陪审员得知了该地区公众对此案件的观点和情绪,最终审判结果得以很好地反映了公众心中的期望。
2. 广东一宗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动过枪支。
但是,陪审员发现案子的最终结果应当更加客观,应当注意到被告人的情感倾向和社会背景。
因此,当天最终判决结果为故意伤害罪并发生意外伤害。
3. 浙江某村的一宗贪污案件中,陪审员非常重要。
在此案中,陪审员通过听取证言之后表现出沉着冷静,准确地评估了被告人的所有证言,最终得出了正确的判决结果。
结论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遇到了一些问题,但是它依靠社会的贡献来解决法律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尽管这个制度需要升级和改进,但是它紧贴社会的需要,激发出了司法纠纷解决的积极性,是一个非常有前途的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引入,不仅可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也可以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和参与意识。
同时,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行也为广大群众提供了一个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有益于增强全民法制观念以及培养公民的法治精神。
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初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陪审员的选拔与培训,但是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完善,现在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绩。
人民陪审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现状和发展前景
人民陪审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现状和发展前景一、人民陪审制度的概念和历史背景人民陪审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民事、刑事案件中,由公民代表组成的陪审员,与法官一同进行审查、审判案件的一种制度安排。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最早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但受到历史原因和制度障碍的限制,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推广。
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审员法》出台,人民陪审制度才正式成为我国司法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二、人民陪审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现状1. 适用范围的扩大2019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审员法》,进一步扩大了人民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将适用案件的类型从刑事案件扩大至民事案件。
这为实现民事审判中的公正、公平提供了更多的可操作性2. 陪审员选任的改革近年来,国家司法部门将陪审员的选任工作纳入到司法招聘考试的范围之内,使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被纳入到产生陪审员的“有序制度”之中。
同时,陪审员的担任期限也由过去的一年一届,改为“无固定期限”,这意味着陪审员的角色不再是短暂的“接班人”,更能融入到司法实践之中。
3. 体制层面的优化在人民陪审制度的实践中,各地法院先后制定了相关的配套机制,如陪审员名单公示、陪审员培训等,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体系框架和运作机制,提高了公民代表的参与度和实践效果。
三、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前景1.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人民陪审制度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密不可分,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创新成果,因此,在加强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人民陪审制度必将得到更加广泛的实践应用。
2. 权力制约机制的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限制权力滥用的有效途径。
通过引入公民代表和群众的智慧、力量和参与度,帮助全面了解事实,削弱了个别法官和检察官可能存在的“过滥权”,使司法权利更加规范和合理。
3. 智慧司法的推进人民陪审制度在利用信息技术推进司法信息化方面,也具有广泛的潜力和应用前景。
提高审判的智能化和科学化水平,提高公众参与和审判质量,成为智慧司法建设的新互动载体。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中国自2004年开始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十余年来已经完成了从试点到全面推广的历程。
如今,人民陪审员已经成为了中国法庭上不可或缺的角色。
但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因存在一些问题而备受关注,例如因工作压力产生的承担难度、背离社会期望的裁判方案、被一些熟人介绍,缺乏客观中立性等问题。
下文将从改革背景、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讨论和分析。
改革背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是在我国司法改革深入推进的背景下逐渐推行的。
2004年以来,我国相继开展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试点工作,并于2014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
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实践中作用巨大,不仅能够更好地贯彻法律,有效地解决争端,还能使得司法判决具有民主性、公正性、权威性和可信度。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案例分析1、陪审员薪资问题对于人民陪审员而言,每次担任陪审员需要长时间请假,但是并不会得到相应的太高的薪资。
2016年,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法院出台了颇具开创性的小额诉讼人民陪审员试点制度,设立人民陪审员报酬补贴,为每户家庭每年补贴1000元。
2、陪审员质量问题陪审员的质量非常重要,但是有些陪审员并不具备审判所需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这也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一个难点所在。
为了提高陪审员的素质,浙江省杭州市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强陪审员选拔的工作力度,完善陪审员聘任程序,丰富陪审员的培训内容等。
3、陪审员中立性问题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不可避免地也会出现一些问题,如缺乏中立性、不足的审判经验、重视传统观念而忽略法律规定等问题。
例如,河南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陪审员曾因性别歧视被要求出庭作出解释。
法院指出,陪审员应当抱持中立态度,不应被社会风气、传统观念等干扰心情。
结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多个方面共同协作,才能够真正发挥出作用。
在各级法院加强监管的同时,也应当加强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完善陪审员的考核机制等方面的工作,以使其在司法审判中具体有力,达到更好的司法效果。
论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我国的陪审制度是人民陪审制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产生的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并与法官具有同等职权的一项司法制度。
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历经几十年的适用,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制度,也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
人民陪审制度其实是名存实亡、形同虚设,在司法改革大潮中显得漏洞百出,格格不入。
一.我国近现代陪审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在我国,“陪审制度曾有过辉煌的历史,近代的陪审制度最早出现在清末。
”①而人民陪审员制度最早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
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裁判部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其中就有关于陪审制度的规定。
此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都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
”②清政府在清朝末年被迫修律时,沈家本、伍延方等人主张效仿西方,实行陪审制度。
在1906年编成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第一次体现了陪审制度的理念。
该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凡陪审员有助公堂秉公执法,与刑事无屈抑,与民事使审判公直之责任。
”还具体规定了陪审员的资格、责任、产生办法以及陪审制度。
虽然该法对陪审制度规定得较为详细,但该法最终因重重阻力而并未正式颁行。
在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政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不断将这项制度予以改造,逐渐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崭新的人民陪审制度。
土地革命时期,省、市、县、区裁判部的合议庭是由审判员和两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员由职工会、雇农工会和其他群众团体选举产生。
军事裁①周静:《析我国陪审制度的司法价值及其构建》,中国法院网()。
②夏庆山:2005年12月30日《陪审制度在中国与美国的运作》,中国法院网()。
判所的陪审员由士兵选举产生。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在1932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具体规定了陪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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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陪审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摘要:陪审制度是我国人民群众依法参加管理国家和社会的重要制度,它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同时它又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它能够促进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本文在认真分析了我国陪审制度现存的问题及其原因的基础上,在考察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之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我国的司法本土资源,针对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一些改革及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陪审制度之改革和完善有所帮助。
关键词:陪审制度缺陷改革立法Reserch of Some Problems of Chinese Jury SystemDuan le(College of humanity, Hunan Agriculture University, Changsha 410128)Abstract: The jury system is an important regimen that ensures our people participate lawfully in regulating the country and society; it has an important political significance and plays an important part in the judicial system of our country by ensuring legal justice and efficiency. However, current jury system cannot fully accommodate the issues of economic, culture and legal system; many questions and concerns have been exposed during the legal practice, resulting in some oppositions of the jury system. The requirement of correct attitude towards our jury system is a compelling issue in today’s society.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problems of our c urrent jury system and the causes. Referring to the jury system of western countries and utilizing our native legal resources, this article points out the weakness of our jury system and provides some suggestions in modifying our legislation. It is hoped that this article is of some usefulness to the reform of our jury system.Keyword: Jury system Weakness Reform Legislation1 陪审制度的含义陪审制度是我国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作为非职业法官参加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之一。
实行陪审制度对于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促使审判机关公正司法,实现司法民主等具有积极意义。
它旨在利用没有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的普通民众参与案件审理,扩大司法民主,监督审判机关正确实施法律。
2 中国陪审制度的必要性2.1 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公正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基本目标。
要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做的事情很多,但是建立行之有效的陪审制度不失为一项重要措施。
司法公正的要旨在于司法机关审理每个具体案件的程序是公正的,而且其就每个具体案件所做出的裁决是公正的。
在此,最重要的不是法律所规定的一般程序是否公正,不是法律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能否保障法官做出公正的裁定,最重要的是在每个具体案件中适用的程序是否公正,以及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做出的裁定是否公正。
毫无疑问,公民以陪审员的身份参与审判活动对保障这种个案意义上的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可以帮助法官更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
一方面,陪审员的社会职业和生活经历各不相同,他们参与审判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情,从而弥补法官的不足,与法官相辅相成。
另一方面,陪审员参与审判还可以促进法官的办案责任心,从而减少他们在认定案件事实中因疏忽而造成的失误。
2.2 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民主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
虽然世界各国的陪审制度不尽相同,但是其都被认为是公民参与审判活动的一种有效方式,是在司法决策过程中防止法官独断专行的有效措施。
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一直是吸收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审判活动的重要形式,也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依靠群众,联系群众的有效方法。
无论在刑事案件中还是在民事案件中,法院的判决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有关人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都是人们社会生活中事关重大的决定。
陪审员来自社会各界,分别熟悉各种各样的社会生活。
他们参与审判,可以集思广益,可以更广泛地代表公民的意志,可以更有效地防止司法决策过程中的主观片面和独断专行。
一言以蔽之,陪审制度有利于提高审判活动的民主性。
2.3 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我国审判活动的一项重要原则。
它主要是由公开审判来保障的。
除了必须保密的案件或情节之外,司法活动应该公开。
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提高司法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可以更好地贯彻公开审判的原则思想。
一方面,陪审员是来自各行各业的公民,他们参与审判活动本身就扩大了司法决策的知情范围;另一方面,陪审员的参与也增加了广大公民了解司法决策活动的渠道。
2.4 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保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
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受到的干扰是多方面的。
其中既有来自于法院外部的干扰也有来自于法院内部的干扰。
陪审员参与审判,法院的判决意见是由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做出的,有利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抑制这些来自于方方面面的干扰,有利于加强司法裁决过程的独立性。
2.5 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廉洁司法腐败是人民深恶痛绝的一种社会现象。
在各种官员的腐败行为中,法官的腐败行为是最令人难以原谅的,也是最损伤公众法治信念的。
陪审员参与审判无疑是防止司法腐败的有效措施之一,因为陪审员的参与是对法官行为的一种重要约束。
如果参与判决活动的只有法官一人或者都是与其关系密切的同事,那么一个人敢于贪赃枉法的可能性就比较大,如果法官在来自各行各业而且多为素不相识的陪审员参与下进行审判,自然就会在面对诱惑时三思而后行,就会谨慎地加强对自己行为的约束。
3 中国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总的来说,我国目前在审判实践中采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方面,法官们经常抱怨说现在的陪审员很难请。
即使请来了,或者因为其素质不高,或者因为其不负责任,在审判中也发挥不了多大的作用。
另一方面,许多陪审员抱怨说他们在审判中根本不受重视,白白浪费很多时间,没法发挥作用,而且误工补助也不到位,他们就好像法院的廉价劳动力。
法官缺少积极性,陪审员也缺少积极性,于是,我国已经实行多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越来越流于形式。
毫无疑问,形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3.1 人民陪审制的适用范围较窄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仅适用于一部分一审案件的审判之中。
至于究竟哪些案件的审判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完全由法院自行决定。
因此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由清一色法官组成的一审合议庭绝非少数。
诚然,上述这种灵活的法律规定主要是考虑了我国目前“陪审员难请”的实际情况,但是它很容易导致人民陪审员制度名存实亡,或者造成审判实践中运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混乱。
3.2 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具有随意性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除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
另外,被选举出来的人民陪审员应该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代表性,应是在其本职工作中表现比较好而且适于担任陪审员工作的。
这种原则性的规定很容易导致实际操作中的随意性。
另外,有些涉及陪审员资格的问题也需要人们在讨论的基础上加以明确。
例如系统学习过法律的人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能否担任人民陪审员的问题。
从我国的实践情况来看,法律院校的毕业生和法学专业教师都是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的。
实际上,有些法官还希望陪审员是比较熟悉法律的人,因为这样可以减轻他们的工作负担。
然而,由不熟悉法律的当地居民担任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是世界各国设立陪审制度的一种基本思想。
陪审员不应该成为解决法院人力不足的手段。
3.3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不完善根据我国的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实际上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各级人民法院“候选名单”中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问题;其二是具体案件中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问题。
前者可以称为陪审员的一般选任;后者可以称为陪审员的个案选任。
各法院“候选名单”上的陪审员人数多少不一。
有的十几人;有的上百人;一般的基层法院有数十人。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应该由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选举产生。
但是在目前的实践中,人民陪审员的选举很不受重视。
在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活动中根本“排不上队”,因此造成了各地人民陪审员选任现状的混乱。
例如,有的地方由法院直接邀请人民陪审员,有的地方让有关单位或团体推荐人民陪审员,等等。
法院直接邀请人民陪审员的作法似乎效果还比较好,但是缺乏法律依据。
而单位推荐人民陪审员的作法弊端甚多。
一般来说,单位推荐的陪审员都是该单位工作中可有可无甚至难以管理的人员。
这显然会影响陪审员的质量。
我国法律没有就陪审员的个案选任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
在实践中,当某个案件的审判需要陪审员的时候,负责该案审判的法官在本院陪审员“候选名单”中挑选。
法官乐于挑选那些与自己关系比较好或比较熟悉的陪审员的作法屡见不鲜。
这显然会进一步削弱人民陪审员对法官的制约作用,而且会造成陪审员之间工作任务的不平衡。
3.4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问题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目前我国的陪审员一般都采用任期制,而非个案制。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一般为2年或3年,而且可以连选连任。
有的陪审员甚至连续担任陪审员达10年或20年之久,成了所谓的“陪审专业户”。
我认为,陪审员的任期太长不利于调动和保持其参加审判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发挥陪审员在审判中应起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