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基层视角陪审制度改革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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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人民陪审员信息库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3318(2018)03-0058-05
自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权最高人民 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① 、发布《人 民陪审员制 度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实施办法》)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工作进行 得如火如荼,2017年该制度的单行法律立法工作已 被提上日程② ,2018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陪 审 员法》(以下简称《陪审员法》)出台 ③ 。该制度的完 善对进一步推进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具有开创性意 义,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两年试点④ 工作已取 得阶段性成果,同时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尤其是在 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机制中,候选人资格审查工作难
收稿日期:2018-05-24 作者简介:李晨瑛(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 事诉讼法。 ①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十个省(自治区、直 辖市)各选择五个法院(含基层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② 2017年 12月 22日上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陪审员法(草案)》作说明。周强指出,《人民陪审员法》是中国第一部专门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制定《人民 陪审员法》着重遵循三项原则。一是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民主权利,二是坚持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性和代表 性,三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参审作用。参见:荆龙.周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草案)》作说明[EB/OL]. [2018-01-03].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75072.html.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于 2018年 4月 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 会议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④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两年:2015年 5月 20日至 2017年 5月 20日。2017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期限的决定》的议案,将为 期两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延期一年,至 2018年 5月。 ⑤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主要由组织推荐产生向随机抽 选转变,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由全面参审向只参与审理事实问题转变,人民陪审员参审方式由 3人合议庭模式向 5人以上 大合议庭陪审机制转变,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由注重陪审案件“数量”向关注陪审案件“质量”转变。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人民陪审制度是指在审判过程中,由普通人民群众担任陪审员参与审判的一种制度。

作为一种民主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

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也已经得到实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

首先,我国人民陪审制度面临的问题是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不够。

由于陪审员并非专业法律人士,他们的法律素质和审判能力存在较大差距,这可能会对审判结果产生不良影响,甚至会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开展相关培训和提高招募标准等措施,提高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

其次,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是陪审员的选任和组成不够公正。

在现实中,一些地方存在着“关系户”、权贵、富豪等通过关系进入陪审员队伍的现象,这种现象破坏了人民陪审制度的公平、公正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在选任和组成陪审员队伍时,注重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杜绝门阀、权贵、财团等非法干预。

最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在陪审员选任、组成、培训等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制度,制订科学的陪审员管理制度,加强陪审员的职业培训和考核,健全陪审制度的监督机制,规范陪审员的工作流程和责任。

总之,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从多个方面加以改善和完善。

只有通过逐步改革和完善制度,才能保障人民群众权益,推动我国司法制度不断完善。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

区域治理RULE OF LAW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 杨知行摘要: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纳普通民众加入审判体系,和职业法官一起开展后续审理活动的重要诉讼制度。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的正式颁行,使得该制度实现了显著的发展。

但是需要认识到,在正式改革之后的陪审制度依旧有着明显的问题,例如参审案件范围标准的模糊、事实认定清单规定过于简单、审判长指示制度过于原则化等。

欲全面运行《人民陪审员法》所创设的功能实现机制,需要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完善事实认定清单的内容,以及完善审判长指示制度以推动实质参审等。

关键词:陪审;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52-0070-0002陪审制度被认为在司法领域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和公众参与民主政治的一种有效制度,其缓解了民众的权利与国家的权力之间在司法领域的紧张。

我国在2018年正式出台了《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创新和发展。

随着《人民陪审员法》颁布,以及随后高人民法院所出台的《关于适用<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为《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但是,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依然存在自身的问题,参审范围模糊不清、问题清单规定过于简单、指示制度太过原则化等具体问题亟待解决。

一、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参审案件范围标准模糊不清导致随意适用《人民陪审员法》对参审范围采用了“关系到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社会影响较大”以及“案情复杂”等标准,但至今没有对上述标准如何界定给出具体解释和说明。

划分参审范围的标准模糊不清使得参审范围变得宽泛,并且导致法官对案件所运用的陪审程序并不规范。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环节中,一般情况下都是情节简单的甚至是没有争议的案件适用陪审,而遇到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的案件时却又更倾向于选择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这与立法初衷是相违背的。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旨在增强民众的参与度和话语权,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

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现状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 参与方式单一。

人民陪审员是的身份是公务员,需要通过考试取得资格,且数量有限。

大部分案件需要由法官和检察官独任审判或监督,缺乏多元化参与。

2. 素质参差不齐。

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和培训缺乏科学规范和机制,导致素质参差不齐。

一些陪审员可能缺乏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甚至没有法律背景,难以独立公正地审案。

3. 工作职责不明确。

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不清楚,缺乏明确的考核机制和奖励机制。

一些人民陪审员虽然在审判过程中发挥了作用,但由于没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奖惩机制,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工作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二、改革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应该进行如下改革:1.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建立科学规范的人民陪审员选拔和培训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

拓宽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包括从志愿者、民间组织和媒体中选拔,以及增加从基层人民法院选拔人民陪审员的比例。

2. 改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方式。

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方式从单一的审判和监督转变为审判、监督和咨询等多种方式,增加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建立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考核机制,明确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3. 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职责。

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应该是独立公正地审案,对判决结果负责,不能干预法官的审判过程。

同时,人民陪审员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参与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活动。

4. 建立人民的陪审员激励机制。

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宣传,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保障机制,包括薪酬、交通、住宿等方面。

同时,建立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机制,为优秀人民陪审员设置奖励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浅谈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作者:景影来源:《人间》2016年第18期摘要: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至今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尽管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许多缺陷和不足,但陪审制度对实现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具有仍有重要意义。

本文主要从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自身和人民陪审员制度等方面重点分析了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和不足,结合我国的国情,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从陪审制度的法律制度、陪审员选任条件以及陪审员保障体系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问题;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6-0064-02一、陪审制度的概念及其特征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加审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制度。

在促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世界范围内陪审制度的主要形式有两种:一种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二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

根据《周礼》所记载,我国的陪审制度已经具有很大规模,根本观念已经与近代相近。

“清末,沈家本编订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陪审理念也得到了体现,虽然该法最终因重重阻力也并未正式颁行[1]”。

“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员和法官一并对案件的事实部分和法律部分进行认定,并且拥有同等的表决权[2]”。

即使我国陪审员和法官有相同的权利,但是在生活中,陪审员制度终究还是逃脱不了“陪而不审”和“形同虚设”的命运。

陪审制度从不同角度对案件进行分析,并且提出意见,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法官可能出现的官僚主义倾向。

二、我国陪审制度现存的问题(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

1.陪审制度缺乏根本法的支持。

我国的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并未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

大大削弱了人民法院对陪审制度的真正认可程度,导致了陪审案件种类和数量的下降。

2.相关法律对适用陪审制度的表述不准确。

我国《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诉讼法》也都效仿《人民法院组织法》,采取了选择性的立法方式,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陪审员可参加,也可不参加,然而对选择适用陪审制度的具体标准却没有任何规定。

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现状及完善建议

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现状及完善建议

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现状及完善建议我国陪审制度发端于清末,经过旧民主主义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发展,在新中国成立后正式形成了人民陪审员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逐步进入改革发展的攻坚期和社会矛盾的多发期。

与此同时,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司法需求更加迫切,參与司法活动的热情也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地位和作用也更加突出。

一、陪审制度在运行上存在的问题(一)立法层面上的问题从立法角度上看,我国关于陪审制度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

至今仍没有一部统一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法。

由此导致实践中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弹性较大,对任职资格把关不严,人民陪审员产生、管理的随意性较大等一系列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调查结果,90%法院认为迫切需要加强立法,对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产生方式、职责范围、任职期限、权利义务、物质待遇、申请回避和法律责任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二)司法实践层面的问题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从设立至今,积累了大量的成功范例和实践经验,己经根植在我国的法律土壤中。

但在立法上仍明显滞后,至今尚无一部专门法律来对陪审制度进行规范和制约,导致1/ 6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没有解决的法律依据,对陪审的质量和社会效果产生了不良影响。

尤其是对于既不熟悉法律又缺乏审判实践经验的陪审员来说,需要他们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发表意见和建议时,就只能接受法官的指导,附和着法官对于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做出的说明,以及对案件事实的法律分析。

原因在于人民陪审员对法官的专业自然而然的具有一种敬畏心理,容易产生权威趋从心理,往往只听凭法官决定,甚至完全附和法官的意见。

陪审员对于案件没有自己的独的看法,陪审就仅仅成为一种陪衬。

二、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一)缩减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论改革与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

论改革与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

论改革与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摘要陪审制度的萌芽产生于西方文化的发源地——古希腊和古罗马,经过人类上千年的文明历程,陪审制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一条基本司法制度,它的主要功能在于以大众的朴素经验来制约法律的职业垄断,以达到人类社会所追求的自由、民主、公正的价值内涵。

然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处在尴尬的境地,陪审制度“陪而不审”,形同虚设。

本文从陪审制度的司法价值功能论述陪审制度的重要性,分析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对改革、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提出了一些构想。

关键词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制度一、引言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就人民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选任、任期、职权和补助问题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并于2005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

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各种原因陪审制度在我国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其制度优势也没有得到完全的发挥。

二、陪审制度的概念和我国陪审制度的移植陪审制度是指法院依法吸收普通民众、非职业法官参加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案件审理的一种司法制度。

从世界范围看,陪审制度可以分为两大类型:一是陪审团制度,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等;二是参审制,主要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等。

陪审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6世纪的雅典,当时著名的政治家梭伦对政治机构进行改革,举措之一就是设立陪审法庭(赫里埃),这是西方奴隶制民主政治体制的产物。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则起源于11世纪初的英国,1066年随着诺曼征服这一制度开始在英国建立,而陪审制度得到充分的发展则是在美国。

在英美法系国家,普通公民以随机方式组成陪审团并作为一个整体参与案件的审理,陪审团与法官有明确的分工,由陪审团负责认定事实,职业法官适用法律,称为陪审团制;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普通公民是以单个人的身份与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陪审员与职业法官的地位相同,也不存在分工,共同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做出裁决,称为参审制。

中国陪审制度及其完善

中国陪审制度及其完善

中国陪审制度及其完善王敏远Ξ 陪审作为我国审判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法律的规定中曾是一项重要的原则。

有关法律对于陪审制度的规定,虽然现在未将其作为原则,但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等均仍予明确肯定。

有关法律对陪审制度的肯定曾经历过变化,变化过程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

1954年的宪法和法院组织法(以及1979年的法院组织法、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等)对陪审制度所作的肯定是一种最为全面的肯定。

陪审作为宪法性的规定,在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予以的具体化,使陪审成为司法的一项原则,普遍适用于第一审案件。

从1983年修改法院组织法开始,我国法律对陪审制度的肯定有了一些变化,变化的实质含义就是使陪审不再成为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时所必须采用的一种方式,而是一种可以任意选择的形式。

虽然法律并没有否定陪审,陪审在现实中也确实仍然存在着,但不容忽视的是,陪审在中国现行审判制度中所具有的作用几乎已经到了不被看重的地步。

陪审制度在现实中的衰落,既表现在实行陪审的案件数量极少,许多地方法院所审理的一审案件,一年难得有几件采用陪审方式;也反映在人们已不再将其作为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一项原则。

〔1〕陪审作为一项在中外历史上曾经发挥过巨大作用的制度,作为一项现在仍然被许多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和某些大陆法系国家)十分看重的制度,在我国却面临着上述两方面的基本问题,是否说明了陪审对我国的审判制度的作用在客观上确实不再重要了呢?抑或是由于立法者和司法者对陪审制度的作用和意义的认识发生了“偏差”的结果?如果陪审确实是一项可以予以忽视的制度,那么,它现在所面临的“名存实亡”的局面,就是陪审制度已完成其历史使命的一种表现;如果说陪审制度在现实中应当发挥、也完全能够发挥其作用,那么,我们对于这项制度现在所面临的问题就有必要予以探讨,并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基本思路。

笔者认为,陪审制度尚未结束历史使命,其地位和作用应当予以重视,尤其是在当今司法公正和司法改革问题日趋呈现出被社会普遍关注的热闹景象时,对陪审制度予以冷静的分析和研究,其价值不应低估。

浅析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浅析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人 民陪审员 的任职条件太低 , . 不能保证陪审员的高水平
制度 的意义 何在 ?如何在制度 改革与创 新的基 础上完 善和发展陪审 制度 ?本文试对此作一些 初步探 讨。

我国《 人民法 院组织法》 3 条规定:除 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第 8 “
以外 , 凡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 2 3周岁 的中华人 民共 和国公

陪审 制 度 缩 影
陪审制度是指 国家 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 官或非职业审判员为 民都可 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 如此抽象和原则性 的规定极 易导致 ” 陪审官或陪审员参加刑事 民事案件审判 的制度 。陪审制度最早起源 实际操作 中的随意性和盲 目性。实践中 , 院往往从工 厂、 。 法 街道 、 单
于 古 代 奴 录 制 国家 的雅 典 与 罗 马 时 期 , 代 意 义上 的陪 审 制度 起 源 于 现
位、 村民中选拔陪审员, 而这些人员大多文化水平不高 , 对法律或一些 专 门知识知之甚少 , 以胜任陪审工作。另外 , 难 还有的法院倾 向于从 人大代表 、 政协委员、 甚至党政干部中选任 陪审 员, 这导致陪审制度产 生“ 官化” 向0, 倾 使陪审制度起 码的“ 平民” 民主色彩也丧失殆尽 。 、 2 人 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不规范 .
十一届三中全会 民主和法制开始重建后, 先后在 《 人民法院组织法》 和 证 据材料或是在庭前准备时宣读一些程序性的文字材料, 就算陪审 员 各诉讼法中人民陪审制度被重新确认下来 。 但从 2 世纪 8 年代初开 参 与审案 了。 0 O 有的甚至连庭 审都不参加, 只是在庭审笔录和合议庭笔
度被取 消, 审判实践中陪审制度 成为一种 可有可 无的“ 在 陪衬” 制度 ,
法学理论 界和 司法 实务 界关于废 除陪 审制度 的呼声不绝于耳 。人 民 陪审制度在 我国现 阶段 究竟有无存在 的必要 ?保 留这项古老 的民主

我国陪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我国陪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我国陪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摘要:司法民主化是近来世界司法权的发展趋势,而司法民主化的最直接方式即为公民参与审判。

为促进司法民主,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然而其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我国现有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很多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为完善该制度提出合理的建议,使民众更好地参与于司法审判,促进我国的司法民主、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陪审制度,司法民主,公正,人民陪审员制度一、陪审制度的概述(一)、陪审制度的内涵陪审制度,是公民通过一定程序参与案件的审判,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非职业司法人员参加案件审判的一种诉讼制度。

法院从本地区公民中选出或指定几名陪审员,参加某些案件的审判工作,由这些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审理民事或刑事案件,并在辩论后做出自己的判断。

它的目的在于通过没有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的普通民众参与案件审理,扩大司法民主,监督司法机关正确实施法律,实现司法公正。

(二)、陪审制度的意义陪审制度的基本理念是司法民主和权力制约,它的宗旨就是在审判中反映民众的正义感和价值观,制约政府强权和职业法官滥用权力,保护公民的权利自由不受侵犯。

陪审员来自社会各阶层,他们的意见就在于反映民意。

”陪审团审理一直以来被看作一项重要权利,以陪审员身份参与法院的审判工作也被视为宪政民主的一个重要特征。

民众能参与司法审判,就是使国家司法权归于人民,也是司法民主化的表现。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1、陪审员的选任不具广泛性和代表性我国法律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并且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其任职条件并不高,但依其产生之方式,以前主要是由选民选举或有关单位推荐产生,另外则是法院(长期或临时)聘任,因此能够担任陪审的只是公民中的极少数人,而不是普遍的,而且由于法院倾向使用有陪审经历和经验的陪审员,导致了只有少数陪审员经常参加陪审工作,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被削弱。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要途径。

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大的现实价值和长远意义,但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相关工作涉及面广、环节多、难度大,特别是该制度还处于不断完善发展过程中,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够了解,并且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这很多有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现粗略谈谈相关问题及对问题的思考和建议,以期抛砖引玉,更好的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一、从实际运作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突显的几个问题解读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与功能(一)由于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不够了解,时常会有陪而不审的现象。

由于过去我国对人民陪审员的重视不够,所以对大部分人民群众及法律工作人员来说是一项新制度,一些基层法院对如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缺乏经验,陪审员不参加案情研究讨论,存在“合而不议”的现象,笔者通过对一些基层人民法院的了解,发现存在很多这种现象。

有的法官也不安排陪审员庭前阅卷,在审判中难以发挥陪审员陪审的作用,因此使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起不到应有的价值作用。

(二)陪审员素质良莠不齐,缺乏法律专业知识。

法律虽然赋予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有同等的独立审判权,但这一权利并没有得到有效行使。

现实中有的人民陪审员不可能达到职业法官的要求,并且对其专业知识的欠缺。

对一般案件来说,法官愿意请陪审员参加,而对于疑难案件,法官就不愿意请陪审员,因为没法商量,陪审员大多只凭感情去衡量心中的天平,因此公正审判权就很难得到实现。

当然对于陪审员来说,不应当要求他们达到职业法官所具备的法学理论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

但是原则上应考虑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法律程序和法律实体上的有关规定应当熟悉掌握,否则,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最终难以得到实现。

二、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实践中一项意义重大而深远的制度,综观这一制度在实践中的运作,它存在这诸多的问题与不足。

我国陪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我国陪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我国陪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作者:颜可鑫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3年第10期摘要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部分民众代表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

它旨在利用民众参与,扩大司法民主、监督审判机关正确实施法律。

一直以来,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废以及发展方向存在着激烈的争执。

虽然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欲起定纷止争的作用,但此类争执仍未消弭。

故当下对其改革和完善的探讨仍具有很强的现实及理论意义。

关键词人民陪审制度不足完善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历史上经历了几十年的跌宕起伏,在《决定》诞生前,陪审制度在实践中实施状态不尽人意。

《决定》的正式实施,在立法上给我国陪审制度的“存废之争”划上了句号,标志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首次单行立法,填补了我国陪审制度运行中的许多空白,也是对人民参与司法的重大肯定。

当前《决定》实施之后,我国陪审制度仍面临着和世界范围内一致的完善及发展的问题。

二、现实的不足(一)缺乏严格的选任程序。

产生范围小,选择标准不确定,选择程序不公开等是司空见惯的问题。

在选择范围上,仅凭一些外部因素如学历、年龄、职业、性别来排除一部分人。

《规定》中要求,担任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这也引起了人民陪审员“大众化”和“精英化”的广泛讨论。

有些地方专门邀请政府官员作为陪审员,这无疑有违陪审设立的初衷。

而现实中,尽管《决定》规定其选任可推荐和自荐,绝大多数陪审员仍沿用推荐或者推荐为主的方式产生。

(二)参与的形式化。

实践中,不少陪审员在庭审前不做任何准备,在庭审中没有任何驾驭庭审、听证、认证的表现,审判过程完全由审判长一人定夺,只起“陪衬”的作用。

评议时偶尔参与,其观点要么与审判员相同,要么不起决定性作用,评议流于形式。

无论法官还是陪审员自己都承认,陪审员的意见对法官裁判的影响微乎其微。

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现状与困难

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现状与困难

浅谈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现状与困难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们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司法民主,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有效的途径和方式。

文章主要以一个基层法院为例,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现状和实施过程中面临的困难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现状;困难中图分类号:d921.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3)04-0076-01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们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司法民主,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有效的途径和方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的公布实施,在立法上对这项制度进行了极大的完善,也赋予了这项制度新的生命力,但七年多的实施探索,笔者从一名基层法院干警实际工作中发现,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还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限制了人民陪审员职能的发挥,应引起重视。

一、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基本情况以笔者所在南昌西湖区人民法院为例,目前该院有人民陪审员51名,本科及研究生文化程度的21人,大专文化程度的30人,中共党员20人,人员的结构主要由街道社区干部、辖区企业干部、大学老师组成,人民陪审员数量预计达到审判庭、室法官数量的60%。

去年该院一审普通程序审结案件1951件,本院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案件达到1753件,占全部一审普通程序结案数的90%,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有效地弥补了法院审判力量的不足,极大的提高了办案效率。

陪审员从多角度、多层次分析判断是非曲直,减少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增加了案件的调解率,促进了司法和谐,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陪审员参与各项审判活动,也在客观上起到了对审判工作的直接监督作用。

该院为提高陪审员履职能力。

为提高陪审员的陪审技能,还积极组织陪审员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岗前培训,适时开展在岗培训,在2012年4月、6月,本院先后二次每次一天,采取专题授课和庭审观摩、讨论相结合的方式,对现有陪审员进行系统培训,邀请院领导和审判骨干,讲授民事、刑事、行政法律基础知识和基本诉讼规则、法官职责和权利、法官职业道德、审判纪律、审判的司法礼仪等,为每位陪审员订阅了《人民法院报》,新建电子阅读室,为陪审员网上查阅相关法律知识提供方便。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_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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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_规章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发布时间:202X-07-11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由依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并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的司法制度。

其主要价值是利用普通群众有别于职业法官的生活经验、民间智慧和专业知识,提高对案件事实的审判效率,以达到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证司法廉洁、增强司法权威的目的。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追溯及现状我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第75条提出: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七五宪法第25条第三款规定:检察和审理案件,都必须实行群众路线,对重大的xx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批判。

七八宪法第41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群众代表陪审的制度。

对于重大的xx案件和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提出意见。

而恰恰是现行宪法即八二宪法却未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出规定。

但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分别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必要时可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但以上所有法律都未对如何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做出具体的规定。

202X年8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先后出台了《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从202X年起,人民陪审员制度开始全面有序进行。

尽管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和制度,但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法律和实践中仍存在大量缺陷,司法界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利与弊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法律制度不完备;陪审员履职往往流于形式,有时只是为了组成合议庭,解决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陪审员日常管理工作机制不完善;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经费难以保障等等。

浅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浅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浅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在司法改革中推出的一项重要创新。

它充分发挥了人民群众在司法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同时也使司法活动更加公正、合法、权威。

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存在一些缺陷,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完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目前,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主要是由人民法院、政协、人大、工会等组织推荐。

这种推荐制度容易引发一些质疑,如推荐人是否有权利推荐,推荐人的动机是否存在偏向,如何保证井然有序的程序。

对此,应该建立更为完善、具有公正性的选任制度。

比如采取公开竞选的方式,让符合条件的候选人自由竞选。

在筛选的过程中,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进行评估和审核,确保选任制度的公正性。

二、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了审判工作,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比如言论自由、庭外自由和与其他陪审员平等竞选的权利。

但是,由于新制度的不成熟和与原有系统调整存在不协调性,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保障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建议通过法律规定陪审员的权利,将其向内部和外部产生法律效力。

同时,应设立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权益保障机构,对陪审员的权益开展监管和维护,确保其公正性。

三、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晋升在参与司法活动之前,人民陪审员应该接受必要的培训,如法律法规、案件审理程序等。

现阶段,陪审员的培训还不够完善,个别陪审员普遍缺乏专业知识,导致其审判结果与专业法官的判断存在差异。

因此,应该规范陪审员的培训体系,并开展常规化培训。

对于表现优异的陪审员,应建立陪审员的晋升体系,如可以由初级陪审员晋升为高级陪审员,并提供相应激励机制,以更好的激发他们的积极性。

四、人民陪审员的实名制人民陪审员的实名制是确保公正、公平的司法审判的必要措施,同时也是保障人民陪审员的权益的重要方面。

然而,目前对于人民陪审员的实名制尚不够完善,具体操作机制还不够清晰。

实际上,在实名制方面的规范化措施尚未得到全面认可。

因此,建议对人民陪审员的实名制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化设计,明确实名制的具体操作流程、安全保障机制、陪审员保密要求和实行的具体标准。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论文提要】《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既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新起点。

《决定》的颁行,对于完善和改革我国审判制度将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本文拟从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与不足、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措施、人民陪审员制度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谈谈肤浅看法,以期同仁指正。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立法问题缺陷与不足完善措施解决问题论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要求,是我国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化、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也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的重要形式。

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就人民陪审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

1951年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4年的《宪法》和《法院组织法》,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都对陪审员制度作了明文规定;1979年通过、1983年修正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1979年通过、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重申了过去宪法和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有关规定;1982年试行、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和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也都对人民陪审制度作了规定。

另外,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等有关部委以及一些地方人大,专门就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

但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行宪法中未作规定。

作为一国根本大法的宪法,其内容应当是规定国家的基本经济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

试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试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征文试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孔淑华二○一○年五月十三日作者简介:孔淑华,女,195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1977年8月调至红旗岭农场16队任出纳员。

1985年至今担任红旗岭法庭审判员。

联系电话:0469-5560427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作者签名:孔淑华日期:2010.5.13编号: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案件审判的一项司法制度,是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一种民主形式,是司法民主的重要象征与保障,主要表现形式有陪审团制度和参审制度。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从本质看,属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

无论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还是大陆法系的参审制,追本求源,都可以追溯到英国陪审制。

我国陪审制度是从英国的陪审制中移植、异化而来。

作为陪审制度的借鉴和移植的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组成合议庭进行案件审判的制度。

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为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有效反映人民的意愿提供了途径;为案件全面、客观、公正审理,防止审判权的滥用进行了监督;同时也为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和效率,扩大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增进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密切了司法工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起到了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强化司法监督、增强司法权威的重要作用,人民陪审员队伍已经成为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作为一种文明制度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存在了九个多世纪之久。

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从无到有、从简略到完善、从零散规定到专门立法,已经走过了将近八十多年的风雨历程。

论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我国的陪审制度是人民陪审制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产生的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并与法官具有同等职权的一项司法制度。

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历经几十年的适用,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制度,也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

人民陪审制度其实是名存实亡、形同虚设,在司法改革大潮中显得漏洞百出,格格不入。

一.我国近现代陪审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在我国,“陪审制度曾有过辉煌的历史,近代的陪审制度最早出现在清末。

”①而人民陪审员制度最早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

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裁判部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其中就有关于陪审制度的规定。

此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都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

”②清政府在清朝末年被迫修律时,沈家本、伍延方等人主张效仿西方,实行陪审制度。

在1906年编成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第一次体现了陪审制度的理念。

该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凡陪审员有助公堂秉公执法,与刑事无屈抑,与民事使审判公直之责任。

”还具体规定了陪审员的资格、责任、产生办法以及陪审制度。

虽然该法对陪审制度规定得较为详细,但该法最终因重重阻力而并未正式颁行。

在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政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不断将这项制度予以改造,逐渐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崭新的人民陪审制度。

土地革命时期,省、市、县、区裁判部的合议庭是由审判员和两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员由职工会、雇农工会和其他群众团体选举产生。

军事裁①周静:《析我国陪审制度的司法价值及其构建》,中国法院网()。

②夏庆山:2005年12月30日《陪审制度在中国与美国的运作》,中国法院网()。

判所的陪审员由士兵选举产生。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在1932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具体规定了陪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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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基层视角浅议陪审制度改革与完善
摘要: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司法机关以来自社会各界的非法律专业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司法实践中对人民陪审制度有着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中国应当保留这种特色的人民陪审制度,这是由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第二种认为不应继续保留,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了更加公正高效的对待每个案件,法官队伍的综合素质在不断提高,但人民陪审员从个人素质到整个制度都有不足。

本文将从基层法院的角度出发,浅议陪审制度在基层的缺陷与未来。

关键词:陪审制度改革完善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基层的缺陷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则是专指人民陪审员制度,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说:人民陪审员是“不穿制服的法官”。

据统计,有人民陪审员参与或者监督的民事案件,有很大一部分都以当事人和解或者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往往都服判息诉,真正能做到案结事了。

因此,人民陪审员制度被认为是自建国以来所特有的的司法传统。

陪审员之所以是陪审员,是因为其具有不同于法官的平民身份,能够深入生活,对社会公平正义有现实的直觉,对社情民意有深刻的体悟。

因此要准确把握人民陪审员贴近群众贴近社会并代表人民参与司法审判的定位,充分尊重陪审员的独立地位、独特视角、朴素观念,实现法官与陪审员的优势互补,提升司法的整体能力,这是陪审制度的现实价值之所在。

1该《决定》实施多年来,既从
制度上保证了普通民众可以积极主动的参与司法活动,在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方面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决定》虽然解决了一部分学术方面的问题,却并未触及人民陪审员制度问题的本身,在2008年,也就是该《决定》颁布三周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一份凋研结果称“人民陪审员制度…问题犹存…陪审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不同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类型不均衡,参审方式不平衡,主动申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的当事人很少。

”2就笔者从基层的角度来看,陪审员人员不足,结构不平衡,参与案件不足,陪而不审,权职不明,办案素质不足等情况较为严重,具体可以分析如下:
(一)陪审员数量不足,结构不平衡
首先从人员来看,基层法院能够直接参加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数量不足,就拿金寨县法院来说,2013年之前总共有的陪审员不过七、八人,院里的两个民庭和刑庭,包括下设的四个派出法庭,平均起来人数明显偏少,直到2013年才新任命了25人,暂时缓解了人员不足的尴尬。

即使如此,陪审员的任选结构还是不平衡,即机关、事业单位比重较大,
(二)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现象依然存在,参加审理案件权职不明中国的司法环境和国民的法律理念,和国外的差距是很大的,就当事人而言,很少有人愿意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自己的案件;普通民众方面,愿意担任陪审员的也不多。

曾有学者对不愿参加审理的陪审员作过调查,结果显示,不愿意参加的理由各种各样(具体
的理由包括:“没意思,只是去当陪衬”;“去了,也只是做样子”;“没兴趣”;“走形式而已,浪费时间”;“我说了也不算”等),但最多的理由是:“参加陪审只是摆设,没有多少实质意义”。

3金寨县法院去年一共审理了1580件案件,人民陪审员参与的仅有118件,陪审率不足10%,比例之低,可见一斑。

其次,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

但是司法实践中,不具有法律知识的陪审员到底可以行使职权,承担多少责任,法律没有做出非常明确的规定。

虽然陪审员与法官享有一样的表决权,但是一般会更信服专业法官的法律素质,对自己的观点往往并不坚持,从评议到表决都会服从法官的决定。

这样会导致整个陪审过程毫无意义可言,陪审员在法庭没有了话语权,也就没有了其应有的作用,更别说与法官形成制约监督关系了。

(三)对陪审员的管理监督规定不足,陪审经费也没有保障
目前基层在挑选陪审员时,范围较小,并且缺乏审前偏见排除程序。

其实中国法院对陪审员的挑选几乎无程序性规则约束,无论是各法院从十分有限的潜在候选陪审员中挑选出法院的正式陪审员,还是在案件审理前对合议庭所需陪审员的挑选,随机挑选的功能没有发挥,而且法院掌握着挑选的绝对主动权,并明显体现出倾向性。

4此外,法院经费是地方财政拨款的,人民陪审员的担任,参与审理,业务培训则是法院的正常工作,开展的话要求法院必须投入相当的精力,交通费误工费等补助需要法院支出,但这些款项并不一
定能得到专款保证,并且法院很难准确的预算出每年的实际运转经费,因此未必能保证陪审员费用全部落实,这样难免会对本来就不高的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造成影响。

二、基层陪审制度的未来
基层法院是我国实现司法民主的前沿阵地,承办了全国法院近80%左右的案件,基层强则全国强。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司法公正是人民基本的要求之一,而陪审制度就是人民积极参与司法的制度保障,有学者针对民众是否愿意作为陪审员参与刑事审判问题所作的调查显示,49.8%的被调查人表示“很高兴参加”,这一数字超过“不愿意参加”和“坚决不参加”的人数总和,这显示了民众参与刑事司法的热情和意愿并不低。

5
首先,各基层法院视具体情况完善人民陪审员的任免制度,进一步扩大陪审员的产生渠道,增加各阶层的人员比例,提高陪审员入门门槛,以保证陪审队伍的素质和质量。

把陪审员分成普通陪审员和专业陪审员,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可以请普通陪审员参审,对于离婚纠纷,可以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街道的陪审员参加,对于金融纠纷或者医疗纠纷,可以请专业领域的陪审员参审。

其次,在庭审中,由于陪审员更多的作用是体现在认清事实方面,因此很有必要将陪审员的职权和法官的区别开来。

很多学者认为,基层法院之所以限定陪审员的参审,是考虑其法律素质不高,审判技能等方面不足,盲目的参审会导致判决的纯度不高。

一个案件的审理,包括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因此陪审员的作用可以更多
的体现在运用一般社会观念或者专业知识协助法官认定事实,然后根据确定的事实,由法官单独来决定法律适用即可。

再次,加强陪审员的业务指导,基层法院要保证陪审员的法律素质和审判质量,不仅要对其专项经费有所规定,还要对其进行一定的培训。

有些法院在对陪审员进行培训时容易走进专业化的误区,各种法律学科科目繁多,内容深奥,希望其能具有法官一样参审的能力,其实陪审员之所以为陪审员,就是其人民性决定的,如果具有了法官的法律专业水平,也就没有了存在的基础,因此笔者认为在基层对陪审员的培训,应该主要注重:首先是培训陪审员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尊严感,有一颗公平正义的价值观;二是基本的法律原则,规则的说明,审判程序基本的了解,比如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物权法所保护的对象等;三是对法律与情理之间兼顾,熟悉当地的风俗民情,这对于法官审理案件都是很好的参考。

关于对待有些陪审员陪而不审的情况,各地的基层法院可以因地制宜的健全陪审员的监督和惩罚规范,针对别有用心或者不愿问事的陪审员,追究其相关责任。

虽然陪审员相对来说只是普通群众,与职业法官要求不一样,其参审只是暂时的行使一定的政治权利,但是司法权必须也要关在笼子里,因此在一定的追究制度下还应有相应的奖惩制度。

此外,各地基层法院还可以设立一个方便人民陪审员之间经验交流的平台。

对于经常参审的陪审员,不定期的召开工作座谈会,或者集中观摩影响重大的庭审流程。

通过这样的活动,可以让陪审员
之间就如何帮助法官辨认案件事实,拓展陪审范围,化解社会矛盾等各个方面加强交流与探讨。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推选出若干优秀陪审员做自己陪审工作经验的介绍;也可以组织一部分陪审员审理案件时旁听,并互评审理质量。

参考文献: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处:《广州市人民陪审员情况调查》,载《法治论坛》第九辑,第 259 页。

2 袁定波,《“人民陪审员制度遭遇‘四道坎’”》,载《法制日报》,2008年5月8日
3 胡铭:《刑事司法的国民基础之实证研究》,载《现代法学》2008 年第3 期,第43 页。

4 王一怀:《加拿大陪审法对“审前偏见”的救济制度》,载《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5期。

5 胡铭:《刑事司法的国民基础之实证研究》,载《现代法学》2008 年第3 期,第4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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