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基层视角陪审制度改革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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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基层视角浅议陪审制度改革与完善
摘要: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司法机关以来自社会各界的非法律专业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司法实践中对人民陪审制度有着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中国应当保留这种特色的人民陪审制度,这是由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第二种认为不应继续保留,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了更加公正高效的对待每个案件,法官队伍的综合素质在不断提高,但人民陪审员从个人素质到整个制度都有不足。本文将从基层法院的角度出发,浅议陪审制度在基层的缺陷与未来。
关键词:陪审制度改革完善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基层的缺陷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则是专指人民陪审员制度,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说:人民陪审员是“不穿制服的法官”。据统计,有人民陪审员参与或者监督的民事案件,有很大一部分都以当事人和解或者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往往都服判息诉,真正能做到案结事了。因此,人民陪审员制度被认为是自建国以来所特有的的司法传统。陪审员之所以是陪审员,是因为其具有不同于法官的平民身份,能够深入生活,对社会公平正义有现实的直觉,对社情民意有深刻的体悟。因此要准确把握人民陪审员贴近群众贴近社会并代表人民参与司法审判的定位,充分尊重陪审员的独立地位、独特视角、朴素观念,实现法官与陪审员的优势互补,提升司法的整体能力,这是陪审制度的现实价值之所在。1该《决定》实施多年来,既从
制度上保证了普通民众可以积极主动的参与司法活动,在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方面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决定》虽然解决了一部分学术方面的问题,却并未触及人民陪审员制度问题的本身,在2008年,也就是该《决定》颁布三周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一份凋研结果称“人民陪审员制度…问题犹存…陪审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不同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类型不均衡,参审方式不平衡,主动申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的当事人很少。”2就笔者从基层的角度来看,陪审员人员不足,结构不平衡,参与案件不足,陪而不审,权职不明,办案素质不足等情况较为严重,具体可以分析如下:
(一)陪审员数量不足,结构不平衡
首先从人员来看,基层法院能够直接参加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数量不足,就拿金寨县法院来说,2013年之前总共有的陪审员不过七、八人,院里的两个民庭和刑庭,包括下设的四个派出法庭,平均起来人数明显偏少,直到2013年才新任命了25人,暂时缓解了人员不足的尴尬。即使如此,陪审员的任选结构还是不平衡,即机关、事业单位比重较大,
(二)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现象依然存在,参加审理案件权职不明中国的司法环境和国民的法律理念,和国外的差距是很大的,就当事人而言,很少有人愿意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自己的案件;普通民众方面,愿意担任陪审员的也不多。曾有学者对不愿参加审理的陪审员作过调查,结果显示,不愿意参加的理由各种各样(具体
的理由包括:“没意思,只是去当陪衬”;“去了,也只是做样子”;“没兴趣”;“走形式而已,浪费时间”;“我说了也不算”等),但最多的理由是:“参加陪审只是摆设,没有多少实质意义”。3金寨县法院去年一共审理了1580件案件,人民陪审员参与的仅有118件,陪审率不足10%,比例之低,可见一斑。
其次,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但是司法实践中,不具有法律知识的陪审员到底可以行使职权,承担多少责任,法律没有做出非常明确的规定。虽然陪审员与法官享有一样的表决权,但是一般会更信服专业法官的法律素质,对自己的观点往往并不坚持,从评议到表决都会服从法官的决定。这样会导致整个陪审过程毫无意义可言,陪审员在法庭没有了话语权,也就没有了其应有的作用,更别说与法官形成制约监督关系了。
(三)对陪审员的管理监督规定不足,陪审经费也没有保障
目前基层在挑选陪审员时,范围较小,并且缺乏审前偏见排除程序。其实中国法院对陪审员的挑选几乎无程序性规则约束,无论是各法院从十分有限的潜在候选陪审员中挑选出法院的正式陪审员,还是在案件审理前对合议庭所需陪审员的挑选,随机挑选的功能没有发挥,而且法院掌握着挑选的绝对主动权,并明显体现出倾向性。4此外,法院经费是地方财政拨款的,人民陪审员的担任,参与审理,业务培训则是法院的正常工作,开展的话要求法院必须投入相当的精力,交通费误工费等补助需要法院支出,但这些款项并不一
定能得到专款保证,并且法院很难准确的预算出每年的实际运转经费,因此未必能保证陪审员费用全部落实,这样难免会对本来就不高的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造成影响。
二、基层陪审制度的未来
基层法院是我国实现司法民主的前沿阵地,承办了全国法院近80%左右的案件,基层强则全国强。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司法公正是人民基本的要求之一,而陪审制度就是人民积极参与司法的制度保障,有学者针对民众是否愿意作为陪审员参与刑事审判问题所作的调查显示,49.8%的被调查人表示“很高兴参加”,这一数字超过“不愿意参加”和“坚决不参加”的人数总和,这显示了民众参与刑事司法的热情和意愿并不低。5
首先,各基层法院视具体情况完善人民陪审员的任免制度,进一步扩大陪审员的产生渠道,增加各阶层的人员比例,提高陪审员入门门槛,以保证陪审队伍的素质和质量。把陪审员分成普通陪审员和专业陪审员,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可以请普通陪审员参审,对于离婚纠纷,可以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街道的陪审员参加,对于金融纠纷或者医疗纠纷,可以请专业领域的陪审员参审。
其次,在庭审中,由于陪审员更多的作用是体现在认清事实方面,因此很有必要将陪审员的职权和法官的区别开来。很多学者认为,基层法院之所以限定陪审员的参审,是考虑其法律素质不高,审判技能等方面不足,盲目的参审会导致判决的纯度不高。一个案件的审理,包括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因此陪审员的作用可以更多
的体现在运用一般社会观念或者专业知识协助法官认定事实,然后根据确定的事实,由法官单独来决定法律适用即可。
再次,加强陪审员的业务指导,基层法院要保证陪审员的法律素质和审判质量,不仅要对其专项经费有所规定,还要对其进行一定的培训。有些法院在对陪审员进行培训时容易走进专业化的误区,各种法律学科科目繁多,内容深奥,希望其能具有法官一样参审的能力,其实陪审员之所以为陪审员,就是其人民性决定的,如果具有了法官的法律专业水平,也就没有了存在的基础,因此笔者认为在基层对陪审员的培训,应该主要注重:首先是培训陪审员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尊严感,有一颗公平正义的价值观;二是基本的法律原则,规则的说明,审判程序基本的了解,比如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物权法所保护的对象等;三是对法律与情理之间兼顾,熟悉当地的风俗民情,这对于法官审理案件都是很好的参考。
关于对待有些陪审员陪而不审的情况,各地的基层法院可以因地制宜的健全陪审员的监督和惩罚规范,针对别有用心或者不愿问事的陪审员,追究其相关责任。虽然陪审员相对来说只是普通群众,与职业法官要求不一样,其参审只是暂时的行使一定的政治权利,但是司法权必须也要关在笼子里,因此在一定的追究制度下还应有相应的奖惩制度。
此外,各地基层法院还可以设立一个方便人民陪审员之间经验交流的平台。对于经常参审的陪审员,不定期的召开工作座谈会,或者集中观摩影响重大的庭审流程。通过这样的活动,可以让陪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