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制度的沿革、现状与改革思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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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人民陪审制度是指在审判过程中,由普通人民群众担任陪审员参与审判的一种制度。

作为一种民主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

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也已经得到实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

首先,我国人民陪审制度面临的问题是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不够。

由于陪审员并非专业法律人士,他们的法律素质和审判能力存在较大差距,这可能会对审判结果产生不良影响,甚至会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开展相关培训和提高招募标准等措施,提高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

其次,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是陪审员的选任和组成不够公正。

在现实中,一些地方存在着“关系户”、权贵、富豪等通过关系进入陪审员队伍的现象,这种现象破坏了人民陪审制度的公平、公正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在选任和组成陪审员队伍时,注重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杜绝门阀、权贵、财团等非法干预。

最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在陪审员选任、组成、培训等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制度,制订科学的陪审员管理制度,加强陪审员的职业培训和考核,健全陪审制度的监督机制,规范陪审员的工作流程和责任。

总之,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从多个方面加以改善和完善。

只有通过逐步改革和完善制度,才能保障人民群众权益,推动我国司法制度不断完善。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

区域治理RULE OF LAW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 杨知行摘要: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纳普通民众加入审判体系,和职业法官一起开展后续审理活动的重要诉讼制度。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的正式颁行,使得该制度实现了显著的发展。

但是需要认识到,在正式改革之后的陪审制度依旧有着明显的问题,例如参审案件范围标准的模糊、事实认定清单规定过于简单、审判长指示制度过于原则化等。

欲全面运行《人民陪审员法》所创设的功能实现机制,需要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完善事实认定清单的内容,以及完善审判长指示制度以推动实质参审等。

关键词:陪审;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52-0070-0002陪审制度被认为在司法领域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和公众参与民主政治的一种有效制度,其缓解了民众的权利与国家的权力之间在司法领域的紧张。

我国在2018年正式出台了《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创新和发展。

随着《人民陪审员法》颁布,以及随后高人民法院所出台的《关于适用<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为《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但是,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依然存在自身的问题,参审范围模糊不清、问题清单规定过于简单、指示制度太过原则化等具体问题亟待解决。

一、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参审案件范围标准模糊不清导致随意适用《人民陪审员法》对参审范围采用了“关系到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社会影响较大”以及“案情复杂”等标准,但至今没有对上述标准如何界定给出具体解释和说明。

划分参审范围的标准模糊不清使得参审范围变得宽泛,并且导致法官对案件所运用的陪审程序并不规范。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环节中,一般情况下都是情节简单的甚至是没有争议的案件适用陪审,而遇到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的案件时却又更倾向于选择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这与立法初衷是相违背的。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旨在增强民众的参与度和话语权,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

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现状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 参与方式单一。

人民陪审员是的身份是公务员,需要通过考试取得资格,且数量有限。

大部分案件需要由法官和检察官独任审判或监督,缺乏多元化参与。

2. 素质参差不齐。

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和培训缺乏科学规范和机制,导致素质参差不齐。

一些陪审员可能缺乏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甚至没有法律背景,难以独立公正地审案。

3. 工作职责不明确。

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不清楚,缺乏明确的考核机制和奖励机制。

一些人民陪审员虽然在审判过程中发挥了作用,但由于没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奖惩机制,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工作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二、改革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应该进行如下改革:1.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建立科学规范的人民陪审员选拔和培训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

拓宽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包括从志愿者、民间组织和媒体中选拔,以及增加从基层人民法院选拔人民陪审员的比例。

2. 改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方式。

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方式从单一的审判和监督转变为审判、监督和咨询等多种方式,增加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建立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考核机制,明确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3. 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职责。

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应该是独立公正地审案,对判决结果负责,不能干预法官的审判过程。

同时,人民陪审员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参与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活动。

4. 建立人民的陪审员激励机制。

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宣传,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保障机制,包括薪酬、交通、住宿等方面。

同时,建立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机制,为优秀人民陪审员设置奖励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陪审制度沿革与利弊

陪审制度沿革与利弊
建立
在诺曼征服后,陪审团制度正式建立,成为司 法体系的一部分。
3
发展
随着时间的推移,陪审团制度逐渐完善,并成 为英国司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美国陪审制度的沿革
起源
美国的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普通法中的陪审团制 度。
建立
在美国独立战争后,各州开始引入陪审团制度作 为司法程序的一部分。
发展
在20世纪初期,陪审团制度在美国得到了进一步 的发展和普及。
无意识偏见
陪审员可能存在无意识偏见,如对特定群体或案件类ຫໍສະໝຸດ 的刻 板印象,可能导致不公正的裁决。
有意识偏见
陪审员可能存在有意识偏见,如为了个人或团体的利益而做 出不公正的判断,损害审判公正性。
05
陪审制度的发展趋势与建议
完善陪审员选取机制
确保陪审员的广泛代表性
在选取陪审员时,应确保来自不同社会阶层、职业和背 景的人都有机会参与,以体现社会的多元性。
增加陪审员的多样性
除了性别、年龄和种族外,还应考虑增加具备不同专业 背景和经验的陪审员,以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建立陪审员数据库
通过建立全国性的陪审员数据库,可以实现陪审员信息 的共享和优化选取。
加强陪审员培训和教育
培训内容
陪审员培训应包括法律知识、审判程序、权利义务以及职业道德 等方面的教育,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职责。
中国陪审制度的沿革
起源
01
中国的陪审制度起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当时的一些地方
开始尝试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建立
0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陪审制度被正式确立为司法制度的
一部分。
发展
03
在近年来,中国陪审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人民陪

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现状及完善建议

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现状及完善建议

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现状及完善建议我国陪审制度发端于清末,经过旧民主主义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发展,在新中国成立后正式形成了人民陪审员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逐步进入改革发展的攻坚期和社会矛盾的多发期。

与此同时,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司法需求更加迫切,參与司法活动的热情也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地位和作用也更加突出。

一、陪审制度在运行上存在的问题(一)立法层面上的问题从立法角度上看,我国关于陪审制度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

至今仍没有一部统一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法。

由此导致实践中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弹性较大,对任职资格把关不严,人民陪审员产生、管理的随意性较大等一系列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调查结果,90%法院认为迫切需要加强立法,对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产生方式、职责范围、任职期限、权利义务、物质待遇、申请回避和法律责任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二)司法实践层面的问题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从设立至今,积累了大量的成功范例和实践经验,己经根植在我国的法律土壤中。

但在立法上仍明显滞后,至今尚无一部专门法律来对陪审制度进行规范和制约,导致1/ 6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没有解决的法律依据,对陪审的质量和社会效果产生了不良影响。

尤其是对于既不熟悉法律又缺乏审判实践经验的陪审员来说,需要他们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发表意见和建议时,就只能接受法官的指导,附和着法官对于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做出的说明,以及对案件事实的法律分析。

原因在于人民陪审员对法官的专业自然而然的具有一种敬畏心理,容易产生权威趋从心理,往往只听凭法官决定,甚至完全附和法官的意见。

陪审员对于案件没有自己的独的看法,陪审就仅仅成为一种陪衬。

二、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一)缩减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审判制度中的重要构成部分,是发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有益机制,也是人民群众监督司法工作的重要方式。

我国的审判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在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加强民意沟通和树立司法权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不可避免地,这一制度也存在如“陪审的形式化”、陪审员与法官职能异化等问题。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职能异化;司法监督;司法公正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概述(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变革历程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极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因为它既不同于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陪审制,也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

清末立法时,我国引进了陪审制度,后经过不同时期的发展演变,由清末的陪审制,到武汉国民政府时期的区别陪审团制和参审制,再到新中国解放时期的参审与旁听相结合的陪审制度,直到定型为现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仅仅从“陪审制”到“人民陪审员制度”这一名称的转变,就不难发现二者的语义内涵已经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

相比较最初的“陪审员”,“人民陪审员”更加凸显了“人民”二字所蕴含的政治理念,这是新中国成立时提出的“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理念在司法领域的体现。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1、政治民主价值。

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仅是一种司法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民主制度,它的实施以民主政治为基础,同时也反过来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完善。

在这一制度的实践过程中,更多的普通大众能够参与到司法审判活动中,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表明国家权力最终来源于人民,它是实现文本上的人民主权原则向现实中的人民主权转变的一条非常重要的途径。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确立和实施,在政治民主层面最突出的价值在于,比之于旧社会处于压迫剥削地位的人民来说,如今的人民真正翻身做了主人,实现了“人民的事情人民管”,主人翁意识不断增强,这极大地巩固了民主政治的基础。

2、司法公正价值。

公正包含了“公平”和“正义”的双重内涵,这双重内涵也是法律的价值追求。

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

浅析陪审团制度【摘要】陪审团制度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具有民主性的一项司法制度,是非职业审判人员与职业审判人员一起审判案件的制度,萌芽于欧洲大陆法兰克王国加洛林王朝时期的宣誓调查法(sworn inquest)。

本文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陪审团制度的发展历史;比较分析陪审团制度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我国对陪审团制度的借鉴之处。

【关键词】陪审团制度;人民陪审制度;比较研究;限权;民主一、陪审团制度的发展历史1.1陪审团制度直接来源—宣誓调查法虽然英国被认为是陪审团制度的萌芽地,但陪审团制度不是英国人自己创造的,而是由由诺曼人从欧洲大陆带到英格兰的,直接来源是宣誓调查制度。

根据布伦纳的学说,陪审团制度起源于一种收集信息的官方调查手段,出现于查理大帝的加洛林王朝时期。

宣誓调查法主要运用在公共事务和某些特定的刑事诉讼中,并产生了纠问程序,作为加强王权的一种手段。

在诺曼初期,此方法主要用于行政和财政管理。

1.2陪审团制度司法化—亨利二世改革宣誓调查方法作为一种广泛运用于司法的制度,则主要是亨利二世的贡献。

陪审制度司法化在民事诉讼领域和刑事诉讼领域中体现。

1.3陪审团制度结构完善——小陪审团的诞生1.3.1大小陪审团之分离1215年拉特兰大会禁止使用神判的决议在英国得到迅速彻底地落实,陪审团控审合一的弊端暴露无疑。

于是,1352年爱德华三世批准了议会的一项法规,禁止大陪审团的成员参与案件的审判,同时规定另设一种新的陪审团专门从事案件事实方面的裁判。

这一法令最终确立了起诉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相分离的原则。

1.3.2从团体证人到团体法官之演变在小陪审团初期,陪审员往往既是案件知情人又是裁判者,为了判决的公正性,被告人有权要求知情陪审员回避。

陪审团的被动性日益加强,17 世纪中叶,其“法官”的身份已经非常突出。

约在18世纪中后期,陪审团彻底褪去了证人色彩,演变为完全中立的裁判者。

1.3.3适用规则之完善大小陪审团分立和小陪审团中立化后,如何规范小陪审团事实裁决是急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香港法庭陪审团制度

香港法庭陪审团制度

香港法庭陪审团制度【实用版3篇】目录(篇1)一、香港陪审团制度的起源与历史二、香港陪审团制度的实施与构成三、香港陪审团制度的改革与趋势四、香港陪审团制度与英国陪审制度的比较五、香港陪审团制度的独特性与适应性正文(篇1)一、香港陪审团制度的起源与历史香港的陪审团制度始于 1845 年,至今已有 160 多年的历史。

最早的陪审团由 6 名陪审员组成。

随着香港人口的增长和社会的发展,陪审团的规模和组成也发生了变化。

目前,在最严重的刑事案件(如谋杀、误杀、强奸、持械行劫等)中,陪审团由 1 位原讼法庭法官和 7 名陪审员组成。

二、香港陪审团制度的实施与构成香港的陪审团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陪审员的选拔采用随机抽选的方式,确保陪审员的代表性和公正性。

陪审团在聆讯过程中,负责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评议,而法官则负责对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和裁判。

这种分权制度旨在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三、香港陪审团制度的改革与趋势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变化和司法制度的改革,香港的陪审团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和提高司法效率,香港政府和法院开始对陪审团制度进行改革,包括扩大陪审团的规模、简化陪审团的选拔程序等。

这些改革旨在提高陪审团制度的效率和适应性。

四、香港陪审团制度与英国陪审制度的比较香港的陪审团制度源于英国,但经过多年的发展,两者之间已经存在一些差异。

首先,在陪审团的规模上,香港的陪审团较小,通常由 7 名陪审员组成,而英国的陪审团通常较大,陪审员数量通常在 12 人以上。

其次,在陪审员的选拔上,香港采用随机抽选的方式,而英国则采用更复杂的选拔程序。

此外,在审判程序上,香港的陪审团在聆讯过程中负责事实评议,而英国的陪审团在聆讯过程中则负责事实和法律的评议。

五、香港陪审团制度的独特性与适应性香港的陪审团制度在适应本地社会和文化的同时,也具有独特的特点。

首先,香港的陪审团制度在保证公正性的同时,注重提高司法效率。

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是一种司法制度,通过选取平民群众作为陪审团员,协助判断刑事或民事案件的真实性并最终发表裁决。

在发达国家,陪审团制度已经广泛实行,并被视为维护司法公正性和民主性的关键性制度。

本文将从陪审团制度的历史渊源、优点和缺点以及如何提高陪审团制度的效率三个方面来探讨陪审团制度。

一、历史渊源陪审团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千年前的英国,早期的陪审团制度是由贵族专家组成的法官团,其作用在于辅助法官完成司法裁决。

到了17世纪,在英国文化和人权思想快速发展的时期,陪审团制度逐渐转变为由平民公民组成的陪审团。

这项改革的目标是增加司法制度的公正性,让公众参与到司法裁决的过程中。

陪审团员具有相对独立的思考和决策能力,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可以平衡法官的权力,从而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

二、优点和缺点陪审团制度有以下几点优点:1. 增加裁决的公正性:陪审团制度考虑到了公众的利益和看法,从而在裁决结果上更加符合社会普遍意见和公众认同。

2. 加强司法透明度和民主性:陪审团制度的公开审理、公开裁决和公示裁决结果,使人们可以了解裁决的全过程并产生信任感。

3. 可以广泛扩大裁判范围:陪审团制度可以吸引更多的公众参与到司法裁决的过程中,使得裁判更具社会适应性和广泛代表性。

陪审团制度也存在如下缺点:1. 容易受到主观情绪的影响:陪审团员分布广泛,受到的信息来源也会千差万别,这就常常造成陪审团员的态度和情绪对判决产生影响,导致判决在客观性上存在一定问题。

2. 陪审团员的普遍水平问题:很多陪审团员并非法律专业从业人员。

他们可能无法理解复杂的法律术语和客观证据,导致判决出现一些偏差。

3. 陪审团制度的复杂性:赞成票数、否决票数等技术问题很多,而且陪审团员的规定、选任、授权等程序也十分复杂。

三、提高陪审团制度的效率陪审团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能够有效应对一些问题,就可以提高其效率:1. 合理的执法环境:杜绝不公平的执法环境对陪审团裁决产生的影响,是实行陪审团制度的前提和保障。

陪审团制度(精选多篇)

陪审团制度(精选多篇)

陪审团制度(精选多篇)第一篇:浅谈陪审团制度07级工程管理王婷婷08012202*021浅谈陪审团制度“躲猫猫”、开胸劳动仲裁、唐福珍“暴力抗法”、“钓鱼”执法等这些让人感到沉重、和荒谬的案件,不得不引人深思究竟如何才能做到法律的公平、公开、公正。

正因如此司法改革也已成为人们讨论和关注的热点。

作为司法制度之一的陪审制度也成为讨论热点。

一陪审团制度的历史渊源陪审一词,英美法中称为“jury”“acessor” 。

(在美国的vermont称陪审为陪席法官 side judge)。

德国法中称为“gesch)站在一个旁观者的角度来分析案子,结果自然会比较公正,其结果也比较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也解决了对法官不信任的问题。

既然信任、接受,又怎么会上访呢?四是有助于增进公民的法律意识。

参加了陪审团,不仅在开庭前要接受必要的法律知识教育,更重要的是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受法律专家分析问题的思路、方法及语言的影响,直接体验法律与生活的关系。

特别是在讨论判决的过程中,是一次最好、最生动、最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使陪审员从一个个具体的案子中,懂得了法律规定了什么?他为什么违法了?怎样才是不违法的?违法要受到什么样的制裁?从而使公民的法律意识大大增加,无形中提高了整个社会的法律素质。

在我们正处在改革特别是司法改革的今天,陪审团制度的做法、意义无疑对我们是一种极好的启示。

六、结语可以预见的是,陪审团制度并不会因为其出现的劣势而招致废止,它必将在争议中不断前行,常言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陪审团制度是一个具有特色的司法制度,我们可以借鉴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法律价值,吸收其中所蕴涵的民主、正义、分权的理念,权衡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来改革我国目前流于形式的人民陪审员制,使人民陪审员制更好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1] 何勤华.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2*.[2] 由嵘.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 张飞舟、蒙振祥.外国法制史.陕西人民出版社.1999.[4]《美国历史文献选编》.新华出版社.第 45、152 页.[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2*年版.[6]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良果译.商务印书馆.202*:315.[7]肖建国.陪审制度的考察及思考.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院系:法律硕士学院法律硕士专业3班姓名:李晓平学号:202*4101001385第三篇: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法学院刘学斌202*417461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观赏陪审团系列电影有感欣赏一系列关于陪审团的电影,感受到美国司法制度的特色,特别是陪审团制度。

英国的陪审制度

英国的陪审制度

英国的陪审制度英国的陪审制度是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深远的历史渊源和独特的运作方式。

以下是对英国陪审制度的详细说明:一、英国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是资产阶级革命后保留下来的一项重要审判制度。

其历史可以追溯到诺曼王朝时期,经历了一个由协助司法到决策司法,由证人到裁判者的角色转变过程。

在早期,陪审团主要作为证人团体,向法庭提供有关案件事实的证词。

后来,陪审团逐渐获得了裁决案件的权力,成为司法决策的重要参与者。

在17世纪和18世纪,英国陪审制度经历了一系列重要的变革。

例如,1679年颁布的《人身保护法》规定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获得陪审团的审判。

这一规定为陪审制度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广泛应用奠定了基础。

此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诉讼案件的增加,陪审团的人数也发生了变化。

最初,陪审团由12名陪审员组成,后来在某些案件中减少到6名或7名。

这些变革使得陪审制度更加灵活和适应时代的需求。

二、英国陪审制度的运作方式英国陪审制度的运作方式具有独特的特点。

首先,陪审团是由普通公民组成的,他们不需要具备法律背景或专业知识。

这种广泛的参与性使得陪审制度具有民主性和公正性,因为陪审员能够代表社会各个阶层和群体的观点和价值观。

其次,陪审团的选任是随机的。

在选任过程中,法院会从选民名单或其他来源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公民作为候选陪审员。

然后,通过一定的筛选程序确定最终的陪审团成员。

这种随机的选任方式有助于保证陪审团的公正性和独立性,避免任何形式的偏见和利益冲突。

在审判过程中,陪审团的职责是听取证据、审议案件并作出裁决。

陪审员需要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的证词,并根据自己的判断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在审议阶段,陪审员需要就案件事实进行讨论和商议,并最终形成一致的裁决意见。

如果陪审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官可能会宣布审判无效或重新选任陪审团进行审判。

三、英国陪审制度的优越性和局限性英国陪审制度具有许多优越性。

英国陪审制度改革评析

英国陪审制度改革评析

英国陪审制度改革评析陪审制度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是在古代公民陪审法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诉讼制度。

近现代陪审制度成型于英国,并且自英国遍传世界各地,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英国是近现代陪审制的母国。

在英国,陪审制度也被认为是“审判制度的基石,是使审判制度合法化并确保公众接受的一个重要因素。

”[1]一、英国陪审制度沿革近现代的陪审制度起源于欧洲中世纪,1066年,随着诺曼底公爵征服英国,该制度被传入英国并最终成为一项基本的诉讼制度。

起初,陪审制度仅用于涉及王室权利的诉讼中,后来,陪审团的职能不断扩展和变化。

11世纪英国陪审制度适用于土地纠纷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这时的陪审团实际上已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起诉陪审团,又是审判陪审团。

13世纪英国明确划分了两种陪审团的职能,一是大陪审团,即对刑事案件提出起诉;二是小陪审团,即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然而,从19世纪中期开始,基于司法效率等因素的考虑,英国在民事诉讼中逐渐淘汰陪审团。

目前,英国的民事案件已很少由审判团审判,在英格兰和威尔士,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仅占全部民事案件的1%,并且这些案件主要仅限于欺诈和诽谤案件。

此外,为适应控制犯罪和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英国于1948年正式废除了起诉陪审团,即大陪审团制度,而代之以检察官制度。

同时,法律准许以简易程序对轻罪进行审判,无须陪审团参加,这使审判陪审团——小陪审团的适用范围锐减。

据统计,如今英格兰和威尔士,有陪审团参加审判的案件只占刑事案件的4%,并且使用陪审团审理的刑事案件比例仍在逐年下降。

如此,陪审制度在英国看来确是衰落了,但仍被认为是英国法的一大传统性特点。

为了更好地发挥陪审团制度的作用,近年来,英国开始推行新的陪审制度改革。

二、英国陪审制度改革新动向2002年7月,英国大法官、总检察长和内政大臣共同签署了一份准立法性质的政府白皮书——《所有人的正义》(Justice for All),提出了一系列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建议。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论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摘要:陪审制度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由于国情的不同,陪审制度演变成后来的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和大陆法系的陪审制即参审制。

新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移植于前苏联,因而有参审制的血统。

本文在阐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起源和演变的基础上,讨论其发展历史和瓶颈,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基础价值理论出发讨论其重要作用和改革方向。

关键词:陪审制度;参审制;陪审团;人民陪审员制度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和现状(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在我国当代,陪审制也即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人民法院以合议庭的形式在审判第一审非简易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时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制度,陪审员和法官行使相同的权利,共同审理案件。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名为”陪审”,实为”参审”。

中国古代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实际上是没有陪审制的。

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对陪审制度作出规定的法律文献是20世纪初的清末沈家本、伍廷芳等人拟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我国现在的陪审模式最早来源于苏联。

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革命根据地就实行了陪审制度。

1951年颁布的《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和1954年、1979年宪法均有实行人民陪审制度的规定。

1982年宪法取消了陪审制度,随后1983年和1989年修订的组织法也对陪审制作了相应修改。

此外,三大诉讼法也都有关于陪审制度的规定。

(二)陪审员制度发展的现状和瓶颈可以说中国的人民陪审制基本上是移植原苏联的模式并沿袭大陆法系参审制的体制的舶来品,是人民当家作主全方位体现在法律领域的一个表现。

它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从促进司法民主,防止司法专断和司法腐败方面考虑的,在新中国建立后的一段时间里也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不过文革中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口号代替法律的年代完全丧失了其本来面貌,成为发动群众阶级斗争的一种工具。

[1]文革后,国情发生较大变化,在司法实践中,陪审制度一直处于低谷状态。

1982年3月8号,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基本原则”中已没有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的内容。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丁爱萍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或非职业审判员为陪审官或陪审员参加审判案件的制度。

它起源于奴隶制国家雅典、罗马,为中世纪欧洲少数封建国家所继承,盛行于资本主义社会,前苏联和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对陪审制度也有规定。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的审判组织,曾建立过陪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就陪审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历史沿革清代以前没有陪审制度。

清朝末年,清政府曾试图采用陪审制度。

沈家本、伍廷方等人在接受西方国家法律,改革中国封建法制的过程中认为,审判官一人知识能力有限,仅凭其一人很难适应案情复杂的需要,为此主张效仿西方,实行陪审员制度。

在1906年编成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第一次规定了陪审制度,并具体规定了陪审员的资格、责任、产生办法以及陪审制度。

但该法因阻力重重未能予以施行。

中华民国时期的1929年,武汉国民政府公布了《反革命案件陪审暂行法》,根据此法在《暂行反革命治罪法》施行期间的反革命案件实行陪审团制度,规定的陪审官资格是25岁以上的国民党党员。

颁布此法的目的在于镇压共产党人和革命人士。

该法于1931年废止。

在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政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不断将这项制度予以改造,逐渐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崭新的人民陪审制度。

1925年省港罢工委员会除了领导罢工工人组成“会审处”(初审机关,由承审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还选派三名陪审员参加上诉审级的“特别法庭”,以审判破坏罢工的工贼反革命案件。

在农民运动中建立的省、县审判土豪劣绅特别法庭,都是由农民协会、工会及其他群众团体选派代表,共同组成“审判委员会”。

1927年3月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中制定的《上海特别市临时市政府政纲草案》规定,法院实行陪审制度,由各界派代表参加陪审。

土地革命时期省、县、区裁判部的合议庭,是由审判员和两名陪审员组成。

英国陪审制度

英国陪审制度

英国陪审制度
答案:
英国陪审制度的起源和早期发展
英国被认为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

陪审制度最初起源于奴隶制国家的雅典和罗马,但在中世纪欧洲的封建国家中得到了继承和发展。

英国的陪审制度可以追溯到11世纪,当时国王威廉一世从法兰克引入了调查陪审团制度,用于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

12世纪,亨利二世颁布法令,将陪审团正式确立为司法制度的一部分,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

最初,陪审团由12名熟悉案件情况的当地居民组成,负责提供证言和裁决案件。

陪审制度在英国的发展和演变
随着时间的推移,陪审制度在英国经历了多次变革。

1352年,爱德华三世颁布法令,将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前者负责起诉,后者负责审判。

19世纪下半叶,英国的陪审制度逐渐衰落,大部分民事案件不再使用陪审团。

20世纪后,陪审团主要适用于严重的刑事案件,如谋杀、强奸等。

陪审制度的现状
目前,英国的陪审制度主要适用于严重的刑事案件。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必须有陪审团参与审理,否则审判无效。

然而,由于司法专业化的推进和案件数量的增加,陪审团的使用范围逐渐缩小。

目前,只有少数严重的刑事案件才会使用陪审团。

陪审制度的功能和意义
陪审制度在英国具有重要功能和意义。

它不仅增加了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还促进了司法公正。

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根据法庭上的证据进行裁决,避免了专业法官可能存在的偏见。

此外,陪审制度还有助于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和理解。

刑事陪审制度

刑事陪审制度

刑事陪审制度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案件审判的一种司法制度。

在我国实行的是人民陪审制度,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均有明确规定。

刑事陪审制度是人民陪审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对弥补审判力量的不足,在审判工作中贯彻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保障司法公正,打击犯罪,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作为一项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尚不足百年的司法制度与司法制度相对健全的国家相比,其存在的缺陷也是明显的。

一、外国刑事陪审制度的概况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的陪审制度,刑事陪审制度表现为两种形式: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

陪审团制度是指由非法律专业人员组成的陪审团参加法庭审判活动,在审查证据基础上通过对有争议的事实问题作出法律性裁定来协助法庭审理。

在适用陪审团制度的国家,在审理时陪审团单独认定事实,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但无权解决被告人的量刑问题。

参审制,是指由专业法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判,共同作出判决。

在参审制情况下,陪审员与专业法官共同解决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问题,陪审员与专业法官一样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一)英国英国的刑事陪审制度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

*年,英国发布克拉伦登法令,规定凡重大刑事案件,如杀人、抢劫、纵火、窝藏罪犯、伪造货币和文件等,均应通过见证人进行调查。

起初,见证人仅就案件事实作证,到后来,巡回法官向他们询问案件中的某些疑难点,逐渐见证人的名称就改为陪审人。

13到14世纪,陪事团制度成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制度,职能扩大到对案件进行侦查,继而接受和审查私人控告。

13世纪,英国发展到实行两种陪审团。

参与案件审理的“审案陪审团”称小陪审团;而充当起诉任务的便称“起诉陪审团”,亦称“大陪审团”。

*年,爱德华三世颁布诏令:禁止大陪审团参与作出判决。

从此,两种陪审团的任务截然分开了;小陪审团由XXX人组成,它的职责是参加法官对案件的审理。

陪审制度的现状

陪审制度的现状

陪审制度的现状陪审团制度在当今世界被普遍接受,但东西方法律制度存在明显差异。

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xx色彩。

今天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司法独立和司法廉洁的价值,但也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不足。

陪审制度、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一、当今世界陪审团制度概述陪审制度是普通民众参与审理xx案件的司法制度。

目的是通过人民的有效参与实现司法民主。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制度起源于11世纪初的英国,但在国际上,以美国为基础的“陪审团”模式颇具影响力。

这种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然而,大陆法系的陪审制度采用的是“参与制”。

通常,两个外行和一个专业法官组成合议庭或所谓的混合法庭来审理案件。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外行和专业法官享有平等的权利,同时参与案件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的各个方面。

陪审员有权与专业法官共同主持审判活动,共同解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享有与专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在今天的德国,审判制度适用于各种案件。

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更类似于这种参与制度。

二、中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存在价值1951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号法律第:条规定“为了便于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了陪审制度。

当时人民陪审员制度通过吸收普通民众参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采取了进一步巩固政权、团结人民、共同抵御外敌的措施,使人民群众感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成为中国司法民主的先行者。

当前,坚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民主xx的客观需要,是加强司法工作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

陪审制度不再仅仅是一种诉讼制度和审判模式,更重要的是,它还是一项重要的民主xx制度。

主要思想是,中国人民的陪审制度是与中国xx制度相适应的民主xx制度和司法民主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社会公共价值的声音,在xx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公民身份的重要组成部分。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中国自2004年开始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十余年来已经完成了从试点到全面推广的历程。

如今,人民陪审员已经成为了中国法庭上不可或缺的角色。

但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因存在一些问题而备受关注,例如因工作压力产生的承担难度、背离社会期望的裁判方案、被一些熟人介绍,缺乏客观中立性等问题。

下文将从改革背景、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讨论和分析。

改革背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是在我国司法改革深入推进的背景下逐渐推行的。

2004年以来,我国相继开展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试点工作,并于2014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

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实践中作用巨大,不仅能够更好地贯彻法律,有效地解决争端,还能使得司法判决具有民主性、公正性、权威性和可信度。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案例分析1、陪审员薪资问题对于人民陪审员而言,每次担任陪审员需要长时间请假,但是并不会得到相应的太高的薪资。

2016年,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法院出台了颇具开创性的小额诉讼人民陪审员试点制度,设立人民陪审员报酬补贴,为每户家庭每年补贴1000元。

2、陪审员质量问题陪审员的质量非常重要,但是有些陪审员并不具备审判所需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这也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一个难点所在。

为了提高陪审员的素质,浙江省杭州市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强陪审员选拔的工作力度,完善陪审员聘任程序,丰富陪审员的培训内容等。

3、陪审员中立性问题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不可避免地也会出现一些问题,如缺乏中立性、不足的审判经验、重视传统观念而忽略法律规定等问题。

例如,河南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陪审员曾因性别歧视被要求出庭作出解释。

法院指出,陪审员应当抱持中立态度,不应被社会风气、传统观念等干扰心情。

结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多个方面共同协作,才能够真正发挥出作用。

在各级法院加强监管的同时,也应当加强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完善陪审员的考核机制等方面的工作,以使其在司法审判中具体有力,达到更好的司法效果。

陪审团制度发展史

陪审团制度发展史

陪审团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时期。

在罗马帝国时期,陪审团被用来审判一些重要的刑事案件。

然而,随着罗马帝国的衰落,陪审团制度逐渐消失。

在现代,陪审团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英国。

公元12世纪,英国国王亨利二世引入了陪审团制度,以便解决一些争议性的法律案件。

陪审团由当地居民组成,他们被要求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决定被告的有罪或无罪。

这一制度在英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逐渐传播到其他国家。

在美国,陪审团制度是由英国殖民者带入的。

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确保了被告在刑事案件中享有公正审判的权利,其中包括由陪审团来决定被告的有罪与否。

陪审团制度在美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成为美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时间的推移,陪审团制度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有所不同的发展。

一些国家采用了类似英美陪审团制度的方式,而其他国家则采用了不同的陪审团制度或完全没有陪审团制度。

总的来说,陪审团制度的发展史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其应用和实施上有所不同。

然而,陪审团制度作为一种公正审判的机制,仍然在许多国家中被广泛采用和认可。

论陪审制度

论陪审制度

论陪审制度陪审制度是指在刑事审判中,由一定数量的陪审员组成的团体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做出裁决的一种审判制度。

陪审制度始于古希腊,被广泛运用于许多国家的刑事司法系统中。

下面将从陪审制度的优点、缺点以及我国陪审制度的发展来分析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的优点有:第一,陪审员代表了公众的意见和利益。

陪审员不同于专业的法官,他们是普通公民中的代表,通过随机选择的方式选出。

他们在审判中能够带来关于案件的不同观点和经验,使裁决结果更具公正性和代表性。

第二,陪审制度有助于保护人权。

在陪审制度中,被告人的命运不仅仅掌握在法官的手中,还有陪审员的共同决策。

这样可以避免法官滥用职权或对案件偏见的情况发生,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第三,陪审制度增强了司法透明度和公众信任。

陪审制度的开放性使得公众有机会亲自参与司法过程,观察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这可以促进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社会对司法不公正的质疑。

然而,陪审制度也存在一些缺点:第一,陪审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陪审员是通过随机选择的方式选出的,他们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可能有限。

有些陪审员对案件本身的了解可能不够深入,容易受到其他陪审员的意见影响,导致裁决结果不准确。

第二,陪审制度会增加司法程序的时间和成本。

陪审制度的引入会增加司法程序的复杂性和时间,在一些严重的刑事案件中,特别是大规模复杂的刑事案件中,审判时间可能会延长数周甚至数月,增加了司法资源的消耗。

第三,陪审制度容易受到舆论和媒体的干扰。

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一些陪审员可能会受到媒体报道和公众舆论的影响,导致他们在裁决时受到过多的外界干扰,使得裁决结果不够客观。

我国的陪审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自2015年开始,我国全面推行陪审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目前已在多个省份实施。

这一改革将有助于提高案件裁决的公正性和法治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参与感和满意度。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陪审制度改革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比如,陪审员的选拔机制、对陪审员的培训以及对陪审员决策的监督机制等都需要进一步完善,以保证陪审制度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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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度的沿革、现状与改革思路(1)摘要: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具体体现,是审判机关接受群众监督,保证司法公正的一项有力措施,是司法民主化的一种体现。

人民陪审制度最早在我国使用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经新中国建国之初到现在发挥过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今天,它似乎遇到了一些困难。

本文试图通过对其产生、沿革等进行尽量全面的介绍和分析,综合实践以期望整合出一套方案,使我们对陪审制度的未来充满信心。

关键字:陪审制度,陪审员,改革思路目次:一引言:关于本文的一点说明二陪审制度初窥三陪审制度的产生及在国外的沿革四我国陪审制度的产生及历史沿革五我国陪审制度的现状及成因六完善陪审制度的一些思路相关法律的支持与保证针对陪审员的若干规定对陪审案件的规定其他方面的协调与配合七结语期望司法过程现在就完全理性化,无论如何都是一种应被抛弃的无稽之谈,但我们不能因此而拒绝竭尽全力。

-卡多佐一引言:关于本文的一点说明对陪审制度的兴趣产生于诉讼法学课堂,在初步了解了我国司法制度中的陪审制度后,便憧憬着在假期实践时有机会成为一名人民陪审员,参与法庭审判活动,以检验所学的知识。

而后又知道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中有对年龄的限制;年满二十三周岁。

于是,失望之余也对有关陪审制度的问题产生了兴趣。

终于,通过阅读和假期实践的一些观察和思考看到了陪审制度的价值和现在存在的一些问题,于是便有了写点东西的想法。

二陪审制度初窥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社会公众参加案件审判的一项司法审判制度,是社会公众监督法官正确行使司法权、遏制司法腐败的一种有效机制,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形式。

从西方陪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看,陪审制度一直是与民主相伴而生的。

古希腊是民主的发源地,同样也就成了陪审制度的发源地。

而现代陪审制度在英国的产生发展以及在美国的长期兴盛是以对抗王权保护公民权利实现现代资产阶级民主和自由,实现司法公正的性质出现的。

基于上述认识,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李学宽先生对此的概括:陪审制度为民主政治的产物,最早产生于公元前5至6世纪的雅典,被扼于封建社会,称颂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盛行于英美资本主义国家,仿效于世界各国。

陪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司法的民主化,有利于民主法制的建设,所以英、美等国的陪审团被称为一所民主学校。

法国著名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指出:“实行陪审制度,就可以把人民本身,或者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

这实质上就是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这一部分人民之手。

”英国近代著名法官丹宁勋爵也说,陪审制是“自由的明灯,宪法的车轮。

”陪审制度在我国的产生虽然远远晚于西方国家并且所采用的也并非陪审团的审判模式,而是相当于大陆法系一些国家所使用的参审制,但是实践同样表明,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可以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这是因为司法事务是国家事务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而实行人民陪审制度又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

从政治角度看,民主理论认为,人民群众应该参与所有国家的权力,立法,行政,当然包括司法,而陪审的参与司法是最重要的形式。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现行人民陪审制度,对于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另外从技术角度看,陪审制还可以有效预防司法腐败,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司法公正,在这些方面都能收到很好的效果。

我们甚至可以说,我国的人民陪审制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体现了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

“人民陪审制度,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特征。

”我校诉讼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樊崇义教授说,“公众参与司法审判也是世界司法潮流。

”三陪审制度的产生及在国外的沿革承上所言,最原始的可被认为是陪审制或者有陪审制影子的制度产生于古希腊。

公元前594年,改革家梭伦当选为雅典的执政官,在他的改革中有一项新的制度便是陪审法庭的制度。

说是陪审法庭,但其组织并不严密,实际上就是在集市日的市场上审理诉讼案件,一些有闲暇的公民可以参加。

后来,这种制度成了雅典民主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使公民有了参与审判的权利。

此后,陪审制度的延续一直到古罗马时期,但在公元4世纪中叶,古罗马皇帝觉得陪审团的权力过大,终于在公元352年废除了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虽然在古罗马寿终正寝,但是许多欧洲国家沿用了这一制度,例如德国、瑞典、挪威等。

虽然自9世纪以来,陪审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呈现衰落的迹象,但随着挪威的入侵者占领了诺曼底地区,并在诺曼底地区推行了陪审制度,陪审制度有了复兴的起点。

1066年,诺曼底征服英国,将陪审制度带到了英国。

1166年,亨利二世颁布了克拉灵顿诏令,将陪审制度正式确定下来。

1166年的克拉灵顿诏令规定:对于刑事案件,由熟悉案情的12名陪审员向法庭控告,并证明犯罪事实。

这就是所谓的起诉陪审团,即“大陪审团”。

但事实上,12世纪中叶的陪审团具有双重职能:即控告犯罪的职能和事实审的职能。

1275年,爱德华一世颁布《韦斯特明斯特诏令》,规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应该通过陪审团提出起诉。

1352年,爱德华三世下令禁止起诉陪审团参与审判,要求另设一个12人的陪审团进行实体审理。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小陪审团”。

至此,英国出现了两个陪审团:大陪审团负责起诉,决定是否对嫌疑犯提出控诉;小陪审团负责审理,决定被告是否有罪。

大小两个陪审团在英国共存了几百年,并因此构成了英国陪审制的特征之一。

所以,大家都承认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是起源于英国的。

随着英国在近代的殖民扩张,陪审制度传播至美洲、非洲、亚洲等殖民地,并且由于各国不同的法律渊源,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分别形成了风格迥异的陪审团制度和参审制度。

但是陪审制度在比利时、挪威、西班牙等国家的尝试均告失败。

从19世纪中叶起,许多国家放弃陪审团形式,陪审员参与审理工作的全过程,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都有表决的权利,这种陪审制度就是所谓的参审制。

后来,这一制度逐渐萎缩,以致它仅在几个国家存在,如大陆法系最早采用陪审制度的国家,法国,虽然她早在1808年的《刑事诉讼法典》中就对此作出规定,但同样作出了只有重罪案件才适用的限制。

大陆法系的另一代表德国在1849年开始实行陪审制度,但是由于人们对陪审制度没有信心或缺乏认同感,所以1924年陪审制度的被废除标志着它在德国的失败。

于是,“陪审团便从最初的和现代的运用上看,是英美法系的一种独有的制度。

”。

随着陪审制度因为种种原因在各国的普遍萎缩,似乎只有建国背景简单的美国才能将这一有着深刻民主涵义的制度完善起来,而美国也当仁不让地完成了这一任务。

1948年,英国废除了大陪审团制度,而美国则一直维持到今天,而且被认为是人民在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

小陪审团在英国只限于诈骗,文字诽谤,非法拘禁,诱胁迫等案件的审理,而在美国的大部分州几乎适用所有刑事案件。

而今美国的多数案件都适用陪审制度,正如哈佛大学法学教授本杰明卡普兰指出的:“这个制度不但作为美国法庭程序的一部分而有其本身的重要性,而且它对法庭程序的其它方面产生巨大的影响。

美国法律的许多特点都环绕在陪审制度的四周,就象铁砂环绕着磁石一样。

”四我国陪审制度的产生及历史沿革如前所言,陪审制度是与民主相伴而生的。

因此,可以理解对于经历了数千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中国,陪审制度完全是一个陌生的概念。

清朝末年,清政府被迫修律时曾试图采用陪审制度。

沈家本、伍廷方等人在接受西方国家法律,改革中国封建法制的过程中认为,审判官一人知识能力有限,仅凭其一人很难适应案情复杂的需要,为此主张效仿西方,实行陪审员制度。

在1906年编成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第一次规定了陪审制度,该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凡陪审员有助公堂秉公执法,于刑事无屈抑,于民事使审判公直之责任。

并具体规定了陪审员的资格、责任、产生办法以及陪审制度。

但该法因阻力重重未能予以施行。

中华民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和武汉国民政府也先后对陪审制度作出过规定,但都因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得到实施,如1929年,武汉国民政府公布的《反革命案件陪审暂行法》就于1931年废止。

在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政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不断将这项制度予以改造,逐渐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崭新的人民陪审制度。

土地革命时期省、县、区裁判部的合议庭,是由审判员和两名陪审员组成。

陪审员由职工会、雇农工会和其他群众团体选举产生。

军事裁判所的陪审员由士兵选举产生。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1932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具体规定了陪审制度。

该《条例》规定,中央苏区建立各级裁判部,各级裁判部分设刑事、民事法庭,主审为裁判员,另由工会、农会推选的两名陪审员一起组成法庭。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陪审员的地位、各级法院的组成人员、产生的条件、陪审员的回避以及陪审员具体参加法庭审判的要求原则等。

在抗日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对人民陪审制度都作了相应的规定,除反革命案件外,一切民事、刑事案件都实行陪审制。

陪审员由工会、农会、妇女会、青年会等群众团体选出,有的案件还临时邀请群众代表陪审。

陪审员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

一般都规定陪审员由抗日群众团体互推产生,列席审判以3人为限。

陪审员列席时可以对案件就法律上、事实上的问题陈述意见,提出问题。

陪审员对判决可提出建议,如庭长未采纳必须说明理由。

这个时期产生的著名的“马锡武审判方式”就采用了人民陪审制度,这种方式将党的群众路线的工作方针成功地运用到司法审判工作中,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人民陪审制度又有新的表现形式:如为配合土地改革,各解放区在乡村普遍建立了人民法庭,一般分为区、村两级,大多数地区由区、村农民代表大会、农民大会选举审判委员会,并由县、区政府委派干部参加审判委员会;有的采用由县人民法院派出审判员与当地农民代表组成合议庭分区巡回的方式。

解放后,国家就人民陪审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1951年颁布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明确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制,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了适用人民陪审的案件范围,即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把人民陪审制度制定为宪法原则。

1956年7月10日发布的《关于人民陪审员名额、任期、产生办法的指示》规定了如何确定陪审员的名单、陪审员每年到法院参加陪审的具体时间、陪审员的任期、产生等具体内容。

1978年《宪法》在第四十一条同样对陪审制度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依照法律的规定实行群众代表陪审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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