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及规定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已经2012年12月11日省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2012年12月21日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
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但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的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化建设,促进部门之间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互联共享;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应当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并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2012山东省计划生育新政策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2012山东省计划生育新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按计划生育人口,严禁计划外生育。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坚持与发展农村经济相结合、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同时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把人口增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资金、物质和技术投入,为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保障。
第二章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第六条提倡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怀孕并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七条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对确有实际困难或者特殊情况的夫妻可以允许有间隔地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八条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按计划安排:(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经市(地)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申请生育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七)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者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八)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计划生育政策2012年
计划生育政策: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第二十三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育间隔期限制:
(一)女方在二十八周岁以上的;
(二)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
2012年新计生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3月23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3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六章管理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公益宣传。
第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行诚信计划生育长效机制,落实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2012年计划生育新政策
《2012年计划生育新政策》规定夫妻双方是农民,除适用上面的规定外,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男到独生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2012年计划生育新政策中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2012计划生育新政策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妻结婚5年以上,因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经治愈要求生育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
夫妻双方是农民,除适用上面的规定外,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男到独生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省计划生育新政策出来没?有木有?)、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适用办法,2012年计划生育新政策:第一条为规范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的裁量权,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裁量权,是指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幅度范围内决定处罚或征收数额的权限。
第四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合法、过罚相当、综合裁量”正确行使裁量权。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或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或征收:(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中止或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其生育行为被发现时,该子女已经死亡的;(五)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六)其他依法不应予以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计划生育规定
计划生育规定计划生育是指国家通过政策、法律和措施,控制人口数量,保障人口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的一种社会政策。
计划生育规定是国家对人口数量进行限制和管理的具体规定,其目的是调整人口结构,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福祉。
首先,计划生育规定包括生育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是“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一个孩子”,这是根据我国人口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而制定的。
此外,我国还颁布了《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处罚。
其次,计划生育规定涉及生育证明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按照规定,夫妻双方需要到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生育证明,证明夫妻双方是否符合生育条件。
同时,计划生育部门还提供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节育手术、避孕药具等,帮助夫妻合理规划生育。
另外,计划生育规定还包括对超生的处罚和补偿政策。
对于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超生的家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面临罚款、社会抚养费等处罚措施。
同时,对于符合政策生育的家庭,还可以享受一系列的奖励政策,包括生育保健费、生育津贴等,以鼓励符合政策生育的家庭。
此外,计划生育规定还涉及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都成立了专门的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工作,包括宣传政策法规、开展节育技术服务、监督检查等。
同时,通过各种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全社会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总的来说,计划生育规定是国家对人口数量进行限制和管理的重要政策,是保障人口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
各级政府和全社会都应该认真贯彻执行计划生育规定,加强宣传教育,促进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和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氛围,共同为实现人口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努力。
2012人口计划生育法更改记录
2012人口计划生育法更改记录一、背景。
咱们得先聊聊以前的情况。
以前的计划生育政策那可是有它特殊的时代背景的呢。
在人口快速增长的时期,计划生育政策就像是一个严格的管家,要控制人口数量。
不过随着时代的发展呀,情况就慢慢发生了变化。
在2012年之前,计划生育法已经实行了好多年啦,那时候很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家庭。
大家都习惯了这种少生优生的观念,但是也有一些新的情况出现。
比如说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开始显现,劳动力的结构也开始有一些变化。
二、2012年更改的主要内容。
1. 生育政策方面。
- 在一些地区开始有了政策的微调。
虽然整体上计划生育还是基本国策,但是对于特殊情况的考虑更多了。
比如说有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妻,在部分地区开始允许生二胎了。
这就像是在严格的规定里开了一个小口子,给一些家庭更多的生育选择。
这可让很多家庭高兴坏了,尤其是那些一直想再要个孩子的家庭。
以前想都不敢想,现在突然有了希望。
- 而且呀,对于生育的管理也变得更加人性化了。
不再是那种特别生硬的管理方式,而是更多地考虑到夫妻双方的意愿和实际情况。
比如说在审批生育二胎的过程中,手续虽然还是要办,但是简化了很多繁琐的程序,不会让大家跑断腿还办不成事。
2. 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与保障。
- 在2012年的更改中,更加重视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保障了。
对于那些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给予的奖励更多样化了。
以前可能就是一些简单的物质奖励,像发点钱或者给点生活用品。
现在呢,在养老、医疗等方面都有了更多的优惠政策。
这就像是给这些家庭吃了一颗定心丸,让他们知道自己遵守政策是有回报的。
- 特别是在养老方面,很多独生子女家庭面临着赡养老人的压力。
所以在政策更改后,有一些地方开始对独生子女家庭的老人给予更多的养老补贴,或者提供更好的养老服务。
这真的是很贴心的改变呢,就像在寒冷的冬天给这些家庭送来了温暖的炉火。
三、更改带来的影响。
1. 家庭层面。
- 对于家庭来说,这次更改让很多家庭的结构有了改变的可能。
2012计划生育第二胎政策
2012计划生育第二胎政策女工保护/laodongfa/nvgongbaohu/摘要:我国各地在发展的不同时期,人口问题有很大的差异,所以具体的生育政策由各地自行规定。
比如,北京、上海、天津、江苏、四川等省市实行的是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政策;有19个省规定,在农村,如果第一胎是女孩,允许再生一个孩子;海南、云南、青海、宁夏、新疆5省区的农村,实行的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在西藏等部分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地区,允许生育两个以上的孩子。
/laodongfa/nvgongbaohu/目前,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夫妇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还有6个省规定,在农村,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为了更好地宣传我国的计生政策,找法网小编特制作此策划,将我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生条例集中展示给读者,以便广大百姓能更方便更全面地了解自己所在地的计生政策,依法生育。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男女双方按照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
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的;(五)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六)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七)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一方因伤残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三)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四)劳动力缺乏的山区、半山区的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的;(五)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
2012年生二胎罚款标准
2012年生二胎罚款标准
2012年,中国政府实施了全面二孩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夫妇生育第二个孩子。
然而,对于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夫妇,他们将面临着相应的罚款。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2012年生二胎罚款标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
育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对于违反二孩政策的夫妇,他们将面临罚款的处罚。
具体罚款标准如下:
1. 对于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妇,一般情况下将处以违反计划生育的罚款。
罚款数额根据当地的具体政策而定,一般为违反计划生育的罚款的数倍。
2. 对于超生的夫妇,即生育超过规定数量的子女的,将按照超生的子女数量和
当地的具体政策进行罚款。
一般情况下,超生的罚款标准较高,且随着超生子女数量的增加而逐渐增加。
3. 对于拒不支付罚款的夫妇,将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处罚,甚至可能会被追究法
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罚款标准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具体情况需根据当地
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特殊家庭困难、医学原因等,也可以向当地计生部门进行申诉,寻求特殊处理。
总的来说,2012年生二胎罚款标准是严格执行的,对于违反二孩政策的夫妇将面临相应的经济处罚。
因此,夫妇们在生育子女时务必要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避免因违规生育而承担不必要的经济压力和法律责任。
希望大家能够理性生育,积极配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共同营造良好的人口发展环境。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2.18•【字号】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0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一○号)《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10月30日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现予公布。
2012年12月18日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具有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户籍的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将人口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效应当作为考核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文化、规划和国土、住房和建设、出租屋租赁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依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012年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2012年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广东:根据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以下8种情况可生二胎。
分别是:(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计生部门备案。
江西:江西省出台《特殊情况的夫妻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审批制度和程序》,根据这一制度,符合4大条件的特殊夫妻,可以申请再生一胎。
陕西:2009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有特殊贡献人员作出照顾性政策:因保护人民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劳动力者,烈士的独生子女,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吉林:根据吉林现行的《计生条例》规定,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怀孕。
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一个子女是女孩;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2012年我国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2012年我国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06-19 2012年,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有序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努力改善医疗卫生服务;着力加强重大疾病防控与食品安全监管,扎实推进计划生育工作,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保持平稳较快发展。
一、卫生资源(一)医疗卫生机构总数。
2012年末,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达950297个,比上年减少4092个(主要原因是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后村卫生室合并)。
其中:医院23170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912620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12083个。
与上年比较,医院增加1191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减少5383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增加157个。
医院中,公立医院13384个,民营医院9786个。
医院按等级分:三级医院1624个(其中:三级甲等医院989个),二级医院6566个,一级医院5962个,未定级医院9018个。
医院按床位数分:100张床位以下医院13814个,100-199张医院3488个,200-499张医院3508个,500-799张医院1301个,800张及以上医院1059个。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33562个,乡镇卫生院37097个,诊所和医务室177798个,村卫生室653419个。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56766个,比上年减少475个。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中,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490个,其中:省级31个、市(地)级406个、县(区、县级市)级2808个。
卫生监督机构3088个,其中:省级31个、市(地)级399个、县(区、县级市)级2633个,另有76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9个其他行政部门承担卫生监督职责。
(二)床位数。
2012年末,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床位572.5万张,其中:医院416.1万张(占72.7%),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32.4万张(占23.1%)。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修正本)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修正本)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0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夫妻一方因工致残伤残等级为四至一级,或者因公致残伤残等级为五至一级”。
三、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四、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十二条。
五、将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外国公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六、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将第二款改为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七、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禁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婚外生育和未婚生育。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第三人发生的生育行为,或者第三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的生育行为,为婚外生育。
“双方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发生的生育行为,为未婚生育。
”八、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五条第二款:“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2012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2012计划生育工作计划2012计划生育工作计划1. 背景介绍计划生育是指国家在人口政策指导下,通过科学的人口控制措施,调整和控制人口数量和结构的一种社会管理活动。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实行了计划生育政策,通过限制每对夫妻生育的子女数量,有效控制了人口增长速度,为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撑。
2012年,作为计划生育工作的一年,我国计划生育工作将继续深入推进,促进人口数量和结构的协调发展,进一步提高人口素质,实现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介绍2012年的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2. 目标与原则2.1 目标- 控制全国人口总量,维持合理的人口增长速度;- 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质量,促进人口素质的提升;- 提升计划生育服务水平,保障妇女和儿童权益;- 健全计划生育政策体系,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2.2 原则- 依法管理,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以人为本,关注妇女和儿童的权益和健康;- 综合施策,综合多种措施调控人口数量和结构;- 精准施策,因地制宜,区域差异化管理;- 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全社会参与的长效机制。
3. 工作重点和措施3.1 提高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力度加强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类媒体平台广泛传播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性和实施情况,提高公众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认识和理解。
3.2 完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升妇女和儿童保健服务水平,增加计划生育服务站点,方便妇女和夫妻获取计划生育服务。
加强妇女孕前保健和产后康复工作,提高妇女健康素质。
3.3 强化计划生育技术支持和研究加强计划生育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推广避孕措施的使用,加强技术培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
3.4 统一计划生育政策管理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和监管,严格控制超生现象。
加强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解释,提高社会各界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认同度和支持度。
3.5 加强科学研究和课题攻关加强计划生育的科学研究和课题攻关,探索适应我国国情的科学生育政策和措施。
2012年江苏省人口计生工作要点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苏人口计生委…2011‟141号2012年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点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2012年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的重要讲话为指导,以创建人口协调发展先导区为目标,以推进人口管理体制机制综合改革为重点,围绕江苏“两个率先”,落实全面做好人口工作“六项任务”,实施人口发展“八项工程”,重点推进人口和家庭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幸福家庭建设等四项工作。
确保出生政策符合率保持在95%左右;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目标人群覆盖率80%;50%的县(市、区)的世代服务机构拓展成为人口和家庭公共服务中心;1/3的县建成新农村新家庭示范县;在1/3的县实施儿童早期发展项目;在1/3的县实施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养老帮扶项目。
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整体提升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工作水平,为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一、深化综合改革,创新人口管理体制机制构建人口协调发展目标考核评价体系。
下发•江苏省“十二五”人口发展规划‣、•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关于“十二五”期间省对市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意见‣和•关于开展“十二五”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
召开全省“十二五”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市、区)创建工作会议,同期举办县级分管领导“全面做好人口工作”专题研修班。
建立新一轮人口协调发展创建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改进省对市年度目标综合考核办法,研发对各市及县(市、区)进行网上年度绩效考核的评估系统。
加强对难点指标的省级督查和分类指导,2012年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等4项省级专项督查。
深化人口管理体制机制综合改革。
2012年北京生育保险
2012年生育险缴费比例生育险报销(一)报销须知:参加生育险保险的职工发生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时,应当出示“社会保障卡”(或“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凭证”)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就医。
门诊发生的生育相关医疗费用有个人先现金垫付,不需用“社会保障卡”刷卡结算,并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明细、处方、原始收据及相关证明妥善保存。
按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汇总,并填写相应表格,于每月1至20日向参加保险的缴费区、县的医保中心申报结算。
住院发生的相关费用,有医院按照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记账,不需要再到区县医保中心手工报销。
只有因入院时黑名单或急诊入院未带“社会保障卡”或“新发与补(换)社保卡证明”等情况,可申请手工报销。
(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1)生育的医疗费用1.产前检查费的医疗费用2.分娩的医疗费用(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申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需要提交材料(一)产前检查医疗费用申报时需要提交的材料1、《北京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手工填写,一份,加盖章;区医保中心领取或网上下载)2、《北京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手工填写,一式两份,加盖章;区医保中心领取或网上下载)3、原始收据4、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底方5、检查、治疗明细单6、医学诊断证明书(需要有孕周数)7、《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复印件8、婴儿出生证明(或死亡、引(流)产证明)复印件(二)分娩医疗费用申报时需提交的材料1、《北京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手工填写,一份,加盖章;区医保中心领取或网上下载)2、《北京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手工填写,一式两份,加盖章;区医保中心领取或网上下载)3、原始收据4、医疗费用明细单5、医院全额结账证明6、单位情况说明7、医学诊断说明书(需要有孕周数)复印件8、《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复印件9、婴儿出生证明(或死亡、引(流)产证明)复印件(三)计划生育的医疗1、《北京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手工填写,一份,加盖章;区医保中心领取或网上下载)2、《北京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手工填写,一式两份,加盖章;区医保中心领取或网上下载)3、原始收据4、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底方5、检查、治疗明细单6、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7、单位开具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证明(加盖公章或人事劳资章的)(四)注意事项1、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未婚职工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2、产前检查费用在孩子出生后一次性申报,申报截止时限为次年1月20日;3、用人单位应及时汇总参保人员生育保险费用相关材料,并按费用发生时间进行排列,按照提交材料的顺序装订后向海淀区医保中心申报;4、持外地生育服务证者,需到本市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换取《北京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5、稽留流产、不全流产、完全流产、清宫术不属于生育险范畴,当次费用按照基本医疗费用申报;之前相关门诊检查费按生育保险的产前检查申报;6、因北京无人照顾,需到外地生育分娩的住院费用由单位出具详细情况说明予以报销;7、申报外地分娩费用时,需提供当地医保部门出具的就医医院级别证明;8、生育报销各种表格填写齐全,不能空项,金额准确;9、退单再次申报时,除《申报表》外,请重新填写《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生育津贴(一)生育津贴享受范围一、参保职工分娩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修订)及解读
解读《广西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6月1日起实施。
这次修订,在保持生育政策稳定的基础上,取消了二孩生育间隔,完善了奖励优惠制度,加大了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查处力度。
一、《条例》修订的主要背景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势和目标任务发生了很大变化,国家和自治区的公共政策、民生政策的不断完善,现行《条例》存在着许多与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需要重新修订。
修订《条例》是我区新形势下应对第四次生育高峰的迫切需要。
我区由于受前两次生育高峰、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生育二孩等因素的影响,自2005年开始,我区进入生育高峰期,年均出生人口约81万人,年均多生12.8万人。
通过修订《条例》加大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力度,引导公民实行计划生育。
修订《条例》是贯彻中央《决定》的迫切需要。
200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对全面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提出了新要求:一是坚持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切实加强领导,坚持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决策。
二是建立完善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的工作机制,出台有利于人口计生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充分体现对计生家庭的普惠优先,让计生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是进一步把依法行政和群众自治紧密结合起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四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创新工作方法,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教育、科技等多种手段综合施治,建立健全人口计生综合治理长效工作机制。
修订《条例》是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人口工作重要讲话精神的迫切需要。
2011年4月26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会上,就世界人口发展和全面做好新形势下我国人口工作发表了重要讲话。
合肥市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贯彻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奖励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贯彻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奖励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4•【字号】合政[2012]101号•【施行日期】201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合肥市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贯彻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奖励规定的通知(合政〔2012〕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贯彻〈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奖励的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合肥市贯彻《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奖励的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现就独生子女保健费(以下简称“独保费”)、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等奖励政策作出下列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户籍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对子女年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每月享受30元的独保费,至独生子女年满16周岁止。
(一)夫妻双方均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含聘用人员,下同)的,独保费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一半;只有一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的,独保费由其所在单位全额发放;夫妻离异或丧偶的,由子女跟随一方全额发放;(二)双方均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的,独保费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下属社区服务机构于每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
三、对子女年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市无单位居民,给予每人一次性3000元的补助;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比照退休执行。
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给予每人一次性5000元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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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及规定
各科室:
为更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精神,根据医院管理要求,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现将制定的计划生育各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参照执行。
一、婚姻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正常婚假为3天)
2、申请结婚时需持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到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二、奖励政策
1、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登记结婚者为晚婚,晚婚假延长20天(合计23假期)。
男女有一方未达到晚婚年龄,未达到晚婚假者,不享受晚婚假。
2、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假可休15天;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3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妇,延长产假30天。
4、晚育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并发给一次性奖励50元。
5、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6、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期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
7、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哺乳期喂奶时间每天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多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8、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
发放方式:夫妻双方均有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发一半;夫妻离异的,由抚养子女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放,抚养方无用工单位的,由对方单位全额发放。
9、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
10、对符合生育政策规定可以再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分别给予不低于一千元的一次性奖励。
11、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三、生育政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力,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具体规定有12种情况可以生育二孩,其中城市居民包括8种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申请再生育: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五)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计为可以再生育的;
(七)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在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1、持有二孩生育证,因情形变更不符合再生育规定的夫妻,在
情形变更后6个月内仍未怀孕的,其所持生育证无效,发证机关注销其生育证。
2、持有二孩生育证,连续十个月不接受孕情检查或不反馈孕检结果的,所持生育证无效,发证机关注销其生育证。
3、已领取《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夫妻,未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实行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的,《第二个子女生育证》作废,不再安排生育。
禁止下列生育行为
收养子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规定。
(一)禁止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
(二)禁止以送养、寄养方式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
四、医院计生管理规定
1、请婚假到院计生办填表申批(以结婚证为准)
2、已婚育龄妇女怀孕两个月内,到院计生办开初婚未育证明,持双方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两张2寸合影照片到户籍地办事处办理《生育保健服务证》,怀孕三月内(正式参加医保者)持个人结婚证、生殖保健服务证、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张个人照片,到院计生办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申报。
3、新进院人员未满一年以上者,原则上不予审批婚假(男、女双方在25周岁以上者可照顾)。
严禁以病、事假等名义申请婚假和产假。
五、节育措施政策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1、正常分娩者42天放环,剖腹产半年放环。
2、带环怀孕三个月内做人工流产,休息15天。
3、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4、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
5、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六、法律责任
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国家工作人员给与记过行
政处分,3年内不得评选先进。
(二)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夫妻双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5
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国家工作人员给于开除的行政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一般包括:放置、摘取宫内节育器;输精管绝育术、输卵管绝育术、输卵管
复通术等手术。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对于上述三条违反计划生育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人及责任部门的法律责任。
因此,大家在临床工作中,必须严格禁止上述违法行为,严禁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办人情事,从而触犯法律,给自身造成严重法律后果。
二0一三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