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其他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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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及其种类名词解释

物权及其种类名词解释

物权及其种类名词解释
物权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特定物体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物权是民法中的一种权利关系,用于规定
人与物之间的权益归属关系。

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所有权,所有权是最充分、最完整的物权,指权利人对物体
拥有最广泛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所有权
的主要特征是绝对性、排他性和继承性。

2.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物体享有一定的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但不包括占有权。

常见的用益物权包括
地役权、抵押权和质权等。

3. 地役权,地役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土地享有一定的使用权,例如通行权、管道权、采矿权等。

地役权可以是永久性的,也可以
是临时性的。

4. 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为
担保物而享有的权利。

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内未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处分抵押物来收回债权。

5. 质权,质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动产作为担保物而享有的权利。

质权的特点是债权人可以占有担保物,但不具有处分权。

6. 共有权,共有权是指多个人对同一物体享有共同的权利,每个共有人都有权使用和收益该物体,但不能单独处分。

共有权可以是共同所有权或者共有共享权。

以上是物权及其种类的简要解释,物权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具体的权利内容和法律规定需要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

法律考试民法中的物权的种类及内容

法律考试民法中的物权的种类及内容

法律考试民法中的物权的种类及内容在法律考试中,民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其中物权是一个常见的题目。

物权是指人对物的支配权利,它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权利。

在民法中,物权的种类及内容是一个重要的考点,下面将对此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一、所有权所有权是指人对一定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民法中,所有权是最充分、最直接、最完全的物权。

举个例子,小明购买了一辆汽车,他拥有该汽车的所有权,可以随意使用、出售或转让该汽车。

在考试中,对于所有权的考察可能会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衍生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通过占有、制造、发现等方式取得所有权,而衍生取得则是指通过继承、赠与、买卖等方式取得所有权。

2. 所有权的保护:所有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侵害所有权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在考试中,可能会涉及到对于所有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人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民法中,用益物权是相对所有权而言的一种权利。

举个例子,小红租赁了一套房子,她享有使用该房子的权利,但并不拥有该房子的所有权。

在考试中,对于用益物权的考察可能会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 用益物权的种类:包括地役权、抵押权、留置权等。

每种用益物权都有其特定的内容和限制。

2. 用益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用益物权的设立和转让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可能需要经过合同订立和登记等手续。

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一定财产为担保,确保债权得到履行的权利。

在民法中,担保物权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它与债权紧密相关。

举个例子,小明向银行贷款购买了一辆汽车,银行拥有该汽车的担保物权,以确保小明按时还款。

在考试中,对于担保物权的考察可能会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 担保物权的种类: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每种担保物权都有其特定的内容和限制。

2. 担保物权的设立和行使:担保物权的设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可能需要经过合同订立和登记等手续。

民法第三编

民法第三编

第十四章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 ㈢物权优先于债权之例外 • 1、“买卖不破租赁”。它是指先设立的承 、 买卖不破租赁” 租人的租赁权优先于租赁物受让人的所有 权.这是由于租赁权被法律赋予了物权的对 这是由于租赁权被法律赋予了物权的对 抗效力(即所谓的“租赁权的物权化” 抗效力(即所谓的“租赁权的物权化”)。 合同法》 条规定。 如,《合同法》第229条规定。 条规定 • 这一规则也同样适用于租赁权与抵押权的 关系( 物权法》 关系(《物权法》第190条) 条
• 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海 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 殖权、捕捞权。 • 担保物权包含:抵押权(含一般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质权(含动产质权、权 利质权)、留置权。
第十四章第二节物权的种类
• • • • • • • 二、物权的学理分类 ㈠自物权与他物权 ㈡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 动产物权、 ㈢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 ㈣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㈤独立物权与从属物权 ㈥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第十四章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 四、物权的优先效力 • ㈠含义 • 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权的优先效力 的效力,即当特定的物既是物权的支配物 又是债权中的给付标的物时,无论物权与 债权成立的先后,物权均有优先于债权的 效力。
第十四章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 ㈡物权优先于债权的表现 • 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如,在“一物二卖” 、所有权优先于债权。 一物二卖” 的场合, 的场合,因交付或登记而先取得标的物所 有权的人, 有权的人,其权利优先于未取得标的物所 有权的债权人的权利。 有权的债权人的权利。 • 案例:甲有名画一幅,乙丙均欲购买之。 案例:甲有名画一幅,乙丙均欲购买之。 甲先与乙达成协议, 万元价格出售之, 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10万元价格出售之, 万元价格出售之 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 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丙知晓后

用益物权习题

用益物权习题

第十四章用益物权一、单项选择题1、天虹房地产开发公司于1995年7月1日以出让方式获得某市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使用年限为40年。

经开发建成商品房后,1999年7月1日将该宗房屋一并转让给大洋公司,大洋公司将其作为职工住宅分配给职工居住,职工李某于2000年1月1日搬入新居,此时李某对该土地的使用年限为()。

A、40年B、70年C、35年6个月D、36年2、根据我国土地法,下列关于土地权利的表述,正确的是()。

A、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B、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C、宅基地属于农民个体所有D、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个体所有3、赵某将私房三间典与郑某,典价5万元。

后郑某将该房租与陈某。

郑某与陈某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如何?()A、无效,理由未经赵某同意B、有效,理由无须经赵某同意C、效力未定,理由郑某欠缺出租权D、无效,理由郑某未将该房出租的事实通知赵某4、下列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长期限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居住用地70年B、工业用地50年C、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D、商业、旅游、娱乐用地50年5、下列权利中不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A、土地承包经营权B、抵押权C、土地使用权D、典权6、我国《民法通则》所明确规定的用益物权是()。

A、典权B、地上权C、相邻权D、承包经营权7、下列权利不为典权人所享有的是()。

A、占有、使用、收益典物B、出租典物C、转让典物D、优先购买权8、在我国,用益物权()。

A、只能在动产上设立B、只能在不动产上设立C、可以在动产上设立D、既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也可以在不动产上设立9、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有两种,它们是()。

A、出让方式和赠与方式B、出让方式和赠与方式C、赠与方式和划拨方式D、划拨方式和出让方式10、下列主体中,可以为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的是()。

A、法人B、村委会C、自然人D、村办企业11、下列财产中,能够成为典权客体的是()。

A、家具B、电视机C、汽车D、房屋二、多项选择题1、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A、地役权是为特定人设定的B、地役权是为需役地设定的C、地役权可以是有偿取得的D、地役权也可以是无偿取得的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

物权法第十四章ppt课件

物权法第十四章ppt课件
意愿 :一般债权就是指没有证券化的债权。 ➢ 一般债权质权的设定要求:当事人应订立
书面质权合同 ;存在债权证书的,应当将 债权证书交付质权人。
三、权利质权的效力
(一)权利质权对担保的债权和质押财产的效力 ➢ 权利质权对担保的债权的效力 :权利质权担保的
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 ➢ 权利质权对质押标的物的效力 权利质权对质押标的物的效力与动产质权存在以 下差别:股权质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 ;代位 物。
(三)知识产权质权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四)应收账款质权 应收账款质权,也叫做不动产收益权质权,是以 不动产的收益权作为质押的标的物所设立的质权。
(五)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 以一般债权设立质权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
第十四章 质权 ——关键词
质权 质押财产 质权人 出质人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第一节 质权概述
一、质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质权的概念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交由债 权人占有,或者以财产权利为标的,作为债权的 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 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 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 在本案中,丙公司与甲信用社签订质权担保借款合同,质押财产为丙公司的 动产,质押财产已经转移占有,符合职权设立要件的要求,质权合同生效, 甲信用社取得质权。质权的效力就在于担保其所担保的债权的实现,优先于 其他没有设定担保的债权受偿。本案的质权具有这样的效力。
• 合同签订后,丙公司又将该质押财产设定抵押权,为与乙银行签订的借款合 同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因此,丙公司以同一财产设定的质权有效, 设定的抵押权经过登记也有效,乙银行取得抵押权。现在,丙公司无法向甲 信用社和乙银行偿还债务,甲信用社和乙银行均要求以丙公司所担保的自有 动产优先清偿债务,引发纠纷。对此,应当依照动产质权与动产抵押权的效 力规则处理,即:(1)在同一财产上,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 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2)对于无须办理登记即可成立的抵押权,仍然 必须按照权利设定的前后并考虑其他因素加以判定:一是当动产上先设定抵 押权后设定质权时,如果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二是先成立的抵押权未经登记,则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除非证明 质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质押财产上已经先设定了抵押权,否则抵押权不能 对抗质权。(3)当动产上先设定质权后设定抵押权时,无论该抵押权是否办 理登记,都不能对抗设定在先的质权。

第十四章__所有权

第十四章__所有权

第十四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所有权的概念1.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是法定的财产权。

2.所有权的主体为所有人。

3.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

4.所有权是无期限限制的权利,5.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它包含了四项权能。

6.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第二节所有权的权能占有和占有权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

占有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

根据占有人是否有权占有某物,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无权占有通常可以分为二类: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使用权使用,依据物的属性,在不毁损物的实体和变更物的性质的前提下对物进行事实上的利用以满足使用者的特定需要。

收益权收益,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于财产而产生的物质利益。

收益权是指从财产上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权利。

收益权可以基于法律规定来确定。

收益权也可以基于合同来确定。

处分权处分权,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

四项权能的核心,是所有权最基本的一项权能。

它是所有权区别于他物权的一个重要特征。

第三节所有权的取得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一)劳动生产、收益。

劳动生产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获取劳动产品,以及通过扩大再生产取得其所创造的劳动产品。

收益主要是指收取孳息。

(二)征收所谓征收就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通过行使征收权,再依法支付一定补偿的。

(三)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例: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

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图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图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图一、物权的基本概念和分类1. 什么是物权物权是指对一定的物的直接支配和利用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权。

所有权是最充分的权利,即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绝对权利。

用益权是在他人所有物上占有、使用并从中收益的权利。

担保权是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权利。

2. 物权的分类根据物权的对象,可以分为动产权和不动产权。

根据物权的种类,可以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取得和转让1. 物权的原始取得物权的原始取得通过占有、依法取得和依约订立契约等方式获得。

占有是取得物权的主要方式,只要具备事实占有和意思表示即可获得所有权。

依法取得是指遗赠、继承、投资等根据法律获得物权的方式。

依约订立契约是指依照合同订立的协议取得物权的方式。

2. 物权的转让物权的转让可以通过赠与、买卖、转让债务等方式进行。

赠与是指无偿将物权转让给他人的方式,需要具备受赠人的接受。

买卖是指通过合同将物权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他人的方式。

转让债务是指将债权人的权利通过债权转让协议转让给他人的方式。

三、物权的保护1. 物权的保护方式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依法担保和违法侵权行为的追究。

依法担保是指依靠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对物权进行保护,包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和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违法侵权行为的追究是指通过诉讼等法律程序对侵权行为进行追究,恢复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2. 物权保护的原则物权保护的原则包括权利合法原则、权利保护原则、法律平等原则和公平原则。

权利合法原则是指对合法持有物权的人给予保护,对于非法持有物权的行为给予惩罚。

权利保护原则是指对物权予以充分的保护,保障其权利不受侵犯。

法律平等原则是指在物权保护中坚持平等,不因各方的身份、地位等因素差别对待。

公平原则是指在物权保护中坚持公平,使得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物权的限制1. 物权的限制主要有法律约束、公共利益和约定限制。

法律约束是指依法对物权进行规定,如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受到法律的限制。

第十四章 物权法 《经济法》PPT课件

第十四章  物权法  《经济法》PPT课件
4.地役权
地役权的法律特征:(1)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2)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3)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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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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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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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4.1 物权法概述
物权的特征
14.1 物权法概述
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即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支配其所有物的权利。(2)用益物权。它是指对他人所有之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3)担保物权。它是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
物权的变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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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4.2所有权
所有权的特征
14.2所有权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
因物权首次产生而获得所有
生产、孳息
因为公法方式获得所有权
国有化、没收等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其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所有权归属的方式
14.4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特征
14.4担保物权
出现下列情形时,担保物权消灭: (1)主债权消灭。主债权消灭,作为从权利的担保物权即终止,这是由于担保物权的从属性所决定的。 (2)担保物权实现。无论债权是否得到全部清偿,只要已经实现了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也消灭。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实际上债权人抛弃物权。物权一旦抛弃,其权利消灭。(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如担保物灭失且没有代位物存在的情形下,担保物权消灭。另外就质权及留置权来说,如果丧失了标的物的占有,则权利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2005) 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7.10•【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2005年7月10日)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十五章居住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九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二十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第四条物权应当公示。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法律规定不经登记即可取得物权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不妨碍权利人行使物权的义务。

第七条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八条其他法律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第十四章 物权的变动习题及答案

民法第十四章 物权的变动习题及答案

第十四章物权的变动一、名词解释1. 物权变动2 .不动产登记3 .取得时效二、简答题1. 简述物权原始取得的方式和继受取得的方式。

2. 简述善意取得及其构成要件。

3 .举例说明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

4.举例说明动产交付的形式?三、不定项选择题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

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

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

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

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岀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

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

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

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

(司考真题)1. 关于乙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和交付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直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B. 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C. 由于甲未将玉石交付给乙,所以乙一直未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D. 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交付给了乙2. 关于丙、丁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甲将玉石交付给丙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B. 甲、丙的买卖合同成立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C. 丙将玉石交给丁时,丁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D. 丁不能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3. 关于该玉石的返还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戊己取得了该玉石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返还该玉石B.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请求己返还该玉石不受时间限制C.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戊与己的转让行为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D.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玉石的受让人己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四、案例分析题甲因为要调往外地工作,欲将家里的财产变卖,甲的朋友乙知道后同甲商量, 要求甲把彩电卖给他。

双方协定的价格是1500元。

民法典物权编(2024版)

民法典物权编(2024版)

民法典物权编(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物权总则1.1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1.2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1.3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二章:物权的设立2.1 物权设立的一般规定2.2 物权设立的程序与要求2.3 物权设立的效力与限制第三章:物权的效力3.1 物权的排他性3.2 物权的优先性3.3 物权的保护第四章:物权的转让4.1 物权转让的一般规定4.2 物权转让的程序与要求4.3 物权转让的效力与限制第五章:物权的担保5.1 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5.2 抵押权5.3 质权第六章:物权的保护6.1 物权的侵害与救济6.2 物权的争议解决6.3 物权的法律保护第七章:物权的特别规定7.1 共有权7.2 相邻权7.3 地役权第八章:物权合同的签订与备案8.1 物权合同的签订8.2 物权合同的签到时间8.3 物权合同的签订地点及备案程序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物权总则1.1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具有直接性、排他性和绝对性。

1.1.1 物权的直接性物权的直接性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对物进行支配,而无需他人协助。

1.1.2 物权的排他性物权的排他性是指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相互冲突的物权。

1.1.3 物权的绝对性物权的绝对性是指物权的实现不依赖于他人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第三人。

1.2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每种物权都有其特定的内容和效力。

1.2.1 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全面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1.2.2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之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地役权、地上权等。

1.2.3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

1.3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法进行,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

1.3.1 物权的设立物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物的存在、权利人的意愿等。

020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居住权(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三分编用益物权)

020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居住权(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三分编用益物权)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房屋和附属设施,并进行居住和使用的权利。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1、严格的身份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实施的一项带有福利和保障性质的制度。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特有的权利。

非本集体内的成员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不得在本集体内申请宅基地。

2、无偿使用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无偿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国家给农民的一种福利。

只要符合法定的申请条件,就可以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而且使用权人不需要支付使用费。

但是不得随意转让和出租。

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但可以随同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而转让。

3、永久使用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可以继承的权利。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事关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农村居民在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后可以世代使用,没有时间限制,并且这种使用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犯。

宅基地上的房屋消灭后,使用权人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仍然存在,可以重新建造房屋。

当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必须服从集体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当自己的宅基地被征收后,有权要求集体再批给其相应的宅基地。

4、从属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依附于房屋所有权,不可单独流转,但房屋所有权转移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

法律禁止单独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出卖、出租、抵押、赠与等流转行为。

5、范围的严格限制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的使用范围是有严格限制的。

《土地管理法》62 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要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1、占有和使用宅基地。

362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民法学第十四章用益物权教学ppt课件

民法学第十四章用益物权教学ppt课件
只有一种, 即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 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发包人可以收回承包地,而且,可以收 回的只限于耕地和草地,不包括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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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 1.承包期限届满; ▪ 2.依法调整; ▪ 3.依法收回;
▪ 4.被依法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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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
②只允许在个别农户之间进行,不允许扩大范 围,更不允许在全村范围内打乱重新分配。
③允许调整的承包地只限于耕地和草地。
④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
报乡 (镇)人民Z府和县级人民Z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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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无法定事由不得在承包期内收
回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 条规定,发包人可以收回承包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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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 1. 权利 ▪ (1) 生产经营自主权 ▪ (2)收益权 ▪ (3) 处分权 ▪ (4) 补偿权 (被征收)
补偿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 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物 权法第42条) ▪ 2. 义务 ▪ (1)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 ▪ (2)缴纳承包费的义务
(一) 宅基di使用权的初始取得
根据 《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有关《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 宅基di使用权申请人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 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或 者村民大会依民zhu议事程序对其申请进行审查, 经讨论通过后,报人民Z府批准。其中,需要使用 原 有 宅 基 di、 村 内 空 闲 地 和 其 他 土 地 的 , 报 乡 ( 镇 ) 人 民 Z府 批 准 , 需 要 使 用 耕 地 的 , 由 乡 ( 镇 ) 人民 Z府审核,经县级人民Z府土地管理部门的审 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Z府批准。经有批准权的人 民Z府批准后,由村主管机构派专人丈量划清四周, 发给《宅基d i使用权证》确认宅基di使用权。

物权法(第十四讲)

物权法(第十四讲)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三种类型
判决、裁决;征收决定等(《物权法》第28条); 继承、受遗赠(《物权法》第29条); 事实行为,建造或拆除房屋等(《物权法》第30条);
➢ 变动规则
登记处分
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物权变动 不登记不得处分:合同有效,但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物权法》第31条)。
1 物权法概述 2 物权变动 3 所有权 4 用益物权 5 担保物权 6 占有
物权法
排他关系:排他的绝对效力
所有权人:全部利益 用益物权人:使用价值 担保物权人:担保价值
物权法
1.何者为物; 2.如何创设物权; 3.如何使用、收益和处分; 4.救济方法。
《物权法》法条解析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 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特殊动产多重买卖合同的履行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
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 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物权的变更: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标的物量上增减,如抵押权客体因毁损而减少 物权的内容有所变更,如抵押权顺位的改变
物权的消灭: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
物权变动模式
➢ 物权变动的原因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基于非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 物权变动模式的类型化(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债权意思主义:债权合意 = 物权变动 + 交付 / 登记 第三人 债权形式主义:债权合意 + 交付 / 登记 = 物权变动(我国) 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合意 + 交付 / 登记 = 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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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的分类


1.国有土地使用权; 2.国有林使用权; 3.国有草原使用权; 4.国有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
四、对使用经营权纠纷的处理
发生纠纷
法院
友好协商
行政机关
起诉
确权
第四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概念和特征 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 的权利。其法律特征为: 1.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的; 2.相对独立的; 3.受法律保护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 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 赎




1.概念:回赎,是指出典人向典权人提出以 支付原典价赎回出典房屋以消灭典权关系的 行为。 2.期限:约定优先,否则有典期为届满10年, 无典期的一般为30年. 3.典价折算问题 一般应以国家规定的实物价格,考虑各方面 情况进行折算。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和抵押

(一)出租 1.土地已经按规定投资、开发; 2.签订合同; 3.办理登记手续。 (二)抵押 1.签订合同; 2.“房随地随房走、房随地走”; 3.优先受偿; 4.依法登记。
五、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1.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2.有条件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一,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 人;第二,有国土地使用权证;第三,地上建筑 物、其他附着物有合法的产权证明;第四,签订 出让合同,补交出让金。 3.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和抵押国有土地使用 权的应没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1.采矿权,是指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 民个人依照法定程序所取得的开采国家所 有的矿产的权利。 2.采矿权的主体是采矿人,是直接从事采矿 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3.采矿权人的主要义务:缴纳税费,遵守法 律
第七节 宅基地使用权


1.对宅基地享有长期的使用权; 2.公民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其他建筑物, 种植树木; 3.不得出租、买卖和变相买卖宅基地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
50年
40年 50年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其基本法律要求是: 1.已经按规定投资开发、利用该土地是前提; 2.应签订转让合同; 3.”地随房走、房随地走”原则; 4。依法办理过户手续; 5.价格过低,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基本内容

1. 2. 3. 4. 5.
生产经营决策权; 产品、劳务定价权; 产品销售权; 物资采购权; 进出口权;

6.投资决策权; 7.留用资金支配权; 8.资产处置权; 9.联营、兼并权; 10.拒绝摊派权。
第三节 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




一、概念 指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公民个 人依法享有的对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占有、使 用、收益的权利。 二、特征 1.取得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 2.主体一般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组织 3.客体是国有的矿藏、水流、土地、山岭、森林、 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4.内容是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第八节 房屋典权



一、典权的概念与特征 房屋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 (出典人)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 收益的权利。其法律特征为: 1.它是其他物权,且属用益物权; 2.设立时,典权人应向出典人支付典价; 3..是有期限的他物权,期限届满后出典人 有以支付原典价向典权人回赎出典房屋消 灭典权的权利.
第二节 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


一、概念和法律特征 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是指全民所有制 企业对国爱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 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新 型物权,具有以法律特征: 1. 从国家财产所有权派生,具有从属性; 2.它是相对独立的财产权,具有独立性; 3.受法律保护,具有排他性。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国有土地使用权因下列事实发生而终止: 1.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或土地灭失; 2.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国家提前收回; 3.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者因迁移、解散、 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国有土 地。
第五节 承包经营权



一、概念 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 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 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1.通过订立合同确立; 2.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 3.内容由承包合同确定; 4.客体是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草原、荒 地、滩涂、水面等
三、对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80条第2款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 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 律保护。 81条第3款: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 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 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 受法律保护。
第六节 采矿权
二、典权的内容


(一)典权人的权利义务 1.占有、使用房屋并进行收益; 2.转典的权利,依法将出典房屋再典与第三人; 3.留典权,出典人出卖典房时有优先购买权; 4.要求出典人偿还增加典物的利用价值而支付的必要费 用; (二)典权人的义务:保管典房,返还典房 (二)出典人的权利义务 出典人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第十四章 其他物权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其他物权的概念 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 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 承包经营权 采矿权 宅基地使用权 房屋典权
第一节 其他物权的概念


一、其他物权的概念 是指非所有人在所有人的财产 上享有的占有、使 用、收益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依法享有的处分权。 其与所有权比较有如下特点: 1. 所有权权能与所有人发生分离为基础; 2.权利主体是非所有人; 3.权利内容受限制、不完全。 二、其他物权的分类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要求




1.签订合同; 2.有年限限制; 3.出让方式为协议、招标、拍卖; 4.签订合同60日内支付全部出让金; 5.按合同规定使用土地; 6.办理登记手续。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
土地用途 居住用地 工业用地 最高出让年限 70年 50年
教、科、文、卫、体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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