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物权的一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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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法律知识点

物权法法律知识点

引言:物权法是指以物为对象的权利,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物上享有绝对权利的法律制度。

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公平交易、保护个人和社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物权法的法律知识点,包括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内容和限制、物权的保护以及物权的终止。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1. 物权的定义及特征- 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某种物质对象拥有的绝对支配权利。

- 物权的特征:绝对性、直接性、排他性、处分权、追索权。

2. 物权的法定原则- 物权的平等原则:任何人在民法上享有平等的物权。

- 物权的公示原则:个人或法人对物权的行使应当向公众公示,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 物权的出让原则:物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处分。

3. 物权的主体和客体- 物权的主体: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物权的客体:具有经济价值的可体现物质对象。

二、物权的取得方式1. 物权的合法来源- 原始取得方式:包括依法承继、依法赠与、依法继承等。

- 转移取得方式:包括买卖、交换、捐赠、抵偿债务等。

2. 对抗取得和无因管理- 对抗取得:在无需征得原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新的物权人以善意取得物权。

- 无因管理:指对抗取得的物权因无效而丧失的情况。

3. 物权的以物抵债和强制执行- 以物抵债:债务人将其拥有的物质对象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偿还债务的方式。

- 强制执行:在违约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

三、物权的内容和限制1. 物权的内容- 使用权:物权人拥有对物体使用、收益的权利。

- 支配权:物权人拥有在法律范围内对物体支配的权利。

- 担保权:物权人将物质对象作为担保物的权利。

- 资产权:物权人有权享有物体带来的资产收益。

2. 物权的限制- 公共利益限制:国家依法对公共利益进行限制,如征地拆迁、环保限制等。

- 个人和社会利益限制:法律对个人和社会利益进行限制,如限制烟草销售、管制毒品等。

第八讲 物权法概要

第八讲 物权法概要

物权的客体

(1)物权的客体首先是特定的物 (2)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 (3)物权的客体原则上是单一物或独立物 (4)物权的客体可以包括权利
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排他效力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三)物权的追及效力 (四)妨碍排除效力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




(一) 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对其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权利,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财产的权利。 (二)他物权 又称定限物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由非所有人在所有 人的物上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依法享有的 一定的处分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概要

一、物权法的概念 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三、物权法的性质 四、物权法的功能 五、制定《物权法》的意义
物权法的原则

一 、平等保护原则 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 定.

二、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包括种类法定和内容法定. 三、公示、公信原则 (一) 公示原则 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 而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 全. (二) 公信原则 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 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 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 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 果, 以保护交易安全.
第八讲 物权法概要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 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特征: 1 物权的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 2 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物 3 物权在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 4 物权是排他的权利

物权的一般原理

物权的一般原理

物权法概述第一节物权概述一、物的特征与分类(一)物的特征物是能够满足人的需要,能够被人支配或控制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

民法上的物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可支配性。

2.有体物。

3.效用性。

在物权法中,民法学界通常把“物”界定为物权的客体,物权法意义上的物除满足以上三个要件外,还具有以下特征:1.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2.须独立为一体。

3.须具有特定性。

(二)物的重要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依据是否具有可移动性,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是指可以一般方法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

不动产是指不能以一般方法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

2.主物与从物主物与从物是依据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所作的分类。

主物是指在同一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是指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

3.原物与孳息原物是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之原本,或者说乃孳息所从出之物。

孳息依据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两个类型。

天然孳息是依据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

法定孳息,指利息、租金和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得的收益。

4.消耗物与非消耗物分类依据是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

消耗物是指仅一次使用就会归于消灭或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

非消耗物是指经过长期多次使用而不会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

二、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特征:1.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债权则是一种请求权。

2.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

3.在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债权的客体则不以物为限。

4.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债权则无。

5.在权利的发生上,物权与债权也有所不同。

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而债权(合同之债)的设定则采取任意主义。

6.在权利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以恢复权利人对于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而债权的保护则主要采取损害赔偿方法。

物权变动一般原理备

物权变动一般原理备

物权变动的具体原因


二、抛弃与先占 1、抛弃 行为性质——单方法律行为 行为后果——丧失物权 行为限制—负有义务;损害公益;影响他 人——eg弃犬伤人的法律责任. 2、先占——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而占有 无主的动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的事实.
物权变动的具体原因


三、添附 1、附合---紧密结合,可辨原物,不宜拆分。 2、混合---紧密结合,难辨原物,不能拆分 3、加工---改造原物,价值与主观决定后果。 善意(不知的善意;本着善良愿望的善 意)—恶意(明知的恶意;损害他人利益的 恶意) 物权案例.doc



1、登记的作用 社会意义—便于管理;确定产权;税收 法律意义—公示公信,权利推定 2、登记审查制度的设计 登记程序——申请;审查;登记 审查范围——《物权法》第十二条(以形式 审查为主,辅以实质审查) 登记效力——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 登记,不发生效力 3、法律责任物权案例.doc
物权变动的一般原理


异议登记—异议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阻却登记公信力而采取的抗辩登记措施。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 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 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 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 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 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 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 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
物权变动的具体原因


公共利益的界定 比例原则 公共受益 公平补偿 正当法律程序——公开、民主参与、权力制 约 罪犯逃之夭夭与政府的非法行为相比,罪孽 要小得多——奥利弗•温德尔•霍尔姆斯

简述物权行为理论

简述物权行为理论

简述物权行为理论
物权行为理论是指一种解释和解构物品和物权的理论框架,它包括了物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属性,以及与这些权利相关的行为和责任。

物权行为理论首先强调了物品的所有权,即物品的拥有者对其具有排他性的控制权。

物权行为理论认为,所有权是一种权利,拥有者可以享有并行使对物品的支配权,包括使用、转让、收益和摧毁等权利。

所有权也被认为是一种采取行动的权力,拥有者可以通过控制物品的使用来实现其个人价值。

物权行为理论提到了收益权,即非所有者对物品所获得的经济或非经济利益的权利。

收益权可以通过许可、特许经营等方式进行转让,使得非所有者能够享受到由物品所带来的收益。

通过收益权的转让,物权行为理论认为可以实现物品的最大化利用,以及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物权行为理论还关注物权行为的规范和责任。

物权行为的规范可能通过法律、契约或道德准则来约束和规范。

物权行为理论认为,所有者对物品的行为应该符合社会和公共利益的要求,不能对他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物权行为的责任是对物品和他人负责,以确保社会和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物权知识点总结

物权知识点总结

物权知识点总结一、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是指人们对物的支配和使用权利,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物权是通过实物来实现的一种权利,是人们在物质世界中的利益关系。

物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物权是国家法律保护的一种权利,保障人们对自己的财产进行支配和利用的权利。

二、物权的法律规定我国的《物权法》是最基本的物权法律规定,规定了关于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限制和物权的保护等内容。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可以分为不动产权和动产权。

不动产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动产权包括车辆所有权、存款所有权等。

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依法取得、侵权取得和意思表示取得等。

物权的限制包括法律的限制和约定的限制等。

物权的保护包括物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方式和保护措施等。

三、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原则,包括权利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平等交换原则、公平原则和善意原则等。

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物权关系中,各方的权利地位应当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劣之分。

自愿原则是指物权关系应当是自愿订立的,受让人和让与人要有明确的意愿。

平等交换原则是指在物权关系中,交换的对等物应当是相等的价值。

公平原则是指在物权关系中,对权利人应当公平对待,不得歧视。

善意原则是指在物权关系中,权利人应当是善意的,不得以恶意获取他人的财产。

四、物权的主要种类《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主要种类,包括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所有权、存款所有权等。

房屋所有权是指对房屋的所有权,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土地下的建筑物。

土地使用权是指对土地的使用权,包括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城市土地使用权。

车辆所有权是指对车辆的所有权,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存款所有权是指对存款的所有权,包括银行存款和证券存款。

五、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依法取得、侵权取得和意思表示取得等。

依法取得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取得物权,包括合同取得、继承取得和赋予取得等。

物权法一般原理

物权法一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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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的种类
• 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的区别: • (1)法定物权直接根据法律规定产生,意 定物权根据当事人意思表示产生。 • (2)法定物权的产生不必进行公示而直接 生效,意定物权必须进行公示。 • (3)法定物权一般情况下优于意定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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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的种类
• 10、法律上的物权和事实上的物权 • 法律上的物权:由法定公示方法表征的物权, 已经纳入登记和有占有表征的物权为法律上的 物权。 • 事实上的物权:没有获得法定公示方法表征, 而真正权利人实际享有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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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物权行为理论
二、物权行为理论的内容 1、区分原则,即我国学者所说的物权行为独立 性理论,要求将物权的变动和债权的变动作为 两个独立的法律事实来区别对待。 换言之,债权变动应当基于当事人债权意思表 示的一致,物权变动应当基于当事人物权意思 表示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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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物权行为理论
2、抽象性原则,即我国学者所谓的物权行为无 因性理论,也就是说物权变动不受其原因行为 效力的制约。物权变动是基于物权意思表示的 效果意思而发生的,而不是债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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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 法定原则
三、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1、所创设权利不构成物权,不具有物权效力。 2、部分违反的,其他部分可有效 “流质条款” 3、具备其他法律行为要件的,无效法律行为可 转换为其他法律行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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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 法定原则
四、物权法定的缺陷及其缓和 (一)缺陷 • 法律为当事人预留的意思自治的空间不足, 导致法定物权缺乏适当的灵活性,难以衍生 次类型物权,因此当新的社会需求出现时, 现有法定物权种类就显得过于僵化和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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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物权变动
2、形式主义的内容

物权行为理论及原则

物权行为理论及原则

05
CHAPTER
物权行为与民法典物权编的关系
规定
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行为的概念、性质、效力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如《民法典》第208条明确了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
体现
民法典物权编通过多种制度与规则体现了物权行为理论,如不动产登记制度、动产交付制度等,这些制度与规则是物权行为理论的实践应用和具体表现。
03
CHAPTER
物权行为原则
公示效力
物权行为的公示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产生对抗和保护作用。未经公示的物权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公示的物权行为可以对抗第三人。
公示方式
物权行为应当以法定方式进行公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的公示方式为交付,不动产的公示方式为登记。
公示保护
对于善意取得人,法律给予特殊的保护。如果公示的权利与实际权利不符,善意取得人可以取得该权利,而原权利人则不能对抗善意取得人。
04
CHAPTER
物权行为实践
物权合同的概念
物权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而达成的协议。
பைடு நூலகம்
物权保护是指通过法律手段保障物权人的权利不受侵犯。
物权保护的概念
包括确认物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等。
物权保护的方式
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措施,如赔偿损失、罚款、刑罚等。
物权保护的措施
物权行为应当具有公信力,即物权行为一旦公示,就具有公信力,可以对抗第三人。
公信力
公信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善意第三人因信赖公示的权利而取得该权利,那么该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公信保护
公信原则并非绝对,存在例外情况。例如,在公示的权利与实际权利不符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明知或应知该情况,则不能取得该权利。

怎样学好物权变动的原理

怎样学好物权变动的原理

怎样学好物权变动的原理
学好物权变动的原理需要掌握以下几个方面:
1. 理解物权的概念和基本原则: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体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掌握物权的基本概念和其主要的原则,如物权的绝对性、不可分割性等,是学好物权变动的前提。

2. 学习物权的主要变动方式:物权的变动主要包括变更、转让、设立、消灭等方式。

具体而言,要学习权利的取得和失去的方式,如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合同的履行和解除等。

3. 熟悉各种物权变动的法定规定:物权变动的法定规定是学习的重点,需要熟悉《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不同变动方式的规定,如对合同的要素、标的物和权利义务的约定等。

4. 分析实际案例和问题:通过分析各种实际案例和问题,深入理解物权变动的原理。

可以通过学习相关案例和进行模拟案例分析,加深对物权变动原理的理解和运用。

5. 多进行实践操作:物权变动的原理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巩固和运用。

可以通过参加相关的实践活动,如模拟交易、调解等,增加实践经验,进一步学好物权变
动的原理。

物权法原理

物权法原理

物权法原理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物权法原理。

这物权法原理啊,就像是我们生活中的一把大伞,为我们的财产撑起一片天!
你想想看哈,比如说你辛苦工作买了一套房子,要是没有物权法原理,那别人随随便便就能来抢你的房子,那你不得气死啊!这不就等于你辛苦种的果子被别人摘了嘛!物权法原理就是要保障你对这个房子的所有权,谁也别想夺走。

还有啊,你那心爱的小汽车,要是没有物权法原理保驾护航,突然有一天冒出来个人说这是他的,你说气不气人?这物权法原理就是要让你能安安心心地享受自己的东西。

再比如说,你有个很珍贵的祖传宝贝,有了物权法原理,别人就不敢轻易惦记,不然那就是违法的呀!
物权法原理可不是死板的条文呢,它是鲜活的、有生命力的!它在默默守护着我们的财产权利。

你看那些为了维护自己财产权益打官司的人,这不就是物权法原理在起作用嘛!
它就像是我们的财产卫士,坚决捍卫我们的“财产领地”!要是没有它,那我们的财产岂不是处于一种混乱状态,谁抢了就是谁的,那这个世界还不乱套了!所以说啊,物权法原理真的太重要啦!我们可都得好好了解它,让它更好地为我们服务。

总之,物权法原理是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让我们的财产有了保障,让我们能更安心地生活、工作、追求自己的梦想。

我们都应该珍视它,利用它,让它为我们的生活增添更多的安宁与稳定。

物权法律知识点

物权法律知识点

物权法律知识点在现代社会中,物权法律是保障个人和企业财产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

物权法涉及到各种财产关系,不仅关系到个人的正当权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本文将介绍一些基本的物权法律知识点,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并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一、物权的性质和基本原则物权是指对特定物质财产享有的权利,包括拥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品的权利。

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利,即享有人可以对自己的财产行使最高的支配权力,并且可以排除其他人对该财产的干扰。

物权还具有继承性、独占性、绝对性和地域性等基本原则。

二、物权的种类和设立方式物权根据不同的方式和方式可以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类型。

所有权是指对特定物质财产的最高支配权力,基于物权的所有人对物品享有复数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物品的使用、收益和管理权利,如租赁合同。

担保物权是指以特定财产作为债务偿还的担保,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物权的设立方式主要有合法取得、占有和侵权补救等。

合法取得是指通过合同、继承、赠与、遗赠等手段获得物权。

占有是指通过占据特定财产并表现出所有权意愿来建立物权。

侵权补救是指通过起诉和法律程序来维护被侵犯物权的权益。

三、物权的保护和限制物权的保护包括民事保护和刑事保护。

民事保护主要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维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如讼外和讼内和解、请求撤销、请求维持等。

刑事保护是指通过刑事法律程序追究侵犯物权人利益的犯罪责任。

物权的限制主要是指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限制。

公共利益的限制指的是法律规定的一些情况下,政府可以对财产权益进行限制,以保障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

他人合法权益的限制指的是在保障他人权益的前提下,对个人物权进行限制,如被征收、查封、扣押等。

四、物权的转让和终止物权的转让主要是指物权人通过合法的方式将自己的物权转让给他人。

物权的转让方式主要包括合同转让和法定转让。

合同转让是指物权人与受让人通过合同约定,将物权进行转让。

法定转让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些情况下,物权的转让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实现,如继承、拍卖等。

物权的基本原理

物权的基本原理

物权的基本原理物权的基本原理:物权分为物和权1、物权的物是人体之外的、能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注意:尸体属于物的一种,但所有权仅限于埋葬、祭祀、供奉,且继承人不能放弃;电、热、声、光能被支配的就是物,雷电、台风、日月星辰不是物;一滴水、一粒米不是物,必须要满足生产生活需要;2、物可以分为不动产和动产、原物与孳息、主物与从物、货币;注意:天然孳息是动物的仔或植物的蛋、法定孳息是利息、租金等法定关系的收益;从物不是主物的构成部分、须辅助主物使用并且同属一人;解除主物的合同效力涉及从物,解除从物合同效力不涉及主物;货币占有权和所有权不可分割同时存在,占有即所有;3、物权的权是法律规定属于物权客体的;4、物权的效力是法律给的,能够保证你实现各种具体的支配;具有三种效力:追及效力:无论你的标的物去到哪个手上都能取回,但是他人善意取得会中断;排他效力:一个物体只有一个所有权;优先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但是有预告登记、先租后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优先权除外;担保物权之间质押先于抵押:留置权>质押权>登记抵押权>未登记抵押权;担保物权之间抵押先于质押: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抵押权;5、物权的保护分为确认物权请求权(确认权利)、物上请求权(要物不要钱)、债权请求权(要钱不要物),物上请求权又可分为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注意:物权请求权一定发生在物权受到妨害时,只有物权可以行使,属于救济权利;物权受到妨害时可以请求反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可以进行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基础是物被占有了,无论如何占有都可以行使;假如反还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有冲突时,侵害人是无权占有才可行使,有权占有则不行;6、物权保护期间限制;适用诉讼时效的物权请求权仅限于未经登记的动产物权的反还原物请求权,其余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普通动产一般3年诉讼时效,特殊情况2年除斥期间。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物权的一般原理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物权的一般原理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物权的一般原理(总分:165.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1,分数:165.00)1.王某在某城镇拥有一处私房。

2010年王某以5万元价格将此房卖给刘某,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后,王某遂将房屋交付刘某居住,但双方基于对对方的信任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后来王某与刘某因其他事情发生纠纷,王某又将该房屋以7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赵某,并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其后,王某将购房款5万元退还给刘某,并要刘某搬出该房,双方发生争执,刘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或由王某赔偿损失。

问:(1)刘某与赵某,谁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2)如果本案中,赵某在签订买卖房屋的合同时明知刘某与王某之间的交易关系,处理结果是否有所不同? (分数:15.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1)王某与刘某虽然签订了书面的买卖合同,也实际交付了房屋给买受人,但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因此,刘某虽然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但却不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

在王某又将该房屋转卖给赵某并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后,赵某合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其基于所有权,可以请求刘某搬出房屋,返还原物。

刘某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仅仅取得对王某的债权请求权,该请求权不得对抗赵某的物权,这就是所谓的物权优先性原则。

物权一般原理

物权一般原理

物权一般原理物权是指个人对特定物品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力的法律关系。

它是民法中的重要概念,对于保护个人财产权益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物权的基本概念、产生方式、内容要件以及限制等方面进行讨论,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物权一般原理。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是指个人对于特定物品所拥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力。

所谓自由支配是指物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使用、转让、抵押或者让与等行为,而无需受到不当干涉。

这种权力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的,既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受到法律的限制。

二、物权的产生方式1. 自然原始方式:即通过占有获得对物的所有权。

当个人以自己的劳动或经费进行物品的创造或发现时,会自然地获得对其的所有权。

例如个人通过种植庄稼、养殖动物或者开采矿产等方式获得对物的所有权。

2. 法定方式:即通过法律的规定获得对物的所有权。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对于物权的产生和转移有着详细的规定。

例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双方达成合同的约定时,会根据合同内容来确认物权的归属问题。

三、物权的内容要件要使一个权利被认定为物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物的客体性:即物权的客体必须是一个具体的物品,可以是现实存在的物品,也可以是虚拟存在的物品,如知识产权等。

2. 物的拥有:物权人必须对物拥有占有状态,即实际控制这个物品,并且有能力支配它。

3. 个人对物的无限制支配权:物权人对物品享有无限制的支配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使用、转让、抵押或者让与等行为。

4. 社会尊重:物权的行使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须在法律和道德准则的框架内进行。

四、物权的限制物权也不是绝对的,在社会生活中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限制:法律对物权的行使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例如,根据环保法的规定,个人在行使物权时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2. 公序良俗限制:物权的行使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也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图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图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图一、物权的基本概念和分类1. 什么是物权物权是指对一定的物的直接支配和利用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权。

所有权是最充分的权利,即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绝对权利。

用益权是在他人所有物上占有、使用并从中收益的权利。

担保权是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权利。

2. 物权的分类根据物权的对象,可以分为动产权和不动产权。

根据物权的种类,可以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取得和转让1. 物权的原始取得物权的原始取得通过占有、依法取得和依约订立契约等方式获得。

占有是取得物权的主要方式,只要具备事实占有和意思表示即可获得所有权。

依法取得是指遗赠、继承、投资等根据法律获得物权的方式。

依约订立契约是指依照合同订立的协议取得物权的方式。

2. 物权的转让物权的转让可以通过赠与、买卖、转让债务等方式进行。

赠与是指无偿将物权转让给他人的方式,需要具备受赠人的接受。

买卖是指通过合同将物权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他人的方式。

转让债务是指将债权人的权利通过债权转让协议转让给他人的方式。

三、物权的保护1. 物权的保护方式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依法担保和违法侵权行为的追究。

依法担保是指依靠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对物权进行保护,包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和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违法侵权行为的追究是指通过诉讼等法律程序对侵权行为进行追究,恢复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2. 物权保护的原则物权保护的原则包括权利合法原则、权利保护原则、法律平等原则和公平原则。

权利合法原则是指对合法持有物权的人给予保护,对于非法持有物权的行为给予惩罚。

权利保护原则是指对物权予以充分的保护,保障其权利不受侵犯。

法律平等原则是指在物权保护中坚持平等,不因各方的身份、地位等因素差别对待。

公平原则是指在物权保护中坚持公平,使得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物权的限制1. 物权的限制主要有法律约束、公共利益和约定限制。

法律约束是指依法对物权进行规定,如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受到法律的限制。

《物权概述》课件

《物权概述》课件
物权变动的主体
物权变动的客体
物权变动的原因
物权变动的公示
01
02
03
04
指物权变动中的权利人和义务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指物权变动所涉及的标的物,必须具有合法性和特定性。
指引起物权变动的事实和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继承等。
指物权变动必须经过登记或交付的法定程序,以使公众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
指物权变动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指物权变动对第三人的影响,如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行为对其他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外部效力
内部效力
04
物权的消灭
物权消灭的概念
物权的消灭是指物权本身不存在了,即物权的客体已经不存在或者物权的权利人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不能再享有该物权。
《物权概述》ppt课件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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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的法律保护物权的变动物权的消灭物权的限制
01
物权的基本概念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物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对世性的特征,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的权利。
物权具有直接支配性、保护的绝对性、内容以自由利用为目的、具有弹力性等特征。
权利人的权利丧失
当物权消灭时,权利人丧失了其享有的权利。例如,当房屋的所有权被抛弃或因混同而归于一人时,原权利人丧失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义务人的义务解除
当物权消灭时,与该物权相关的义务人的义务也相应解除。例如,当一项土地使用权因混同而归于一人时,其他共有人对该土地的义务相应解除。
05
物权的限制
私法上的限制是指物权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对物权进行的限制。

物权的基本原理

物权的基本原理

物权的基本原理一、物的分类(一)不动产和动产1.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虽能移动但会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

包括土地、海域以及地上或海上定着物,如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林木、桥梁、堤坝、纪念碑等。

2.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不因移动损害其价值的物。

包括机动车、自行车等。

(二)原物和孳息1.原物,是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2.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1)天然孳息,是指果实、物的出产物及按照物之使用方法所获得的出产物。

天然孳息的归属分三步确定:①有约从约②无约归所有权人③有用益物权人的归用益物权人。

(2)法定孳息,是指利息、租金以及其他因民事法律关系而获得的收益。

法定孳息的归属分两步确定;①有约从约②无约或约定不明的,依交易习惯。

(三)主物和从物从物的构成要件有三:1.非主物的构成成分。

轮胎属于汽车的构成部分,房门属于房屋的构成部分。

因此,轮胎对于汽车,房门对于房屋均不属于从物。

2.须辅助主物的使用。

一般住宅小区中的车位和房屋,二者之间不存在辅助作用,不属于主物和从物的关系。

3.须与主物同属一人。

(四)货币,占有即所有。

(五)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物。

具有如下特征:1.它在法律上具有可支配性和排他性。

2.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

属于权利人通过合法劳动取得,具有可交换性,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如游戏中的装备可以交易和转让。

3.虽然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本身是无形的,但是它们在网络空间中也具有一定的“有形”存在。

二、物权的三大效力(一)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不论其标的物辗转至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可以追及标的物之所在,并直接行使权利;只要在最后占有人处发现自己的物,即可予以取回。

(二)排他效力,是指同一物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即一物一权,或两个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

(三)优先效力,是指同一物上之存在数个互相冲突的权利时,效力较强的权利排斥效力较弱的权利而率先获得实现。

物权法一般原理共94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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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一般原理
41、实际上,我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 罪的法 律,而 是针对 疯狂的 法律。 ——马 克·吐温 42、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 像影子 跟随着 身体一 样。— —贝卡 利亚 43、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 步。— —杰弗 逊 44、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 理。— —托·富 勒
45、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 自由发 挥自己 的才能 ,而不 是为了 束缚他 的才能 。—— 罗伯斯 庇尔
16、业余生活要有意义,不要越轨。——华盛顿 17、一个人即使已登上顶峰,也仍要自强不息。——罗素·贝克 18、最大的挑战和突破在于用人,而用人最大的突破在于信任人。——马云 19、自己活着,就是为了使别人过得更美好。——雷锋 20、要掌握书,莫被书掌握;要为生而读,莫为读而生。——布尔沃
END

2020法律硕士考研基础知识点: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变动的原因

2020法律硕士考研基础知识点: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变动的原因

2020法律硕⼠考研基础知识点: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变动的原因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可见我国明确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两个⽅⾯的内容: (1)物权种类法定。

即当事⼈不得⾃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

如我国的担保物权就只能是抵押、质押和留置三种。

(2)物权内容法定。

即物权的⽅式、效⼒等内容都由法律明⽂规定,当事⼈不得在物权中⾃由创设新的内容。

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就不能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物权法定,但是双⽅当事⼈之间设⽴物权的法律关系本⾝完全可以是意定的。

2、⼀物⼀权原则 (1)⼀物⼀权原则包括以下⼏项内容: A.⼀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个独⽴物。

根据⼀物⼀权原则,⼀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个独⽴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个所有权的客体,⽽应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

B.⼀个独⽴物上只能存在⼀个所有权。

所有权是⼀种最终⽀配权,这就要求⼀物之上只能存在⼀个所有权,⽽不能是多重所有。

但是⼀物之上的所有⼈可以为多⼈,多⼈对⼀物享有所有权,并⾮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仍然是⼀个,只不过主体为多⼈。

(2)根据⼀物⼀权原则,所有权的⾏使中必须遵循以下⼏个规则: A.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虽依据其份额对财产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但是份额本⾝并⾮单独的所有权。

B.⼀物之上可以存在数个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盾。

⼀物⼀权主要是指⼀物之上只能设定⼀个所有权,不是指⼀物之上不能设置多个物权,如在⼀物之上可以有多个抵押权的存在。

C.⼀物的某⼀部分不能成⽴单个的所有权,物只能在整体上成⽴⼀个所有权。

3、公⽰、公信原则 (1)公⽰原则。

所谓公⽰,是指物权的权利状态必须通过⼀定的公⽰⽅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在物权变动时,知道权利状态,维护交易安全。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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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物权的一般原理第一节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分析】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物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2.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即物权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为内容。

所谓“直接”,是指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便可实现。

所谓“支配”,是指依权利主体的意思,对物加以管领处理。

3.物权是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该特定物可以是权利人合法所有的自有物,也可以是权利人根据法律、合同所支配的他人的物。

物权的标的物在内容、范围上均须确定,否则,将因物的归属不明、利用无度而导致社会生活陷于混乱。

4.物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

物权人得就特定的物为独立支配从而享受其利益,而无需他人积极配合,也当然排除他人干涉。

二、物权的特征【分析】与债权比较,物权具有下列特征:1.在权利的性质上,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则是一种请求权。

物权以物为支配对象,包括对物的全面支配和限定支配。

权利人无需借助他人的行为就能行使其权利,并通过对标的物的直接管领、支配实现自己的利益。

对物进行支配,不是物权人的目的而是物权人的手段,物权人的目的在于通过支配而取得物之利益。

2.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物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故又称为对世权;而债权人则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主体(债务人)主张权利。

3.在权利的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债权的客体则不限于物。

4.在权利的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力、追及力,还具有排他性。

而债权则没有这些效力。

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人得优先行使其权利,是为物权的优先力。

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的所在行使其权利,是为物权的追及力。

物权具有直接排除不法妨碍的效力。

当物权人行使权利遇到不法妨碍时,可以凭借物权直接请求妨碍人排除妨碍或消除可能发生妨碍的因素;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

5.在权利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而债权(合同之债)的设定则采任意主义。

6.在权利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以回复权利人对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赔偿损失仅为补充方法;而债权的保护则主要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

三、物权的种类■完全物权(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他物权)【分析】根据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物权分为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

完全物权是对标的物为永久全面支配的物权。

所有权即是完全物权,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

为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从所有权中可以分离、派生出各种其他物权。

定限物权是仅能在特定范围内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定限物权除特殊情况外,均设立于他人的所有物上,所以又称之为他物权。

定限物权(他物权)又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大类。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分析】这是对定限物权(他物权)按照标的物的支配内容上的差异所作的进一步分类。

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内容的定限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的他物权。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和典权属于用益物权。

依我国《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是以支配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具体而言,它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典型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分析】根据物权标的物种类的不同,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存在于动产之上的物权称之为动产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和留置权。

存在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称之为不动产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等。

将物权区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意义在于两种物权的变动要件和公示方法不同。

原则上,动产以占有、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主物权与从物权【分析】以物权有无从属性将物权划分为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是不需从属其他权利,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

所有权、地上权等属于主物权。

从物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比如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而存在,担保物权、地役权均属于从物权。

区分主物权与从物权的意义在于主物权的存在、变动均是独立的,而从物权的得丧变更则从属于所附的主权利的命运。

第二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保护原则【分析】平等保护是我国《物权法》第4条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民法中平等原则的具体化表现,其基本内容是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平等保护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司法机关对各权利主体一体保护。

平等保护并不是适用于所有的法律关系;并非指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或作用的平等。

二、物权法定原则【分析】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类型以及各类型的内容和物权的变动方式由法律规定,而不许当事人自行创设的原则。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1)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

此谓“类型强制”。

(2)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即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的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内容。

此谓“类型固定”。

物权法定使物权法的规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这也使其与债权相区别。

三、公示、公信原则【分析】所谓公示,是指以一定的方式使公众知悉物权变动的事实。

物权存在的公示,为物权的静态公示。

按各国物权法的规定,“占有”是动产物权存在的公示方式,国家不动产物权登记簿上所作的“登记”记载是不动产物权存在的公示方式。

物权变动的公示,为物权的动态公示。

按各国物权法的规定,“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变更“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所谓公信,又叫公信力,是指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就具有可信赖性的法律效力。

依公信原则,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公示的,即发生权利存在与变动的效力,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受让人也不负返还义务。

公示公信原则是针对物权变动而设立的,在物权法中具有重要地位。

第三节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运动状态。

物权变动的原因,是指引起物权发生、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

主要包括: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和公法上的原因。

一、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分析】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最重要的是不动产的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不动产登记的内容就是关于不动产的种种物权变动的登记,所以,不动产登记又被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

《物权法》第1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二)登记机构的职责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3.如实、及时登记的有关事项;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三)不动产登记的类型1.变动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进行的就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事项进行的登记。

2.预告登记。

是指在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即权利取得人只对未来取得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请求权而为其进行的登记。

该登记又称“预登记”、“预先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3.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物权法》第19条规定了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该条还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二、动产物权的变动【分析】动产物权的变动最重要的是交付,物权法第2章的第2节专门规定了“动产交付”。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动产物权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交付是移转标的物占有的行为。

包括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

实践中,有三种特殊情况,与现实交付有相同的效力。

1.简易交付,动产物权的受让人或其代理人因合同业已占有出让人的出让物的,出让人与受让人或其代理人形成物权转让合意时,交付即为完成。

2.指示交付,出让人的出让动产被第三人占有的,出让人将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并告知占有人向受让人交付该动产,交付即完成。

也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

3.占有改定,出让人在转让物权后,仍需要继续占有出让的动产的,由出让人与受让人订立合同,使出让人由原来的所有人的占有改变为非所有人的占有,而受让人已取得物权,只是将占有权交出让人行使一定时间,在约定期限届满时,出让人再按约定将该动产交还受让人直接占有。

第四节物权的保护一、确认物权【分析】当物权归属不明或对物权是否存在发生争执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物权。

当几个人就一项财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发生争执时,就会使真正的物权人的物权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其正常行使物权。

只有通过法院或其他有权确认物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上重新明确物权人的物权,排除其他人的争执后,真正的物权人才能正常地行使其物权。

请求确认物权,包括请求确认所有权和请求确认他物权。

确认物权是保护物权的一种独立方法,通常不能在当事人之间解决,只能由有权确认物权的国家机关。

在某些情况下,确认物权还是给物权以其他法律保护的前提。

二、返还原物【分析】根据《物权法》第34条规定,当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请求法院责令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返还原物的请求,在特定情况下会受到物权法上善意取得等特别制度的限制。

三、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分析】当他人的行为非法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时,物权人可以请求妨碍人排除妨碍,也可请求法院责令妨碍人排除妨碍。

由于请求排除妨碍的事实依据是他人行为构成了对物权人行使物权,即对物进行使用、收益的妨碍,因此,排除妨碍之请求,不仅直接占有物的所有人可以提出,直接占有物的用益物权人也可以提出。

请求排除妨碍,既包括请求除去已构成的妨碍,也包括请求防止可能出现的妨碍。

当他人的行为对物权人的标的物造成危险时,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与排除妨害一样,消除危险请求权人可以是所有权人,也可以是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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