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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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平均分值为 13分。本章的复习难度非常大: (1) 90%以上的考

点可以出现在案例分析题中;

(2)与第9、10章有着密切的联系;(3)有些制度被理论化以

后,表述比较生涩,理解难度较大。虽然如此,本章却是和我们生活最为贴近的一章,在复 习过程中,希望大家多结合生活中的例子来理解

(但千万别扩展太多, 以免过于分散精力)

本章是2008年教材全新增加的一章, 2011年教材对本章作了以下调整:

1 •删除“物的法律特征”。

2 •删除“一物一权原则”。

3•对“物权的民法保护”进行了调整,删除了一些学理解释,新增“物上请求权不以 过错为必要,债权请求权多以过错为必要”的规定。

4•对“所有权的特征与权能”进行文字性调整,使表述更为简炼。

5•增加有关“业主的认定”、“物业使用人的权利、义务”和“物业费的交纳”的规定。 6•删除“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解释】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区别依然存在,只是教材不再明确叙述而已。

7•删除“公益性单位以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人民法院可以认定 抵押有效”的规定。

本章考点简略导图

物 厂物权

物权的民法保护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所有权

共有

L 土地承包经营权

Y 用益物权T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役权

「抵押

:担保物权-质押

I 留置

基本原则

L 具体制度

r 占有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动产物权的变动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则

-善意取得

..拾得遗失物

分则 ••物权法

本章考点精析

【考点一】物和物权(**) ( P301)

(一)物的种类

1 .动产与不动产

( 1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辨析:不动产VS 会计上的固定资产】这两个概念不能等同对待,请注意区分,不能直接对号入座;很多动产在会计上也可以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而不动产中的“土地”所涉及到的土地使用权在会计上往往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 2 )区分的意义

①不动产多为禁止流通物可限制流通物;动产多为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 (动产的流通性更高)。

②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登记为要件;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

③因动产发生纠纷的诉讼管辖较因不动产发生纠纷的诉讼管辖灵活。

2.特定物与种类物

( 1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而不能以它物替代的物;种类物是指以品

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解释】特定物和种类物的区分是相对的,例如,纸币是典型的种类物,编号特殊(如

ZL57008888)的纸币是特定物;一堆级别、价格相同的苹果是种类物,从一堆苹果中特地挑

选出来的最大最红的苹果则是特定物。

( 2)区分的意义

①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有些法律关系的客体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②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权利人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种类物。

【案例】( 1 )甲向乙购买了一个元青花瓷碗 (特定物) ,如果乙在交付之前不慎将碗打破,则可以免除乙交付该元青花瓷碗的义务(事实上也交不出来了) ,但是甲有权依法要求乙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甲向乙购买一打乙自己生产的12 寸一级瓷碗,如果乙在交付之前不慎将碗全部打破,乙的交付义务不能免除,应当重新从仓库里再选一打同种类、同品质的瓷碗交付给甲,以完成合同义务。

3.主物与从物

( 1)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与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并在其中发挥主要效用的物;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是从物。

【解释】构成主物和从物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 1)主物和从物是两个独立物;( 2) 从物依附于主物。

【案例】( 1 )上衣和裤子是两个独立物,但是不存在依附关系,不属于主从物;( 2)杯

子和杯盖是两个独立物,且杯盖在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辅助、配合杯子发挥作用,因此,两者之间是主从物的关系; ( 3 )房屋和附着于房屋上的门窗,是一个独立物的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不属于主从物。

( 2)区分的意义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4.原物与孳息

(1)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孳息是指物或者权益产生的收益。

【解释1】构成原物和孳息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原物和孳息是两个独立物;(2)原物产生孳息。

【案例】(1)苹果树和苹果树上摘下来的苹果是原物和孳息的关系;苹果树和苹果树上的苹果,由于是一物而非两物,不属于原物和孳息。(2)母牛和小牛,是两头牛,且母牛产生小牛,属于原物和孳息;母牛身体里的小牛,是一头牛(一头怀了孕的母牛),不构成原物和孳息。

【解释2】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幼畜;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由一定法律关系产生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

(2)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

【案例】王某养的鸡下的鸡蛋归王某所有。

(3)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案例】甲村将一片苹果林承包给村民刘某,如果双方没有例外约定,这片林子承包期内收获的苹果归刘某所有。

(4)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案例】王某经李某同意,将承租李某的房屋转租给赵某;如果王某和赵某约定,房屋租金由赵某直接支付给李某以抵付王某欠付李某的租金,则租金依约定取得;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则按照交易习惯,赵某承租房屋的租金应由王某取得(至于王某承租李某房屋的租金,由王某支付给李某)。

(5)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二)物权VS 债权1.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绝对权、对世权);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

主体都是特定的(对人权)。

2.物权是支配权(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债权则是一种请求权。

【考点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P303)

1.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的种类法定

【解释】物权的种类法定,意味着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物权,例如我国的用益物权目前只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准物权。

(2)物权的内容法定【解释】物权的内容法定,即物权的方式、效力等内容都由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例如“流押/ 流质条款”无效。

3.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物权的权利状态必须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得第三人在物权变动时能够知道权利的实际状态,以维护交易安全。

【解释】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公示;动产权利状态的变化一般通过交付公示,动产静态的权利状态一般通过占有公示。

(2 )公信原则

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为保

护交易安全,对信赖该公示的物权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案例】甲乙夫妻共有的房屋,根据公示原则,应当登记为甲乙共有;如果只登记在甲一人的名下,甲未经乙的同意将房屋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则根据公

信原则,即使公示出来的物权(房屋为甲所有)不正确,但法律保护信赖该公示的物权并从

事交易的丙,房屋所有权归丙,乙的损失应当向甲追偿。

【考点三】占有(★★★)( P304)

1.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管领形成的事实状态(客观状态) 。

【解释】占有强调的是一种事实状态,不以有权利来源为前提。

2.占有的种类

(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的称为自主占有;不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的称为他主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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