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临建设施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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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09•【字号】大建委发〔2017〕66号•【施行日期】2017.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印发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建委发〔2017〕66 号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有效控制扬尘污染,切实保障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连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和《大连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 试行) 》等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3月9日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扬尘污染,切实保障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连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和《大连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及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松散颗粒物质对空气和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四条坚持按照“属地管理、各负其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指导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围挡内扬尘治理工作。

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围挡内扬尘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二)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造价;(三)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时,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和要求;(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防火管理切实提高应对突发火灾事故安全保障能力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防火管理切实提高应对突发火灾事故安全保障能力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防火管理切实提高应对突发火灾事故安全保障能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3.04•【字号】大建安发[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防火管理切实提高应对突发火灾事故安全保障能力的通知(大建安发[2008]31号)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春节过后,我市两处高层停建工程因场外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相继引发工地火灾事故,烧毁大量建筑材料和部分施工设施,由此暴露出我市部分施工现场(特别是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在防火自救方面的防范准备工作不力、应急组织和施救措施不当等安全管理漏洞,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防范火灾事故的管理措施,切实提高突发火灾事故的安全生产应对能力,保障施工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管理方针,在统筹布置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同时,有针对性地抓好工程建设各阶段的安全监管重点。

当前,要切实把施工防火管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采取坚决果断措施,严格执行规范和标准,实施跟踪监管。

要结合本地区工程实际情况开展安全生产督查,加强现场防火责任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工作,尤其要对工程防火预案编制、抢险救援人员和物资准备情况进行逐项排查,督促工程各参建单位完善抢险应急保障体系,提高自防自救水平,在突发事件下能够自主开展科学施救,有效降低事故灾害损失。

要按照市政府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全面落实“隐患治理年”活动的各项要求,制定好本地区防范火灾事故专项整治方案,坚持常抓不懈,确保本地区施工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意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履行安全防火工作责任。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OO三年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OO三年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OO三年二十八件实事》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大建委发[2003]27号【发布部门】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03.02.14【实施日期】2003.0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OO三年二十八件实事》的通知(大建委发[2003]27号)委属各单位:现将《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OO三年二十八件实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并将完成情况于12月中旬报市建委办公室。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00三年二月十四日 1、加大督察工作力度,建立健全督查程序,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公文处理、保密、信访、宣传、信息、综合文字、接待工作保持在全市先进行列;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结率达到100%;力争完成建设系统所属企业改制。

(刘兆明)2、组织机关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对热点工作岗位人员进行调整和交流;抓好干部的教育培训。

(赵治涛)3、会同市计委、财政局对城建重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配合投融资办公室做好城建投融资工作,拓宽融资渠道,推进城建项目的社会化、市场化运作。

(韩嘉伟)[总负责:孙吉春]4、完成新增供热面积230万平方米,新增配套供热面积400万平方米。

(李永德、刘爱博)5、全面做好水、电、煤气等各项费用的统一代收代缴工作,全年代收费总金额达到4.8亿元,同比增长6%;拓展服务区域,新增4个收费网点。

(郭永魁)6、更新北海蒸汽南网香炉礁段800米供热管;新建八一路集中供热锅炉房;新建2个调峰锅炉房,解决北海网供汽能力不足问题。

(秦宏伟、刘爱博、李永德)7、全年新发展煤气用户2万户,解决煤气配套历史欠账1.5万户,完成100公里煤气管网改造;抓好燃气行业招商引资。

(曲飞、刘爱博、李超)8、完成中山路、奥林匹克广场、楼体泛光照明、商业街、香炉礁立交桥桥体等亮。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30•【字号】大政发[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07]1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一月三十日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严格工程建设程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许可适用本规定。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大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批工作。

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依法必须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办理建筑工程项目用地批准手续。

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大建安发[2006]238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市建委制定了《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安全经费通知抄送:省建设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共印500份)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6年11月8日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第四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级职责,负责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管理,并依法监督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确保工程安全资金投入得到有效落实。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依据省建设厅和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贯彻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建委发[2006]164号)的要求,合理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大连市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印发《大连市市区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道路、空地审批和管 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印发《大连市市区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道路、空地审批和管 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印发《大连市市区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道路、空地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1994〕8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现将《大连市市区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道路、空地审批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4年9月13日关于市区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道路、空地审批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保持市容整洁、交通顺畅,根据《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区内的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道路、空地的审批和管理。

第三条道路红线内的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道路的审批,由市城建局受理,并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联合审查同意,经市建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城建局办理收费和有关手续;道路红线外的临时建筑(不含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空地的审批,经市规划土地局受理审查同意(涉及在原有建筑物平台、顶层等连体搭建的,须征得产权单位同意),市建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规划土地局办理收费和有关审批手续。

第四条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由区城建局受理审查,同意后报市城建局审定并办理收费和有关手续,同时抄报市建委备案。

第五条工程施工现场施工环境卫生的管理,由区城建局负责。

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时,可按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占地费总数的20%一次性收取拆除临建保证金。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拆除后符合标准的,区城建局全额返还保证金。

第六条各类集贸市场、停车场、市政公用设施临时占用道路、空地的审批,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办理,其中各类集贸市场和市政公用设施免收占道(地)费。

第七条调整现现临时占道(地)费收取标准(见附表)。

临时占道(地)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梁、防洪、排水。

路灯、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设施等维护建设,以及从事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办公经费和业务经费补助等。

第八条市城建局、市规划土地局收取的临时占道(地)费,须按规定按季上交市财政局,并纳入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专款专用,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执行。

大建委发[2013]162号《大连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建委发[2013]162号《大连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大建委发[2013]162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原《大连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申报程序规定》(大建委发〔2005〕188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大连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精神,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批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设计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初步设计审批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之一。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初步设计审批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港口工程除外),均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港口工程除外)初步设计审批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工作。

第四条初步设计审批范围:(一)政府投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二级(或中型)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港口工程除外)。

(二)非政府投资项目1.单体建筑面积在40000平方米及以上或投资在8000万元及以上或建筑高度在80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

2.单体建筑面积在25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建筑高度在80米及以上的住宅、宿舍等高层居住建筑。

3.超限高层建筑。

4.大型市政公用建设项目。

5.其他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港口工程除外)。

以上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按整体规模指标确定。

第五条初步设计文件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六条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规划、用地、环保、消防、人防、抗震、卫生、绿化和节能等要求及批复。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设计标准和规范,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美观耐久、资源综合利用。

(三)积极采用经过法定部门鉴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设计理念和方法,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临建设施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临建设施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临建设施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12•【字号】大建安发[2012]404号•【施行日期】2012.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临建设施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大建安发[2012]404号)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大连市建筑工程临建设施消防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杜绝消防安全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大连市建筑工程特点,制定本规定,请贯彻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大连市建筑工程临建设施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建筑工程临建设施消防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杜绝消防安全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大连市建筑工程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临建设施是指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及施工作业区的临时建筑。

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现场办公区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档案室等;(二)施工现场生活区用房包括暂舍、食堂、餐厅、更衣室、文体活动室等;(三)施工作业区用房包括放置材料、设备的仓库用房;(四)其它用途的临建用房。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地铁工程的临建设施。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必须遵守本规定。

(整理)大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整理)大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大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保护市民合法权益,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国家建设部、辽宁省建设厅和大连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项建设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与建设施工有关的其它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部门,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施工单位总负责,建设单位总协调,监理单位监查指导的全员管理责任体制。

第五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活动,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自觉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改正不良行为,依法接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强制性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保证工程建设全过程均达到文明施工管理的各项标准。

第二章施工现场封闭管理第七条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管理。

现场围挡要坚固、美观,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与外界隔离。

市内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保税区、金石滩旅游度假区行政区域内及其余区(市)、县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周围,必须设置高2.5米,标准、规范的组合装配式蓝色喷涂钢制围挡(围挡铁板厚度0.7毫米以上,高度2米,砖砌基座0.5米高,基座外墙面应抹灰并刷白色涂料)。

第八条其它地段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高2米的围挡。

设置砖砌围挡时,应按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砌筑,并砌有砖垛和墙帽,外墙要抹灰涂色并进行彩色绘画;设置钢制围挡时不得涂绘书画、标语、广告等。

第九条住宅小区建筑工程应沿小区周围设置高 2.5米的围挡,小区内各施工单位要分别设置高2米的围挡实行封闭管理。

第十条市政建设工程及其它管网敷设工程,严禁用拉绳、插旗等简易围护,必须使用移动式围挡做好临时性围护,危险地段应昼夜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和红色警示灯。

拆除房屋及其它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应按照本章第七条、第八条中有关规定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施工现场防治非典工作的十项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施工现场防治非典工作的十项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施工现场防治非典工作的十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5.12•【字号】大建委发[2003]85号•【施行日期】2003.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施工现场防治非典工作的十项规定》的通知(大建委发[2003]85号)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市领导干部会议精神,切实把防治“非典”工作做好,现将《进一步做好施工现场防治“非典”工作的十条规定》印发给你们,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此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00三年五月十二日进一步做好施工现场防治“非典”工作的十项规定一、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立即召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会议,传达市领导干部会议精神,认真检查防治非典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立即整改。

二、对各工程项目管理及劳务人员深入进行科普知识及相关规定的宣传教育。

消除恐惧心理,保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三、要认真执行《大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劳务人员生活及卫生设施标准》,切实改善劳务人员生活及卫生条件。

四、重申各工地必须配备防疫员及相关器具和药物。

坚持晨检等制度,一旦发现疑似病人,要按照规定立即隔离、送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重申劳务人员登记、不得新招收外来劳务人员、严禁民工返乡、其亲属不得到施工现场探亲的规定。

六、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要不间断地爱国卫生运动,及时清除施工现场的垃圾,保证生活区域的洁净,创造良好生活环境。

七、职工宿舍、食堂、厕所等场所要坚持每日进行清扫和消毒,保持室内整洁,保证空气通畅。

八、要教育施工人员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严格落实各项卫生防疫措施。

九、各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靠前指挥,继续加大督查力度,筑牢施工现场防非典防线,确保万无一失。

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贯彻上级指示不坚决、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疫情传播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9.26•【字号】大建安发[2003]209号•【施行日期】200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的通知(大建安发[2003]209号)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六日大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全面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及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市政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重大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方针政策,制定并组织落实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实施办法;(二)制定我市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三)指导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市建设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四)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或参与全市建设工程四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上报重大伤亡事故。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预防坍塌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预防坍塌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预防坍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1.04•【字号】大建安发[2004]8号•【施行日期】2004.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预防坍塌规定》的通知(大建安发[2004]8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大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实际,制定了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OO四年元月四日大连市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规定第一条为预防坍塌事故发生,保证施工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坍塌是指施工基坑(槽)坍塌、边坡坍塌、基础桩壁坍塌、脚手架失稳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失稳坍塌及施工现场临时建筑(包括施工围墙)倒塌等。

第四条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制定预防坍塌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项目经理部应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建筑工程特点,编制预防坍塌事故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基坑(槽)、边坡、基础桩、脚手架、模板和临时建筑作业前,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单位要求,根据地质情况、施工工艺、作业条件及周边环境编制施工方案,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

大连市建委文件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文件

大连市建委文件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文件

大建安发〔2010〕448号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工作管理,防止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刻吸取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当前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市建委制定了《2010年大连市建筑施工现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主题词:城乡建设防火方案通知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11月19日印发(共印50份)2010年大连市建筑施工现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按照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刻吸取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当前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行业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认真吸取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建筑施工现场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建筑施工生产顺利进行。

市建委决定,从即日起开展建筑施工现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工作领导,健全保障机制,突出监管重点,强化整治措施,进一步增强工程建设防范火灾事故的安全保障能力,确保建筑施工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效果。

二、工作目标以消除建筑施工现场火险隐患、防止火灾事故发生为重点,实现建筑施工生产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零的目标,提高建筑施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意识,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组织有序的消防安全检查活动,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的储备工作,保障建筑生产消防安全。

三、成立大连市建筑施工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张亚东市建委主任副组长:李海斌市建委副主任成员:由市安监站及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20•【字号】大建委发[2006]160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大建委发[2006]160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转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和〈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建〔2006〕146号)精神,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证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辽宁省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市建委制定了《大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六年六月二十日大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证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国家和辽宁省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在单位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在已完成的分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标准,对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辽宁省工程质量验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检验批验收。

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统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统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
许可统计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大建委发[2006]165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7.27
【实施日期】2006.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统计制度的通知
(大建委发[2006]165号)
委属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准确、系统反映我委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单位实施行政许可情况,监督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统计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统计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准确、系统反映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单位实施行政许可情况,监督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1.12
•【字号】大建委发〔2018〕357号
•【施行日期】2018.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试点管理办
法》的通知
大建委发〔2018〕357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住建部和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全面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大连市建委制定了《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试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1月12日
附件
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试点管理办法.doc。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15•【字号】大建委发[2008]92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规定》通知(大建委发〔2008〕92号)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建材生产及经营单位:为加强建设工业产品管理工作,促进节能减排,推广“四新”技术,市建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章,制定了《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八年五月十五日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业产品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业产品是指城镇建设、建筑工程及其配套项目使用的建材产品和部品。

第三条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大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工作。

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机构承担。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一)受理登记备案申请;(二)组织专家进行登记备案审定;(三)发放登记备案证书;(四)发布登记备案目录;(五)处理登记备案投诉;(六)查处假冒伪劣产品。

第六条建设工业产品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实行登记备案的建设工业产品包括涉及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建筑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产品,其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

凡列入登记备案范围的建设工业产品,均应登记备案,并取得《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

第七条登记备案须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表一式三份;(二)生产、经营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三)有效的产品质量抽检报告、鉴定证书、产品质量证书、生产许可证等;(四)商标注册证书;(五)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产品技术使用说明书,施工、检验、验收方法和标准等资料。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07•【字号】大建委发[2011]508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大建委发〔2011〕508号)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控制和减少外墙饰面材料脱落、地热管道渗漏等住宅工程质量通病,进一步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建委制定了《关于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关于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若干规定》开始实行之日起,《关于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若干规定》(之一)(大建质发〔2005〕7号)和《关于在我市居住建筑工程中全面推广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通知》(大建质发〔2005〕229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关于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控制和减少屋面、外墙墙面、窗口周边及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渗漏、外门窗透寒、填充墙墙面裂缝、外墙饰面材料脱落、地面辐射供热系统(以下简称“地热”)管道渗漏等质量通病的产生,进一步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根据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设计单位在对屋面工程、外墙墙体及附着其上装饰层的固定构造和有防水要求房间的防水层等部位进行设计时,必须用节点详图详细标明材料、构造做法并附以必要的说明。

第三条设计单位在进行建筑外门窗设计时,应标明外门窗抗风压、气密性、水密性和传热系数等性能指标,并标注选用的外门窗图集编号和外门窗的型号、规格,对于外门窗与墙体交接处等节点应采用聚氨酯发泡进行填充,并绘详图说明其做法。

第四条设计单位在进行填充墙设计时,应选择收缩性较小的砌体材料和与之适合的砌筑砂浆,并明确砌体材料的强度等级、砌筑砂浆的类型和强度等级;不同基体材料接缝处应结合各种材料的特性,采取有效的构造、抗裂措施,并以详图或说明来明确其做法。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大建委发[2010]478号【发布部门】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12.01【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大建委发[2010]478号)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保证施工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及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大连市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大连市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以下简称附着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保证施工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及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大连地区高层建筑工程结构上使用的各类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第三条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对大连地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区、市、县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内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从业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严禁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

第五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制造单位生产的产品不得出售,不得向无专业资质企业租赁升降脚手架。

无专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严禁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升降、拆除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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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临建设施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建安发[2012]404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11.12
【实施日期】2012.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临建设施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的通知
(大建安发[2012]404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大连市建筑工程临建设施消防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杜绝消防安全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大连市建筑工程特点,制定本规定,请贯彻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大连市建筑工程临建设施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建筑工程临建设施消防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杜绝消防安全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大连市建筑工程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临建设施是指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及施工作业区的临时建筑。

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现场办公区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档案室等;
(二)施工现场生活区用房包括暂舍、食堂、餐厅、更衣室、文体活动室等;
(三)施工作业区用房包括放置材料、设备的仓库用房;
(四)其它用途的临建用房。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地铁工程的临建设施。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临建设施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将购买施工现场临建设施的建筑材料费用列入安全生产措施费,并及时支付相关费用;
(二)明确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的临建设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对未实行施工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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