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部分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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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08]7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08]7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08]73号)海关总署: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9月1日起,对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下调至1%;二、将气缸容量3.0升以上(不含3.0升)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15%上调至25%;三、将气缸容量4.0升以上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20%上调至40%。

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见附件。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附件: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税则号列商品名称(简称)调整前税率(%)调整后税率(%)备注ex8702109220≤座≤23柴油客车55*8702109310≤座≤19柴油客车55*ex8702902020≤座≤23非柴油客车55*8702903010≤座≤19非柴油客车55*87032130排气量≤1升的小轿车31降低税率87032190排气量≤1升的其他车辆3降低税率870322301升<排气量≤1.5升的小轿车33*870322401升<排气量≤1.5升的越野车33*870322501升<排气量≤1.5升,≤9座的小客车33*870322901升<排气量≤1.5升的其他载人车辆33*870323141.5升<排气量≤2升的小轿车55*2升<排气量≤2.5升的小轿车99870323151.5升<排气量≤2升的越野车55*2升<排气量≤2.5升的越野车99*870323161.5升<排气量≤2升,≤9座的小客车55*2升<排气量≤2.5升,≤9座的小客车99*870323191.5升<排气量≤2升的其他载人车辆55*2升<排气量≤2.5升的其他载人车辆99*870323342.5升<排气量≤3升的小轿车12*870323352.5升<排气量≤3升的越野车1212*870323362.5升<排气量≤3升,≤9座的小客车1212*870323392.5升<排气量≤3升的其他载人车辆1212*870324303升<排气量≤4升的小轿车1525提高税率4升<排气量的小轿车2040提高税率870324403升<排气量≤4升的越野车15提高税率4升<排气量的越野车2040提高税率870324503升<排气量≤4升,≤9座的小客车1525提高税率4升<排气量,≤9座的小客车2040提高税率税则号列商品名称(简称)调整前税率(%)调整后税率(%)备注870324903升<排气量≤4升的其他载人车辆1525提高税率4升<排气量的其他载人车辆2040提高税率87033130排气量≤1升的小轿车31降低税率1升<排气量≤1.5升的小轿车33*87033140排气量≤1升的越野车31降低税率1升<排气量≤1.5升的越野车33*87033150排气量≤1升,≤9座的小客车31降低税率1升<排气量≤1.5升,≤9座的小客车33*87033190排气量≤1升的其他载人车辆3降低税率1升<排气量≤1.5升的其他载人车辆33*870332301.5升<排气量≤2升的小轿车55*2升<排气量≤2.5升的小轿车99*870332401.5升<排气量≤2升的越野车55*2升<排气量≤2.5升的越野车99*870332501.5升<排气量≤2升,≤9座的小客车55*2升<排气量≤2.5升,≤9座的小客车9*870332901.5升<排气量≤2升的其他载人车辆55*2升<排气量≤2.5升的其他载人车辆99*870333302.5升<排气量≤3升的小轿车1212*3升<排气量≤4升的小轿车1525提高税率4升<排气量的小轿车2040提高税率870333402.5升<排气量≤3升的越野车1212*3升<排气量≤4升的越野车1525提高税率4升<排气量的越野车2040提高税率870333502.5升<排气量≤3升,≤9座的小客车1212*3升<排气量≤4升,≤9座的小客车1525提高税率4升<排气量,≤9座的小客车2040提高税率870333902.5升<排气量≤3升的其他载人车辆1212*3升<排气量≤4升的其他载人车辆1525提高税率4升<排气量的其他载人车辆2040提高税率税则号列商品名称(简称)调整前税率(%)调整后税率(%)备注87039000其他型排气量≤1升的其他载人车辆31降低税率其他型1升<排气量≤1.5升的其他载人车辆33*其他型1.5升<排气量≤2升的其他载人车辆55*其他型2升<排气量≤2.5升的其他载人车辆99*其他型2.5升<排气量≤3升的其他载人车辆1212其他型3升<排气量≤4升的其他载人车辆1525提高税率其他型4升<排气量的其他载人车辆2040提高税率电动汽车和其他无法区分排汽量的载人车辆*87111000排汽量≤50毫升摩拖车及脚踏两用车33*8711201050毫升<排汽量≤100毫升摩拖车及脚踏两用车33*87112020100毫升<排汽量≤125毫升摩拖车及脚踏两用车33*87112030125毫升<排汽量≤150毫升摩拖车及脚踏两用车3*87112040150毫升<排汽量≤200毫升摩拖车及脚踏两用车33*87112050200毫升<排汽量≤250毫升摩拖车及脚踏两用车33*87113010250毫升<排汽量≤400毫升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1010*87113020400毫升<排汽量≤500毫升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1010*税则号列商品名称(简称)调整前税率(%)调整后税率(%)备注87114000500毫升<排汽量≤800毫升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1010*87115000排汽量>800毫升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1010*87119010电动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87119090排汽量≤250毫升摩拖车及脚踏两用车33*排汽量>250毫升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1010*其他无法区分排汽量的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33*注1:“ex”标识表示非全税目商品。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7号——关于调整部分消费品进口关税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7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7号——关于调整部分消费品进口关税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7号
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第57号
关于调整部分消费品进口关税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消费品进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17〕25号),自2017年12月1日起,以暂定税率方式降低部分消费品进口关税。具体税目及税率调整情况详见财政部网站。

——结束——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7号——关于调整部分消费品进口关税的公告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
2017.11.27
施行日期
2017.11.27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7号
主题类别
关税征收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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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2006年8月30日 财税[2006]1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2006年8月30日 财税[2006]1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2006年8月30日财税[2006]125号)
佚名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06(000)011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要求进一步明确部分应税消费品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等问题。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总页数】3页(PI0011-I00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 [J],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 [J],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2010年8月20日财税[2010]66号) [J],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2006年3月29日财税[2006]41号) [J],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06年5月18日财税(2006164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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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费税
【发文字号】财税[2006]125号
【部分失效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6.08.30
【实施日期】2006.08.30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要求进一步明确部分应税消费品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等问题。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若干油品的征税范围
(一)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根据《通知》石脑油征收范围的注释,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二)蜡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根据《通知》关于燃料油征收范围注释,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

(三)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根据《通知》关于溶剂油征收范围的注释,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

(四)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8.30•【文号】财税[2006]125号•【施行日期】2006.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要求进一步明确部分应税消费品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等问题。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若干油品的征税范围(一)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根据《通知》石脑油征收范围的注释,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二)蜡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根据《通知》关于燃料油征收范围注释,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

(三)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根据《通知》关于溶剂油征收范围的注释,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

(四)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税范围。

二、关于改装改制车辆的界定改装改制车辆是指经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公告车辆类别代码(产品型号或车辆型号代码数字字段的第一位数)为5的专用汽车(特种汽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5月26日国税发<1994>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沈阳、西安、武汉、广州、成都、长春、南京市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实施以来,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陆续反映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

现根据消费税问题座谈会讨论的意见,就几个具体征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委托加工征税问题1.对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2.对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及珠宝玉石,可暂按加工费征收消费税。

二、关于已税消费品的扣除问题1.根据消费税法的规定,对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此项按规定可以扣除的买价或消费税,是指当期所实际耗用的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对企业用1993年底以前库存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按照已税消费品的实际采购成本(不含增值税)予以扣除。

3.对企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连续生产汽车轮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和摩托车的买价或已纳消费税税款计征消费税。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1 /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消费税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5)
【部分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2.11.06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
现将消费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划分是否征收消费税:
(一)产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规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1.0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一款及附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暂停执行。

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一款及附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自2021年8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为加强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法规类别】石油成品油市场
【发文字号】财税[2015]11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5.01.12
【实施日期】2015.0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 1.2元/升。

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3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12日
附件1:
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单位:元/升
成品油:
1.汽油 1.52
2.石脑油 1.52
3.溶剂油 1.52
4.润滑油 1.52
5.柴油 1.2
6.航空煤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08]10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08]10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08]103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12.26•【文号】财关税[2008]103号•【施行日期】2008.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关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08]103号)海关总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一)将无铅汽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4元。

(二)将石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

对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予以返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乙烯类产品具体是指乙烯、丙烯和丁二烯;芳烃类产品具体是指苯、甲苯、二甲苯。

(三)将溶剂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

(四)将柴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

(五)将燃料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

对燃料油税目中包含的蜡油开征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为0.8元/升。

(六)将润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开征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为1.0元/升。

(七)将航空煤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暂缓征收。

调整后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见附件。

二、修订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在收入分类101类“税收收入”02款“消费税”02项“进口消费品消费税”下新增02目“进口成品油消费税”、21目“进口成品油消费税退税”。

(二)在征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时,应单独开具缴款书缴入中央国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皮和生毛皮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皮和生毛皮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皮和生毛皮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3.20•【文号】财关税[2007]34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皮和生毛皮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07]34号)海关总署:根据200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0]296号),自2007年4月1日起,对生皮、生毛皮等动物皮张类商品(具体税号见附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13%的税率计征。

附件:按13%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动物皮张类商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00七年三月二十日附件:按13%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动物皮张类商品┌──────┬─────────────────────────────────┐│税目││││商品名称│├──────┼─────────────────────────────────┤│41.01│生牛皮(包括水牛皮)、生马皮(鲜的、盐腌的、干的、石灰浸渍的、浸酸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但未鞣制、未经羊皮纸化处理或进一步加工的),不论│││是否去毛或剖层:│├──────┼─────────────────────────────────┤│4101.2011│经退鞣处理的,完全干燥的每张重量不超过8公斤,干盐腌的不超过lO公斤│││,鲜的、湿盐腌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的不超过16公斤的整张牛皮│├──────┼─────────────────────────────────┤│4101.2019│完全干燥的每张重量不超过8公斤,干盐腌的不超过10公斤,鲜的、湿盐腌│││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的不超过16公斤的整张其他牛皮│├──────┼─────────────────────────────────┤│4101.2020│完全干燥的每张重量不超过8公斤,干盐腌的不超过lO公斤,鲜的、湿盐腌│││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的不超过16公斤的整张马皮│├──────┼─────────────────────────────────┤│4101.5011│经退鞣处理的,重量超过16公斤的整张牛皮│├──────┼─────────────────────────────────┤│4101.5019│重量超过16公斤的整张其他牛皮│├──────┼─────────────────────────────────┤│4101.5020│重量超过16公斤的整张马皮│├──────┼─────────────────────────────────┤│4101.9011│经退鞣处理的其他牛皮,包括整张或半张的背皮及腹皮│├──────┼─────────────────────────────────┤│4101.9019│其他牛皮,包括整张或半张的背皮及腹皮│├──────┼─────────────────────────────────┤│4101.9020│其他马皮,包括整张或半张的背皮及腹皮│├──────┼─────────────────────────────────┤│41.02│绵羊或羔羊生皮(鲜的、盐腌的、干的、石灰浸渍的、浸酸的或经其他方法│││保藏,但未鞣制、未经羊皮纸化处理或进一步加工的),不论是否带毛或剖│││层,但本章注释一(三)所述不包括的生皮除外:│├──────┼─────────────────────────────────┤│4102.1000│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生皮│├──────┼─────────────────────────────────┤│4102.2110│经退鞣处理的,浸酸的不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生皮│├──────┼─────────────────────────────────┤│4102.2190│其他浸酸的不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生皮│├──────┼─────────────────────────────────┤│4102.2910│经退鞣处理的,不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生皮│├──────┼─────────────────────────────────┤│4102.2990│其他不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生皮│├──────┼─────────────────────────────────┤│41.03│其他生皮(鲜的、盐腌的、干的、石灰浸渍的、浸酸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但未鞣制、未经羊皮纸化处理或进一步加工的),不论是否去毛或剖层,但│││本章注释一(二)或(三)所述不包括的生皮除外:│├──────┼─────────────────────────────────┤│4103.2000│爬行动物生皮│├──────┼─────────────────────────────────┤│4103.3000│生猪皮│├──────┼─────────────────────────────────┤│4103.9011│经退鞣处理的山羊板皮│├──────┼─────────────────────────────────┤│4103.9019│其他山羊板皮│├──────┼─────────────────────────────────┤│4103.902l│经退鞣处理的其他山羊或小山羊生皮│├──────┼─────────────────────────────────┤│4103.9029│其他山羊或小山羊生皮│├──────┼─────────────────────────────────┤│4103.9090│其他动物生皮│├──────┼─────────────────────────────────┤│43.01│生毛皮(包括适合加工皮货用的头、尾、爪及其他块、片),但税号41.01、4│││1.02或41.03的生皮除外:│├──────┼─────────────────────────────────┤│4301.1000│整张水貂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4301.3000│下列羔羊的整张毛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阿斯特拉罕、喀拉科尔、波│││斯羔羊及类似羔羊、印度、中国或蒙古羔羊│├──────┼─────────────────────────────────┤│4301.6000│整张狐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4301.8010│整张兔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4301.8090│整张的其他毛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4301.9010│适合加工皮货用的黄鼠狼尾│├──────┼─────────────────────────────────┤│4301.9090│其他适合加工皮货用的头、尾、爪及其他块、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9.1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的解读一、关于本公告制定的目的为规范成品油消费税管理,促进成品油市场公平竞争,堵塞一些纳税人通过变换产品名称逃避成品油消费税的漏洞,国家税务总局经深入调研并征求一些石油炼化企业的意见后,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以下简称第47号公告)。

该公告发布后,纳税人对此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基层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也面临一些需要细化的问题。

为进一步增强对成品油消费税管理的认识,明确第47号公告相关的操作性事项,国家税务总局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了一些石油炼化企业、石油化工行业协会、石化行业专家的意见,在充分考虑各方面建议和税收征管实际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公告。

二、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2008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的统一部署,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进行了调整完善。

根据《通知》规定,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外,对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各种轻质油均按石脑油征收消费税,对各类重油、渣油均按燃料油征收消费税。

由此可见,2008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后,凡属轻质油或重油、渣油的产品,无论取何种名称,无论是用做调制成品油还是化工原料,都应缴纳消费税。

第47号公告和本公告就是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从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公平税负的角度,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凡生产加工符合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征税规定的产品(以下简称应税成品油),无论以何种名称对外销售或用于非连续生产应征消费税产品,均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1.09.07•【文号】署税发[2001]351号•【施行日期】2001.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2001年9月7日署税发〔2001〕351号)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153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9月1日起,对卷烟、酒、香皂和汽车轮胎等商品的消费税进行调整。

调整情况请各关对外公告。

公告稿详见附件。

这次调整,一些商品消费税的征收方式变化较大,有的实行从量从价复合税,有的消费税税率还与价格有关。

这些商品的消费税征收还需开发相应的程序,在此之前,附件中附表序号1-9的产品需手工计算税单的消费税税款。

在本通知下达前,已经进口并按原税率征收的,多征部分准予退还,少征部分不再追征。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表附件:部分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表序号税号货品名称原消费税调整后的消费税税率价税税率1 24022000烟草制的卷烟50%150元/标准箱(50000)支的从量税加上45%的从价税2 22030000麦芽酿造的啤酒220元/吨进口完税价格≥360美元吨;250元/吨进口完税价格<360美元/吨;220元/吨3 22082000蒸馏葡萄酒制得的10%1元/公斤的从量税,加上25%的从价税烈性酒4 22083000威士忌酒10%1元/公斤的从量税,加上25%的从价税5 22084000朗姆酒及其他甘蔗10%1元/公斤的从量税,加上25%的从价税蒸馏酒6 22085000杜松子酒10%1元/公斤的从量税,加上25%的从价税7 22086000伏特加酒10%1元/公斤的从量税,加上25%的从价税8 22087000利口酒及柯迪尔酒10%1元/公斤的从量税,加上25%的从价税9 22089000其他蒸馏酒10%/25%薯类:1元/公斤的从量税,加上15%的从价税其他:1元/公斤的从量税加上25%的从价税1034011100香皂17%01140111000机动小客车有新的10%子午线轮胎:0;其他10% 充气橡胶轮胎1240112000客或货运车用新的10%子午线轮胎:0;其他10% 充气橡胶轮胎1340119100人字形胎面的新充10%子午线轮胎:0;其他10% 气橡胶轮胎1440119900其他新的充气橡胶10%子午线轮胎:0;其他10% 轮胎1540121010汽车用翻新轮胎10%01640121090其他用的翻新轮胎10%01740122010汽车用旧的充气橡10%子午线轮胎:0;其他10%胶轮胎1840122090其他用途旧的充气10%子午线轮胎:0;其他10% 橡胶轮胎1940129020汽车用实心或半实10%子午线轮胎:0;其他10% 心橡校轮胎2040129090其他用实心或半实10%子午线轮胎:0;其他10% 心橡胶轮胎注:1.子午线轮胎是指在轮胎结构中,胎体帘子线按子午线方向排列,并有钢丝帘线排列几乎接受圆周方向的带束层束紧胎体的轮胎。

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拉开大幕?

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拉开大幕?

08洞见趋势Views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21年6月12日起,对部分成品油视同石脑油或燃料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财政部介绍,“轻循环油”“混合芳烃”“稀释沥青”通常含有较多芳烃或沥青成分,一般不用作燃油。

近年来,少数企业大量进口,加工生产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油,流向非法经营渠道,危害成品油市场公平,存在较大社会安全隐患,造成环境污染。

为解决这些问题,国内已将有关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现三部门发布《公告》,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公告》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不涉及其他贸易管理政策。

《公告》主要涉及三种成品油:一是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主要包括“混合芳烃”;二是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主要包括“轻循环油”;三是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主要包括“稀释沥青”。

财政部表示,企业购进并使用上述产品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适用燃料油或石脑油现行消费税退(免)税政策,不会增加合规生产经营企业的税负。

继“十四五”规划文件中对消费税改革作出部署后,财政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接连谈及下一步消费税改革的考虑,透露相关政策思路。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一般在生产和进口环节缴纳,是典型的间接税。

从税收收入来看,消费税是我国当前第三大税种,2020年我国国内消费税收入为12028亿元,约占全国税收收入的7.79%。

2021年第一季度,国内消费税收入为5154亿元,同比增长18.5%。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调整优化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推进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4号――关于明确部分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4号――关于明确部分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4号――关于明确部分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3.12.31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4号
•【施行日期】2014.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费税,海关综合规定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13年第74号)
关于明确部分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问题的公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现就部分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成品油税目、税率适用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进口的灯用煤油(税则号列:27101912)、其他煤油(税则号列:27101919)征收消费税,税额为0.8元/升。

二、对进口的含有生物柴油的成品油(税则号列:27102000)以及归入税则号列38260000项下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和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征收消费税,税额为0.8元/升。

三、申报进口税则号列38260000项下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相关产品的商品编号:
(一)申报进口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和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纯生物柴油的,填报为38260000.01。

(二)申报进口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和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除上述纯生物柴油以外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的,填报为38260000.90。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年12月31日。

财政部关于柴油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63号

财政部关于柴油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63号

财政部关于柴油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关于柴油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6年10月11日财政部财关税[2006]63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2006年9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组织进口的40万吨柴油免征进口关税(两大集团各20万吨)。

两大集团9月1日后在额度内进口柴油已缴纳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

具体进口企业名单见附件。

附件:具体进口企业名单
附件:
具体进口企业名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南销售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销售分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法规类别】消费税【发文字号】国税发[1993]153号【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部分失效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3.12.27【实施日期】1993.12.27【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沈阳、西安、武汉、广州、成都、长春、南京市税务局: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1993年12月27日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一、烟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认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本税目下设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四个子目。

卷烟是指将各种烟叶切成烟丝,按照配方要求均匀混合,加入糖、酒、香料等辅料,用白色盘纸、棕色盘纸、涂布纸或烟草薄片经机器或手工卷制的普通卷烟和雪茄型卷烟。

1.甲类卷烟甲类卷烟是指每大箱(5万支)销售价格在780元(含780元)以上的卷烟。

不同包装规格卷烟的销售价格均按每大箱(5万支)折算。

2.乙类卷烟乙类卷烟是指每大箱(5万支)销售价格在780元以下的卷烟。

不同包装规格卷烟的销售价格均按每大箱(5万支)折算。

3.雪茄烟雪茄烟是指以晾晒烟为原料或者以晾晒烟和烤烟为原料,用烟叶或卷烟纸、烟草薄片作为烟支内包皮,在用烟叶作为烟支外包皮,经机器或手工卷制而成的烟草制品。

按内包皮所用材料的不同可分为全叶卷雪茄烟和半叶卷雪茄烟。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4号--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4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4号--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4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4号--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4号)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08年3月5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蜡油除外)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5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特此公告。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二○○八年三月四日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税则号列│商品名称│税率│备注│├────┼──────┼─────────────────┼──────┼─────────┤││27101120 │石脑油│0.2元/升│1千克=1.385升│├────┼──────┼─────────────────┼──────┼─────────┤││27101130 │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0.2元/升│1千克=1.282升│├────┼──────┼─────────────────┼──────┼─────────┤││27101991 │润滑油│0.2元/升│1千克=1.126升│├────┼──────┼─────────────────┼──────┼─────────┤││27101922 │5-7号燃料油│0.1元/升│1千克=1.015升│├────┼──────┼─────────────────┼──────┼─────────┤│ex │27101929 │其他燃料油(蜡油除外) │0.1元/升│蜡油:350℃以下锻││││││出物体积百分比小││││││于20%,550℃以下镏││││││出物体积百分比大││││││于80% │├────┴──────┴─────────────────┴──────┴─────────┤│注:“ex”标识表示非全税目商品│└──────────────────────────────────────────────┘——结束——。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0号(关于明确成品油法定数量申报要求)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0号(关于明确成品油法定数量申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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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0号(关于明确成品油法定数量申报要
求)
【标 签】明确,申报要求,成品油法定数量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0号
【发文日期】2013-03-08
【实施时间】2013-04-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关税征收管理
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家按照升(第二法定数量)对成品油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

海关总署陆续发布了2008年第99号公告、2009年第15号公告(已废止)和2010年第46号公告,对应税成品油商品的第二法定数量进行了规范。

为确保海关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便于企业在办理各类海关手续中遵循统一标准,经研究,现就成品油的法定数量申报要求补充规定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向海关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商品品目“2710”项下商品时,其第二法定计量数量(计量单位为升)应统一按附件中给定公式,由第一法定数量(计量单位为千克)换算后向海关申报。

二、第一法定数量未在合同等报关单随附单证及其他相关单证中直接列明的,应先按照实际密度及体积计算并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再换算第二法定数量。

零售包装的成品油,其第一法定数量应为扣除零售包装后的液体部分重量。

按照商业惯例成品油通常会含有一定数量的水份,申报第一法定数量时不应扣除含水量。

三、本公告适用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等各类具有第二法定计量单位和法定数量栏目的海关单证的申报及修改。

四、本公告内容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油品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及有关申报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油品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及有关申报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油品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及有关申报要求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3.10.24•【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4号•【施行日期】2023.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4号关于进口油品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及有关申报要求的公告为提高油品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一致性并确保海关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第51号)相关规定,现对进口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予以统一明确(见附件),并对法定数量申报要求统一规定如下:一、对于本公告附件所列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油品,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在向海关申报进口时,应同时按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千克,下同)和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升,下同)申报进口数量。

其中,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对应数量应统一按本公告附件中给定公式,由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换算后向海关申报。

二、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未在合同等报关单随附单证及其他相关单证中直接列明的,应先按照实际密度及体积计算并申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再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换算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对应数量。

零售包装的成品油,其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应为扣除零售包装后的液体部分重量。

按照商业惯例,成品油通常会含有一定数量的水份,申报其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时不应扣除含水量。

三、进口人在向海关申报进口本公告附件所列油品以外的油品时,应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申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和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对应数量。

四、本公告适用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等各类具有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和法定数量栏目的海关单证的申报及修改。

五、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6号和2013年第10号同时废止,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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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部分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3-12-31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3〕74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3-12-31 【生效日期】2014-1-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有效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现就部分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成品油税目、税率适用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进口的灯用煤油(税则号列:27101912)、其他煤油(税则号列:27101919)征收消费税,税额为0.8元/升。

二、对进口的含有生物柴油的成品油(税则号列:27102000)以及归入税则号列38260000项下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和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征收消费税,税额为0.8元/升。

三、申报进口税则号列38260000项下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相关产品的商品编号:
(一)申报进口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和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纯生物柴油的,填报为38260000.01。

(二)申报进口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和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除上述纯生物柴油以外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的,填报为38260000.90。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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