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权的保护与完善
婚姻法修订新时代下的家庭关系保护
婚姻法修订新时代下的家庭关系保护在新时代背景下,婚姻法的修订对于家庭关系的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婚姻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核心,其稳定与健康是社会发展的基石。
本文将从婚姻法修订的必要性、配偶权益保护、家庭暴力防控等方面探讨新时代下婚姻法修订对家庭关系的保护。
一、婚姻法修订的必要性随着社会进步和家庭结构的多样化,传统的婚姻观念逐渐变得不适应现实需求。
婚姻法修订有利于适应新时代家庭发展的需要,并更好地保护家庭成员的权益。
婚姻法的修订涉及到婚姻登记、离婚条件、家庭财产分割等方面,这些修改将为家庭成员提供更为公平和公正的法律保障。
二、配偶权益保护新时代下的婚姻法修订对于保护配偶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传统观念中,男性主导的家庭结构导致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较低,缺乏对财产和子女的分享权利。
新时代的婚姻法修订强调平等的婚姻关系,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
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明确规定,使得配偶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三、家庭暴力防控婚姻法修订也对于家庭暴力的防控有着积极的作用。
在传统婚姻观念中,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和制裁并不明确,给受害方带来了较大的伤害。
新的婚姻法修订将家庭暴力定义为一种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并建立了专门的保护机构,加强了对家庭暴力的处罚力度,有效遏制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四、培养健康家庭观念婚姻法修订不仅仅在法律层面上保护了家庭关系,也在培养健康的家庭观念上起到重要作用。
法律的修订传达了尊重和平等的家庭价值观,倡导夫妻彼此尊重、共同成长。
因此,在新时代背景下,家庭成员可以更加注重感情的建立和维护,倡导和培养健康的家庭观念,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
综上所述,婚姻法修订在新时代下对家庭关系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确保了配偶权益的平等保护,加强了家庭暴力的防控力度,并倡导了健康的家庭观念。
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可以更好地推进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健康发展,为社会的进步和和谐做出积极贡献。
论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论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论文摘要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这种结合形成为社会制度确认的互为配偶的关系。
我国现行婚姻法在调整配偶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中,范围过于狭窄,且多是纲领性、概括性的规定不够全面、系统和具体,对于违反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缺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外国婚姻法的普遍规定,对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今后更加完善,写入我国的婚姻法中,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如果轻率地立法是不合法理和实际的。
合法的婚姻具有法律上的保护义务,随着夫妻间的配偶关系的建立,权利和义务也随之产生,学术界对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分歧归纳起来有三种代表观点。
它的内容应当根据其属性和特征加以理清,应当包括住所决定权、夫妻姓名权、贞操忠实义务、同居义务、日常家务代理权等。
本文着重论述了我国现行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何完善我国配偶权制度,使大量的婚姻纠纷有法可依,保护我国的婚姻家庭,促时社会文明建设应该有赖于《婚姻法》的完善,用观点陈述了我国目前现阶段婚姻立法过于简略,来证明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适于写入我国的《婚姻法》。
关键词:婚姻关系、婚姻法、配偶权、住所决定权、夫妻姓名权、同居义务权、日常家务代理权一、配偶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概念配偶权是夫对妻和妻对夫的身份权。
它的内容包含着依据婚姻自然属性而产生的权利,如同居权、生育权和依据婚姻的社会属性而产生的权利,如忠实请求权、日常家事代理权、互相协助权等。
配偶权的内容应当随着婚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
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配偶权是由国外一些国家率先提出并加以完善的,我国的法学学者认为国外的配偶权这种概念并不准确。
因而对配偶权所下的定义不尽相同。
总体来说,对配偶权的定义大概有这样几种:一是法定说“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其它人不得侵犯的义务。
”二是利益说,配偶权是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证。
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它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婚姻家庭法中的女性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婚姻家庭法中的女性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婚姻家庭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它对于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各方权益起着关键的作用。
其中,女性权益保护是一项重要议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婚姻家庭法中的女性权益保护问题展开研究。
一、法律框架中的女性权益婚姻家庭法中的女性权益保护首先体现在法律框架的构建上。
在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中,明确规定了禁止重婚和婚内外家暴行为,以及男女个人权益的平等原则。
这些法律规定为保护女性婚姻权益和个人尊严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财产权益保护在婚姻家庭法中,财产权益保护是女性关注的重点。
传统上,男性在婚姻家庭中更多地享有经济支配权。
然而,根据现行法律,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分割原则被确立,确保了女性在财产分割中的合理权益。
同时,离婚时,法律也规定了对女性的经济赡养义务,以保障女性在离婚后的生活稳定。
三、保护妇女家暴受害者婚姻家庭法对于保护妇女家暴受害者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保护。
根据法律规定,家庭暴力是禁止的,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可以寻求法律救助。
法律规定了对家暴受害妇女的保护令,以确保她们的人身安全。
同时,通过建立庇护所和法律援助机构,提供适当的援助和保护,进一步加强了对妇女的支持。
四、离婚权益保障离婚是婚姻家庭法中的重要环节,女性在离婚中也享有特定的权益保障。
在现行法律下,婚姻的解除通常需要依法进行,法律规定了离婚的合法程序。
此外,对于女性在离婚后的生活保障,法律规定了物质支援、子女抚养权等问题,确保女性在离婚后的生活得到合理安排。
五、保护未成年女性权益在婚姻家庭法中,保护未成年女性权益是一个重要方面。
法律规定了强制婚姻的禁止,保护未成年女性免受早婚现象的侵害。
同时,对于未成年女性的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确保其身心健康和权益的全面保护。
六、教育、就业和社会地位的保护婚姻家庭法中,也关注女性在教育、就业和社会地位方面的保护。
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就业权利,禁止性别歧视。
论配偶权的性质与保护
其 他任何人 均不 得侵犯 。”l [ 1 由此可见 , 配偶权显然是符合所
述 文字 中“ 权利” 的要求 的。其实该学者将配偶权不视 为“ 权 利” 的理 由, 其下文 中我们 可以清晰 的看 出 ,如果 我们一 在 “ 定要将夫妻平等 视为权利 , 如平等地使 用姓 氏, 平等地 决定 住所, 平等地请求或拒绝同居 , 平等地要求对方保持贞操等 ,
收 稿 日期 : o— O — 1 2 7 7 0 8
V0. . I No1 28
Ma .0 r2 08
论 配偶权的性质与保护
梁丛 武
( 南通 大学法 政学 院, 江苏 南 通 26 1) 20 9
提要: 配偶权是一种绝对权 。 为一种特殊 的身份权 , 作 其既有绝对性又有相对性 , 表现 出配偶权 的双 重特征。 这是 由于配偶权 的内容繁 杂的特性所决定的。 以侵害配偶权的主体 不仅是有配偶之 另一方, 所 还有配偶之外 的第三者。 作
、
配偶权的权利性质
而且仅限于形式上的平 等并 无实 际的保 障, 那将是对 ‘ 权利 ’
的严重亵渎 。”l l ・ 从上引文字的字 里行 间可以看出 , 该学 者认 为“ 配偶权 ” 就是“ 夫妻平等” 因而不是一种权利 。笔 者认 为 , “ 平等 ” 是配偶权 内容 的根本特征 , 而不是 配偶权 内容 本质 。 而且 , 配偶 权的内容除 了包括 引文中所说 的姓 氏权 、 决定 住 所权 、 请求 或拒绝 同居权 、 贞操权等之 外 , 还包括 夫妻 双方各 自拥有 职业 、 习和社会活动 的 自由权 、 学 日常事 务代理权 和 相互抚 养 、 扶助等。有些配偶权 的内容是不 能简单 的用“ 平 等” 来描述 的, 如相互抚养、 扶助权等 。其实 ,夫妻平等 ” “ 本身 就是权利的一种表现。谁能说美 国黑人取得 同白人平等的地
夫妻相互忠实义务法律保护的反思与完善
收 稿 日期 :09— 9— 0 20 0 3
基金项 目: 重庆工商大学科研项 目‘ ‘ 夫妻忠实义务研究”
作 者 简 介 : 忠 民 (9 5一), , 南 安 阳 , 庆 工 商 大 学 法 学 院教 师 , 学 博 士 , 要 从 事 民 商 法研 究 。 张 17 男 河 重 法 主
中 心 或 以 义 务 为 表 现 形 式 的权 利 , 该 项 权 利 法 律 性 质 如 何 , 颇 有 争 议 。 但 却
( ) 份权 还 是人 格权 一 身
通 说认 为 , 妻 忠 实义 务是 配偶 权 的一种 , 偶 权 是基 于法 律规定 的夫妻身 夫 配 份 地 位 而 产 生 的 基 本 身 份 权 。那 么 , 妻 忠 实 义 务 应 当 被 定 位 为 以义 务 为 中 心 、 夫 基 于 配 偶 权 而 衍 生 出 来 的具 体 身 份 权 类 型 。 通 过 以 上 推 理 , 实 义 务 对 应 的 权 忠 利 系 身 份 权 似 乎 不 容 争 辩 。 然 而 , 细 考 察 后 就 会 发 现 其 法 律 性 质 远 没 有 这 么 仔 单 纯 , 因是其 不 可避 免地 具有 人格 权性 质 。 原
一
、
夫 妻 忠 实 义 务 的 法 律 性 质
夫妻相互 忠实义务 , 要是指夫 妻在性 生活 互守 贞操 , 持 专一 , 应该 有婚 主 保 不
外 性行为 。其具有权 利和义务 的复合 性 , 权利 和 义务浑 然一 体 、 可分 割 , 使 即 不 行
权 利 亦 即履 行 义 务 。 所 以夫 妻 忠 实 义务 虽 然 名 为 “ 务 ”, 质 上 是 一 种 以 义 务 为 义 实
落 , 司法 实践 中对夫 妻 忠 实义务 的保 护 不 力 , 但 又一 次将 该议 题 推 到前 台。从 夫 妻 忠 实 义务 的 法律 性 质 、 保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前言:婚姻关系是最密切的人际关系,存在于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中,保护婚姻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的实例屡见不鲜,成为影响婚姻关系稳定的最大杀手。
保护配偶权,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对扶善抑恶,保障合法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维护子女利益和社会安定有积极的作用关键词:第三者;法律责任;婚姻关系正文:一、第三者的概念及产生原因(一)第三者的概念“第三者”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概念,改革开放之初,西方的一些不良思想传入中国,一部分人受到该思想的影响,开始放弃传统的价值观念,完全按照个人喜好,任意插足他人的婚姻家庭,破坏他人的家庭和睦。
人们这种人称作“第三者”。
学术界对如何界定“第三者”的理念,有四种观点:一是“暖昧说”,即明明知道对方为有配偶者,而仍与其保持暖昧关系的人,为第三者。
这样对第三者进行定义,范围比较大,很难看到一个明确的定义,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
二是“通奸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仍然保持通奸关系的人,为第三者。
这种观点强调行为的非法性。
三是“破裂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仍与其保持非法的两性关系或者是发生暖昧关系的人,最终导致对方合法婚姻关系破裂的人,为第三者。
此种观点强调行为的结果性。
四是“目的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而以结婚为目的与其保持暖昧关系或发生非法两性关系的人,为第三者。
此观点强调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这四种观点从性质上具有渐进性,从行为论发展到后果和目的论。
用“暖昧说”来界定第三者,使得第三者范围扩大,并且其属于精神方面,因此很难确定客观的标准,不能从司法层面进行有效操作。
而“破裂说”与“目的说”又注重强调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性和实际损害结果,却减少了第三者的概念范围。
所以我认为目前的理论对第三者的概念定义都不够准确。
我认为所谓的“第三者”的法律概念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或者应知对方有配偶,而仍然与其发生非法的两性关系,而该非法行为导致配偶双方或者无过错方的配偶权造成损害的人。
2012届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2012届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刘军华国际法题目1、从国际法角度看北约在利比亚的军事行动2、当代国家主权的维护3、论打击国际恐怖主义与国际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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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配偶权的完善和保护
前言配偶权这一制度是由英美法系国家提出的,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尚未对这一制度做出具体的规定,现行婚姻法也只是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我国法律关于配偶权的规定就显得简单、笼统,特别是对于配偶权的法律保护机制尤为缺乏。
因此,探讨配偶权的概念特征,对完善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体系很有必要。
通过对侵犯配偶权行为的界定,分析我国配偶权现状并且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先例,为构建配偶权侵权体系提供立法建议。
首先,本文对配偶权的概念特征作出界定,本文认为配偶权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配偶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身份权,这种权利由权利主体专属支配,其他任何第三人不得侵犯。
配偶权是一种身份权,有专属性、支配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的特征。
其次,试着分析侵犯配偶权的概念特征,并阐述了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希望对配偶权的界定有所帮助。
再次,通过对我国配偶权现状的列举,分析出我国对配偶权保护机制的不足。
又次,对国外相关的立法进行分析,为我国配偶权制度的建立提供参考依据。
最后,针对我国配偶权保护机制存在的问题,找出相对应的解决办法,达到健全配偶权侵权保护机制,保护婚姻家庭生活的稳定和谐的目的。
1配偶权的概念和特征1.1配偶权的概念我国的婚姻法并没有配偶权的概念,配偶权首先是有英美法系国家提出来的,他们认为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然而这一定义却为我国学者所批评,因为这并不准确。
我国法学界的学者主要持以下几种观点:(1)身份说,“配偶权是夫对妻及妻对夫的身份权”;(2)陪伴说,“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3)利益说,“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侵犯”;(4)法定说,“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其他人不得侵犯”;(5)性权利说,“配偶权是项民事权利,夫妻互为配偶,就有配偶权,配偶权的核心特色就是性权利”。
①笔者认为,配偶权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配偶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身份权,这种权利由权利主体专属支配,其他任何第三人不得侵犯。
配偶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配偶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婚姻家庭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单位,而配偶权作为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近年来,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的调整,婚姻家庭制度发生了深刻变革,也使得配偶权问题愈加复杂和多样化。
因此,深入研究配偶权问题,探索适应新时代下的配偶权保护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对配偶权问题的研究,探讨适应新时代下的配偶权保护机制,实现以下目标:1.探索配偶权的内涵和外延,明确配偶权的性质与特征。
2.分析配偶权保护现状,发现问题症结,深化对配偶权问题的认识。
3.探索适应新时代下的配偶权保护机制,完善专门的法律和政策。
三、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调研法和实证研究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文献调研法:通过查阅国内外相关文献、法规、政策文件和经典案件,加深对配偶权相关内容的理解,为实证研究提供依据。
实证研究法:通过质性研究方法,分析调查数据,从社会学、法学、心理学等角度分析现有的配偶权问题,揭示问题的症结。
四、研究内容与进度安排研究内容第一章:绪论1.1 研究背景与意义1.2 研究目的、内容及方法1.3 国内外研究现状第二章:配偶权的内涵和外延2.1 配偶权的含义和性质2.2 配偶权的内容和特点2.3 配偶权的法律依据第三章:配偶权的现状与问题3.1 性别角色观的影响3.2 配偶特权的误解3.3 法律保护的缺陷第四章:适应新时代下的配偶权保护机制4.1 配偶权保护机制的意义和必要性4.2 以婚姻法为核心的配偶权保护机制4.3 配偶权保护机制的落实和完善第五章:案例分析与调查研究5.1 案例分析5.2 调查研究第六章:结论与展望6.1 研究结果分析6.2 存在问题和未来趋势6.3 政策建议进度安排第一次进度汇报:完成文献调研,形成研究框架,编写绪论部分第二次进度汇报:完成配偶权的内涵和外延部分,开始进行实证研究第三次进度汇报:完成配偶权现状与问题部分,开始适应新时代下的配偶权保护机制的研究第四次进度汇报:完成案例分析与调查研究部分,并进行数据分析第五次进度汇报:撰写结论部分,在结论和展望的基础上,提出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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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文,论夫妻篇一:培根美文赏析-论婚姻);,,,;,,;,,,,,,,,,,,,,,;,,-,,,,,;;;,;,;,,,,;,;,,,,,(),,,,,,,,,,;,'; ;',,,,-,,;,',;,,;成了家的人,可以说对命运之神付出了抵押品。
因为家庭难免拖累事业,而无论这种事业的性质如何。
所以是能为公众献身人,应当是不被家室所累的人。
因为只有这种人,才能够把他的全部爱情和财产,都奉献给唯一的情人&;&;公众。
而那种有家室的人,恐怕宁愿把最好的东西留给自己的后代。
有的人在结婚后仍然愿意过独身生活。
因为他们不喜欢家庭,把妻子儿女看作经济上的累赘。
还有一些富人甚至以无子嗣为自豪。
也许他们是担心,一旦有了子女就瓜分现有的财产吧。
有一种人过独身生活是为了保持自由,以避免受约束于对家庭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但这种人,可能会认为腰带和鞋带,也难免是一种束缚呢!实际上,独身者也许可以成为最好的朋友,最好的主人,最好的仆人,但很难成为最好的公民。
因为他们随时可以迁逃,所以差不多一切流窜犯都是无家者。
作为献身宗教的,是有理由保持独身的。
否则他们的慈悲就先布施于家人而不是供奉于上帝了。
作为法官与师,是否独身关系并不大。
因为只要他们身边有一个坏的幕僚,其进谗言的能力就足以抵上五个妻子。
作为军人,有家室则是好事,这正可以在战场上激发他们的责任感和勇气。
这一点可以从土耳其的事例中得到反证&;&;那里的风俗不重视婚姻和家庭,结果他们士兵的斗志很差。
对家庭的责任心不仅是人类的一种约束,也是一种训练。
那种独身的人,虽然在用起来似很慷慨,但实际上往往是心肠很硬的,因为他们不懂得对他人的爱。
一种好的风俗,能教化出情感坚贞的男子汉,例如像优里西斯()那样,他曾抵制美丽女神的诱惑,而保持了对妻子的忠贞。
一个独身的女人常常是骄横的。
因为她需要显示,她的贞节似乎是自愿保持的。
如果一个女人为丈夫的聪明优秀而自豪,那么这就是使她忠贞不渝的最好保证。
我国的新婚姻法关于配偶权的法律规定包括哪些?
我国的新婚姻法关于配偶权的法律规定包括哪些?一、配偶权的主要特征配偶权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对偶性。
夫妻互为配偶,共同享有配偶权,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这是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
(2)客体的利益性。
配偶权的客体是夫妻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不包括财产利益,且这种利益具有独占性,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共享,这是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所决定的。
(3)内容的双重性,即权利义务的不可分割性。
配偶权的核心是性权利。
一是这种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双方同时履行和协调配合;二是配偶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缺一不可。
(4)权利的排他性,权利的独占性必须就具有排他性,从某种意义上说配偶权也是对世权,即夫妻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主体,都具有不作为的义务,不得实施干扰、妨害、侵犯配偶权的行为。
二、侵犯配偶权的认定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构成,确认构成侵害配偶权的侵害行为,必须具备系列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
侵害配偶权的违法行为,就是以重婚、有配偶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方式,致使配偶一方向由的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而违反配偶权保护法律的行为。
首先是这种行为需违反保护配偶权的法律。
其次违法行为的方式,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须以作为方式为之。
(2)损害事实。
侵害配偶权的实事包括以下层次:一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破坏;二是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三是对方配偶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四是为恢复精神损害而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
其中第三人对配偶权的侵害,是对贞操利益的损害。
配偶的贞操利益表现在配偶之间的互负忠实义务,其他第三人不得与有配偶身份关系的男女发生性关系,因而保持配偶身份的纯正和专一。
(3)因果关系。
侵害配偶权的违法行为与配偶权身份利益损害实事之间的因果关系,对此只要确认行为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的事实,即可确认构成因果关系条件。
(4)主观过错。
侵害配偶权的主观过错,应当为故意形式。
三、我国对于配偶权的法律保护当今婚姻家庭领域对配偶权的侵害行为日益严重。
婚姻家庭纠纷中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及若干思考
婚姻家庭纠纷中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及若干思考——以长宁法院近三年离婚纠纷为视角为加强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的对策研究,长宁区法院立足近三年来的司法实务统计分析,以离婚纠纷为核心和视角,透视婚姻家庭领域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进一步推进婚姻家庭领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的思考与研究。
一、司法实践所折射出的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一)离婚纠纷案件在数量上占绝对多数2007年、2008年、2009年长宁法院婚姻家庭纠纷类案件分别收案857件、776件、850件,其中离婚纠纷案件数分别为643件、559件、568件,占总收案数的75.03%、72.04%、66.82%。
图表1:2007—2009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各类型案件分布情况由此可见,在婚姻家庭司法领域,离婚纠纷占据绝对多数,无论是离婚后财产纠纷还是抚养权纠纷,在离婚之后再单独提起诉讼的情形很少,大都放在离婚案件中一并解决。
因此,在离婚纠纷案件的处理中贯彻妇女权益保护的政策,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离婚纠纷案件中,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明显高于男性2007年、2008年、2009年长宁法院审结离婚纠纷案件的数量分别为648件、578件、575件,而其中女性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案件数分别为422件、355件、328件,分别占据各年结案数的比例为65.1%、61.4%、57.0%。
图表2:2007---2009年离婚纠纷中两性提起诉讼的数量比较三年的调研数据显示,女性提出离婚诉讼的比例明显高于男性。
这说明,随着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和经济收入的增加,女性自强自立能力的增强,女性对家庭的依赖性已经开始减弱,当夫妻感情出现危机,婚姻难以维持时,她们能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一方面,在我国的特殊背景下,仍有多数女性一般只在婚姻生活实在难以忍受的情况下才会鼓起勇气主动提出离婚,因此,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较高,也从另一个角度提醒我们女性在婚姻生活中所遭遇到的问题也较男性为多。
试析配偶权的法律保护
二 、我 国配偶权立法 的不足
主观上是不知情 的。同时在举证证 明第三者无过错时 ,
我 国现行婚姻法对配偶权 的规定主要涉及夫妻平等 笔 者认 为可 以采用 过错 推定 原则 。因为通 奸等 行为 往 权、忠实义务、同居权、夫妻人身 自由权等 内容 ,但是通 往具有隐蔽性 ,当事人一般不会公开 ,所 以在 举证时, 过分析可知,我 国现行婚姻法对配偶权规定存在的不足 : 受害方 明显处于弱势地位 。因此 ,采用 过错推 定原则 ,
空 间,而且可 以方便居 民生活 、促进经济发展 。因此 ,
费,工程 竣工 后实 施包 括社 区商业 设施 在 内的综合 验 收,根据 验收 情况 参照投 入 使用 的社 区商业 设施配 套 面 积予 以返 还,从 而解 决开 发商不 建或 建成 后将 商业 解社 区商业服 务设施短缺 。借助社区服务 中心信息 网, 架起社 区居 民与商家 的沟通桥梁 , 开展 便民、 利 民服务。
( 一 )针 对 目前较 常 见 的 “ 第三 者插 足 ”问题 ,
简单 、笼统 , 并对配 偶权缺 乏有效 的保护机 制 ,因而 但 是婚 姻法 从立 法 原意上 ,将离 婚损 害赔偿 的赔 偿义
笔者提 出如 下建议:在婚姻法 中明确规定 “ 第三者插足 ”
一
、
配偶权 的概念 及内容
没有违反此义务 的法律制 裁,因此就 为不履行 忠实义 务 证责任应当 由受害方承担 。
大开方便之 门。
Hale Waihona Puke ( 二)在对配偶权的法律保护 中,仅有婚姻法是远远
( 二 )对侵 犯配 偶 权 的行为 界 定不 明确 。我 国婚 不够 的,应当综合其他部门法,从而完善对配偶权保护的 姻法 对侵 犯配 偶权 的制 裁仅 体现 在离 婚过 错赔 偿 的规 法律体系。首先 ,刑法对配偶权 的保护。刑法分则对侵害 定上 ,所保护 的客体仅 限于忠实义务和 同居权 ,对其 他 配偶权的重婚、破坏现役军人婚姻、虐待、遗弃等行为予
浅谈配偶权的法律保护及其立法思考
二 、配偶权 的法律 特征
1 . 配偶权就是 夫妻平等权 。特别是现代 社会,男女双方都平等 地 享有配偶权 ,仅 限于夫妻两人之 间的相对权 ,彼此人格独立 ,地位 平 等。丈夫不能支配 妻子,使妻子处于从属地 位 ,反之 ,亦然 。所 以配 偶权 中 自始至终贯 穿着男女平等原则 ,才使 得配偶权获得 了生命 ,才 具有 存 在 的价 值 。 2 . 配 偶 权 的 主 体 和 内 容 是 特 定 的 。 任 何 权 利 都 附 属 于 一 定 的 法 律关系 ,夫妻关系 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 的独 特性决定 了配偶权 内容的 特 定性 ,是夫妻双 方在婚姻关系 中共 同生活享有特定权利和 义务的总 和。配偶权 的主体 必须明确 以下几 点:法定性 ,特定性 ,双 方性 。权 利主体 行使 配偶权 ,应 遵循 平等原 则 ,忠诚原 则和权 利不 得滥用 原
一
、
配偶 权 的概念 及其产 生
有 一个 案例 ,陈军 与罗小 美l 9 9 1 年恋爱 ,婚后 夫妻感 情不错 。
从 此 就 被 病 魔 缠 绕 , 陈 军经 常 唉 声 叹 气 , 对
配偶权乃是 由英美法系 国家率先提 出,并使其 日臻完善, 是指 配偶 之 间要求对方陪伴, 钟爱和帮助 的权利 。配偶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确 立夫 妻双 方相互间 的同一称谓 和地位 ,是婚姻一方 相对 于另一方 的身份 , 合 法 有 效 的 婚 姻 关 系 一 旦 建 立 , 就 具 有 法 律 上 的 意 义 。男 女 双 方 建 立 夫妻 关系,互为配偶 ,配 偶权是夫妻双方享有 的一 一 种身份权 ,其产 生 的前 提 是 婚 姻 的有 效 地位 , 有 效 成 立 必 须 具 备 结 婚 的 实 质 要 求 和 形 式
婚姻继承法配偶权解读
婚姻继承法配偶权解读婚姻继承法配偶权解读配偶权所强调的不是对配偶权利的剥夺,而是强调对彼此权利的尊重和夫妻双方的平等以及夫妻对权利的互享、共有,它与夫权也有本质的区别。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分享婚姻继承法配偶权解读,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配偶权概念配偶权的概念,乃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使其日臻完善的。
在英美法国家看来,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就目前国内法学家争议见解分呈的情况,法学界对配偶权下的定义也有所不同,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身份说,“配偶权是夫对妻及妻对夫的身份权”;二是陪伴说,“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三是利益说,“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四是法定说,“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其他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五是性权利说,“配偶权是项民事权利,夫妻互为配偶,就有配偶权,配偶权的核心特色是性权利”。
二、配偶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首先,配偶权有夫妻双方平等的享有,具有平等性。
平等享有,即丈夫对妻子享有配偶权,妻子对丈夫同样也享有该项权利。
其次,配偶权的客体是配偶双方之间的身份利益,并不包括财产权、继承权等财产利益。
这种利益具有独占性,其他任何人不得享有。
但是,配偶权内容中的相互扶养权和日常家事代理权,虽然与财产权利相关联,但其本质上仍然属于身份权。
再次,配偶权的内容具有双重性,即权利义务的不可分割性。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配偶双方在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时,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身份权不独为权利人之利益,同时为受其行使之相对人之利益而存在,原则上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之义务。
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
最后,配偶权是绝对权与相对权的结合。
配偶权中的同居权、相互扶养权具有相对权的性质,但配偶权却不仅只是夫妻之间的相对权,而且具有对世权、绝对权的属性,即配偶权由配偶专属享有,其他任何人都是配偶权的义务主体,负有不得侵犯配偶权的义务。
配偶权在民法典中有哪些明确规定
配偶权在民法典中有哪些明确规定配偶权在我国是⼀项有争议的权利,理论界对配偶权是什么,还没有最终的定论,但是随着《民法典》的出台,这种权利有了⼀种⽐较清晰的定位,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配偶权在《民法典》中有哪些明确规定配偶权的规定可以在《民法典》中规定的夫妻关系中找到。
《民法典》第⼀千零五⼗五条【夫妻地位平等】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千零五⼗六条【夫妻姓名权】夫妻双⽅都有各⾃使⽤⾃⼰姓名的权利。
第⼀千零五⼗七条【夫妻参加各种活动的⾃由】夫妻双⽅都有参加⽣产、⼯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由,⼀⽅不得对另⼀⽅加以限制或者⼲涉。
第⼀千零五⼗⼋条【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义务平等】夫妻双⽅平等享有对未成年⼦⼥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千零五⼗九条【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在另⼀⽅不履⾏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千零六⼗条【⽇常家事代理权】夫妻⼀⽅因家庭⽇常⽣活需要⽽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对夫妻双⽅发⽣效⼒,但是夫妻⼀⽅与相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第⼀千零六⼗⼀条【夫妻相互继承权】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千零六⼗⼆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资、奖⾦、劳务报酬;(⼆)⽣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千零六⼗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千零六⼗三条【夫妻个⼈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的个⼈财产:(⼀)⼀⽅的婚前财产;(⼆)⼀⽅因受到⼈⾝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的财产;(四)⼀⽅专⽤的⽣活⽤品;(五)其他应当归⼀⽅的财产。
配偶权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配偶权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和意义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文化进步,我国家庭、婚姻和亲情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配偶关系也不再仅仅是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模式。
配偶关系是社会的基本单元,而配偶权制度则是婚姻法和家庭法的基础。
因此,本研究选取配偶权制度为研究对象,探讨传统婚姻家庭模式的转变与社会变革的关系,分析我国配偶权制度的现状与存在问题,提出完善配偶权制度的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研究目的和内容本研究的目的是通过对我国配偶权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婚姻家庭制度与社会变革的互动关系,为配偶权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参考和政策建议。
本研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传统婚姻家庭制度的变革及其原因分析。
2. 对我国配偶权制度现状的描述和分析,包括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离婚财产分割等相关问题。
3. 分析我国配偶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法律规定不完善、执法不严、司法解释不统一等方面。
4. 从实践角度出发,探讨完善我国配偶权制度的对策和建议,包括强化法律制度、完善司法解释和规范社会行为等方面。
三、研究方法和论文结构本研究主要采用文献资料的调查和案例分析的方式进行研究。
首先对国内外配偶权制度的相关文献和法律法规进行搜集和阅读,进而挖掘相关案例,结合实际调研和数据分析,深入探讨我国配偶权制度的现状和存在问题,以及完善配偶权制度的建议。
论文结构主要包括绪论、文献综述、案例分析、问题探讨、对策建议和结论等几个部分。
四、预期研究成果和意义本研究预期将通过对我国配偶权制度的深入研究,揭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建设性的对策和建议。
这些对策和建议可为加强配偶权制度的建设提供参考和借鉴。
此外,本研究还将进一步促进对我国婚姻家庭现状和变动、法律制度、社会文化背景等问题的深入研究,为健全我国家庭和婚姻制度提供更多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浅议我国民事伴侣制度构建
浅议我国民事伴侣制度构建一、我国民事伴侣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对于民事伴侣制度的立法并不完善,法律并没有对民事伴侣提供明确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障。
在我国,只有合法登记的夫妻才能享受到法律上的保护,而未登记的民事伴侣则无法获得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
这导致了一些民事伴侣在分手或家庭纠纷时无法获得有效的解决途径,造成了一定的社会问题。
完善我国民事伴侣制度的法律保障,是当下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1. 社会多样化需求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多样化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传统的家庭模式难以满足所有人的需求,部分人群可能更倾向于民事伴侣的家庭形式。
构建民事伴侣制度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多样化需求,为人们提供更多的家庭选择。
2. 保障民事伴侣的权益目前我国对于民事伴侣的法律保护相对薄弱,一旦发生家庭纠纷或分手情况,民事伴侣往往面临诸多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困境。
构建民事伴侣制度能够为其提供合法性的地位和相应的法律保护,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
3. 促进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发展民事伴侣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
一些不愿意进行结婚登记的情侣,可能更倾向于选择民事伴侣的形式共同生活,构建民事伴侣制度能够让这部分人群在法律上得到保障,减少家庭纠纷,有利于社会的平稳发展。
1. 完善法律保障将民事伴侣的权益纳入法律保护范围,明确规定民事伴侣在财产、遗产等方面的权益,并建立相应的法律规范和解决途径。
2. 建立民事伴侣登记制度设立民事伴侣登记制度,使民事伴侣能够通过合法的登记程序获得法律上的认可和保护,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未来可能发生的家庭纠纷提供更好的解决途径。
3. 宣传和教育加强对民事伴侣制度的宣传和教育,让更多的人了解民事伴侣制度的意义和作用,树立法律意识和家庭观念,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家庭冲突。
四、结语民事伴侣制度的构建是与时代潮流相符的,符合社会的发展需要。
完善我国民事伴侣制度的法律保障,有利于保障民事伴侣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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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配偶权及其立法完善
配偶权是男女两性依法结合为夫妻后,相互间基于配偶身份所享有的对配偶利益的专属支配权。
配偶权是身份权的一种,是权利义务一体性的权利。
我国现行《婚姻法》由于受历史条件的局限,对配偶权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尤其是未规定配偶间的同居权和贞操保持权,漠视夫妻关系的自然属性,并对配偶权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因而有待完善。
完善配偶权,主要应充实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并依据不同的配偶身份利益,设计相应的救济方法。
配偶权是人身权中身份权的一种,也是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核心内容。
然而,我国现行《婚姻法》,忽视自然人作为个体所应享有的权利,对夫妻之间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涉足甚少,并对侵犯配偶权的行为缺乏应有的制裁机制。
这种状况的存在不利于建立正常的夫妻关系。
因此,通过立法完善配偶权制度并建立有效的保护措施,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重大课题之一。
配偶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确立夫妻关系双方相互间的同一称谓和地位。
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一旦建立,就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互为配偶。
配偶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配偶权属于身份权的一种。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所产生的、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利益所必需的人身权。
2.配偶权是权利义务一体性的权利。
现代身份权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人身支配性质逐渐减弱,权利义务相结合的立法趋势日益明显。
3.配偶权具有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双重属性。
4.配偶权是一种支配权。
二、我国配偶权制度的现状分析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配偶权的规定,主要有四方面的内容:一是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二是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权;三是夫妻双方都有互相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四是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从我国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看,这些规定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保护了出嫁妇女的权益,符合当时的时代要求。
然而,必须承认,它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诸多疏漏、粗糙之处,并在配偶权制度上得到了充分的反映。
三、配偶权制度的立法完善及其保障措施
完善配偶权,最关键的就是应进一步充实、健全配偶权的具体内容。
借鉴国外立法,并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1.同居权。
这是指夫妻之间互有进行包括性生活在内的共同
生活的权利。
同居权是夫或妻的权利,同时也是彼此的义务。
2.贞操保持权。
贞操在旧时指女子不失贞或不改嫁,是强加给妇女单方面的义务,也是男女不平等的表现。
在现代社会,贞操是指男女不为婚外性行为的操行。
贞操保持权是指夫妻之间互有要求对方保持贞操的权利。
这是对夫妻双方在性生活上应该相互忠实的要求,强调夫妻之间互负不为婚外性交的不作为义务。
3.相互协作权。
即在婚姻共同生活中,夫妻基于身份关系而彼此协作、相互救助的权利和义务。
4.日常家务代理权。
它是指配偶一方在与第三人就家庭日常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对方的权利。
5.其他权利。
如夫妻姓氏权、住所决定权、选择职业自由权、失踪宣告权、死亡宣告权等,都是夫妻之间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我国未来的婚姻家庭法不但应确认配偶权的具体内容,而且应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措施。
没有法律保障的权利为“裸体权利”,不具有实际意义,因此,法律应为各种配偶权利设计相应的救济方法。
然而,由于配偶权内容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这使得法律在规定救济方法时会有不少困难。
总的来说,不同的配偶身份利益,应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
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关于同居权的保护。
2.关于贞操保持权的保护。
贞操保持权的受侵害与忠实义务违反,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与配偶一方通奸而使对方配偶的身份利益受到侵害,是一种最常见的侵害配偶权的行为。
3.关于日常事务代理权、夫妻姓氏权、住所决定权、选择职业自由权等权利的保护。
对上述权利的侵害,通常发生在配偶之间,受害配偶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排除。
如果侵害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并造成受害配偶内心痛苦、精神创伤的,受害方可以诉请精神损害赔偿。
对此类行为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应该慎重,不能随意扩大赔偿范围。
4.惩戒。
对于违反配偶身份关系中所负义务,又不构成侵权责任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依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之规定,对有过错配偶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等民事制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