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就业促进条例
延边州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听证的制度构建
会条例》《 、延边朝鲜族 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 、延边朝鲜族
自治州乡村林业条例》 《 、 延边朝鲜族 自治州酒类管理条例》 、 《 延边朝鲜族 自治州烟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卖管理条例》《 、延边朝鲜族 自治州
是 20 0 0年 3 月九届全 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 立法法》 中关
于公众参与的规定 。《 立法法》 5条规定 ‘ 第 l 立法应 当体现人 民的意志 ,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 保障人 民通过多种途径参 与立 法活动。 3 ”第 4条规定 ‘ 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的法律案 , 列 法律委员会 、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 当 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 以采取座谈会 、 论证会 、 听证 会等多种形式。至此 , ” 我国的立法听证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迄今为止 , 立法听证已在越来越多 的地方立法中举行 , 内 容涉及城市建设 、 市场物业管理 、 消费者权益保护 、 拆迁管理 办法 、 环境资源保护等方面。如 2 0 年 l 月南京市人 大常 00 0
作为司法审判活 动的必经程序 , 称为“ 司法听证’ 后来进入行 ’ , 政和立法领域 , 称为行政听证 、 立法 听证 。 立法听证是立法 主 体在立法活动中 , 进行有关涉及到公 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 益 的立法时 , 给予利害关系人发表意见 的机会 , 立法主体听取
二、 延边州 民族 自治 地方 立法 的现状 及 问题
了《 延边朝鲜族 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延边朝鲜族
自治州 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 《 、 延边朝鲜族 自治州保护和发展
朝鲜族 用品生产条例》 《 、 延边朝鲜族 自治州外商投资企业工
提 出比较符合各方利益需求 、 合理平衡各方利 益的法律草案 审议过程的一种程序 。 我 国宪法明确规定人 民通过各种形 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 , 管理经济 、 文化 、 社会事务 , 这是公民 通过 听证参与立法的宪法依据 。 听证制度正式进入立法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下面是促进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三章公平就业第四章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五章职业教育和培训第六章就业援助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七条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第八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公布施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公布施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10•【字号】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35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公布施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于2021年9月28日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10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1年9月28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5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2021年12月10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新时代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弘扬开放包容、明礼诚信、勤俭自强、和谐奋进的延边风尚,建设整洁环保的生活环境、便捷高效的服务体系、规范有序的社会秩序。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方配合、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和法治德治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五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强化措施 全面贯彻落实《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就业促进条例》
学科前沿办公室业务・office opertions135办公室业务2012・2文/朴金光强化措施全面贯彻落实《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就业促进条例》【摘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就业促进条例》的制订和出台,为推动地方就业和再就业各项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就贯彻落实条例的主要做法、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努力方向提出了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地方性法规;存在问题;贯彻落实《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就业促进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延边州委、州政府不断强化就业工作、关注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
在各级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社会各界的积极配合下,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全面落实积极就业政策,全面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保持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
就如何强化措施,全面贯彻落实《条例》谈以下观点:一、抓好学习宣传工作《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就业促进条例》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全面贯彻实施这部重要《条例》,首先抓好《条例》的集中学习,组织全体人力保障工作人员和各企业单位的负责人,劳资负责人等参加集中学习,系统地学习《条例》的基本内容,为在全县全面贯彻实施《条例》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其次是印发宣传手册。
印发《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延边州就业促进条例》等宣传手册,下发到各基层劳动保障站所和各企业单位;同时印发宣传单,在人流密集区域和乡镇集市进行集中发放,做到家喻户晓。
第三,举办普法宣传活动,把每年3月第一周定为普法宣传周,连续3年在人流集中区中心区域,举办贯彻实施《条例》宣传活动。
第四,举办《条例》知识问卷活动,向各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站所发放《条例》知识问卷。
二、多措并举,促进各类人员实现就业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主要是:城镇新增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其中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解决零就业家庭比率达到100%,开发并保持一定规模公益性岗位、完成农村劳动力培训、劳务输出、其中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下,等各项就业工作指标完成达100%以上。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0年版)的通告-延州政发〔2020〕6号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0年版)的通告正文:----------------------------------------------------------------------------------------------------------------------------------------------------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0年版)的通告延州政发〔2020〕6号经清理,现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和发布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0年版,截止2019年12月31日)通告如下:1.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延州政发〔1993〕56号)2.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延州政发〔1997〕21号)3 .关于落实全州牧业用地承包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延州政办发〔1998〕11号)4.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资产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延州政发〔1999〕18号)5.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发〔2000〕23号)6.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州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02〕27号)7.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州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02〕28号)8.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方法》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02〕60号)9.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困难企业及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03〕12号)10.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03〕13号)11.关于加强牧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延州政发〔2004〕8号)12.关于调整州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延州政发〔2004〕13号)13.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发〔2005〕4号)14.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05〕18号)15.关于解决无医疗保障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06〕5号)16.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延州政发〔2008〕12号)17.关于林区住房保障建设的实施意见(延州政办发〔2008〕17号)18.关于印发延边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0〕6号)19.关于印发延边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州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0〕7号)20.关于印发《延边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延州政发〔2010〕13号)21.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延州政发〔2011〕6号)22.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的通知(延州政发〔2011〕22号)23.关于印发《延边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3〕15号)24.关于印发《延边州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延州政发〔2014〕6号)25.关于印发《延边州州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延州政发〔2015〕2号)26.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延州政发〔2017〕7号)27.关于印发《延边州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7〕9号)28.转发州体育局、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关于延边州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7〕10号)29.关于支持民族文化进一步繁荣发展的若干意见(延州政发〔2017〕16号)30.印发《关于农村“册外地”规范化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发〔2017〕18号)31.关于加快棚膜经济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延州政办发〔2017〕20号)32.关于推进延边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7〕21号)33.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延州政办发〔2017〕36号)34.印发《关于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7〕38号)35.推进油用牡丹产业发展的意见(试行)(延州政办发〔2018〕3号)36.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暂停、增加、调整规范行政职权事项和保留州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决定(延州政发〔2018〕4号)(附件1-7)37.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林牧合作的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8〕6号)38.印发《关于促进延边黄牛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8〕8号)39.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延州政发〔2018〕13号)40.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经济顾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8〕13号)41.关于印发《延边州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延州政发〔2018〕19号)42.关于提升大学生退役士兵奖励金标准的意见(延州政电〔2019〕3号)43.印发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9〕3号)44.关于印发对外签订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延州政发〔2019〕4号)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劳动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逐步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才和劳动力市场、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完善就业服务、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第五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而受歧视。
第六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履行促进就业职责中,应当简化审核、登记等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为劳动者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提供便利。
第九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策支持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是中国国家层面上的一部法律,旨在促进就业、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市场秩序。
其主要内容包括:
1. 就业促进:鼓励和支持各类经济组织创造就业机会,推动灵活就业、创业就业、公益性岗位等多种就业形式的发展。
2. 就业服务: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提供就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劳动者增强再就业能力。
3. 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用人单位进行监督和制裁。
4. 劳动报酬: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合法收入,禁止拖欠或减少劳动报酬。
对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进行打击并给予相关补偿。
5. 劳动保护: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规定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责任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防护用品。
6. 职业培训:鼓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机会,增强其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7. 就业歧视禁止:禁止用人单位以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残
疾等非法因素进行就业歧视,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
8. 纳税减免:鼓励用人单位提供岗位和劳动就业的,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主要内容,这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旨在促进就业创业,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4•【字号】延州政发[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延州政发〔2007〕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室: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
为促进我州物流、金融、信息、咨询、旅游、社区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一)放宽企业准入限制条件。
在服务业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以外,其他投资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
按照“非禁即入”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外,其他审批项目均不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
(二)放宽企业自主经营范围。
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行业和项目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可按企业要求予以核定。
(三)放宽企业注册资本要求。
对从事现代服务业的公司制企业,其注册资本最低为3万元;依法注册实行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度,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时间可放宽至三年,注册资本按期缴纳达到50%的,允许设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尚未缴清要求增资的,增资部分允许与未缴部分一并缴付。
(四)放宽无形资产出资比例。
对拥有高新技术成果、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州知名商标的,可以经评估后以无形资产作价对外投资,只要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达注册资本30%以上,无形资产评估作价的出资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五)放宽企业名称的限制。
服务企业、个体户可以使用连锁总部的字号,也可以冠用连锁总部全称;允许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的服务企业在名称中冠吉林省行政区划;允许享有一定知名度的自然人以个人名字作为服务企业的字号办理注册登记。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5.07.31•【字号】•【施行日期】1985.10.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1985年4月24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5年7月31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第三章自治州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四章自治州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五章自治州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第六章自治州内的民族关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政治、经济、文化、民族、边疆等特点制定。
第二条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是吉林省管辖区域内的朝鲜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的辖区为:延吉市、图们市、敦化市、龙井县、和龙县、安图县、汪清县、珲春县。
自治州的首府设在延吉市。
第三条自治州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州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自治州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自治州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条自治州内各民族一律平等。
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并履行公民的义务。
自治州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就业促进条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就业促进条例【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批准部门】8;807;80701;【批准日期】2006.03.29【发布部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6.04.28【实施日期】2006.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就业促进条例(2006年1月14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29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2006年4月28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促进劳动者就业,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就业调控、就业扶持、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就业管理等与促进就业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就业,是指劳动者依法从事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失业,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要求,但未能就业。
第四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和户籍不同等歧视劳动者就业。
劳动者应当转变就业观念,加强劳动和职业技能的学习,提高就业能力。
第五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健全完善劳动力市场,把失业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实现相对充分就业。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把增加就业岗位和减少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州、县(市)人民政府在制定产业政策、公共投资项目和确定投资项目布局时,应当将促进就业作为重要内容和目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8•【字号】延州政发[2006]13号•【施行日期】2006.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延州政发〔2006〕1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近年来,我州及各县(市)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保障农民工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但农民工工资偏低、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引发了一些社会矛盾和纠纷。
为进一步解决农民工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06〕22号)精神,现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曾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要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并实行专户管理。
工程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工程款未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每年元旦、春节前要开展全州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检查活动。
各县(市)要不断加大农民工工资清欠力度,并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二)合理确定和逐步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
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建立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积极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正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2004年1月14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31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自治州个体私营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保障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
本条例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个人家庭投资,以个人、家庭成员或少量雇工参加劳动为主,实行个人经营或家庭经营,并依法登记注册的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的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的私营企业。
第三条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治州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竞争,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工作,加强产业引导,放宽市场准入,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对于为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应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个体私营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08•【字号】延州政发[2006]10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延州政发〔2006〕1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6〕3号)精神,提高全州就业再就业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任务(一)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深入扎实推进全民创业促就业,重点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统筹城乡就业,提高劳动者素质,逐步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明确主要目标任务。
以增加就业岗位、强化就业服务、提高就业稳定性为重点,新增从业人员13万人,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
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工作,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速度;加强失业调控,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逐步完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岗位开发体系、政策法规体系、就业服务体系、资金保障体系和组织领导体系,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二、坚持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并举,促进经济与就业协调发展(三)加强振兴老工业基地项目建设,扩大就业规模。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延州政发[2003]12号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延州政发〔2003〕1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室,州直各企事业单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第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六次州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三年九月一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州政府第六次州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州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方针、政策及州委各项部署,坚持“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施政方针,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模范遵守党纪政纪,恪尽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州政府各部门受州政府统一领导,同时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不断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实行政务公开,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州政府和上级各部门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职权职责五、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是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是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的自治机关,行使下列职权:(一)在州委领导下,执行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定、命令、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全州的规范性文件;(二)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订和实施适合我州实际情况的政策和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保障和行使少数民族自治的权利,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三)执行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自主地安排、管理全州的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资源与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公安、民族宗教、司法、监察、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四)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五)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六)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七)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八)保障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十)办理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0•【字号】延州政办发[2006]63号•【施行日期】2006.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06〕6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州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州残联、州劳动保障局、州发改委、州经委、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人事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建设局、州水利局、州卫生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环保局、州广电局、州工商局、州质监局、州编办、州人防办、州信息产业局、州社会保险局、中国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延边分行、州红十字会二○○六年十二月八日)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28号)精神,为改善我州残疾人就业状况,建立残疾人就业长效机制,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质量及稳定性,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扶持力度,帮助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一)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减免税收对已领取营业执照且持有《残疾人证》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和教育费附加;残疾人所得可以减征40%个人所得税;残疾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商业经营月销售额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征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交的收费项目包括:1.对个体经营的残疾人,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以下简称“国家限制行业”),从事加工、修理和其他劳务及从事商业经营的业户,经本人申请、县(市)残联审核并出具证明,工商部门根据残疾等级和困难情况适当减免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3.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4.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5.城建部门收取的城市卫生费、占道费;6.红十字会收取的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费;7.人防部门收取的人民防空建设“四项收费”;8.公安部门收取的驾驶证工本费、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费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9.各级职能部门在权限范围内有权批准减免的其他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4年全州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4年全州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延州政发[2004]1号【发布部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04.02.24【实施日期】2004.0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4年全州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延州政发〔2004〕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室: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今年我州四项重点工作之一。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责任,确保全年任务的完成,现将《2004年全州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2004年全州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二○○四年二月二十日)为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责任,确保就业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州委八届八次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州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会议要求,抓住振兴延边老工业基地的历史机遇,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面的责任机制,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狠抓落实,努力促进2004年全州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目标任务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重点抓好就业和再就业、培训鉴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7个方面36项工作。
(一)就业和再就业方面(11项)1.开发城镇就业岗位数量及岗位利用率;2.城镇新就业人数;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其中:大龄就业困难对象(“4050”人员)再就业人数;4.城镇登记失业率;5.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再就业率;6.劳动力市场建设年度达标率,其中:网络建设年度达标率; 7.基层劳动保障平台规范化建设年度达标率;8.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年度到位率;9.创业成功项目数量;10.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最低预算到位资金;11.劳务输出人数。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劳模“三金”补助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劳模“三金”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
【发文字号】延州政办发[2012]4号
【发布部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12.05.18
【实施日期】2012.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劳模“三金”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12]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延边州劳模“三金”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13届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延边州劳模“三金”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为做好对生活困难劳模低收入补助金、特殊困难帮扶金、“两节”慰问金(以下简称“三金”)补助发放工作,根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劳动模范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劳模是指经州人民政府推荐或命名的且劳动关系(养老金关系)在本州的省、州劳模。
第二条低收入补助金(不含农民劳模)。
补助的对象及标准:省级劳模月实际收入在1800元以下的补足到1800元。
州级劳模月实际收入在1600元以下的补足到1600元。
申请补助手续:
1.劳模需填写《省、州劳动模。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延州政发[2008]9号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延州政发〔2008〕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第4次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8年3月27日)第一条为推进州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州政府的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州政府按照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要求,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第三条州政府在省政府和州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对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的决策,事前应请示州委,事后及时向州委汇报。
第四条州政府自觉接受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
主动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委员意见和建议。
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第五条州政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通过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事项外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州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
州政府决策重大事项,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第七条需提交州政府集体讨论的重大事项:(一)上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州委、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重要决议的贯彻意见;(二)报请上级机关审定或提请州委讨论决定的事项;(三)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法规(草案)、议案、报告和州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四)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决算;(五)全州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重大事项;(六)州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八)州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政府请示州政府的重要事项;(九)其他需要州政府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州创业促进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延州政发[2011]20号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州创业促进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州创业促进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延州政发〔2011〕2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延边州创业促进就业工作若干政策》已经州政府13届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延边州创业促进就业工作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创业促就业政策基础上,借鉴其他地区先进做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如下若干政策:一、州、县(市)两级政府分别设立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在不影响正常就业专项支出的前提下,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从当年就业专项资金中按不低于10%的标准提取,或从当年财政预算单独安排,主要用于创业补贴、创业奖励、创业宣传、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实训基地)建设、创业服务体系建设以及经批准的扶持全民创业发展的其它事项支出。
二、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实训基地)建设。
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工业集中区、经济开发区统一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土地、厂房,单独划出区域,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实训基地)。
积极鼓励各级政府和民营企业投资新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实训基地),对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实训基地),享受与当地政府投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实训基地)同等优惠政策。
三、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实训基地)创业的各类人员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为三年。
对入驻的大中专毕业生创办的企业第一年给予60%的房租补贴,第二年给予40%的房租补贴,第三年给予20%的房租补贴。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督查全州2003年上半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督查全州2003年上半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27•【字号】延州政办函[2003]39号•【施行日期】2003.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督查全州2003年上半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延州政办函[2003]3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为进一步促进全州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州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州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以及2003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一)政策落实年活动开展情况1.是否制定了《开展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年活动实施方案》;2.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落实扶持政策的责任是否明确;3.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是否达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工作人员参加政策培训率是否达100%;正常开展工作率是否达到100%;4.“4050”人员再就业援助行动进展情况;5.各项扶持政策的办理程序和手续是否规范,并向社会公示;6.有无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的具体办法;“4050”人员年度安置指标完成情况;享受的社会保障和岗位补贴的落实情况;7.再就业优惠政策宣传情况;《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减免税费等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8.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是否建立,担保基金是否到位。
(二)2003年上半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1.就业方面。
主要查看开发就业岗位数量,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新增就业人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大龄就业困难对象(“4050”)人员再就业人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组建情况,劳务输出情况,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及培训后就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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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其他岗位。
第二十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保证逐年增长,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其就业。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免费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并实行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开发就业岗位,对难以通过市场就业但有就业愿望的本地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大龄下岗失业妇女,提供就业援助。
下列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
(一)政府出资购买的岗位;
(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所需的岗位;
(三)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社会公益活动所需的岗位;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编制、审核、批准。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为劳动者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
在街道和乡镇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社区和村设立劳动保障服务站。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动保障服务站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发展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对从事非正规就业的劳动者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实行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应当用于失业保险待遇的足额发放和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服务的补贴及各类促进就业项目。
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服务的补贴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和职业供求状况分析发布制度及失业预警机制。
第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者组织起来就业。
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凭有关证明,享受相关的税费减免政策。
第十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境外就业和劳务输出归国人员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了促进劳动者就业,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就业调控、就业扶持、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就业管理等与促进就业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就业,是指劳动者依法从事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失业,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要求,但未能就业。
第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和服务业等行业;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中小企业发展。
改制创办的法人经济实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
第十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
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形式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用工协议,并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妇女、退出现役军人、军人家属、归侨侨眷、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等特殊群体的就业促进工作。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和在岗继续培训。
第四十二条 从事国家和省规定的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工作的劳动者,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取得上岗资格。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就业促进条例
字号:
颁布日期:2006/04/28
实施日期:2006/05/0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文号: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颁布单位: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
(2006年1月14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29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06年4月28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发布职业供求、职业培训、工资指导价位等劳动力市场信息,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信息。
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并与有关部门互联互通,实现人力资源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失业登记、就业登录制度。
境外就业、劳务输出人员应当参加派遣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的出国前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劳动预备制度。
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就业需求,制定劳动预备培训计划,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社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应当对新成长劳动力进行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鼓励各类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机构免费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
对失业人员免费进行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办学方向,对学生进行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促进毕业生就业。
第二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联动工作机制。已完成就业登录的人员,应当及时退出失业登记和取消失业待遇。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进行政策法规、职业技能等知识培训,促进和引导农村劳动者向城市有序转移就业,并按照国家和省对农民工培训的有关政策安排专项培训经费。
第三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境外就业、劳务输出人员服务、培训工作,为境外就业、劳务输出人员提供就业信息、调解劳资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等项服务。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
(一)委托职业介绍机构;
(二)参加劳动力交流洽谈活动;
(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播招用信息;
(四)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招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实施裁减人员的,应当依法进行。
用人单位裁员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通过,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一次性裁减人员超过20人(含20人)的,应当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的裁员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就业状况、产业发展趋势和社会用工需求,制定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人力资源开发长远规划和职业培训计划,确定职业培训经费补贴的项目,制定补贴标准。职业培训经费补贴的项目和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建立公共就业实训基地,开展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
第四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和户籍不同等歧视劳动者就业。
劳动者应当转变就业观念,加强劳动和职业技能的学习,提高就业能力。
第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健全完善劳动力市场,把失业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实现相对充分就业。
第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境外就业、劳务输出工作的管理,统筹安排,制定促进境外就业和劳务输出的政策、措施,制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发展各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建立统一的城乡就业市场,实现城乡劳动力平等就业。
第三十二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按照用人自主、择业自由、公平竞争、公正服务、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职业介绍活动。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办理录用备案手续,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主动报告空岗情况,并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空岗调查。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把增加就业岗位和减少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州、县(市)人民政府在制定产业政策、公共投资项目和确定投资项目布局时,应当将促进就业作为重要内容和目标。
第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促进工作,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就业促进工作。
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就业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就业促进活动。
第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就业工作,协调处理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保证逐年增长。
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推荐失业人员就业。对已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无故提前离职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实行年度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