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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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关于驰名商标国际保护两个最重要的全球性国际条约是:《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

《巴黎公约》第6条之1规定:各成员国即商标注册国或使⽤国主管机关,在本国法律允许情况下,依职权或当事⼈申请,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与驰名商档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对于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的图案,应拒绝其注册申请;对于已经注册的与驰名商标可能造成混乱的标记,应撤消注册,这⼀点主要是从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出发的。

《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仅限于禁⽌驰名商标被注和禁⽌在同商品上使⽤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界定⽅法等基本的前提问题没有涉及。

此外,公约在此规定中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加以了时间限制:即对于以诚实⼿段取得注册或使⽤的商标提出注册或禁⽌使⽤要求,应在5年内提出,超过5年期限则不予保护。

反之则不受时间限制。

《Trips协议》对于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规定⽐《巴黎公约》前进了⼀⼤步:《Trips协议》第16条第3款简单的原则性的提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确定⼀项商标是否驰名,应考虑相关⾏业公众对商标的认可程度,包括该成员国内部凭该商标促销的结果”;并将巴黎公约的特殊保护延及服务商标,把保护范围扩展⾄“不相类似的商品”之上。

打破了巴黎公约仅限于“同类商品”上的保护界限,使国际市场上的驰名商标得到更⼴泛的保护。

然⽽,两个国际条约虽都涉及了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但仍未就保护的全⾯问题给予完全解决。

导致在实际适⽤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操作性。

与之相⽐,⼏个现⾏地区性商标国际条约如:1993年12⽉的《北美⾃由贸易协定》、《卡塔赫那协定》及《欧共体(统—)商标条例》规定都较为详细。

特别是《卡塔赫那协定》以“未穷尽”的列举⽅式,指出认定驰名商标的4个标准:1,有关商标的消费者⼤众中的知名度;2,该⾯标的⼴告或其它宣传传播的范围;3,该商标使⽤的年头及持续使⽤的时间;4,该商标所标⽰的商品的产销状况。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

名商标 的证据 材料 。
() 民法 院 3人
地 联想到 其商 品、 务 。 服 因此 , 名商标 较普通 商标 , 驰 有较 强 的认
知 能力 。
人 民法院在 审理商标纠 纷案件 中, 根据 当事人 的请求 和案件 的具 体情 况 , 以对涉及 的注 册商标 是 否驰名 依法 作出认 定 。 可
() 4 该商标 驰名 的其他 因素
标 法》 使得 保护驰 名 商标 的法律 体系更 为完整 。 中,
的一个 重要 因素 。
“ 相关 公众 ” 指 的是与 驰名 商标制 定商 品、 , 服务 的消 费者 或 判断 该商标 为驰 名商标 。 其相 关行业 的人 员 , 不要求 该 商标家喻 户晓 。“ 并 熟知 ” 是 指上 ,
述 的“ 关公众 ” 相 对其有 较久 的认识 , 并且在 “ 相关公 众” 中普遍 之 知晓 。 在我 国的 国 内立法 中 , 长一段 时间里没有 对驰名 商标加 以 很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规定。 因此 , 在相 关法 律 出台之前 , 在法 院审判 实践 中 , 国 审理 我
的第 一个规 范性 文件 , 国家 工 商行政 管理局 发布 的 《 名商标 种各 样 的宣 传 。 即 驰 因此 ~个 商标 的任何 宣传 工作 的持续 时 间、 程度 认定和 管理 暂行规 定》 该 《 定》 。 规 对驰 名商 标 的定 义 、 定 、 护 和地理 范围 , 以反映 出该商标 在该 区域 内的公众对 其的知 晓程 认 保 可 范 围和措 施作 了 比较详 细 的规 定 , 为保护驰 名商标 的重要 法律 度 。 成 依据 。2 0 年 修改 商标法 第一 次将驰 名商 标 的保 护纳 入 了 《 01 商
文献标 识码 : A

论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

论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
中 图分类 号 : F 2. D 5 33 文 献标 识码 : A
驰 名 商 标 作 为 册取 得 原则 做 出 例外 性 规定 . 即对 驰 名 商标 而 言 . 标权 可 以因驰 名 而取 商
得 . 以 注 册 为 前 提 . 且 有 时 不 以 实 不 而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 标 事 业 得 到 发 展 的 同 商 时 , 国 一 些 信 誉 好 、 望 高 、 名 度 大 我 声 知
际 使用作 为认 定 商标 驰名 的必 要条件 可 以说 ,经过 几 次修 改 与 完 善 , 我 国法 律 对 于 未 注 册 驰 名 商 标 的 保 护 有 了一定 的进 展 , 但是 , 体到 操 作层 面 . 具 还存 在很 多 问题 . 待解决 有 第一 . 然我 国商标 法 规 定对 于 侵 虽 犯 他 人 未 注 册驰 名 商标 权 的 商标 是 不 予 注 册并 禁 止使 用 的 .但 我 国 商 标 法 律 、 规及 司法解 释 未把 违 反 商标 法 第 法 十 三 条第 一 款 规 定 的行 为 明确 规 定 为
但对 违 反 该款 规 定 的行 为 . 律并 未规 法
名 商 标 在 我 国 己注 册 或 己使 用 且 被 相 关 公众 所熟 知 的 . 国也 应给 予保 护 我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的保 护 , 中华 人 民共 和 《 国商 标法 实 施条 例 》 以下 简称 《 施条 ( 实 例 》 和《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审理 商 标 民 ) 最
事 纠纷 案 件适 用 法律 若 干 问题 的 解 释》 所 有 人 有权 在诉 前 向法 院 申请 采 取 责 ( 以下简 称 《 标 纠纷 问题 的解 释 》 所 令 停 止 有 关 行 为 和 财 产 保 全 的 措 施 及 商 )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作 者 简介 ; 慧 , , 教 , 要 研 究方 向 : 济 法 王 女 助 主 经
・8 ・ O
维普资讯
在, 知识产权 已进 入 国际化保 护 时期 , 世界 经济 的开 放性 , 使得 国际经 济 贸易连 在一 体 , 国际经济技 术 在 交往 中就要遵 循 一 定 的 国 际惯 例 、 行 国际 公约 的 履 义务 。要使 我 国的名 优产 品能 在 国际市 场上 占有相 应 的份额 , 大销 售 , 扩 就首 先要 解决 销售 地 的法 律保
驰 名 商标 , 指经 法定 机构 认定 的 , 在一 国或 世界
标 的 规定 后 , 界 各 国对 驰 名 商标 保 护 的重 视 程 度 世 日益增 强 。 与 贸易有 关 的知识 产权 协议 》 以下 简 称 《 (
范 围的相 关公众 中具 有 较高 知名度 和 广泛 盛誉 的 商
标 。驰 名 商标一 词 , 最早 见 于 1 8 8 3年 在 巴黎签 订 的 《 护工 业 产权 巴黎 公 约 》驰 名商 标 的法律 保护 , 保 。 关
们 TR P IS协 议 ) 将 驰 名 商标 列 入 了保 护 范 围 , 也 亚
太 经合 组织 还拟 在知 识产 权领 域 采取共 同行 动 的设
系到名 牌 战略实 施 的成 败和 民族 资本 的兴 衰 。我 国
已 经 加 入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 O) 加 入 WT 后 , WT , O 我
市 场经 济就 更讲 究合 法 、 公平 竞争 , 要使 市 场经 济朝 着 有序 、 康 的道路 发展 , 健 就必 须 建立 驰名 商标 特殊
法 律 保 护制 度 , 励 正 当竞 争 、 鼓 打击 非 法行 为 , 真正 体 现市 场“ 优胜 劣汰 ” 的客观规 律 。 最 后 , 国驰 名商 标 在 国 际 上要 获 得 特殊 的法 我 律保 护 , 需要 建立 驰 名商标 的特殊 法律 保护 制度 。 现

驰名商标法律保护论文

驰名商标法律保护论文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驰名商标应运而生,驰名商标包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经济效益,因此各国十分重视驰名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的保护在世界范围内展开。

各国对于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不尽相同,形成了不同的保护理论。

为了完善我国的驰名商标立法,研究驰名商标保护理论,借鉴他国优秀经验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通过研究驰名商标保护理论,结合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机制,以求完善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关键词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识码:a一、驰名商标的认定(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如今,我们可以看到驰名商标已成为商标制度的重要内容,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关于驰名商标的标准定义却很难看到。

然而,通过国际条约及各国立法,我们可以得出关于驰名商标概念的大致定义: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或大量商业推广与宣传,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1、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总的来说有两种基本的认定方式,“被动方式”是指在发生商标纠纷案件之后根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大多数的国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的是被动认定的方式。

“主动认定”是指在不存在实际纠纷时,有关部门出于预防的目的,根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我国1996年出台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采取的是“以主动认定为主、被动认定为辅”的模式。

2003年,我国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改变了1996年的模式,采取“个案处理、被动认定”的模式,即只有在商标所有人认为其驰名商标受到损害并请求保护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这一模式符合了《trip’s协议》和《巴黎公约》中被动保护、个案保护的宗旨,是符合国际潮流的。

“个案处理、被动认定”的新原则只对个案有效,不产生持续的效力,有助于防止权钱交易驰名商标的行为,同时,能有效的提高有关部门的工作效率,减轻有关部门的负担。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开展, 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

驰名商标信誉卓著,深受消费者喜爱和信赖,然而,一些非权利人利用驰名商标的信誉获取不正当利益。

驰名商标权利人也由于他人未经授权使用该商标而造成其声誉的损害。

因此,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成为国际社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

国际上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已突破商标专用权的地域原则和注册原则,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立法和执法方面都有所进展,但还有值得探讨的地方,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应加强研究,以期完善立法,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本文从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的必要性、范围、措施三个方面论述了关于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内容。

现在越来越多的驰名商标出现在市场上,其产品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在公众中的知名度也越来越高,也极大了提高了企业产品的品牌效应,在较大的范围内深受消费者的欢迎。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事业得到发展的同时,我国一些信誉好、声望高、知名度大的商标在国内市场上屡屡被假冒,这种假冒侵权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国正常、有序的经济,侵害了消费者和商标注册厂家的正当合法权益。

正是由于驰名商标本身所体现的商业价值,使得驰名商标所具有超常的创造能力,便利驰名商标更加容易被假冒、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侵害。

所以现在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建立对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也是当务之急。

目前,世界各国政府在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许多重要进展,而在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上出现了两个特征:一是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二是保护的力度不断增强。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始于1992年,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它的颁布使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从此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①,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该规定于2003年6月1日实施,《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

商标不仅是企业的标识符号,也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

特别是对于那些已经在市场上获得一定的品牌知名度的企业来说,商标的价值更加不可估量。

而驰名商标则是商标价值的顶峰,是企业品牌的最高荣誉。

本文将重点介绍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是指被公认为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中享有极高声誉,并已广泛知名的商标。

其地位高于一般知名商标,也被称为“万众瞩目的名牌”。

驰名商标的声誉比普通商标更加杀伤力,是企业品牌溢价的重要来源。

驰名商标是企业品牌形象的顶峰,其认定和保护是重要的法律保护措施。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建立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上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中享有极高的声誉。

2.在公众中的知名度极为广泛,包括普通消费者及有关公众。

3.企业使用期间较长,并在市场上保持稳定的使用。

4.商标在综合素质上得到了市场认可,质优价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公信力。

5.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应被有效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具有高标准性与松散性的特点。

同时,驰名商标认定需要具有政府网站公示、行业评审、消费者评价等多方评估,而且需要通过法律程序的审查和认定。

三、驰名商标的保护1.专有使用权驰名商标的专有使用权是得到法律保护的重要表现。

在商标法层面,对于一些与驰名商标相近似或者近似于主体商标的商标,不仅可以被视为侵权,而且可能会被禁止注册或注销。

驰名商标的使用范围相比普通商标要更加广泛,可以在不同领域授权使用,提高商标的价值。

2.商标侵权的法律追究驰名商标的商业价值非常高,因此其他企业或个人可能会冒充或者模仿驰名商标进行商品销售或者制造,这样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

对于违反商标法的行为,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并追究侵权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反不正当竞争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可以采取反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来寻求保护。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普遍低下 、 商业道德沦丧外 , 主要 与 我 国 没 有 一 个 完 善 的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制 度 有 直 接 的关 系 。 在 没 有 完 善 的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的情 况 下 .将 假 冒驰 名 商 标 的 侵 权 行 为 与 一 般 的 商 标 侵 权 行 为等 同处 理 . 既不 利 于 对 假 冒侵 权 行 为 的 打 击 . 也 不 利 于 对 驰 名 商 标 的特 殊 保 护 2 . 加 入 WT O对 完 善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提 出更 高 的要 求 加人 WT O 后 .我 国将 全 面 行 使 WT O 规 定 的 权 利 并 履 行 义 务 。要 使 我 国 的名 牌 产 品 在 国际 市 场 上 占有 相 应 的份 额 . 首 先 就 要 解 决销 售 地 国 家 的 法 律 保 护 .尤 其 是 驰 名 商 标 的 法 律 保 护 问 题 根 据 涉 外 法 律 中 的 对 等 原 则 。 要 使 我 国 的 商标 得 到别 过 的特 殊 法 律 保 护 .前 提 就 是 我 国要 对 别 过 的 商 标 给 予 特 殊 的 法 律 保 护, 如 果 没 有 完善 的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 就有 可能会授人 以 柄, 成 为 某 些 国家 不 保 护 我 国驰 名商 标 的借 1 : 3 。
在我 国 。 假 冒驰 名 商 标 、 抢 先 注 册 的行 为 十 分 突 出 , 比如 “ 康 师傅” 与“ 康帅傅” 事件 。这 些 行 为 。 扰 乱 了正 常 的市 场 经 济 秩 序 , 大 大 地违 背 了 市 场 经 济 的公 平 竞 争原 则 。 这 除 了 商 品 信 誉 意 识
论 我 国驰 名 商 标 的 法 律 保 护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驰名 商标 的起 源 、 发展 和作 用
所有人 的信誉 , 该商标 在市场竞争 中所 处的地位 、 它所代表 的商 品或 服务的质量 以及质 量的长期稳定程 度 , 一般 地说 ,
也 会 为 这 一 范 嗣 内 的公 众 所 普遍 了解 。
( ) 名 商标 的起 源 和 发 展 一 驰
题 的 基础 上 , 究对 驰 名 商标 的 法律 保 护 方 面 的 问题 。 研
关键词 : 驰名 商标 ; 侵权 ; 法律保护
中 图分 类 号 :9 D2 文 献 标 志码 : A 文 章编 号: 7 0 2 1 )4 0 7 — 3 l7 —7 4 ( 00 O — 18 0 61
第一 , 获取政府奖励。 对获得“ 中国驰名商标 ” 的企业 , 可
获 儡 省 人 民 政 府 的奖 励 、 级 市 人 民 政 府 的 奖 励 、 ( 级 地 县 县 市 ) 民政 府 的奖 励 、 他 奖 励 。 人 其
定义 由三个部分组成 , 一是 驰名商标 的实质 要件 , 即指驰
续 购 买 者 与销 售 者 的稳 定 的 纽 带 。
也多有争论 , 但 来 。
驰名商标是一种 比一般商标在公 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 , 且由国家 主管机关认定 的享有法定的特殊保护权的商标。 这

同时 , 申报 中国驰名商标还有如下四点好处 :
l8 7
商标本是识别商品的标 志 , 可商标一旦驰名便具有 了识 别和财产的双重价值 , 成为企业竞争制胜的重要手段 。 目前
并 为相 关 公 众 所熟 知 的注 册 商 标 。” ~ 含 义 表 明 , 名 商标 这 驰
收 稿 日期 :0 0 0 — 5 2 1— 3 1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摘要: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为适应国内统一大市场、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我国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来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我国于2001 年修改了《商标法》,随后又颁布了一系列配套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共同来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因为驰名商标是商标中更具价值的知识产权,更容易受到他人的仿冒侵害,所以新《商标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

可以说我国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保护水平已与国际接轨。

但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就其中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中存在的问题试论一二。

关键词:商标法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一、我国现行驰名商标的界定和认定方式什么是驰名商标?国内外法学界并没有定论,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6 年8 月14 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 条对驰名商标作的定义: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基于该定义,笔者认为驰名商标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驰名商标必须是已经使用的商标。

第二,驰名商标必须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三,驰名商标必须享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即所代表的产品必须是优质的,为公众所信赖和喜爱的,拥有良好的社会评价[1]。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3 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的商标局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

认定包括主动认定与被动认定。

主动认定是在发生权益纠纷之前,主管机关应申请人的请求,对其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因此,又称为事前认定。

被动认定是在发生权益纠纷之后,应申请人的请求,有关认定机构对其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的认定,因此,又称为事后认定。

这就是说,一个商标已具备了驰名商标的条件,即使没有被认定,也不能否认它是驰名商标。

只有当它受到侵害时,发生纠纷时才有必要提出认定。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邝宪平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成熟、完善的阶段。

随着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增强,对此国际上和国内都进行了相关的立法来保护驰名商标。

我国虽已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但与驰名商标有密切联系的经济正在飞速发展,新的问题不断出现,须进一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笔者首先从驰名商标概念的界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分析;其次针对我国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及认定(一)驰名商标概念驰名商标是WELL-KNOWNMARK的译名,又称“周知商标“,“知名商标“。

它大体上具有两层含义,即作为商标本身的含义与作为制度的含义。

1.作为商标,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有以下几层含义:(1)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质量恒定、优良。

驰名商标之所以信誉卓著,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在于其商品的质量水平能够保持连续性、稳定性。

(2)驰名商标应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所谓“在市场上“是指驰名商标处于商业使用中的商标。

“较高声誉“,是指驰名商标必须获得良好评价。

(3)驰名商标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相关公众“,即指驰名商标指定商品的消费者或其相关行业的人士,它并不要求驰名商标为妇孺皆知。

所谓“熟知“,就是指普遍知晓且认知较久,即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2.作为制度,驰名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本身可能获得一种特别保护,是对一般商标保护原则的一种补充。

即当一商标在市场已经具有一种特殊影响,以至于相关领域的普通消费者见到该商标时,一般不再对商标本身给予特别的关注就可能做出购买的选择,从而使这种商标的标识作用已经超出了使用它的商品本身。

当其他的商品生产者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生产商品时,同样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及其它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者混淆的,法律即应对这种使用加以制止,并赋予商标权人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原创实用版3篇】篇1 目录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背景和意义2.驰名商标的定义和保护范围3.驰名商标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的法律保护4.驰名商标的保护程序和限制5.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和实施情况篇1正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历史上第一个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于 1883 年在巴黎签订,1884 年生效。

该公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制止不正当竞争等,以保证一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

在《巴黎公约》中,驰名商标是指那些在公众中广泛知晓、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这些商标不仅在申请注册时受到保护,而且在未注册的情况下也会得到保护。

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驰名商标在成员国内受到法律保护,即使这些商标在其原注册国已被撤销或失效,也不会影响其在其他成员国的保护。

在驰名商标的保护程序中,如果发现他人抢注了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需要在 5 年内提出撤销申请。

此外,《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还设有一些限制,例如禁止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似的标识等。

我国在 1984 年加入《巴黎公约》,并在国内实施了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护驰名商标。

在我国,驰名商标不仅受到行政保护,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近年来,我国政府和企业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也在不断加大。

总之,《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驰名商标提供了国际法律保护,各成员国都应遵守公约规定,保护驰名商标。

篇2 目录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背景和意义二、驰名商标的定义和保护范围三、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四、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具体实施五、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篇2正文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背景和意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公约,简称《巴黎公约》,于 1883 年 3 月 20 日在巴黎签订,1884 年7 月 7 日生效。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以南北稻香村商标之争为例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以南北稻香村商标之争为例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对于商标权益的保护逐渐被许多商家所重视,苏稻和北稻纷纷在市场竞争的潮流中注册了商标,其中苏稻的“稻香村DXC及图”商标是1982年即注册的,2006年时,苏稻申请注册扇形“稻香村”商标,在此情形下,北稻在1997年在粽子等周边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稻香村”商标,并于2015年重新注册获取了“北京稻香村”的商标。
(四)驰名商标的特征
驰名商标虽然具有更高的法律可保护性,但是其从本质上来说,只是商标中的一支,并不具有特殊属性,只是商标的一种客观事实反映,换言之,任何商标都有可能变成驰名商标,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驰名商标是处于变换之中的。
其二,禁用权方面。如上所述,禁用权是驰名商标区别于一般商标的关键所在,根据学界通俗观点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仅仅获得反混淆理论下的法律保护,禁用权范围相较于一般商标来说仅在一定程度予以了扩张,而对于注册的驰名商标来说,禁用权范围则作了显而易见的扩张,从同类保护扩大到跨类保护,诸如本文探讨的“稻香村”品牌即属于此类。
究其原因,南北“稻香村”之争,其核心点即在于对于各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专用权。
二、驰名商标权概述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又被称为周知商标,是指通过有权机关(包括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根据我国工商总局2003年颁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所作的定义性规定,驰名商标是在我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一类商标,笔者认为,在该条规定中的相关公众应指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群体,生产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二)驰名商标权的产生

商标-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跨类保护

商标-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跨类保护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跨类保护中国驰名商标依法受到优于普通注册商标的特别保护。

驰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又有很强的竞争力,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具有相关的商业价值。

下面来看看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跨类保护。

特殊保护1、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商标专用权;而驰名商标与其独创性和显著性而获得不同程度的同类或跨类保护;2、驰名商标可以对抗其他人的恶意抢注;3、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4、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注册;5、增加品牌的含金量,升值企业的无形资产,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6、企业可以据此制定商标知识产权战略,如非主申请商标的转让、许可等,获取不菲的商标许可和转让的收益;7、增加政府和公众对企业的认同程度,加大侵权打假的力度,同时,在投资、信贷等其他领域将得到更多的优惠和支持;8、如在国外受到抢注或侵权,驰名商标的认定无疑是决胜的筹码。

企业可以向有关主管机构提起撤消或保护申请。

跨类保护从法律规定来说,驰名商标并非受全类保护,只能说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也就是说,可以根据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

比如海尔,因为驰名程度非常高,工商部门在跨类保护时就几乎涵盖了全类,但有些驰名程度不是非常高的驰名商标,在一些不会造成公众误导的类别上就不会得到保护,比如不是很驰名的某某牌打火机,尽管是驰名商标,就不能禁止别人叫某某牌汽车。

在实际执行中,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得到的跨类保护比较多,如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以及工商部门在审查企业名称申请时,一般都会对驰名商标予以照顾,也就是说,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准备申请注册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时,商标局一般都会主动地对这些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各地工商部门也会主动地不予核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公司名称。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一项国际公约,也被称为《巴黎公约》或《巴黎公约》。

这个公约于1883年在巴黎签署,旨在保护工业产权,其中包括专利、商标和工业设计等。

巴黎公约的第6条涉及商标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以下是关于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驰名商标的保护: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各缔约国同意给予外国国家的驰名商标一定的保护。

驰名商标是指在多个国家中享有高度声誉和知名度的商标,通常由国际性的企业或品牌拥有。

原则性保护:巴黎公约规定,缔约国将为驰名商标提供原则性的保护,无需重新注册或付费。

这意味着驰名商标在一国被承认为驰名商标后,在其他缔约国也会自动受到类似的法律保护。

法定保护:巴黎公约要求缔约国将驰名商标纳入其国内法律体系,以确保其受到法定保护。

这通常包括法律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类似的商标,以避免混淆消费者。

标准:巴黎公约并没有具体规定驰名商标的标准,但通常认为,驰名商标应具备高度的知名度和声誉,以至于在多个国家中能够识别和区分。

公平竞争: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旨在维护公平竞争和防止商标的滥用,同时鼓励企业建立和保持声誉。

需要注意的是,巴黎公约并非全球性的协议,而只涵盖了签署国。

因此,企业在多国拥有驰名商标时,需要考虑在哪些国家签署了该公
约,以确保其商标在国际市场上得到充分的保护。

此外,各国对驰名商标的定义和保护程度可能有所不同,因此还需要在具体国家的法律框架下了解相关规定。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 : 史朝伟 , , 男 河南汝州人 , 云南大学法学院 20 0 5级经济 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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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行为 ,也破坏 了 良好 的市场 竞争秩序 ,导致 了市场 竞争的无序与混 乱 ,是一 种严重 的不正 当竞 争行为 。 因此 ,为了保护 消费者利益 ,维护公平 、良好 的竞争
平 。首先 ,根据 《 关于审理商标 民事纠纷适用法 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条的规定,实施违反商标法第 1 3
条第 2款的规定 的行为 ,行为人只 承担停止侵 害的民
秩序 ,促进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应 当给予
驰名商标以保护 。
事责任 , 不存在适用其他 民事责 任 ,未注册驰 名商 并 标所有人无权要 求侵权人 承担停 止侵 害 、排 除妨碍 、
我国 《 商标法 》第 1 条 和 《 4 驰名商标认 定 和保
护规定》第3条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几
个 因素 : 1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 的知晓程度 这是构成驰名商标最基本的条件 。根 据 《 驰名商 标认定 和保护 规定》 的要 求 ,具体 包括 : ( )公 众 1 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 的某类商品或者 服务有 关的消 费者 ,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的其他 的经营者 以 及经销 渠道 中所涉及 的销售者 和相关人员等。( )本 2 规定 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 中国为相关公众 广为知晓并
保护驰名商标 ,有利 于保 护驰名商标所有 人或者 合法持有人 的利益 ,保护 用户 和消费者 的合 法权益 ,
Hale Waihona Puke 维护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健 康和稳定 发展 。
1 .保 护驰 名商标 是 建立社会 主 义市场 经济 的客

论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对策

论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对策
规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 一) “ ( 相关 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 二) (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
时间;三 ) ( 该商标 的任何宣传工作 的持续时 间、 程 度和地理范围; 四) (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
记 录 ;五 ) 商标驰 名 的其他 因素 。 以上方 面是 认 ( 该 ”
和内容等方面, 均未达成完全的一致。理论上认 为, 驰名商标是指那些使用 时间长 , 商品销量多 、 围 范
广, 为消费者普遍知晓的商标 , 也称之为知名商标或 周知商标 。但对于驰名商标的法律含义长期以来却 没有一个严格 的界定。《 商标法》 对驰名商标保护
主要集中于第 l 条 和第 4 条。第 1 3 l 3条第 1 款规 定 :就相同或类似商 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 、 “ 摹 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 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 容易导 致混淆 的 , 予注册 并禁止使 用。 该条第 2款 规 不 ” 定 :就不相 同或者 不相类似商 品 申请注册的商标 “ 是复制 、 摹仿 、 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 商标 , 误导公众的, 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 能受到损害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 4 条第 2 ” l
说 T IS R P 协议, 根据《 民法通则》 12条第 2款有 第 4 关国际公约适用的规定 , 除特别保留条款外 , 巴黎 《
公约》 自动成为 中国法律一部 分 , 括第 6条 之 2 包 () 1 之规定。因此我 国可以依据该款规定 , 以司法 程序认定驰名商标。
至于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 , 商标法》 l 《 第 4条
无论是各 国立法还是国际公约在对驰名商标的
律给予驰名商标保护完全符合《 巴黎公约》 T IS 和 RP

驰名商标的要如何保护

驰名商标的要如何保护

驰名商标的要如何保护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有哪些一、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有哪些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4、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

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5、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6、他人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的,应当认定其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二、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有几种1、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受到法律保护,而驰名商标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别保护;驰名商标可以对抗他人的恶意抢注,其他公司也不得将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或公司名称注册。

2、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

驰名商标根据其驰名程度,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别保护。

在实际执行中,由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在国家工商总局有统一备案和公告。

即便有人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申请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工商局一般也会主动不予核准注册。

而由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不会得到工商局的主动保护,只能在侵权情况发生时,由其所有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意义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意义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意义引言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全球经济的推进。

知识产权成为了国际经济和企业竞争的焦点。

商标权恰恰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超出对普通商标的保护。

因为驰名商标相对来说价值较大,具有巨大的吸金能力,很容易受到侵害。

不仅损害了商标权人的权利,而且扰乱了市场秩序。

面对这种现实,十分有必要建立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

自巴黎公约提出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到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提出扩大保护。

时至今日,驰名商标的保护得到了飞快发展。

但是我们要看到,尽管2022年5月1日,新的商标法已经施行。

然而关于驰名商标的概念、侵权分析与保护实践等许多比较基本但也很关键的难题仍待解决。

这也看出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建立需要一步步探索,不能一蹴而就。

上述我们叙说了驰名商标发展的现状与存在的需要解决的问题,下面本文将引用一个比较新颖的非驰名商标侵权案,然后举一反三,找到一些可以为此文所用的共存的观点,从普通但是新颖的商标侵权案来深入剖析驰名商标侵权。

2022年底,“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件作出了判决,轰动了全国,这个案件属于一种新型的商标侵权案件,主要内容是:2022年2月16日,温州的金阿欢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非诚勿扰”商标;2022年9月7日,他获得了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随后,他以“非诚勿扰”为名开设了一家婚姻介绍;在金阿欢获得“非诚勿扰”商标的同一年,江苏卫视的婚恋交友节目《非诚勿扰》开播;2022年,金阿欢将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告上了法庭,称对方侵犯了他的商标权;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是一档电视节目,其与金阿欢的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不同,两者属于不同类服务,不构成侵权;据此,法院驳回了金阿欢的起诉;金阿欢不服,提出上诉;深圳中院二审认定,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从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判定,其均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由于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已投入商业使用,江苏卫视的行为影响了其商标正常使用;由于江苏卫视的知名度及节目的宣传,使得公众造成反向混淆;江苏卫视通过播出《非诚勿扰》,收取大量广告费用,也在节目后期通过收取短信获利,足以证明其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使用,构成商标侵权[[[1]谭东丽.基于“非诚勿扰”商标案的两点思考[J].中华商标,20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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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内容摘要】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经历了发展、成熟、完善的阶段。

笔者试从驰名商标内涵的界定、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以及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在知识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提出一些肤浅的看法。

【关键词】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淡化无过错责任
绪论
我国于2001年11月10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WTO的统一规则本身就是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从这一意义上说,知识产权“入世”,就是知识产权法律的“入世”。

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第3款规定了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6条之二的进一步发展。

在解释及适用上,应将二者结合起来。

我国入世以后,必须全面承担作为WTO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包括履行Trips协议的规定。

本文试从下面四个方面来论述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以及认定问题
1、驰名商标概念
驰名商标“(FAMOUS TRADE MARK)又称为周知商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它最早出现于1883年签订的《保护巴黎公约》,该公约规定了关于驰名商标的内容主要有三方面:第一,商标主管机关可以就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依法拒绝或撤销与驰名商标图案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或注册,并禁止其使用。

第二,至少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允许有关当事人就与驰名商标图案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注册提出撤销的请求,提出禁止使用请求的期限可由各国自行决定。

第三,对于以不诚实手段取得注册或者使用的商标提出撤销注册或者禁止使用的请求不应受时间限制。

我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理所应当履行巴黎公约规定的义务。

2、驰名商标的认定
㈠、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

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有两个选择:一是由法院认定,即通过司法程序认定;二是由行政机关认定,即通过行政程序认定。

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无论是法院还是国家商标局都有权认定驰名商标。

只是他们各自认定驰名商标的效力有所不同。

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特殊的法律保护。

这种特殊保护只有在发生侵权事件时才有意义。

㈡、驰名商标的认定模式。

驰名商标认定的模式有两种:即主动和被动。


动认定是行政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模式;被动认定是司法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模式,也可为行政机关所采用,目前为多数西方国家所采用,被视为国际惯例。

被动认定是以达到实现跨类保护和撤销抢注为目的,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这种法律救济主要解决已实际发生的权利纠纷。

㈢、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

应当考虑下列因素: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②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③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④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⑤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制度
1、有关国际条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采用的是相对保护主义,即:禁止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与商标所有权人相同或类似的行业中注册和使用,至于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是被允许的。

为切实防止驰名商标的声誉、识别性和显著性特征受到不当利用的损害,许多国家对驰名商标实行了绝对保护主义,禁止他人在任何行业,包括与驰名商标商品不同或不相类似的行业中进行注册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还有权禁止非商标商业标志的使用。

TRIPS协议确立了高于《巴黎公约》的保护标准,对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

该协议第16条第3款规定: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原则上适用于与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只要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而会暗示该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

2、我国立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我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对普通商标的保护相比较有两点特殊之处:一是保护的范围不仅包括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还包括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二是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的禁止权不限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使用,而是扩展到非类似商品的使用。

我国对驰名商标权利的保护,实行的是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相结合的双轨制。

⑴、驰名商标的行政保护。

所谓行政保护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
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的保护。

对驰名商标的行政保护在实践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⑴在商标注册和管理程序中,商标局应针对驰名商标的注册与否确定其是否跨类保护的范围。

①驰名商标已注册,则其权利范围扩展到所有类别上予以保护;
②驰名商标未注册,但商标权因驰名而取得,只是其权利范围应被限制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予以保护。

⑵制止他人将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企业名称登记过程中,要求各级企业登记部门,对他人将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申请登记,容易引起误认的,不予核准;恶意抢注,造成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的,可依法撤销。

如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上海奔驰汽车维修公司”企业名称等。

⑵、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

司法保护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对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受侵害时进行的保护。

对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目的是要通过对驰名商标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案件适时、正确地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人民法院受理驰名商标权益纠纷案件的种类主要包括:驰名商标司法复审行政案件;驰名商标侵权案件;驰名商标许可合同案件;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等。

三、保护驰名商标中遇到的新问题
1、驰名商标专有权的滥用
驰名商标专有权的滥用是指驰名商标所有人自己将其所拥有的驰名商标,不经合法程序而任意使用于自己生产的其他商品之上。

《中国经济时报》曾报道,浙江纳爱斯公司的“雕”牌商标,作为近些年来在洗涤用品(洗衣粉、肥皂)中崭露头角的驰名商标,该企业却随意在其生产的牙膏上也标注了“中国驰名商标——雕牌”这种驰名商标专有权的滥用的行为引起了消费者的强烈不满。

对驰名商标所有人而言,其真实意图是借驰名商标的信誉推销自己的的商品或服务,形成自己在另一行业的竞争优势,以达到挤挎竞争对手的目的。

然而这种行为必将导致驰名商标特殊吸引力的自我淡化甚至丧失,同时,还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市场公平的竞争秩序。

从法律角度而言,商标法第19条明确规定商标是按商品的分类注册的;而第21条也明确规定了商标所有人如将一个商标使用于不同类别的商品上,必须分别申请、注册。

绝对禁止商标所有人不经法律规定的程序,而任意转移自己的商标于新产品上。

2、域名与驰名商标的权利冲突
随着因特网的国际化,电子商务交易额的急剧上升,驰名商标的权力又扩张
到了网络领域。

应当承认这种扩张是必要的。

既然在现实交易中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那么在网络虚拟空间中也应对其进行特殊保护,即绝对禁止他人恶意抢注驰名商标作域名和注册、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保护驰名商标条款》中,域名已明确被纳入调整的范围。

在国际互联网上,每一个域名必须是唯一的,具有绝对的排他性,并且域名注册是采用“先注册先占”原则。

但由于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商标权人有权以域名的方式使用自己的驰名商标,因此,域名和驰名商标的权利冲突必然会出现:某些个人或组织利用“先注册先占”原则将某个驰名商标抢注为域名,从网络上剥夺该商标所有人使用自己的商标作为域名的权利。

因此,造成对相关公众的混淆,这种混淆不仅构成了对驰名商标的淡化,而且还构成了对公众的欺诈。

将某个驰名商标抢注为域名,其背后往往都隐藏着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终究是要表现为具体的现实交易的,它蕴涵着巨大的商业利益,而这种利益的获得本身至少部分地借助了他人驰名商标的良好商誉。

如:发生在北京的杜邦、宝洁等知名跨国企业,追回自己的商标域名案件,恰恰验证了这一点。

为解决上述问题,《保护驰名商标条款》规定,域名或其基本组成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意译、音译,足以导致误认并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利益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行使禁止权。

但国际法如何在我国内适用,还需立法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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