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讲课稿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是保障药品质量和疗效的重要手段,通过对仿制药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进行现场核查,可以有效验证仿制药的质量和疗效是否与原研药一致。
为了确保核查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以下是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现场核查的指导原则:一、指导原则1.依法依规:核查工作必须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要求进行,确保核查工作具备合法性和规范性。
2.独立公正:核查工作应由具备审评、监管资质的独立机构或专业团队进行,确保核查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3.派驻核查:核查机构应派驻专业人员到申请企业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查看药品生产过程和质量管理系统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4.文件核查:核查工作不仅要求进行现场检查,也要对企业的相关文件进行仔细核查,包括生产记录、检验报告、质量管理文件等,确保核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6.样品检测:核查机构应将申请企业的仿制药送交第三方独立实验室进行质量检测,对比检测结果与原研药的质量指标是否一致。
7.结论判定:核查结果应以科学数据为依据,结合评估专家的意见进行综合判定,确保判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现场核查步骤1.准备工作:核查机构应认真准备核查所需的文件、设备和人员,并确定核查的时间、地点和范围。
3.文件核查:核查机构应对申请企业的相关文件进行细致核查,包括质量管理文件、生产记录、检验报告等,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样品检测:核查机构将申请企业的仿制药样品送交第三方独立实验室进行质量检测,对比检测结果与原研药的质量指标是否一致。
5.结论判定:核查机构应依据现场检查和样品检测的结果,结合评估专家的意见,综合判定仿制药的质量是否与原研药一致。
三、结尾内容要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的制定,可以为核查工作提供科学、规范的指导。
在核查工作中,严格按照指导原则进行,可以确保核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保障医药领域的质量安全和病人的用药安全。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仿制药的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是保证药品质量和疗效的重要手段。
为了确保评价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下面是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现场核查的指导原则。
一、指导原则1.科学性原则:现场核查应基于科学的理论和技术原则,采取严谨的科学方法,确保评价结果准确可靠。
2.客观性原则:评价现场核查应客观、公正、中立,不受任何非科学因素的影响。
3.严谨性原则:对核查对象要求审慎、全面,核查的过程和结果要经过严格把控,确保评价的准确性。
4.法律合规性原则:现场核查必须依法进行,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确保评价工作的合法性。
二、现场核查的内容1.生产车间和设备:核查仿制药生产的环境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
2.质量控制体系:核查仿制药的质控体系是否建立,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质控记录是否完整、准确。
3.原材料和包装材料:核查原材料和包装材料的采购、储存、使用和管理情况,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假冒伪劣产品。
4.产品质量管理:核查仿制药产品的质量检测、检验和监控记录,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是否存在数据造假或篡改的情况。
5.生产工艺和工艺参数:核查仿制药生产工艺是否合理,工艺参数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潜在的质量风险。
6.关键人员和相关管理:核查关键人员的培训和资质情况,是否具备相关技术和管理能力,相关管理制度是否有效执行。
7.风险管理和变更控制:核查仿制药生产过程中的风险管理和变更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执行,是否存在潜在的质量风险。
三、现场核查的要求1.核查人员资质:核查人员应具备相关的科学研究背景和实践经验,了解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方法和要求,具备识别问题和风险的能力。
2.核查流程:核查前应进行充分准备工作,了解评价对象的相关信息,明确核查内容和要求,制定具体的核查计划和流程。
3.核查记录:核查时要详细记录核查的过程和结果,包括核查的时间、地点、被核查对象、核查人员的姓名等基本信息,以及发现的问题和建议等。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核查指导原则
附件3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量,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目的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主要目的是对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临床有效性试验等临床研究数据开展核查,确认其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二、组织(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统筹和监督管理。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指导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工作,负责组织对国内仿制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内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外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对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在技术评审- 1 -过程中发现的临床试验数据问题开展有因核查。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受理的国内仿制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
三、程序(一)国内仿制药品1.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补充申请资料进行接收、受理和形式审查。
一般在形式审查后30日内组织临床试验数据核查。
2.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附1)制定核查方案,选派核查组。
核查组一般由2~4名核查员组成,核查组按照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附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附3)。
3.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进行审核。
4.核查中心依据各省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现场核查进展情况,定期制定抽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
附件3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量,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目的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主要目的是对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临床有效性试验等临床研究数据开展核查,确认其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二、组织(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 25 -读万卷书行万里路试验数据核查的统筹和监督管理。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指导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工作,负责组织对国内仿制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内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外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对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在技术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临床试验数据问题开展有因核查。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受理的国内仿制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
三、程序(一)国内仿制药品1.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补充申请资料进行接收、受理和形式审查。
一般在形式审查后30日内组织临床试验数据核查。
2.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读万卷书行万里路- 28 -申报表》(附1)制定核查方案,选派核查组。
核查组一般由2~4名核查员组成,核查组按照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附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附3)。
3.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进行审核。
4.核查中心依据各省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现场核查进展情况,定期制定抽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附件3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量,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目的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主要目的是对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临床有效性试验等临床研究数据开展核查,确认其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二、组织(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统筹和监督管理。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指导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工作,负责组织对国内仿制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内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外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对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在技术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临床试验数据问题开展有因核查。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受理的国内仿制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
三、程序(一)国内仿制药品1.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补充申请资料进行接收、受理和形式审查。
一般在形式审查后30日内组织临床试验数据核查。
2.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附1)制定核查方案,选派核查组。
核查组一般由2~4名核查员组成,核查组按照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附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附3)。
3.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进行审核。
文解政策: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
文解政策: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是一项关系到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政策,为确保评价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现场核查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本文将对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进行解析。
一、前言笔者对《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一文进行了细致的阅读,并就该政策进行了思考和总结。
笔者认为,该政策的实施是十分必要的,旨在加强对仿制药的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从而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和健康。
二、现场核查的意义现场核查是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评价工作准确性和科学性的重要举措。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工作,需要对仿制药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各个环节进行细致的评估。
而现场核查能够直接深入生产企业现场,实地观察、检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评价结果更为准确可靠。
三、现场核查的指导原则1、现场核查应当有专门的人员进行操作。
这是现场核查工作的基本前提,也是评价数据得以真实可靠的保证。
所谓专门人员,就是指评估人员以及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质量检测人员。
他们必须经过严格的岗位培训和考试,具备执业资格或者相应专业证书,并且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检测、评估、记录。
2、现场核查应当有详细的手册和记录。
手册需要详细清晰,以人员,岗位,时间,地点,操作记录为基本要素,记录所有现场核查的过程,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记录、整改。
对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需要及时记录在案,并进行相应的整改,以确保其正确性和可靠性。
3、现场核查应当有特定的测试设施。
在现场核查的过程中,一定会有很多的评价项目需要检测,在现场中所使用的测试设备也同样非常重要。
为了保障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必须使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测试设施。
在测试设备中,包括各种质量检测设备、仪器和仪表。
4、现场核查应当注重人员的作用。
现场核查是传统的评估方法,在现场核查的过程中,专家评估人员发挥着重要作用。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
附件1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 号),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申请的研制现场核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量,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目的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主要是对药学研究情况(包括处方与工艺研究、样品试制、体外评价等)进行实地确证,对原始记录进行审查,确认申报资料真实性、一致性和数据可靠性,以及研制过程合规性的过程。
二、组织(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一致性评价现场检查的统筹和监督管理。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指导全国一致性评价现场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对境内用同一条生产线生产上市并在欧盟、美国或日本获准上市的药品和地产化的原研药品进行核查,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境内研制现场进行核查;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境外研制现场进行1抽查。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受理的国内仿制药品的研制现场核查。
三、程序(一)国内仿制药品1.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接收/受理申报资料后30 日内组织研制现场核查,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请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情况申报表》(附1)、《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等内容制定检查方案。
检查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发出现场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员、检查时间等信息。
2. 检查组一般由2—3 名检查员组成,至少有1 名检查员具有药品质量控制的实验室工作经验。
检查组按照检查方案开展检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报告》(附2)。
3.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研制现场核查报告》进行审核。
4. 涉及改变处方工艺的,应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提出补充申请,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执行。
(二)进口仿制药品1. 涉及境外研制现场的,核查中心结合境外检查工作安排,在当年接收的资料中选择不低于30%的企业列入第二年的境外 2 检查计划,组织研制现场核查。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一、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原则1.科学性原则:核查工作要基于临床试验可重复性的科学原则,确保临床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2.公正性原则:核查工作要公正、客观、独立进行,不受任何利益干扰。
3.全面性原则:核查工作要涵盖临床试验的方方面面,包括试验设计、研究对象、观察指标、数据采集等多个环节。
4.合规性原则:核查工作要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确保核查结果的合法性和通用性。
二、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步骤1.建立核查团队:核查团队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临床专家、统计学专家、数据管理专家等,保证工作的专业性和全面性。
2.梳理核查内容:根据评价的具体要求,明确核查的对象、范围、指标等内容,制定核查方案。
3.准备核查材料:索取仿制药临床试验的全部原始资料,包括研究方案、试验记录、观察指标、数据采集表等,确保核查的材料完整。
4.检查试验设计:对试验的设计方案进行核查,包括随机化、盲法、对照组设置等,确保试验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5.核查研究对象:核查患者入组的严格性和随访情况,确保研究对象的一致性。
6.核查观察指标:核查试验中所观察的指标的采集和统计分析方法,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7.核查数据采集表:核查数据采集表的填写是否完整和准确,核查数据的丢失和错误情况。
8.统计分析核查:核查统计方法和结果的准确性,确保数据处理和分析过程的准确。
9.编写核查报告:根据核查结果,编写核查报告,包括核查过程、核查结果和核查结论等,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注意事项1.核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试验数据的机密性和安全性,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核查工作应与研究机构和临床试验监管机构保持密切合作,确保核查的顺利进行。
3.在核查过程中,应及时与试验负责人、数据管理人员等进行交流和沟通,解决疑问和问题。
4.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结果要公正、客观,不得受任何利益干扰,核查团队应保持独立性和专业性。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仿制药是指在原研药专利期满后,其他企业根据原研药的技术路线和标准制造的药品。
作为原研药的替代品,仿制药应当具备与原研药相同的药品质量和疗效。
因此,对仿制药的质量和疗效进行一致性评价是十分重要的,而生产现场检查则是评价的一个重要环节。
本文将围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生产现场检查的指导原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指导原则1.系统性原则生产现场检查应当系统性开展,即从生产过程的起始点到终止点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这包括原辅料的采购、贮存、使用、生产工艺及设备、包装和质量控制等环节。
通过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能够全面了解仿制药生产的每一个环节,确保产品的质量和疗效一致性。
2.随机性原则生产现场检查应当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即使未预告的突击检查。
通过突击检查,能够更真实地了解生产现场的真实情况,避免生产企业掩盖不足之处。
与计划检查相结合,既能全面了解生产现场的情况,又能够及时纠正问题,保证产品质量和疗效的一致性。
3.规范性原则生产现场检查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检查程序和标准进行。
生产企业应当进行全面自查,做到自觉整改,确保生产活动符合规范要求。
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并按照程序进行检查,确保检查的结果准确可靠。
4.公正性原则生产现场检查应当公正、公平、公开,严禁利用职权进行滥用和非法干预。
检查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地评估生产企业的生产现场,不受任何非理性因素的影响。
同时,生产企业应当主动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协助检查人员开展工作。
二、检查内容1.生产过程管理2.包装和质量控制3.仪器设备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和环境条件是影响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的重要因素。
生产现场检查应当检查企业的仪器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是否定期维护和校准。
同时,应当关注生产环境的卫生状况和温湿度等因素是否符合要求,确保产品的质量和疗效一致性。
三、结尾内容生产现场检查是评估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的重要环节。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因检查指导原则
附件4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因检查指导原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有因检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量,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目的有因检查是针对一致性评价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质疑、举报等情形开展的针对性检查。
二、组织(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一致性评价现场检查的统筹和监督管理。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指导全国一致性评价现场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和境外的有因检查;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转交的有因检查任务组织开展有因检查。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受理的国内仿制药品的研制现场、生产现场、临床试验等开展有因检查;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核查中心转交的本行政区域的有- 1 -因检查任务开展有因检查。
三、程序与要求(一)程序1.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可针对下列情形启动有因检查:(1)一致性评价的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2)一致性评价及其药品注册相关的举报问题;(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一致性评价办公室认为需进行核查的其他情形。
2. 检查派出机构应当对有因检查任务进行风险研判,及时组织开展有因检查。
检查组应有2名以上检查员组成,依据有因检查的任务配备足够的具有相关专业经验的检查员。
3. 有因检查可采取事前通知或不告知的方式开展,也可参照飞行检查方式开展。
4. 必要时,现场抽取样品送一致性评价办公室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验。
5. 有因检查重点针对发起的原因开展检查,可以进行必要的延伸检查,可以不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
(二)基本要求1. 被检查单位应配合检查,被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拒绝、逃避检查:(1)拖延、限制、拒绝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 2 -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2)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材料的;(3)以声称工作人员不在、故意停止生产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4)拒绝或者限制拍摄、复印、抽样等取证工作的;(5)其他不配合检查的情形。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
附件 1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申请的研制现场核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量,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目的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主要是对药学研究情况(包括处方与工艺研究、样品试制、体外评价等)进行实地确证,对原始记录进行审查,确认申报资料真实性、一致性和数据可靠性,以及研制过程合规性的过程。
二、组织(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一致性评价现场检查的统筹和监督管理。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指导全国一致性评价现场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对境内用同一条生产线生产上市并在欧盟、美国或日本获准上市的药品和地产化的原研药品进行核查,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境内研制现场进行核查;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境外研制现场进行抽查。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受理的国内仿制药品的研制现场核查。
三、程序(一)国内仿制药品1.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接收/受理申报资料后30日内组织研制现场核查,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请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情况申报表》(附1)、《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等内容制定检查方案。
检查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发出现场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员、检查时间等信息。
2.检查组一般由2—3名检查员组成,至少有1名检查员具有药品质量控制的实验室工作经验。
检查组按照检查方案开展检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报告》(附2)。
3.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研制现场核查报告》进行审核。
4.涉及改变处方工艺的,应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提出补充申请,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执行。
(二)进口仿制药品1.涉及境外研制现场的,核查中心结合境外检查工作安排,在当年接收的资料中选择不低于30%的企业列入第二年的境外检查计划,组织研制现场核查。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仿制药是指在原研药专利期满后制备的药品,其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是保证仿制药质量安全和疗效可靠的重要措施。
为了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可信,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本文将从现场核查的目的、原则和指导原则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现场核查的目的现场核查是指对仿制药生产企业的生产现场进行实地检查,以确保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其主要目的如下:1、验证企业所提交的相关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2、核查企业是否符合相关的质量管理规范和法规要求;3、评估企业的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4、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以保证仿制药的质量和疗效一致性。
二、现场核查的原则现场核查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正性原则:核查人员应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和行为,不得有偏颇或歧视性的行为。
2、实事求是原则:核查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事实为依据,进行核查和评价。
3、全面性原则:核查应对企业的各个环节和关键点进行全面检查,不留死角。
4、深入性原则:核查应深入到现场,对企业的生产设备、操作过程、人员培训等进行全面检查。
5、先进性原则:核查应采用先进的检验设备和方法,以确保检查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三、现场核查的指导原则为了保证现场核查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应遵循以下指导原则:1、核查人员应事先制定详细的核查方案,明确核查的目标、内容、方法和标准,并计划好核查的时间和地点。
2、核查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仿制药的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深入了解。
3、核查人员应事先向被核查企业提供核查通知,并确定核查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4、核查人员应对被核查企业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进行认真研究和了解,以便事先了解企业的主要情况。
5、核查人员应按照核查方案,全面地检查企业的生产设备、操作流程、人员培训、质量管理文件等,同时记录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符合项。
6、核查人员应对核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并编写核查报告。
7、核查报告应及时提交给相关部门,以便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和处理。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第一,科学性原则。
评价研制现场核查需要基于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确保评价工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评价人员应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熟悉仿制药品种的生产过程和质量要求,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核查。
第二,独立性原则。
评价人员应当独立于被评价单位和利益相关方,确保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评价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受任何利益诱惑和干扰,保证评价工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第三,公开透明原则。
评价研制现场核查应公开透明,对评价的目的、程序、方法、结果和结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公告。
评价人员应及时向被评价单位和利益相关方通报评价进展情况和结果,接受他们的监督和建议。
第四,系统性原则。
评价研制现场核查应具备系统性,包括评价的全过程和全要素。
评价人员应综合运用多种评价方法,全面收集和分析相关的信息和数据,确保评价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第六,持续改进原则。
评价研制现场核查应是一个持续改进的过程。
评价人员应及时总结评价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被评价单位的质量和疗效一致性工作的不断改进和提高。
评价研制现场核查工作是保障仿制药品质量和疗效的关键环节,必须严格按照上述原则进行。
只有遵循科学的方法,确保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实施公开透明的核查工作,全面系统地评价和管理风险,以及持续改进评价过程和方法,才能保证评价工作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评价研制现场核查的结果将影响仿制药品的质量和疗效评价结果,对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和药品质量的可靠性至关重要。
因此,评价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指导原则进行评价工作,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药物质量发挥积极的作用。
文解政策: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文解政策: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原则随着中国医疗技术的不断提升,仿制药在医疗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对于降低药品成本、满足人民健康需求以及推进药品行业创新发展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但是,由于仿制药生产技术和生产条件等差异较大,未能很好地确保仿制药的质量与原研药品的质量一致性,甚至还出现过一些安全事故。
因此,严格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制定,是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重要举措。
一、指导原则的背景众所周知,仿制药研发的成本比原研药高,但其成本还是比较低廉的。
对于消费者而言,仿制药价格的优惠和降低疾病治疗的费用,相当于缓解了患者的经济压力,改善了患者用药情况,提高了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
同时,在保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仿制药的产生也能够推进药品市场的竞争,促进了药品技术革新,有利于拓宽药物市场的应用范围。
因此,在各项政策支持下,仿制药的生产也正在逐渐规范,国家也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仿制药质量管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一系列法规和政策,对仿制药、原研药在开发、生产、销售等方面都经行了规范。
然而,在现实生产中,不同药企的生产技术差异很大,针对仿制药生产工艺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一些不正规或不严格的药企在生产过程中也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从而导致仿制药品的质量水平无法达到原研药标准,严重危害了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为了提高仿制药质量和疗效的一致性,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国家不断采取行动,制定了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二、指导原则的 Import 作用1.推进药品商场创新发展制定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将能够促进仿制药质量的大规模提高,提高其与原品药的质量水平达到更高的一致性,从而在维护患者用药安全的同时,也能够进一步推进药品商场的创新发展,缓解药品短缺的问题,为药品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2.实现药品的质量与价格的协调发展随着仿制药研发水平的不断提高,仿制药品的质量也会逐步达到与原研药品相同或相似的标准。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共19页
附件3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9〕8号),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量,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目的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主要目的是对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临床有效性试验等临床研究数据开展核查,确认其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二、组织(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统筹和监督管理。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指导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工作,负责组织对国内仿制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内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外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对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在技术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临床试验数据问题开展有因核查。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受理的国内第 - 1 - 页仿制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
三、程序(一)国内仿制药品1.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补充申请资料进行接收、受理和形式审查。
一般在形式审查后30日内组织临床试验数据核查。
2.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附1)制定核查方案,选派核查组。
核查组一般由2~4名核查员组成,核查组按照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附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附3)。
3.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进行审核。
4.核查中心依据各省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现场核查进展情况,定期制定抽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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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研究现场核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量,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目的一致性评价研究现场核查主要是对药学研究情况(包括处方与工艺研究、样品试制、体外评价等)进行实地确证,对原始记录进行审查,确认申报资料真实性、一致性、完整性和数据可靠性的过程。
二、组织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一致性评价现场检查的统筹和监督管理。
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指导全国一致性评价现场检查工作,并负责组织对境内用同一条生产线生产上市并在欧盟、美国或日本获准上市的药品和地产化的原研药品进行核查,进口仿制药品的境内研究现场进行核查;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境外研究现场进行抽查。
3.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受理的国内仿制药品的研究现场核查。
三、程序(一)国内仿制药品1.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接收/受理申报资料后30日内组织研究现场核查,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请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情况申报表》(附1)、《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等内容制定检查方案。
检查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发出现场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员、检查时间等信息。
2. 检查组一般由2~3名检查员组成,至少有一名检查员具有药品质量控制的实验室工作经验。
检查组按照检查方案开展检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究现场核查报告》(附2)。
3.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研究现场核查报告》进行审核。
4. 涉及改变处方工艺的,应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提出补充申请,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执行。
(二)进口仿制药品1. 涉及境外研究现场的,核查中心结合境外检查工作安排,在当年接收的资料中选择不低于30%的企业列入第二年的境外检查计划,组织研究现场核查。
原则上在每五年内,对所有接收资料的企业的现场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境外研究现场核查工作参照《境外药品生产企业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开展。
境外研究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中心将核查结果转交一致性评价办公室。
2. 涉及境内研究现场的,核查中心一般在收到受理中心转来的申报资料后30日内组织研究现场核查,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请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情况申报表》(附1)、《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等内容制定检查方案。
检查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发出现场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员、检查时间等信息。
境内研究现场核查的检查组一般由2~3名检查员组成,至少有一名检查员具有药品质量控制的实验室工作经验。
检查组按照检查方案开展检查,并完成《研究现场核查报告》(附2)。
核查中心对境内《研究现场核查报告》审核后,转交受理中心。
3. 涉及改变处方工艺的,应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提出补充申请,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执行。
四、基本要求(一)真实性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确保申报资料与原始记录的真实性,禁止任何虚假行为。
(二)一致性1. 用于生物等效性研究、临床研究、体外评价的产品生产、生产现场检查与所抽样品的生产、以及供应市场产品的商业化生产处方、生产工艺、原辅料来源、生产车间与设备相一致。
2. 涉及处方和生产工艺变更的,应经充分的研究和验证,确保药品商业化生产的可行性。
(三)数据可靠性应当规范一致性评价过程中的记录与数据的管理,保证数据记录准确真实、清晰可追溯、原始一致、及时同步记录、能归属到人、完整持久,并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数据可靠性。
(四)合规性1. 一致性评价过程应当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下开展,并且具有相应的管理规程,确保工作受控、合规。
2. 一致性评价中涉及的生产和质量管理活动,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的要求。
五、核查要点(一)处方工艺研究与样品试制1. 用于生物等效性研究、临床研究、体外评价的产品处方、生产工艺、原辅料来源、生产车间与设备,应与供应市场产品的商业化产品相一致。
如涉及变更的,应进行科学的处方工艺研究和验证,并记录研究的过程。
2. 如涉及工艺及处方研究,是否具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仪器。
工艺及处方研究记录是否有筛选、摸索等试验过程的具体内容,工艺研究及其确定工艺的试验数据、时间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3. 如涉及样品试制,样品试制现场是否具有与试制该样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能满足样品生产的要求。
试制样品的生产、检验、质量研究与评价过程是否有具体记录。
(二)药学研究与体外评价1. 体外评价、质量、稳定性研究及检验现场是否具有与研究/评价项目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仪器。
2. 研究/评价期间的仪器设备是否校验合格,是否具有使用记录,记录时间与研究/评价时间是否对应一致,记录内容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3. 用于体外评价、质量、稳定性研究的样品批号、研究时间与样品试制、生产时间的关系是否相对应。
4. 所用的对照品/标准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及来源证明,如为工作对照品,是否有完整的标化记录且在效期内使用。
5. 所用的参比制剂是否具有明确的来源及来源证明,如购买发票、赠送证明等。
是否有参比制剂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剩余样品等。
是否有参比制剂的接收、发放、使用记录或凭证,是否与实际的研究/评价时间一致。
6. 质量研究各项目以及方法学考察内容是否完整,各检验项目中是否记录了所有的原始数据,数据格式是否与所用的仪器设备匹配,质量研究各项目(溶出度、有关物质、含量测定等)是否有完整的实验记录、实验图谱及实验方法学考察内容。
7. 药物溶出度仪是否有进行机械验证及性能验证试验。
(1)溶出杯、篮、篮(桨)轴是否符合药典要求。
(2)是否具备校准的测量工具,如倾角仪、百分表、转速表和温度计等,是否符合相关的计量要求。
(3)是否对药物溶出度仪进行机械验证,如溶出度仪水平度、篮(桨)轴垂直度、溶出杯垂直度、溶出杯与篮(桨)轴同轴度、篮(桨)轴摆动、篮摆动、篮(桨)深度、篮(桨)轴转速、溶出杯内温度等,验证记录是否完整。
(4)是否对药物溶出度仪进行周期性的机械验证。
(5)必要时,可对溶出仪的机械性能进行现场考察,已确认其是否满足《药物溶出度仪机械验证指导原则》的要求。
8. 溶出曲线的考察是否包含了以下内容:(1)检查参比制剂溶出行为的批内和批间均一性。
(2)对于光照、湿度、温度比较敏感的、以及易氧化的参比制剂,是否检查了参比制剂溶出曲线的稳定性。
(3)是否采用多种pH值的溶出介质进行溶出曲线考察。
(4)体外溶出试验方法(含多个溶出介质)的专属性、准确度、精密度、定量限、线性、范围和耐用性等是否有验证数据。
(5)是否采用规定的评价方法来考察溶出曲线相似性。
9. 必要时,可对体外评价(溶出度试验)进行现场考察,已确认申请人是否能重现申报资料中的比对结果。
10. 体外评价、质量、稳定性研究的相关数据、图谱是否满足数据可靠性的要求。
为保证数据真实、可靠、可追溯,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和管理方法防止数据的修改、删除、覆盖等。
(1) 计算机系统的用户分级管理与权限设置是否合理。
(2) 计算机化分析仪器是否开启审计追踪功能。
(3) 原始电子数据是否与申报的纸质数据一致。
(4) 体外评价、质量、稳定性研究实验图谱是否真实可信;是否有篡改图谱信息、一图多用的现象;是否存在修改进样时间,删除不合格数据等问题;IR、UV、HPLC、GC等具数字信号处理系统打印的图谱是否具有可追溯的关键信息(如带有保存路径的图谱原始数据挖掘名和数据采集时间),各图谱的电子版是否保存完好;需目视检查的项目(如薄层色谱、纸色谱、电泳等)是否有照片或数码照相所得的电子文件。
(5) 是否制定了相关规定对数据的产生、采集、记录、处理、审核、报告、存储、存档、销毁等过程进行管理。
(三)委托研究1. 如有委托其他部门或单位进行的研究、试制、检测等工作,是否有委托证明材料。
委托证明材料反映的委托单位、时间、项目及方案等是否与申报资料记载一致。
被委托机构出具的报告书或图谱是否为加盖其公章的原件。
2. 必要时,应当对被委托机构进行现场核查,以确证其研究条件和研究情况。
3. 申请人应当对委托研究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对申报资料和数据负有最终责任。
六、判定原则(一)研究情况及条件经实地确证,以及对研究过程中原始记录、数据进行审查,未发现真实性问题、且与申报资料一致的,核查结论判定为“通过”。
(二)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核查结论判定为“不通过”。
1. 发现真实性问题;2. 存在与申报资料不一致;3. 关键研究活动、数据缺少原始记录导致无法溯源;4. 存在严重的数据可靠性问题的;5. 不配合检查,导致无法继续进行现场检查。
附:1.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情况申报表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究现场核查报告附1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研制情况申报表本表一式四份,其中三份原件,受理省局存一份原件,其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究现场核查报告编号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究现场核查报告审核意见本表一式四份,其中三份原件,受理省局/核查中心存一份原件,其余报送一致性评价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