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4.13•【文号】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施行日期】2005.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及《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以下简称《许可条件》),自2003年1月1日起和2004年1月1日起分别实施以来,各地先后反映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监督管理办法》及《许可条件》,积极推进行政许可改革,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压力容器壳体制造压力容器壳体是压力容器产品的主要受压元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生产壳体的能力,一般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加工。
但是,对于锻造、铸造等无纵向焊缝的压力容器壳体允许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委托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单位加工。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被委托单位的生产条件、质量保证措施等按照本单位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进行评价。
委托加工的压力容器壳体质量由委托单位负责,主要包括壳体几何尺寸、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冲击试验结果(有要求时)和无损检测结果等。
对于无蓄能器壳体制造能力的蓄能器组装企业,不颁发相应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允许其向取得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购买蓄能器壳体进行组装,但在蓄能器产品上必须注明蓄能器壳体制造单位的名称和许可证编号。
二、关于锅炉部件制造(一)A级锅炉部件。
A级锅炉部件是指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大于2.5MPa的蒸汽锅炉(包括余热锅炉)上使用的承压部件,包括锅筒、膜式壁、锅炉省煤器、锅炉过热器、锅炉再热器和集箱等。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特种设备的范围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叉车、起重机械等。
第二条设备科对特种设备的台账、实物、分布、安装、拆卸、取证及使用情况实行监督管理。
设备科必须将本单位特种设备单独建立台账,并有专人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验收由设备科牵头,生产部、安环部和技术部参与,共同办理验收手续。
特种设备验收时需具备生产厂家提供的设计图纸、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改造、维修,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单位方可进行相应的作业。
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后必须进行相应的试验,验收合格并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取得运行许可证后方可运行。
第六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后30日内,施工单位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的特种设备必须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设备管理部门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并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第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前一个月,向当地特种设备检验部门申请检验,未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九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再投入运行。
第十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格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格审查咨询单位备案办法二00二年二月七日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格审查咨询单位的咨询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格审查咨询业务的单位,必须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办理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二章备案条件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格审查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咨询单位”)备案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持有工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必须具有对无损检测单位的中介服务项目);(三)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通讯联络设备和档案资料保管条件;(五)具有与其咨询业务相适应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及相关资料;(七)建立了与咨询工作相适应的内部管理体系(质量手册和相关体系文件、实施程序等);(八)具有相关咨询服务的工作业绩。
第四条咨询人员工作守则:(一)熟悉并掌握国家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安全质量管理、资格许可审查的有关要求;(二)熟悉并掌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等方面的相关专业知识;(三)具有作出专业技术判断和进行咨询服务的能力;(四)具有三年以上质量体系检查或资格审查方面的工作经历;(五)严格保守被咨询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六)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
第五条咨询机构应定期对咨询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对咨询人员正确履行咨询工作负责。
第三章备案管理第六条咨询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提交下列资料;(一)咨询单位备案表(见附件);(二)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咨询人员名单并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四)质量手册和相关程序文件目录;(五)与咨询业务相适应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目录。
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宁静监察任务的通知国质检特函〔〕402号
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针对近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有关安全监察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非直接受火压力设备的安全管理(一)设计和制造要求。
对于非直接受火的、以利用余热产生热能(蒸汽、热水等)的余(废)热锅炉,制造单位(或设计单位)可根据具体产品特点,依据压力容器或锅炉的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管壳式余热锅炉按相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难以按压力容器进行设计的管壳式余热锅炉可参考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烟道式余热锅炉按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余热锅炉中的过热器与省煤器应当按照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发电用余热锅炉的设计还应考虑电站锅炉的有关技术要求。
制造上述余热锅炉(部件)的单位,必须持有覆盖相应产品级别的锅炉(部件)或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二)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要求。
余热锅炉的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工作,按该类产品出厂时的设计归类(锅炉或压力容器)进行。
其中发电用余热锅炉应当按锅炉进行安装、调试、办理使用登记、实施定期检验和运行管理。
(三)附属水冷件的安全管理要求。
生产和工艺设备上装设的水冷却件(如平炉口、电炉盖和加热炉的管式支撑等),目的是冷却设备,附带回收一些热能。
这些水冷却件,虽系承压件,但纯属整体设备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不能构成单独的锅炉或压力容器,不按锅炉或压力容器进行安全监察和管理。
二、关于一体式油田加热炉的安全管理对于不向外输出热能(蒸汽或导热油等介质),仅用来加热原油的一体式油田加热炉,按以下要求进行安全监察和管理:(一)设计要求。
此类产品的设计按压力容器或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
在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时,其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水位表、保护装置等)和燃烧控制还必须满足相关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复习题.1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复习题(综合部分)一判断题(正确的画“√”,错误的画“”)1、我国现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门法规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应经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管理工作》。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包括其所使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4、蒸汽锅炉和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水质必须符合相应锅炉水质标准的要求。
(√)5、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内外部检验、耐压试验。
(√)6、使用单位不需要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教育和培训,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即可。
(×)7、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安装。
(√)8、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工作,可以由经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使用单位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
(√)9、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使用前或使用后3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10、无证单位制造、安装、维修的特种设备也可以使用。
(×)1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对使用应报废设备的行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14、气瓶充装单位不得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
(√)15、压力容器运行期间安全阀下的截止阀必须保证全开并加铅封或锁定。
(√)16、《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其中规定:气瓶的报废处理由出具不合格检验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的检验检测机构负责;其他特种设备的报废处理由注册登记记载的使用单位负责。
总局令第14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修改文本见下文楷体红字标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令第7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〇〇五年一月十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证分级范围,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前言随着工业发展,承压类特种设备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如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等,这些设备具有威力巨大的能力,但同时也存在着对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的潜在风险。
为确保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国家出台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一、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定义承压类特种设备是指在工业、民用和公共设施中运行时需承受设计压力的设备,包括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压力附件等。
二、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要求1. 设备设计和制造承压类特种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必须遵守相应的标准和规范,并通过相应的检验和批准程序。
制造单位必须拥有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力量,并严格按照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控制,确保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2. 设备安装和改造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装和改造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标准,严格按照设备设计说明书进行操作。
安装和改造单位必须拥有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力量,并严格按照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控制,确保安装和改造质量以及设备的安全性能。
3. 设备日常维护和保养承压类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维护保养制度,并按照制度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
4. 设备定期检验和评估承压类特种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验和评估。
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周期和检验内容进行设备检验,并修正检验中发现的问题。
未经检验或未通过检验的设备禁止使用。
5. 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使用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场所必须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相应的演练。
在发生设备事故时,必须按照应急预案进行事故应对,保障人员安全和环境安全。
6. 设备报废处置承压类特种设备到达设计寿命或无法修复时,必须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报废处置。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报废处置方案,并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报废处置,确保设备废旧化后无害化。
结语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所有与承压类特种设备相关的单位和人员都应该充分认识到设备安全的重要性,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生产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
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 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 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 置进行检查确认。 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 置。 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 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
、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
、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 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 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 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 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节能知识。
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doc
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文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发布日期:2002-4-8执行日期:2002-6-1生效日期:1900-1-1经2002年3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四月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确保安全生产,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以下简称锅容管特)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维修保养)和改造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从事锅容管特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维修保养)和改造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锅炉是指各类锅炉;压力容器是指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是指介质为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承压管道;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安全监察目录执行。
船舶、机车、核能装置、军事装备上的锅容管特,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容管特安全监察工作。
市、州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锅容管特检验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授权,负责锅容管特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锅容管特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制定应急处理预案,督促事故隐患的排除,并采取行政措施,迅速和妥善处理事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明确本部门安全事故的防范责任,做好本部门锅容管特的安全管理工作。
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140号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140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二、第四条修改为:“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三、第六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四、删除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六、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七、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0.16•【文号】国质检锅[2001]148号•【施行日期】2001.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10月16日国质检锅〔2001〕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委、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加强对专项无损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的要求,我局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对制造单位无损检测能力有其他规定的,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附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损检测工作,提高检验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专项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无损检测单位”)。
第三条对从事无损检测专项服务的检验单位,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资格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负责实施。
第四条无损检测单位检测资格按检测方法分为六项,即RT(射线照相检测)、UT(超声检测)、MT(磁粉检测)、PT(液体渗透检测)、ET(涡流检测)、AE(声发射检测)。
无损检测单位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批准项目的无损检测工作。
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国电总[2000]465号).
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电力生产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以下简称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发生爆破事故,保障设备及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发供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订的。
用于规定公司系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全过程安全、质量管理,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验、修理改造、长期停用及重新启用等环节实施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直属、全资、控股和委托管理电力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司系统按有关规定或协议对其它电力企业实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时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新建电力锅炉压力容器采购合同谈判中的设计审查;2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检验;3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的监督管理;4电力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与定期检验监督管理;5电力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6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停用及重新启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新建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合同谈判中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制造资质审查;设计总图审查;设计、制造所采用的标准;监造、验收的标准和要求;产品应提供的设计、制造条件。
进口电力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我国安全法规的基本要求,特别情况不能满足我国安全法规基本要求的,应征得国家主管部门的同意,执行合同中双方同意的国际标准或某国标准体系。
第七条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前必须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第八条新建电力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必须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
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锅监机构)要参加锅炉整体水压试验、化学清洗和整套启动验收工作。
1、2、3号修改后_《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前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7:2003年6月提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起草意向,2003年8月委托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就本规则的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组织调研工作。
2004年4月特种设备局正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特检中心)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特检中心委托协会按任务书的要求具体负责起草组织工作。
协会于2004年5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草案。
2004年6月由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24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2004年8月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04年9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4年10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考虑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历史、现状和发展情况,坚持从事法定检验的检验机构(自检机构除外)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对不同类别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性质、责任、规模、资源条件、能力和管理提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要求,并根据现实情况适度调整了检验(核准)项目,以达到规范核准行政行为的目的。
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基本条件(1)第三章核准程序(2)第四章附则(3)附件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4)附件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8)附件3“合并重组的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程序与鉴定评审专项要求附件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申请书(2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操作,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1.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避雷设备。
2.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 的管道。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规范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员,依法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安全责任的落实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使用安全责任制,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章锅炉第四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明确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锅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锅炉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锅炉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锅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依法开展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锅炉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锅炉安全员发现锅炉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向锅炉安全总监报告,锅炉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严重事故隐患。
第六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锅炉的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锅炉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锅炉安全员,并逐台明确负责的锅炉安全员。
第七条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能力:(一)熟悉锅炉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锅炉安全使用要求;(二)具备识别和防控锅炉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三)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处理规定》
第6条 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 器划分为三类
1.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 器: 2.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 3.低压容器为第一类压力容器。
第6条
《容规》采用既考虑容器压力与容积 乘积大小,又考虑介质危害程度以及容 器品种的综合分类方法。 综合考虑了设计压力、几何容积、材 料强度、应用场合和介质危害程度等影 响因素。 例如因盛放的介质特性或容器功能不 同,即潜在的危害性大小,低压容器可 被划分为第一类或第二类甚至第三类压 力容器。
焊接结构主要受压元件的碳素钢和低 合金钢,其含碳量≤0.25%。 如选用含碳量超过0.25%的钢材,应 限定碳当量≤0.45%,由…,按照本规程 第7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13条 …力学性能…
钢制压力容器用材料(钢板、锻件、 钢管、螺柱等)的力学性能、弯曲性能 和冲击试验要求,应符合GB150的有关 规定。
3.不得用于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 或中度危害介质,以及设计压力≥0.15 MPa的易燃介质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 也不得用于管壳式余热锅炉的受压元件 和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
第16条
对铸钢的要求 …
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选用, 并应在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注明铸造选用 的材料牌号。 筒体、封头不宜选用铸钢材料(压力 容器制造单位已有使用经验并经省级或 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除外)。
第7条 …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
…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数据、 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的 技术资料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 家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方可…。 通过一定周期的试用验证,进行型式 试验或技术鉴定后,报国家安全监察机 构备案。
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
(三)使用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持证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本办法规定的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从事维修、保养工作;
(四)锅炉水处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五)移装或者报废在用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者应向原发证机关注销使用证。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期超过15年的,应报废处理;
从事锅容管特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维修保养)和改造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锅炉是指各类锅炉;压力容器是指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是指介质为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承压管道;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
第二十五条 锅容管特安全监察部门和监督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锅容管特的安全监察、监督检验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或剽窃商业秘密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及后果,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气瓶和由其托管的气瓶,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充装气瓶(车用气瓶除外)。
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包括移装)或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受压部件进行重大修理和改造前,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必须向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市、州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报核准后,方可施工。
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的市、州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备案。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检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为规范和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无损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监督管理的内容(一)对无损检测单位的资质认定、注册登记、监督检查、技术培训等工作进行管理;(二)对无损检测单位的无损检测人员持证上岗、技术能力评价、职业道德及操作规范等进行监督管理;(三)对无损检测单位的无损检测仪器设备的购置、使用、校准、维护等进行管理。
三、监督管理的职责(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起草无损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办法,并对全国的无损检测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无损检测单位进行资质认定、注册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三)无损检测单位自身应加强对无损检测人员、无损检测仪器设备的管理,确保其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四、监督管理的措施(一)对无损检测单位的资质认定项目和程序进行规范,确保符合相关要求;(二)对无损检测单位的无损检测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能力评价,确保其技术水平符合要求;(三)对无损检测单位的无损检测仪器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正常使用,及时校准维护。
五、监督管理的效果评定(一)对无损检测单位落实监管要求情况进行定期评定,考核结果作为其资质认定和绩效考核的依据;(二)对监督管理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监督管理措施。
六、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补充和修改,将另行公布。
对于不遵守管理办法的无损检测单位,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无损检测单位资质认定和注册登记1. 无损检测单位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资质认定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组织结构、人员情况、仪器设备清单等必要材料。
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无损检测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其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办理相应的资质认定和注册登记手续。
国家对特种设备管理的有关法律责任追究
国家对特种设备管理的有关法律责任追究国家对特种设备管理的有关法律责任追究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创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创造的产品,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 (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创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创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创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住手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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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经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无损检测工作,提高检验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
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专项服务的单位
(以下简称“无损检测单位”)。
第三条对从事无损检测专项服务的检验单位,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检
验机构进行资格经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负责实施。
第四条无损检测单位检测资格按检测方法分为六项,即RT(射线照相检测)、UT(
超声检测)、MT(磁粉检测)、PT(液体渗透检测)、ET(涡流检测)、AE(声发射检测。
无损检测单位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批准工程的无损检测工作。
第五条无损检测单位的检测质量必须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
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申请
第六条无损检测单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工商行政经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须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三)单位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
(四)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2名。
(五)申请从事相应检测工程(含RT、UT、MT、PT、ET、AE)的无损检测单位,其无损检测持证人数及检测设备台数应满足下表的要求。
┌────┬──────┬────┐
││NDT持证人数││
│申请工程├──┬───┤设备台数│
││Ⅲ级│Ⅱ级││
├────┼──┼───┼────┤
│RT │≥1│≥2 │≥4 │
├────┼──┼───┼────┤
│UT │≥1│≥2 │≥2 │
├────┼──┼───┼────┤
│MT │≥1│≥2 │≥4 │
├────┼──┼───┼────┤
│PT │≥1│≥2 │\ │
├────┼──┼───┼────┤
│ET │\ │≥2 │≥1 │
├────┼──┼───┼────┤
│AE │\ │≥2 │≥1 │
└────┴──┴───┴────┘
注:1.NDT持证人数系指持有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件人数。
2.申请两个检测工程的单位,持证总人数(Ⅱ级及Ⅱ级以上)应不少于6人。
3.申请三个以上(含三个)检测工程的单位,其持证总人数(Ⅱ级及Ⅱ级以上)应不少于10人,其中Ⅲ级不少于2人。
(六)聘用人员应是检测单位正式聘用的全职人员,其中技术负责人聘期不得少于5 年。
(七)建立了与申请检测工程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编制了经管程序性文件和检测
作业指导书。
(八)有30M2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
(九)申请RT项,须有《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和《放射工作人员证》;使用γ源进
行检测的还须持有《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单位必须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和有关资料,填写《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检测资格申请书》(见附一),报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审核。
省级安全监察机构须在接到申请资料15天内签署受理初审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
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在15天内给予批复,并向申请单位寄发批复《通知书》(见附三。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批准受理后,具体审查工作委托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无损
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委员会作为审查机构组织实施。
第九条申请单位接到受理《通知书》后,可通过有关咨询机构获得相关咨询服务,
待满足要求后,约请审查机构实施审查。
《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逾期未进行审查,自行作废。
第十条咨询机构必须独立于审查机构,经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备案,并予公布。
备
案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经审查合格的无损检测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颁发无损检测资格证
书,并予以公告。
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作。
证书有效期5年,无损检测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第十二条无损检测单位申请换证,须向原发证机关提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
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资格复查申请书》(见附二),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资格证后,每年均未间断无损检测工作,并有一定数量锅炉压力容器压力
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业绩;
(二)没有重大检测质量投诉;
(三)未发生检测责任事故;
(四)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取证审查及换证审查的内容及具体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
设备无损检测单位资格审查实施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由审查机构编制
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批准执行。
第三章监督经管
第十四条取得资格的无损检测单位可接受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检验、修理、改造单位的委托(以下简称委托单位),从事制造、安装、检验修理、改造过程中的无损检测工作(不含监督检验)。
第十五条无损检测单位接受委托,必须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
合同至少应包括委托
工程、内容、双方的责任(包括检测设备、场地、费用、问题处理以及底片保存的责任方等内容。
合同必须有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的有效期应在承担无损检测工作的检测单位的资格有效期内。
第十六条无损检测单位要按被检测设备的相关法规、规章所要求的格式向委托单位
出具无损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须经无损检测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
无损检测单位出具的无损检测报告,作为证明无损检测结果的有效文书,可以附于委托单位的质量证明、综合检验报告。
第十七条无损检测单位出现检测质量问题,除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进行处理外,
还应由委托单位或检测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意见并报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无损检测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必须及
时提交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书,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后报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备案。
第十九条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发现无损检测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警告,并报请
发证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扩散无损检测资格或超出许可工程范围进行检测的;
(二)不满足基本条件或超过资格证有效期,继续从事授权工程检测工作的;
(三)检测程序、步骤和内容不符合要求,出具的检测结果和证明失实;
(四)因检测失误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二十条各级安全监察机构要对无损检测单位的检测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
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的无损检测单位5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检查结果报国家质
检总局锅炉局。
第二十一条审查机构应严格经管,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审查,对弄虚作假出具失实审查报告的、泄露被审单位秘密造成损失的,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审查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审查,对失职违法、徇私舞弊者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申请单位对审查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请复议。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