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宋朝的承继制度之分家析产
宋朝财产继承制度的特点
宋朝财产继承制度的特点宋朝财产继承制度相对于其前的唐、五代、后的元、明、清等时期,具有许多独特的特点。
以下将从宋朝财产继承的主要特点、法律规定、影响和变革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宋朝财产继承的主要特点1.实行三世遗传制度。
宋朝规定,父母的财产遗留给其子孙三代,即父亲死后,遗产应先由儿子继承,儿子死后,其子孙可继承,但不能超过三代。
这一制度在宋朝以后的明、清时期仍然存在。
2.实行男尊女卑的家族制度。
宋朝的财产继承制度中男性继承权高于女性,且女子的继承权是有限制的。
女性只有在男性不存在或绝嗣时,才有继承权。
3.遗嘱继承制度渐趋完备。
宋朝时期,有了遗嘱继承的制度,这一制度保证了财产的分配更加公平合理。
二、宋朝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定1.《宋律》中有关财产继承的规定。
《宋律》规定,遗产应由儿子先继承,若儿子已死,则由孙子等子孙先继承,且遗产三世内应全部继承完毕。
若无儿子、孙子等子孙,则由亲属、族人等依次继承。
2.《宋刑统》中有关财产继承的规定。
《宋刑统》规定,财产应由儿子先继承,且儿子继承财产的顺序按照长幼排序。
若儿子已死,则由孙子等子孙先继承。
三、宋朝财产继承制度的影响和变革1.限制了财产的流动性。
三世遗传制度限制了财产的流动性,导致一些富裕家庭的财产在家族内部长期积累,不易流通。
2.强化了家族的地位和影响。
男尊女卑的家族制度使得家族成员的地位和影响力得到强化,同时也加强了家族的凝聚力。
3.逐渐完善的遗嘱继承制度。
在遗嘱继承制度的逐渐完善下,人们的财产分配越来越公平,也鼓励人们在生前进行财产继承的规划和安排。
总的来说,宋朝财产继承制度虽然存在着一些弊端,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家族的利益,同时也为后来的财产继承制度奠定了基础。
宋朝财产继承制度
宋朝的财产继承制度主要遵循儒家的礼仪制度,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在宋朝,土地是主要的财产形式,因此土地继承是财产继承的主要内容。
宋朝的财产继承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嫡长子继承制:宋朝的财产继承主要以嫡长子为主,即正妻所生的第一个儿子。
如果嫡长子去世,那么财产将由嫡长子的后代继承。
如果无嫡长子,则由妾所生的儿子中选择一个继承。
2. 男女不平等:在宋朝,男女在财产继承上存在明显的不平等。
男性在家族中的地位较高,因此在财产继承上也享有优先权。
女性在出嫁时可以得到一份嫁妆,但对家族财产的继承权非常有限。
3. 兄弟均分制:在没有嫡长子的情况下,财产由兄弟均分。
这可能导致家族财产的不断分割,影响家族的经济实力。
4. 父母有监管权:在宋朝,父母对子女的财产继承有监管权。
他们可以决定财产的分配方式,甚至可以剥夺子女的继承权。
5. 遗嘱继承:宋朝也承认遗嘱的效力,但遗嘱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如必须有证人等。
6. 家产管理:宋朝设立了一种名为“家规”的制度,对家族财产进行管理。
家规规定了财产的使用、分配和继承等方面的规则。
总之,宋朝的财产继承制度体现了儒家礼仪和家族制度的特点,以维护家族的稳定和和谐。
简论唐宋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
简述唐宋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摘要:作为继承制度的重要分支——财产继承制度,它不遵循嫡长子继承制而是诸子均分,它体现着中国古代家文化下以家庭伦理为中心而形成的伦理社会的文化特点,作为维系家族延续的纽带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妇女在财产继承方面也有着不同的规定。
而唐宋时期作为中国古代封建制度的繁荣阶段,制度大体在这时成型,有待后世的发展,它们在历史上有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借唐宋来窥探中国古代财产继承制度的大体内容。
关键词:唐宋时期财产继承制度前言在氏族社会,人们共同劳动,财产平均分配,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的转变,原有的氏族财产转移发生了重大变革,出现了私有财产的继承。
从秦代有确切的财产继承记载开始,历经汉唐宋元明清的发展完善,在唐宋时基本已经定型,以后基本沿袭无多大变化,它伴随着封建制度一起成长,维系着家庭的秩序,保证家庭的延续。
它作为封建制的产物,必然以维护统治者的利益为夙愿。
唐宋时期,财产继承制度收录在《唐律》《宋刑统》等中,都有着诸子均分的规定,得到家族承认的私生子也不例外。
在男尊女卑的社会风气下,女子的地位是卑贱的,所以她们的财产继承权也是相当的有限,寡妇的继承权更是复杂。
中国古代贯穿着的是法定继承,但也有部分遗嘱的出现,那与我们现今所谓的遗嘱有很大的不同,但也不容忽视其中所带来的财产继承的信息。
而且对商人、外国商人的财产都有相应的规定。
一、诸子均分财产有确切财产继承的记载始自于秦代。
汉代时,财产继承首次确立诸子均分的原则。
据《史记·陆贾传》记载:陆贾“有五男,乃出所使越得囊中装卖千金,分其子,子二百金,令为生产”。
汉代这种诸子均分财产的规定为后世所沿袭下来。
《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硬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
其父祖亡后,各自异居,又不同爨,经三载以上,逃亡六载以上,若无父祖旧田宅、邸店、部曲、奴婢见在可分者,不得辄更论分”。
①唐律规定分开过三年以上,逃亡后六年以上,就不得参与财产的析分。
宋代户绝财产的继承制度
宋代户绝财产的继承制度一、引言在宋代,由于社会经济和家庭结构的变化,户绝财产继承制度成为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
所谓“户绝”,指的是家庭中没有男性承继人,全部为女性或夫妻均已过世的情况。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合理、公正地分配户绝财产,以确保家庭成员的生活和权益,成为宋代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二、户绝立嗣的方式在宋代,对于户绝家庭,立嗣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立继”,即夫亡而妻在,由妻子选择继承人;另一种是“命继”,夫妻俱亡后,由尊长选择继承人。
这两种方式都是为了确保家庭财产和权益的传承。
三、户绝财产继承的范围户绝财产继承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不动产如田产、房产等,是家庭的主要财产;动产如金银、帛绢等,则是家庭日常生活的积累。
这些财产在继承时都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合理分配。
四、立继人和命继人的规定在宋代,立继人和命继人都有一定的资格要求。
立继人需为死者同宗之人,若无则从其尊长,但须经官府批准。
命继人须为死者近亲,若无则从其尊长,但须经官府批准。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继承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五、户绝财产继承的程序宋代法律规定,户绝财产继承必须经官府批准,并付诸诉讼程序解决。
官府会对继承人的资格、财产数量和分配方案等进行审查和裁决,以确保继承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六、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宋代,继承人享有对户绝财产的完全所有权。
但是,他们也需要在家庭祭祀等方面承担相应的义务。
此外,如果继承人违反了法律规定,如私自转移、侵吞财产等,将受到相应的惩罚。
七、对女性继承权的认可在宋代,女性在户绝财产继承中具有一定的权利。
虽然她们不能像男性一样直接继承财产,但她们可以作为遗孀或女儿获得一定的财产分配权。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和权益。
八、宋代户绝财产继承制度的限制和惩罚措施为了保障户绝财产继承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宋代法律规定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限制和惩罚的措施。
例如,对于未经官府批准擅自转移、侵吞财产的行为,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对于阻挠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的行为,也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宋朝女子继承制度
宋朝女子继承制度
宋朝女子的继承制度主要遵循从祖母从大,开始于宋仁宗时期的。
以前,女子的产业基本上由她的父亲继承。
宋仁宗时,改革制度,规定女子的产业可由母亲继承,即从祖母从大的继承制度。
这种继承制度的实施使女性获得了一定的权利,使他们摆脱了受男性主宰的家庭传统,有了自己的财产权。
宋朝还实行了女子财产单继承制度,规定男子在去世之前,将财产授予未婚子女,女子只能在一级血亲未婚下独自继承,而且不能再把财产赠予别人。
换句话说,女子拥有单继承的权利,不会因亲戚的催促而剥夺自己的财产权。
宋朝也对女子彩排婚事进行了规定。
宋律学称之为"四7规",即童婚不得早于7岁;未成年下结婚,男子不得早于17岁,女子不得早于15岁;女性未复婚及其子女继承其财产;女子未满20岁不得复婚。
这样,可以保证女孩先益处,有助于保护女孩免受比较年轻时被强行嫁出家门的家庭传统所带来的伤害。
宋朝对女子的继承制度,通过强调独立性和自主性,保障了女性的利益。
在当时,女性有了可以被继承的财产权,新婚女子也有足够的时间选择婚姻,因此,女性受到了一定程度的赞赏和尊重。
浅谈宋朝的承继制度之分家析产
浅谈宋朝的承继制度之分家析产作者:吴肖辉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6期摘要:继承这一制度来源于罗马法,中国古代并无继承这一说法。
本文拟用“承继”二字来叙写宋代的“继承制度”。
承继制度,自先秦时期已经有了规定,到了唐宋时期更加完善。
本文拟从宋代承继制度的产生渊源、发展出发来剖析宋朝继承制度中分家析产的内容、对唐律的创新。
关键词:宋代;承继制度;分家析产;影响中图分类号:D929;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186-02作者简介:吴肖辉(1989-),女,汉族,山东聊城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法律史专业2013级硕士研究生。
一、宋代承继制度的产生渊源承继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自先秦时期,礼制中已有了规定。
封建制的父死子继、宗祧(嫡长)继承制度一直沿袭到唐、宋,到了唐代,法律法令已较为发达,承继制度更加完善。
宋代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较唐朝发生了重大变化,宋朝政府为适应新形势,在承袭唐代继承制度的基础上,又制定了一些新的有关继承方面的法令,其严密与完备的程度远远地超过唐代。
二、宋代承继制度之分家析产在我国古代宗法制度的影响下,财产继承以宗祧继承为先决条件,所以财产继承首先只是在被继承人的男系子孙中进行,在宋代社会,父母在世的时候往往就为儿子分家析产,这种情况下,分家析产和财产继承实际上是同一个过程。
父母过世后,家产尚未分析,这便存在了财产继承的问题。
(一)财产继承的范围、顺序和处理原则《宋刑统》在《唐律》的基础上,更附敕令起请,明确了财产继承人的范围以及遗产分配和处理原则。
《宋刑统》十二卷《户婚律》“卑幼私用财”门附有一条唐时户令,明确兄弟、姑姊妹、寡妻妾(无子)等人的分异财产权。
宋朝法律规定了财产继承人的顺序。
第一顺序是儿子、未嫁女。
诸子均分,未娶妻者多分聘财;未嫁女所分的份额为男子聘财的一半。
这里所说的儿子包括亲子和养子。
养子有同宗养子和异性养子之分。
简评宋代的继承法规
简评宋代的继承法规引言宋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时期,其继承法规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家族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宋代的继承法规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继承制度的背景在宋代,继承制度是家族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宋代的继承法规具有一定的特点和变化,下面将逐层深入地分析。
农民继承法规宋代社会以农业为主,农民继承法规影响着绝大多数人的生活。
在宋代,农民继承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男子继承优先:宋代农民继承法规中,男子有优先继承权。
这与封建社会的男尊女卑思想密切相关,也与农业社会男子承担主要生产劳动的现实有关。
2.平均分配原则:宋代的继承法规倾向于平均分配家族财产。
这是为了维护家族间的和谐关系,减少因财产不均引发的争端。
然而,平均分配也可能导致家族财产的分散化,影响家族的长远发展。
3.长子继承制度:在一些地区,宋代的继承法规实行长子继承制度。
这种制度强调家族的延续和稳定,使得家族的权势得以维持和扩大。
士人继承法规士人阶层在宋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继承法规也有其独特之处。
1.文化传承的重视:士人阶层注重家族文化传承,宋代的继承法规也反映了这种特点。
在士人家族中,文化传承往往加重了长子继承的权利和责任。
2.门第观念的体现:宋代士人阶层对门第的重视也反映在继承法规中。
士人家族的继承法规往往更加注重家族的名誉和地位的传承,这可能导致财产相对次要。
3.家族责任的扩大:士人阶层在宋代社会中承担着重要的政治和文化责任,其继承法规也扩大了家族的责任。
士人家族继承法规注重家族的整体利益,而不是个体的权益。
继承法规的社会影响宋代的继承法规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下面将分析继承法规对社会秩序和家族利益的影响。
社会秩序的维护宋代的继承法规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秩序。
农民继承法规倾向于平均分配家族财产,减少了家族财产的不均和争端。
士人阶层的继承法规则注重家族的名誉和整体利益,降低了内部矛盾和纷争。
南宋继承法
南宋继承法
南宋继承法是南宋时期的继承法规,包括《大明律》和《官私法律精义》等。
这些法律规定,遗产可以由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亲属
继承,权利比较平等,也有一定的限制和规定。
首先,遗产的继承顺序一般是先由配偶继承,然后是子女(男女平等
继承),再然后是父母、兄弟姐妹等亲属。
如果没有亲属,遗产就由国家
继承。
此外,南宋还规定了“中限亲属”的概念,在继承中对不同等级的
亲属有不同的限制。
比如,对于离婚的配偶,只有在三年内没有再婚才有
继承权,否则继承权将被取消;对于已经婚配的子女,其继承权将被限制,只能继承父母的一半财产。
总体来说,南宋继承法相对于以前的法律制度来说,更加注重保障亲
属间的平等权利,也更加注重继承限制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为后来的继承
法制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宋代财产继承制度探究
宋代财产继承制度探究作者:张经纬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1期摘要:两宋时期商品经济发展很快,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也得到很大发展。
就其财产继承法律来说,不仅其严密与完备的程度远超过了前代,而且在吸收前代经验的同时也进行了许多方面的创新,其对后世继承制度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遗嘱继承;女子继承;代位继承;户绝中图分类号:K2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1-0040-05一、分家析产的社会现象历代王朝都禁止别籍异财,提倡宗族聚居。
维护家族共有财产制度是封建立法的重要内容,《宋刑统》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
”因此,中国封建社会的家庭一般不分异家产,只有在父祖亡段之后,大家庭无法继续维持时,才会发生子孙分家析产的问题,而这时的分家析产却又往往和遗产继承混在一起而成为同一个内容。
但在社会上经常出现父祖未亡析户分财现象。
析户分财是财产继承的重要方式,所以即使禁止别籍异财,也无法避免这种社会现象出现。
在晚唐就开始流行析户分财,到了宋朝民间分居异财的现象更为普遍,禁止别籍异财的规定已经无法阻止了,因此宋朝的法律也作出了相应的调整。
南宋时期户部规定,“凡祖父母、父母愿为摽拔而有照据着,合与行使”[1]。
自此,只要父母同意,并有字据,分财就是合法行为,实际上就默认了异财法律地位。
析户分财也是适应时代发展潮流的,子孙为了维持生活除了由家族共同支出外,只能向父母申领。
为避免这些麻烦,也为防止子女对日后财产分割发生纠纷就干脆事先把财产分给子孙。
分家析产使子孙能够孤立生活,不再依赖父母,就不必等到父母去世后再分割。
二、遗产继承的范围在不曾分家析产共有制家族中,遗产内容主要指共有财产中的田产、房屋、邸店、牲畜、农俱等生产、生活资料。
这些是家族成员共有财产(由家长掌管,子孙无权随意消费和处分),也是父祖死亡之后诸子继承的对象。
对父祖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的私有财产,法律不准许作为共有财产进行分析和继承。
宋朝的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宋朝的婚姻家庭继承制度篇一:宋代财产继承制度浅析宋代财产继承制度浅析摘要:宋代,随着经济社会的高度发展,私有权观念的加深,作为规制私有权转移的继承制度也逐渐发达。
宋代的继承制度在沿袭唐代的基础上,产生了许多独有的特点,如强调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宗祧继承与财产继承相分离、提高女子在继承中的法律地位,尊重遗嘱的法律效力等等。
这些制度仍为我们提供着宝贵的启迪与借鉴。
关键词:财产继承;宗祧继承;养子;户绝;立继子;命继子;遗嘱继承一、引言继承制度是维护私有权世代相传为目的的法律制度,它是“以非常确定的物质关系为基础的”①。
继承制度与财产权向来是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受到历代统治者的高度重视。
我国古代的财产继承制度,大多是以宗祧继承为前提而及于财产继承的。
然而到了宋代,随着经济社会的高度发展,私有权观念的加深,作为规制私有权转移的继承制度也逐渐发达。
宋代的继承制度在沿袭唐代的基础上,产生了诸多新的特点。
一方面宗祧继承仍然在继承原则、继承人的范围、继承权的取得等方面发生影响;另一方面,财产继承逐渐成为了继承的主要内容。
本文试对宋代财产继承的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二、宋代继承制度的外在表现宋代继承制度因袭前朝,许多规定在中唐以后就已出现,然而与宋代高度发达的封建经济相适应,宋代继承制度自有一番时代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诸子均分,女得其半”的分配原则自汉代以来,在财产继承中一直秉承着“诸子均分”的原则。
《宋刑统》引《户令》规定:“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
即对于父祖财产的继承,不分嫡庶,不论长幼,平均分配。
对于女子而言,非户绝之家的女子除可获得适量“嫁资”外,一般别无财产继承权。
在父母双亡,女招赘主管家政,而子孤幼,或原已招赘婿继承家业,父死后,母又别立继养子的情况下,实施“女合得男之半”的继承法。
如无亲生子而有养子,在不影响“子承父分”的前提下,也可参照遗嘱继承法,使在室女获得部分遗产作为嫁妆。
宋代的继承制度
宋代的继承制度宋代(960年-1279年)的继承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深刻的历史和文化背景。
本文将从宋代继承制度的概述、家族继承制度、婚姻继承制度、生育继承制度等方面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宋代继承制度的概述宋代继承制度分为两类,一类是诸侯王的继承,一类是普通百姓的继承。
诸侯王的继承以长子继承为主,若长子无法继承,则由异母兄弟中最长者继承;若异母兄弟之中亦无人可继,则由侯王女与侯王家族中的嫡系子弟合并家族,即"外女入籍"。
而普通百姓的继承则主要由子女继承,以长子优先,长子无法继承则由其他儿子继承。
二、家族继承制度宋代家族继承制度十分重视儿子的生育,认为儿子是家族的继承者,女儿则视为外来人。
因此在宋代,儿子的重要性甚至高于了妻子的地位。
宋代家族继承重视家族中的"血统",只有嫡系子弟才有资格继承家业,而外戚则视为外来人。
宋代家族继承制度的实施依赖于家族的规模和家产的大小,规模较大的家族通常会以家族长子为中心,每个子女都有分配的地位。
三、婚姻继承制度宋代婚姻继承制度相对严格,男女在婚姻之后即构成了夫妻关系,子女的身份有了明确的归属。
婚姻继承制度主要是通过女婿加入女方家族,来实现家业的传承。
宋代修订了嫁妆制度,对于女儿嫁给别人,夫妻双方各自出嫁妆,旨在维持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家族继承的顺利进行。
四、生育继承制度宋代生育继承制度规定,长子为嫡长继承人,“辅嗣”次之,长子不能继承,则由次长子及以后子孙继承。
若长子早逝,部分地区有 "上祖姜" 的习俗,即按辈分从长生子孙中选一个最年长的继承人;若长子出家、出走,则由次子继承。
此外还有由父亲或祖父指定继承人的制度。
五、宋代继承制度的启示宋代继承制度的实行,既有其必然性,也有其历史局限性。
对传统社会来说,在人口稀缺、文化相对单一和生产资料相对稀缺的条件下,家族继承会更容易进一步加强和强化,而由于这种制度将家族的情感和社群感集中在儿子身上,也加深了人口、土地与传承之间的关联。
北宋继承制度
北宋继承制度在北宋时期,继承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制度,涵盖了皇位继承、官员承袭、土地继承、财产继承和宗祧继承等多个方面。
下面将分别对这五个方面进行详细的介绍。
1.皇位继承在北宋时期,皇位继承是采用嫡长子继承制,即由皇帝的嫡长子继承皇位。
这种继承方式强调血统的纯正和继承的合法性,以确保皇位的稳定和传承。
然而,在实际历史中,北宋王朝也出现过一些争议和纷争,其中最著名的是“烛影斧声”事件,即关于宋太祖赵匡胤突然死亡以及其弟赵光义继位的争议。
2.官员承袭北宋时期,官员的承袭主要依据家族背景和官品高低进行。
一些家族因世代为官而拥有官场上的特权,而官品的高低则决定了官员在仕途上的晋升速度和职位高低。
这种承袭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才的发展,但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3.土地继承在北宋时期,土地继承采用的是长子优先、余子均分的原则。
长子在家庭中地位最为重要,通常会继承家业和土地。
而其他儿子则根据年龄和地位依次分配土地。
这种继承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土地的稳定和家族的延续。
4.财产继承北宋时期的财产继承原则与现代相似,即男女平等、子女均分。
无论男女,都有平等的继承权。
财产通常由子女均分,但也会考虑到子女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这种继承方式促进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共处。
5.宗祧继承宗祧继承是北宋时期的一项重要制度,主要目的是维护家族的荣誉和延续。
宗祧是指祖先的香火传承,宗祧继承通常是由长子或嫡长子传承。
如果长子或嫡长子不幸早逝,则会由其兄弟或其他亲人代为传承。
在传承过程中,还会举行一系列仪式和祭奠活动,以示对祖先的尊重和敬仰。
北宋时期的继承制度涵盖了皇位继承、官员承袭、土地继承、财产继承和宗祧继承等多个方面。
这些制度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一定的作用。
同时,这些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例如皇位继承中的纷争、官员承袭中的家族特权等。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公正和稳定,也为后世提供了反思和启示。
简论唐宋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
简论唐宋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唐宋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在中国历史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族的社会地位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该制度不仅影响着财产的分配,也关系到社会秩序、社会稳定以及社会阶层的变迁。
本文将从财产继承的基本原则、继承的方式、社会地位与财产继承以及财产继承制度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唐宋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遵循着“长子继承制”的原则,即家族财产主要由长子来继承,这也是对中国传统思想中儒家的“长幼有序”观念的落实。
长子继承制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家族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得家族能够保持相对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
此外,长子继承制还有利于家族的管理,避免产权分散和资源的分散化,有利于家族财产的集中和扩张。
然而,唐宋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并不完全是长子继承制,也存在一定的灵活性和变化。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长子早亡、身体残疾或无子等情况下,财产可以向其他子女进行继承。
此外,也存在着一些特例情况,如有出色才干的子女可以得到父亲或祖父的重用,从而得到更多的财产继承权。
财产继承制度对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方面,通过财产继承制度,家族财富得以相对集中,有利于家族的长期发展和家族企业的建立。
另一方面,财产继承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制约和局限,导致了财产的分散和资源的浪费。
同时,财产继承制度也存在着一些社会弊端,如容易造成家族权力过于集中、社会阶层流动性较低等问题。
总体而言,唐宋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在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地位变迁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既维护了家族的稳定和连续性,也对社会秩序和社会阶层的形成起到了一定的影响。
然而,该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的和完善。
财产继承制度的应当注重平等、公正和合理,既满足家族的连续性需求,又能够保护个人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与稳定。
宋朝绝户家庭的继承制度
宋朝绝户家庭的继承制度宋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朝代,其继承制度与社会规范也是受到广泛研究的话题之一。
在宋朝,绝户家庭的继承制度有其独特之处,对于了解宋朝社会结构和家族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绝户家庭的定义和特点、继承制度规则、继承争议以及对绝户家庭的影响等方面对宋朝绝户家庭的继承制度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绝户家庭的概念。
绝户家庭是指没有儿子或儿子早逝的家庭,没有了直系男性继承人的家庭。
在宋朝,儿子是继承家业、延续家族血脉的重要人物,因此绝户家庭在继承制度中显得特殊。
绝户家庭的特点是没有直系男性继承人,通常只有女儿或儿媳可以继承家业和家族血脉。
其次,我们来看看宋朝绝户家庭的继承制度规则。
宋朝的继承制度在理论上是以长男继承的,男子的地位高于女子。
然而,在绝户家庭中,由于没有直系男性继承人,继承权通常会传给最长寿的女儿或儿媳。
在宋代,女儿或儿媳继承家业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规定。
首先,绝户家庭需要向官府申请认定绝户身份,并获得绝户公文。
其次,女儿或儿媳需要在亲族中获得支持和承认,得到家族长辈或族长的认可。
最后,女儿或儿媳需要完成一定的仪式和手续,才能正式成为家族的继承人。
然而,绝户家庭的继承权往往引发家族争议和纠纷。
在宋代,家族的继承权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和经济问题,容易引发矛盾和冲突。
在绝户家庭中,家族长辈、族长和亲属对继承权的分配存在不同的意见和利益。
为了保护绝户家庭的利益,宋朝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规定,保障绝户家庭的继承权。
例如,《绝户置产章程》规定了继承绝户家产的程序和条件,保护了绝户家庭的合法权益。
绝户家庭的存在对宋朝社会和家族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首先,绝户家庭的继承制度打破了传统的家族继承模式,允许女性成为家族的继承人。
这一规定为女性在家族中的地位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和尊重,也为绝户家庭的延续提供了一种解决方案。
其次,绝户家庭的继承制度促进了家族的管理和继承规范的完善。
为了保护绝户家庭的利益,宋朝通过法律和规定加强了对继承权的保护和约束,使继承制度变得更加公平和有序。
宋朝的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宋朝的婚姻家庭继承制度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段重要的时期,该朝代的婚姻家庭继承制度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影响。
在宋朝婚姻家庭制度中,包括婚姻制度、家庭制度和继承制度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宋朝的婚姻制度呈现出一定的复杂性。
宋代实行同姓禁婚制度,即禁止同姓血缘或讳名婚配。
这一制度是为了维护家族纯洁性和防止通奸婚姻,避免宗族内部纷争和战乱。
同时,婚姻的选择权也逐渐从父母手中转移到个人手中,这与前期婚姻制度有所区别。
宋代积极提倡婚姻自由,鼓励男女双方通过相互了解而自主选择配偶。
但是,尽管有这种努力,婚姻自由的程度仍受限制,因为婚姻并不仅仅是个人之间的私事,还涉及到家族、社会和政治等多个因素的考虑。
其次,宋朝的家庭制度具有相对稳定性。
宋代的家庭以父权制为基础,家族制度相对稳定,大致由三个世代组成,即祖父、父亲和子孙。
家族的延续和繁荣是每个家庭的责任和愿望。
家庭的重要任务是传承家族的血脉和财产,维护家族的尊严和声誉。
在宋朝,男性是家族延续的重要保障,未婚没有儿子的男性会面临严重的社会压力。
儿子的生育成了家族延续的根本保障,也是男人在家庭中获得尊严和地位的基础。
再次,宋代的继承制度呈现出一定的特点。
宋朝的继承制度主要采用封建的“长子继承制”,即家族的财产由长子继承。
而对次子以下的儿子,则多采取“分家制”或“分封制”,也就是将家族的财产分割成若干份额,分给不同的儿子。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财产过于集中,减少产生家族纷争的可能性,也有利于平衡家族内部的权力和不平等。
此外,在一些情况下,女性也可以继承家族财产。
然而,女性的继承权往往受到很大限制,她们通常只能在没有男性后代的情况下才能继承财产。
在宋朝的婚姻家庭继承制度中,还存在一些其他的特点。
例如,宋朝实行世袭制度,即头衔和官职可以世袭,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婚姻的选择和家族的继承。
另外,世家(大地主家族)和官僚集团在宋朝社会中占据了重要地位,他们通常是社会资源的集中者,为家族财产和权力的扩张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法律专业论文:唐宋民间财产继承制度浅析 (2)
法律专业论文:唐宋民间财产继承制度浅析引言唐宋时期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两个朝代,其间的民间财产继承制度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旨在对唐宋时期的民间财产继承制度进行浅析,探讨其特点、变化以及对后世的影响。
一、唐宋时期的民间财产继承制度的基本概况唐宋时期的民间财产继承制度是在传统的中国家族制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其核心思想是家族的延续和传承,保障财产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在这一制度中,遵循着严格的继承顺序和原则,例如长子继承制度、男子优先继承原则等。
唐宋时期的民间财产继承制度还存在一些特点。
首先,在继承权的行使上,男性居于主导地位。
其次,财产的继承更多地依赖于血统亲属关系,强调家族的连续性。
此外,在唐宋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中,还存在一些独特的制度安排,如赡养子女的责任和义务。
二、唐宋时期民间财产继承制度的变化尽管唐宋时期的民间财产继承制度在基本框架上相对稳定,但在实践中也逐渐出现了一些变化。
其中,最明显的变化是女性在继承权方面的地位逐渐得到了提高。
在唐宋时期,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女性逐渐获得了继承财产的机会。
这种变化对于妇女的社会地位和权力有着积极的影响,为后来的女性权益保障奠定了基础。
另外,唐宋时期的民间财产继承制度还存在着一些地区差异。
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土地制度和财产传承方式,这也导致了财产继承制度的多样性。
三、对后世的影响唐宋时期的民间财产继承制度不仅对当时的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也对后世的财产继承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首先,唐宋时期的民间财产继承制度强调了家族的连续性和血脉的重要性,这种思想在后来的社会中仍然存在着。
其次,唐宋时期将女性纳入了继承的范围,为后世女性权益的保障奠定了基础。
此外,唐宋时期的民间财产继承制度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后世的法律制度。
例如,现行的继承法中仍然存在着男性继承权优先的原则,虽然已经逐渐改变,但仍然受到唐宋时期制度的影响。
结论唐宋时期的民间财产继承制度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制度之一,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
试析宋代女儿的财产继承权
试析宋代女儿的财产继承权论文摘要两宋时期女性的法律地位得到了规范和提高,有关女儿财产继承的法律有了空前的发展,对后世继承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不可代替的地位。
论文关键词宋代女儿继承财产继承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家庭主要的财产关系由家长与子女的同居共财关系构成。
由于受到宗法制度的影响,财产继承附属于宗祧继承,只在以直系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男性子孙中进行。
因此,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女性基本没有私有财产,也没有财产继承权。
然而由于宋朝农业、手工业的迅速发展,使得社会氛围宽松,法制体系规范开明,宋朝妇女的经济地位和法律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宋代女儿的财产继承权也比前代有所发展,相关法规更加完善。
一、宋代女儿的继承制度女性出生后的第一个身份即由血缘关系确定为“女儿”,“女儿”是女性在家庭社会当中最原始的角色。
在财产继承的问题上,可将宋代女性按照婚姻状况分为在室女(未出嫁在父家的女子)、归宗女(出嫁后因夫死、被休和离婚等原因归住父家的女子)、出嫁女(已出嫁在夫家的女子)三类。
无论是在在室女、归宗女,还是出嫁女,在两宋时期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
(一)关于在室女的继承宋代的法律明确规定,祖父母、父母在,子孙没有财产的占有权与支配权,因此作为未出嫁的女儿,财产继承权主要通过嫁妆的形式取得。
法律也明确的规定了在室女的财产权益,“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
”豍《清明集》载“女合得男之半”豎以及“二女与养子均分”,由此可见,法律规定女儿可以继承相当于儿子一半聘财的财产。
在一家之中,若没有能够承担祭祀,延续香火的男系继承人,则为户绝。
户绝财产在《宋刑统》中有规定:“诸身丧户绝者,所有……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
”豏“请今后户绝者,所有……资财,营葬功德之外,有出嫁女者,三分给与一分,其余并入官。
如有庄田,均与近亲承佃。
如有出嫁亲女被出,及夫亡无子,并不曾分割得夫家财产入已,还归父母家后户绝者,并同在室女例。
后继无人的“绝户”财产该如何分配?不慌,古人早有对策应对
后继无人的“绝户”财产该如何分配?不慌,古人早有对策应对关于财产继承制度既是一个法律学范畴的内容同时也是社会学的范畴。
现代法律制度对相关的内容已经有了规范,那么在古代是什么样的情形呢?我们知道古代是嫡长子继承制,也就是只有嫡长子可以继承父亲的地位和财产。
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又有不同的制度,因此嫡长子继承也非绝对。
那对于后继无人的绝户来讲该怎样分配其财产呢?每个朝代都有相应的规定,但绝户继承制度的完善还是在宋朝时期。
因为宋朝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较为迅速因而社会问题也多了起来,这一时期的制度建设较为完善,无论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和相关规定。
在宋朝的不同时期绝户财产继承制度夜有着不同的规定。
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宋朝时期的绝户继承制度的变迁以及变迁背后的社会因素。
怎样理解待宋代的绝户财产继承制度?首先,我们来了解什么是“绝户”,究竟历史上如何定义绝户。
在《唐律疏议》中这样解释:“无后者为绝户”无后的意思是家里没有男性继承人,没有嫡子也无庶子。
现代的专家解释为:父母去世后没有,家中没有男丁留存。
这一情况分两种,其一,指的是父系的断绝;其二,指的是作为纳税基本单位“户”的消失。
那么绝户财产继承制度是什么意思呢?也就是官方对“绝户”的财产进行处置的制度。
即便在封建社会也是有保护财产权益的思想的,作为政府更是有责任进行此项社会问题的处理和断决。
宋代的财产主要是“田产”因此如何处理和更公平地分配绝户遗留下的田产和钱财,这涉及到国家的财政和资源优化的问题,同时这一分配原则也体现了当时的“民本”思想,这一制度的变迁也反应当时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
宋代的绝户财产继承制是在何种背景产生以及如何变迁的呢?由于宋朝初期百姓刚从战乱中平息下来,国家采取休养生息的政策。
对于唐朝末年到五代一百多年的战乱和凋敝的民生,宋朝统治者也沿袭了唐朝的相关法律制度将关于绝户的财产继承制度纳入了《宋刑统》中,特意在《绝户资产门》中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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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宋朝的承继制度之分家析产
作者:吴肖辉
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6期
摘要:继承这一制度来源于罗马法,中国古代并无继承这一说法。
本文拟用“承继”二字来叙写宋代的“继承制度”。
承继制度,自先秦时期已经有了规定,到了唐宋时期更加完善。
本文拟从宋代承继制度的产生渊源、发展出发来剖析宋朝继承制度中分家析产的内容、对唐律的创新。
关键词:宋代;承继制度;分家析产;影响
中图分类号:D929;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186-02
作者简介:吴肖辉(1989-),女,汉族,山东聊城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法律史专业2013级硕士研究生。
一、宋代承继制度的产生渊源
承继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自先秦时期,礼制中已有了规定。
封建制的父死子继、宗祧(嫡长)继承制度一直沿袭到唐、宋,到了唐代,法律法令已较为发达,承继制度更加完善。
宋代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较唐朝发生了重大变化,宋朝政府为适应新形势,在承袭唐代继承制度的基础上,又制定了一些新的有关继承方面的法令,其严密与完备的程度远远地超过唐代。
二、宋代承继制度之分家析产
在我国古代宗法制度的影响下,财产继承以宗祧继承为先决条件,所以财产继承首先只是在被继承人的男系子孙中进行,在宋代社会,父母在世的时候往往就为儿子分家析产,这种情况下,分家析产和财产继承实际上是同一个过程。
父母过世后,家产尚未分析,这便存在了财产继承的问题。
(一)财产继承的范围、顺序和处理原则
《宋刑统》在《唐律》的基础上,更附敕令起请,明确了财产继承人的范围以及遗产分配和处理原则。
《宋刑统》十二卷《户婚律》“卑幼私用财”门附有一条唐时户令,明确兄弟、姑姊妹、寡妻妾(无子)等人的分异财产权。
宋朝法律规定了财产继承人的顺序。
第一顺序是儿子、未嫁女。
诸子均分,未娶妻者多分聘财;未嫁女所分的份额为男子聘财的一半。
这里所说的儿子包括亲子和养子。
养子有同宗养
子和异性养子之分。
第二顺序是孙、守寡妻妾。
若儿子残废,孙子可以“子承父分”,代位继承。
守寡而无子的妻妾也有权继承丈夫应分的遗产份额。
其中还有具体条件、财产应分部分的解释,如诸子均分包括其父祖永业田及赐田,口分田准丁中老小法,在夫家守志的寡妻妾有男者不得另分,若改嫁他人,其现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皆由应分人均分”;妻子虽已亡没,所有资财及奴婢,“妻家并不得追理”等。
宋朝否定无籍别宅异居男女及妻妾的继承权。
唐玄宗天宝六年五月二十四日的敕文,认定百官、百姓有别宅异居男女及妻妾,当本人身在时纵不同居,也应收编本籍,“其百官、百姓身亡之后,称是在外别生男女及妻妾,先不入户籍者,一切禁断。
”①如有向府县陈诉,也“不须当理,仍量事科决,勒还本居。
”这一方面的规定,是唐律所未载入的。
(二)确立户绝资产的处理原则及女子继承权
《宋刑统》在十二卷《户婚律》新增“户绝资产”一门,专立无男性子嗣之户的继承法律。
其条文即准用唐《丧葬令》和唐文宗开成元年(836年)七月五日敕,还有当朝的“臣等参详”。
其中规定了关于户绝资产的继承。
户绝资产的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1、户绝资产的范围是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2、法定继承的顺序是女,近亲,官府;3、户绝资产的处分办法是由近亲转易货卖,除去丧葬费以后,其余财产全部给未嫁之女;如系出嫁之女,则给财产的1/3,其他入官;如出嫁之女被休弃、或丈夫死亡且无子,没有分得丈夫家的财产,并回父母家居住的,享受未嫁之女的待遇;如无女,全部财产给最亲之近亲;如无亲戚,则全部入官。
北宋初期规定,归宗女拥有与在室女同等的继承权。
南宋时期,归宗女的户绝财产继承权下降,“户绝财产尽给在室诸女,而归宗女减半”。
②《户绝条贯》规定,户绝之家的财产,被继承人同居三年以上的亲属、入舍婿、义男、随母男等有了很大的继承权。
在有出嫁女或出嫁姑姊妹侄的情况下,同居三年以上者可继承三分之二的户绝资产,没有出嫁女或出嫁姑姊妹侄时,可全部继承。
而无同居三年以上者,户绝的近亲属可继承庄田,“承税为主”。
若被继承人生前已有遗嘱作出处分,则以被继承人的意志为准。
(三)新增死亡客商钱物的继承权
隋唐以后,中国与世界尤其是亚洲各国的经济贸易关系越来越密切,交往日益频繁。
到了宋朝不仅继续下来,而且比以前更加发展。
唐律列有“化外人相犯”的原则,《宋刑统》除了照录这一原则之外,还在十二卷《户婚律》特编“死商钱物”一门,新立有关法律规范,其条文有准用唐《主客式》,唐文宗大和五年(831年)二月十三日敕,大和八年(958年)七月七日敕条的内容。
宋代法令规定:第一,该死商如有父母、妻、子、亲兄弟、未嫁之姊妹、未嫁女和亲侄等随行者,死商财务可任其继承收管。
如相随人不在此范围的,只能由父母、妻儿持官府的公文
前来收认。
第二,如死之客商无一人相伴,先由官府报关,并通知其原籍追访亲属;待父兄、子弟等有继承权人前来识认,依数酬还。
第三,客死的外商在海外的直系亲属可以认领财物。
这些规定加强了对于死亡客商亲属继承权的保护,有利于促进海外贸易的发展。
(四)宋朝政府承认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
《宋刑统》中引用唐代《丧葬令》中关于遗嘱的法规,作为宋代现行法,规定“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
③《户绝条贯》又重申:“若亡人遗嘱证验分明,并依遗嘱施行。
”由此可见,宋朝承认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并且较唐律有所发展。
首先,不论是《宋刑统.丧葬令》,还是《户绝条贯》,它们的共同前提都是户绝,即无法定承分人方听遗嘱。
遗嘱的范围是本宗是有服还是无服亲,而异姓却必须是有服亲。
如嘉祐遗嘱法规定:“财产别无有分骨肉,系本宗不以有服及异性有服亲,并听遗嘱。
”宋律遗嘱处分不得侵害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遗嘱若侵害法定继承人的权益,是为违法,受害人可以向官府告论,官府维护法定承分人的权益。
其次,对遗嘱的确认要求“自陈,官给公凭”,“经官印押”。
这些可以被看作古代的遗嘱公证。
高宗绍兴三十二年五月,户部规定:“人户今后遗嘱与缌麻以上亲,至绝日合改立户及田宅与女折充嫁资,并估价赴官投契纳税。
”④未经官府印押的遗嘱或口述遗嘱,依法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官府一般对其也不承认。
但若其内容合乎法令规定,官府经确认遗嘱系被继承人生前所立,也能予以维护。
第三,南宋对遗嘱继承人的继承数额也有限制,“其得遗嘱之人,依见行成法,止合三分给一”这个规定被称为“遗嘱财产条法”。
第四、被继承人不仅可以在生前用遗嘱处分财产,还有用遗嘱立嗣者,立嗣与财产继承直接相关,所以立嗣的遗嘱可看作是财产遗嘱的一种方式。
遗嘱的内容除财产与继嗣外,也有安排后事的。
较为发展的是,宋代寡妇也有立遗嘱的权利。
《清明集》书判云:“今契勘阿游再立尧萱遗嘱……官司亦只得听从其说。
”⑤
三、浅评宋代财产承继制度
《宋刑统》新增的关于继承的律文,分别对一般财产继承,户绝财产继承、死商钱物继承及遗嘱继承作了详密的规定,明确了各种情况下的处理原则,将民事关系中复杂的继承制度详细的确认下来,其详尽完善的程度为前代所不及的,以正式颁行的国家大法确认女子继承权及其比例数也是最早的,而且对客商死亡钱物及其勘问核实程序的规定见诸于法典的,也是首次。
尤其是这种客商遗产的处理,既尊重了所在国的法律原则,体现了中国法律的尊严和司法主权,也依法保护了非中国人在华的合法权益,在以往继承制度方面是没有的。
这些都充分反映了宋朝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在适应商品经济发达的现实做出了重大努力、有了重大进展,从而有利于宋朝社会家庭的巩固、宋与诸蕃及各国交往关系的加强。
[注释]
①卷第十二:197-198.
②卷九.
③卷一二.
④.
⑤卷8后立着不得前立者自置之.
[参考文献]
[1]薛梅卿.宋刑统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薛梅卿,叶峰.中国法制史稿[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
[4]名公书判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7.
[5]宋会要辑稿[M].北京:中华书局,1987.
[6][宋]窦仪等.宋刑统[M].北京:中华书局,1984.
[7]汪世荣.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57.
[8]张晋藩,郭成伟.中国法制通史(第五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