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参与放心消费创建管理办法
工商总局等27部门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的指导意见
工商总局等27部门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部(已撤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撤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9•【文号】工商消字〔2017〕252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工商总局等27部门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的指导意见工商消字〔2017〕252号近年来,各地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着力优化消费环境,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进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 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积极完善促进消费的体制机制,大力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动消费维权社会共治,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不断释放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放心消费创建方案
滨湖社区管委会创建放心消费实施工作方案为了落实市政府2011年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服务”的要求,深入开展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进一步营造和谐放心的消费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结合滨湖社区旅游实际,滨湖管委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放心“放心消费”创建活动。
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契机,紧紧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服务”的总体要求,细化文明城市创建举措,进一步拓展消费维权范围、提升消费维权内涵、增强消费维权实效,切实提升我区消费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和消费者满意度,为全区人民创造一个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创建目标各村(居)、单位、部门深入开展放心消费创建试点活动,全社区全部参加创建试点,各村(居)和部门企业(或者个体户)、市场创建试点分别不少于10个。
逐步培育一批放心消费达标企业(或者个体户),形成一套具有盐都滨湖社区特色的比较科学完善的放心消费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一个渠道畅通、反应快捷、运作高效的消费维权新机制,力争做到“点上结果、线上生根、面上开花”,即单体创建突出亮点、市场创建扎实有效、区域创建实现全覆盖,努力把滨湖社区打造成为全省、全市消费者最放心的地区之一。
三、创建活动安排一是宣传发动阶段。
2011年3月,全区广泛宣传,召开多种形式的动员会,向各村(居)、各类市场主体广泛宣传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内容、标准、要求;通过电视、报纸、标语、横幅等形式营造我要创建放心消费的活动氛围。
二是确定创建试点单位阶段。
2011年4月,各管理区要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确定辖区的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市场、示范村(居)、示范企业(个体户),完善辖区放心消费维权点建设。
对创建示范单位,纳入重点指导范围。
各管理区及创建主体要按照“六有”要求,建立创建机构、明确创建人员、拟定创建方案、设置资料台帐、落实经费保障。
放心消费创建方案
第1篇
放心消费创建方案
一、背景与目标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需求日益旺盛,放心消费环境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改善消费环境的政策要求,本方案旨在建立一套合法合规的放心消费创建体系,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促进消费市场的稳健成长。
二、放心消费创建原则
三、放心消费创建措施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1)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2)加强对企业主体的监管,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2.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1)企业应依法诚信经营,主动履行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法定义务。
(2)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3)企业应主动公开商品和服务信息,提高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3.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
(1)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协作机制。
(2)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消费环境。
(3)加强消费者教育基地建设,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
4.优化消费环境
(1)加强消费场所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消费体验。
三、具体措施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1)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提高违法成本。
(2)明确企业法律责任,强化企业主体义务。
2.强化企业自律
(1)企业应诚信经营,履行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法定义务。
(2)企业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3)企业应主动公开商品和服务信息,提高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3.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
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制度
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进一步优化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权益,推动经济发展,我国积极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
本制度旨在明确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创建标准、评价体系等,确保创建工作有序、高效推进。
二、组织架构1. 成立放心消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和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的总体协调、指导和监督。
2. 设立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负责制定创建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协调推进、督促落实等工作。
三、职责分工1.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总体方案,统筹协调各部门工作,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 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放心消费创建评价体系,组织实施创建工作评价,对创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开展创建工作,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问题。
4.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地区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组织实施本地区创建工作,确保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四、创建标准1. 质量放心:生产经营者应建立消费品质量追溯制度,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停止销售等商品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产品质量。
2. 价格放心:经营者应依法规范价格行为,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等法定价格措施,落实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倡导明码实价。
3. 服务放心:经营者应完善消费服务和售后服务体系,确保服务符合国家标准,提供优质服务,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4. 维权放心:建立健全消费维权网络,建立投诉快速处理机制,引导经营者自觉履行消费纠纷和解第一责任人责任,力争消费纠纷不出店门。
五、评价体系1. 建立定期评价制度,对放心消费创建工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各区县、各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2. 设立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评选制度,对在创建工作中的优秀单位进行表彰和宣传,引导更多企业参与创建工作。
3. 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进行年度复核,确保示范单位始终保持高标准、严要求。
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制度
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制度
一、在上级放心消费创建办公室指导下,做好组织协调、情况汇总、督查督办等日常工作。
二、创建工作会议制度:行业放心消费创建领导小组组长要及时根据上级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召集单位相关人员,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部署、落实放心消费创建工作任务,制定本企业放心消费创建实施方案和活动计划。
三、工作情况报告制度:放心消费创建领导小组要每月向企业负责人报告创建工作情况,对消费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
四、消费安全检查制度:每年结合各大节日,对本企业商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查,同时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执法检查,及时消除消费安全隐患。
五、创建工作宣传制度:结合公示栏、黑板报等宣传媒介及会议、活动等形式,宣传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内容、要求和成效,提高群众和员工的知晓度和参与率,提升群众的消费满意度,扩大创建工作的社会影响。
六、创建工作监管制度:通过社会监管、群众监督、新闻监督、等一系列形式,加强对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质量及其他消费服务质量的监督。
七、检查考评制度:制定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目标及考核办法,通过科学、合理的创建工作标准,对企业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放心消费创建工作计划
放心消费创建工作计划为了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放心消费创建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实现以下目标:1、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
确保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能够享受到优质的商品和服务,减少消费纠纷,使消费者对消费环境感到满意。
2、增强经营者的诚信意识。
促使经营者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建立健全消费维权机制。
完善消费投诉处理流程,提高消费投诉处理效率,保障消费者的诉求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4、营造良好的消费氛围。
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放心消费创建的良好局面。
二、工作原则1、政府主导。
充分发挥政府在放心消费创建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和引导作用,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2、企业主体。
强化企业作为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引导企业主动参与创建,自觉履行消费维权社会责任。
3、社会参与。
广泛发动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消费者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4、突出重点。
以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领域为重点,集中力量解决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三、主要任务1、加强消费宣传教育(1)开展多种形式的消费教育活动,通过举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发布消费警示等方式,普及消费知识,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2)加强对经营者的培训,引导其树立诚信经营理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
2、强化商品和服务质量监管(1)加大对重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2)建立健全商品和服务质量监测机制,定期发布监测结果,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3)加强对网络交易的监管,规范网络经营行为,保障网络消费安全。
3、推进消费维权服务站建设(1)在商场、超市、市场、企业等场所建立消费维权服务站,方便消费者就近投诉和解决消费纠纷。
(2)加强对消费维权服务站的指导和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最新)为深入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大力营造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市场消费环境,进一步提振消费信心和拉动经X增长,切实维护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工商总局等27部门《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的指导意见》(工商消字〔X〕252号)、省工商局等28部门《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在X”创建工作的实施方案(X—2020年)》(X工商消字〔X〕149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在X”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字〔X〕9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入推进“放心消费在X”创建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以“诚信X,消费无忧”为创建主题,打造“放心消费在X”品牌。
到“十三五”末,全县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意识普遍增强,消费品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消费纠纷调处效能显著提升,消费者至上理念深入人心,“放心消费在X”品牌效应初步彰显,放心舒心消费环境基本建成,消费对全县经济发展基础性作用明显增强。
(一)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覆盖全县。
按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标准,积极组织好“放心消费在X”创建参与单位参加第三方评估和审定工作,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基本覆盖主要消费领域、消费集中场所和经营服务性企业,放心消费示范街道、社区创建取得明显进展。
(二)市场主体诚信守法意识普遍增强。
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强化各类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意识,试点并推行消费投诉公示工作,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健全消费维权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企业“黑名单”制度。
(三)消费品和服务整体质量明显提升。
市场主体质量意识显著提高,消费品和服务质量监管力度明显增强,生产领域消费品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流通领域消费品质量抽检成为重要的日常工作,主要生活性服务业消费者调查满意度达到80%以上。
(四)消费纠纷解决率、满意率显著提高。
市场主体普遍建立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投诉部门衔接联动效能显著增强,多方力量参与格局基本形成。
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最新)为深入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大力营造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市场消费环境,进一步提振消费信心和拉动经济增长,切实维护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工商总局等27部门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的指导意见》(工商消字〔2017〕252号)、《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28部门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在X”创建工作的实施方案(X-X年)》(X工商消字〔X〕149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在X”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济政办字〔X〕99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入推进“放心消费在X”创建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打造“放心消费在X”品牌,以“放心消费,诚信X”为创建主题,到“十三五”末,全县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意识普遍增强,消费品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消费纠纷调处效能显著提升,消费者至上理念深入人心,“放心消费在X”品牌效应初步彰显,放心舒心消费环境基本建成,消费对全县经济发展基础性作用明显增强。
(一)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覆盖全县。
按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标准,积极组织好“放心消费在X”创建参与单位参加第三方评估和审定工作,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基本覆盖主要消费领域、消费集中场所和经营服务性企业,放心消费示范街道、社区创建取得明显进展。
(二)市场主体诚信守法意识普遍增强。
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强化各类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意识,试点并推行消费投诉公示工作,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健全消费维权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企业“黑名单”制度。
(三)消费品和服务整体质量明显提升。
市场主体质量意识显著提高,消费品和服务质量监管力度明显增强,生产领域消费品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90% 以上,流通领域消费品质量抽检成为重要的日常工作,主要生活性服务业消费者调查满意度达到80%以上。
(四)消费纠纷解决率、满意率显著提高。
市场主体普遍建立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投诉部门衔接联动效能显著增强,多方力量参与格局基本形成。
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工作方案(最新)
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X年X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工作方案》(X 政办电〔X〕142号)和《X优化市场环境若干措施》(X政发〔X〕49号)精神,推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或消费者投诉举报相对集中的电子商务、旅游、食品药品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深入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
宣传、鼓励、引导经营者积极主动参与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提升经营者诚信守法意识,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将消费纠纷化解在源头、解决在经营者,进一步提高消费品和服务质量,畅通消费纠纷解决渠道,有效解决消费领域突出问题。
二、工作任务坚持源头治理,全面加强质量监管,建立质量监管机制,完善质量诚信体系,进一步提高生产领域产品、流通领域商品、服务领域质量水平。
落实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等制度,促进诚信守法经营。
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职,重点规范电子商务、旅游、食品药品、信息、交通、金融、价格、公共服务、快递物流、文化、教育培训、美容美发等十二大行业领域的经营行为,严厉查处质量违法等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为百姓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一)开展电子商务和电视购物领域放心消费创建活动。
将放心消费创建从线下向线上延伸,强化网络交易平台主体责任,积极培育引导10家电商经营者参加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指导电商企业经营者自觉履行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落实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支持、督促电商平台做好平台准入和退出、质量管控、售后服务、优质网店培育、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工作。
对电商企业申请电子链接标识的审核率达95%以上。
进一步加强互联网领域制假售假犯罪活动的监测预警,严防发生区域性、领域性侵权假冒风险。
开展X年全市网络市场监管、互联网广告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制假售假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商务局、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农委、旅游发展委、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二)开展旅游行业放心消费创建活动。
消费创建工作制度
消费创建工作制度一、总则为营造安全、放心、健康的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创建工作目标(一)提高消费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和消费者满意度;(二)保障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安全、放心;(三)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提高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三、创建工作原则(一)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二)突出重点、示范引领、全面推进;(三)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务实高效。
四、创建工作内容(一)放心消费创建“五个一”示范行动;1. 创建一批放心消费承诺单位;2. 创建一批线下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3. 创建一批示范街(区)、市场;4. 创建一批消费维权服务站;5. 创建一批消费者满意度高的单位。
(二)商品质量维权行动;1. 加强商品质量监管,严惩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2. 建立健全商品质量追溯体系;3. 落实经营者产品质量和服务责任。
(三)重点领域和新兴行业整治规范行动;1. 加强对重点领域和新兴行业的监管;2. 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标准;3. 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推进民生工程消费放心工程;1. 深入开展部门联动机制;2. 加强消费领域公共服务设施建设;3. 优化消费领域公共服务。
(五)推进网络消费放心工程;1. 加强网络消费监管;2. 建立健全网络消费追溯体系;3. 提升网络消费维权能力。
五、建立健全六项机制(一)放心消费文化培育机制;1.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2. 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3. 培育放心消费文化。
(二)市场主体责任机制;1. 明确经营者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职责;2. 督促经营者落实产品质量和服务责任;3. 加强对经营者的信用监管。
(三)质量安全监管机制;1. 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2.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3.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力度。
(四)消费纠纷高效便民处理机制;1. 建立健全消费纠纷投诉处理机制;2. 提高消费纠纷投诉处理效率;3. 加强消费纠纷调解与仲裁。
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实施方案为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基础作用,不断优化改善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函〔X〕3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自治、社会监督”工作方针,认真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X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以消费“安全放心、质量放心、价格放心、服务放心、维权放心”为创建内容,全方位提升政府监管效能、企业自律水平、社会监督水平和群众消费信心,着力推进消费维权协同共治,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服务全县追赶超越。
二、创建目标和要求(一)创建目标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原则,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在全省率先创建成为放心消费示范县,并建成一批放心消费先进(示范、品牌)单位、示范行业。
全社会消费法律法规知识更加普及,消费环境更加和谐,市场秩序更加规范,诚信体系建设更加完善,消费保障民生、促进发展的作用充分显现。
其中X年底创建放心消费诚信企业10个以上、放心消费示范街区3个以上。
(见附表)(二)总体要求1.全民消费维权法治意识普遍增强。
通过广泛深入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价格法》《广告法》《X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诚信守法的经营意识显著增强,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和监管效能持续提升,社会各界依法监督水平不断提高,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大幅提升。
全县消费维权法律法规知晓率达到80%以上。
2.消费维权工作机制更加健全高效。
镇属市场监管机构更加健全,工作效能不断提升,行政调处机制更加高效。
消费者协会等维权机构机制健全,消协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处与司法调解有机衔接。
生产经营单位消费维权服务站更加规范,消费纠纷和解机制更加完善。
消费者、新闻媒体、社会团体的监督参与机制全面形成。
安全放心消费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商品和服务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第三条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优质的商品和服务。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由本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
第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五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一)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二)明码标价,不得利用价格欺诈消费者;(三)不得强制搭售商品或服务;(四)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五)不得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六)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七)按照国家规定承担产品责任和义务;(八)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二)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三)采用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经营者;(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设立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的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商品和服务质量第九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商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二)商品或者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安全等应当符合经营者承诺和商品标签、说明书等标示的内容;(三)商品或者服务的包装、标识、标签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商品或者服务的售后服务应当及时、全面、到位。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商品和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检验、检测,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对不合格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整改,并及时告知消费者。
第四章价格管理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实行明码标价。
放心消费工作创建工作制度
放心消费工作创建工作制度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淮海街道放心消费工作创建标准(一)区域消费环境进一步优化。
街道建有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示范街、示范店(含食品、药品、农资、农机安全示范店等)和示范市场。
街道全面建立消费者维权投诉站、点,区域消费者投诉100%得到及时有效处理,消费者满意度达到90%以上。
(二)区域消费者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
群众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知晓度,以及对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知晓率、认同度达80%以上。
(三)区域市场监管合力进一步形成。
整合监管资源,形成分工协作的市场监管机制,对辖区商业网点和经营服务单位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假售假、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得到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消费安全得到有力保障,确保不发生因商品和服务质量引发的重特大安全事故。
(四)区域经营者诚信自律意识进一步强化。
积极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各类经营者依法、诚信、规范经营,建立健全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下架退市等自律制度。
经营者对创建活动的知晓率、认同度达90%以上。
淮海街道放心消费工作创建工作制度联络员联系制度1、创建成员单位联系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2、各创建成员单位应按照创建办规定要求,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
3、创建活动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与创建办的沟通和联系,传达创建办对创建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及时反馈本单位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
4、创建办应组织成员单位实施对整体创建工作的检查并及时将存在问题通过抄告、例会、现场办公等形式迅速解决,确保阶段性创建目标的落实。
创建工作通报制度1、创建工作实行组长、副组长领带下的创建办公室工作情况通报制度;2、工作通报方式有快报、简报、总结、广播、电视、报刊等。
3、各创建成员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情况上传下达,并接受创建活动办公室的领导和指挥。
放心消费工作制度规章
放心消费工作制度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提升消费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和消费者满意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放心消费创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以“安全、诚信、公平、便利”为原则,以“让消费者放心消费”为目标,全面提高消费环境的整体水平。
第三条创建活动适用于在海南省依法取得经营资质,经营满一年以上,有固定经营场所,一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
第四条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创建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创建对象为在海南省依法取得经营资质,经营满一年以上,有固定经营场所,一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
第六条创建对象需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质量安全问题;(三)服务行为规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积极参与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愿意履行社会责任。
第三章创建程序第七条企业通过海南放心消费创建评价平台或登录省市场监管局官网,在线作出放心消费·诚信经营承诺,成为放心消费承诺单位。
第八条承诺观察期满6个月后,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企业履行承诺、诚信守法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九条省市场监管局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严格履行承诺、信用状况良好、服务质量优质的企业,授予三至五星级放心消费单位称号,并将其作为企业的信用名片。
第四章动态监管与品牌宣传第十条省市场监管局对放心消费单位实施动态监管,定期对放心消费单位的经营状况、诚信守法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放心消费单位应当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宣传放心消费理念。
第十二条放心消费单位可以使用“放心消费在海南”的Logo标识进行企业宣传,提升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放心消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放心消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主体。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
第四条国家实行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三)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四)组织食品安全自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五)组织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六)组织食品安全信息的上报和公开;(七)组织其他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第三章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制度,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识别、评价、控制和沟通。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一)采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二)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三)建立食品生产过程控制制度,保证食品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四)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销售日期、销售对象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五)建立餐饮服务操作规范,保证餐饮服务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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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参与放心消费创建管理办法
为规范经营者参与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申报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为消费者生活需要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企业(店),且持续经营2年以上。
二、申报条件
(一)主体资格合法。
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已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行政许可,并依法领取相关证、照及其它证明文件,悬照亮证经营。
(二)落实相关制度。
按照放心消费创建工作要求,经营者采取切实措施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不合格商品下架制度》、《消费纠纷处理制度》、《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等。
(四项制度示范文本附后,经营者可根据自身情况补充完善)
(三)遵守公开承诺。
经营者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履行六项承诺:践行诚信理念,强化法治意识;完善安全制度,保障安全放心;严格进货验收,保障质量放心;实行明码实价,保障价格放心;提升服务水平,保障服务放心;履行首问责任,保障维权放心。
三、申报流程
(一)申请参与放心消费创建的经营者到所在地市场监管所、消保委分会申报。
(二)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消保委根据申报条件审核。
四、开展活动
审核通过的经营者按照“五个统一”要求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
一是统一称谓。
参与创建活动的经营者,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统一悬挂相关证照,其称谓统一为“放心消费创建单位”。
二是统一标志。
参加创建活动的经营者,统一使用“安徽省放心消费创建标识”悬挂于显著位置。
三是统一标准。
在参与创建的单位中统一按照《安徽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认定标准(试行)》,认定评选“放心消费示范单位”。
四是统一制度。
参加创建活动的经营者,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四项制度要求,完善自律制度。
五是统一承诺。
参加创建活动的经营者,按照本办法公开承诺的要求,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五、动态管理
对参与放心消费创建的经营者实行动态管理。
发现违法失信行为,视情节轻重,及时约谈,劝喻整改,直至取消参与创建资格。
表现突出的经营者,可以申报放心消费示范单位。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进货查验制度
●不合格商品下架制度
●消费纠纷处理制度
●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
●放心消费创建单位公开承诺
●县(市、区)放心消费创建单位申报表●安徽省放心消费创建标识
进货查验制度
一、建立进货台账,严格进货检查验收,验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
二、采购商品,应当向供货商索取有关供货证明、票据等证明资料,确保供货者主体资格合法、购入商品来源正规。
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商品,应查验其许可证、认证证书等。
三、建立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供货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名称、联系方式、许可证号、许可证有效日期、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商品数量等内容,并存档备查。
四、对于商品标注“有机产品”、“绿色食品”等标志的,应当要求供货商提供相应标志证书,确认在有效期限内。
五、商场、超市、市场等有条件的经营者还应当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建立健全电子档案。
不合格商品下架制度
一、自觉遵守重质量、讲诚信的商业道德,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和违法商品,及时发现和清除商品质量隐患,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品,必须下架和停止销售,退出流通领域: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
(二)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采用的产品标准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商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商品;
(三)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
(四)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失效、变质、污秽不洁的商品;
(六)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品。
(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
三、经常对经营的商品进行查验和清理,发现有第二条所列八种商品,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清除,并记录相关情况,向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消费纠纷处理制度
一、秉承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积极履行消费纠纷第一责任人的义务,认真做好消费纠纷处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受理和处理程序,明确受理、处理、审核、反馈、归档等基本工作程序。
对消费者诉求,主动协调沟通,快速和解消费纠纷,力争纠纷不出门。
三、消费者直接投诉到有关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经营者应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及时妥善处理消费纠纷,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处理情况。
四、根据消费者咨询和投诉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和完善内部经营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履行消费维权的社会责任。
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
一、按照“谁销售商品谁负责,谁提供服务谁负责”原则,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经营者必须依法承担首问责任,主动和解消费纠纷,不得推诿。
消费者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的,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二、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安排专人处理,组织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和消费者进行协商。
协商一致的,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要督促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及时履行协议。
三、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与场所内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消费者投诉赔偿先付协议(条款),确定启动赔偿先付的条件、流程、方式、范围,完善赔偿先付程序,向广大消费者和商场、市场、平台内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当场所内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出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故意拖延处理或者无理拒绝赔付或者撤场等,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时,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应向消费者进行赔偿先付。
当消费者投诉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经核实消费者投诉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确实存在过错的,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先行赔付。
放心消费创建单位公开承诺
安全放心
质量放心
价格放心
服务放心
维权放心
县(市、区)放心消费创建单位申报表
年月日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负责人职务电话
单位简介
投诉处理专员职务手机
监管机构
监管负责人职务手机
消保委分会、市场监
管所意见(盖章)
县(市、区)消保委、
市场监管局意见
(盖章)
备注
安徽省放心消费创建标识
安徽省放心消费创建标识版权属于安徽省消费者权益
保护委员会,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修改、仿冒,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活动标识原图请在安徽省放心消费创建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