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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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之实证考察——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实践为视角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之实证考察——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实践为视角

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 ■■豳圆盛釜i竺竺!型!!f叁箜!查塾垒轻微i f骚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之实证考察——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实践为视角刘少夫摘要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有一定的效果。

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适用比重不高、考评机制不科学、公检法缺乏有效配合等方面的缺陷,需要采取简化流程,健全考评机制等举措加以完善。

关键词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宽严相济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70-022007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开始就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进行了摸索,积累了一些有益经验,也发现了一些亟需完善的问题。

一、花都区实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基本情况2008年1月,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正式向花都区政法委提请三家协调,共同商定从2008年3月1日起正式贯彻和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及广州市《实施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规定(试行)》,在花都区全面启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

同时,公、检、法三家会签了《花都区实施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快速处理机制具体细节等文件。

2008年3月至2010年9月,花都区侦查监督科实施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案件有984件I121人,占案件受理总数的21.5%。

公安机关移送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有864件996人,占同期总案件数的17.6%。

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审查后,由快速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数为325件376人,占快速处理机制案件数的33.1%。

其中,盗窃、故意伤害、抢夺、交通肇事这四种类型的案件占适用快速处理机制案件的69.8%。

二、轻微刑事案件的特点根据《规定》,轻微刑事案件是指案情简单,处刑较轻、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认罪且供述稳定、并且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汪、没有违法侦查行为的案件.其主要特点有: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基本上没有争议。

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

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提供者:唧唧唧唧时间:2007-2-2 9:44:55 来源于:网上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现就人民检察院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提出如下意见:一、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是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的工作机制。

二、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严格依法原则。

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程序。

快速办理可以简化内部工作流程,缩短各个环节的办案期限,但不能省略法定的办案程序。

(二)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原则。

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必须把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原则贯彻始终,保证既好又快地办理轻微刑事案件。

(三)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在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必须充分保障法律规定的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对于法律规定的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不能缩短。

绝不能为了追求快速办理而忽视对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四)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原则。

把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同解决社会矛盾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建立快速办案机制,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效率。

三、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四)适用法律无争议。

四、对于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条件的下列案件,应当依法快速办理:(一)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涉嫌犯罪的案件;(二)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三)盲聋哑人、严重疾病患者或者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涉嫌犯罪的案件;(四)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过失犯;(五)因亲友、邻里等之间的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六)当事人双方已经就民事赔偿、化解矛盾等达成和解的刑事案件;(七)具有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案件;(八)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调研报告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调研报告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调研报告一、近年来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情况(一)新《刑事诉讼法》的影响。

自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因为法定程序上从受、立案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直到报捕、移诉,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只是第五编特别程序的第一、二章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作出了部分规定。

因此,公安机关只能按一般程序对多数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办理,其中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据此,公安机关对包括轻伤害案件和过失犯罪的交通肇事案件也只有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后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权而无案件处理权,据统计,此类案件我市每年有55—65起,2013年前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依据宽严相济政策都进行了消化处理,现在全部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

(二)废止劳教措施的影响。

劳教措施的废止在很大的程度上限制了公安机关处理案件的渠道。

原来构成犯罪不符合行政处罚但是符合劳教条件可以作劳教处理的大量轻微刑事案件,现在不得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据统计,此类案件每年有45 —55起。

受上述两个原因的制约,导致公安机关报捕、移诉案件的数量激增,无形中也加大了检察机关侦察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以及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压力,客观上来说,影响了轻微刑事案件处理的效率,未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目的。

(三)办案信息化的影响。

公安机关网上办案的要求已使办理案件无弹性操作的空间。

随着案事件信息系统的运用,公安机关所有案件一律在网上流转,基本上杜绝了案件网外办理的可能性,法律运用的空间已压缩到最低最小限度,公安机关只能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刑事案件办理,否则即为违规办案。

这样的现状和执法规范化的要求,公安机关只能按一般程序对多数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办理。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研究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研究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研究作者:司皓洁来源:《现代交际》2018年第24期摘要: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旨在保证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

具有适用案件类型明确、繁简分流、流程快、调查前置和集中审判的特点。

但在该办案方法试用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配合协作机制及对办案人员的监督不到位,导致出现很多问题。

本文结合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特点存在问题完善建议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24-0043-02实现司法公正、进一步保障人权是法制建设的推进器,是实现我国法治建设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的根本保障。

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虚开发票罪等罪名,降低了部分犯罪的入罪门槛,着重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犯罪以及盗窃、寻衅滋事罪等的构成条件进行了修改完善。

同时,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使更多轻微的犯罪人员进入到刑罚的范围。

因此,在刑事法网不断完善严密的背景下,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比例将会大幅增加。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就是旨在保证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一、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特点(一)适用案件类型明确目前,不是所有的轻微刑事案件都可快速办理,仅针对满足以下几种条件的案件才可办理: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犯罪嫌疑人供认实施了指控的犯罪事实且供述稳定,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适用法律无争议的案件。

同时,刑法修正案也提出了以下案件类型优先适用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危险驾驶案件;情节较轻的盗窃犯罪案件;情节较轻的故意毁坏财物犯罪案件;情节较轻的妨害公务犯罪案件;情节较轻的寻衅滋事犯罪案件;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其他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

(二)繁简分流为了快速有效地处置案件,首先对刑事案件按照繁简分流、轻重分流和对口分流的方式分类定组,这样可以集中优势力量处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实现司法资源科学合理配置。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实践与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实践与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实践与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在基层检察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轻微刑事案件仍占据较大的比例。

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为例,2022年该院共起诉3400余件,4300余人,其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徒刑缓刑、拘役缓刑、拘役、管制、罚金以及免于刑事处分、判处无罪等情形)的轻微刑事案件2400余件/2800余人,约占全部判决人数的71%。

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的调整能力直接影响着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因此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对于案多人少、办案压力大、轻微刑事案件占比重大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的要求,积极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一、实践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具体做法(一)加强专业化办案队伍建设一是成立专业化办案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在成立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专门处室的基础上,又成立了专门办理试点轻微刑事案件的办案组,公安、法院也选派办案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承办人组成轻微刑事案件办案组,与检察机关形成对口衔接。

将轻刑快审案件集中于专业化办案组,既便于尽快办理、确保案件审限,又便于发现轻刑快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改革试点提供有益的经验。

二是加强办案人员业务培训。

在办案期限缩短的情况下,要求办案人员仍应按时完成案件审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这对承办人以及部门负责人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因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办案队伍建设,通过定期举办法律讲座、专题研讨会等方式加强业务培训,为轻刑快审提供了专业化人员保障。

(二)明确快速审理案件范围2022年5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公安分局、区法院会签的《北京市朝阳区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轻刑快审案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罚金附加刑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并且供述稳定,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4)适用法律无争议;(5)涉案犯罪嫌疑人少于二人(含二人),涉案犯罪事实一起,案由为一罪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研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研究
响降低 到最 小 , 正 是公 正 司法 的本 质 追求 。事 实表 明, 刑事 案件 发 生 之后 , 在社 会 各 方 面普 遍 关 注 的 情 况下 及 时做 出处理 ,比时过境 迁再 予 以处理 , 显
利于改造犯人 ,让罪犯在接受刑事处罚的同时 , 体
会 到社 会 的宽容 与 温和一 面 , 从 而 帮助他 们 改过 自 新, 早1 3回归社会 。
( 四) 进 一 步保 障被 告人 的合 法权 益 。司法 实
然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 这样亦有利于当事人乃至社 会民众对案件的公正处理产生确信 , 从而树立法律
权威 。
践中 , 如 用 足 法定 期 限再转 入 下 一 个环 节 , 虽然 不 违法 , 但 必 然 影 响诉 讼 效 率 , 或 者造 成 对 轻 罪案 件 的犯 罪 嫌 疑人 审前 羁押 时间 过 长 ,出现 司法 不
( 一) 轻 微 刑事 案件 快 速 办理 是公 正 司法的要 求。有 这样 一句 法律 名言 “ 迟到 的正 义 即非正 义 ” , 轻微 刑 事案 件 依法 快 速 办理 , 可 以使 嫌 疑人 、 被告
人及时受 到惩处 , 摆脱诉累 , 被害人的物质和精神 损失及时得到救济和抚慰 , 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 秩序可 以在短时问内得 以恢复 , 将不和谐因素的影
若 对该 类案 件依 然用 现有模 式办 理 , 将 难 以取 得应
有 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 ,因此制定快速办理机 制, 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 , 确实十分必要且现
实意义 重 大 。 二、 轻 微刑事 案 件快速 办理 机制 的价 值
对待 、 宽严 并用 , 该严 则严 , 当宽则宽 , 宽 严互 补 。 快
近年来 随着刑事 案件 数量 不 断增多 , 这类 轻 微刑 事 案 件所 占 比例也 越来 越大 , 特别 是对 基层 检 察机 关 4 7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研究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研究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研究作者:龚丝丝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年第12期摘要本文以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若干问题为着眼点,从侦、捕、诉、审衔接的角度出发,结合本单位实践,探讨如何加强程序规范及机制创新。

关键词轻案快办衔接提速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导各级检察机关从繁简分流的角度对刑事案件区别对待,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以下简称“轻案快办”),提高诉讼效率,保障人权,彰显司法公正。

经过几年的摸索,部分地区形成了相对成熟、完善的机制。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入刑,2013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颁布实施,刑事司法形势的新变化能否给“轻案快办”机制带来有益思考,进而实现创新性发展,值得研究。

一、“轻案快办”机制与几个制度的关系研究(一)“轻案快办”机制与新刑事诉讼法下的简易程序有人认为①,旧刑事诉讼法将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限制为三年以下刑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直接影响了《意见》对“轻案快办”机制适用范围的界定。

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取消了“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限制,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放宽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轻案快办”机制应当比照简易程序放宽适用范围。

笔者认为,首先,这种建议没有任何法律或司法实践为依据;其次,虽然《意见》的实施已有七年,但是全国各地落实情况不同,相关制度保障尚不完善,机制仍处于初期阶段,任意或盲目地扩大适用范围,可能导致适用范围的混乱;第三,“轻案快办”机制是以牺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些诉讼权利为代价,在尚无法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程序参与权的现实下,任意放宽适用范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至被害人都不公平、不公正。

(二)“轻案快办”机制与刑事和解制度《意见》中第四条第六款将当事人双方已经就民事赔偿、化解矛盾等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纳入应当适用快速办理机制范畴,但是对于未达成调解的案件是否适用“轻案快办”机制,《意见》未明确规定。

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关于建立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实施细则

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关于建立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实施细则

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关于建立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实施细则【法规类别】刑事案件管辖【发文字号】沪公普发[2014]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14【实施日期】20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关于建立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实施细则(沪公普发[2014]9号)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高效利用刑事司法资源,提升轻微刑事案件的办理效率,合理缩短审前羁押时间,促进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准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市委政法委的相关会议精神,以及区公检法司四家共同制定下发的《关于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分局工作实际,制定分局层面的实施细则。

第二条(组织领导)为确保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运行有序,分局成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领导小组。

由分管副局长任组长,经侦支队、治安支队、刑侦支队、法制办、看守所、审理办主要领导为组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分局法制办)。

第三条(职责分工)分局法制办、经侦支队在日常案件审核审批时,对报批案件认定是否符合快速办理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填写《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案件登记表》(详见附件)。

法制办当日审核审批填写的《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案件登记表》于第2日上午10时前传真给分局审理办、原办案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告知并督促相关单位及时进行案件移送。

经侦支队当日审核审批填写的《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案件登记表》于第2日上午10时前传真给分局原办案单位(经侦支队自办案件除外),告知并督促原办案单位及时进行案件移送。

分局法制办总体牵头负责分局推进该机制的协调和督导检查工作,经侦、刑侦、治安、审理部门等案件审核、审理职能部门负责快速办理案件的审核、指导、办理。

第四条(落实责任)各办案单位分管执法办案的领导为本单位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专管领导;法制员为本单位快速办理案件的专管民警,共同负责履行轻微刑事案件的认定、指导、审核、登记等工作职责。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研究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研究

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 关于执行刑事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 被告人认 罪案件” 的若干意见》 和《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等法律 文件 中都对如何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有着
相应的规定 , 但现存 的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机制仍存在缺陷, 亟待完善。 关键词 轻微 刑事案件 快速办理 机制 文献标识码 : A 中图分类号 : D9 2 6 . 3
1 轻微刑事案件・ 怏速办理机 制的概述 1 . 1 轻微刑事案件 的概念 要研究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首先必须 明确什么 是轻微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主要是指法定量刑为三年以 下 的 公诉 和 自诉 案件 。在 我 国 的刑 法 中 ,大 量 的犯 罪 的 起刑 幅度就在三年 以下,这就意味着在 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 大量的轻微刑事案件 。轻微刑事案件通常情况下, 案情简单 , 对被告人 的处罚较轻 ,但是在司法 实践 中却 占据了大量的司 法资源 ,进一步激化我 国刑事案件 办理 的人案矛盾 。因此有 必要在我国的司法 实践中观测轻 微刑 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人案矛盾的同时,尽快使被告人得到应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存在主要原 因之一就是为了 解决 日益增多的刑事案件 。目前我国社会 出于转型时期,刑 事案件发生率不 断攀升, 但其中恶性案件仅 占很小的 比率 , 大 多为轻微 的刑事案件 。例如 ,邻里 之间发生的 口角引发的打 斗。但是 ,这些 案件 的发生却在一 定程度上导致我 国刑事案 件 数 的不 断增 多 , 给侦查、 检察 、 审判 机 关 都 带 来 了极 大 的 工 作压力。
存 在 很 大 的缺 陷。 例 如 ,尽 管 在 刑 事诉 讼 法 中对 简 易程 序 的 审限有着 明确 的规定,但法 院在司法实践中常常 由于时间不 1 . 2 . 2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是缓解人案矛盾不断突 够用而将 简易程序案件转变 为普通程序案件进行审理;现行 出的需要 的刑事诉讼法也要求简易程序的案件 公诉人都必须出庭 ,如 轻微刑事案件的不断 出现 ,导致许 多人需要被追究刑事 此种种, 不断增加 了司法资源 的负担, 不利于提高刑事诉讼的 责任, 一旦属于公诉的案件, 必然需要侦查机关、 检察机关和 效率与使用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初衷相悖 。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规定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规定

关于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为提升司法效率,与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XX国刑法》和《中华人民XX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基本原则与适用X围第一条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公正与效率统一、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共同建立和完善信息互通、协作配合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之间应当加强配合,确保案件在本部门快速流转。

第三条适用本规定快速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适用快速办理机制没有异议。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一〕涉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或故意实施的职务犯罪案件以与涉外刑事案件;〔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累犯的;〔四〕涉案人员超过三人,涉嫌犯罪事实超过三起或者涉嫌两个以上罪名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不能与时到案的;〔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法律适用有异议的;〔七〕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八〕有其他不宜快速办理情形的。

第五条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非法拘禁、盗窃、诈骗、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九类案件,应当优先考虑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第二章办理程序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

第七条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案件,应当在案卷材料中载明,并在案卷材料封面上加贴标识。

第八条办案单位启动快速办理程序,应当告知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优化研究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优化研究

轻案 机制 ” 用 范围 , 规定 了不适 用快 速 办理 案件 的范 适 也 的犯罪嫌 疑人 。 中可 以看 出, 微刑事 案件 快速 办理机 制的适 定 了 “ 从 轻 用主 体 多属于老 、 、 、 及可 改造 性较 大 、 弱 病 残 社会 危害性 较小 的 围 , 然而在试 点工作 的实施细 则中 , 却没有做 出相 应的细化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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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 首先厘 清 了轻微刑 事案 件之理 念在 刑事诉 讼程序 中的适用 范 围, 过对 轻微 刑事案 件理念 的批 判 界定 , 现 通 发 轻 微刑 事案件 快速 办理机 制存在 的 问题 , 而在立 法和技 术上提 出了进一 步 完善 轻微 刑 事案 件快 速 办理 机制 对 策和意见 。 从 关 键词 轻微 刑事案 件 快速 办理机 制 捕 诉 同审

轻 微刑 事案件 理念 界定之 批判
轻微 刑事 案件快 速审 理机 制建 立的前 提 是明晰 轻微 刑事 案 层检 察院正在 试点 的对未成 年人暂缓 起诉制 度 , 是在 以消耗一 这 件 的范围 , 般认 为, 一 轻微刑 事案件 是指 可能 判处三 年 以下有 期 定 的司法 资源 为代 价, 过刑事 诉讼 程序之 外 的努 力, 受到 未 通 将 对 徒刑 、 管制 、 拘役 或单处 罚金刑 的主观恶性 不大 、 会危害 较轻 的 成年犯罪 嫌疑 人破坏 的社会关 系予 以恢 复 , 于其 中犯罪情节较 社 案 件。 。试 点工作 方案将 其界 定为 , 于案情 简单 、事实基 本清 轻 、 对 具有真 诚悔罪 表现并 有较大 可能不 再违法 犯罪的未 成年犯罪 通 给未成 年 人继续 上学 回 归社 楚、 证据 基本充分 , 犯罪嫌疑 人认罪 , 依法可 能判处三 年 以下有 期 嫌 疑人 , 过作 出相对 不起 诉处 理 , 徒刑、 役、 拘 管制 或者独 立适用 剥夺 政治 权利 、 罚金附 J刑 的案 会 的机会 。 J u 未成年 工作 普遍受 各个 基层检 察 院重视 , 具有重 要的 同 件。 这种 界定 , 导致快 速办 理案 件的 范围几乎 囊括 了所有 法定 刑 法律价 值 和社会价值 , 时未 成年工 作也 是最耗 费人力和 时间资 低 于三年 以下有 期徒 刑的刑 事案件 。 具体看来 其适 用 的主 体有 : 源 的检 察工 作之一 , 未成年 工作 的每一项 改革尝试 相伴 的部是 与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规定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规定

关于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为提升司法效率,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第一条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公正与效率统一、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共同建立和完善信息互通、协作配合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之间应当加强配合,确保案件在本部门快速流转。

第三条适用本规定快速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适用快速办理机制没有异议。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一)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或故意实施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涉外刑事案件;(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累犯的;(四)涉案人员超过三人,涉嫌犯罪事实超过三起或者涉嫌两个以上罪名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不能及时到案的;(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法律适用有异议的;(七)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八)有其他不宜快速办理情形的。

第五条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非法拘禁、盗窃、诈骗、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九类案件,应当优先考虑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第二章办理程序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

第七条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案件,应当在案卷材料中载明,并在案卷材料封面上加贴标识。

第八条办案单位启动快速办理程序,应当告知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调研报告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调研报告

关于开展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的调研报告由于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近年来刑事案件数量呈增多趋势,而在刑事案件中,轻罪案件占有较大的比例。

在刑事案件增多、司法资源有限、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情况下,通过创新工作机制,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以便把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从而提高诉讼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建立健全我市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机制己成为司法工作改革的必然要求,势在必行。

一、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基本价值(一)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是公正司法的要求正所谓“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快速办理,可以使有罪的人及时受到惩处,无罪的嫌疑人及时得以解脱,被害人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及时得到救济和抚慰,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秩序可以在短时间内得以恢复,将不和谐因素的影响降低到最小,正是公正司法的本质追求。

事实表明,刑事案件发生之后,在社会各方面普遍关注的情况下及时做出处理,比时过境迁再予以处理,显然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是效率的呼唤通过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把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从而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保证办案质量,促进司法公正。

建立这一工作机制,符合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实施,使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各环节办案期限都明显缩短,减少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前羁押时间,诉讼效率显著提高。

审理期间的缩短,有效地减少了嫌疑人翻供、串供以及证据湮灭等现象,反过来又推动了案件的快速审理,节省诉讼成本。

(三)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是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路径宽严相济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宽严并用,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

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集中力量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具体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和主观恶性为依据,对具体犯罪和犯罪人采取区别对待、宽严结合的运作手段,实现有力打击、威慑犯罪和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统一,完成社会转型的顺利过渡。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之实证考察——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实践为视角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之实证考察——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实践为视角

四、 实施 轻微 刑事 案件快 速处理 机 制的效果 和意 义 1有利 于及 时化解 社会 矛盾 。 . 对轻 微刑 事案件快 速处理 , 可 以使 育罪的人 依法及 时受到 惩处, 使被 害者 的物 质和精 神损失及
以恢 复 , 实埘 办案的社 会效 粜和法 律效 果有机 统一 。 2 有 利于 贯彻 宽严相济 的刑 事政 策 。埘 刷事案 件实 行繁 简 .
快 速处 理机 制案件数 的 3 .% 其 , 窃 、 31 l盗 战意伤 害、 夺、 抢 交 时 得到救济和抚 慰 . 使犯 行为所破坏 的社 会秩序在短 时间 内得
根据 《 规定》 轻微刑事案 仆足指 案情简单 , , 处删较轻 、 犯 嫌 分流 , 速 办理轻微 刑事 案什 , 快 体玑 丁对犯 实行 区别对 待的政
策精 神 , 以减少犯 嫌 疑人 、 告人 刘 司法追 诉 的心理障 碍和 可 被
抵触 情绪 , 而提 高 了司 法的 公正性 和公 信力 , 从 促进 了礼会 的和 3 有 利于 保证司 法 公正, 障人 权 。司法实 践 【 , . 保 } 所有 案件 1 过 K, 押 划限超 过实 判处 的刑 j , 羁 i 从而 出现判前 的羁 押期 J 】 时 问较 长等原 因导致 实 ; 决时,本 来只 要判 决 6个月 就可 以 判 了, 已经 关押 了 8 J , 院为避 免超划 羁{ , 却 个 {法 【 就判 了被告人 8 } 1 4 有利 于提 高 诉讼效率 , . 节约 司法 资源 。 司法机 关根据 案件
启动轻 微刑事 案件快速 处 理机 制。 同时 , 、 、 三 家会签 了 公 检 法 称《 规定》 、 ) 怏速 处理 机制 具体细 节等 文件 。 20 0 8年 3月至 2 1 0 0年 9月 , 都区侦 查监督科 实施轻 微刑 花

工作心得: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工作心得: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工作心得: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面对刑事诉讼领域案件数量攀升与司法资源紧张之间的矛盾,如何实现刑事程序的繁简分流,确保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是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共同课题。

早在201X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出台了《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检察机关职能为基点,在刑事诉讼领域率先引入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旨在通过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将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从而提高整个诉讼效率。

《意见》出台后,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机制实施,XX市、XX省、XX省等地检察机关会同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相继出台规范性文件,取得了一定成效。

时隔八年,机制存在的不足和不尽完善之处在实践中逐渐显现,《意见》系检察机关一家发布,适用过程中受制于法律效力不足、适用范围局限等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渐渐淡出法律适用者的视线,实施现状不容乐观。

201X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论述,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作为司法效率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升到战略高度。

201X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在XX、XX等12个省市试点刑事速裁程序,体现了党中央针对司法改革进程提升刑事诉讼效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目标和部署,是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向审判阶段拓展和延伸的重要举措。

由此,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再次回归大众视线,受到了刑事司法领域的广泛关注,以此为契机对机制进行改革和完善势在必行。

对机制发布八年来的运行情况予以梳理,总结制度得失及机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以期对构建更科学的繁简分流机制、进一步完善刑事司法改革有所裨益。

一、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实务必要性探究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立足法的效率价值,通过创新工作机制,试图在坚持公平正义基本价值理念的前提下坚持效率与质量并重、追诉犯罪与人权保障并重,蕴含丰富的价值内涵。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实施现状与制度完善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实施现状与制度完善
2 0 I 5年 第 1 期
总第 1 2 1 期

天 津 法 学 T i a n j i n L e S c i e n c e
N0 . 1
Ge n e r a l N【 J . 1 21
立 法 建议 ・
轻 微 刑 事 案 件 快 速 办 理 机 制 实 施 现 状 与 制 度 完 善
了诉讼效率 ,但改革仅是对 普通程序 的某些环 节进
行 一定 的简化 ,并没有脱离 普通程序 的实 质。2 0 1 2 ( 一 )缓 解轻微 刑事案件 数量 增加 、 “ 案 多人 少” 年修 订 的《 刑 事诉讼 法》 在关 注诉讼公 正与效 率的 同
办 案 矛 盾 的 现 实 需要


问题 的 提 出
案件快 速办理机 制”的论述作 为司法效率改革 的重 要组成部 分提升到战略高度 。2 0 1 4年 6月 ,全 国人
早在 2 0 0 7年 2月 ,最高人 民检察 院就 出 台 了
大 常委会 授权 “ 两 高” 在北京 、 天 津等 1 2个省市 试点
《 关 于依 法快 速办 理轻微刑 事案件 的意 见》 ( 以下 简 刑 事速裁程序 , 该 程序试点 系全国人大常 委会授权 , 称《 意 见》 ) , 《 意 见》 以检察 机关 职能 为基点 , 在刑 事 最 高人 民检察 院牵头实施 ,体现 了党 中央针对 司法
等 方 面进 行 完善 , 增 强机 制 的 可操 作 性 。
关键词 : 诉讼效率; 轻微刑事案件 ; 快速办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2 5 .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号 : 1 6 7 4 — 8 2 8 X ( 2 0 1 5 ) 0 1 — 0 0 5 2 — 0 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现就人民检察院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提出如下意见:一、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是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的工作机制。

二、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严格依法原则。

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程序。

快速办理可以简化内部工作流程,缩短各个环节的办案期限,但不能省略法定的办案程序。

(二)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原则。

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必须把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原则贯彻始终,保证既好又快地办理轻微刑事案件。

(三)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在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必须充分保障法律规定的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对于法律规定的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不能缩短。

绝不能为了追求快速办理而忽视对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四)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原则。

把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同解决社会矛盾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建立快速办案机制,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效率。

三、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四)适用法律无争议。

四、对于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条件的下列案件,应当依法快速办理:(一)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涉嫌犯罪的案件;(二)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三)盲聋哑人、严重疾病患者或者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涉嫌犯罪的案件;(四)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过失犯;(五)因亲友、邻里等之间的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六)当事人双方已经就民事赔偿、化解矛盾等达成和解的刑事案件;(七)具有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案件;(八)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机制的困境及出路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机制的困境及出路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机制的困境及出路关键词:轻微刑案;快速办理;主要问题;对策建议一.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机制的概述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机制是指,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的工作机制。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核心就是将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分类办理”,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诉讼周期,提高办案效率。

2014年3月11日,公检法三家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法院面临“案多人少”的情况下,不实行繁简分流,简化工作程序,根本就难以完成案件审判任务。

所以,推行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推行以来,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一定程度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紧张,但以下问题的存在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的作用发挥。

(一)公安、检察机关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中积极性不够。

刑事诉讼涉及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各个诉讼环节,要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需要公检法等机关的协作配合,带动该类案件在整个诉讼进程中得以提速,而非仅限于审判环节。

因为如果前面机关在面对轻微刑事案件时不加区分、不加提示、一如既往地走传统程序,即便最后案件移送到法院,审查认定可以使用快速办理程序,效果也将大打折扣甚至爱莫能助了。

(二)审判部门缺少与辩护人的沟通。

辩护律师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核实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立功、检举揭发等表现,对嫌疑人具备取保候审条件或当事人双方达成谅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向侦查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提出使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建议,实践中终止轻刑快审案件的事由主要是因为累犯五前科材料、未成年人年龄不能确定等,如提前与律师交换意见,可尽量避免因这些问题滞碍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关于建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思考

关于建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思考

关于建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思考随着中央关于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指引社会总体发展进步的理论体系的确立,中央政法委适时提出了与上述理论体系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分支理论体系。

作为基层政法机关如何贯彻上述理论,在工作中实施针对性的措施,提出新的工作机制,甚至是深化司法制度和机构的变革实践,就成为我们必须及时研究的课题。

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特征,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对于有效地打击和预防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刑事案件增多、司法资源有限、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情况下,通过创新工作机制,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以便把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是提高诉讼效率,保证办案质量,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的有效措施。

本文试就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件工作机制方面进行一些积极的探索与思考。

一、对于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理解认识所谓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是指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社会危害不大的轻微刑事案件,提高办案速度,加快办案流程,尽快结案,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期的一种快速办理制度。

迟到的正义即是非正义。

依法快速辦理轻微刑事案件,就是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快侦、快捕、快诉、快判,使司法机关真正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最大限度的减少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期,用制度保证司法机关从“依法剥夺人身自由”向“依法保护人身自由”的观念上转变,向注重协调处理社会矛盾机制上转变,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对实施了轻罪的行为人适用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给犯罪人“更少的残忍,更少的痛苦,更多的教育,更多的尊重,更多的人道”,可以使他们充分体验社会的宽容,有利于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和自身发展,有利于行为人良性回归社会,有利于保持行为人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尽可能避免给行为人的家庭增加经济负担或带来其他负面的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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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得不到及时的补偿. 公检法等机关办案资源浪费严重
( 三) 反 复 无 常— — 程 序 “ 回流” 造 成反 复 “ 简易程 序 ” 判决. 实 行与普 通程序一 样 的“ 两 审 终审 ” 制. 这样 . 一 部 分 案 件 进 入 了再 审 的 “ 回流” 过 程
践探索 。2 0 0 3年 3月 1 4日最高人 民法 院、 最高人 民
说 明 了近 年 实践 中取 得 的经 验 及 不足 。课 题 组在 探 索 目前 实践 中成 败得 失基 础 上 , 重新 定 义 “ 轻微 刑 事 案件” , 对 不 同类 型 的 案件 应 规 定 不 同标 准 , 有 效 缩短 办案 期 限 , 提 高 办案 效 率 的 同时保 证 办案 质 量 。
( 三) 从 宽 从 轻— — 执 法理 念 转 变
刑、 拘役 、 管 制 或 单 处 罚 金 的案 件 。所 以 , 从 目前 法 律 规定及 实施 细则等条 文看 , 需要修 改的不是 《 刑 事 诉 讼法》 . 而是“ 两高一部 ” 的实 施 办 法 及 一 些 试 行 规 定
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 早 在 2 0 0 6年 1 2月 2 8 日出 台 了
3 8 1 中 国携
} ' I T I E C H I N E S E P R O C U R A T O R S
检察前沿
责任编辑 苗红环
轻微刑 事 案件快 速办理机 制研 究

锫焦Biblioteka 旭 赵麦 长 文 摘
要: 本课 题 从 基 层 办 案 的视 角 , 较 为 详 细探 讨 了基层 院 已经 开 始 的 快速 办 理 实践 探 索 , 阐 述 并 分析
¥本 文 系甘 肃 省 政 法 系统 2 0 1 7年 度 重 点调 研 课 题 《 轻 微 刑 事 案 件 办 理 工作 机 制 研 究》 的核 心成 果 。
甘 肃 省庄 浪县 人 民检 察 院检 察 长 、 三级 高级 检 察 官 [ 7 4 1 7 0 0 ] ¥ 甘 肃省 庄 浪 县 人 民检 察 院 检 察 员 [ 7 4 1 7 0 0 ]
加刑” 的规定 的利 益吸 引 . 有部分 人对裁判 结果 仍抱
有“ 进 一 步从 轻 ” 的幻 想 . “ 倒逼 ” 案件进入 了“ 回流 ” 。
二、 实践 探 索 ( 一) 初 步探 索— — 繁 简 分 流 出现
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 . 在司法 实务界和理论界

f 二) 一损俱损—— 司法资源浪 费
关键 词 : 较 轻 轻微 简 易 速裁 机 制
近 年来 , 刑 事案件 呈现 快速 增长 的趋势 。 有 效 提高 司
中. 给检 察和审判 造成不 必要 的工 作压力 . 一部 分案 件甚至 于“ 回流 ” 到公安环节
出现这种情况 . 是 因为 刑 事 诉 讼 法 对 “ 简易程序 ” 案件 并 未 明 确 规 定 “ 从轻 ” 的处 理 . 各 地 在 实 际 操 作 中 有 不 同程 度 的 “ 从轻 ” . 但 也 无 统 一 的标 准 受 “ 上 诉 不
2 0 1 7 1 1 0瑟 ( 司法实务 总第 2 7 7期
检察前沿
责任 编辑 苗红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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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 院 、 公安部《 关 于适用简易程序审查公诉案件的若 干意见》 出台 , 进一步 明确 了适用简易程序 的条件。
合 法 期 限可 至 3年 6个 月 在部 分 案件 中 . 犯 罪嫌 疑 人应 当判处 的刑 期 少 于 实 际羁 押 的时 间 , 形成 了 “ 罪刑 倒挂 ” ( 刑期 倒挂 ) , 受 害人 损
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事 诉 讼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解 释 》 , 提 出 了 对人 民检 察 院 建议 适 用 简 易 程序 的案 件 和 告 诉 才 处理 的 案件 及 被 害 人有 证 据 的 轻 微 刑 事 案件 .可 以适 用 简 易程序 . 司 法 机 关 对 一 部 分案 件 进 行 “ 简易程序 ” 的 实
3 . 轻微刑事案件界定 的再认识 。什么案件是轻微 刑事案 件 . 在司法实践及 理论界并不是一个 十分明确 的概 念 , 在 1 9 9 7年 《 刑法 》 实施 之 前 , 很 多 犯罪 都把
“ 三年 以下有期徒 刑 ” 规 定为处 罚较轻 的一档 . 因此 .
法效率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成为司法人员面前 的重要
课 题 。建立 快速 办理 机制 , 则是 解决 问题 的有效 途径 。


现 实 问题
( 一) 水涨“ 堤” 低— — 案 多人 少
以庄 浪 县 检 察 院 为 例 . 2 0 0 7年 至 2 0 1 1 年 共 办 理 与刑 事 案 件 有关 案 件 6 2 5件 9 3 7人 .到 2 0 1 2年 至 2 0 1 6年 . 办理 案件数 为 1 4 6 7件 1 8 0 5人 . 后 5年 比前 5年 办 理 案 件 数 上 升 1 3 4 . 7 2 %. 人数上 升 9 2 . 6 4 % 该 院 l 0年 问 一 直 为 3 7人 左 右
社会的犯罪“ 从严从重 ” 打击 、 对 轻 微 刑 事 案 件 从 轻 处 理 的 司 法 理 念 在 司法 程 序 上 提 出了 “ 繁简分流” 的刑
事 案 件 处 理 办 法 f 二) 经 验 积 累— — 简 易程 序探 索 1 9 9 8年 9月 8日最高 人 民法 院 出台 《 关 于执 行 ( 中
刑 事 案 件 办 理 期 限 一 般 在 6个 月 至 1 2个 月 之 间. 一 些 比较 复 杂 案 件 和 特 殊 情 况 。 或 者 办 案 人 员 手
头案件 多 . 办 案 期 限 可 以延 长 到 2年 左 右 。办 案 最 长
致 出 现 了“ 轻轻重重 ” 的 司法 思想 . 提 出对 严 重 危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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