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能源局党组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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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规则》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细则》的通知(2009)【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09]70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6.26【实施日期】2009.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规则》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细则》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70号)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好省政府决策咨询工作,现将新修订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规则》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规则(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为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完善和规范省政府决策咨询工作,提高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结合新的形势任务需要,制定本规则。

一、决策咨询工作的组织机构与职责省政府决策咨询工作是科学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决策咨询机构主要由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决策咨询委员会、科学技术与工程决策咨询委员会、法律顾问团、立法决策咨询委员会和金融决策咨询委员会组成。

决策咨询机构下设秘书处,负责各决策咨询机构的日常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决策咨询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由办公厅调查研究室具体协调和落实。

(一)省政府办公厅的职责。

负责省政府各项咨询论证任务的下达和协调落实工作。

对决策咨询机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及工作考核。

负责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的聘任和调整等工作。

负责安排组织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出席省政府有关会议,并根据省政府领导意见,统一组织开展必要的调研和重点课题研究,重点课题纳入省级课题范畴进行管理。

负责组织对外开展决策咨询工作业务交流活动。

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省政府决策咨询机构的职责。

承办省政府重大决策、重大事项以及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方面的咨询论证、评价分析,提出决策咨询建议和方案,供省政府决策参考。

党组议事规则

党组议事规则

党组议事规则党组议事规则为加强和改进编办党组的集体领导,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特制定本规则,遵循《中国章程》、《党内监督条例》、《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一、议事范围1.重大事项决策: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区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等重大问题,本单位财务年度决算、预算的申报和调整,其它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2.重要人事变动:单位机构设置、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中层干部岗位调整、推荐、任免等人事变动事项,本单位机关及所属单位人员的调进和调出,推荐干部人选,对本单位干部职工违反党纪政纪的干部职工的处理意见。

3.重大项目安排:办公设备(指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置,组织开展大型活动资金的安排意见,单位办公用房、附属设施的修缮与改造。

4.大额资金使用:指办理某一事项或单一公务,经常性支出3000元以上的资金使用。

二、议事原则党组会议由区编办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组成,综合科派人列席会议。

问题,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三、会议准备1.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或由其他成员提出报党组书记审定后,列为正式议题,不搞临时动议。

党组会由党组书记主持,专人作会议记录。

2.党组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每位成员,会议的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3.凡已确定提交党组会讨论的议题,有关成员和相关科室要事先充分准备,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还须有两个方案供党组决策时参考。

四、议事的决策1.党组会议要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特别重大问题和干部的任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事先向书记请假,请假人对会议讨论问题的意见,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表达。

并及时向全体党员和相关人员通报决定内容和实施情况,以便监督和检查决定的执行情况。

党组会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及党组会议制度

党组会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及党组会议制度

党组会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及党组会议制度第一篇:《党组议事决策制度》党组议事决策制度为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制度,提高党组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水平,以《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规定为依据,特制定本议事决策规则:一、议事决策原则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

2、坚持遵守党章和国家法律,严格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议事决策。

3、坚持解放思想、实际求事、与时俱进,按照中央和省、市委精神,从实际出发,坚持原则,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4、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党组织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讨论决定问题时,每位党组成员要根据集体决定和分管工作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会上讨论问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正确的集中。

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必须无条件执行会议形成的决定。

5、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使决策符合时代要求、符合客观规律、符合工作实际。

二、议事决策范围1、讨论制定贯彻落实中央、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各项方针、政策的意见和措施;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的措施;贯彻落实有关领导重要讲话和批示的措施。

2、讨论制定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3、研究机关及资源管理中心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职工的任免、调动、退休、奖惩、聘用,及干部的推荐工作。

4、研究确定党组成员工作分工、调整等。

5、研究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及安排意见。

6、研究有关全局利益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

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重大事项议事规则为了加强和改进地方志编委会党组的集体领导,坚持和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提高议事决策水平,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中共四平市委关于《中共四平市委常委会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试行)》及中共四平市委组织部《关于切实做好党委(党组)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制定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则。

一、决策重大事项的基本原则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从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和市委保持高度一致,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

2、认真学习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坚持在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保证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地方志编委会的贯彻实施。

3、研究和组织学习上级的各种指示、决定,结合工作实际,不打折扣地认真贯彻执行。

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4、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坚持党组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确保民主集中制的贯彻落实。

5、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坚持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实施科学决策。

二、决策重大事项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7个方面15项:(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1、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市委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结合本委实际,认真作出贯彻落实的决定和安排意见。

2、研究落实市委要求委党组讨论决定的问题。

3、研究落实省地方志党组要求市地方志党组讨论决定的问题。

(二)讨论研究全委工作的重要问题(三)关于干部任免奖惩及调动等事项。

4、讨论决定委里科级以下干部的选拔任用。

5、研究确定向上级推荐干部人选。

党组会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党组会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党组会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重大事项议事规则为了加强和改进地方志编委会党组的集体领导,坚持和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提高议事决策水平,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中共四平市委关于《中共四平市委常委会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试行)》及中共四平市委组织部《关于切实做好党委(党组)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制定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则。

一、决策重大事项的基本原则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从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和市委保持高度一致,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

2、认真学习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坚持在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保证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地方志编委会的贯彻实施。

3、研究和组织学习上级的各种指示、决定,结合工作实际,不打折扣地认真贯彻执行。

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4、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坚持党组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确保民主集中制的贯彻落实。

5、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坚持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实施科学决策。

二、决策重大事项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7个方面15项:(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1、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市委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结合本委实际,认真作出贯彻落实的决定和安排意见。

2、研究落实市委要求委党组讨论决定的问题。

3、研究落实省地方志党组要求市地方志党组讨论决定的问题。

(二)讨论研究全委工作的重要问题(三)关于干部任免奖惩及调动等事项。

4、讨论决定委里科级以下干部的选拔任用。

局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制度

局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制度

局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局内部的重大事项决策管理,促进局科学合理地进行各项决策,保障局长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决策权利和责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内部具有重大影响和后果的决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重大投资、战略规划、组织变革、重大合作等方面。

第三条决策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决策、合理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二章决策程序第四条重大事项决策应当经过以下程序:决策提出、决策论证、决策审批、决策执行、决策评估等流程。

第五条决策提出应当明确提出单位、决策内容、决策目的、决策依据、决策影响等内容,并且应当由局内部相关部门提出书面决策提议。

第六条决策论证应当采用科学、严谨的方法,对决策的可行性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分析、技术评估、风险评估等内容。

第七条决策审批应当根据决策的重要性、影响程度,由局内部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层级的审批,并应当形成书面审批文件。

对于特别重大的决策,应当报局长批准。

第八条决策执行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决策的内容和要求进行,确保决策的快速落地实施。

第九条决策评估应当及时对决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对决策的成效和不足进行总结,为后续决策提供经验和借鉴。

第十条对于决策的不同层级,应当建立相应的汇报和沟通机制,确保决策信息的及时传达和落实。

第三章决策责任第十一条决策的提出、论证、审批、执行、评估等环节,应当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形成决策责任链条。

第十二条对于提出错误的决策提议或者未经充分论证的决策提议,应当追究提出单位的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批准错误的决策或者未严格履行决策审批职责的责任人,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未严格执行决策内容的责任人,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决策的执行效果不佳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于有效决策和出色执行的责任人进行奖励,对于错误决策和失误执行的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第四章决策监督第十七条建立决策监督机制,对于决策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确保决策的公平、公正、合法。

956-吉林省能源局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956-吉林省能源局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吉林省能源局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为了切实执行局长负责制,发扬民主、集思广益、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议事质量,增强对省能源局党组决议的执行力,制定本制度。

会议主持
会议由局长或其委托的副局长主持。

参加人员
(一)局长、副局长。

(二)列席人员:总工程师,根据会议内容应列席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

一、议事范围
(一)传达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和省领导重要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研究党组会议决策事项的落实措施、方案。

(三)研究省委、省政府交办的事项和需提请省委、省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提请省人大、省政府发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以及省能源局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审议重要会议的工作报告和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文件。

(六)讨论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和有关能源行业管理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表彰奖励和行政处分。

(八)讨论研究需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四、会议准备
(一)有关处室和单位提交的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应由分管副局长提出,由办公室汇总,报局长审定。

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

(二)确定讨论的议题,有关处室和单位必须提前2天将有关材料送办公室。

材料内容要准确,文字要精炼,依据要充分。

五、会议落实
(一)局长办公会议确定传达和公布的事项,由办公室起草会议纪要,经局长签批,印发各处室和有关单位。

(二)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有关处室和单位负责落实,并及时向局长及分管副局长报告。

办公室负责汇总办理结果和督查督办。

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决策重大事项是组织管理中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求领导者和团队成员进行深思熟虑、充分讨论,以最佳利益为依据做出决策。

为了确保决策过程公正、透明,并最大程度地减少决策的风险,需要建立一套规范的议事规则。

以下是一套议事规则的参考,以确保决策重大事项的公正、全面和高效。

一、确定议题和目标1.明确确定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并将其编入议事日程。

2.明确会议的目标和期望的结果。

二、备案和准备1.确保所有参会人员提前获取与议题相关的文件和信息。

2.确保参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研究和深思熟虑相关问题。

三、制定议事规则1.指定主持人,负责主持会议,并维持会议秩序。

2.明确每位与会人员的角色和职责。

3.确保每位与会人员有充分发言权,并避免出现主导性个人或团体。

四、会议流程1.开会前进行必要的交流和热身,以确保会议开始时所有与会人员对议题有基础的了解。

2.主持人介绍议程,阐明目标,并确保按照议程顺利进行。

3.逐个讨论议题,确保每个议题都得到充分讨论和评估。

4.允许每位与会人员适度时间发言,鼓励他们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5.确保讨论过程中每位与会人员的发言均被记录,并由会议记录人员进行记录。

6.积极鼓励不同观点间的辩论和讨论,并确保对不同意见进行适当的评估和权衡。

五、达成共识1.确保每位与会人员对讨论的内容和结论有清晰的理解。

2.尽量寻求一致意见,但也要接受多数决定的原则。

3.在没有共识的情况下,尽量通过辩论和继续的讨论来寻求解决方案。

4.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则由主持人做出最后决策。

六、结束会议1.总结会议的讨论和结果,明确下一步行动。

2.对会议进行评估,以确定议事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是否需要进一步的改进。

以上是一套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的参考。

这套规则可以确保决策过程的公正、透明和高效,提高决策质量,减少决策风险。

然而,根据具体情况,决策重大事项的议事规则可进行调整和定制。

重要的是确保整个决策过程的公正、合法和透明。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6.11•【字号】吉安监管党组字[2007]25号•【施行日期】2007.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的通知(吉安监管党组字[2007]25号)各市(州)及长白山管委会安监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一、决策重大事项的基本原则局党组决策重大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结合本部门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

3.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4.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落实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的要求。

5.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坚持按照党章规定的要求办事。

二、决策重大事项的议事范围(一)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1.上级重要文件部署的落实。

2.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等重要会议精神的落实。

3.省委全会、省政府全体会议和涉及安全生产的专题会议及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精神的落实。

4.研究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工作意见(二)重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1.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事项。

2.研究审定全省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重大事项科学决策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重大事项科学决策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重大事项科学决策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县委重大事项科学决策工作领导小组在县委常委会领导下,受县委书记委托,全权负责县委有关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工作。

一、议事范围1,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历史遗留问题;2.涉及全局性的体制、机制、制度重大改革问题;3.重大项目建设需要认真研究政策、实施创新突破的事项;4.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领导小组成员认为需要提请讨论的其他事项。

二、议事原则1.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决策原则。

凡属议事范围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原则上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议事和会议表决。

2•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

重大事项决策前,必须经过系统调研,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坚持多种方案备选择优决策,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必须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各项工作。

5.坚持提高效率原则。

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根据需要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适应推进工作需要,在科学民主依法的基础上,提高决策效率,防止久拖不议、久议不决。

6.坚持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原则。

领导小组会议实行全程录像。

除保密内容外,凡涉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重大决策议题,其决策程序、方法和结果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选择适当方式和载体在一定范围内如实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议事程序1.确定议题。

决策建议由相关部门提出,也可由县委领导直接提出,经分管成员牵头研究,形成书面意见报副组长一组长审核同意。

县委领导提出的决策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到相关部门、单位;相关部门提交领导小组决策的重大事项,由该决策建议的提出部门负责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决策议题原则上由组长或常务副组长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再变动。

7.研究论证。

领导小组会议召开前,分管成员必须组织决策事项承办部门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建议方案,并通过民意咨询会,或社会公示、走访面谈、问卷调查等形式,充分征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专家学者、党外人士、老干部、企业法人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必要时可举行听证会收集社会公众意见;涉及法律问题的,应进行合法性论证并出具意见;涉及社会稳定的,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形成结论。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7.27•【字号】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施行日期】2023.07.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8年3月18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3年5月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根据1998年3月25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改根据2007年5月24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根据2016年11月17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改根据2019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根据2023年7月27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总结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吉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能源局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能源局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能源局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18.02.26•【字号】•【施行日期】2018.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吉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能源局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发改委(能源办),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发改局(工信局),有关能源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全省能源行业年度特别是重点时期、重要时段和重点部位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省能源局决定在全省能源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工作。

现将《吉林省能源局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吉林省能源局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工作方案吉林省能源局2018年2月26日附件吉林省能源局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省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切实防范和遏制电力和油气长输管道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省能源行业年度特别是重点时期、重要时段和重点部位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暗访工作规则》(吉安委明电〔2014〕10号)和《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工作的通知》(吉安委办〔2018〕9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责任分工(一)各县(市、区)电力、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部门对属地能源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全覆盖暗查暗访。

(二)各市(州)电力、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部门对所属县(市、区)、有关监管部门、重点企业进行暗查暗访。

(三)省能源局适时对各地、各能源企业进行暗查暗访督察。

二、暗访范围全省电力、油气长输管道企业。

三、暗访主要内容(一)贯彻落实各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规定要求情况。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

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保障安全投入等情况。

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3.28•【字号】•【施行日期】2019.03.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19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从实际出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

第三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下列重大事项:(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的重大事项;(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三)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四)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五)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六)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八)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审计工作报告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调整方案;(十一)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十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十三)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十四)授予地方荣誉称号;(十五)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吉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能源局为企业办实事清单》的通知

吉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能源局为企业办实事清单》的通知

吉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能源局为企业办实事
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能源局
•【公布日期】2022.05.27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吉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能源局为企业办实事清单》
的通知
机关各有关处室: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落实政府为企业办实事有关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函〔2022〕48号)要求,《吉林省能源局为企业办实事清单》已经省能源局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并呈请省领导审定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能源局
2022年5月27日。

吉林省能源局关于切实加强能源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能源局关于切实加强能源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能源局关于切实加强能源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16.11.30•【字号】•【施行日期】2016.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吉林省能源局关于切实加强能源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发改委、能源办,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区)发改局、能源局,重点能源企业:为了深刻吸取江西丰城电厂“11?24”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有效防范人身伤亡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6〕15号)要求,省能源局对全省能源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专门部署。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能源行业安全生产各单位要深入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对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强化全省能源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在源头治理和事前防范上多下功夫、多花精力,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责任,落实“一岗双责”,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

全省能源系统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站在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牢固树立长远的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拧紧安全生产这颗“螺丝钉”,常讲不厌、常抓不懈,敢碰硬、动真格,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松懈,任何环节都不能有丝毫松懈,以坚决的态度、坚决的行动、坚决的措施,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绝不触碰安全生产“高压线”。

二、深入细致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各能源企业要组织精干力量和有关专家,抓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排查过程中要突出重点,查细查实,找出隐患,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要强化源头控制,加强对重要管理环节的检查;要做到安全检查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对排查出来的隐患,短期内能够整改的,要抓紧整改到位;对一时整改不了的,该停工的停工,该停产的停产,确保安全生产可控在控,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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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能源局党组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局党组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完善党委(党组)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的通知》(吉厅字[2003]1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基本原则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结合全省能源行业的实际,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四)坚持群众路线,落实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的要求,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为全省能源行业服务。

(五)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二、议事范围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会议精神、工作部署,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
意见、方案和措施。

1.研究制定贯彻国家发展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油母页岩、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省委、省政府有关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的意见和工作措施;
2.研究制定全省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油母页岩、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管理方面的指导意见和重要措施;
3.讨论通过党组书记代表党组所作的工作报告、重要讲话;
4.研究提出加强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意见,审定需上报的工作安排与总结;
5.研究审定省能源局党组民主生活会主要内容和理论学习计划。

(二)研究全省能源行业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1.研究提出全省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组织实施方案和措施;
2.研究拟订能源体制改革方案,推进能源体制改革;
3.研究拟订能源行业标准,提出组织实施方案;
4.研究提出能源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
5.研究制定能源重大设备研发,能源科技进步,成套
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方案措施;
6.研究审核国家和省政府授权内的全省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7.研究制定全省能源统计调度体系、预测预警方案,审定重要能源信息的发布,提出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意见;
8.研究拟订全省石油战略储备规划和石油战略储备设施项目,提出全省石油战略收储、动用建议;
9.研究提出权限内的调整能源产品价格、配合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展核电相关工作,提出全省能源行业中央和地方财政性建设投资安排的建议;
10.研究审定全省能源开发合作方案和工作措施。

(三)研究有关人事、机构、编制及干部管理事项。

1.研究审定局党组向省委组织部推荐的省管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2.研究审定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划分、人员编制的意见及局机关公务员、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方案;
3.研究决定局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配备、调整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与交流;
4.研究决定局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5.研究决定干部调配原则及意见;
6.研究决定干部的表彰奖励范围、标准及对违纪人员的处分决定。

(四)研究审定财务收支预算、大额资金使用、项目专项资金安排方案。

1.研究审定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年度经营(经费)预算、财务决算;
2.研究审定省能源局管理的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
3.研究审定大额非常规性的财务支出(应对特殊事件的临时性支出)。

(五)研究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

1.研究审定上访人员普遍反映重大政策问题的答复意见;
2.研究审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意见及落实措施。

(六)研究制定出台重大决策、规定。

1.研究拟订本局负责起草上报的地方性政策法规、行业管理条例草案;
2.审定以党组名义做出的重大决策,出台的重要文电。

(七)按有关规定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三、基本程序
(一)提出议案。

局党组要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
听取基层和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提出拟决策的重大事项、确定基本意见、拟定初步方案。

(二)科学论证。

对涉及发展战略等全局性重大事项的决策,要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形成论证报告。

(三)沟通酝酿。

决策重大事项的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书记不在由其委托的党组成员提出。

议题内容及有关资料由党组成员或有关部门准备,除紧急情况和个别事项外,应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与会人员,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时间熟悉情况。

(四)召集会议。

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有关党组成员主持。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领导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必须到会。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

领导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五)会议表决。

会议由分管党组成员或有关处室负责人介绍所讨论的议题、理由、论证结果等情况,然后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对意见不够集中、讨论不够成熟的重大事项,应暂缓做出决定。

会后再次进行认真的调查、论证和沟通,适时进行讨论表决。

会议安排多议题时,表决要逐项进行。

表决方式主要采取口头表决和举手表决,最后按照少数服从
多数的原则做出决策。

赞成票超过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

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六)形成纪要。

会后应编发会议纪要,详实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

四、监督约束机制
(一)责任落实制度。

1.要本着对党的事业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决策重大事项;
2.坚持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倾听各种意见,进行充分论证,制定两种以上方案,集体讨论决策,以保证决策重大事项的科学性、严谨性;
3.严格按决策重大事项的议事范围议事,不准个别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不准搞临时动议;
4.严格遵守决策重大事项的基本程序,决策重大事项的主持人,不得随意增减程序规定的内容;
5.在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过程中,每个党组成员都要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表决时要有明确的态度,主持人根据表决情况做出决策或另行再议的意见;
6.党组做出决策后,党组成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如
有不同意见或情况发生变化后,可在党组会后提出复议,在没有重新做出决策前,不得有与决策相反的言行;
7.做出的重大决策需要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的文件必须由党组书记签发;
8.党组议定的重大事项未公开前,党组成员和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

(二)自我检查制度。

1.自查范围。

党组每年对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

主要检查重大事项是否列入了决策范围,是否认真履行了决策程序,所做出的决策是否科学,落实是否到位。

时效性紧迫的决策应及时督查;
2.自查方式。

结合党组民主生活会一并进行或召开机关中层以上干部、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专门会议进行;
3.自查方法。

向与会人员通报决策重大事项的议事情况,供与会人员回顾总结议事规则的执行情况;
4.整改落实。

党组成员根据群众提出的意见和自查的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措施。

对自查情况和整改措施,要形成自查报告报省委组织部。

(三)群众评议制度。

1.对全省能源行业决策项目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实行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主动接受群
众监督;
2.组织开展群众评议活动。

定期组织干部群众对局党组执行重大事项议事规则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根据群众评议结果,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3.建立和拓宽民意信息反馈渠道。

认真对待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确实存在问题的,党组要及时整改,情况不属实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和说明。

(四)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规则的行为,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决策程序的;
2.未通过集体讨论和会议表决,个人擅自决策的;
3.决策时不尊重班子多数成员意见的;
4.不如实向党组织介绍情况的;
5.未按上级党组织要求重新议事的;
6.集体决策出现重大失误的;
7.违反保密纪律的。

上述违反规则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要在党组会上进行检查,吸取教训;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主要负责人或上级党组织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给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建议上级组织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降免职处理;构成违纪的,移送
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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