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CNCA-09C-044-2011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
灭火剂产品(2011年10月1日实施强制性认证)[1]
编号:CCCF-XSRK-OO1:2009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灭火剂产品2001-06-29发布 2009-12-15第三次修订 2009-12-25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目录1 总则 (1)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 (1)3 工厂条件检查 (1)4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3)5 审核发证 (4)6 证后监督和换证 (4)7 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7)8 投诉和申诉 (10)9 收费 (10)10 附则 (10)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1 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
1.3 本规则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称评定中心)应按照各类产品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补充细则,明确本规则未尽事宜。
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2.1 申请方向评定中心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需将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提交评定中心。
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2.申请方资质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4.产品关键件特性描述填报表;5.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6.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
2.2 对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与申请方签订受理合同。
2.3 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通知申请方修改后重新办理。
3 工厂条件检查3.1 对受理后的申请方,评定中心组织安排工厂条件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3.2 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见附件一)的要求。
工厂条件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评定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领导签字确认。
组长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该报告提交评定中心。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09C—044: 2001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设备2002-05-01 发布 2007-1-09修订 2007-1-25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围 (3)2 认证模式 (3)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L 3.1 全性能委托检验 (3)L 3.2 认证的申请 (3)L 3.3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3)L 3.4 认证发证检验 (3)L 3.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L 3.6 认证后监督 (3)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L 4.1 全性能委托检验 (3)L 4.2 认证的申请 (4)L 4.3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6)L 4.4 认证发证检验 (8)L 4.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10)L 4.6 认证后的监督 (11)5 认证证书 (14)L 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14)L 5.2 换发新证 (14)L 5.3 复评换证 (14)6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15)L 6.1 认证标志的使用 (15)L 6.2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5)L 6.3 加施方式 (15)L 6.4 加施位置 (15)7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16)L 7.1 认证证书的暂停 (16)L 7.2 认证证书的撤销 (16)L 7.3 认证证书的注销 (17)L 7.4 认证机构定期发布证书暂停、撤销、注销和恢复公告。
(17)8 收费 (17)附件1: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附件2: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特则1 适用围本规则适用的产品围为:在中华人民国境使用的各类消防产品。
2 认证模式全性能委托检验+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发证检验+认证后监督(工厂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审核+产品监督检验)。
3 认证的基本环节3.1 全性能委托检验3.2 认证的申请3.3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3.4 认证发证检验3.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6 认证后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全性能委托检验4.1.1 全性能委托检验的送样4.1.1.1 全性能委托检验的送样原则全性能委托检验送样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主型和分型产品其代表性样品为主型产品,分型产品应按相应产品认证特则的要求送样,对其与主型不同部分进行试验;产品按系列产品申请认证时,代表性样品是指对于整个系列的样品而言,检验项目最具覆盖性,检验条件最具严酷性,检验结果最具代表性。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30•【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26号•【施行日期】2020.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26号认监委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8号)有关消防产品目录调整的结果,现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CNCA-C18-01:202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器产品》(CNCA-C18-02:202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避难逃生产品》(CNCA-C18-03:2020)(见附件,以下简称新版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前,认监委《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14年第15号)同时废止。
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依据新版规则和已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要求,制定对应的认证实施细则并向认监委备案。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指定认证机构应按照新版规则实施认证及颁发证书。
此前已经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转换工作采取到期换证、产品变更、标准换版等自然过渡的方式完成。
附件:1.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CNCA-C18-01:2020)2.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器产品(CNCA-C18-02:2020)3.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避难逃生产品(CNCA-C18-03:2020)认监委2020年11月30日。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喷水灭火系统产品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喷水灭火系统产品喷水灭火系统产品主要包括喷头、喷头联动控制装置、喷灭火剂供应装置、消防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电气控制设备和其他相关组件等。
其主要功能是通过喷射水雾、泡沫或其他灭火介质将火源进行扑灭。
CQC认证实施规则对喷水灭火系统产品的认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对于喷水灭火系统产品,CQC认证规定了一系列的技术要求和测试标准。
如产品应满足国家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标准,测试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等。
此外,还需要根据产品特性制定相应的测试方法和评定标准。
企业需要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包括相关产品的技术文件、测试报告和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认证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组织现场审核。
审核包括对企业的生产工艺、检测设备和质量管理体系等的评估。
3.样品测试:在现场审核的基础上,认证机构会对样品进行必要的测试。
测试内容包括产品的功能性测试、安全性测试、抗干扰性测试等。
对于特殊类型或者关键部件的产品,可能需要进行更加详细和全面的测试。
4.认证证书和标识:通过审核并且测试结果符合要求后,认证机构将颁发CQC认证证书,并允许企业使用CQC认证标识。
证书的有效期通常是三年,企业需要在有效期届满前对产品进行再认证。
5.监督检查和管理:对已获得CQC认证的企业和产品,认证机构将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监督检查包括现场检查、抽样测试、产品抽检等。
如果发现产品存在质量和安全问题,认证机构可能会要求企业对产品进行召回或停产。
以上是CQC喷水灭火系统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主要内容。
通过CQC认证,可以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提升企业竞争力和市场形象。
同时,CQC认证也为消费者提供了可信赖的产品和服务。
强制性认证消防产品工厂一致性控制程序
强制性认证消防产品工厂一致性控制程序1、目的1.1、确保批量生产产品的结构、工艺、关键件、材料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的一致,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规定的要求。
1.2、对获证产品的更改(包括标准、功能、工艺、结构、材料、关键件)控制,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规定的要求。
2、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消防类CCC认证的产品3、相关标准《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NCA-09C-044:2011《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B16806-20064、术语本规定采用《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的术语,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所涉及的术语。
5、职责5.1、技质部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产品标志的一致性控制,产品的监视和测量及一致性检查,认证产品的变更申报。
5.2、质量负责人负责批准认证产品的一致性要求和变更申请。
5.3、技质部负责认证产品一致性要求及产品结构的一致性控制。
5.4、市场部负责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一致性控制。
5.5、生产部负责所生产的产品一致性控制。
6、程序6.1 产品的一致性要求公司所生产的认证产品应符合下列要求:a)、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检测时的样品一致。
b)、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确认的一致。
c)、认证产品的标志应与型式试验检测报告所阐明的一致。
6.2 产品的一致性控制6.2.1 产品结构6.2.1.1 技术部根据产品的一致性要求负责编制《认证产品一致性规定》,明确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内容及其要求(含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的差异说明),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按《文件控制程序》规定发放到有关部门实施。
6.2.1.2 生产部确保认证产品结构符合《认证产品一致性规定》,不符合《认证产品一致性规定》的按6.7规定进行控制。
046《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喷水灭火系统产 …
编号:CNCA—09C—046:2001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喷水灭火系统产品2001-12-07发布 2002-05-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范围 (2)2 认证模式 (2)3 认证的基本环节 (2)3.1全性能委托检验 (2)3.2认证的申请 (2)3.3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2)3.4认证发证检验 (2)3.5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2)3.6认证后监督 (2)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2)4.1全性能委托检验 (2)4.2认证的申请 (3)4.3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4)4.4认证发证检验 (5)4.5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4.6认证后的监督 (7)5 认证证书 (8)5.1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9)5.2换发新证 (9)5.3复评换证 (9)6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9)6.1认证标志的使用 (9)6.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9)6.3加施方式 (10)6.4加施位置 (10)7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10)7.1认证证书的暂停 (10)7.2认证证书的撤销 (10)7.3认证证书的注销 (11)7.4认证机构定期发布证书暂停、撤销、注销和恢复公告。
(11)8 收费 (11)附件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 0附件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特则 0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各类消防产品。
2 认证模式全性能委托检验+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发证检验+认证后监督(工厂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审核+产品监督检验)。
3 认证的基本环节3.1 全性能委托检验3.2 认证的申请3.3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3.4 认证发证检验3.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6 认证后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全性能委托检验4.1.1 全性能委托检验的送样4.1.1.1 全性能委托检验的送样原则全性能委托检验送样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主型和分型产品其代表性样品为主型产品,分型产品应按相应产品认证特则的要求送样,对其与主型不同部分进行试验;产品按系列产品申请认证时,代表性样品是指对于整个系列的样品而言,检验项目最具覆盖性,检验条件最具严酷性,检验结果最具代表性。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C18-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2014-05-30发布2014-09-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0 引言 (1)1 适用范围 (1)2 认证依据标准 (1)3 认证模式 (2)4 认证单元划分 (2)5 认证委托 (2)5.1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2)5.2申请资料 (2)5.3实施安排 (3)6 认证实施 (3)6.1型式试验 (3)6.2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 (4)6.3认证评价与决定 (5)6.4认证时限 (5)7 获证后监督 (5)7.1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5)7.2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6)7.3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6)7.4获证后监督频次和时间 (7)7.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7)7.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7)8 认证证书 (7)8.1认证证书的保持 (7)8.2认证证书内容 (8)8.3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8)8.4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8)8.5认证证书的使用 (8)9 认证标志 (8)9.1标志式样 (8)9.2使用要求 (9)10 收费 (9)11 认证责任 (9)12 认证实施细则 (9)附件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 (11)0 引言本规则遵循法律法规对消防产品市场准入的基本要求,基于火灾报警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火灾报警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消防水带
编号:CNCA-09C-045:2011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消防水带2011-06-15发布2011-10-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范围 (1)2 认证模式 (1)3 认证的基本环节 (1)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1)4.1 认证的申请 (1)4.2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1)4.3 认证发证检验 (2)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4.5 认证后监督 (3)5 认证证书 (4)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4)5.2 认证证书的保持 (4)5.3 认证证书的变更 (4)5.4 认证范围的扩大 (4)5.5 证书延续 (5)6.认证标志 (5)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5)6.2 加施方式和位置 (5)6.3 变形认证标志 (5)7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5)8 收费 (5)附件1消防水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 (6)附件2消防水带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 (7)附件3消防水带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 (8)附件4消防水带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 (10)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消防水带产品,包括有衬里消防水带、消防湿水带、消防软管卷盘等产品。
2 认证模式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发证检验+认证后监督3 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的申请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发证检验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后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申请4.1.1 申请单元划分4.1.1.1 产品认证的申请单元划分见附件1《消防水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
4.1.1.2 产品单元划分相同且安全结构设计和对产品安全性能有影响的元器件均相同、仅型号不同的产品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
4.1.1.3 不同工厂的产品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2 申请文件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消防水带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Last revised by LE LE in 20212014年第2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的公告为进一步促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科学、规范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方案及要求的通知》(国认证〔2013〕39号),我委现已编制完成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用于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和指导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方的CCC认证数据/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的内容、要求和程序。
现予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编号:CNCA-00C-007)(附件请从认监委网站“最新通知”栏下载)国家认监委2014年1月8日编号:CNCA-00C-007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2014-01-08发布 2014-01-08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引言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117号令)要求,为完善CCC认证数据信息的报送、传递和公开工作机制,规范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认证认可协会、地方质检两局信息报送、传递、公开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2.适用范围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CCC 认证标志管理中心、认证认可协会、地方质检两局等CCC认证各相关方之间相关信息的报送、传递和公开。
3.术语和定义3.1CCC质量基础信息是指用于掌握CCC认证实施的整体情况和质量水平,分析和查找制度实施存在问题和风险因素,进一步完善认证制度所需的各类与CCC认证相关的质量基础信息,主要包括:1)CCC认证证书数据2)CCC质量分析数据CCC认证受理与CB证书转换数据型式试验及监督抽样检测数据CCC工厂检查数据CCC认证证书及获证企业数据CCC认证标志数据CCC工厂检查员数据3)指定实验室检测质量评价数据3.2CCC产品质量监督信息是指地方质检两局开展CCC产品质量监管所需的相关质量信息,具体包括CCC认证工厂检查计划以及证书暂停、撤销、注销等信息。
强制性认证消防产品目录.
GB15308-2006
CNCA-09C-076:2011
水系灭火剂
GB17835-2008
干粉灭火剂
GB4066-2004
超细干粉灭火剂
GA578-2005
二氧化碳灭火剂
GB4396-2005
七氟丙烷(HFC227ea)灭火剂
GB18614-2002
惰性气体灭火剂
GB20128-2006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目录
序号
产品类别
典型产品示例
产品标准
实施规则
1
火灾报警产品
火灾报警控制器
GB4717-2005
CNCA-09C-044:2011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GB4715-2005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GB4716-2005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B16806-2006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GB19880-2005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20517-2006
火灾显示盘
GB17429-1998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GB14003-2005
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
GB12791-2006
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
GB15631-2008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GB15631-2008
图像型火灾探测器
GB15631-2008
点型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
水幕喷头
GB5135.13-2006
湿式报警阀
GB5135.2-2003
干式报警阀
GB5135.4-2003
雨淋报警阀
GB5135.5-2003
水流指示器
GB5135.7-2003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汇总(更新日期:2018年9月)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汇总(更新日期:2018年9月)序号编号版本通用规则名称1 CNCA-00C-001 2008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2 CNCA-00C-002 2009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3 CNCA-00C-003 2013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4 CNCA-00C-004 2013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5 CNCA-00C-005 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6 CNCA-00C-006 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7 CNCA-00C-007 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序号编号版本产品规则名称1 CNCA-C01-01 2014 《电线电缆》2 CNCA-C02-01 2014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电器附件)》3 CNCA-C03-01 2014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4 CNCA-C03-02 2014 《低压元器件》5 CNCA-C04-01 2014 《小功率电动机》6 CNCA-C05-01 2014 《电动工具》7 CNCA-C06-01 2014 《电焊机》8 CNCA-C07-01 2017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9 CNCA-C08-01 2014 《音视频设备》10 CNCA-C09-01 2014 《信息技术设备》11 CNCA-C10-01 2014 《照明电器》12 CNCA-C11-01 2014 《汽车》13 CNCA-C11-01/A1 2014 《汽车(消防车)》14 CNCA-C11-02 2014 《摩托车》15 CNCA-C11-03 2014 《摩托车发动机》16 CNCA-C11-04 2014 《汽车安全带》17 CNCA-C11-05 2014 《机动车喇叭》18 CNCA-C11-06 2014 《机动车制动软管》19 CNCA-C11-07 2014 《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20 CNCA-C11-08 2014 《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21 CNCA-C11-09 2014 《汽车内饰件》22 CNCA-C11-10 2014 《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23 CNCA-C11-11 2014 《汽车燃油箱》24 CNCA-C11-12 2014 《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25 CNCA-C11-13 2014 《车身反光标识》26 CNCA-C11-14 2014 《汽车行驶记录仪》27 CNCA-C12-01 2014 《机动车辆轮胎》28 CNCA-C11-15 2017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乘员头盔》29 CNCA-C11-16 2018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动自行车》30 CNCA-C13-01 2014 《安全玻璃》31 CNCA-C14-01 2014 《农机产品》32 CNCA-C16-01 2014 《电信终端设备》33 CNCA-C18-01 2014 《火灾报警设备》34 CNCA-C18-02 2014 《火灾防护产品》35 CNCA-C18-03 2014 《灭火设备产品》36 CNCA-C18-04 2014 《消防装备产品》37 CNCA-C19-01 2014 《防盗报警产品》38 CNCA-C19-02 2014 《安防实体防护产品》39 CNCA-C21-01 2014 《装饰装修产品》40 CNCA-13C-068 2010 《童车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41 CNCA-13C-069 2010 《电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42 CNCA-13C-070 2010 《塑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43 CNCA-13C-071 2010 《金属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44 CNCA-13C-072 2010 《弹射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45 CNCA-13C-073 2010 《娃娃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46 CNCA-C22-03 2014 《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
(完整版)CNCA-09C-044-2011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
编号:CNCA-09C-044:2011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2011-06-15发布2011-10-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范围 (1)2 认证模式 (1)3 认证的基本环节 (1)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1)4.1认证的申请 (1)4.2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1)4.3认证发证检验 (2)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4.5认证后监督 (3)5 认证证书 (4)5.1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4)5.2认证证书的保持 (4)5.3认证证书的变更 (4)5.4认证范围的扩大 (5)5.5证书延续 (5)6.认证标志 (5)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5)6.2加施方式和位置 (5)6.3变形认证标志 (5)7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5)8 收费 (5)附件1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 (6)附件2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 (10)附件3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 (11)附件4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 (16)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包括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备、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显示盘等。
2 认证模式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发证检验+认证后监督3 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的申请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发证检验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后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申请4.1.1 申请单元划分4.1.1.1 产品认证的申请单元划分见附件1《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
4.1.1.2 产品单元划分相同且安全结构设计和对产品安全性能有影响的元器件均相同、仅型号不同的产品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
4.1.1.3 不同工厂的产品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喷水灭火系统产品
编号:CNCA—09C—046: 2001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喷水灭火系统产品2002-05-01 发布 2006-5-18修订 2006-8-30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范围32 认证模式 (3)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 3.1全性能委托检验 (3)☹ 3.2认证的申请 (3)☹ 3.3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3)☹ 3.4认证发证检验 (3)☹ 3.5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 3.6认证后监督 (3)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 4.1 全性能委托检验 (3)☹ 4.2 认证的申请 (4)☹ 4.3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6)☹ 4.4 认证发证检验 (8)☹ 4.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10)☹ 4.6 认证后的监督 (11)5 认证证书 (14)☹ 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14)☹ 5.2 换发新证 (14)☹ 5.3 复评换证 (14)6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15)☹ 6.1 认证标志的使用 (15)☹ 6.2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5)☹ 6.3 加施方式 (15)☹ 6.4 加施位置 (16)7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16)☹7.1 认证证书的暂停 (16)☹7.2 认证证书的撤销 (16)☹7.3 认证证书的注销 (17)☹7.4 认证机构定期发布证书暂停、撤销、注销和恢复公告。
(17)8 收费 (18)附件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附件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特则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各类消防产品。
2 认证模式全性能委托检验+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发证检验+认证后监督(工厂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审核+产品监督检验)。
3 认证的基本环节3.1全性能委托检验3.2认证的申请3.3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3.4认证发证检验3.5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6认证后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全性能委托检验4.1.1 全性能委托检验的送样4.1.1.1 全性能委托检验的送样原则全性能委托检验送样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主型和分型产品其代表性样品为主型产品,分型产品应按相应产品认证特则的要求送样,对其与主型不同部分进行试验;产品按系列产品申请认证时,代表性样品是指对于整个系列的样品而言,检验项目最具覆盖性,检验条件最具严酷性,检验结果最具代表性。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设备
编号:CNCA—09C—044: 2001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设备2002-05-01 发布 2007-1-09修订 2007-1-25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范围...................................................2 认证模式...................................................3 认证的基本环节............................................. L全性能委托检验........................................... L认证的申请............................................... L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 L认证发证检验............................................. L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 L认证后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L全性能委托检验............................................ L认证的申请............................................... L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 L认证发证检验.............................................L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L认证后的监督..............................................5 认证证书................................................... L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L换发新证.................................................. L复评换证.................................................6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L认证标志的使用............................................ L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L加施方式.................................................. L加施位置..................................................7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 L认证证书的暂停............................................ L认证证书的撤销............................................ L认证证书的注销............................................ L认证机构定期发布证书暂停、撤销、注销和恢复公告。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
编号:CCCF-HZBJ-01(A/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火灾报警产品火灾探测报警产品2014-08-31发布2014-09-01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前言本实施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编号:CNCA-C18-01:2014)制定,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发布,版权归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目录0. 引言 (1)1. 适用范围 (1)2.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1)3. 认证模式选择 (2)3.1 认证的基本模式 (2)3.2 认证模式的具体细化 (3)4. 认证单元划分 (3)5. 认证流程及时限 (3)5.1 认证流程 (3)5.2 认证时限 (3)6. 获证前的认证要求 (3)6.1 认证委托 (3)6.2 型式试验 (5)6.3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检查) (6)6.4认证评价与决定 (8)7. 获证后监督的认证要求 (8)7.1 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 (8)7.2 获证后监督人日 (8)7.3 获证后监督频次 (9)7.4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9)7.5 获证后跟踪检查 (10)7.6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10)7.7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10)7.8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11)7.9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和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11)8. 认证证书 (11)8.1 认证证书的保持与延续 (11)8.2 认证证书的内容 (12)8.3 认证范围的扩大(获证后认证委托) (12)8.4 认证范围的缩小 (12)8.5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13)8.6 证书恢复 (15)8.7 认证证书的使用 (17)9 认证的变更 (17)9.1变更类型 (17)9.2变更程序 (17)10. 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 (18)11. 认证标志 (19)12. 收费依据与要求 (19)13. 与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19)14. 特殊情况认证要求 (19)附件1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典型产品及单元划分原则 (20)附件2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资料 (29)附件3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认证检验规则 (31)附件4 获证后监督的基本要求 (53)附件5 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要求 (59)附件6 评定中心有关收费规定 (71)附件7 认证证书和检验报告样式 (72)附件8 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81)0. 引言火灾探测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编号:CNCA-C18-01:2014)(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作为认证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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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NCA-09C-044:2011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2011-06-15发布2011-10-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范围 (1)2 认证模式 (1)3 认证的基本环节 (1)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1)4.1认证的申请 (1)4.2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1)4.3认证发证检验 (2)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4.5认证后监督 (3)5 认证证书 (4)5.1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4)5.2认证证书的保持 (4)5.3认证证书的变更 (4)5.4认证范围的扩大 (5)5.5证书延续 (5)6.认证标志 (5)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5)6.2加施方式和位置 (5)6.3变形认证标志 (5)7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5)8 收费 (5)附件1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 (6)附件2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 (10)附件3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 (11)附件4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 (16)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包括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备、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显示盘等。
2 认证模式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发证检验+认证后监督3 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的申请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发证检验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后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申请4.1.1 申请单元划分4.1.1.1 产品认证的申请单元划分见附件1《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
4.1.1.2 产品单元划分相同且安全结构设计和对产品安全性能有影响的元器件均相同、仅型号不同的产品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
4.1.1.3 不同工厂的产品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2 申请文件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
4.2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4.2.1 审核内容4.2.1.1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按GB/T19001标准要求进行。
4.2.1.2 产品一致性检查应在生产现场/成品库对申请认证的每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核查其与全性能委托检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的一致性。
4.2.1.3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
4.2.1.4 工厂一致性控制见附件3《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
4.2.2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时间文件审核符合要求的,再进行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4至8个人日。
4.2.3 审核组组成质量管理体系现场审核由指定认证机构安排、组织。
指定认证机构确定审核组长,选择若干名符合要求的审核员组成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组并规定审核时限,审核的具体时间由审核组长确定。
4.2.4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要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式、方法及内容等,按照指定认证机构对该类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4.2.5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报告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审核报告应由参加该次审核的全体审核员及受审核方代表确认签字。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有关资料由审核组长负责汇总,在审核结束后,将全部审核资料(含经审核组长确认的不合格报告)按规定上报指定认证机构。
4.2.6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结论为推荐通过或不推荐通过。
4.2.7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终止本次认证。
4.3 认证发证检验4.3.1 样品认证发证检验样品的选择、送样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规定进行。
检验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
检验的数量及要求见附件4《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
样品应满足以下条件:1)样品基数应满足规定的要求;2)样品必须为本年度或近10个月内生产的;3)至少两人抽封样品并在抽样单上签字;4)工厂负责人在抽样单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确认。
4.3.2 委托方将抽封的样品按规定送达指定检验机构进行认证发证检验。
4.3.3 认证发证检验项目认证发证检验项目按照附件4《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的规定执行。
4.3.4 检验指定检验机构应按规定的检验周期完成产品认证发证的全部检验。
产品认证发证检验不合格的,终止不合格产品认证。
4.3.5 检验报告指定检验机构应按指定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出具检验报告,并按规定时限要求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指定认证机构对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认证发证检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对符合要求的,经指定认证机构证书签发人批准,颁发认证证书。
认证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本次认证。
4.4.2 认证结果的公布指定认证机构应对外公布获准认证的证书信息。
4.5 认证后监督4.5.1 认证后监督频次4.5.1.1 获证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即可安排认证后监督。
认证后监督每12个月内不少于一次。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2) 指定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 有足够信息表明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认证后监督的内容4.5.2.1 监督方式1)监督审核和监督检验;2)监督审核;3)监督检验。
4.5.2.2 监督审核监督审核按指定认证机构规定的监督审核要求进行。
审核场所既可为工厂,也可为流通或使用场所。
监督审核的时间每个加工场所一般为2-4个人日。
监督审核必须进行产品一致性核查。
4.5.2.3 监督检验监督检验项目由指定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确定。
监督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下达要求,指定检验机构按计划实施,并应在规定的检验周期内完成全部检验。
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将检验报告及时报指定认证机构。
监督检验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
4.5.3 指定认证机构根据监督情况做出监督结论,并将监督结论通知证书持有者,监督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督结论为不通过:1)产品一致性核查不符合;2)工厂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审核不通过或不合格项整改时间超过1个月;3)监督检验不合格。
4.5.4 监督结论通过的,指定认证机构保持其证书;监督结论不通过的,指定认证机构按规定暂停或撤销其证书。
4.5.5 监督结论为不通过的,证书持有者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产品认证证书上交指定认证机构,并封存认证标志。
4.5.6 指定认证机构应及时将监督结论向社会公布。
4.5.7 证书持有者应按时缴纳监督费用。
4.5.8 对不能按指定认证机构监督要求接受监督的,指定认证机构暂停并收回认证证书。
5 认证证书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5.2 认证证书的保持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靠通过指定认证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3 认证证书的变更5.3.1 变更的类型5.3.1.1 不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
如:由于产品命名方法的变化引起的获证产品名称、型号变更;产品型号变更、内部结构不变;证书持有者、制造商名称或地址变更;生产厂名称或地址变更(没有搬迁)等。
5.3.1.2 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
如:生产厂搬迁;产品认证所依据的标准、规则等发生了变化;明显影响产品的设计发生了变化(如: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元器件更换);制造商或生产厂的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等。
5.3.2变更程序5.3.2.1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信息或产品时,应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5.3.2.2指定认证机构在接到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后进行审核,核查变更信息或产品与原获证信息或产品的一致性,必要时安排变更工厂确认审核和/或确认检验。
5.3.2.3根据变更确认的结果,按规定程序评定,符合变更要求的,经指定认证机构批准后向证书持有者换发证书或发出变更确认通知。
不符合变更要求的,经指定认证机构准后向证书持有者发出不予变更确认的通知。
5.4 认证范围的扩大证书持有者在原有认证基础上增加新的认证单元和在认证单元内增加新的产品型号,应按本规则4.1.2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审查(必要时安排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或产品检验)、评价,结论为通过的颁发或换发证书。
5.5 证书延续证书持有者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证书延续申请,并按本规则附件2《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的规定提交申请资料。
证书延续工作应按照指定认证机构的有关要求执行。
6.认证标志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循《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 加施方式和位置标志的加施方式应遵循《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认证标志一般应加施于产品明显位置。
6.3 变形认证标志本规则覆盖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7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暂停证书的恢复使用应由证书持有者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申请,指定认证机构按规定进行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或产品检验。
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本规则要求的,指定认证机构批准恢复使用证书。
8 收费认证收费由指定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说明:1.基本原理:探测器类产品的基本原理是指产品的探测工作原理、传感器类别等;控制和指示装置类产品的基本原理是指产品的通讯方式、信号处理方式、内部总线结构、显示方式、关键元器件、工作原理、结构等。
2.基本电路设计:指产品主电路及附属电路的设计。
3.结构:适用于探测器类产品,指探测火灾参数的机械结构(例如点型感烟探测器的迷宫、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启动零件)、防护结构(例如防水、防尘、防爆等)。
4.较大差别:指通过试验验证,试验结果不同(比如:点型感烟探测器的响应阈值不同)。
附件2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消防产品认证委托方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申请,并随附下列资料:1. 委托方/制造商/工厂的资质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有关合作协议;2.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合同书》;3. 全性能委托检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盖章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或产品描述文件);4.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5. 申请认证的产品及使用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标准要求的资料(必要时);6. 产品认证证书(证书延续申请时);7. 其他要求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