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收受处方回扣的刑法适用问题
论医疗领域医生收受“回扣”和“红包”的刑法规制
论医疗领域医生收受“回扣”和“红包”的刑法规制作者:曹锋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摘要】目前医疗领域的贿赂犯罪高居商业贿赂犯罪之首,我国在医疗领域等民生领域的反腐败形势的严峻性。
但是,对于医疗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认定问题,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见解,本文从医疗领域医生受贿现状与刑法规定,普通医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主体认定两部分对医疗领域医生收受“红包”的行为进行探讨。
【关键词】医疗;回扣;红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医疗领域医生受贿现状与刑法规定我国的医疗领域分为国有医院和民办医院,对于国有医院中的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那些在单位的正常运行及国有资产管理上负有领导、组织、管理、监督活动的人员,他们在行使对国家事务的直接管理只能的过程中实施的职务犯罪按照受贿罪定罪处罚。
但是对于普通医生开方收受药厂的回扣的医药行业的潜规则的罪与非罪、此罪彼罪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
2004年,浙江省瑞安市人民医院几十名医生收受药品和医疗器械回扣、总额逾百万元一案就曾遇到类似麻烦,检察机关无法认定医生收受回扣是否构成犯罪。
从竞争法的角度看,医生开方收受回扣属于商业贿赂范畴没有疑问,但关键是在刑法上构成何罪?(一)司法解释颁布前,实践中对于医生收受回扣的处理往往不同国有医院医生受贿行为常按照受贿罪定罪处理。
如2005年福建省福鼎市法院以受贿罪分别判处原为福鼎市某国有医院医师,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药品回扣的被告人华建萍、孙鲁闽、何雪琴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此三人身为国有医院医师,利用职务便利,大量开处药商事先承诺给予回扣的药品给患者使用,从中收受广东中药集团医药代表陈健等有关药商给予的药品回扣款。
该案定性的焦点在于国有医院医生收受药品回扣是否构成受贿罪。
福鼎市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系国家公益性事业单位医生,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国家公益活动,属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被告人客观上实施了利用给患者配药、施药的处方权而收受药商给予的回扣,符合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的特征。
应严格区分医生收取回扣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背职业道 德的行 为 ,故可 对其 实施行 政制 裁或 予
以职业道 德罚 戒 ,而 不应 当受 到刑事 制裁 。现分 析 如下 :
罪 刑 法 定 是 我 国 刑 法 的 最 基本 特 征 。所 谓
“ 罪刑法 定 ” 是法 无 明文规 定 的不为 罪 。 新刑 就 而
机关 工作的人 员,人民法 院 、检察院 、监 察机关 公务论 ,而 成为 受贿 罪主体 。但是 ,在具体 确认 及行政 性公 司如知识产 权局 、中国证监会 、技 术 某 个 医院 领 导 ,尤 其 是 某 个普 通 医 生 是 否具 有 监督局 等部 门从事 公务的人 员。医院 的医生显 然 “ 事公务 ”的 资格而 成为 “ 从 受贿 罪”主体时 , 必 不属于 这一类 人 员,因此 ,这里 就不 展开讨 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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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院长论 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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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南 大学 法 学 院
张 赞 宁
2 0 年 8月 2 06 7日 . 反 商 业贿 赂 高 峰论 坛 上 . 高 人 民 法 院N - 庭 副 在 最 庭 长 裴 显鼎 先 生 发表 了个 人观 点:国有 医 院 医生 开 单提 成 构 成企 业 受 贿 罪 。 他 说 :“ 刑 珐 修 正案 ( ) 7条将 公 司企业 人 受 贿 罪的主 体 扩 太 为 ‘ 《 六 》第 公
维普资讯
笔者认 为 ,裴 先生 的观 点值得 商榷 。
从 媒体 的热播 和 网上 的转 载情形 看 ,裴先 生
的观点在 一定程度 上代表 着一部分 人 的心态和情
绪 。鉴 于裴先 生的特 殊 身份 ,有的媒 体甚 至将 裴 先生的 个人观 点 ,当作 官方意 见或具 有法 律效 力
医院对索要和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行为处理规定
医院对索要和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行为处理规定为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和卫生行风建设的要求,严肃查处医疗服务中的不规范行为,特制订“对索要和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行为的处理规定”如下:l、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要回扣、红包、开单提成,一经查实,将区别不同情节,依据有关法规、纪律和程序,进行严肃查处。
回扣、“红包”的不正当收益,全部没收。
2、区别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款额(款额包括两年内多次收受或发放回扣、“红包”的累计数),区别进行处罚:数额不满1000元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行政处分;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行政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处分;数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行政撤销职务处分。
数额在5000元以上未受到法律制裁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按照《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凡收受回扣、“红包”数额在1000元及以下,有索取等恶劣行为或屡犯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在年度考核中定为不合格;数额在1000元及以下、情节轻微、平时工作表现好,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3、对存在上述行为的医疗卫生人员,视情节及后果,可以同时给予待岗、延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年限、降聘专业技术职务、调岗、扣发奖金、聘用人员解聘、进修人员退回、临时合同人员解雇,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等。
是共产党员的,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4、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情况严重的科室,不得评为先进科室,在文明创建活动中,实行单项否决,并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行风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5、科室以集体名义收受回扣、提成的,根据个人所得和所起的作用,追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学习医生受贿罪“赚回扣”事件心得体会-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学习医生受贿罪“赚回扣”事件心得体会-警示教育心得体会学习医生受贿罪“赚回扣”事件心得体会一、背景介绍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有价证券或者其他利益,为他人提供便利。
医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之一,也面临着受贿罪的风险。
近年来,医生受贿罪案件频发,其中一种常见的情况是医生接受药商的回扣。
本文将结合这一具体案例,对学习医生受贿罪“赚回扣”事件进行深入分析,并得出自己的心得体会。
二、案件分析1. 案发经过:某医院的医生A因接受药商B的高额回扣,涉嫌受贿罪被警方抓获。
医生A平日里负责药品招标、配发等工作,他利用职务之便,与B勾结,收受B给予的巨额回扣。
这些回扣不仅给医院带来巨大损失,也损害了患者的利益。
最终,医生A 因受贿罪被判刑。
2. 案件启示:a. 药品回扣引发的问题:医生接受药商回扣的行为,违反了职业道德和医疗伦理,严重地侵害了患者的利益。
药商为了争夺市场份额,常常采取回扣的方式向医生行贿,使得医生在选择药品供应商时偏向于给予回扣的药商,从而牺牲了患者的治疗效果和安全性。
b. 医生职责的责任:医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是保障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服务于患者和社会。
然而,一些医生为了个人利益而背弃职责,接受回扣,导致患者无法享受到公平公正的医疗服务。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了国家法律,也伤害了社会信任和道德底线。
c. 法律对医生受贿的处罚: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很明确,医生受贿罪具体涉及到的对象、数额以及处罚都有详细规定。
医生受贿罪的处罚力度有所增加,是对此类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以维护医患关系的正常秩序和公平公正的医疗环境。
三、心得体会1. 遵守职业道德与医疗伦理医生应当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医疗伦理,将患者利益放在首位。
医生的职责是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而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牺牲患者的利益。
面对腐败陷阱,医生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守职业操守,不受外界利益的诱惑。
医药回扣法律对策
浅析医药回扣的法律对策摘要:近些年来,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事件层出不穷。
医药回扣问题已经成为医药行业中心照不宣的行业潜规则,这直接导致了药价虚高、看病贵,对社会民生造成了明显的负面影响。
当前我国政府积极治理和打击医药回扣行为,但治理这个由复杂利益链条钩织成的行业潜规则面临着诸多困难,取证难和收受回扣主体法律定性方面等都有很多问题有待解决。
笔者通过单独采访部分医药代表和药店经营者及医院药剂师的方式,取得了第一手的实证材料。
通过具体分析医药回扣产生的主要环节及制度上的漏洞,并针对这些环节提出了法律治理策略。
以期在法律制度层面为治理医药回扣问题提供一些观点与建议,对该行为进行规范和打击,实现标本兼治,适应社会医疗改革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医药回扣;法律对策一、医药回扣现状简述医药回扣指医院药品医务人员、采购及管理人员,在诊疗及采购的过程中,药品生产商或代理商按一定比例支付给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佣金。
药品在购销过程中的回扣具有商业贿赂性质,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应予打击和取缔。
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多次曝光出多家医疗机构中,几十甚至数百名医生利用手中处方权收取医药公司、医药代表回扣的违规事件。
其实,这些事件仅仅是冰山一角,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回扣早已是行业中不成文的潜规则。
据调查,国内药品的零售价多为生产成本的10倍左右,有的甚至高达20 多倍。
为何药品成本与销售价格差距如此大,分析其原因:药商首先要支付医生大笔回扣,再加上其用于宣传、公关等方面的费用,最终导致了药价虚高,从而引起了如今医疗价格畸高、老百姓看不起病等社会矛盾。
二、现有法律对”医药回扣”治理的缺位有利益的地方就有市场,回扣行为在如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是无处不在的。
药品是一种关乎人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其特点决定了它既要满足社会公共健康的需要,又不得不追求经济利益满足自身的发展。
当前,医药回扣问题屡禁不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法律缺位:1、处方权滥用没有相关法律制度加以规制,医疗体制和医药行业行政监管松懈由于历史及国情等因素,我国对医疗事业的投入占gdp的百分比非常低,医院主要靠自己创收医疗机构为弥补经费上的空缺,医生的收入很大程度取决于病人的医药费,这客观上造成了”以药养医”的体制。
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回扣的刑事责任刍议
摘
要: 处方权是执业 医师 的法定权 利 , 不具有公权 力的性 质。 医生利 用处方权收取 回扣 对 医院 药品管理 不会 产
生决定性作 用, 如果将这种违 背 医学职业伦理 , 《 业 医师 法》 《 违反 执 和 药品管理 法》 的行为上 升到刑 事法律 责任 ,
既 不 符 合 犯 罪 的 构成 要 件 , 时也 违 背 了刑 罚谦 抑 原 则 。 同 关 键 词 : 方权 ; 处 回扣 ; 法 谦 抑 刑 中图分类号 :94 D 1 文 献 标 志码 : A 文 章 编 号 :09— 9 7 2 1 ) 1 0 9 10 3 0 (0 1 1 — 07—0 3
或 者 “ 方 费” 处 。有 的医 院把 处方 费 、 查 费 与医 生 检
的奖金 挂钩 , 院本 身 从 制度 上 包 庇 、 容 、 至鼓 医 纵 甚
仅违反了《 医务人员 医德规 范及实施 办法》 规定 的
伦 理道 德 , 其违 法性 也不 容 置疑 。早在 19 99年 实施
励医生多开大处方 , 多开检查 , 诱使普通医生对患者 过度 用 药和治 疗 。可见 , 医生 的回扣 , 即可能 来 自于 药企或医药代表 、 也可能来 自于其他医疗机构 , 更有
9 8
长
春
大
学
学
报 Βιβλιοθήκη 第 2 卷 1并 没有相 应 的 回报 , 会 导致 他们 的心 理 失衡 。医 也
3 普 通 医生 收 取 回扣 的 刑 罚 分 析
对 普通 医生 收取 回扣行 为 的刑 罚 定 性 问题 , 争
生 利用 开处方 的便 利 条 件 , 具 疗 效相 同或 类 似 的 开 具有 高 回扣 的药 品 , 不会 影 响治疗 效果 和治疗 方案 ,
国有医院医生“开处方收回扣”行为的认定
动,属于单纯的体力劳动或技术活动,而不是对国家和社会 事务的管理活动 。劳务不受财产所有制性质 的限
制。对 于以特殊劳动为他人提供服务 的人员 ,尽管他们 所在的单位可能是 国有单位 ,即便 他们 也具有 国家
工作人员的身份 ,但是他们从事这些专业服务时 ,并不具有任何公权力的属性 。因此,国家工作人 员作 为
产的活动,属于从事公务 。那些不具备职权 内容的劳务活动 、技术服 务工作 ,如售 货员 、售票员等所从事
的工作,一 股不认 为是公务 。”由此可见 ,公务具有管理性和职权性的特 点。国家公务活动表现为职权性
的管理活动 。
而劳务是与公务相对而言的一个概念。一般认 为,所谓劳务是指直接从事物 质生产活动和 劳动服务活
① 杨威 :《“从事 公务 ”问题刍 议—— 由医生 利用 处方 权 收取 回扣 行为 定性 问题 引 发 的思考 》,载 《中国刑 事法 杂志 》2004 年第 6期 ,第 53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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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察 官 论 坛
《犯罪研究》2009年第 3期
(一 )对 “公 务 ”的 分 析
根据最 高人 民法院 2003年 11月 13日印发的 《全 国法 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 》的规
《犯罪研 究》2009年第 3期
检 察 官 论 坛
国有 匿 “开处方收回加"行 的 定
王 涛
近年 来,医药流通领域 中医生利用 开处方的职务便利 收受 回扣 的行 为 日益严重,并 已成 为医药行业公 开 的秘 密和 医药市场 的 “潜规则 ”。然而,对 于国有医院医生开处方收 回扣的行为性质,理论界和司法界一 直存在争议 。为有 效规 范我 国的医药管理秩序和医生职业操 守,打击收受处方回扣 的医疗 腐败 行为,最高人 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于2008年 l1月20日颁布的 《关于 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 问题的意见》 第4条第3款规 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 ,利用 开处 方的职 务便利 ,以各种 名义非 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 、 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 品销售方财物 ,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 ,数额较大的 ,依照刑法 第163条 的规 定,以非国家工作人 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
关于严禁索要和收受“红包、回扣”的规定
关于严禁索要和收受“红包、回扣”的规定第一条为增强职工的职业道德意识,规范职业行为,倡导诚实守信、敬业爱岗精神,提升服务质量,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索要和收受“红包”,是指患者在医疗单位诊疗期间,经治医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款的规定,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接受患者钱物。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索要和收受“回扣”是指在医药购销中医务人员或从事采购、管理的医院工作人员接受商业贿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款的规定,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指收受或向卖主索要佣金,包括医务人员向患者推销药品与器材、患者直接向厂家购买而从中收取佣金或其他工作人员向厂家、店家收取佣金等)。
第四条各科室在与新入院患者及家属签订《医患协议书》时,必须详细向患者及家属宣教“医生拒收红包”事项,取得患者及其家属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医务人员收到“红包”,应立即退还病人,并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还的,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报告科室负责人或医院纪检监察部门,由医院相关人员负责告知并退还给病人,无法退还的,上缴医院作为医院医德医风奖励基金。
第六条医务人员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告知、不上缴的,视为收受“红包”。
一经查实,除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责成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和追缴“红包”外,处以“红包”金额10倍的扣奖,给予待聘、当年度考核不合格,两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情节严重,收受“红包”一次金额(包括折合金额)在壹千元以上或收受“红包”两次以上的,在接受上述处理的基础上,给予当事人降聘专业技术职务一年的处理,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执业医师资格或护士连续注册资格,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对索要“红包”的,从查实之日起,给予当事人降聘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三年内考核不合格、取消个人评优、评先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作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处理。
医院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处理制度(最新版)
医院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处理制度(最新版)一、总则为了加强医院管理,规范医院工作人员的执业行为,维护患者权益,保障医院正常运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本制度所称“红包”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给予医院工作人员的财物,以期望获得更好的医疗服务或优先安排治疗等不正当利益。
本制度所称“回扣”是指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厂家、销售商或供应商给予医院工作人员的财物,以期望医院工作人员在采购药品、医疗器械时给予优先考虑或提高药品、医疗器械的销售价格。
三、处理原则医院工作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不得收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厂家、销售商或供应商的“回扣”。
医院工作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医院工作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医院管理制度,不得违反医院的规定,不得损害医院的利益。
四、处理措施医院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收受“红包”或“回扣”的,医院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1.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并退还收受的“红包”或“回扣”。
2.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并退还收受的“红包”或“回扣”,同时扣除一定数额的奖金。
3. 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并退还收受的“红包”或“回扣”,同时扣除一定数额的奖金,并停职检查。
4. 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并退还收受的“红包”或“回扣”,同时扣除一定数额的奖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五、监督与执行医院成立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对医院工作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医院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本制度规定,积极配合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由医院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解析医务人员收回扣构成受贿的司法解释
罪行为是具 有严 重社 会 危 害性 的行 为 , 而一 般
违法行为 的社会危 害性 尚没有 达到这样严重 的 程度 。近几年 以来 , 医生收受 回扣人数 之多 、 数 额之 巨大 , 以及 由此 而对 其 医务 工作 与对 社会
风气影响之恶劣 , 足以表 明“ 都 医生收受 回扣具 有严重 的社会 危 害性 ” 并 且这 种 “ , 医生 收受 回 扣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已经达 到犯罪 的程度 ” 从 ,
收 稿 日期 :00— 6—3 21 0 0
作者简介: 孟庆华 (99 , , 1 一)男 山东济南人 , 5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 法学博士 , 硕士生导师, 中国人 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王 法 (93一)男 , 18 , 辽宁葫芦岛人 ,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第 3期
而完全有必要将 医生收受 回扣 以受贿论处 。
二 、 决 了 医 务 人 员 利 用 开 处 方 解 收 受 回扣 构 成 受 贿 的罪 与 罪 之争
在认 为 医生 收受 回扣构 成受 贿 观点 中, 又 有两种定性 意见 :
有5 6名 收 取 了 医药 代 表 的 回扣 , 金额 高达 总 10多万元 , 中骨科 一 名大 夫上 缴 20 1 其 0 3年一 个年度 收受 的 回扣就高达 1 O多万元 。5 其原 L究 因之一是 , 长 时期 内刑法 方 面没 有关 于 医生 很
河 北工业大学学报 ( 科版 )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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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 商业贿赂适用 意见 》 的颁行 肯定 了医
生收受 回扣构成受贿 , 就直接否定 了“ 这 医生收 受 回扣不构成 受贿 ” 的种种 理 由与观 点 。近 年
来 , 全 国范 围 内, 次 曝 光 出 多家 医疗 机 构 在 多 中, 几十甚 至数 百名 医生 利用 手 中处 方权 收 取
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的法律界定
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的法律界定作者:熊太峰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5期摘要回扣行为是药品消费畸高,医院药品价格一直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但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却缺乏对这一行为的有效控制。
本文拟从分析商业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入手,对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的行为从主体、客体和客观方面进行论证和法律界定。
关键词商业受贿医务人员回扣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02-02对医务人员收受医药回扣的行为,我国现行的制度主要是从道德层面和行政处罚的角度进行规制。
收受医药回扣,为病人开“大处方”,既违背了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也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
在《刑法修正案六》出台以前,我国法律对这一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来实现的。
2006年6月29日全国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有学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六)》的颁布实施意味着普通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的行为将被上升到商业受贿罪的高度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笔者认为,在当今医药回扣比较普遍,看病贵已然变成了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的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未免太过于笼统和模糊,将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的行为一概地界定为商业受贿显得过于牵强。
下面,笔者将从分析商业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入手来界定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的法律性质。
一、商业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63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新-医生收取回扣的法律规制 精品
医生收取回扣的法律规制黄小峰西南政法大学03级法律硕士一.引言2019年初,浙江省瑞安市检察院在抽查瑞安市人民医院药品的过程中,震惊地发现该院200多名医生中,有56名收取了医药代表的回扣,总金额高达110多万元。
随后,关于这些涉案医生如何处理是涉嫌犯罪进入司法程序亦或仅仅视为违纪行为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处罚,也在法律界引发了争议。
其实,这一事件仅仅是冰山一角,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回扣早以是公开的秘密。
据报道,国内新药的零售价多为生产成本的10倍左右,有的甚至高达20倍。
如此高额的利润就是为了有足够的空间去支付回扣、公关等费用。
药价虚高、老百姓看不起病等社会矛盾在很大程度上就归咎于此。
在一个民主法治国家,根治这一社会顽疾药方之一即是利用法律途径予以规制;本文分析了回扣行为应承担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主张三者并用,并对相关法律进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从而更好地对医生收取回扣行为起到防范与打击的作用。
二.医生收取回扣行为的成因回扣行为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曾经被经济学家称为市场经济的润滑剂,它是市场竞争所导致的一种正常现象。
说它正常,是因为回扣行为并非中国特色,世界各个市场经济国家皆有回扣行为存在。
但是,存在的并非一定合理。
适度的回扣行为能否对经济产生润滑作用,还有待探讨;而过度的回扣行为的有害性却是毋庸置疑的,它必将导致市场竞争的无序和人们道德的沦丧。
对于将仁爱救人、赤诚济世作为事业准则的医疗工作者来说,利用医疗技术来谋取私利更是历来被医学伦理所唾弃。
正如《胡佛兰德氏医德十二》第一条所言医生活着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了别人,这是职业性质所决定的。
之所以造成现在医药领域里,回扣泛滥成灾,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第一,在意识形态上,市场经济的功利思想使医生产生了不平衡心理。
在我国,医生虽然社会地位高,但收入相对来说比较少;这就自然而然使得医生在与他人比较后产生心理上的落差。
很多人认为,国家没对医务人员给予足够的报酬,捞取外快是一种天经地义的行为。
普通医生拿回扣是否构成犯罪
普通医生拿回扣是否构成犯罪医生开处方拿回扣非常普遍,是公开的秘密,社会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由于我国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对这类行为查处不力,非常混乱,有的地方认定为受贿罪予以处罚,有的地方则不认为是犯罪而只作行政处罚。
比如2006年1月27日,河北省顺平县法院对该县医生集体收受药品回扣案作出一审判决,包括内二科正副主任在内的六名医生被判犯有受贿罪,同时顺平县法院认定本案中的四名药品推销人员均构成行贿罪。
又如2004年浙江瑞安市检察院查出了瑞安市人民医院56名医生收取了110万元药品回扣,最后只对几个担任行政职务的医生定罪判刑,绝大多数的医生只受到了行政处罚。
现实中,尽管很多地方查出了不少医生回扣问题,但真正能受到法律制裁的只有部分担任领导职务的医生,对于没有领导职务的普通医生由于主体身份问题,处理不一。
一、普通医生是否为受贿罪主体的三种基本观点在刑法学界,对于国有医院的普通医生开具处方收受回扣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国有医院的普通医生是否属于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争议,归纳起来有三种观点:(一)否定普通医生为受贿罪主体的观点普通医生受贿在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并且普通医生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因而不能够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理由如下:1、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才是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意义上的“从事公务”是指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活动。
公务活动的本质是一种管理活动,具有国家权力性和管理性。
医生的处方权只是其从事业务活动的一种资格,就如同教师持有教师证一样,处方行为其本身是一种技术、服务性质的活动,不具有权力性和管理性。
因此普通医生开处方不是“从事公务”,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但是如果是医院的院长、科室主任、科长等具有行政职务的人员实施了收受回扣的行为,则当然构成受贿罪。
2、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普通医生开处方收回扣是否构成受贿罪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
医院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的处理规定
医院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的处理规定为了加强医院行风建设,进一步杜绝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卫健委《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红包”是指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医疗活动中以各种名义收受有关单位或患者、家属馈赠的礼金、有价证券、物品等。
“回扣”是指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药品、设备、一次性卫生材料、植入式器械、试剂及其他物资等购销中帐外或暗中收受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物品,或到药械生产经营企业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或接受药械生产经营企业邀请的境内(外)旅游,或在医疗活动中收取临床促销费、开单费(因介绍住院、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而收取的费用)、处方费、统方费、转诊费(因介绍到其他医疗单位检查、治疗而收取的费用)等。
第二条医务人员不准收受“红包”、回扣。
对于因故未能拒绝收受的“红包”、回扣,当事医务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并上交党办或纪检监察处(节假日时报告并上交院总值班),逾期不交的,按收受论处。
第三条医院纪检监察处按有关规定受理“红包”、回扣的举报投诉。
举报提倡实事求是地署名举报,医院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纪检监察处有诉必查,查实必处。
纪检监察处收到反映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行为的举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一)由纪检监察处对被举报人员进行谈话警示教育,记录在案;被举报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纪检监察处留存。
(二)若收到不同举报人对同一医务人员的两次举报,纪检监察处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在全院进行通报批评。
(三)若收到不同举报人对同一医务人员的三次举报,纪检监察处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年以下的停止其医疗行为的处理,直至取消其执业医师资格。
(四)被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延缓职称(职务)晋升或聘任,直至作出解除聘任处理。
医生收取回扣的法律规制
医生收取回扣的法律规制以下是关于医生收取回扣的法律规制,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黄小峰(西南政法大学03级法律硕士)一.引言2004年初,浙江省瑞安市检察院在抽查瑞安市人民医院药品的过程中,震惊地发现该院200多名医生中,有56名收取了医药代表的回扣,总金额高达110多万元。
随后,关于这些涉案医生如何处理:是涉嫌犯罪进入司法程序亦或仅仅视为违纪行为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处罚,也在法律界引发了争议。
其实,这一事件仅仅是冰山一角,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回扣早以是“公开的秘密”。
据报道,国内新药的零售价多为生产成本的10倍左右,有的甚至高达20倍。
如此高额的利润就是为了有足够的空间去支付回扣、公关等费用。
药价虚高、老百姓看不起病等社会矛盾在很大程度上就归咎于此。
在一个民主法治国家,根治这一社会顽疾药方之一即是利用法律途径予以规制;本文分析了回扣行为应承担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主张三者并用,并对相关法律进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从而更好地对医生收取回扣行为起到防范与打击的作用。
·二.医生收取回扣行为的成因回扣行为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曾经被经济学家称为“市场经济的润滑剂”,它是市场竞争所导致的一种正常现象。
说它正常,是因为回扣行为并非“中国特色”,世界各个市场经济国家皆有回扣行为存在。
但是,存在的并非一定合理。
适度的回扣行为能否对经济产生润滑作用,还有待探讨;而过度的回扣行为的有害性却是毋庸置疑的,它必将导致市场竞争的无序和人们道德的沦丧。
对于将仁爱救人、赤诚济世作为事业准则的医疗工作者来说,利用医疗技术来谋取私利更是历来被医学伦理所唾弃。
正如《胡佛兰德氏医德十二》第一条所言:医生活着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了别人,这是职业性质所决定的。
之所以造成现在医药领域里,回扣泛滥成灾,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第一,在意识形态上,市场经济的功利思想使医生产生了不平衡心理。
在我国,医生虽然社会地位高,但收入相对来说比较少;这就自然而然使得医生在与他人比较后产生心理上的落差。
浅析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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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 责 任 。但 是 , 当时 的《 法 》 并 没 有 明 确 的“ 业 贿 赂 罪 ” 刑 中 商
该 追 究 何 种 责 任 的相 关 争 论 却 屡 见 不 鲜 2 0 0 6年 6月 2 9目《 刑 法 修 正 案 ( ) 通 过 以后 , 生 部 与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协 商 , 定 六 》 卫 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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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回扣行为的法律思考
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回扣行为的法律思考【摘要】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回扣是一种严重影响医疗行业正常秩序的不法行为。
本文通过对医生收取回扣的法律定义、医生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医疗机构对医生行为的监管、患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责任以及处方权滥用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我们认为,医生收取回扣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生行为的监管,保护患者权益,对处方权滥用者应追究法律责任。
应加强法律应对措施,加剧道德责任,同时公众监督和法律规范也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有效途径。
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和严格监管,希望通过对此问题的深入研究能够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并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规范,提高医疗行业的整体水平与良好秩序。
【关键词】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回扣、法律思考、违法行为、监管、患者权益、法律责任、处方权滥用、法律后果、法律应对措施、道德责任、公众监督、法律规范1. 引言1.1 背景介绍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回扣行为已经成为医疗领域的一个严重问题。
在医疗行业中,医生拥有处方权,可以向患者开具处方药物。
一些医生利用这一权力,收取药企或药品代理商的回扣,使得患者在购买药品的过程中遭受不公平待遇。
这种行为不仅伤害了患者的利益,也损害了整个医疗行业的声誉。
医生在执业过程中,应该以患者的健康为首要考虑,而非以牟取私利为目的。
对于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回扣的行为,必须进行严格的法律界定和监管。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回扣行为进行探讨,分析其是否构成违法,医疗机构对医生行为的监管情况,以及患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展开讨论。
将提出相关的法律应对措施,以防止医生滥用处方权,损害患者权益,提高医疗行业的整体规范和信誉。
1.2 问题引入医生作为医疗行业中的核心人员,在处方权这一环节拥有重要的权力。
近年来却频频出现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回扣的现象。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医生的职业道德,更严重损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和医疗秩序。
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回扣行为不仅是道德上的败坏,更可能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回扣的刑事责任质疑
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回扣的刑事责任质疑摘要:处方权是执业医师的法定权利,不具有公权力的性质。
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回扣对医院药品管理不会产生决定性作用,如果将这种年违背医学职业伦理,违反《执业医师法》和《药品管理法》的行为上升到刑事法律责任,既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也违背了刑罚谦抑原则。
关键词:处方权;回扣;刑法谦抑随着我国第三部门的兴起,公共服务主体的不断扩大,近年来,具有非公务性质的受贿案件也越发普遍,医疗行业等特殊群体的受贿现象,成了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焦点。
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回扣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规定的伦理道德,其违法性也不容置疑。
早在1999年实施的《执业医师法》(第37条)和2001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91条)就已规定了医生吃回扣需要承担警告、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行、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法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执业医师法》和《药品管理法》都有“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医生吃回扣的行为,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实施前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笔者认为,《意见》将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分别以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定罪处罚,符合刑事犯罪构成,争议不大。
但是,如果将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缺乏犯罪构成要件,同时也不符合刑法的谦抑原则。
本文试图从这一行为的成因、对医药销售的影响、处方权的性质以及犯罪构成等方面对其进行剖析。
一、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回扣的成因分析复杂的社会背景和畸形的医疗体制等综合因素,决定了医生获得回扣的途经和方式也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
对普通医生来说,可以利用开处方的便利直接获得“开单提成”,这也是普通医生获得回扣的最主要方式。
他们也可以参与新药的药理试验,以获得药企的“赞助”,还可以利用职业便利,诱使患者到其他医院就医或检查,从而获得“介绍费”或者“处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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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收受 药 品 回扣 案作 出一审判 决 , 包括 内二科 主任 在内 的 6名 骨 干 医生 被 判 犯有 受 贿 罪 。 由于 这 6 名 医生的受 贿金 额均不 足 1 0 0元 , 00 且案 发后 退赃 积极 , 因此 免 予刑 事处 分 。 同时 , 平县 法 院认 定 顺 本案件 中的 4名 药 品推 销人 员均构 成行 贿罪 , 也被 免予刑 事处 分 。
适 用 “ 贿 罪” 以刑 事 处 罚 存 在 司 法 争 议 。 对 此 , 法 实 受 加 司
践 中也是做 法不一 , 以致这 种行 为长期 以来得不到 有效规
制 。 本 文 试从 现 实的 两 个 案 例 谈 起 , 出 关 于 医生 通 过 处 引
院工 作 , 却拿 了药商 回扣达 十几 万元 的瑞安 医院的 那位 骨科 医生 却 至今未被 追究任 何刑 事责 任 , 不 更 用说 涉 入此案 的其他 数 十名 医生 。对 此 , 安官 方 瑞 的解 释是 “ 医生 利 用处 方 权 收 受 药 品 、 械 回扣 究 器 竟算 不算受 贿 , 司法 界对 此 有 争 议 , 高法 和最 高 最 检 也没 有专 门 的司法解 释 。 ” 案例 2 河 北省顺 平县 医院 案 、 据顺 平 县 检 察 院 查证 , 家 县 医 院 20 这 0 3年 9 月 至 20 0 5年 4月 间 的十几 万 张处 方 中 , 药商 共 推 销 回扣 药 品 2 0多 种 , 回扣 的 涉 案 医 生 7 拿 1人 , 9 %有处 方权 的医 生甚 至 一些 骨 干 科 室 的 医生 参 0
方 收 受 回 扣现 象 的 刊 法 思考 , 着 指 出 关 于 处 方 回 扣 的 法 接
律争议的几种学说 , 出以受贿 罪论处存在的法律矛盾 , 提 最 后提 出立 法 完 善 对 策 。 [ 关键词 ] 回扣 ; 处方权 ; 法律适 用 ; 完善 [ 中图分类 号] F 3 [ D 66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0 8 6 82 0 )5— 0 2 3 10 —8 2 (0 60 0 5 —0
近年 来 , 医药流通 领域 中“ 回扣 ” 等不正 当竞 争 行 为盛行 , 医生 收 回扣 现象 已成 了 医药行业 公 开 的 秘密 和 医药市 场 的“ 浅规划 ” 。然 而 , 对于 医生 利用 处方 权收 受 回扣能 否 以受 贿罪论 处 , 法学界 存 在争 议, 司法 实践 中也是 做法 不一 。如何 有效 地规 范我 国的医药 管理 秩序 和医生 的职业 操 守 , 打击 收 受处 方 回扣 的医疗 腐败 行 为 , 对 我 国的 立法 来 说 , 这 将 是不 可 回避 的问题 。本文 从现 实 的两 个案 例 人手 , 试 图对处 方 回扣 的法 律 适用 以及 立 法 完善 提 出个 人 意见 。 问题 的提 出
上 述两 个案 例 , 是 医生 通 过 开处 方 吃 回扣 , 都 但 处罚 迥 异 。对 负 有 管 理 责 任 的 院 长 、 长 等 人 科 员 , 以 以受 贿罪 论 处 , 对 单 纯具 有 处 方 权 而无 可 但 职务 的医生 , 用处 方 权 牟 利 能否 定 罪 , 地法 院 利 两 却作 出 了不 同的判 决 。可 见 我 国对 医生 利 用处 方 权吃 回扣 这类案 件还存 在着适 用 法律 混乱 的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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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西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第 2 卷第 5期 1
20 0 6年 9 月
J NAI 0F ( A 01 , I NGXIADMI RATI NI VE
C D NS TUTE 0F P RE I TI 0L TI S A I C ND W LA
一
、
医生吃 回扣现 象 已屡 见不 鲜 , 于 医生 的处罚 对 情况 各地 又是 如 何 办理 的 呢?让 我 们 来看 两 个 真 实 的案例 。 案例 l 浙 江省瑞 安市人 民医 院案 、 据瑞 安 市检察 院查证 : l 月 的时间 里 , 在 9个 人 民医 院竟 然 有 5 6名医生 在购 买药 品和 医疗 器 械 时 收取 了药商 的 回扣 , 总金 额高达 l0多万 元 。骨科 1 和感 染科 更 成为 了 “ 灾 区 ” 重 。科 室 医生 无 一例 外 地 收受过 回扣 。数 额最 高 的是一位 骨科 医生 , 他在 年时 间 内竞 拿 了 l 7万元 的 回扣 , 一位 是外 科 另 党 支 部 书 记 林 某 , 近 两 年 的 时 间里 , 收 受 了 在 共 l. 16万元 的 回扣 。 20 0 4年 8月 , 受 贿赂 8万元 的原 瑞 安 人 民 收 医院药 剂科科 长钟 成城 , 被瑞 安人 民法 院 以受 贿罪 审判处 有期 徒刑 5年 6个月 。相 比之 下 , 同在 医
V0 1 NOΒιβλιοθήκη 5 L2 . . S p. 0 e 20 6
医 生收 受 处 方 回 扣 的刑 法适 用 问题
刘 国敏
( 华东政法学 院 , 上海 204 ) 0 0 2
[ 摘
要】 近年来, 医院 医生通过开处方收受药品回扣 ,
已是 公 开 的秘 密 。 医 生 收 受 处 方 回 扣 是 违 法 行 为 , 是 否 但
与其 中 , 涉案 金额达 2 0多万元 。 20 年 1 04 2月 2 日, 平 县 检 察 院就 此 案 向 8 顺 顺 平县 法 院提起公 诉 , 某等 4名 药商在 推销药 品 杨
过程中, 采用 向有 处 方 权 的 医生 提 取 回扣 的方 法 , 向医生 行贿 数 额 较 大 , 行贿 罪 被起 诉 ; 某 等 6 以 姚 名 医生利用 职务 之 便 , 收受 药 商 药 品 回扣 , 数额 较 大, 以受贿 罪被起 诉 。 今 年 1月 1 7日, 平县 法 院 对顺 平 县 医生 集 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