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3年)
(91)建建工字第25号 建城[1991]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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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文件名称
97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98 关于加强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通知
99 关于加强城市机动车辆停车场建设的通知
100
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贯彻《全民所有制建筑安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 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30 关于印发《对建筑企业资质审查中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31 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审查中几个问题的意见
32 关于发布《混凝土建筑构件厂营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33 关于印发城乡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技术业务人员培训工作规划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34
关于印发《建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级建筑企业及混凝土建筑构件企业 标准》(试行)的通知
(84)城园字第203号
89 关于颁发《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判废暂行规定》的通知
(85)城公字第180号
90 关于颁发《城市煤气工作暂行条例》和《发展城市煤气的技术政策》的通知
(85)城字第325号
91 关于颁发《城市节约用水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86)城城字377号
92 关于加强城市煤气安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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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建办[1999]50号 建办[2001]103号 建办〔2004〕107号 建办〔2011〕35号 建办厅〔2010〕36号 建办综〔2003〕33号 建法〔2004〕110号 (85)城科字第212号 (87)城科字第268号 (87)城科字第543号 (87)城科字第83号 (88)建科字第330号
52 关于换发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53 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
建筑施工企业法律法规清单
法律法规清单(全国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二节从业资格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发包第三节承包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房地产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颁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颁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1月日颁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3月5日颁布闲置土地处理办法1999年4月28日颁布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0月27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月1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颁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颁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1983年6月4日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9月日颁布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1983年8月8日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1983年8月8日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颁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4月日颁布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8日颁布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1999年4月日颁布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颁布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5月9日颁布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7月1日颁布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1996年1月5日颁布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8月29日颁布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0年1月21日颁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日颁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1998年12月7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日颁布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法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1998年5月12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月21日颁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1月3日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12月4日颁布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1990年5月19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颁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2003年1月21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附录(上)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附录(下)2003年1月3日颁布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03年2月20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颁布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1998年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颁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1998年颁布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颁布《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3月3日颁布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建筑市场管理规定1991年月21日颁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1994年6月日颁布加强建筑幕墙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1997年颁布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查办法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1997年4月2日颁布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颁布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2000年8月日颁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21日颁布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003年4月8日颁布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2003年颁布关于印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27日颁布关于印发《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27日颁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颁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试行办法2003年5月30日颁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6月日颁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6月26日颁布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2003年6月26日颁布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2003年5月日颁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7月25日颁布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501020012001年7月31日颁布建设部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2003年月日颁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2003年12月30日颁布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2003年12月4日颁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1日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2月3日颁布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1月9日颁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4年5月日颁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7月6日颁布建设部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6月30日颁布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2004年6月30日颁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颁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4年6月30日颁布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2004年7月20日颁布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颁布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颁布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2004年7月日颁布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4年7月日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4年8月日颁布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2004年8月27日颁布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试行)2004年10月日颁布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0月日颁布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2004年8月6日颁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4年月1日颁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4年月1日颁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年10月20日颁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月日颁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2004年12月1日颁布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试行)2004年12月31日颁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12月28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月12日颁布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1月7日颁布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2月日颁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2005年3月1日颁布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2005年1月31日颁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日颁布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1月28日颁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2月4日颁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05年4月12日颁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5月8日颁布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2005年5月12日颁布建设部信访工作管理办法2005年4月28日颁布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颁布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2005年7月20日颁布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05年8月4日颁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确认技术规范2005年8月5日颁布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8月9日颁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2005年8月31日颁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颁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8月日颁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2005年10月日颁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2005年10月31日颁布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月10日颁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12月31日颁布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0日颁布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0日颁布电梯应急指南2006年1月4日颁布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5月2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1999年1月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2006年6月日颁布《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颁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颁布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8月日颁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7月27日颁布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8月19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7月3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国土资源部科技创新审查实施办法(试行)2006年9月5日颁布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2006年9月4日颁布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2006年9月5日颁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8月30日颁布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6年8月30日颁布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1月1日颁布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2006年10月8日颁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日颁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日颁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日颁布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2006年月日颁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9日颁布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月09日颁布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颁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1月日颁布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12月29日颁布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01月19日颁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7年08月26日颁布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08月2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08月30日颁布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公用建管面积分摊规则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1992年7月27日颁布关于对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2003年1月30日颁布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2003年2月日颁布关于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调研的紧急通知2003年2月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19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20日颁布关于防止施工坍塌事故的紧急通知1999年7月9日颁布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围墙安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紧急通知2001年7月10日颁布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关于严肃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贯彻《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颁布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2003年12月4日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3年4月3日颁布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4月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4月28日颁布关于对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建设部有关项目的复函2003年5月日颁布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近期进展情况的通报2003年6月27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5月14日颁布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2003年6月3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2003年6月4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2003年5月日颁布关于深化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03年8月1日颁布建设部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1990年2月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1990年2月日颁布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3年8月4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2003年9月2日颁布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2003年8月日颁布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2003年9月19日颁布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教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2003年10月日颁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2003年10月30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2003年10月日颁布关于做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工作的函2003年10月日颁布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2003年月日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2003年月14日颁布对现有住房置业担保机构进行清理检查的通知2003年月21日颁布’’关于受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月19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2003年月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通知2003年12月8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2003年月日颁布关于宣传和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通知2003年12月4日颁布’'关于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2004年1月7日颁布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措施和工作人员禁令的通知2004年1月14日颁布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2004年1月30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年2月10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关于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工作的通知2004年2月4日颁布关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的通知2004年2月12日颁布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建设部纪律检查组关于转发《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2月19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通知2004年1月9日颁布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宣贯会议纪要》的通知2004年3月日颁布关于2004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3月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3月6日颁布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4年4月8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2004年4月7日颁布关于发布《交通建设监理行业从业自律公约》(试行)及实施办法的通知2004年4月26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4年5月10日颁布关于严格执行《关于报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通知》的通知2004年4月30日颁布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5月20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2004年4月30日颁布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的紧急通知2004年5月14日颁布建设部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2004年5月日颁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2004年4月日颁布关于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行政为民的通知2004年5月20日颁布关于公路建设中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G012003)有关事宜的通知2004年5月28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2004年6月6日颁布关于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2004年6月8日颁布关于进一步打击地条钢建筑用材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2004年6月7日颁布关于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摸底调查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年6月日颁布关于做好中央本级由预算拨款拖欠的项目工程款摸底调查工作的函2004年7月5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对房地产估价行业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2004年7月1日颁布建设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意见2004年7月7日颁布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2004年6月12日颁布关于改变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29日颁布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2004年7月12日颁布关于开展200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7月日颁布关于加强城市桥梁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9月30日颁布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日颁布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04年9月30日颁布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2004年9月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颁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2004年10月29日颁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2004年10月31日颁布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2004年10月21日颁布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4年月2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4年月2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月3日颁布关于加强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4年月3日颁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北方地区城镇供热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年月3日颁布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2004年月日颁布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2004年12月6日颁布司法部建设部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2004年月6日颁布关于请重点监控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通知2004年12月3日颁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4年7月12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月12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月19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2004年12月9日颁布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城镇燃气用户安全工作的通知2004年12月10日颁布建设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纪要2005年1月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五年规划2004年12月26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的通知2004年12月31日颁布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的通知2005年1月5日颁布关于加强春季和两会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通知2005年2月28日颁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2005年2月7日颁布。
【工程百科】工程总承包
【工程百科】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中文名:工程总承包外文名: Project general contracting拼音: gong cheng zong cheng bao委托人:业主负责方面: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等条件:必须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过程内容与融资运营两种方式分,过程内容1、E+P+C模式(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即Engineering(设计)、Procurement(采购)、Construction(施工)的组合)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是我国目前推行总承包模式最主要的一种。
交钥匙总承包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业务和责任的延伸,最终是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
2、E+P+CM模式设计采购与施工管理总承包(EPCM:即Engineering(设计) 、procurement (采购)、Construction management(施工管理)的组合)是国际建筑市场较为通行的项目支付与管理模式之一,也是我国目前推行总承包模式的一种。
EPCM 承包商是通过业主委托或招标而确定的,承包商与业主直接签订合同,对工程的设计、材料设备供应、施工管理进行全面的负责。
根据业主提出的投资意图和要求,通过招标为业主选择、推荐最合适的分包商来完成设计、采购、施工任务。
设计、采购分包商对EPCM承包商负责,而施工分包商则不与EPCM 承包商签订合同,但其接受EPCM承包商的管理,施工分包商直接与业主具有合同关系。
因此,EPCM承包商无需承担施工合同风险和经济风险。
现行监理常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汇总
GB50141-2008
2009.5.1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34-2004
2004.8.1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54-2005
2005.8.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2010
2015.3.6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住建部
2013.6.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镇建设部分(2013年版)
住建部
2013.6.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2013年版)
住建部
2013.6.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铁道工程部分(2013年版)
住建部
200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613号
201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主席令第9号
201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主席令第77号
2003.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主席令第31号
2016.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主席令第87号
GB50303-2015
2016.8.1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10-2002
2002.6.1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39-2013
2014.2.1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411-2007
2007.10.1
《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工程建设监理概论(第一章)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对 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节 建设程序与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一、 建设程序 1、概念 建设程序是长期工程建设实践中总结出来 的,应该遵循的内在规律。 “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就是最基本 的程序。 建设程序不是一成不变的,是随人们认识 的不断深化而完善的。近几十年来主要的变化 是在工程建设中实行了决策咨询评估制度、工 程招投标制度、建设监理制度和项目法人制度。
第二节 建设工程监理理论及其发展趋势
一、建设工程监理的理论基础 1、 理论基础 组织论、控制论、管理学 2、 工程监理的实质 专业化、社会化的、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 二、现阶段监理的特点 1、监理服务对象的单一性 2、强制性推行的制度 3、对被监理者的建设行为的监督作用 4、市场准导入双重控制(企业与从业人员资质)
第五部分 规范性文件 1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14.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近期有关文件 15.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 干意见 16.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17.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
三、建筑法 主要包括建筑市场管理、工程质量与安全、 建筑活动监督管理等内容,其中涉及监理的 内容有: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有建设单位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并签订书面 委托监理合同。 • 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 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 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 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公用事业工程; 5万m2以上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 国外政府和国际组织的贷款或援助项目; 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如学校、影剧院、 体育场馆等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和安全的项目, 这些项目不受上面的规模影响。 (2) 监理阶段范围:前期介入、设计阶段介入、 施工阶段介入,所以就有了对应的三种阶段性 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房地产行业涉及的行业
房地产行业涉及的行业房地产行业涉及大的行业37个,因此,很多都是依托房地产求生存,我这里提供这些主要行业,你可以根据你自己掌握的资源选择进入:一、工程设计类1、概念规划设计2、修建性详规设计3、建筑单体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4、室内装修设计5、园林景观方案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6、玻璃幕墙设计7、智能化设计8、照明设计9、市政管线设计10、道路设计11、基坑支护设计12、张拉膜设计13、雕塑设计14、音乐喷泉设计二、工程承包类1、土石方开挖2、护坡、降水3、桩基础工程4、房屋建安工程5、精装修工程6、预应力工程7、玻璃幕墙施工工程8、铝合金玻璃窗9、保温工程10、变配电工程11、市政给排水工程12、燃气工程13、消防工程14、采暖工程15、热水工程16、结构加固工程17、玻璃拦板工程三、试验类1、室内环境检测2、结构检测3、桩基检测4、门窗检测四、土建材料类1、钢筋2、商品混凝土3、钢型材、板材4、不锈钢型材、板材5、水泥、沙石6、原木、方木、板材7、户门、防火门、装饰木门、防盗门8、砖砌块9、五金配件10、防水材料11、玻璃五、装修材料类1、天然石材、人造石材2、瓷质地砖、墙砖3、油漆、涂料4、木制饰面材料5、墙纸6、木制地板7、家具8、橱柜、橱具、家电9、灯饰、水龙头、面盆、洁具及其配件10、门窗五金配件六、水、电、采暖、通风材料1、 PVC、UPVC、PP-R、PE、复合管、热镀锌钢管、球墨铸铁管等室内外给排水管2、电线电缆母线槽、PVC线槽3、开关、插座4、水泵(含控制柜)5、消防栓(箱)6、变频控制器7、交接箱8、游泳池设备9、通风机、消声器10、玻璃钢风管11、非远传式智能水表12、排水管道井铸铁井盖13、气熔胶灭火装置14、高低压配电柜、箱15、高低压开关16、电缆桥架17、小型断路器18、等电位接线箱19、干式变压器20、柴油发电机组21、非远传式智能电表22、车辆道闸装置23、电子巡更装置24、空调25、智能家居布线箱26、可视对讲设备27、监视器28、球形摄象机(含云台、支架等)29、硬盘录象机30、多画面切换器31、红外对射探头32、消防广播系统设备33、智能化系统设备34、热水设备35、散热器七、园林绿化类1、园林景观施工2、雕塑、小品、假山3、背景音乐工程、音箱4、植物八、营销类1、广告代理公司2、楼盘现场包装及制作3、楼盘效果图绘制4、楼盘模型制作5、公关活动策划及组织6、影视广告投放、礼品制作7、展位设计及制作8、样板间配饰9、三维动画制作10、楼书设计及印刷九、其他类1、专业培训机构2、专业印刷机构3、专业礼仪公司4、企业咨询顾问机构5、办公设备及耗材6、文具用品房地产企业实用法律法规大全—法律法规-737DOC房地产企业实用法律法规大全-737DOC房地产法规一、综合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
应当由施工单位采购。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
或直接采购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安全事故的程、市
政工程
铁垫片紧贴墙面,应用双螺母拧紧,螺栓伸出螺母长度不得小于3扣。
要求:1.墙体绑扎钢筋的同时下放直径80mm以上PVC套管,应与墙体钢筋夹角成45°左右,用14#铅丝绑扎牢固,确保浇筑混凝土时套管不发生位移。
2.套管内应用锯末填实,浇筑完混凝土拆除模板后程、市政工程。
建设部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发文单位:建设部发文文号:建市【2007】72号法规类别:相关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 税收优惠地区:全国颁布日期:2007-03-13生效日期:2007-03-13失效日期:建设部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7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规范对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的资质管理,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含量高,融资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龙头企业,促进建筑业企业向工程总承包发展,我们组织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中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中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三日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申请特级资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资信能力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在5000万元以上。
4、企业银行授信额度近三年均在5亿元以上。
二、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1、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2、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及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两项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的技术工作或甲级设计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或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3、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及注册会计师资格。
4、企业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50人以上。
5、企业具有本类别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土建质量员考试题库及答案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质量员考试一、单选题1、下列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的说法正确的是()。
A、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行封闭式管理,B、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C、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一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D、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半年以上(含半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正确答案:A2、下列关于危险源的说法错误的是()。
A、炸药属于第一类危险源B、工人操作失误是第二类危险源的C、人站在高处属于第二类危险源D、高处作业无防护栏杆属于第二类危险源正确答案:C3、外墙产生漏水需要三个要素,破坏任何一个要素,就可以阻止水的渗入。
下列要素,不属于产生外墙漏水的要素的是()。
A、水B、压力C、孔隙D、压差正确答案:B4、下列关于《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的说法错误的是()。
A、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B、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5年C、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应列为黑名单D、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异议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异议信用信息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
正确答案:B5、关于《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适用于房屋建筑各专业的工程制图,下列错误的是()。
A、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阶段设计图、竣工图B、原有建(构)筑物和总平面的实测图C、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D、BIM模型正确答案:D6、下列说法中,不属于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的优点的是()。
A、安全可靠B、搭拆快速C、省材料D、搭设尺寸灵活正确答案:D7、下列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中无效合同的说法错误的是()。
汇总江苏建筑业网证书查询
江苏建筑业网证书查询目录法律法规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本)主席令第46号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本)主席令第21号1.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正本)国务院令第613号1.4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1.5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2003年)规章2.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9号2.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第124号2.3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2.4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住建部令第33号2.5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8部委令第20号2.6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13年修正本)国家计委令第4号2.7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13年修正本)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2.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年修正本)7部委令第12号2.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修正本)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2.10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本)8部委令第2号2.1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本)7部委令第30号2.1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年修正本)7部委令第11号2.1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本)7部委令第27号国家规范性文件3.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法〔2000〕34号3.2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制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3.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3.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3.5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3.6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号3.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3.8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3.9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4〕118号3.10《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释义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稽〔2014〕116号3.1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3.1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3.13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高检会〔2015〕3号3.1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5〕102号3.1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3.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3.17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3.18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3.19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6〕46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3.20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省级文件4.1关于统一使用《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苏建招办〔2004〕5号、苏建招协〔2004〕5号4.2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招办〔2007〕6号、苏建招协〔2007〕3号4.3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建招办〔2012〕3号4.4关于印发《江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招办〔2013〕4号4.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方式的通知苏建招〔2013〕493号4.6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跨区域施工开具相关证明手续的通知苏建建管〔2013〕508号4.7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建规字〔2014〕2号4.8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14〕3号4.9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苏建建管〔2014〕701号4.10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货物招标有关文件的通知苏建招办〔2014〕8号4.11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检会〔2015〕4号4.12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苏建招办〔2015〕5号4.13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招办〔2015〕6号4.14省招标办关于明确评委管理及电子招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招办〔2015〕9号4.1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任职条件的补充通知苏建函建管〔2015〕289号4.16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16〕4号4.17省招标办关于明确招投标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规字〔2016〕2号4.18省招标办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调整措施的通知苏建招办〔2016〕3号4.19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措施和改革调整措施的通知苏建函招〔2016〕835号4.2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暂行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16〕1号4.21江苏省装配式建筑预制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苏建科〔2017〕39号4.2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4.23省招标办关于调整补充评委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苏建招办〔2017〕2号4.24省招标办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入围、报价评审和预选招标规则》的通知苏建招办〔2017〕7号4.25关于印发《评定分离操作导则》的通知苏建招办〔2017〕3号4.26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施工项目经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网上备案标准及有关管理要求的通知苏建建管〔2017〕236号4.27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20号令4.28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导则》的通知苏建招办〔2018〕3号4.29省招标办关于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具体情形的通知苏建招函〔2018〕2号4.30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号4.31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苏建规字〔2019〕1号4.3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关于试行部分类别的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跨专业承接工程的通知苏建规字〔2019〕2号苏州市级文件5.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省住建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住建规〔2017〕8号5.2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9〕187号吴江区级文件6.1关于废止建设工程施工竞争性发包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吴住建招〔2018〕99号6.2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吴住建招〔2018〕112号6.3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吴住建招〔2018〕115号6.4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办法的通知吴住建规〔2017〕1号6.5关于调整投标人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吴住建规〔2017〕2号6.6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中标企业诚信管理的通知吴住建规〔2012〕1号6.7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吴政办〔2011〕9号6.8关于建立苏州市吴江区电子招投标投标人、项目负责人信息库的通知吴住建招办〔2016〕7号6.9关于进一步调整吴江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吴住建规〔2018〕2号整理丨尼克本文档信息来自于网络,如您发现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我修正;如您发现内容涉嫌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4.03•【文号】建施字第189号•【施行日期】1992.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1992年4月3日建设部建施字第189号文发布)根据一九八九年建设部二号令发布的《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们对全国施工企业进行了资质认证工作,将现有的施工企业划分为具有独立承包资格的施工企业和只能提供工程分包和劳务的非等级施工企业,实现了企业组织结构宏观调整的第一步目标。
目前,随着施工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企业增强了工程设计、施工管理、材料设备采购能力,并总承包了一批建设项目,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以实现工程项目总承包为宗旨的企业集团也相应地发展起来,并已开拓了国内外市场。
为适应这类企业的发展,加快改革步伐,实现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第二步目标--就位一批工程总承包企业,特制定《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请试行。
本规定只适用于照章纳税、依法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包括以设计院为主体的设计工程公司。
由于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缺乏经验,请你们在试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本《规定》。
附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是指对工程从立项到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企业,不包括以设计院为主体的设计工程公司。
本规定所称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三条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资质条件分为三级。
第四条各级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级工程总承包企业:(一)近五年内承担过下列建设项目中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总承包:1.大型工业、能源、交通等建设项目;2.1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建设项目;3.投资二亿元以上的公用建设项目。
住建部2018年1月1日起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住建部: 2018年1月1日起《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实施GB/T50358-2017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试点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试点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 BIM 建造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国家部委对于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承发包管理第五条(发包阶段)工程总承包发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施:(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二)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通过审查, 并已完成依法必须进行的勘察和设计招标,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第六条(发包条件)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四)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汇总道路工程监理资料目录
文件编号: 56-DB -8D -F5-D7整理人 尼克道路工程监理资料目录目录法律法规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本)主席令第46号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本)主席令第21号1.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正本)国务院令第613号1.4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1.5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2003年)规章2.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9号2.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第124号2.3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2.4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住建部令第33号2.5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8部委令第20号2.6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13年修正本)国家计委令第4号2.7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13年修正本)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2.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年修正本)7部委令第12号2.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修正本)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2.10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本)8部委令第2号2.1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本)7部委令第30号2.1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年修正本)7部委令第11号2.1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本)7部委令第27号国家规范性文件3.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法〔2000〕34号3.2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制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3.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3.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3.5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3.6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号3.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3.8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3.9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4〕118号3.10《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释义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稽〔2014〕116号3.1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3.1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3.13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高检会〔2015〕3号3.1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5〕102号3.1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3.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3.17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3.18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3.19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6〕46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3.20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省级文件4.1关于统一使用《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苏建招办〔2004〕5号、苏建招协〔2004〕5号4.2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招办〔2007〕6号、苏建招协〔2007〕3号4.3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建招办〔2012〕3号4.4关于印发《江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招办〔2013〕4号4.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方式的通知苏建招〔2013〕493号4.6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跨区域施工开具相关证明手续的通知苏建建管〔2013〕508号4.7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建规字〔2014〕2号4.8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14〕3号4.9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苏建建管〔2014〕701号4.10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货物招标有关文件的通知苏建招办〔2014〕8号4.11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检会〔2015〕4号4.12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苏建招办〔2015〕5号4.13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招办〔2015〕6号4.14省招标办关于明确评委管理及电子招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招办〔2015〕9号4.1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任职条件的补充通知苏建函建管〔2015〕289号4.16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16〕4号4.17省招标办关于明确招投标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规字〔2016〕2号4.18省招标办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调整措施的通知苏建招办〔2016〕3号4.19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措施和改革调整措施的通知苏建函招〔2016〕835号4.2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暂行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16〕1号4.21江苏省装配式建筑预制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苏建科〔2017〕39号4.2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4.23省招标办关于调整补充评委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苏建招办〔2017〕2号4.24省招标办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入围、报价评审和预选招标规则》的通知苏建招办〔2017〕7号4.25关于印发《评定分离操作导则》的通知苏建招办〔2017〕3号4.26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施工项目经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网上备案标准及有关管理要求的通知苏建建管〔2017〕236号4.27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20号令4.28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导则》的通知苏建招办〔2018〕3号4.29省招标办关于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具体情形的通知苏建招函〔2018〕2号4.30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号4.31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苏建规字〔2019〕1号4.3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关于试行部分类别的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跨专业承接工程的通知苏建规字〔2019〕2号苏州市级文件5.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省住建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住建规〔2017〕8号5.2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9〕187号吴江区级文件6.1关于废止建设工程施工竞争性发包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吴住建招〔2018〕99号6.2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吴住建招〔2018〕112号6.3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吴住建招〔2018〕115号6.4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办法的通知吴住建规〔2017〕1号6.5关于调整投标人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吴住建规〔2017〕2号6.6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中标企业诚信管理的通知吴住建规〔2012〕1号6.7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吴政办〔2011〕9号6.8关于建立苏州市吴江区电子招投标投标人、项目负责人信息库的通知吴住建招办〔2016〕7号6.9关于进一步调整吴江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吴住建规〔2018〕2号整理丨尼克本文档信息来自于网络,如您发现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我修正;如您发现内容涉嫌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2022-2023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水利水电工程实务练习题(一)及答案
2022-2023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水利水电工程实务练习题(一)及答案单选题(共50题)1、根据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水安监[2016]220号),发生快报范围内的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h之内向上级主管单位以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A.1B.2C.3D.4【答案】 A2、根据施工生产防火安全的需要,消防通道应保持通畅,宽度不得小于()m。
A.1.5B.2.5C.3.5D.4.5【答案】 C3、设计优化必须以保证()为前提,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A.工程进度B.工程投资C.工程使用功能D.工程质量【答案】 D4、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由()负责。
A.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B.流域管理机构C.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D.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答案】 A5、对于混凝土重力坝溢流面高程放样的精度,一般应()。
A.与平面位置放样的精度相一致B.大于平面位置放样的精度C.小于平面位置放样的精度D.要求较低,主要防止粗差的发生【答案】 A6、下列可改善龙口水力条件的措施是()。
A.如大分流量B.双戗截流C.加大材料供应量D.增加施工设备投入【答案】 B7、下列验收中不属于水电工程阶段验收的是()。
A.截流验收B.蓄水验收C.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D.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答案】 D8、碾压混凝土坝施工中,压实质检至少每()h一次。
A.1B.2C.3D.4【答案】 B9、根据主体工程开工的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工作日内将()。
A.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上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审批B.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上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C.开工报告上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D.开工报告上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审批【答案】 B10、遇有()级及以上的大风,禁止从事高处作业。
A.3B.4C.5D.6【答案】 D11、在工程进度曲线中,通过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进行比较,下列()难以通过比较得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建设部颁布日期1992.04.03实施日期1992.04.03通知根据一九八九年建设部二号令发布的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们对全国施工企业进行了资质认证工作将现有的施工企业划分为具有独立承包资格的施工企业和只能提供工程分包和劳务的非等级施工企业实现了企业组织结构宏观调整的第一步目标目前随着施工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企业增强了工程设计施工管理材料设备采购能力并总承包了一批建设项目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以实现工程项目总承包为宗旨的企业集团也相应地发展起来并已开拓了国内外市场为适应这类企业的发展加快改革步伐实现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第二步目标就位一批工程总承包企业特制定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请试行本规定只适用于照章纳税依法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包括以设计院为主体的设计工程公司由于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缺乏经验请你们在试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本规定附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是指对工程从立项到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企业不包括以设计院为主体的设计工程公司本规定所称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三条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资质条件分为三级第四条各级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级工程总承包企业一近五年内承担过下列建设项目中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大型工业能源交通等建设项目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建设项目投资二亿元以上的公用建设项目二企业自有资金一亿元以上其中自有流动资金万元以上三企业经理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企业的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必须具有相应的高级职称四企业具有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占企业管理人员总数的以上并不得少于人其中具有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等中级以上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占有职称人员总数的以上并不得少于人五企业能派出项目管理班子对大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工程造价等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六企业年总产值在三亿元以上二级工程总承包企业一企业近五年内承担过下列建设项目中两个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中型工业能源交通等建设项目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建设项目投资一亿元以上的公用建设项目二企业自有资金万元以上其中自有流动资金万元以上三企业经理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企业的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必须具有相应的高级职称总经济师必须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四具有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占企业管理人员总数的以上并不得少于人其中具有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占有职称人员总数的以上并不得少于人五能够派出项目管理班子对中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工程造价等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六年总产值在亿元以上三级工程总承包企业一企业近五年内承担过下列建设项目中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中小型工业能源交通等建设项目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建设项目投资万元以上的公用建设项目二企业自有资金万元以上其中自有流动资金万元以上三企业经理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八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企业的总工程师必须是高级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四具有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占企业管理人员总数的以上并不得少于人其中具有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占有职称人员总数的以上并不得少于人五能派出项目管理班子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工程造价等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六年总产值在万元以上第五条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工程总承包企业由建设部审批二三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于地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六条申请资质等级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向审批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一资质等级申请书二企业章程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职称证明四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统计表五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六已承担的具有代表性的总承包建设项目概况七列举本企业两个以上项目管理班子的人员构成工作职责及开展工作情况 八企业所属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情况 九反映企业年度经营情况的生产财务劳动统计报表 十企业自有或联合的设计单位情况 十一其他有关文件证件第七条 经审查合格的工程总承包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新开办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暂定资质等级的两年后由该企业提出申请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核定其正式等级第八条 取得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九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变更办公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审批部门对工程总承包企业每隔两年进行一次资质复查凡达不到原资质等级标准的按照其实际达到的标准重新核定资质等级二级以下总承包企业能够达到上一级资质等级标准的可以根据本规定提出升级申请第三章 承包管理第十一条 各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在其资质登记的营业范围内总承包一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担本专业及与其资质相适应的其他专业的大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二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承包本专业及与其资质相适应的其他专业的中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三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担普通中小型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各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具体承包工程的范围由资质审批部门确定第十二条 一二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独立承包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包工程时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包证明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第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通过投标承揽任务也可以直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揽任务可以实行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总承包也可以进行分阶段的承包可以独立进行总承包也可以与其他单位联合总承包第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按照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承包范围从事总承包活动不得无证或者越级总承包工程第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依法开展总承包活动不得采用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建设任务第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倒手转包建设工程项目前款所称倒手转包是指将建设项目转包给其他单位承包只收取管理费不派项目管理班子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不承担技术经济责任的行为第四章 罚 则第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由原资质审批部门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 一申请资质等级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无证或者越级承包工程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第十八条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总承包活动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总承包活动责令返回原驻地等处罚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倒手转包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因倒手转包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由转包单位承担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停止以总承包企业名义承包建设工程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第二十条工程总承包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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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必须具有以下条件才能向建设行政部门申请 资质:
(1)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综合甲级监理 资质,或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综 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 (2)相应资产; (3)与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 体系; (4)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 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有从事同 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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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业务承接
第七条 工程项目业主方可以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 择项目管理企业,并与选定的项目管理企业以书面形式签订委 托项目管理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 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 解决办法等。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 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时,依法应当招 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施工企业不得在同一工程从事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业务。 七部委30号令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 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 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 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工程总承包与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总承包与企业资质制度2008-8-26【大中小】【打印】在我国,由政府颁发的企业资质充当了“工程总承包”的第三方认证,它是对企业能力的认证书,建设市场的准入证,同时又是规范建设市场的重要制度。
我国工程总承包和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在全国推行至今已经20多年了,为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期间经历了多次变革。
加入WTO和日益融合的国内外建设市场对我国工程承包商的“承包”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要求我国建设行业企业资质制度适应新时期的变革。
工程总承包的界定工程总承包是项目业主为实现项目目标而采取的一种承发包方式,具体是指从事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从决策、设计到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发展周期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在国际上,并不是任何一种将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两个以上的阶段交给一个组织承担的方式都是工程总承包,如,美国的设计建造协会(DBIA)对总承包的定义为:设计-建造(Design-Build,以下简称为DB)模式,也称为设计-施工(Design-Construct)模式或单一责任主体(Single Responsibility)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集设计与施工方式于一体,由一个实体按照一份总承包合同承担全部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这里的DB 模式包含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 )总承包模式。
由此可见,只有所承包的任务中同时包含设计和施工,才能被称之为工程总承包,设计阶段可以从方案设计、技术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开始,单独的施工总承包或采购+施工总承包、采购+设计总承包都不在总承包范围之列。
国际上通用的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承发包范围比较见表1.发达国家对工程总承包的资质管理国外承担项目总承包的组织形式国外承担项目总承包的组织机构一般由两种形式,一种是永久组织,即永久性的经济实体,包括以施工企业为主导的总承包实体和以设计企业为主导的总承包实体;一种是临时性的组织,即针对一个具体的项目,由若干个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的临时性联合体组织,如图1所示。
3月1日起!终身责任制全覆盖,以下单位不能成为总承包单位
3月1日起!终身责任制全覆盖,以下单位不能成为总承包单位2017年是我国工程总承包事业进入高速发展期的起步年。
2017年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9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通过对比两份文件,主要看出以下4点重要变化,尤其是哪些单位不得担任工程总承包单位,这点一定要看仔细!1、编制及评估单位要回避第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2、建设单位评标话语权增强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3、阻止过低价格竞标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4、新增监督管理部门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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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
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建设部
颁布日期1992.04.03
实施日期1992.04.03
通知
根据一九八九年建设部二号令发布的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们对全国施工企业
进行了资质认证工作将现有的施工企业划分为具有独立承包资格的施工企业和只能提供工程分包和劳务的非等级施工企业实现了企业组织结构宏观调整的第一步目标目前随着施工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企业增强了工程设计施工管理材料设备采购能力并总承包了一批建设项目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以实现工程项目总承包为宗旨的企业集团也相应地发展起来并已开拓了国内外市场为适应这类企业的发展加快改革步伐实现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第二步目标就位一批工程总承包企业特制定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请试行
本规定只适用于照章纳税依法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包括以设计院为主体的设计工程公司
由于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缺乏经验请你们在试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本规定
附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是指对工程从立项到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企业不包括以设计院为主体的设计工程公司
本规定所称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资质条件分为三级
第四条各级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级工程总承包企业
一近五年内承担过下列建设项目中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总承包
大型工业能源交通等建设项目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建设项目
投资二亿元以上的公用建设项目
二企业自有资金一亿元以上其中自有流动资金万元以上
三企业经理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企
业的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必须具有相应的高级职称
四企业具有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占企业管理人员总数的以上并不得少于
人其中具有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等中级以上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占有职称人员
总数的以上并不得少于人
五企业能派出项目管理班子对大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工程造价等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
六企业年总产值在三亿元以上
二级工程总承包企业
一企业近五年内承担过下列建设项目中两个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中型工业能源交通等建设项目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建设项目
投资一亿元以上的公用建设项目
二企业自有资金万元以上其中自有流动资金万元以上
三企业经理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企业的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必须具有相应的高级职称总经济师必须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四具有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占企业管理人员总数的以上并不得少于
人其中具有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占有职称人员总数的
以上并不得少于人
五能够派出项目管理班子对中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工程造价等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
六年总产值在亿元以上
三级工程总承包企业
一企业近五年内承担过下列建设项目中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总承包
中小型工业能源交通等建设项目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建设项目
投资万元以上的公用建设项目
二企业自有资金万元以上其中自有流动资金万元以上
三企业经理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八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企业的总工程师必须是高级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四具有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占企业管理人员总数的以上并不得少于人
其中具有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占有职称人员总数的以上
并不得少于人
五能派出项目管理班子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工程造价等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
六年总产值在万元以上
第五条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工程总承包企业由建设部审批二三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于地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申请资质等级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向审批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一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职称证明
四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统计表
五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六已承担的具有代表性的总承包建设项目概况
七列举本企业两个以上项目管理班子的人员构成工作职责及开展工作情况 八企业所属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情况 九反映企业年度经营情况的生产财务劳动统计报表 十企业自有或联合的设计单位情况 十一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七条 经审查合格的工程总承包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
新开办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暂定资质等级的两年后由该企业提出申请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核定其正式等级
第八条 取得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九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变更办公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审批部门对工程总承包企业每隔两年进行一次资质复查凡达不到原资质等级标准的按照其实际达到的标准重新核定资质等级二级以下总承包企业能够达到上一级资质等级标准的可以根据本规定提出升级申请
第三章 承包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在其资质登记的营业范围内总承包
一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担本专业及与其资质相适应的其他专业的大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
二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承包本专业及与其资质相适应的其他专业的中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
三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担普通中小型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的总承包
各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具体承包工程的范围由资质审批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一二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独立承包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包工程时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包证明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通过投标承揽任务也可以直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揽任务可以实行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总承包也可以进行分阶段的承包可以独立进行总承包也可以与其他单位联合总承包
第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按照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承包范围从事总承包活动不得无证或者越级总承包工程
第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依法开展总承包活动不得采用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建设任务
第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倒手转包建设工程项目前款所称倒手转包是指将建设项目转包给其他单位承包只收取管理费不派项目管理班子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不承担技术经济责任的行为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由原资质审批部门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 一申请资质等级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无证或者越级承包工程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十八条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总承包活动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总承包活动责令返回原驻地等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倒手转包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因倒手转包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由转包单位承担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停止以总承包企业名义承包建设工程一年以上两年以下
第二十条工程总承包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