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私募债转让业务指引(试行)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托管中心”)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24年,是中国首家专门从事股权托管业务的机构。
托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提供股权交易、登记、清算、结算等服务,为公司和投资者提供一个安全、便捷、透明的股权交易平台。
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是指在托管中心进行的股权交易,对于挂牌公司来说,股份转让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和股权退出方式。
下面将介绍一些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则和流程。
1.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适用范围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适用于已经在股权托管中心挂牌的公司股份。
挂牌公司是指已经完成了挂牌条件,通过股权托管中心公开挂牌交易的公司。
2.转让对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对象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转让对象需要满足托管中心的相关规定,同时需要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3.转让方式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和公开竞价转让两种方式进行。
协议转让是指转让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确定转让价格和交易条件,然后在股权托管中心进行转让登记。
公开竞价转让是指通过股权托管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竞价,最终确定转让价格和交易方。
4.转让登记和履约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需要在股权托管中心进行转让登记。
转让登记是指将转让双方的信息和交易信息录入到托管中心的系统中,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转让双方需要履行相关的交割和付款义务,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5.监管和信息披露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需要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包括信息披露要求和交易监管要求。
挂牌公司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信息和交易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进行投资决策。
同时,证监会对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进行监管,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6.相关费用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包括挂牌费、转让费、登记费等。
这些费用的具体标准由托管中心制定,并在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中明确。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一、背景介绍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就业、创新和经济增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中小企业的规模较小、资金需求较大,它们通常难以通过传统的融资渠道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
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
本文档旨在介绍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的相关内容。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的定义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和交易的面向中小企业的非公开发行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允许中小企业通过私募债券发行获得资金。
三、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的适用范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适用于满足以下条件的中小企业:1.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中小企业板块注册的企业;2.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3. 具备合规运营的企业。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与交易流程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与交易流程如下:1. 中小企业提交发行申请:中小企业携带相关材料提交发行申请,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融资计划、资金用途等。
2. 发行审核与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发行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对企业的资信状况、融资需求等进行评估。
3. 发行准备:中小企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完成发行准备工作,包括法律文件的准备、募集资金的准备等。
4. 发行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公告,在指定时间和地点进行投资者路演。
5. 投资者认购:投资者根据发行公告,按照个人或机构的资金需求进行认购。
6. 打款与发债登记:投资者将认购款项打入指定账户,并完成相应的发债登记手续。
7. 上市交易: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者可通过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买卖。
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的优势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相较于传统融资方式具有以下优势:1. 降低融资成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利率相对较低,有助于中小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经纪业务会员业务指南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经纪业务会员业务指南经纪业务是指交易中心在股权交易过程中充当中介角色,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撮合、信息咨询和服务、合同履约等各项服务。
经纪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交易撮合:交易中心通过股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撮合,并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
2. 信息咨询和服务:交易中心为投资者提供股权市场的相关信息、政策法规的解读以及投资咨询等服务。
3. 合同履约:交易中心监督交易各方按照协议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维护交易的合法权益。
(二)经纪业务的操作流程1. 开户登记:投资者通过交易中心的网站或办公室填写开户申请表,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和资金账户信息。
2. 客户资质审查:交易中心对投资者进行资质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关投资条件和经验。
3. 签署经纪合同:合格的投资者与交易中心签署经纪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下单交易:投资者通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提交买卖委托,交易中心根据市场行情进行撮合。
5. 成交确认:交易中心向双方确认交易结果,并生成股权过户凭证。
6. 资金结算:交易中心核对交易双方的资金账户,完成资金结算和股权过户流程。
7. 交易结算:交易中心与投资者进行交易结算,并提供结算报表和相关凭证。
(三)经纪业务的注意事项1. 投资者应仔细阅读并理解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和操作流程,确保交易的合法、合规。
2. 投资者应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并主动配合交易中心的资格审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3.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应遵守相关规则,不得参与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活动。
二、会员业务(一)会员资格和要求交易中心的会员可以是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法定的金融机构,也可以是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
成为会员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 有良好的商誉和信誉,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2. 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业务经验;3. 按照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申请表格。
(二)会员权益和义务1. 会员权益:交易中心的会员享有参与交易、接受信息咨询、优先获取市场资源等权益。
关于印发《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规则》的通知来源:上海市产管办2006-8-7 9:53:03 【大中小】【打印】【关闭窗口】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各发起设立股份:为规范本市非上市股份的股权托管行为,经市国资委、市进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同意,依照《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治理方法》(市政府第36号令),我办制订了《上海市非上市股份股权托管试行规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非上市股份股权托管试行规则》上海市非上市股份股权托管试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完善本市非上市股份的股权治理工作,爱护非上市股份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治理方法》(市政府第36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本规则所称的股权托管,是指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以下称托管中心)同意非上市股份的托付,集中治理公司股东名册、办理股权托管登记、提供股权托管服务的活动。
本规则所称的托管公司,是指托付托管中心进行股权托管的非上市股份。
第三条(适用范畴)在托管中心进行的股权托管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股权托管原则)股权托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整体托管和规范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监管部门)上海市产权交易治理办公室(以下称市产管办)负责对托管中心的股权托管活动进行监管。
第二章股权托管机构第六条(托管中心)托管中心是依法设立,具有社会公信力的股权托管和服务机构。
第七条(业务范畴)托管中心同意托付,治理托管公司的股东名册,提供下列业务:(一)股权托管登记业务,包括初始托管登记、股权过户登记、股权质押登记、撤销托管登记等;(二)股权托管服务业务,包括代理分红派息、挂失、股权查询、股权冻结、信息披露、咨询服务等。
第八条(业务要求)托管中心应当及时为托管公司和股东办理股权托管登记业务,并在规定的业务范畴内做好股权托管服务工作。
托管中心应当为股权托管的安全运行,提供完善的场所设施、数据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料备份。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转让业务指引(试行)政策文件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转让业务指引(试行)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发[2014]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称“报价系统”)的募集、转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报价系统运行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私募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
在报价系统募集与转让私募基金,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私募基金在报价系统的募集、转让活动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募集与转让第四条在报价系统募集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应当在报价系统填写发行注册表,提交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并通过报价系统向特定参与人披露下列材料:(一)私募基金合同;(二)私募基金招募说明书(若有);(三)风险揭示书;(四)委托管理协议(若有);(五)市场监测中心规定的其他文件。
管理人委托第三方机构托管私募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提交私募基金资产托管协议。
第五条参与人认购依据私募基金合同成立的私募基金份额的,应当在报价系统中提交认购申报,申报中应当包括私募基金产品代码、产品名称、参与金额等信息。
参与人认缴公司制或合伙制私募基金权益的,应当在募集期内与管理人签署认缴出资承诺书,并在认缴出资承诺书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履行缴款义务。
认缴出资承诺书中应当包含认缴出资金额、认缴时间等内容。
第六条管理人可以与认购/认缴私募基金的参与人在报价系统以电子合同形式签署认购合同或认缴出资承诺书。
第七条私募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满足私募基金募集条件的,管理人应当于募集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认募集成功并向认购/认缴该私募基金的参与人披露本次募集结果信息。
上海股权转让操作流程
上海股权转让操作流程股权转让是指投资者将股份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是实现股权变更的一种方式。
在上海股权转让市场,股权转让的操作流程如下:第一步:选择交易方式股权转让市场的交易方式包括公开挂牌与协议转让两种。
公开挂牌是指将要转让的股权信息挂在交易大厅的电子屏幕上,供所有感兴趣的投资者随时查看和报价。
协议转让则是在个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转让。
第二步:确定转让价格转让价格通常由双方协商,价格要合理公平。
在公开挂牌交易中,转让方通常会在挂牌时设定底价,但不代表最终成交价。
第三步:签署转让合同当买卖双方达成一致,确定转让价格后,需要在上海股权转让市场签署股权转让合同。
合同中需要包括交易价格、转让股权数量、双方的身份证明和签名等信息。
第四步:缴纳相关费用除了转让价格外,股权转让还需要缴纳相关费用,比如交易服务费、手续费、过户费等。
费用标准在股权转让市场可以查询到。
第五步:办理过户手续在签署转让合同及缴纳费用后,需要进行股权过户手续。
首先,需要将双方身份证件、合同及其他相关材料提交给股权转让市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再进行股权过户手续。
第六步:等待过户完成由于股份过户需要完成很多在证券公司进行的工作,例如更改账户,重新注册和配发股票,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完成全过程。
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需要注重以下几点:1.选择经营实力强的股权转让市场;2.要认真核实对方的资质、证件等信息,避免假冒冒充的情况;3.签订合同前,要仔细审查交易方式、价格、数量等信息,确保与实际情况相符;4.在转让过程中,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5.在整个过程中,及时了解交易进展并做好记录,以便遇到问题时查证。
(完整版)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制度法律法规汇编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登记结算业务,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防范登记结算业务风险,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非上市公司应在取得上海股交中心同意挂牌的通知后,向上海股交中心申请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
第三条上海股交中心设立电子化股份登记簿记系统,实行股份的无纸化管理,依据电子登记簿记系统记录的结果,确认股份持有人持有股份的事实。
电子登记簿记系统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股份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
第四条上海股交中心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为挂牌公司的股份转让提供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服务。
第五条登记结算各方应按上海股交中心相关规定交纳登记结算相关费用。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六条投资者应持有有关股份转让账户和资金账户参与挂牌公司股份的转让。
第七条股份转让账户的开立、挂失补办、资料查询、资料变更和账户注销等业务,按照上海股交中心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登记托管第八条非上市公司在获得上海股交中心关于同意挂牌的通知及股份简称和代码后,与上海股交中心签订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协议书,办理股份初始登记。
股份登记采取申报制,上海股交中心对非上市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非上市公司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非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股份登记申请;(二)上海股交中心同意挂牌的通知;(三)股份公司设立的批文;(四)签字盖章的公司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协议书;(五)公司股东名册;(六)涉及司法冻结或质押登记的,还需提供司法协助执行、质押登记相关申请材料;(七)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名册和其他依法依约需限售的持股名册;(八)公司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九)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海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业务规则
一、前言在当前市场环境下,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日益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而其份额转让业务规则,更是投资者在进行交易时必须了解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从上海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的相关规定、流程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以帮助广大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和参与这一市场。
二、上海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1. 《上海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上海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的份额转让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并须获得基金管理人的书面同意。
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署书面转让协议,并向基金管理人报告。
2. 《上海市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规则》《上海市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规则》对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的转让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包括转让方的资格要求、转让程序、受让方的资格要求、费用分担等内容。
三、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的流程1. 制定转让计划转让方应当首先制定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计划,包括确定转让对象、转让份额、转让价格等内容,并经基金管理人审核确认。
2. 准备转让文件转让方应当准备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协议、转让通知、受让人资格确认文件等转让所需文件。
3. 提交申请转让方应当将转让文件提交给基金管理人审批,并按照规定公告转让信息,以便其他投资者知晓和参与竞价。
4. 完成转让经基金管理人审核确认无误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可以签署转让协议,完成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
四、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的注意事项1. 合法合规转让方在进行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2. 风险评估投资者在进行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前,应当对投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谨慎决策。
3. 资格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符合相关资格要求,确保转让行为合规。
4. 注册手续完成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后,受让方应当办理相应的份额登记手续,确保权益变动合法生效。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股权交易中心”)是中国金融市场中专门进行股权交易和股权融资的机构之一、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是该交易所的核心业务之一、下面将详细介绍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则。
一、股权交易方式股权交易中心提供多种股权交易方式,包括协议转让、集合竞价和大宗交易等。
其中,协议转让是最常见的交易方式,由买方和卖方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和条件,并向股权交易中心报备。
集合竞价则是按照一定的时间段,将参与交易的买方和卖方的报价进行撮合交易。
而大宗交易则是由股权交易中心集中撮合交易,通常发生在有大量股东同时出售股权的情况下。
二、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原则1.信息公开原则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要求挂牌公司对公司信息进行全面、公开的披露,确保投资者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风险有充分的了解。
挂牌公司还需要及时披露与股权有关的重要信息,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
2.自由竞价原则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采用自由竞价方式进行股权交易,买方和卖方可以自由报出价格,并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决定成交价格。
交易价格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并充分反映市场价值。
3.公平交易原则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要求交易过程公平公正,禁止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交易。
交易中心会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维护交易的公平性。
4.审核监管原则挂牌公司必须经过交易所的审核才能进行股权转让,确保公司具备良好的经营状况、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良好的信用记录。
同时,交易所会加强对挂牌公司的日常监管,及时处理违规行为和异常交易。
三、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流程1.股权转让申请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第一步是向股权交易中心提交股权转让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股权转让申请书、交易合同、公司章程等。
2.审核与批准股权交易中心会对提交申请的挂牌公司进行审核,包括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
审核通过后,股权交易中心将发出批准通知书。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相关规则汇总三篇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相关规则汇总三篇篇一: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挂牌与挂牌公司定向增资审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挂牌、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等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非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由其推荐机构会员向上海股交中心提交申请文件:(一)申请进入上海股交中心挂牌;(二)挂牌公司申请定向增资;(三)上海股交中心认定其他需要提交申请文件的情形。
第三条上海股交中心设立挂牌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挂牌管理部”),负责对推荐机构会员提交的非上市公司挂牌、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等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报告。
第四条上海股交中心试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制度,设立挂牌与定向增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
审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相关业务规则,对经过初审的非上市公司挂牌、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等申请文件进行独立审核,召开审委会会议对有关申请文件进行投票表决。
第五条上海股交中心设立风险控制部门(以下简称“风险控制部”),负责审委会日常事务管理,包括安排审委会会议、送达有关审核材料、对审委会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起草审委会会议纪要、保管档案等工作。
第六条初审人员、审委会委员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并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
第七条上海股交中心依照《暂行办法》等规定的条件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非上市公司挂牌或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申请的决定,对审核同意的申请,将有关文件报送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上海市金融办”)备案。
第八条上海股交中心对审委会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受理与初审第九条挂牌管理部设专门人员负责受理推荐机构会员报送的申请文件。
第十条受理申请文件时,挂牌管理部对推荐机构会员所报送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形式审查。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30•【字号】沪金规〔2021〕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关于印发《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18〕9号)要求,为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活动,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现将《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30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规经营第三章信息报送第四章市场自律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各方合法权益,防范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风险,促进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关于推进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本市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本市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是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生态体系的塔基。
第三条在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内的证券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风险自担的原则。
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非法集资等行为。
第四条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告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本市唯一合法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报价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报价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报价业务管理办法发布时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有限合伙人的投*需求,规范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报价业务的基金份额报价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和信息发布秩序,提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报价信息发布的效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本中心:是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本中心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报价信息发布而设立,并提供相应支持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授权为本基金提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份额报价信息发布等服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普通合伙人或其认可的第三方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报价业务:是指依托信息系统所提供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与托管、发布份额报价信息和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报价信息发布:是指中介机构根据本办法和相关规则的要求,发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份额意向报价信息第八条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报价业务的各方须遵循自愿有偿、平等互利、严守秘密、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第九条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报价业务的各方须对其所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十条本中心实行自律性管理,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报价业务进行备案、监督和管理第二章备案与撤销备案第十一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信息系统发布信息须在本中心备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普通合伙人或其认可的第三方注册成为本中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报价业务的认证用户后,可以申请成为基金份额报价业务信息发布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可携合法、有效的备案申请材料在本中心办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备案申请第十二条在备案后,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报价业务的各方须按照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第十三条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中心相关业务规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全体合伙人同意取消备案的,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中介机构携合法、有效的撤销备案申请材料在本中心办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撤销备案手续第十四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撤销备案后,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中介机构为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报价信息发布所提供的服务资格自动取消第三章份额托管登记第十五条在本中心备案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须与本中心签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登记的相关服务协议,并将其基金份额在本中心托管登记第十六条本中心可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基金份额托管登记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初始托管登记、账户开立、份额过户登记等第十七条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中心相关业务规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材料可在本中心办理基金份额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第十八条在完成本中心撤销备案后,中介机构可以申请办理撤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的托管登记第四章报价信息发布第十九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报价信息由基金的中介机构协助发布第二十条信息系统的认证用户可发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的受让意向报价信息第二十一条有关已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受让、出让意向报价信息均传送至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中介机构第五章信息交互与过户登记第二十二条在份额报价信息的发布期间,出让方应当接受受让方的咨询,受让方可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咨询、调查等相关工作第二十三条转让双方就达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转让一致的,应签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转让协议第二十四条转让双方须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转让双方约定,完成转让协议中约定事项及相关手续后,至本中心业务柜台申请办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过户登记第二十五条转让双方也可委托本中心提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的见证交收服务第六章违规处理第二十六条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报价业务的各方违反本办法及本中心其他相关规则的,本中心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谴责;记入诚信档案;暂停报价信息发布和过户变更登记;强制撤销备案本中心对违规的中介机构可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暂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报价业务中介机构业务资格;取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报价业务中介机构业务资格第二十七条本中心对中介机构的违规工作人员可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暂停其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报价信息发布的资格;认定其不适合任职;责令其所在中介机构给予处分;市场禁入。
重磅政策: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转让业务指引(试行)
重磅政策: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转让业务指引(试行)第一篇:重磅政策: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转让业务指引(试行)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转让业务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称“报价系统”)的募集、转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报价系统运行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私募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
在报价系统募集与转让私募基金,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私募基金在报价系统的募集、转让活动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募集与转让第四条在报价系统募集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应当在报价系统填写发行注册表,提交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并通过报价系统向特定参与人披露下列材料:(一)私募基金合同;(二)私募基金招募说明书(若有);(三)风险揭示书;(四)委托管理协议(若有);(五)市场监测中心规定的其他文件。
管理人委托第三方机构托管私募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提交私募基金资产托管协议。
第五条参与人认购依据私募基金合同成立的私募基金份额的,应当在报价系统中提交认购申报,申报中应当包括私募基金产品代码、产品名称、参与金额等信息。
参与人认缴公司制或合伙制私募基金权益的,应当在募集期内与管理人签署认缴出资承诺书,并在认缴出资承诺书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履行缴款义务。
认缴出资承诺书中应当包含认缴出资金额、认缴时间等内容。
第六条管理人可以与认购/认缴私募基金的参与人在报价系统以电子合同形式签署认购合同或认缴出资承诺书。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价系统推荐机构第三章挂牌与摘牌第四章定向增资第五章股权记录第六章信息披露第七章股权转让报价第八章违规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挂牌等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99号)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业务的各方须遵循自愿有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的规定.第三条参与报价系统业务的各方须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本中心实行自律性管理,对企业在报价系统上挂牌等业务进行审核、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报价系统推荐机构第五条参与本中心报价系统业务的机构或组织,须成为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推荐机构。
第六条申请成为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存续的银行、证券公司、投资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机构或组织;(二)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或资产规模符合本中心的要求;(三)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有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虽发生在12个月前,但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五)具有业务开展的团队,至少配备财务和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各一名;(六)营业范围内包含财务顾问、投资咨询、投资管理等相关内容;(七)认可并遵照执行本中心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八)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可参与本中心报价系统业务中的改制、挂牌及定向增资等相关业务.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在办理相关业务中,应勤勉尽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八条报价系统推荐机构须持续督导在报价系统挂牌的企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
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了保障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规范、有序运行,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现予发布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的业务运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备案、信息披露、转让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业务规则。
第三条私募债券在本所的备案、信息披露、转让,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
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私募债券的登记、清算、交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中登公司根据本所发送的私募债券转让数据进行清算、交收。
第二章备案及发行第五条私募债券备案实行备案会议制度,由本所私募债券备案小组(以下简称“备案小组”)通过备案会议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并决定是否接受备案。
本所债券业务部门负责备案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试点期间,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除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不属于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二)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已与本所签订合作备忘录;(三)期限在3年以下;(四)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有明确方案。
试点期间,鼓励发行人为私募债券提供适当比例的内外部增信措施。
本所可根据试点业务的开展情况调整私募债券的备案条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项目股权转让业务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开展项目股权转让相关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报价系统运行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等报价系统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项目股权(以下简称“项目股权”)是指证券公司股权类直投机构、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其他股权投资机构(以下简称“转让方")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其他企业或组织机构的权益。
在报价系统转让项目股权,适用本指引.第三条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项目股权在报价系统的转让活动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转让第四条项目股权在报价系统转让的,转让方应当在报价系统填写转让注册表,并通过报价系统向特定参与人披露下列材料:(一)项目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文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二)股东大会(股东会或决策机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包含项目股权所在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转让方转让股权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内容);(三)转让说明书;(四)市场监测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下列内容:(一)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的基本情况;(二)项目公司近两年的财务报告;(三)转让股权的数量、意向报价、质押情况;(四)项目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五)项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项目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七)项目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及其他重大或有债务;(八)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转让方可以将所持有项目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受让方。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99号)、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印发的《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沪金融办〔2012〕4号)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挂牌公司以本公司股份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挂牌公司以限制性股份、股份期权及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挂牌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挂牌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挂牌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挂牌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挂牌公司应当聘请上海股交中心认可的专业机构为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专项意见;出具意见的专业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欺诈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挂牌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三)最近一年内因严重违反上海股交中心业务规则,受到上海股交中心相关处理;(四)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试行规则
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试行规则2007-8-6 23:18:5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维护产权交易市场秩序,防止股权违规交易,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6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本规则所称的股权转让,是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出让和受让。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依法设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股权转让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股权转让场所)公司股权的转让,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称联交所)进行。
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和国有企业受让公司股权的,应当在联交所进行;鼓励公司其他性质的股权转让在联交所进行。
第五条(股权过户登记机构)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以下称托管中心)是依法设立的股权托管登记和服务机构。
股权转让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在托管中心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
第六条(股权转让原则)股权转让应当遵循统一托管、公平公正、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监管部门)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产管办)负责对联交所的股权转让业务活动和中介机构活动进行监管。
第二章股权转让程序第八条(委托代理)在联交所进行股权转让活动实行委托代理制。
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联交所执业会员进行股权转让活动,并签订委托合同。
第九条(股权托管账户)公司股权应当在托管中心整体托管,股东在托管中心开设股权托管账户,托管中心对账户实行按户管理。
股权出让方出让的股权,应当是股权托管账户上实有的股权。
第十条(支付资金保证)股权受让方应当以足额的实有资金支付股权受让的价款。
第十一条(出让方提交的材料)出让方应当向联交所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效资格证明;(二)股权托管卡等股权权属的有效证明;(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受让方应当向联交所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效资格证明;(二)支付能力证明或者资信证明;(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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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私募债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的转让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私募债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债转让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投资者参与私募债转让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投资者进行私募债转让成交的,应按上海股交中心相关规定缴纳佣金等有关转让费用。
第二章转让服务第一节私募债合格投资者第五条参与私募债认购和转让的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可以是经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下列机构或人员:(一)注册在中国境内的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合伙企业等;(二)发行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员工;(三)拥有人民币50万元以上金融资产的自然人;(四)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上述第(二)项中自然人投资者在不满足上述第(三)项条件时只能买卖其所在公司发行的私募债。
第六条承销商或财务顾问可参与其承销私募债的发行认购与转让。
第二节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七条上海股交中心依据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认参与私募债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投资者具备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充分揭示风险。
上海股交中心应要求合格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或受让私募债前,签署《风险认知书》,承诺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知悉私募债风险,能依据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八条合格投资者参与私募债业务须向上海股交中心及其指定机构提供以下资料:(一)机构投资者1、机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机构公章);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章);5、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6、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7、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8、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二)发行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员工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2、发行人出具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员工证明;3、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人民币50万元以上金融资产的证明;3、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节一般规定第九条私募债以现货方式或上海股交中心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
第十条私募债全额或部分发行结束,发行人申请私募债在上海股交中心转让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在转让前与上海股交中心签订《私募债转让服务协议》:(一)转让服务申请书;(二)私募债登记证明文件;(三)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合格投资者可通过上海股交中心私募债转让系统进行私募债转让。
投资者应持有上海股交中心的投资者账户,委托代理买卖机构办理,并与代理买卖机构签订《私募债代理买卖协议》。
上海股交中心私募债转让系统提供协议转让方式。
合格投资者可委托代理买卖机构在私募债转让系统发布买卖意向,达成转让意向的,通过上海股交中心私募债转让系统确认成交。
第十二条投资者买入的私募债,在交收前不得卖出。
第十三条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私募债的时间间隔不少于五个转让日。
第十四条代理买卖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申报记录或凭证。
第十五条单只私募债的发行和转让中,持有账户数不得超过200户,上海股交中心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私募债转让进行确认,对导致私募债持有账户数超过200户的转让不予确认。
第十六条私募债转让日为每周一至周五,转让时间为9:30至11:30,13:00至15:00。
遇法定节假日和上海股交中心公告的暂停转让日,私募债暂停转让。
第十七条转让时间内因故暂停的,转让时间不作顺延。
第十八条私募债转让价格为净价(不含应计利息,结算价格应为转让价格和应计利息之和),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私募债现券转让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面值100万元,私募债持有余额小于100万元面值的应一次性转让。
第四节委托方式第二十条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
意向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代理买卖机构按其指定价格和数量买卖私募债的意向指令,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
定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代理买卖机构按其指定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的指令。
成交确认委托是指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委托代理买卖机构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第二十一条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但已经私募债转让系统确认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销或变更。
第二十二条私募债转让系统接受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
意向委托和定价委托应注明私募债名称、私募债代码、转让账户、买卖方向、转让价格、转让数量、转让金额、利率、收益率、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成交确认委托应注明私募债名称、私募债代码、转让账户、买卖方向、转让价格、转让数量、转让金额、利率、收益率、约定号等内容。
约定号是指申报中用于配对成交的标识。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第二十四条委托的私募债数量以“张”为单位,每笔委托私募债数量应为10,000张及以上。
投资者私募债持有余额不足100万元面值的应一次性转让。
第五节申报第二十五条代理买卖机构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按照委托的内容,根据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向私募债转让系统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对导致私募债持有账户数超过200户的转让不予确认。
买卖申报当日有效。
第二十六条私募债转让系统交易主机接受买卖申报的时间为转让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
在转让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撤销申报经私募债转让系统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代理买卖机构收到投资者卖出或买入私募债的委托后应验证卖方转让账户和买方资金账户,如卖方私募债余额或买方资金余额不足,不得向私募债转让系统申报。
第二十八条私募债转让系统收到拟与定价申报成交的成交确认申报后,系统中无对应定价申报的,该成交确认申报以撤销处理。
第二十九条私募债现券转让申报数量单位为10,000张及以上,私募债持有余额小于100万元面值的应一次性转让。
第三十条私募债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1元。
第三十一条申报的私募债数量以“张”为单位。
第三十二条私募债兑付前5个转让日,私募债转让系统停止转让服务。
第六节成交第三十三条私募债转让系统对成交确认申报的私募债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数量、约定号等信息进行核对,相互匹配的,予以配对成交。
第三十四条多笔成交确认申报与同一笔定价申报匹配的,按时间优先的原则配对成交。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
先后顺序按私募债转让系统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第三十五条成交确认申报与定价申报可以部分配对成交。
成交确认申报数量小于定价申报的,以成交确认申报的数量为成交数量。
定价申报未成交数量不小于10,000张的,该定价申报继续有效;小于10,000张的,以撤单处理,如定价申报卖方转让账户中该私募债持有余额为零,则该定价申报继续有效。
成交确认申报数量大于定价申报的,以定价申报的数量为成交数量。
成交确认申报未成交部分以撤单处理。
第三十六条买卖申报经私募债转让系统交易主机配对成交后,私募债转让即告成立,转让记录由私募债转让系统发送至代理买卖机构。
符合本指引各项规定达成的私募债转让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须承认转让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私募债转让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转让行为,上海股交中心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违反本指引,严重影响上海股交中心正常运行的私募债转让,上海股交中心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转让者承担。
第三十七条依照本指引达成的私募债转让,其成交结果以私募债转让系统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三十八条代理买卖机构的有关清算交收业务由上海股交中心统一负责办理。
第三章其他转让事项第三十九条暂停、恢复及终止提供转让服务(一)暂停、恢复转让服务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股交中心对私募债临时停止提供转让服务,并在十五个转让日内决定是否暂停提供转让服务:1、发行人有重大违法行为;2、未按照私募债募集说明书要求履行义务;3、上海股交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股交中心暂停提供私募债转让服务后,上述所列情形消除的,发行人可向上海股交中心提出恢复提供转让服务的申请,上海股交中心在收到申请后十五个转让日内决定是否恢复提供转让服务。
(二)终止提供转让服务私募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所终止提供转让服务:1、发行人有上述暂停提供转让服务中第1、2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2、发行人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3、私募债到期的。
属于终止提供转让服务第1、2 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上海股交中心做出是否终止提供转让服务的决定。
属于终止提供转让服务第3项情形的,上海股交中心于私募债到期前五个转让日终止提供转让服务。
第四章转让信息披露第四十条私募债转让成交信息通过私募债转让系统即时披露,并于每日私募债转让结束后通过上海股交中心指定网站向市场披露。
成交信息内容包括:私募债名称、私募债代码、前成交均价、买入数量、买入价、买入收益率、卖出收益率、卖出价、卖出数量。
前成交均价,是指私募债前一转让日成交的加权平均转让价格,前一转让日无成交的,以前一转让日的前成交均价为当日的前成交均价。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指引由上海股交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指引自颁布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