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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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08•【字号】市政发[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适应城镇化发展和国际化大都市建设需要,以改善人居环境、优化产业布局、促进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使更多群众的住房条件得到改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得到提升。

二、基本原则(一)科学规划,有序推进。

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制定全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改造重点,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街区,优先安排规模较大、安全隐患严重、群众住房困难、改造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市政府负责全市改造工作,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落实目标考核任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大招商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

(三)统筹兼顾,分类实施。

根据我市棚户区的构成,充分考虑各项目特点,不局限于在单个地块找平衡,实施区域平衡解决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硬骨头”问题。

统筹安排,协同配合,同步建设安置项目周边配套设施,减少重复施工,确保按期交付使用。

(四)依法征收,安置先行。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广泛征询群众意见,按照《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依法实施房屋征收。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讨论稿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将城中村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农民转为居民,撤觥村委会建立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改制为城市混合经济或股份经济和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规范对原有建筑形态进行改建、翻建的行为;第三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以西安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政府主导、以区为主、市场运作、改制先行、改建跟进、尊重民意、利民益民”的原则实施;第五条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接受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土地、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能,集中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接受委托部门的监督;市民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中村改造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区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可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有关的行政执法职能;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综合治理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在所在地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依照城中村改造目录逐步实施;二环以内的城中村全部纳入城中村改造目录,二环以外的城中村,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中村改造目录;城中村改造目录由市城村改造管理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城中村改造,每个改造村只能有一个实施主体,可以是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土地统征储备机构,各区城中村改造建设经济实体,社会投资商;第九条设立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由以下部分构成:一城中村土地出让金、储备土地的增值收益金扣除应提取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水利建设基金、农业开发基金后的余留部分;二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的同级税收留成部分;三城中村改造中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按照西安市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第二章方案制定第十条城中村改造应编制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一经批准即列入改造计划;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应包含:村庄现状资料,清产核资、集体经济改制、资产分配、旧村拆迁安置方案、控制性详规及建设方案等;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改造;第十一条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须经村民或户代表大会通过形成决议后,由区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初审,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二条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一经审批,不得擅自更改;实施改造过程中,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确需变更的,应报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审定;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如建设方案有较大调整,拆迁安置方案有较大变化等,应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第三章改制第十三条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村民农业户口经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转变为城市居民户口换发户口簿的工本费,由各区财政负担,其他费用免收;第十四条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依法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工作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清产核资结果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研究确认并公示;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尖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第十五条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后,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资产经营方式和分配方式,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并报区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备案;改制后组建的经济组织,承担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负责原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运营;第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撤销村民委员会,建立居民委员会;新建立的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和工作经费,按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现行的规定和标准执行;第十七条完成撤村建居的城中村纳入城市管理体系,其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等按城市管理体制和标准执行;第四章土地利用第十八条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集体土地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土地;城中村改造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九条城中村改造安置村民居住、生活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在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前,城中村居住、生活用地可以使用集体土地;可持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相关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城中村改造安置村民居住、生活后的剩余土地可发展生产开发建设;涉及旅游、娱乐、商业、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第二十条城中村改造工作范围内的土地储备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工作;土地资源紧缺的城中村可以实行货币或异地安置;进行异地安置的土地可按等价置换方式进行,也可在城中村改造土地储备中给予解决;第二十一条除城市规范涉及的市政公用设施、市级以上含市级重大公益建设项目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项目外,纳入城中村改造目录的城中村现有集体所有土地,不再审批与城中村改造无关的项目;第二十二条城市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1987年1月1日以前购买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规定办理;1987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发20042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土地法颁布实施后,各区在土地改革尝试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由各区人民政府自行决定;第五章第二十三条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应当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第二十四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申请领取选址意见书;第二十五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依据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制定规划设计方案,并经批准后实施;主要街区、风景名胜周边的城中村改造规划设计方案应通过公开竞标方式征集,并组织公开展示征求市民意见;第二十六条城中村改造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优先列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第二十七条除城市绿地、道路及其他公用设施用地外,城中村改造安置村民生产、生活用地指标原则上人均不高于65平方米;第二十八条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建设用地的,应当持批准的城中村改造方案、选址意见书等文件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第二十九条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新建种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持建设用地证件、土地证件及建设项目有关文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经审查合格,交纳城建费用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安置村民的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建设项目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三十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建设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动工建设;第三十一条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商品房出售前,应当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不得预售;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应当纳入市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和房地产预警预报系统;第六章拆迁安置第三十二条各改造村应当结合本村的土地资源和实际情况,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应当经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第三十三条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运迁前需要进行房屋估价的,估价单位应具有一级房地产估价资质;第三十四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实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中城村改造管理机构应当与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的银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未经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同意,该银行不得拨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第三十五条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以城中村房屋产权登记载明的面积和性质作为补偿依据;未进行产权登记的房屋不予补偿;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试行前,城中村已建成房屋二层不含二层以上部分的面积按残值即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涉及商业用房的,以土地原始批准用途为准,凡自行改变房屋用途的一律按住宅用房处理;第三十六条利用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金或全体成员集资自行改造的,可自行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过渡补助标准;引进投资商进行城中村改造的,其补偿安置方案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补偿安置及过渡补助标准;第三十七条城中村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二种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自主选择安置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产权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得,依据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户型安置,人均建筑安置面积不少于65平方米;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参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房屋产权调换的价格结算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新建房屋的综合造价不含地价和建设配套费与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互找差价结算;二原房屋建筑面积人均不足65平方米的按人均不低于65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相差的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重置价结算;三对就近上靠户型超出安置补偿面积的部分按新建房屋综合在价结算;第三十九条原户口在城中村的现役义务军人、在校学生、服刑人员和户口尚未迁出的出嫁女在城中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应当与被拆迁村民享受同等待遇;第四十条被拆迁人需要自行过渡的,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应当给被拆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和过渡补助费;搬家补助费和过渡补助费的标准应不低于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安排被拆迁人在外自行过渡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超过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规定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由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二倍相被拆迁人支付过渡补助费,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每月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三倍支付过渡补助费;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应当与被拆迁人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等;二补偿方式、安置补偿标准和结算方式;三安置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和过渡方式,过度期限;四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第四十二条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与被拆迁人依据本村村民安置补偿方案及本办法,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依法对争议进行协调、裁决;第七章罚则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中村改造中,弄虚作假,侵占、私分和破坏农村集体资产的,由有关部门责令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进行城中村改造,擅自改变改造工作方案,进行与城中村改造无关建设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第四十五条城中村改造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相应的土地、建设、规划、财税、城市拆迁等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以外的其他区县城中村改造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安市人民政府2003年4月4日发布的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3月5日下发的关于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莲湖区棚改实施方案

莲湖区棚改实施方案

莲湖区棚改实施方案莲湖区棚改实施方案。

一、背景分析。

莲湖区作为西安市的城中心区域,历史悠久,人口密集,城市发展面临着诸多挑战。

其中,棚户区改造是当前城市更新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莲湖区棚改实施方案的制定,旨在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改善城市面貌,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定位。

莲湖区棚改实施方案的目标是全面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的宜居性和宜商性,实现城市更新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具体目标包括,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完善基础设施,促进产业升级,提高城市竞争力。

三、实施步骤。

1. 调查摸底,对莲湖区棚户区进行全面摸底调查,了解棚户区的基本情况、居民需求和改造难点。

2. 制定规划,根据调查结果,制定莲湖区棚改的详细规划,明确改造范围、改造方式、改造时限等。

3. 征求意见,在规划制定的过程中,充分征求居民意见,听取他们的建议和意见,确保改造方案符合居民的利益和期待。

4. 开展改造,按照规划方案,有序开展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改造质量,保障居民的基本利益。

5. 配套措施,改造过程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城市的整体功能和品质。

6. 完善管理,建立健全棚改后的管理机制,加强社区管理,维护改造成果,保障居民的长期利益。

四、实施保障。

1. 资金保障,莲湖区棚改实施方案需要大量资金支持,要充分调动各方资金,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政策支持,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支持棚改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改造提供政策保障和法律支持。

3. 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棚改工作,形成社会共治的局面,推动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成效评估。

莲湖区棚改实施方案的成效评估是改造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科学的评估手段,全面评估改造工作的成果,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为今后的棚改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六、总结。

莲湖区棚改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城市更新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品质,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精选文档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精选文档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精选文档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发布机构:市城改办发布时间: 2016-02-25索引号: 0/20关键字:棚改主题分类:其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5〕2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货币化安置,是指征收人采取“货币直接补偿给被征收人、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安置被征收人、政府通过搭建平台或预订服务,提供房源供被征收人选购”三种方式安置被征收人的行为。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区棚改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四条自2015年7月17日起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其货币化安置户数应达到被征收房屋户数的40%以上。

各区、各开发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

纳入国开行、农发行贷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没有开工建设的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住房,应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

第五条对选择“货币直接补偿给被征收人”安置的项目,其货币化安置面积按原房屋面积计入安置面积,享受配套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

对选择“购买商品住房安置被征收人”和“政府通过搭建平台或预订服务,提供房源供被征收人选购”安置的项目,其货币化安置面积按实际购买商品住房面积计入安置面积,享受配套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若干意见》规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在执行《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办法》)“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规定的基础上,在征收奖励期限内再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作为奖励。

西安市城市更新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西安市城市更新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西安市城市更新办法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西安市城市更新办法》已经2021年10月30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明远2021年11月19日西安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改善人居环境,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完善城市功能,加快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对城市更新活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整治、改善、优化的活动,以实现城市功能完善、品质提升、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城市更新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多方参与、量力而行、成果共享、防范风险的原则,优先保护生态环境和城市特色文化,顺应城市发展规律,统筹兼顾各方利益,以内涵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严防大拆大建,加强修缮改造,补齐城市短板,注重提升功能,增强城市活力,延续历史文化传承,推进城市持续有机更新,促进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和高效能治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城市更新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全市城市更新重大政策措施和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审定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协调城市更新中的重大问题。

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负责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指导区县、开发区城市更新工作,并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进行考核。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2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2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4届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十七日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城中村综合环境,完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利民益民、科学规划、综合改造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五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接受市发展改革、建设、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设立派出机构,负责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5〕22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5〕22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5〕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我市棚户区改造自2007年启动以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改变城市面貌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随着市场变化,制约棚户区改造项目正常推进的问题和矛盾逐渐凸显。

为尽快解决目前面临的实际困难,本着“积极稳妥、依法依规”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现行用地政策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在继续延用原有用地政策同时,可采取改造综合用地按项目核定成本结合区域土地出让市场价确定的办法,进一步补充完善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政策。

各区(县)、开发区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西安市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以改造综合成本核算改造综合用地操作规程》(附件1)执行。

已批准实施的改造项目,各区(县)、开发区对因人口核算改造用地形成遗留问题的,可参照本意见重新核算安置用地和开发用地面积,改造综合用地面积大于核定用地面积的部分不享受改造优惠政策,开发用地面积小于核定开发用地面积的不予补充。

二、调整配建廉租房政策在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继续实行低收入家庭备案的基础上,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配建廉租房采取缴纳易地配建费的方式进行,易地配建费按现行标准50%收取。

对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未实物配建或缴纳配建费的改造项目按上述规定执行;对已实物配建或缴纳配建费的改造项目按《西安市配建廉租住房实施细则》执行。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为顺利推进枣园巷以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及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东起东关南街至佳铭东郡小区,西至环城东路南段至东屿枫舍,南起枣园巷,北至招商局广场小区、乐嘉阁(具体范围以规划定点图和测量成果表为准)。

二、征收补偿对象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

三、房屋征收部门西安市碑林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西安市碑林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方式(一)住宅房屋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在征收范围外新建高层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房屋地点位于莲湖区郝家巷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具体范围为东起北关正街,西至赵王巷,南起陇海铁路线,北至自强路。

(二)征收公有房屋的,实行征收范围外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后被征收人应当与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征收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征收营业等非住宅用房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在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六、征收独立营业用房采取大厅式营业用房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评价估值结算差价。

公摊面积部分均不结算房价款。

七、争议房屋的认定和处理实施房屋征收,以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公有房屋租赁凭证或房改登记表为计户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公有房屋租赁凭证或房改登记表的记载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建筑面积、用途或者建筑面积、用途有争议的,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组织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8.10•【字号】陕建发〔2018〕239号•【施行日期】2018.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239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城市)建设局(棚改办),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管局、城改办,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棚户区改造既是重大民生工程,也是重大发展工程。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取得了显著成效,对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升城市功能和承载力、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目前棚改工作中仍存在棚户区标准和范围界定不明确、部分商品住房库存低的市县货币化安置率高、改造成本控制不严等问题。

现就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确保完成年度棚改目标任务。

今年棚户区改造开工20.2万套,是省政府对全省人民的庄严承诺,各地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加快开工进度;目前仍未开工项目,要逐项目分析原因,提出具体措施,倒排工期,责任到人,确保9月底前全部开工。

同时,要严格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快报制度,严格落实住建部《关于进一步明确保障安居工程开工统计口径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保函〔2015〕1153号)、住建部财政部《关于明确棚改货币化安置统计口径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建保〔2016〕262号)要求,对虚报开工的,一经发现将严肃问责。

对棚改安置住房逾期3年以上未交付的项目,各地要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检查,建立项目台账,力争早日竣工,并将整改情况于9月20日前报省厅。

二、制定完善棚户区标准和范围。

各地要按照国发〔2013〕25号、国办发〔2014〕36号和建办保函〔2017〕551号等文件要求,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本地财政承受能力,制定完善市、县棚户区标准和改造范围。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市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市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市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11•【字号】市政函[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3.1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市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市政函〔2013〕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对市城区旧村改造领导小组和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进行调整合并,成立西安市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董军市长副组长:岳华峰常务副市长XXX 副市长成员:王德安市政府秘书长王西京市政府副秘书长钱虎威市政府副秘书长朱文斌市监察局局长王京献市考核办副主任雷英杰市发改委主任冯慧武市农委主任苗宝明市建委主任王尊敬市民政局局长罗亚民市财政局局长严石市人社局局长田党生市国土局局长张印寿市环保局局长惠西鲁市规划局局长贺简政市市政局局长张普会市国资委主任夏俊山市房管局局长田高社市市容园林局局长崔林市安监局局长吕强市城管执法局局长郑育林市文物局局长张雄斌市林业局局长白正谊市法制办主任贺登峰市城改办主任李元合市人防办主任赵长春市工商局局长肖西亮市公安局副局长杨小平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李德文新城区区长卢光文碑林区区长和文全莲湖区区长赵小林雁塔区常务副区长贠笑冬灞桥区区长吴智民未央区区长王育选阎良区区长刘三民临潼区区长杨建强长安区区长杨明瑞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贾生林经开区管委会主任李元曲江新区管委会主任杨六齐浐灞生态区管委会主任陈长春航天基地管委会主任强晓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主任孙琦峰沣东新城管委会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改办,办公室主任由市城改办贺登峰主任兼任。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11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22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22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财政局制定的《西安市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2日西安市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3号)以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4〕5号),为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的使用及还贷风险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为实施西安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发放的贷款,包括资本金过桥贷款及中长期贷款。

第三条贷款原则(一)量力而行。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部门(企业)申报贷款额度时,既要考虑所承担的棚户区改造任务量,又要考虑自身的财力状况、债务风险程度,合理提出贷款需求。

(二)借偿一体。

各区县(开发区)及市级部门(企业)确定的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要加强贷款资金管理,认真履行还款义务,建立还款保障机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

(三)分步推进。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西安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管理,规范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推动城市更新和居民生活质量的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二、改造范围2.1 改造对象本办法所指的棚户区是指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非法建设、违章建设、住房困难的城市区域。

改造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历史街区和老旧住宅区•临时安置点和农民工住房区•风险隐患区和环境污染区2.2 改造原则•科学规划,注重人居环境的改善•统筹安置,保障居民利益•多元资金,优化资源配置•分期实施,循序渐进三、改造程序3.1 规划设计改造项目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城市整体发展规划,通过充分调研和论证,制定合理的空间布局和建筑风格。

3.2 征收拆迁对改造区域内存在的违法建设和危房,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拆除。

对居民的征收拆迁应当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合理安排居民的搬迁事宜。

3.3 建设施工改造工程的建设施工必须符合相关建筑设计和施工标准,严格遵守环保要求和安全生产规定。

3.4 检测验收改造项目竣工后,需要进行相关部门的验收和检测,确保改造的质量和安全。

四、资金保障4.1 政府投资西安市将加大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财政支持,确保改造项目的资金需求。

4.2 各方合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通过与合作方合作,共同分担改造项目的资金压力。

4.3 市场化运作改造项目中的商业空间和公共设施可以通过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资本进行投资和运营。

五、居民安置5.1 暂时安置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应当为搬迁居民提供适当的暂时安置点,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5.2 永久安置改造项目完工后,将为搬迁居民提供适宜的永久安置点,确保其正常生活和居住。

六、监督管理6.1 政府监管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改造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6.2 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对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反馈问题和建议,推动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居民利益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质量差、年久失修、安全隐患大(包括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的危旧房屋),使用功能、配套设施不完善的住宅区域。

包括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积极推进,统筹兼顾、分类实施,依法征收、安置先行”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是本市棚户区改造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棚户区改造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市棚改办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与棚户区改造相关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棚改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棚改办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产业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以下简称开发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由其管委会负责,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开发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制工作,由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经营企业,应当配合、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九条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涉及的人口、土地统计数据以所在区公安机关、国土部门提供的基本情况表为准。

西安拆迁安置实施方案

西安拆迁安置实施方案

西安拆迁安置实施方案西安市拆迁安置实施方案。

一、背景介绍。

西安市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也是国家中心城市之一。

随着城市的发展,部分老旧、破败的建筑需要进行拆迁,以便进行城市更新改造,提升城市形象和居住环境。

同时,为了保障被拆迁人员的合法权益,西安市制定了拆迁安置实施方案。

二、拆迁范围。

1.拆迁范围涵盖西安市内老旧、破败建筑及相关区域,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城中村、棚户区等。

2.拆迁范围内的居民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搬迁,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安置政策。

1.政府将为符合条件的被拆迁居民提供相应的安置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补偿、安置房等。

2.政府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为被拆迁居民提供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

四、安置方式。

1.政府将通过购置、租赁等方式,为被拆迁居民提供合适的安置房屋。

2.政府将加强对安置房屋的管理,确保其质量和安全。

五、安置过程。

1.政府将建立健全的安置工作机制,确保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

2.政府将加强对安置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安置工作的公平公正。

六、安置效果。

1.政府将定期对安置工作进行评估,确保安置效果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2.政府将不断完善拆迁安置实施方案,促进城市更新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总结。

西安市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的制定,是为了促进城市更新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

政府将积极落实拆迁安置政策,加强对拆迁安置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安置效果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希望通过相关政策的实施,能够为西安市的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做出积极贡献,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居住环境。

八、附录。

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将由西安市相关部门发布并执行,具体执行细则以相关政策文件为准。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一、为了改善城中村的人居环境,提高城中村农民的生活水平,确保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在城市建成区内全面开展城中村的改造建设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仍然保留农村体制,使用集体土地,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行政村的居住村落。

三、通过城中村改造,使农民的组织形式、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向更有利于城市化管理、市场化经营和城市居住社区的方向转变。

四、城中村改造,应坚持“一村一案”的原则,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由城中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统筹土地资源、合理调配城中村发展用地,为城中村的迁建、翻建做好土地储备保障。

五、城中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凡未经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中村改造区内进行新建、扩建、翻建等工程项目。

六、成立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与协调城中村改造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协调全市城中村改造的建设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房管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城中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曲江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区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编制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和规划,并进行宏观管理;审定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制定城中村改造的配套政策;按照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定期督促、检查、指导、监督区领导小组的工作。

区领导小组及三个开发区的职责是:按照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计划编制所辖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组织制定城中村改造方案;组织实施城中村的拆迁安置工作;协调城中村改造建设的相关问题;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物屋面整治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发[2004]68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物屋面整治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发[2004]68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物屋面整治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物屋面整治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发[2004]68号2004年5月24日)现将《西安市建筑物屋面整治改造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建筑物屋面整治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屋面整治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市市容景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屋面整治改造是指对多低层房屋平屋顶改为坡屋顶(以下简称平改坡),对房屋平顶进行绿化以及拆除屋顶违章建构筑物的行为。

第三条西安市建筑物屋面整治改造的范围为明城墙周边地区、文物古迹周围及其他应当改造的区域。

明城墙周边地区为首批改造区域。

第四条西安市人民政府成立西安市建筑物屋面整治改造领导小组,负责指导与协调全市的屋面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协调全市屋面整治改造的建设管理工作。

有改造任务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区建筑物屋面整治改造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建筑物屋面整治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建筑物屋面整治改造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西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要求,按照逐步推进的原则进行。

建筑造型和色彩应与城市区域风貌特征相协调。

第六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建筑物屋面整治改造详细规划。

屋面整治改造实施方案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西安市建筑物屋面整治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七条建筑物屋面整治改造应由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原则上是该建筑物的原设计单位)进行改造设计。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和规范本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维护棚户区群众的切身利益,完善城市功能,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历史沿革形成的人均居住面积小、房屋不成套、建筑质量差、安全隐患大、市政设施不完善、环境条件脏、乱、差的集中成片居住区域。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碑林区、新城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分为市管项目和区管项目。

市管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统一筹资、统一组织实施。

区管项目由区人民政府申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区人民政府自行筹资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是本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计划管理、改造方案审核、预决算及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改造建设有限公司是本市棚户区改造市管项目的法人,负责改造项目审批手续的申报、改造项目实施委托以及改造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工作。

区管项目的法人及实施单位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后报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改造项目管理第七条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全市城建投资计划,实行专项计划管理制度。

专项改造计划分为年度改造计划和项目执行计划。

第八条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根据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总体安排和各区人民政府的申报情况,组织编制年度改造计划。

第九条年度改造计划下达后,市城市改造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对市管项目的实施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出具委托实施文件。

委托文件应当明确委托项目名称、委托内容、时限要求及相关费用等。

第十条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据年度改造计划编制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报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批准。

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复工作。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是指针对西安市内的棚户区进
行改造工作制定的管理办法。

该办法旨在通过改造棚户区,提高居民的居住条件,改善城市环境,推进城市的可持续
发展。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改造目标:明确棚户区改造的目标和重点,以提供安全、整洁、舒适的住房条件为主要目标。

2. 改造计划:制定棚户区改造的计划和时间表,明确改造
项目的先后顺序和优先级。

3. 资金筹措:明确资金的筹措来源和使用情况,包括政府
投资、社会资本参与等。

4. 征收安置:规定征收棚户区房屋的程序和权益保护措施,确保被征收居民的合法权益。

5. 改造方式:确定棚户区改造的方式和方法,包括拆迁重建、翻建加固、公共设施建设等。

6. 政府监督:明确政府在棚户区改造中的监督责任和机构
设置,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质量。

7. 居民参与:鼓励居民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决策过程和实施
工作,促进改造工作的公正和民主。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规范棚户区改
造工作,提高改造质量,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条件,
推动西安市城市发展进程。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89年4月12日西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9月23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2年12月23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3月6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11月13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3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3年4月2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承租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承租人是指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房屋使用人。

第四条西安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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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发布时间: 2014-10-13发布机构:市城改办索引号: 663176840/2015-0150169115:21:46关键字:棚改主题分类:其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质量差、年久失修、安全隐患大(包括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的危旧房屋),使用功能、配套设施不完善的住宅区域。

包括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积极推进,统筹兼顾、分类实施,依法征收、安置先行”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是本市棚户区改造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棚户区改造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市棚改办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与棚户区改造相关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棚改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棚改办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产业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以下简称开发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由其管委会负责,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开发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制工作,由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经营企业,应当配合、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九条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涉及的人口、土地统计数据以所在区公安机关、国土部门提供的基本情况表为准。

户口迁出集体土地上棚户区的在校学生、服役士兵、服刑人员在改造时享受村民同等待遇,其他非农户籍人员不享受村民同等待遇,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棚户区改造应当以政府投资为主。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以依法成立改造建设公司,负责棚户区改造的融资和安置项目建设工作。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

民间资本作为投资主体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与确定的投资主体签订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投资数额、改造规模、协议解除条款等。

第十一条设立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棚户区改造及亏损项目补贴。

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规定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以依法发行企业债券或者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二章改造项目管理第十二条棚户区改造实行计划管理。

市棚改办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年度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棚改办应当根据批准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全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和改造项目计划。

对存在社会公共安全隐患或重点项目建设需要,确需进行改造的棚户区,可以优先纳入改造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棚户区改造控制性规划等要求,统筹考虑居民安置、环境风貌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在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区棚改办、开发区管委会相关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市棚改办备案。

民间资本作为投资主体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经专家论证后报市棚改办审批。

集体土地上棚户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委托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项目概况、改造模式、投资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方案、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建设方案与实施计划、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资金证明等附件。

集体土地上棚户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还应当包括原村民社保、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新经济组织组建及撤村建社区等内容。

第十五条已经备案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备案;已经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

第三章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制第十六条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制,是指在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列入改造项目计划后,对户口性质、经济组织形式、管理体制和土地性质进行转变的行为。

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应当坚持改制先行、改建跟进的原则。

第十七条列入改造项目计划的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应当及时将农业户口依法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八条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在组建新经济组织前,应当依法进行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结果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委托的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并公示。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清产核资结果,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和组建新经济组织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委托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农业、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十九条新经济组织组建后,依法撤销村民委员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立、人员组成和工作经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制后,村民的入学、就业、养老、医疗、低保等统一纳入城市保障体系。

第二十一条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制后,其原有的基础设施纳入市政统一管理范围,其原有环卫基础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由市容园林部门纳入城市管理体系统一管理。

第四章土地利用第二十二条棚户区改造用地应当优先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安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开发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集体土地上棚户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备案或者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对土地资料进行审核,并依法对土地进行确权或者按程序报批后转为国有土地。

第二十三条民间资本作为投资主体的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改造综合用地指标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改造综合用地之外的土地,依法给予补偿后按有关规定储备。

改造综合用地应明确安置用地和开发建设用地的地块、规划指标。

第二十四条依据节约土地、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少量非棚户区土地可以统一规划,合并改造。

第二十五条城市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属1987年1月1日以前购买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属1987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规划建设第二十六条棚户区改造涉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且项目用地基本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当优先列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与棚户区改造同步进行。

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配套设施应当与安置项目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编制控制性规划,严格控制项目容积率,不得因单个地块资金平衡等问题突破规定的容积率。

鼓励采取捆绑式连片改造方式,在一定区域内统筹平衡。

主要历史街区、文物景点周边等重要地段的改造规划(应当包括城市设计内容),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改造项目代征的市政道路、城市绿化等用地,应当依法移交;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由区棚改办、开发区管委会相关机构分别向市政公用和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承诺移交期限,并签订《临时委托代管协议》后报市棚改办,由市棚改办函告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后续手续。

代征的市政道路用地应当在改造项目开工前移交。

第二十九条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可以依据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减免。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安置面积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代收资金和地铁专项配套费);民间资本作为投资主体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其安置面积与开发面积之比在1∶1.5以内的开发面积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代收资金和地铁专项配套费),超出1:1.5的开发面积部分,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代收资金和地铁专项配套费)。

免收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城市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电力、通讯、有线电视及从事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事业的企业要按照相关政策对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进行适当减免。

国有工矿企业出资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自身棚户区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三十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整项目拆除。

房屋拆除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三十一条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每单元平层不得超过8户,安置房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六章征收与补偿第三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权限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开发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的权限具体负责。

第三十三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备案或者取得市棚改办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棚改办备案。

民间资本作为投资主体的,征收补偿方案应当经市棚改办审核。

政府投资项目的安置楼建设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民间资本作为投资主体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审核前,按照相关规定设立安置房建设资金监管账户,缴纳监管资金。

第三十四条区棚改办、开发区管委会相关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征收人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用途、结构等;(二)补偿方式、补偿安置标准和结算方式;(三)安置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用途、结构;(四)过渡方式、过渡期限;(五)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六)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区棚改办、开发区管委会相关机构与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棚改办、开发区管委会相关机构应当拟定补偿方案,并报市棚改办备案,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予以公告。

民间资本作为投资主体的改造项目,补偿方案应当经市棚改办审核。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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